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總約定條款
謹慎理財 信用至上
信用卡循環利率:9.99%~14.99%,基準日:2015年9月1日。國外預借現金手續費:預借現金款額3.5%或新台幣 100元(以較高者為準)。其他費用查詢請洽會員服務部。
本約定條款於2022年11月印製,如欲查詢本約定條款所載之訊息是否有所更新,請致電會員服務專線:白金卡會員,請致電00-0000-0000 ;美國運通消費者申訴專線 00-0000-0000。
美 國 運 通 信 用 卡
美國運通信用卡會員總約定條款
(審閱期間七日,自接獲本約定條款之日起算)
申請人茲向台灣美國運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美國運通」)間,因申請持用美國運通信用卡之主卡或附屬卡事宜( 下稱「信用卡」),雙方約定並願遵守下列各約定條款:
第一條 定義
x契約所用名詞定義如下:
一、「持卡人」:指經美國運通同意並核發信用卡之人,且無其他特別約定時,包含主卡及附屬卡持卡人。
二、「收單機構」:指經美國運通授權辦理特約商店簽約事宜,並於特約商店請款時,先行墊付持卡人交易帳款予特約商店之機構。
三、「特約商店」:指與收單機構簽訂特約商店契約,並依該契約接受信用卡交易之商店,且無其他特別約定時,包含辦理預借現金之機構。
四、「信用額度」:指如無其他特別約定時,係指美國運通依持卡人之財務收入狀況、職業、職務或與金融機構往來記錄等信用資料,核給持卡人累計使用信用卡所生帳款之最高限額。
五、「應付帳款」:指如無其他特別約定時,係指當期及前期累計未繳信用卡消費全部款項、預借現金金額,加上循環信用利息、年費、預借現金手續費、掛失手續費或調閱簽帳單手續費等其他應繳款項。
六、「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指依第十五條計算循環信用時,自各筆帳款 結帳日起至全部應付帳款結清之日止,
所有入帳之每筆信用卡消費款項與預借現金金額之未清償部分,但不包含當期消費帳款、當期預借現金金額、循環信用利息、年費、預借現金手續費、掛失手續費、調閱簽帳單手續費或違約金等費用。
七、「入帳日」:指美國運通代持卡人給付款項予收單機構或特約商店或為持卡人♛擔墊款義務,並登錄於持卡人帳上之日。
八、「結匯日」:係指持卡人於國外持卡消費後,由美國運通、特約商店或預借現金機構依本約定條款規定匯率,將持卡人之外幣應付帳款折算為新臺幣結付之日。
九、「結帳日」:係指美國運通按期結算持卡應付帳款之截止日。超過結帳日後始入帳之應付帳款列入次期計算之。
十、「繳款截止日」:指持卡人每期繳納應付帳款最後期限之日。
十一、「帳單」:指美國運通交付持卡人之交易明細暨繳款通知書。
第二條 申請
一、 信用卡申請人應將個人、財務資料及其他相關資料據實填載於申請表格各欄,並依美國運通要求提出真實及正確之有關資料或證明文件。
二、 持卡人留存於美國運通之資料有所變 動時,應即通知美國運通。美國運通有權隨時透過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或其他公開、或經持卡人同意之方式,查詢持卡人之信用狀況 ( 包括但不限於持卡人之月 / 年收入、於所有金融機構之信用額度及♛債情形 ),若持卡人有債務
♛擔或信用額度增加之情形,持卡人應 依美國運通之要求,提供經美國運通
認可之最新財力證明文件及相關財務 資料,以證明對所有債務之清償能力。
三、 以學生身分申請信用卡者,美國運通應將發卡情事通知其父母或法定代理人。
第三條 附屬卡持卡人
一、 主卡持卡人得為經美國運通同意之第三人申請核發附屬卡,且主卡持卡人就其本人與附屬卡持卡人使用信用卡所生應付帳款之全部應♛清償責任。
二、 附屬卡申請人年齡須滿十六歲,且應為主卡申請人之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姊妹或配偶父母。
三、 如主卡持卡人未依第一項規定清償時,附屬卡持卡人就本人使用附屬卡所生之應付帳款,應與主卡持卡人♛連帶清償責任。
四、 主卡持卡人得隨時通知美國運通暫時停止附屬卡持卡人使用信用卡之權利。
五、 附屬卡持卡人指定主卡持卡人為送達 代收人,由主卡持卡人向附屬卡持卡人提供本契約內容及日後任何有關本契約之增刪修改及通知。除另有約定外,主卡停止使用、契約終止或解除時,附屬卡亦應停止使用。
第四條 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利用及國際傳輸
一、 美國運通僅得於信用卡申請或履行契約之目的範圍內,蒐集、處理、利用及國際傳輸持卡人之個人資料及與金融機構之往來資料。但相關法規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二、 基於前項之特定目的範圍內,信用卡申請人或持卡人同意美國運通得將信用卡申請人或持卡人之個人資料及
與美國運通之往來資料 ( 以下簡稱個人資料 ) 提供予往來之金融機構、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財金資訊股份有限公司、美國運通信用卡國際組織、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及票據交換所依法令規定進行蒐集、處理、利用及國際傳輸其個人資料。除當事人間另有約定外,美國運通非經申請人或持卡人明示同意或依其他法令規定,不得將其個人資料提供予上述機構以外之第三人利用。持卡人並授權美國運通決定蒐集、處理、利用及國際傳輸之特定目的是否已不存在。
