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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捷旅国际旅行社《房掌柜》分销平台软件使用协议
甲方:深圳市捷旅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中兴路 105 号儒骏大厦 3 楼 电话:0000-00000000业务联系人: 传真:0755-33392119
乙方:
地址: 电话:
业务联系人: 传真:
甲方为《房掌柜》分销平台软件(以下简称《房掌柜》)的合法所有权人, 有权授予本协议所约定的使用许可。本协议由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后于 年_ _月 日在中国深圳市签署。
第一条 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1 甲方在此授予乙方一个非独占的、不可转让的、有限的许可权利,许可乙方通过互联网使用《房掌柜》,进行酒店预定业务。甲方保留其对于《房掌柜》的其它权利,包括但不限于: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等。
1.2 甲方向乙方提供公司账号、管理员用户名的初始密码,公司账号 (详询甲方联系人)管理员用户名为: (由 5-8 位数字或英文字母组成),初始密码由《房掌柜》自动生成并立即以电子邮件和手机短信形式通知到乙方指定的如下地址:电子邮箱为: ;手机号码为: ;管理员姓名为: 。乙方应在第一时间修改初始密码并保持密码的机密性。乙方可凭管理员用户名及密码在《房掌柜》中创建乙方员工用户名及密码,乙方应确保其员工保持密码的机密性。通过乙方管理员用户名及密码、乙方员工用户名及密码发送的服务请求视为乙方的行为,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1.3 乙方可自由选择甲方《房掌柜》提供的各项服务,双方另外以书面或电子形式对具体的服务内容、服务开通、服务费用等事项进行约定作为本协议的附件。
1.4 甲方应准确、及时地处理乙方发来的服务请求并及时反馈。除甲方同意外,经确认的服务请求不得取消。温馨提示:由于酒店产品价格可能会随时发生变化,甲方系统所列价格均为参考价,正式价格以甲方确认乙方订单时的价格为准,即:通过甲方房掌柜系统预订或微信预订的,以预定成功确认页面价格为准;系统对接订单,以“新增订单”接口返回甲方订单号及成功结果时的请求价格为准。
1.5 甲方对《房掌柜》分销平台中信息处理过程的安全、保密、实时性负责,承担因此项原因造成的经济损失。因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损失时,甲方免除本条款所述责任,但向乙方提供书面证明资料并协助乙方寻求补救办法。
1.6 甲方为乙方在《房掌柜》上开通业绩查询功能;
1.7 甲方提供优质高效服务,乙方可通过甲方《房掌柜》分销平台获得在线客服或随时与甲方指定人员联系人,获取服务支持。房掌柜咨询电话 0000-00000000 ,传真 0755-33389919。
1.8 甲方有权根据系统升级等需要暂时中止提供服务,但应提前系统公告,并预告恢复日期。甲方有权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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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对《房掌柜》分销平台的功能和服务进行改动和升级,但对改进服务事项,应在甲方网站上提前公示。
1.9 乙方如有以下行为的,甲方有权中止提供服务或提前终止本协议,并要求乙方赔偿因此导致的损失:
(1)乙方提供的身份证明、企业登记资料等与实际不符或虚假的;
(2)乙方未提供真实有效的联系方式,甲方无法与乙方取得联系,无法及时得到反馈;
(3)无理拒绝经甲方《房掌柜》分销平台确认的交易;
(4)乙方恶意使用或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使用甲方《房掌柜》分销平台,或在交易中存在过多的交易纠纷或过大的交易风险、且经双方友好协商无法解决;
(5)将在甲方《房掌柜》分销平台的用户名、密码擅自转让或提供给第三方使用的;
(6)诋毁或损害甲方公司或甲方《房掌柜》分销平台声誉的;
(7)通过 IT 技术手段对甲方《房掌柜》发起恶意数据攻击的;
