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marT Home 智能家居條款及細則 (條款編號:T&C SH001A)
SmarT Home 智能家居條款及細則 (條款編號:T&C SH001A)
SmarT Home 智能家居由數碼通電訊有限公司提供。數碼通電訊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
SmarT Home 智能家居以下簡稱「服務」。
服務設備
1. 服務設備銷售 (如適用)
1.1 客戶須於服務設備(「智能家居設備」)交付時向本公司繳付購買智能家居設備之全部價款或任何未繳之餘額。倘若有關設備已交付客戶,而客戶尚未繳付價款餘額,則本公司有權沒收由客戶支付之按金並取回智能家居設備。
1.2 在本公司收到全部價款前,智能家居設備所有權歸屬本公司,但有關風險於智能家居設備交付客戶之同時視作轉移至客戶。
1.3 所有在報價中所述之送貨日期或時間僅為本公司之估計,如有任何延誤而引致任何後果,本公司概不負責。
SmarT Home 智能家居
2. 服務
2.1 在本文件所載條款及條件規限下,本公司提供且客戶認訂選定服務(「服務計劃」)下的智能家居服務。倘若服務計劃規定承諾使用期(「固定期限合約」),客戶同意認訂本公司銷售及服務協議或其他相關文件(如適當)所規定之固定期限合約服務。
2.2 向客戶所提供之服務提供乃根據本公司不時制訂的當時有效的服務計劃及/或服務收費。本公 司保留可在事先通知客戶下,按其認為適合與否,隨時終止服務計劃、更改服務計劃及/或服務收費。本公司將致力於該終止或更改生效前的 30 天或其他合理可行的時間內,儘快通知客戶。
2.3 客戶需選定服務功能(「服務功能」)。本公司保留權利對服務功能隨時作必要的調整及措 施,以確保服務質素。
2.4 客戶明白服務須經本公司批核方告生效。本公司有權決定最終是否接受客戶的服務申請。
2.5 於一般情況下,本公司將於收到客戶有關申請後的 7 個工作天內(即星期一至星期五,公眾假 期除外),處理有關服務計劃之登記。除本公司同意外,任何計劃不可與其他本公司不時提供之計劃或優惠同時享用。
2.6 本公司及/或第三方服務供應商所提供的服務之增值服務,須視乎供應情況而定及受制於本公 司的酌情權。客戶明白及同意使用有關之增值服務時,將受有關增值服務的附加條款及細則及其 不時刊出的修訂版本所約束。
2.7 本公司有權決定以適當的方式提供服務,包括但不限於智能家居設備,Z-wave,藍牙,紅外綫,其他方式、科技 及傳送路線向客户交付服務。本公司可隨時未經向客戶發出通知而全權酌情決定更改有關交付服務的上述方式、科技及傳送路線。
2.8 除非客戶另行通知,否則客戶同意收取本公司為以下任何或所有目的所發送的資料:
(a) 推廣本公司、其代理商、聯繫公司或附屬公司與服務有關的產品及/或服務;
(b) 改善(例如更新及提升)有關提供服務之產品及/或服務;
(c) 提供因服務而享有或與服務有關之任何優惠;
(x) xx、完成或確認本公司根據本協議向客戶提供之服務。
2.9 客戶或需自費安裝上網服務、設備、軟件或重新設定客戶通訊設備或其他設備或裝置的組態,藉以接達服務。除非另有規定,否則設備是並且在所有時間一直是本公司之財產,客戶概不獲得設備的任何權利或所有權。
2.10 客戶承認及同意在提供服務的過程中,本公司將可能記錄客戶的口頭指示及/或客戶與本公司 及/或第三方服務供應商之間就服務相關的口頭對話。
2.11 本公司保留毋須通知而暫停或終止提供所有或部份服務的權利,不論是否進行系統維修、升 級、測試及/或修理,或本公司絕對酌情決定認為適合者。任何情況下,因所有或部份服務暫停或 終止,概不提供抵免或退款。