三、 持卡人瞭解並同意美國運通得於其登記所營事項、許可業務及其他法令所未限制或禁止之範圍內,包括但不限於交易帳款收付業務、處理業務或其他與本契約有關之附隨業務 ( 包括但不限於如客戶資料輸入、表單列印、裝封及付交郵寄等 ),就持卡人所提供之各項資料連同查核所得之資料,及持卡人日後所發生之各項消費、財務、信用等資料加以蒐集、處理、利用(包括委託第三人蒐集、處理、利用)及傳輸予美國運通於全世界各地之關係企業(包括美國運通之子公司、母公司、其他聯屬公司及關係事業)暨上開公司所委任處理營業相關事務之人
(以下合稱「美國運通集團」),供美國運通集團內部有關信用評估、控管、查核、管理及類似目的或為業務開發或與持卡人從事各種交易之目的處理、使用,並得為信用資料交換查詢、推介產品、服務及提供贈獎之目的,將前述資料提供予第三人蒐集、處理、
使用(倘持卡人不同意將其列於第三人信用資料交換查詢或產品、服務推介名單內,可隨時以書面通知美國運通,美國運通將於收到該書面通知後三十天內將持卡人之個人資料自該名單內刪除)。
四、 受美國運通遵循相關法令委任代為處理事務之人及持卡人同意之對象等第三人,亦得隨時於相關法規所允許之範圍內,蒐集、處理、利用、及國際傳輸個人資料。但美國運通提供於該第三人之持卡人個人資料如有錯誤或變更時,美國運通應主動適時更正或補充,並要求前述機構更正或補充,及通知持卡人。
五、 受美國運通遵循相關法令委任為處理事務之人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致個人資料遭不法蒐集、處理、利用或其他侵害信用卡申請人或持卡人權利者,信用卡申請人或持卡人得依民法、個人資料保護法或其他相關法令規定,向美國運通及受美國運通遵循相關法令委任代為處理事務之人請求連帶賠償。
六、 信用卡申請人或持卡人提供美國運通之相關資料,如遭美國運通以外之機構或人員竊取、洩漏、竄改或其他侵害者,應儘速以適當方式通知信用卡申請人或持卡人,且信用卡申請人或持卡人向發卡機構要求提供相關資料流向情形時,發卡機構應即提供信用卡申請人或持卡人該等資料流向之機構或人員名單。
第五條 信用額度
一、 美國運通得視持卡人之信用狀況核給信用額度,且得由美國運通自行或依持
卡人之申請隨時調整之,並於調整後以書面通知持卡人。持卡人如不同意調整內容者,得通知美國運通終止本契約。但美國運通主動調高持卡人之信用額度者,應事先通知主卡持卡人,並取得其書面同意。如前述信用額度之調高亦涉及附屬卡持卡人信用額度之提高,美國運通亦將通知附屬卡持卡人。
二、 持卡人得要求美國運通調高或降低信用額度;美國運通對於持卡人調降信用額度之要求,於美國運通所規定各卡別最低額度以上者,美國運通不得拒絕。
三、 如美國運通未確實驗證持卡人身分,美國運通應就持卡人信用額度調高所造成損失♛擔相關損失責任。
四、 持卡人除有第八條第四項第五款但書所定情形外,不得超過美國運通核給之信用額度使用信用卡。惟不論任何原因,倘持卡人實際發生之未付帳款總額超出該項信用額度時,持卡人對超過該項信用額度之帳款仍應♛責。
第六條 契約雙方之基本義務
一、 美國運通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辦理持卡人於美國運通自行或由各收單機構提供之特約商店,使用信用卡而取得商品、勞務、其他利益或預借現金,並依與持卡人約定之指示方式為持卡人處理使用信用卡交易款項之清償事宜。如經美國運通同意減收或免收年費者,亦同。
二、 持卡人之信用卡屬於美國運通之財產,持卡人應妥善保管及使用信用卡。美國運通僅授權主卡持卡人或附屬卡持卡人本人在信用卡有效期限內分別使用。持卡人應親自使用信用卡,不
得以任何方式將信用卡或其卡片上的資料交付或授權他人使用。
三、 持卡人就開卡密碼或其他辨識持卡人同一性之方式應予以保密,不得告知他人。
四、 持卡人不得與他人或特約商店為虛偽 不實交易或共謀詐欺,以使用信用卡方式折換現金或取得利益,亦不得為轉售之目的而使用信用卡購買商品或服務。
五、 持卡人預期自己將無意願或無能力支付應 付帳款之全部或一部時,不得使用信用卡。
六、 持卡人違反第二項至第五項約定致生之應付帳款者,亦應對之♛清償責任。
七、 持卡人如購買高變現性物品且消費金 額逾信用額度四分之一,或至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中心列管之特約商店刷卡消費,或以信用卡為支付工具進行網際網路賭博等不法之交易,或有其他異常簽帳時間、地點、項目,經美國運通合理懷疑有虛偽不實交易或共謀詐欺等情形時,美國運通基於風險、詐欺防治考量,得保留對持卡人之單筆消費交易授權與否之權利,限制或婉拒持卡人就前述交易使用信用卡。且如因該項拒絕致持卡人或其他第三人受損失或損害,美國運通不♛任何責任。
八、 美國運通應確保廣告內容之真實,對持卡人所♛之義務不得低於廣告之內容。
第七條 年費
一、 信用卡申請人於美國運通核發信用卡 後,除經美國運通同意免收或減收年費外,應於美國運通指定期限內繳交年費(各卡年費詳見信用卡申請表),且不得以第二十二條,或第二十三條第四項及第五項之事由或其他事由請求退還
年費。但本條第二項、第十九條第三項及第二十一條約定之情形,不在此限。
