Contract
计量器具校准协议书
甲 方:泽普县阿依库勒乡卫生院 乙 方 :深圳市中测计量检测技术有限公
司
代表签名: 代表签名: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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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约日期:2023.4.17 签约日期:2023.4.17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甲方为保证和提高产品质量,确保计量器具校准数据准确可靠、量值统一,保证计量仪器器具的受检率,将需要校验的计量仪器器具委托乙方进行校验。本着诚实守信、友好合作的原则,经双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总则
1. 甲方与乙方通过签署本协议建立校准/检测服务关系,本协议经签署生效后,即视为甲方同意委托乙方按照本协议及附件的约定提供校准/检测服务。
2. 本协议有效期为:【2023】年【 4 】月【 17 】日——【 2024 】年【 4 】月【 16 】日。
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 甲方对各类需要校准的计量器具委托乙方进行校准。
2. 甲方有权查验乙方的校验资质,必要时可索取有关资质证明的复印件,乙方有义务提供校准资质证明。
3. 甲方需乙方到甲方现场提供现场校准服务的,甲方应提供相应的辅助人员、设备及与校验条件相符合的校验场所,并配合乙方工程师现场工作。
4. 甲方应保证提供乙方校准/检测的设备器具的正常工作性能,乙方接收甲方提供的
仪器时仅作外观检查。乙方进行校准/检测服务时发现设备器具缺陷的,将立即停检并通知甲方,甲方应重新提供具备正常工作性能、经质检合格的设备器具,且相关仪器应有正确的仪器名称、型号、规格。若因前述情形导致乙方未能在约定时间内完成服务的,乙方无需承担责任,服务时间相应顺延。若上述情形发生两次(包括本数)以上的,乙方有权在该等计量器具校准服务费的基础上增加收取 50%的服务费,每多发生一次,则多增加收取 50%的费用。
5. 甲方应提前书面通知乙方与设备器具有关的、实际上或潜在的危害或危险,包括但不限于存在辐射、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的成分、材料或部件,并为乙方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防护措施。由于甲方没有履行上述通知义务所造成乙方的一切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调查费、医疗费、诉讼费、律师费等)由甲方予以赔偿。
6.甲方有证据证明因乙方原因导致的校准/检测仪器遗失或损坏,乙方可按折旧价或者协议价赔偿。
7.乙方提供校准/检测服务期间,甲方临时新增、变更(包括但不限于名称、规格/型号、准确度)或临时取消校准/检测的设备器具或变更校准/检测方式的,应以校、检的实际情况确定最终收费额,且如相关仪器的校、检单价未在《校准/检测报价单》中予以报价的,收费标准以乙方为其他第三方的该等计量器具提供校准服务所作的报价为准。
8. 甲方在委托乙方进行仪器校准前,应告知需要乙方提供的发票类型:增值税普通发票和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 6%)。
9. 甲方有义务为乙方技术资料和使用的校准仪器及相关资料予以保密。甲方在校验过程中如接触到乙方任何相关技术资料,甲方应为乙方保守技术和商业机密,同时不得使用乙方的技术机密进行技术开发,否则视为甲方违约,乙方有权中止协议。
(二)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 乙方在其具备校准能力范围内对甲方委托的计量器具进行校准,乙方优先采用国家检定规程/校准规范及实验室自制的方法,以保证出具的数据均可溯源到国家计量基准和国际单位制。
2. 乙方对甲方提供的校准仪器清单进行评审,并向甲方提出需要在甲方现场校准或带回乙方实验室(送校)进行校准的建议。对超出乙方校准能力范围的计量器具,乙方有权利自行选择委托给具备相关资质的实验室,无需甲方另行出具同意书。
3.对甲方委托送校/送检的仪器设备,在送达乙方实验室之日起,原则上应在【 7 】
个工作日内完成校准/检测,如委托数量较多或工序繁杂等特殊原因,乙方有权自行在前述时限的基础上再延长 10 个工作日,需延长超过 10 个工作日的,应取得甲方的认可。如在送校/送检业务执行过程中产生运输费,运输费用由寄方承担。转委托的仪器设备以受托机构规定日期为准。现场服务的完成时间比照前述约定执行,自乙方工作人员到达甲方现场之日起算。如需加急,需提前与乙方确认。否则,乙方视紧急情况另行确定加急服务费。
4. 乙方有义务为甲方技术资料和保管送校的计量器具保密。乙方在校验过程中如接触到甲方任何相关技术资料,乙方应为甲方保守技术和商业机密,同时不得使用甲方的技术机密进行技术开发。
5. 乙方工作人员现场提供校准服务时,由于甲方的工作人员不配合、不辅助、没有合适的工作场地、工作环境不满足技术要求所造成的违约,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6. 乙方仅按照甲方的委托对被委托校准/检测的器具、产品在校准状态下的数据报告负责,若甲方对乙方本次校准/检测有异议的,应于乙方发出证书/报告之日起十五日内以书面或者邮件方式向乙方对应业务联系人提供。否则,即为乙方已按照双方的约定完成校准/检测服务,乙方对甲方使用乙方校准/检测的器具、产品进行的后续工作结果不负担任何义务和责任。
三、结算方式