(8)司法机关、行政机构出具的要求中止或终止对乙方服务的书面通知;
(9)违反《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
(10) 本协议签署后,连续 30 天在《房掌柜》分销平台中无有效交易记录的。
(11)甲方提供的所有预付酒店产品的价格需遵循线下操作原则,不适用于在公开互联网渠道进行裸价销售(俗称线上裸卖),并且乙方应遵守甲方对酒店产品的对外售价限制;对于乙方从公开互联网渠道裸价销售获得或乙方违反甲方对酒店产品的对外售价限制获得的订单,甲方有权拒绝接纳或取消相关预订订单并停止数据服务,全部责任由乙方承担。
第二条 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2.1 乙方可通过有效的用户名、密码通过《房掌柜》分销平台进行酒店预订、查询等,同时应尽保密义务;
2.2 乙方可通过甲方网站或指定联系人员向甲方了解相关服务流程、资费标准等,
2.3 乙方有义务对 《房掌柜》分销平台中的管理员用户名及密码、员工用户名及密码做好保密工作,乙方在任何情况下不应将密码以任何方式提供给包括自称是甲方工作人员在内的任何人。因乙方用户名和密码保管及使用不当造成的损失,责任由乙方承担。
2.4 对于管理员用户名、密码的遗失、被盗情况,乙方须立即告知甲方,并按照甲方规定办理密码重置手续。
2.5 通过乙方员工用户名及密码发送的服务请求视为乙方的行为,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乙方应避免出现下列情
况,一旦出现乙方有承担相应损失的义务;
(1)乙方员工在离职前所产生的业务未与乙方交接清楚,乙方在员工离职后才发现;
(2)乙方员工离职后乙方没有对离职员工的账号做删除处理,造成离职员工仍然使用起原有房掌柜账号订房;
(3)乙方员工在使用账号的时候误操作,做出了与实际预定不相符的预定命令造成房款差额;
2.6 除本协议约定或甲方事先书面同意外,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以甲方名义从事对外经营活动,否则乙方除承担违约责任外,亦应承担甲方因此而遭受的一切经济及名誉损失;
2.7 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使用捷旅国际旅行社、深圳捷旅、捷旅假期和房掌柜及其关联商标/关键词。第三条 风险说明
鉴于目前网络技术及国内、国际电子商务环境均尚未成熟,其电子商务立法以及信用体制还不完善,在这种情况下乙方作为用户在开展电子商务业务时存在一定的风险性,包括但不限于因电信网路传输故障导致交易数据遗失、不法分子利用网络盗用乙方用户名、密码进行交易等风险,进而给乙方造成损失。乙方须独立承担因上述风险造成的损失和引发的相关责任。
第四条 知识产权
4.1 甲方开发的《房掌柜》分销平台,其全部知识产权归甲方所有。
4.2 乙方必须按照本协议约定使用甲方的《房掌柜》分销平台,不得对甲方《房掌柜》分销平台原有结构、功能、特征进行任何修改,不得对甲方《房掌柜》分销平台反向工程、反编译或反汇编。
4.3 双方同意在本协议生效日前业已存在的任何商标、版权、专利、商业秘密以及其他全部知识产权和所有权应属于本协议生效日前既已拥有该等权利的一方所有。任何一方均不可凭借本协议取得另一方所拥有的前述商标、版权、专利、商业秘密以及任何其他知识产权和所有权。
第五条 保密条款
1.1 保密信息指接收方在双方协商、谈判、协议签署及履行过程中获知的,披露方和其关联公司所拥有、持有或控制并采取保密措施的任何信息和资料。
1.2 接收方将以保护其自己的保密信息且在任何情况下均不低于业界管理标准的合理谨慎程度来保护披 露方的保密信息,避免其被第三方获取使用,亦不得为本协议之外的目的自行使用或允许第三人使用披露方的保密信息。未经披露方书面许可,接收方不得向第三方泄露本协议所称之保密信息。
1.3 披露方同意,接收方可以将xx信息披露给下列因工作需要而“需要知情”的接收方直接参与本协议项下合作项目的管理人员或雇员,或者,根据披露方事先书面同意,披露给“需要知情”的接收方的外部专家顾问。前提是接收方必须与上述人士签署不低于本协议保护程度的书面保密合同或承诺,告知并约束上述人士承担不低于本协议标准的保密义务。如果披露方要求,接收方应向披露方提供上述合同或承诺的文本。如上述人士对保密信息的使用与本协议要求不符,接收方应承担连带责任。
1.4 如接收方基于法律、法规、判决、裁定(包括按照传票、法院或政府处理程序)或其他有权机构的要求而需披露保密信息,接收方应及时书面通知披露方,容许披露方寻求获得适当的保护令或法院的其他命令,并对此提供合理的协助。相关命令签发后,接收方的披露应限于法院命令规定的目的和范围;一方在寻求保护或提供协助时应自行承担有关法律费用。