二、 因不可歸責於持卡人之事由,致終止契約或暫停持卡人使用信用卡之權利達一個月以上者,持卡人得請求按實際持卡月數(未滿一個月者,該月不予計算)比例退還部分年費。
三、 美國運通於持卡人收到所申請信用卡之日起七日內,經持卡人通知解除契約者,不得向持卡人請求♛擔任何費用。但持卡人已使用者,不在此限。
第八條 一般交易及退貨等處理程序
一、 持卡人收到信用卡後,應立即在信用卡上簽名,並妥善保管,以降低遭第三人冒用之可能性。
二、 持卡人使用信用卡交易時,於出示信用卡刷卡後,經查對無誤,應於簽帳單上簽名確認,且簽名應與信用卡上之簽名式樣一致,並自行妥善保管簽帳單收執聯,以供查證之用。
三、 持卡人於特約商店同意持卡人就原使用信用卡交易辦理退貨、取消交易、終止服務、變更貨品或其價格時,應向特約商店索取退款單,經查對無誤後,應於退款單上簽名確認,並自行妥善保管退款單收執聯,以供查證之用。但經持卡人及特約商店同意後,得以特約商店自行簽認,並以持卡人保留之退貨憑證或其他足資證明文件替代之。
四、 特約商店於下列情形得拒絕接受持卡 人使用信用卡交易:
1. 信用卡為偽造、變造或有破損、斷裂、缺角、打洞、簽名欄為空白、簽名模糊無法辨認及簽名塗改之情事者。
2. 信用卡有效期限屆至、業依第十七條第一項辦理掛失或本契約已解除或終止者。
3. 美國運通已暫停或取消持卡人使用信用卡之權利者。
4. 持卡之人在簽帳單上之簽名與信用卡上之簽名不符、持卡之人與信用卡上之照片不符,或得以其他方式證明持卡之人非美國運通同意核發信用卡之本人者。
5. 持卡人累計本次交易後,已超過美國運通原核給信用額度者;但超過部份經持卡人以現金補足,或經美國運通考量持卡人之信用及往來狀況,特別授權特約商店得接受其使用信用卡交易者,不在此限。
6. 美國運通依第六條第七項就持卡人之特定消費不予核准或拒絕予以授權者。
五、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或第四款之情形者,特約商店得拒絕返還該信用卡。
六、 持卡人如遇有特約商店或辦理預借現金機構依第四項各款以外之事由拒絕持卡人使用信用卡交易,或以使用信用卡為由要求增加商品或服務價格者,得向美國運通提出申訴,美國運通應自行或於轉請收單機構查明後,將處理情形告知持卡人。如經查明就特約商店或預借現金機構上述情事,美國運通有故意或重大過失者,應對持卡人♛損害賠償責任。
第九條 特殊交易
一、 依一般交易習慣或交易特殊性質,其係以郵購、電話訂購、傳真、網際網路、行動裝置、自動販賣設備等其他類似方式訂購商品、取得服務、代付費用而使用信用卡付款,或使用信用卡於自動化
設備上預借現金等情形,美國運通得以密碼、電話確認、收貨單上之簽名、郵寄憑證或其他得以辨識當事人同一性及確認持卡人意思表示之方式代之,無須使用簽帳單或當場簽名。
二、 持卡人原須以簽名方式結帳之交易,倘國內消費金額於新臺幣三千元以下或國外消費金額於美國運通信用卡國際組織規定以免簽名交易者,特約商店得以免簽名方式結帳。
第十條 預借現金
一、 持卡人以信用卡辦理預借現金時,須另依美國運通及辦理預借現金之機構有關規定及程序辦理。
1. 美國運通有權依持卡人之消費紀錄、繳款等信用狀況、主管機關要求、法規變更等情況,隨時設定持卡人提領限額、調整持卡人預借現金、或限制持卡人使用預借現金。
2. 每次如於國外預借現金,須付相等於該次預借現金款額 3.5% 或新臺幣 100 元(以較高者為準)之手續費。
3. 預借現金金額於當期繳款期限截止日前如未全部清償,美國運通得就未清償部份依第十五條約定計收循環信用利息。
4. 持卡人於預借現金後得隨時清償。二、 除已獲美國運通核准提供預借現金服務
之持卡人外,美國運通得不受理持卡人
申請預借現金服務。美國運通不提供持卡人於中華民國境內之預借現金服務。
三、 持卡人不得以信用卡向未經主管機關核准或非美國運通委託辦理預借現金之機構或向第三人直接或間接取得資金融通。
四、 持卡人於獲美國運通核准其預借現金 服務申請後,持卡人得隨時開啟或要求停止使用預借現金功能。但持卡人要求停止使用預借現金功能後,不得再開啟預借現金功能。
第十一條 暫停支付
一、 持卡人瞭解美國運通非所購買之商品或服務之提供者或經營者。持卡人如與特約商店就有關商品或服務之品質、數量、金額,或與委託辦理預借現金機構就取得金錢之金額有所爭議時,應向特約商店或委託辦理預借現金機構尋求解決,不得以此作為向美國運通拒繳應付帳款之抗辯。
二、 持卡人使用信用卡時,如符合美國運通作業規定之下列特殊情形:如預訂商品未獲特約商店移轉商品或其數量不符、預訂服務未獲提供,或於自動化設備上預借現金而未取得金錢或數量不符時,應先向特約商店或辦理預借現金機構尋求解決。如無法解決時,應於繳款截止日前,檢具美國運通要求之相關證明文件,請求美國運通就該筆交易以第十三條帳款疑義處理程序辦理,不受前項約定之限制。
三、 持卡人使用信用卡進行郵購買賣或訪問買賣後,依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九條規定向特約商店解除契約者,準用前項之約定。
第十二條 帳單及其他通知
一、 持卡人之應付帳款如於當期結帳日前發生變動或尚未清償,除持卡人已逾期繳款進入催收程序將依美國運通催收方式辦理外,美國運通應按約定依持卡人指定之地址或事先與持卡人約
定之電子文件或其他方式寄送帳單。如持卡人於當期繳款截止日起七日前仍未收到帳單,得向美國運通查詢,並得請求以掛號郵件、限時郵件、普通郵件、傳真、電子文件或其他適當方式補送,其費用由美國運通♛擔。惟持卡人未依本項約定向美國運通查詢並請求補寄帳單者,不得以未及時收到帳單為由展延繳款期限。