3. 內容
3.1 本公司可能提供數據、資料、圖表、標誌或任何語言的其他資料,包括但不限於所有文字、音訊、視訊、靜止或移動影像、圖形、音樂或其他內容或資料,或由本公司以外的第三方供應的其他貨品或服務,而上述內容是可以藉著或透過使用服務而存取的(統稱「內容」)。
3.2 本公司保留權利,可以不時絕對酌情決定阻礙客戶存取任何內容。
3.3 除了本公司以主事人身分供應的內容外,本公司概無責任在任何內容經服務傳送或提供之前, 對該等內容行使任何編輯控制或編輯或修改該等內容。對於客戶上載或以其他方式提供的任何內容,倘若本公司認為有關內容具誹謗性、侵犯版權、非法或在其他方面不宜藉著或透過使用服務存取,客戶茲確認、同意並授權本公司使用、儲存、篩選、編輯、存取、複修、修改或刪除有關內容。
4. 按金/預付款項
4.1 本公司有權隨時要求客戶繳交按金/預付款項,以保證客戶妥善履行其於本協議項下與提供服 務或其他事項有關的義務及責任。本公司可全權酌情決定按金/預付款項的金額,並保留不時增加按金金額或變更按金要求的權利。按金由本公司保存,且無須向客戶支付任何利息。
4.2 在不損害本公司可能對客戶擁有的任何其他權利或補救措施的前提下,本公司有權運用按金及 /或預付款項,來抵銷客戶在本協議或客戶任何其他服務戶口項下結欠的任何款項,或抵銷因客 戶不遵守或不履行在本協議或客戶任何其他服務戶口中的任何條款或條件,而令本公司蒙受或承 受的任何損失或損害。
4.3 除上文規定外,在本協議終止或本公司根據本協議對客戶提出的最後一宗未償還申索已付清之 後
(以較後發生者為準),須將按金無利息退還客戶。
4.4 支付按金及/或預付款項並不免除客戶向本公司支付任何到期應付款項的責任,亦不會致令客 戶透過自該等金額進行抵銷、扣除或預扣方式獲得減免。繳納按金及/或預付款項不會影響本公 司因客戶不付款而暫停、取消或終止本協議的權利。
5. 服務付款
5.1 客戶同意就本公司指定服務計劃中不時訂明的服務及/或服務功能支付費用(「費用」)。
5.2 客戶須向本公司支付本公司記錄內可歸因於客戶的費用。
5.3 客戶須預繳提供服務所需的首月服務費、客戶所選加購服務組件的費用,以及本公司要求的其他任何費用,各項費用的金額由本公司單獨絕對酌情決定。本公司對客戶所繳付的任何金額, 均無須向客戶支付利息的責任。所有費用的付款均須每月預繳。除非另有訂明,否則所有費用在 任何情況下均不予退還。
5.4 本公司每月發出賬單,列明於相關月份的費用情況。賬單所列明所有費用金額對客戶為最終性質且
具有約束力。客戶須於賬單上所訂明到期日或之前或應本公司要求即刻悉數支付及結清付款。
5.5 倘若費用支付是直接自客戶就服務所開立之戶口(「服務戶口」)內扣款,則下列條款適用:
a) 客戶明確承認,其在使用服務及/或服務功能前同意費率及收費機制。尤其是,客戶同意 在每個計費週期末(計費週期詳情由本公司訂明)自服務戶口內扣除最低月費,而無論客戶 使用服務及/或服務功能的費用是否已達至最低月費水準。
b) 最低月費會不時變動。客戶須透過本公司所訂明的渠道定期查核已更新的費率。
c) 與費用及戶口內貸方結餘有關的所有問題及爭議均本公司全權酌情決定。
d) 本公司概不就以下款項進行退款或作任何轉賬:
i) 服務戶口內任何未使用款項;
ii) 自服務戶口內誤轉至一個不正確戶口內之任何款項;或
iii) 服務戶口內在服務戶口遭欺詐性及未經授權情況下使用之任何款項。
5.6 本公司保留權利,可未經事先通知而在隨時變更記賬次數的權利,或就應計費用發出一項臨 時賬單,而該賬單即時到期應付。
