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外国人申请到学校学习的,应当在入境前根据其学习期限向中国驻其国籍国或居住地国使领馆或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申请办理X1字或X2字签证,按照规定提 交经教育主管部门备案的证明和学校出具的录取通知书等相关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