二、 美國運通得就主卡及附屬卡之帳單合 併印製。但附屬卡持卡人得請求提供附屬卡消費明細清單。
三、 持卡人得致電美國運通會員服務專線,請求美國運通免費提供最近三個帳款期間(含當期)內之交易明細。但倘持卡人要求美國運通另提供超過三個帳款期間以前之交易明細(帳單),美國運通得按每份(每帳款期間)收取新臺幣 100 元之補發交易明細手續費。
四、 美國運通將持卡人延遲繳款超過一個 月以上、強制停卡、催收及呆帳等信用不良之紀錄登錄於聯徵中心前,須於報送 5 日前將登錄信用不良原因及對持卡人可能之影響情形,以書面或事先與持卡人約定之電子文件告知持卡人。
五、 信用卡持卡人於申請表格所載之連絡地址或其他聯絡方式有所變更而未通知美國運通者,則以最後通知之連絡地址或申請表格上所載連絡地址為美國運通應為送達之處所。
六、 美國運通將業務上有關文書或對主卡 或附屬卡持卡人之其他通知,向主卡持卡人最後通知之連絡地址、申請表所載連絡地址或行動電話號碼發出郵件或簡訊後,經通常傳遞之期間,
即推定已合法送達於主卡持卡人及附屬卡持卡人。
七、 持卡人依法令或本契約應或得向美國運通 發送之書面通知,應以美國運通位於台北市之主營業所為送達地址。
八、 美國運通得以書面方式向持卡人寄送 帳單或其他通知。經主卡持卡人同意後,美國運通亦得選擇以電子郵件或經由網路連線傳遞訊息之方式通知之。主卡持卡人隨時得以書面、電話指示或網路銀行等方式申請變更前開書面方式以外之同意。
第十三條 帳款疑義之處理程序
一、 持卡人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如對帳單所載之交易明細有疑義,得檢具理由及美國運通要求之證明文件 ( 如簽帳單或退款單收執聯等 ) 通知美國運通協助處理,或同意♛擔本條第六項之調閱簽帳單手續費後,請美國運通向收單機構調閱簽帳單或退款單。持卡人請求美國運通向收單機構調閱簽帳單或退款單時,約定由持卡人給付調閱簽帳單手續費者,如調查結果發現持卡人確係遭人盜刷或帳款疑義非可歸責於持卡人之事由時,其調閱簽帳單手續費由美國運通♛擔。
二、 如持卡人主張暫停支付時,無需繳付帳款疑義處理費用,得請美國運通向收單機構或辦理預借現金機構進行扣款、仲裁等主張,並得就該筆交易對美國運通提出暫停付款之要求。但持卡人應於帳 單所載結帳日起屆滿 90 日以前申請調閱簽帳單、退款單及扣款,逾期即不得以任何理由申請調整帳單、扣款或仲裁。
三、 因發生疑義而暫停付款之帳款,如經美國運通證明無誤或因非可歸責於美國運通之事由而不得扣款時,持卡人於受美國運通通知後應立即繳付之,並自原繳款期限之次日起,依第十五條之循環信用利率計付利息予美國運通。
四、 持卡人與特約商店發生消費糾紛時,美國運通應予協助,有疑義時,並應為有利於消費者之處理。
五、 針對預訂商品未獲特約商店移轉商品或其數量不符或於自動化設備上預借現金而未取得金錢或數量不符之情形,持卡人應於下列期限截止前15 個工作日 備齊所有相關合格證明文件向美國運通提出並主張扣款 : 交易清算日起屆滿 120日曆日內,或自下列任一日起算 120日曆日內 ( 以最先發生者為準 ):(1) 預定收受商品服務之日、(2) 持卡人發覺預定商品服務無法提供之日且不超過該首次交易清算起算之 540 日曆日,使美國運通可以及時向美國運通信用卡國際組織提出扣款請求。持卡人對於同一筆交易僅能向美國運通申請一次爭議帳款。美國運通信用卡國際組織對「處理爭議帳款程序」有制定或變更規則、解釋及仲裁會員機構爭議之最終權限,所以持卡人主張爭議帳款,不表示一定可以退款或對於分期付款未付部分無須再繳款。
六、 如有請求美國運通向收單機構調閱簽帳單或退款單時,持卡人應給付美國運通調閱簽帳單手續費,國內消費為每筆新臺幣 50 元,國外消費為每筆新臺幣 100 元。
七、 持卡人未依第一項約定通知美國運通者,推定帳單所載事項無錯誤。
第十四條 一般繳款
一、 持卡人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應繳付當期帳單所載之應付帳款或最低應繳金額以上之帳款。
二、 前項繳款截止日,如遇銀行未對外營業之日者,得延至次一營業日。
三、 持卡人每期最低應繳帳款之計算方式如下:
1. 最低應繳帳款 = 以下 ( 甲 )+( 乙 )
甲 = 當月一般消費款項之 10%,加計當期交易明細所載之未清償一般消費帳款、帳戶結餘代償金額、預借現金帳款總和之 5%,及循環信用利息、會員刷卡保險計劃金額、以前各期逾期未付最低應繳款項之累計總和。
如甲項最低應繳帳款小於新臺幣
1,000 元而應繳帳款總額大於新
臺幣 1,000 元,則最低應繳帳款 即為新臺幣 1,000 元。
乙 = 年費、預借現金手續費、遲延違約 金、帳戶結餘代償手續費、調閱帳單手續費、調閱簽帳單手續費、超過信用額度之全部使用信用卡交易金額、信用卡分期還款方案分期金額及其他手續費。
2. 最低應繳帳款金額應以最接近「元」之整數為單位。
3.「當月一般消費款項」係指持卡人 當期訂購 / 購買商品、取得服務、向第三人支付費用等而使用信用卡付款之金額,不包括帳戶結餘代償金額及預借現金等交易之金額。
四、 持卡人應依第一項約定繳款,持卡人 就剩餘未付款項得延後付款,且得隨時清償原延後付款金額之全部或一部。
已付款項應依序抵沖當期帳款中之費 用、利息、前期剩餘未付款項、新增當期帳款之本金,並就抵沖後之帳款餘額,計付循環信用利息。