5.7 除非另有說明,否則,由客戶支付的一切款項在任何情況下均不可退還。
5.8 若客戶對任何費用金額有任何爭議,則須於每月賬單日期或服務戶口扣費日期起十(10)日內 提出,否則,客戶將被視為已放棄向本公司追討的所有權利。
5.9 所有應付本公司的款項須予全額支付,不可作出任何扣除或抵銷。所有款項均須以港幣並按 x公司不時訂明方式支付。
5.10 以郵遞方式付款的風險由客戶承擔。有關款項僅在本公司收到付款後,方視作已繳付。
5.11 付款時間乃要素。本公司有權對任何逾期未繳的款項收取利息,利率為每月兩厘(2%), 自到期日開始計算,直至本公司收到全額付款為止。有關利息須按日積累。
5.12 若客戶在一個戶口內登記超過一項的服務,本公司有權將客戶在該戶口就任何一項服務所繳 付費用的任何貸方結餘轉用,以付清該戶口其他服務項下逾期未付的費用。
5.13 若客戶在本公司以其名義登記超過一個以上的戶口,本公司有權將客戶在一個戶口所繳付的 任何貸方結餘轉至客戶的任何其他戶口,以付清該戶口內逾期未付的費用。
5.14 若客戶在本公司以其名義登記超過一個以上的戶口,本公司有權將所有戶口內貸方結餘綜合 入一個戶口內,作出繳款安排。
5.15 倘若一項支票付款或直接扣賬付款遭拒或取消,客戶須向本公司支付(a)本公司因此引致需付 出之任何銀行或其他費用;及 (b) 本公司收取之相關行政費。
5.16 若客戶在本協議生效後但在有關服務提供及/或記賬前取消服務,客戶仍須對本公司就其向 客戶提供服務所作出之準備工作而由本公司所招致之所有成本、開支及/或收費承擔責任,儘管 有關服務已取消。
5.17 客戶須承擔與服務有關的所有費用,而無論與該等費用有關的服務是否由客戶使用,或由任 何其他第三方使用(無論是否經客戶授權、知情或同意)。
5.18 即使客戶登記地址遷移而導致服務中斷或接駁至服務之有關設備不運行,客戶仍繼續有責任支付與服務有關的所有費用。
5.19 本公司有權就客戶所招致之服務費用不時設定信貸限額。如超逾此限額,本公司可暫停或切 斷對部分或全部服務的使用。
5.20 客戶同意,若全部或部分的服務/服務功能無法運作、受限、暫停或其他方式不可向客戶提 供,其就有關服務費概不獲任何抵免或退款。
5.21 客戶須就其使用服務按本公司所訂明者不時向本公司支付所有應付香港政府的牌照費。
6. 使用服務
6.1 客戶:
a) 須根據本協議及所有適用香港法律、規則或規例、任何香港政府機構之法定裁決、決定或 指示及任何適用資料、公約或協議(「適用法律」)使用服務;
b) 不可按任何可能導致本公司違反任何適用法律的方式使用服務或使用之相關設備;
c) 不可直接或間接參與任何未經授權的活動。就此而言,「未經授權的活動」指與服務相關的任何作為或不作為,或對與服務相關的號碼、代碼或訊號進行任何翻譯、變更、修訂或刪 除
(無論是透過使用任何翻譯系統或裝置或以任何其他方式);
d) 不得:
i) 以任何未經授權、欺詐、可疑的或非法的方式使用服務,而無論是否根據任何適用法律或其他方面;或
ii)按可能構成客戶或本公司侵犯任何人士權利(包括但不限於版權及其他知識產權及保密權利)或違反或侵犯對任何人士之任何責任或義務(無論是合約性質、侵權法上或其他方面的責任)的方式使用服務 ;或
e) 不採取亦不允許任何其他人士採取服務設備(見上文第 1 條)或服務有關的任何未經授權的行動;及
f) 及時通知本公司服務出現的任何故障或服務質素之任何惡化;及
g) 遵循本公司就以下事項不時所發出之指示:
i) 服務任何設備所所需的任何改裝,或為排除對服務之任何干擾、妨礙或減損而為必要的其他行動;或
ii) 為確保客戶遵守本第 6 條而對服務的任何合理或審慎使用。
iii) 客戶必需採用本公司指定的設定和裝置使用服務
