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外国人申请到学校学习的,应当在入境前根据其学习期限向中国驻其国籍国或居住地国使领馆或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申请办理X1字或X2字签证,按照规定提 交经教育主管部门备案的证明和学校出具的录取通知书等相关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安部令第42号《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办法》
安徽农业大学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国际学生招收、培养、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办法》(中国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外交部、公安部令第42号)等法律法规,并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x办法所称国际学生,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不具有中国国籍且在学校接受教育的外国学生。
第三条 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应当遵守中国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应当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应当规范管理、保证质量。
国际学生应当遵守中国法律法规,尊重中国风俗习惯,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完成学校学习任务。
第四条 学校建立健全国际学生招收、培养、管理和服务制度,具体负责国际学生的招收与培养。
第二章 招生管理
第五条 学校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自主招收国际学生。
第六条 学校招收国际学生应当按照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事项和程序进行备案。
第七条 学校招收国际学生,接受学历教育的类别为:本科生、硕
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接受非学历教育的类别为:预科生、进修生和
研究学者。
第八条 学校按照办学条件和培养能力自主确定国际学生招生计划和专业。学校所有专业均可以接收国际学生。为国际学生单独设立新的学历教育专业,需报教育部审批。
第九条 学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制定和公布本校国际学生招生简章,并按照招生简章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招收国际学生。
第十条 学校应当对报名申请的外国公民的入学资格和经济保证证明进行审查,对其进行考试或者考核。国际学生的录取由学校决定;对不符合招生条件的,学校不得招收。
第十一条 学校经征得原招生学校同意,可以接收由其他学校录取或者转学的国际学生。
第十二条 国际学生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学校应当公布对国际学生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退学、转学的退费规定。收费、退费以人民币计价。
第三章 教学管理
第十三条 学校应当将国际学生教学计划纳入学校总体教学计划,选派适合国际学生教学的师资,建立健全教育教学质量保障制度。
第十四条 国际学生应当按照学校的课程安排和教学计划参加课程学习,并应当按照规定参加相应的毕业考试或者考核。学校应当如实记录其学习成绩和日常表现。
汉语和中国概况应当作为高等学历教育的必修课;政治理论应当作为学习哲学、政治学专业的国际学生的必修课。
第十五条 国际学生入学后,经学生申请、学校同意,国际学生可以转专业。转专业条件和程序由学校规定。
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通用语言文字是学校培养国际学生的基本教学语言。对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水平达不到学习要求的国际学生,学校可以提供必要的补习条件。
第十七条 学校可以为国际学生开设使用外国语言进行教学的专业课程。使用外国语言接受高等学历教育的国际学生,学位论文可以使用相应的外国文字撰写,论文摘要应为中文;学位论文答辩是否使用外国语言,由学校确定。
第十八条 学校按照教学计划组织国际学生参加教学实习和社会实践,选择实习、实践地点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九条 学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为国际学生颁发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对接受高等学历教育的国际学生,学校应当及时为其办理学籍和毕业证书电子注册。
学校为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国际学生颁发学位证书。
第四章 校内管理
第二十条 国际教育学院负责统筹协调国际学生的招收、教学、日常管理和服务以及毕业后的校友联系等工作。国际教育学院与研究生处、教务处、各培养学院配合做好相关管理工作。国际学生的考勤、考核、转专业、休学与复学、毕业、学位授予等事宜参照《安徽农业大学国际本科生学籍管理办法》《安徽农业大学国际研究生学籍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学校应当向国际学生公开学校基本情况、教育教学情况、招生简章以及国际学生管理与服务制度,方便国际学生获取信息。
第二十二条 学校应当为国际学生提供食宿等必要的生活服务设施,建立健全并公布服务设施使用管理制度。国际学生在学校宿舍外居住的,应当及时到居住地公安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第二十三条 学校应当对国际学生开展中国法律法规、校纪校规、
国情校情、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风俗习惯等方面内容的教育,帮助其尽快熟悉和适应学习、生活环境。
学校设置国际学生辅导员岗位,了解国际学生的学习、生活需求,
及时做好信息、咨询、文体活动等方面服务工作。国际学生辅导员配备比例不低于中国学生辅导员比例,与中国学生辅导员享有同等待遇。
第二十四条 学校鼓励国际学生参加有益于身心健康的文体活动,为其参加文体活动提供便利条件。国际学生可以自愿参加公益活动、中国重大节日的庆祝活动。
学校一般不组织国际学生参加军训、政治性活动。
第二十五条 国际学生经学校同意,可以在校内指定的地点和范围举行庆祝本国重要传统节日的活动,但不得有反对、攻击其他国家、民族的内容或者违反公共道德的言行。
第二十六条 国际学生经学校批准,可以在学校内成立联谊团体,在中国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活动,并接受学校的指导和管理。
第二十七条 学校应当尊重国际学生的民族习俗和宗教信仰,但不提供宗教活动场所。学校内不得进行传教、宗教聚会等任何宗教活动。
第二十八条 国际学生在学校学习期间可以参加勤工助学活动,但不得就业、经商或从事其他经营性活动。
第二十九条 学校对国际学生做出退学处理或者开除学籍处分的,应当按照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进行备案。
第五章 奖学金
第三十条 中国政府为接受高等教育的国际学生设立中国政府奖学金,并鼓励地方人民政府设立国际学生奖学金。
中国政府奖学金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有关行政部门制定。
第三十一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委托学校培养中国政府奖学金生。学校应当优先招收中国政府奖学金生。
第三十二条 学校可以为国际学生设立奖学金。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设立国际学生奖学金,但不得附加不合理条件。
第六章 社会管理
第三十三条 外国人申请到学校学习的,应当在入境前根据其学习期限向中国驻其国籍国或居住地国使领馆或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申请办理X1字或X2字签证,按照规定提交经教育主管部门备案的证明和学校出具的录取通知书等相关材料。
第三十四条 国际学生所持学习类签证注明入境后需要办理居留证件的,应当自入境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拟居留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学习类外国人居留证件。
第三十五条 外交部对外国驻华外交代表机构、领事机构及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人员及其随任家属申请到学校学习另有规定的,依照外交部规定执行。未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的,学校不得招收。
第三十六条 学校招收未满十八周岁且父母不在中国境内常住的国际学生,须要求其父母正式委托在中国境内常住的外国人或者中国人作为该国际学生的监护人,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学校可以接受以团组形式短期学习的国际学生,但应当预先与外方派遣单位签订协议。
第三十九条 国际学生入学时应当按照中国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到中国卫生检疫部门办理《外国人体格检查记录》确认手续或者进行体检。经体检确认患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规定的严重精神障碍、传染性肺结核病或者有可能对公共卫生造成重大危害的其他传染病的,由公安部门依法处理。
第四十条 学校实行国际学生全员保险制度。国际学生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学校要求投保。对未按照规定购买保险的,应限期投保,逾期不投保的,学校不予录取;对于已在学校学习的,应予退学或不予注册。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x办法中的短期学习是指在中国学校学习时间不超过180日(含),长期学习是指在中国学校学习时间超过180日。
第四十二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学生的招收、培养和管理,以及中国境内外籍人员子女学校的招生、培养和管理,按照国家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x办法由校国际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x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