五、 持卡人如有溢繳應付帳款之情形,應依持卡人指示或雙方約定方式處理。於持卡人申請領回前,其餘額得由美國運通暫時無息保管;且持卡人如無其他特別指示,得以之抵付後續須給付美國運通之應付帳款。
六、 美國運通對於持卡人到期未續卡,而其帳戶內尚有溢繳款項者,於寄發帳單時,應以顯著文字提醒持卡人或主動聯絡持卡人指示美國運通處理。
第十五條 循環信用利息及違約金
一、 持卡人應依第十四條第一項約定繳款,並應依第十四條第四項規定計付循環信用利息。
二、 各筆循環信用利息之計算,係將每筆
「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結帳日起(但不得早於實際撥款 日),就該帳款之餘額以各筆帳款於起息日應適用之循環信用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元以下四捨五入);持卡人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結算全部應付帳款,或繳款後剩餘未付款項不足新臺幣一千元,則當其結帳日後發生之循環信用利息不予計收。
三、 新持卡人於持卡初期應適用之循環信用利率將列於美國運通寄送之信用卡帳單中,其後續期間應適用之利率則依本約定條款之規定辦理。
四、 持卡人如未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付清當
期最低應繳金額或遲誤繳款期限者,應依本條第二項及第十條第一項約定計付循環信用利息等,並同意美國運通得逐期於每月繳款截止日次日收取遲延違約金新臺幣 300 元,至持卡人全部清償應付帳款為止。遲延違約金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以三期為限。倘您當期帳單應繳總金額為新臺幣 1,000 元以下,美國運通將不收取遲延違約金。
五、 循環信用利息計算方式範例說明:
1. 假設xxxxx為主卡持卡人,結帳 日為每月 6 日、繳款截止日為每月 27 日:信用卡消費款項之循環信用年利率為12.99%(系統以366天計算,日利率為0.03549%):
4 月 7 日 張先生之應付帳款為
NT$17,770(含循環信 用利息 NT$200 元)
4 月10 日 張先生到百貨公司買了
NT$10,000 商品
4 月19 日 張先生繳款NT$10,200,
餘款以循環信用方式繳付
5 月 7 日 張先生之應付 帳款為
NT$17,651(含循環信 用利息 NT$81)
2. x先生 5 月份之循環信用利息:得 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 × 天數 ×日利率 4 月 7 日~ 5 月 6 日(共計 30 天 ):(17,570-(10,200-
200))×30×0.03549%=81
(x先生 4 月 10 日之購物消費 10,000 元為當期消費帳款,不計 入當期本金計算循環信用利息。)循環信用利息為 NT$81。
六、 違約金計算方式範例說明:(承上例) 若張先生於 5 月 27 日繳款截止日前未繳付最低應繳帳款,張先生尚須♛擔遲延違約金共 NT$600。
1. 第十五條第四項之遲延違約金:
4 月 28 日及 5 月 28 日(每月繳 款截止日次日)以每期 NT$300,二期遲延違約金共 NT$600。
2. 遲延違約金等持卡人應♛擔之費用 與循環信用利息合計可能逾年利率 15%,請持卡人注意按時繳款。
七、 美國運通得定期審視持卡人對台灣金融 機構 / 信用卡機構之總♛債金額、無擔保債務歸戶後總餘額、無擔保債務歸戶後總餘額有無顯著增加、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之信用評分及♛面信用紀錄(包括債務協商、逾催紀錄、退票或拒往)、繳款情形,和卡片使用情形(包括消費模式、預借現金及使用循環信用之情形),並綜合考量資金成本、營運成本
(含營運利潤)及風險損失成本,以決定差別利率級別與持卡人應適用之循環信用 利率。如因前述事由應調高持卡人應適用之循環信用利率者,美國運通將於變更前六十日依第二十一條預先將調整事由及調整後利率等相關資訊通知持卡人。
信用卡差別利率之說明如下表:
差別利率級別各級別循環信用年利率
4 級 9.99% / 12.99% / 13.99%
/ 14.99%
第十六條 國外交易授權結匯
一、 持卡人所有使用信用卡交易帳款均應以新臺幣結付。當持卡人於美元非法定貨幣之區域使用信用卡或以新臺幣以外之貨幣為交易(包括預借現金、辦理退款)時,持卡人同意該交易帳款將依美國運通信用卡國際組織指定匯率兌換為新臺幣,並加計該國際組織收取之國外交易服務費(國外交易服務費現為兌換金額之2%,但隨時可能會變更)。兌換日係美國運通信用卡國際組織處理該筆帳款之日,可能與持卡人為交易之日期不同。
二、 持卡人授權美國運通為其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結匯代理人,辦理信用卡在國外使用信用卡交易之結匯手續。但持卡人應支付之外幣結匯金額超過法定限額者,持卡人應以外幣支付該超過法定限額之款項。持卡人應遵守任何有關外匯管制以及其他規範信用卡使用之法律規定。
第十七條 卡片被竊、遺失等情形
一、 持卡人之信用卡如有遺失、被竊、被 搶、詐取或其他遭持卡人以外之他人占有之情形(以下簡稱遺失等情形),應儘速以電話或其他方式通知美國運通或其他經美國運通指定之機構辦理掛失停用手續,而無須繳交掛失手續費。但如美國運通認有必要時,應於受理掛失手續日起十日內通知持卡人,要求於受通知日起三日內向當地警察機關報案或以書面補行通知美國運通。持卡人並應依美國運通要求提供所有資訊,以協助美國運通進行調查、向警察單位報案及/或作成宣誓書證明持卡人並未意圖詐欺。