6.2 本公司有絕對酌情權,可在第 6.1 條訂明的任何一種或多種情況發生時,立即暫停/終止服務,而無須事先通知。
6.3 客戶在以下情況,不應使用服務,包括但不限於對 (i) 本公司提供、完成或維持其服務水平及質素的能力有不良影響的任何行動;以及(ii) 有意不正當使用服務而對本公司造成損失或損毀,例如利用服務作商業用途或轉售服務 。
6.4 如果客戶未能遵守第 6.3 條指明的禁止規定,或如發生第 6.3 條所述的任何一種或多種情況, 或據本公司的合理認定,客戶使用服務對本公司提供、完成或維持其服務的水平或質素的能力造成不利影響、或者客戶使用服務的方式對本公司造成損失或損害,本公司可立即採取 其認爲合理需要或適當的措施,包括但不只限於限制,暫停或終止為客戶提供的服務而且不必事 先給予通知。
7. 與第三方服務供應商之間的往來
7.1 客戶明白及同意服務可能包含第三方服務供應商提供的廣告內容、連結或相關網頁。
7.2 本公司並無作為一方參與且並無在其他方面以任何方式涉及與(在服務上出現或透過服務)之 第三方服務供應商之間的任何通訊或業務往來,亦無參與或涉及對該等第三方服務供應商之推廣,包括支付及交付貨物或服務,以及與該等往來有關之任何其他條款、條件、保證或xx,而該等事項純粹為廣告商與客戶之間關係。任何因該等第三方服務供應商提供的廣告內容、連結或 相關網頁的往來與出現所招致之任何損失或損害,客戶同意本公司毋須負責或承擔法律責任。
8. 終止
8.1 本公司可以隨時給客戶三十(30)天事先書面通知,終止本協議。
8.2 在發生下列任何一項或多項事件的情況下,附加於及在不損害本協議所載其他條款的前提下, 本公司有權立即終止本協議或中止提供服務或其任何部分,而無須給予通知:
a) 客戶根據本協議應繳的任何費用或款項逾期未繳;或
b) 客戶未能按本協議第 4 條繳付按金及/預繳款項;或
c) 在計費週期末服務戶口上的餘額不足以償付最低月費或該計費週期末任何到期費用(如第
5.5 條所訂明者);或。
d) 倘若使用服務所產生之費用超出本公司不時訂明之信貸限額;或
e) 客戶違反本協議所載的任何條款及條件;或
f) 客戶未能遵守其於第 6 條下的責任;或
g) 客戶向本公司提供客戶知悉其為虛假、不準確或誤導性的資料;或
h) 本公司根據司法機構、政府或監管當局所發出之一項命令、指示、裁決或指示被禁止提供 服務;或
i) 若客戶為個人,而客戶身故;或
j) 若客戶為一個法律實體(包括合夥商號),而客戶成為或有證據表明客戶很可能會成為無力
償債或宣告破產,或受限於清盤程序,或已獲委任財產接管人,或解散或在解散過程中,或為債權人利益作出任何債務償還安排,或提起或成為或有證據表明客戶很可能成為受任何形式之破產程序的規限;或
k) 第 16 條所述之任何不可抗力事件持續超逾九十(90)日;或
l) 若客戶將服務用於任何欺詐性或非法目的,或透過服務向其他客戶或本公司僱員使用辱罵、威脅、騷擾性、粗俗或淫褻語言,或允許、准許或授權任何其他人士如此行事。
8.3 凡客戶以其名義於一個或多個戶口登記超過一項服務,而戶口的任何一項服務費用逾期未付, 或本公司根據第 8.2 條終止本協議,本公司則有權立即終止或中止該(等)戶口的所有其他服務。
8.4 本協議的終止不會妨害本公司在終止之日前可能對客戶擁有之任何權利及/或申索,且不會使 客戶免除履行其責任,包括繳付在本協議終止之前所有逾期未繳的費用。任何積欠未繳的金額在本協議終止時立即到期應付。此外,本公司提供的所有硬件及/或設備,必須退還或全額支付予本公司(如適用)。
8.5 倘若客戶按照第 8.1 條終止本協議,客戶仍須繳付根據本協議應付的所有費用,直至本公司實 際收到終止通知及終止通知生效為止。