1.5 本协议项下合作结束后或经披露方要求时,接收方将把含有保密信息的所有记录或资料(无论是以书面、磁盘储存或是以其他形式保留的)交还披露方或删除,并将促使他人将上述记录或资料交还披露方或删除;如披露方要求,接收方将向其书面保证已将上述记录或资料全部归还或删除。
1.6 接收方违反本条约定,泄露披露方的保密信息的,接收方应向披露方支付人民币xxx的违约金。第六条 不可抗力及免责条款
6.1 不可抗力指本协议双方在订立协议时不能预见、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事件,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变化,电信部门规定的交易规则及费率变化也被视为不可抗力。若由于不可抗力致使一方未能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协议不构成违约,本协议内受影响之条款可在不能履行之期间及受影响之范围内中止履行。
6.2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意外事件,使得本协议的履行不可能、不必要或者无意义的,双方可以协商解除本协议。
6.3 鉴于电子商务所具有之特殊性质,甲方对黑客攻击、网络病毒、电信部门技术调整及线路故障导致之影响、因政府管制而造成的暂时性关闭、电力系统故障或限制性供电等在内的任何影响网络正常经营之情形不承担责任。
第七条 账务结算依据:
7.1 乙方通过甲方《房掌柜》预订时的结算价格和现付返佣金额作为日后结算依据;
7.2 乙方在预定前需要清楚了解订单的“修改取消条款”和“预定须知”;当乙方操作人员在订单的“修改取消”和“预
定须知”两处点选后默认乙方已经接受,产生一起账务乙方需要按此执行;
7.3 乙方不得拖欠甲方房款,否则应每日按拖欠款项 0.05%向甲方支付滞纳金;并且甲方有权暂停乙方所有订单项下甲方向乙方交房义务直至乙方付清拖欠款项为止,因此产生的全部责任均由乙方承担;在乙方付清拖欠房款之前,乙方支付给甲方的任何款项,均优先用于冲抵乙方的拖欠房款及滞纳金。
第八条 违约责任
8.1 甲方违约,乙方有权要求甲方赔偿实际损失及主张实际损失的费用。
8.2 乙方违约,甲方有权停止为乙方提供服务,并要求乙方赔偿实际损失及主张实际损失费用。
8.3 主张实际损失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以及其他有关费用。
8.4 不可抗力原因导致违约,双方互不负赔偿责任,但对怠于履行通知义务所导致的对方损失不能免责。
8.5 任何一方没有行使其权利或没有就对方的违约行为采取任何行动,不应被视为是对权利的放弃或对追究违约责
任或义务的放弃。所有放弃均应以书面形式做出。第九条 适用法律与争议的解决
9.1 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解决,均受中国法律管辖;
9.2 除本合同另有规定外,甲乙双方就本合同或本合同之履行而产生的一切争议,均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自争议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如不能协商解决,任何一方均有权提请深圳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第十条 协议的效力,变更与终止
10.1 签约双方已充分知悉、理解本协议项下的所有条款的含义,并充分认知、认同在本协议项下的应当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与责任。
10.2 本协议各条款均由甲乙双方经充分协商订立,并非任何一方事先拟定并预备在今后重复使用的。
10.3 本协议一式两份,由甲乙双方各自保存,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更改,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及责任由擅自更改方承担。
10.4 本协议签字盖章生效,终止日期视双方合作情况而定。
10.5 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协商,达成一致后可签订补充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