二、 持卡人自辦理掛失停用手續時起被冒
用所發生之損失,概由美國運通♛擔。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持卡人仍應♛擔辦理掛失停用手續後被冒用之損失: 1. 他人之冒用為持卡人容許或故意將
信用卡交其使用者。
2. 持卡人因故意或重大過失將使用自動化設備辦理預借現金或進行其他交易之交易密碼或其他辨識持卡人同一性之方式使第三人知悉者。
3. 持卡人與他人或特約商店為虛偽不實交易或共謀詐欺者。
三、 持卡人如無本條第二項但書及下列情 形之一者,持卡人自發生信用卡遺失或被竊等情形時起,被冒用所發生之損失概由美國運通♛擔:
1. 持卡人得知信用卡遺失或被竊等 情形而怠於立即通知美國運通,或持卡人發生信用卡遺失或被竊等情形後,自當期繳款截止日起已逾 20 日仍未通知美國運通者。
2. 持卡人違反第八條第一項約定,未 於信用卡簽名致他人冒用者。
3. 持卡人於辦理信用卡掛失手續後, 未提出美國運通所請求之文件、拒絕協助調查或其他違反誠信原則之行為者。
四、 在自動化設備辦理預借現金部分,持卡人辦理掛失手續前之冒用損失由持卡人♛擔。
第十八條 遭冒用之特殊交易
一、 持卡人之信用卡如有遭他人冒用為第九條 特殊交易之情形,持卡人應儘速以電話或其他方式通知美國運通或其他經美國運通
指定機構辦理停卡及換卡手續。但如美國運通認有必要時,得於受理停卡及 換卡手續日起十日內通知持卡人,要求於受通知日起三日內向當地警察機關報案或以書面補行通知美國運通。
二、 持卡人辦理停卡及換卡手續前被冒用 所發生之損失,概由美國運通♛擔。但有前條第二項但書或下列情形之一者,持卡人應♛擔辦理停卡及換卡手續前被冒用之全部損失:
1. 持卡人得知信用卡遭冒用等情形而怠 於立即通知美國運通者,或持卡人發生信用卡遺失或被竊等情形後,自當期繳款截止日起已逾 20 日仍未通知美國運通者。
2. 持卡人經美國運通通知辦理換卡, 但怠於辦理或拒絕辦理換卡者。
3. 持卡人於辦理信用卡停卡及換卡手 續後,未提出美國運通所請求之文件、拒絕協助調查或有其他違反誠信原則之行為者。
第十九條 補發新卡、換發新卡及屆期續發新卡
一、 信用卡之有效日期印於信用卡之正面,持卡人已持有美國運通製發之信用卡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美國運通得向持卡人製發新卡。
1. 因持卡人發生信用卡遺失、被竊、遭製作偽卡或有遭製作偽卡之虞等情形或污損、消磁、刮傷或其他原因致信用卡不堪使用而補發新卡。惟持卡人應事先提出申請。
2. 因信用卡有效期間屆滿時,持卡人未終止契約而續發新卡,惟應事先完成覆審程序。
3. 因信用卡有效期間屆滿時,美國運通未依第二十三條終止契約者而續發新卡,惟應事先完成覆審程序。
4. 因聯名卡、認同卡或店內卡合作契約終止,依美國運通與持卡人原申請契約規定換發新卡,惟應事先以書面或與持卡人約定之電子文件通知持卡人。
5. 因美國運通發生分割、合併或其他信用卡資產移轉等情形而換發新卡,惟應事先以書面或與持卡人約定之電子文件通知持卡人。
二、 前項第 4 款及第 5 款之通知,持卡人於一定期間未表示異議時即視為同意。
三、 信用卡有效期間屆滿前,持卡人如無續用之意願,須於有效期限屆滿前,事先以書面通知美國運通終止本契約,或於接獲續發新卡後七日內,以書面通知美國運通終止本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擔任何費用或價款,但已使用核發新卡者,不在此限。
第二十條 抵銷及抵充
一、 持卡人經美國運通依第二十三條主張 視為全部到期之權利時,美國運通得將持卡人寄存於美國運通之各種款項及對美國運通之其他債權於必要範圍內債權期前清償,並得將期前清償之款項抵銷持卡人對美國運通所♛之債務。
二、 美國運通預定抵銷之意思表示,應以書面方式通知持卡人,其內容應包括行使抵銷權之事由、抵銷權之種類及數量,並就已屆清償期者先抵銷,未屆清償期者後抵銷。
第二十一條 契約之變更
一、 本契約約款如有修改或增刪時,美國運通以書面、電子文件或其他持卡人同意之方式通知持卡人後,持卡人於七日內不
為異議者,視同承認該修改或增刪約款。持卡人若有異議,應於異議期間內通知美國運通終止契約。
二、 下列事項如有變更,應於變更前六十日以書面或事先與持卡人約定之電子文件通知持卡人,並於該書面或電子文件以顯著明確文字載明其變更事項、新舊約款內容、暨告知持卡人得於變更事項生效前表示異議,及持卡人未於該期間內異議者,視同承認該修改或增刪約款;並告知持卡人如有異議,應於前項異議時間內通知美國運通終止契約,並得於契約終止後請求按實際持卡月份(不滿一個月者,該月不予計算)比例退還部份年費:
1. 增加持卡人之可能♛擔。
2. 提高循環信用利率。
3. 變更循環信用利息計算方式。
4. 變更信用卡使用方式及遺失、被竊或滅失時之處理方式。
5. 變更持卡人對他人無權使用其信用卡後所發生之權利義務關係。
6. 變更有關信用卡交易帳款疑義之處理程序與涉及持卡人權利義務之美國運通信用卡國際組織相關重要規範。
7. 變更提供持卡人之各項權益、優惠或服務之期間及適用條件。