8.6 倘若本協議在固定期限合約(見第 2.1 條所述)屆滿前由客戶根據第 8.1 條或由本公司根據第 8.2條予以終止(根據第 8.2 條 (h) 或 (k) 項終止者除外),則客戶須於終止時向本公司支付本公 司之銷售及服務協議或有關服務計劃(如適用)內所規定之算定損害賠償,而服務計劃下的所有 要約均即刻終止。算定損害賠償是一項經協定的對本公司(若服務在固定期限合約屆滿前終止 而)可能蒙受之預計損失之合理預估。
8.7 於提供予客戶的服務終止或中止後,本公司有權將客戶的服務號碼分配予其他客戶。
8.8 本公司不會就終止服務的生效日期,提供任何其他書面通知。
9. 重新接駁
9.1 凡根據第 8 條所述的任何原因或客戶要求而終止服務,本公司可以在客戶要求下,於客戶付 清所有結欠本公司的費用、本公司要求的按金及重新接駁費後,重新提供服務。本公司可全權絕對酌情決定按金及重新接駁費的金額。
10. 核實及提供資料
10.1 在本公司提出要求時,客戶須提交能證明其向本公司提供的資料真實無誤的所有必要文件。 在本
公司根據客戶提交的文件確定資料真實無誤之前,本公司保留不提供服務之權利。向本公司 提供的資料如有任何改變或變更,客戶須在切實可行的情況下盡快通知本公司。
10.2 以個人名義登記的客戶必須年滿十八(18)歲。
10.3 本公司無須核實據稱為客戶或客戶代表之簽署或標記之真偽或權限。本協議上任何獲授權簽 署印章、業務印章、個人印章、簽署或標記對客戶及本公司均具約束力。本公司不可撤回地獲授 權倚賴據稱由客戶或其代表簽署之任何表格、函件或文件。
11. 使用客戶資料
11.1 本公司茲獲授權使用及/或披露本公司擁有的與客戶本人或其戶口授權用戶有關的資料,以 供本公司履行本協議項下的責任或強制執行其於本協議項下的權利,包括但不限於在客戶住所進行安裝、檢查及/或維修工作,或用於本協議合理附帶或預期的其他事宜。
11.2 所有根據本協議提供的服務而給予本公司的個人資料,將受本公司不時修訂的私隱政策聲明 所約束。副本可應要求索取,或到本公司網站 xxx.xxxxxxxx.xxx 查閱。
12. 責任限制
12.1 由本公司所提供之服務與任何其他軟件及設備均是「按現狀」基準提供。使用服務及透過服 務而獲取之軟件及設備之風險均由客戶承擔。
12.2 除法律上不可免除之責任外,本公司就客戶或任何人士因或就提供服務、增值服務及/或服務功能所蒙受、經受或招致之任何性質之成本、申索、開支、損害或損失概不承擔任何法律責任,包括但不限於:
(i) 服務、增值服務及/或服務功能發生任何中斷或失效;或
(ii) 客戶在與任何其他人士進行任何通訊時發生任何失效、阻延或誤差;或
(iii) 客戶在使用服務傳送訊息時發生任何失效或延誤;或
(iv) 在提供或停止服務時發生任何失效或延誤;
(v) 任何未經授權而使用客戶通訊設備。
12.3 在法律准許的範圍內,本公司不承擔下列任何明示或隱含的保證或責任:
(i) 對於服務的所有權、是否適合特定用途、適銷性、準確性、質素或性能標準之保證或責 任;
(ii) 對於服務不會中斷、沒有誤差、不具感染或破壞特性的保證或責任;
(iii) 對於使用服務所獲得的任何結果的保證或責任。
12.4 在不影響第 12.2 及 12.3 條的情況下,本公司並不保證所提供服務(包括由第三方所提供 者)能夠成功滿足客戶的要求。
12.5 在任何情況下,本公司概不會就客戶或任何其他人士因或就服務提供或本協議而蒙受、經受 或招致之任何收入損失(無論是直接或間接)、溢利損失或任何相應損失承擔任何法律責任。
