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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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对残疾人士社交及康乐中心的专业支援
这是适用于残疾人士社交及康乐中心服务的补充协议, 应与相关服务的《津贴及服务协议》 (《协议》 )一并使用。
I 服务定义
1. 除了残疾人士社交及康乐中心 ( 中心 ) 的各项服务目标外,增拨资源旨在提升中心的功能和扩大其服务范畴,以加强提供专业支援服务, 特别是对缺乏求助动机或老龄化的残疾人士及其家人/照顾者的专业支援,包括透过:
(a) 提供辅导和情绪支援;
(b) 提供度身订造的社交、康乐、发展及教育活动, 以加强他们的互助支援网络,并纾缓照顾者的压力;
(c) 主动接触缺乏求助动机的残疾人士, 提供实时协助及把 他们连系到现有合适的社区资源;
(d) 发展及/或巩固义工服务,以加强对他们的非正式支援。
2. 除了现行适用于中心的《协议》所定的服务要求外,服务营办者获增拨资源,在中心或社区或透过外展服务提供一系列专业及支援服务,包括辅导服务、小组及活动,以及社区网络活动。
3. 主要的服务对象为残疾人士,不设年龄限制*, 并特别着重为缺 乏求助动机或老龄化的残疾人士及其家人/ 照顾者提供服 务。为贯彻残疾人士融入社羣的理念,中心亦鼓励家人及健全人士参加中心的活动。
* 只要参加者能参与中心举办的活动,所有类别的残疾人士 (包括视障、听障、肢体伤残及智障人士)均可参与中心举办的活动, 并且没有年龄限制。
II 服务表现标准
4. 服务营办者须符合下列服务表现标准:
服务量
服务量标准 | 服务量指标 | 议定水平 |
1 | 25 (不少于 10 宗 新开/重开的个案) |
2 辅导个案指为需要短期或深入辅导服务的使用者提供个案服务。 主要服务使用者可为残疾人士或其家人/照顾者。
2 | 一年内为残疾人士/其家人/ 照顾者举办的治疗小组 3 总节数 | 24 |
3 | 一年内为残疾人士及其家人/ 照 顾 者 或 为 其 家 人 / 照 顾 者 举办的支援、发展、教育或社区网络活动/计划 4 的总数 | 60 (不少于 5 个社区网络活动/计划) |
4 | 一年内为残疾人士/其家人/ 照顾者举办的互助小组 或义工 小组总数 | 4 (不少于 1 个为残疾人士的家人/ 照顾者而设的互助小组及不少于 1 个义工小组) |
5 | 一年内为残疾人士/其家人/ 照顾者进行的外展探访或家访 总数 | 60 |
6 | 一年内新会员/ 续期会员 5 的总人数 | 40 |
服务成效
服务成效 标准 | 服务成效指标 | 议定水平 |
1 | 一年内服务使用者 6 接受辅导服务后表示满意的百分率 | 80% |
3 治疗小组指为促进小组辅导而成立,并须订定明确目的/主题/目标的小组。每个 小组须最少有 4 名参加者及不少于 4 节。
4 社区网络活动/计划指与其他类型的服务单位 ( 例如青少年中心、长者中心及家庭 服务中心 )、地区组织 ( 例如制服团体、学校及宗教团体 )、医护界及商界等合办或供其参加的活动/计划。每个活动/计划须为时不少于 1 小时。
5 按本服务量标准申报的新会员/续期会员应为经由外展活动、家访、网络活动、巡回 展览等各种方式接触的缺乏求助动机 、高龄 或弱势的残疾人士。此外 ,续期会员指在 重新加入成为会员或重新参加中心活动前,已有 2 年或以上时间没有接受中心任何 服务的非活跃会员/前会员。
6 服务使用者指辅导服务的主要使用者 。服务营办者会在辅导服务完结 后 ,以 社会福利 署( 社署 )认可的问卷进行调查 ,评估使用者的满意程度 。如主要使用者 有智力障碍,其家人/照顾者可与负责个案的社工协议决定, 无需该名有智力障碍的主要使用者
2 | 一年内服务使用者 7 接受治疗小组服务后表示满意的百分率 | 80% |
3 | 75% |
基本服务规定
5. 服务营办者须符合以下的基本服务规定:
(a) 中心每周最少须开放 12 节 9 及 48 小时;