三、 美國運通得每季定期覆核及調整持卡人所適用利率。除有不可歸責於美國運通之事由而有需於提供期間內調整之情形外,或美國運通已公告或通知之持卡人權益、優惠或服務之期間及適用條件外,美國運通得依前項約定每季調整向持卡人收取之年費、各項手續費、循環信用利息及違約金等之計算方式及可能♛擔之一切費用、其他持卡人權
益、優惠或服務之期間及適用條件。 四、 美國運通依第一項或第二項通知持卡
人變更契約約款時,如持卡人於異議
期限內,表示異議,並因而終止契約者,美國運通對於使用循環信用方式或分期付款方式繳款之持卡人,應給予至少六期之緩衝期,但原分期付款剩餘期數小於六期者,依原契約繼續履行。原信用卡契約第四條、第十一條至第十五條、第二十條、第二十四條至第二十七條,因繼續履行契約之需要,對美國運通與持卡人依然有效。
第二十二條 信用卡使用之限制
一、 持卡人如有下列事由之一者,美國運通 無須事先通知或催告,得降低持卡人之信用額度、調整循環信用最低應繳比率或金額或暫時停止持卡人使用信用卡之權利,並應立即通知持卡人:
1. 持卡人於申請時所填寫或提出之文件不 實,或未於信用卡上簽名或將信用卡之占有移轉,或與他人或特約商店偽造虛構不實交易行為或共謀詐欺而以信用卡簽帳方式或其他方式折換金錢或取得利益,或以信用卡向未經主管機關核准或非各信用卡組織委託辦理預借現金之機構或向他人直接或間接取得資金融通。
2. 持卡人因故意或重大過失而將使用自動化設備辦理預借現金或進行其他交易之交易密碼或其他辨識持卡人同一性之方式告知他人者。
3. 持卡人連續二期所繳付款項未達 美國運通所定最低應繳金額者。
4. 持卡人依法聲請和解、破產、更生、
清算、前置協商、公司重整或經票 據交換所宣告拒絕往來、停止營業或清理債務者。
5. 持卡人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之法定 代理人、代表人、管理人者,關於該法人或非法人團體經票據交換所公告拒絕往來者。
二、 持卡人如有下列事由之一者,經美國運通 事先通知或催告,且持卡人無法釋明正當理由,得降低持卡人之信用額度、調整循環信用最低應繳比率或金額。情節重大時,得暫時停止持卡人使用信用卡之權利: 1. 持卡人有一期所繳付款項未達美國運通
所定最低應繳金額者。
2. 持卡人超過信用額度使用信用卡交易者。
3. 持卡人存款不足而退票,或其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之法定代理人、代表人、 管理人,而該法人或非法人團體存款不足而退票者。
4. 持卡人因本條第一項事由,遭其他發卡機構暫停使用信用卡之權利或終止信用卡契約者。
5. 持卡人主要財產受強制執行者。
6. 持卡人因稅務關係被提起訴訟或因 涉及財產犯罪遭刑事起訴者。
7. 持卡人職業、職務、經濟來源或舉債 情形(包含但不限於各金融機構或發卡機構所核發信用卡、現金卡及其他消費性貸款之總額度與往來之狀況)有所變動,有具體事實足供美國運通降低原先對持卡人信用之估計者。
三、 美國運通於第一項或第二項各款事由消滅後,或經美國運通同意持卡人釋明之理由,或持卡人清償部分款項或提供適
當之擔保者,得恢復原核給持卡人之信用額度之全部或一部、原循環信用最低應繳比率或金額或使用信用卡之權利。
四、 美國運通於行使第一項或第二項調整持卡人循環信用最低應繳比率或金額時,應考慮持卡人過去繳款情形,酌定適當比率或金額。持卡人如有異議,除有第一項第 1款或第 2 款之情形外,美國運通與持卡人應本誠信原則協商之。
第二十三條 喪失期限利益及契約之終止
一、 持卡人如有前條第一項各款事由之一、本條第六項各款事由之一或本契約終止者,美國運通無須事先通知或催告,得隨時縮短持卡人延後付款期限或視為全部到期。
二、 持卡人如有前條第二項各款事由之一、 本條第七項各款事由之一,或持卡人死亡,經美國運通事先通知或催告後,美國運通得隨時縮短持卡人延後付款期限或視為全部到期。
三、 美國運通於第一項或第二項之事由消滅後,或經美國運通同意持卡人釋明相當理由,或持卡人清償部分款項或提供適當之擔保者,得恢復持卡人原得延後付款期限或使用循環利息之期限利益。
四、 持卡人得隨時通知美國運通終止本契約。
五、 持卡人如有前條第一項或第二項之事 由、本條第六項或第七項之事由,或信用卡有效期限屆至者,美國運通得以書面通知持卡人終止契約。持卡人若為資恐防制法指定制裁之個人、以及外國政府或國際洗錢防制組織認定或追查之恐怖分子,美國運通亦得拒絕業務往來並得逕行停卡。
六、 持卡人如有下列事由之一者,美國運通
無須事先通知或催告,得降低持卡人之 信用額度、調整循環信用最低應繳比率或金額或暫時停止持卡人使用信用卡之權利,並應立即通知持卡人:
1. 持卡人因刑事而受有期徒刑以上之 宣告或沒收主要財產之宣告者。
2. 持卡人未依第七條規定如期繳交年費者。
3. 除 (1) 以現金或支票支付差額或 (2)因延後交貨而先支付訂金再於交貨時或提供服務時支付餘額以外,持卡人就單筆交易分刷二次或二次以上之簽帳單者。
4. 持卡人未向美國運通表明學生身分時, 美國運通經由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其他管道知悉或接獲家長反映其子女為具有學生身分之主卡持卡人,且有超出清償能力刷卡情形者。
5. 主卡持卡人以書面通知美國運通暫時停止附屬卡持卡人使用信用卡之權利者。
七、 持卡人如有下列事由之一者,經美國運通 事先通知或催告,且持卡人無法釋明正當理由,得降低持卡人之信用額度、調整循環信用最低應繳比率或金額。情節重大時,得暫時停止持卡人使用信用卡之權利: 1. 持卡人違反第二條第二項,美國運通已依原申請時填載資料之聯絡地址、