12.6 任何透過增值服務所提供之資訊均由第三方資訊提供商提供。本公司及第三方資訊提供商對 所提供資訊概不作任何形式之保證,且對其準確性或完整性及/或一致性概不承擔法律責任,亦 不會對任何一方以任何方式所蒙受或招致之任何性質之損失或損害承擔法律責任。客戶或任何一 方使用或取用所提供之上述資訊,即不可撤回及無條件地接納並同意接受本免責聲明約束。
13. 變更
13.1 本公司有權隨時或不時經事先通知客戶而更改本協議所載的全部或任何條款及條件或制定新 條款。
14. 轉讓
14.1 未得本公司同意,客戶不可將本協議項下的任何權利及責任向任何其他人士轉讓、轉移、轉 易、授予特許權或以其他形式處理。
14.2 在客戶與受讓人簽訂本公司指定形式的轉讓協議,及客戶付清在本協議下所有未繳費用後,本公司始會同意是項轉讓。
14.3 客戶不可轉讓、轉移、轉易、授予特許權或以其他形式處理本公司分配予客戶以供使用服務 的服務號碼。
14.4 本公司可委任一位第三方代表本公司向客戶提供服務或履行任何本公司於本協議下之責任。
14.5 本公司可指定一位第三方(包括聯屬公司)代表本公司向客戶提供服務或履行任何本公司於 x協議下之責任。就本條款而言,「聯屬公司」指直接或間接控制本公司或由本公司控制或共同 控制下的實體。
15. 適用法律
15.1 本協議乃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解釋,若發生爭議,各方均接受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的獨 家審判權規限。
16. 不可抗力
16.1 凡由於本公司無法合理控制或並非其過失或疏忽所致的原因,包括但不限於戰爭、面臨戰爭 威 脅、騷亂或其他公民抗命行為、暴動、天災、由政府或任何其他超國家法律機關所實施的限制 或任何其他工業或行業糾紛、火災、爆炸、風暴、水災、雷電、地震及其他自然災害,以致延遲 或未能履行本協議的全部或部分而造成任何損失或損害,本公司均無須負責。
17. 通知
17.1 任何須由本公司向客戶發出的通知或同意書,可由本公司專人遞派至客戶,或以郵遞或傳真方式按本協議列明的地址或客戶通知的地址向客戶發出,或以電子方式向客戶發出。凡以傳真或 電子方式傳送或專人派遞的通知或同意書,均視作客戶立即收到,如採用郵遞方式,則視作於投 寄後二十四(24)小時由客戶收到。
18. 不放棄權利
18.1 本協議任何一方未能或延遲行使本協議下任何權利、權力或補救措施,或任何一方單一或局 部行使任何權利、權力或補救措施,概不會視為放棄該等權利、權力或補救措施。本協議規定的 權 利、權力或補救措施可予累積,而且不會排斥依法享有的任何權利、權力或補救措施。
19. 可分割條文
19.1 即使本協議任何條款被解釋為非法或無效,該等條款亦不得影響本協議其他條款的合法性、 效力及可強制執行性。不合法或無效的條款應自本協議刪除,不再納入本協議之中,但所有其他 條款仍持續有效。
20. 完整協議
20.1 本協議包含了雙方的完整諒解。除本協議所載者外,再無任何其他口頭、書面、明示或隱含 的承諾、條款或條件。
20.2 除第 13 條所載者外,本協議僅可由本公司與客戶以書面形式經雙方或各自的代表簽署後修訂。
21. 釋義
21.1 本協議中提述複數的字詞須包括單數意義,反之亦然;表示任何一種性別的字詞須包括所有 性別;凡提述人士之處須包括個人、商號、法人團體及並非法團的團體。
21.2 本協議條款及條件以中英文雙語撰寫。該等條款及條件之副本可在本公司任何店面直接索取 或致電本公司熱線電話索取,或自本公司網站檢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