(b) 在上文 5(a) 所述的开放节数中, 每周须有 4 节在非办公时间 10 内开放;以及
(c) 注册社工 11 属有关服务的必要人员。
质素
6. 服务营办者须符合 16 项服务质素标准。
填寫滿意程度問卷。
7 服务使用者指曾参加治疗小组的残疾人士/其家人/照顾者。服务营办者会在治疗 小组完结后 ,以 社署认可的问卷进行调查 ,评估使用者的满意程度 。如参 加者有智力 障碍 ,其家人/照顾者可与负责个案的社工协议决定 ,无 需该名有智力障碍的参加者 填写满意程度问卷。
8 照 顾 压 力减 少 及 / 或 照 顾 能 力有 所 提 升 指 残 疾 人 士的 家 人 / 照 顾 者 在 ( i ) 辅 导 服 务 ( 服务成效标准 1 ) 完结后; 或 ( i i ) 以「压力管理」或其他相关课题为主题的治疗小组 ( 服务成效标准 2 ) 完结后; 或 ( i i i ) 以「压力管理」或其他相关课题为主题的活动 ( 服务 成效标准 3 ) 完结后 ,表示照顾/支 援残疾家人的压力减少及/或照顾能力有所提升。 调查以社署认可的问卷进行,评估使用者的满意程度。
9 各服务营办者可因应服务和运作需要而订定不同开放时间,但开放时间必须固定及 公开。
10 非办公时间包括星期一至五傍晚,以及星期六、日或公众假期全日。
11 注册社工指《社会工作者注册条例》 第 505 章所界定者。
III 社会福利署对服务营办者的责任
7. 社会福利署( 社署) 会按《协议》通用章节的规定,向服务营办者履行「社署的一般责任」内胪列的职责。
IV 资助基准
8. 资助基准载于社署向服务营办者发出的要约及通知书内。
9. 服务营办者将在指定时限内, 每年按整笔拨款模式获发资助。整笔拨款已考虑个人薪酬,包括供聘用注册社工、合资格专业人士和支援人员涉及的公积金, 以及适用于营办有关中心的 其他费用(涵盖所有其他相关运作开支,其中包括雇员补偿保险和公众责任保险) 及认可收费( 如有的话)。经社署认可提供资助活动的处所的租金、地租和差饷,将按实际费用另行以实报实 销形式发放。
10. 服务营办者可灵活使用获发的整笔拨款,但必须遵从最新《整 笔拨款手册》、有效的《整笔拨款通告》及社署就津助政策及程 序向机构发出的管理信件及通函。整笔拨款或会有所调整,包括因应公务员薪酬调整幅度而作出薪金调整, 以及因应物价调整因素( 现为综合消费物价指数) 而调整「其他费用」。 政府不会承担因服务所引致而超出核准津助额的任何负债或财政影响的责任。
11. 服务营办者接纳《协议》后,将会每月获发整笔拨款资助款项。
12. 服务营办者须负责维持稳健有效的财务管理系统,包括预算 规划、推算、会计、内部控制和审计。服务营办者须妥善备存与项目有关的收支账簿、记录及证明文件,以供政府代表查核。
13. 服务营办者须根据最新《整笔拨款手册》订明的规定, 提交经
《 专业会计师条例》( 第 50 章) 下注册执业会计师审查的周年财务报告及审核的整间机构年度财务报表,而有关报告和报表须经机构授权的两名代表签署, 即董事会主席/ 机构主管/ 机构社会福利服务主管。周年财务报告应以现金记账方式拟备, 而折旧、员工积存休假等非现金项目不应计入报告内。
V 有效期
14. 本《协议》于指定时限内有效。如服务营办者违反本《协议》条件的任何条款而未有按社署发出的书面通知上指定的方式及在指定时间内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社署可在该通知到期后, 向服务营办者发出通知期为 30 天的书面通知而终止本《协议》。
15. 如服务表现标准在协议期内有变,社署会寻求与服务营办者 达 成共识,而服务营办者须按照指定的推行时间表达至新的 要求。
16. 服务营办者是否可继续提供下一期服务,须视乎当时的政策 指引、服务需要和服务营办者的表现等相关考虑因素。社署保留重新分配项目的权利。
VI. 其他资料
17. 除了本《协议》外,服务营办者亦须遵守相关《服务规格》所载列的规定/承诺,以及服务营办者建议书和补充资料的内容 (如有的话)。如这些文件内容出现矛盾,则以本《协议》为准。社署会密切监察服务营办者有否遵守所有上述文件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