1. 双方同意,校准/检测服务费用结算方式为一次性结算。甲方应在收到《计量器具校准/检测完工结算通知单》后【 15 】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费用。乙方将按照《计量器具校准/检测完工结算通知单》及甲方提供的发票信息给甲方提供发票。
2. 合同总金额大写:人民币【 壹万陆仟贰佰零伍 】元(含 6%增值税), 小写人民币【 16205 】元(含 6%增值税),此合同金额根据甲方提供的清单所定,如与实际校准情况不一致,按照实际完工结算单为准。
3 . 甲方应以支票或转账方式向乙方支付费用,以转账方式支付的需通过甲方对公账户向乙方收款账户进行付款。乙方收款账户信息如下:
户 名(Company): 深圳市中测计量检测技术有限公司账 号(Account): 11008455839101
开户行(Bank): 平安银行深圳宝安支行
4 . 逾期支付《计量器具校准/检测完工结算通知单》中约定的结算费用的,乙方有权每日按照逾期费用的万分之五的标准收取违约金。同时,甲xxx费用前,乙方有权留置
证书和仪器设备,并不对仪器设备毁损灭失的风险承担责任,留置证书亦不构成乙方对甲方的违约。
四、违约责任
1. 违反本协议约定一方,应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同时给对方造成损害的,还应赔偿对方的所有损失。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实际利润损失、预期收益,以及所支出的律师费、差旅费、证据保全费、财产保全申请费、财产保全担保费、档案查询费、公证费、评估费、审计费、诉讼费等在内的一切直接和间接损失。
2. 因自然灾害、疫情防控政策变化等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服务单位无法完成或无法按时完成委托事项的,服务单位不因此承担违约责任,但应于不可抗力情况发生后及时向委托单位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据。
3.本协议书其他条款对违约责任有特殊约定的,从其约定。五、法律适用及争议解决
1. 本协议的效力、解释、执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含港澳台地区的法律)。
2. 甲乙双方因本协议的履行发生争议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则双方均可以直接向乙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六、附件
1.《校准/检测报价单》《计量器具(校准/检测)委托单》《计量器具(校准/检测)完工结算通知单》为本协议附件,同属本协议的一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若本协议约定与附件约定不一致的,以最终签署的附件文本所述内容为准。
2.本条所述所有相关文件,通过传真、扫描或电子邮件等方式发送的版本具有与原件同等的法律效力。
3. 《校准/检测报价单》、《计量器具(校准/检测)委托单》、《计量器具(校准/检测)完工结算通知单》经甲方指定员工(本协议签字人员或 XXX,职位:XXX 联系电话: XXXX)签字或盖章,即视为甲方对该等文件的确认。或即使上述文件未经甲方或甲方员工签字盖章确认,只要乙方已经实际提供服务,且已经将校准证书寄送至甲方的,仍然视为甲方对该等文件的确认,甲方应当按照本协议及其附件的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否则视为甲方违约,甲方应当按照本协议及附件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七、其他
1. 送达
本协议载明的联系电话和联系地址可以作为司法机关或仲裁机构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的地址,因载明的地址有误或未及时告知变更后的地址相关文书未被及时接收的,邮寄送达相关文书退回之日即视为送达之日。如邮寄或直接送达被拒收的,送达人可采取拍照、录像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并将相关文书留置,亦视为送达。
2.xx事项。甲乙双方同意,禁止员工以个人或公司名义向业务合作方及其员工提供利货币或其他利益输送,禁止员工收受或支付业务回扣或返点。甲方在业务合作中如有发现上述事项,欢迎向乙方法务部投诉反馈(投诉专线:18023984837)。
3.本协议中未尽事项,可经双方另行协商,订立书面协议,与本协议具同等法律效力。
4.本协议经协议各方签署后生效。本协议一式 两 份,甲方执 一 份,乙方执 一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章):泽普县阿依库勒乡卫生院 乙方(章):深圳市中测计量检测技术有限
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xxx
联系电话:00000000000 联系电话:00000000000
地 址:泽普县阿依库勒乡阿依库勒村 地 址: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凤凰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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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约日期:2023.4.17 签约日期:2023.4.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