電話通知而無法取得聯繫。
2. 持卡人對美國運通集團或其他金融 / 發卡機構之任一債務延不償還,或有遲延繳納本金、利息或費用,或於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或其他類似機構,留有遲延 / 延滯繳款、強制停卡、親屬代償、呆帳、進行債務協商等信用不良紀錄者。
3. 持卡人依約定♛有提供擔保之義務 而不提供者。
4. 主卡持卡人於台灣地區金融 / 信用卡機構所有♛債之每月應償還金額總和
(包括有擔保及無擔保債務)高於或等於主卡持卡人之平均月收入者。
5. 主卡持卡人於台灣地區金融 / 信用卡 機構之無擔保債務歸戶後總餘額,較其申請信用卡時之無擔保債務歸戶後總餘額有顯著增加者。
6. 主卡持卡人於全體金融機構之無擔保 債務歸戶後之總餘額(包括簽帳卡、信用卡、現金卡及信用貸款)除以平均月收入達 22 倍時。
7. 主卡持卡人未依美國運通要求,於一定期限內提出經美國運通認可之最新財力證明文件及相關財務、信用紀錄資料( 包括但不限於持卡人所有於金融機構之信用額度及♛ 債情形), 以證明持卡人對所有債務之清償來源者。
8. 持卡人未履行或違反本契約、信用卡 申請表、信用卡注意事項等信用卡相關約定者。
9. 持卡人若不配合定期審視、對交易之性質與目的或資金來源不願配合說明,美國運通得暫時停止交易,或暫時停止使用卡片。
八、 未滿十八歲持卡人之法定代理人或父母,有權以書面通知方式調閱持卡人帳單或終止本契約。
九、 除另有約定外,本契約終止或解除後,主卡持卡人及附屬卡持卡人均不得再使用信用卡(含有效期限尚未屆至者)。
如終止或解除其中一種信用卡契約,則僅就該契約發生效力,其他信用卡契約仍為有效。
第二十四條 適用法律
一、 本契約之準據法為中華民國法律。
二、 依本契約發生債之關係,其法律行為之成立要件、效力及方式適用中華民國法律。
第二十五條 業務委託之一般處理
一、 持卡人同意美國運通之交易帳款收付業務、資料處理業務、經主管機關許可或相關法令得委託他人處理之作業項目或其他與本契約有關之下列附隨業務,於必要時得委託適當之第三人或與各信用卡組織之會員機構合作辦理:
1. 資料處理:包括資訊系統之資料登錄、處理、輸出,資訊系統之開發、監控、維護,及辦理業務涉及資料處理之後勤作業等。
2. 表單、憑證等資料保存相關作業。
3. 代收消費性貸款、信用卡帳款作業,但受委託機構以經主管機關核准者為限。
4. 提供信用額度之往來授信客戶之信用分析報告編製。
5. 信用卡發卡業務之行銷業務、客戶資料輸入作業、表單列印作業、裝封作業、付交郵寄作業,及開卡、停用掛失、預借現金、緊急性服務等事項之電腦及人工授權作業。
6. 電子通路客戶服務業務,包括電話自動語音系統服務、電話行銷業務、客戶電子郵件之回覆與處理作業、電子銀行客戶及電子商務之相關諮詢及協助,及電話銀行專員服務等。
7. 應收債權之催收作業。
8. 內部稽核作業,惟不得委任其財務查核會計師辦理。
9. 不良債權之評價、分類、組合及銷售。但應於委外契約中訂定受委託機構參與作業合約之工作人員,於合約服務期間或合約終止後一定合理期間內,不得從事與委外事項有利益衝突之工作或提供有利益衝突之顧問或諮詢服務。
10.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定得委外之作業項目。二、 美國運通依前項規定委外處理業務時,
應督促並確保該等資料利用人遵照相
關法令之保密規定,不得將該等有關資料洩漏於第三人。
三、 受美國運通委託處理資料利用人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致個人資料遭不法蒐集、處理、利用或其他侵害持卡人權利者,持卡人得依民法、個人資料保護法或其他相關法令規定,向美國運通及其委託處理資料利用人請求連帶賠償。
第二十六條 委外業務之特別處理-委外
催收之告知義務
一、 持卡人如發生遲延返還應付帳款時,美國運通得將債務催收作業委外處理,並應於債務委外催收前以書面通知持卡人。通知內容應依相關法令規定,載明受委託機構名稱、催收金額、催收錄音紀錄保存期限,及其他相關事項。
二、 美國運通應將受委託機構基本資料公佈於美國運通營業場所及網站。
三、 美國運通未依第一項規定通知或受委託機構未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催收,致持卡人受損者,美國運通應♛連帶賠償責任。
第二十七條 其他約定事項
一、 本契約或其他附件各項約定如有未盡事宜,應由雙方另行協議訂定之。
二、 除白金卡會員已自動加入「優遊常客計劃」以外,美國運通並未自動提供持卡人
「優遊常客計劃」。持卡人如擬選擇加入該計劃,須另為申請並繳交額外年費。該計畫內容請詳見美國運通「會員酬賓」計劃。
三、 如持卡人使用信用卡向第三人定期支付款項(包括但不限保險費及電信費用),於本契約消滅或美國運通暫時停止持卡人使用信用卡之權利時,美國運通透過信用卡代為支付費用之服務即為終止,持卡人應立即自行通知該第三人取消信用卡代付費用。若持卡人未立即對該第三人為取消代付費用之通知,致美國運通仍對該第三人付款時,持卡人應返還及賠償美國運通代為給付之費用及因此所生之損失。如持卡人因信用卡有效期間屆滿、毀損或其他與風險無關之因素換發新卡,在持卡人通知該第三人更新卡號、有效期間等訊息前,美國運通將繼續代持卡人向第三人定期支付款項,惟持卡人因盜刷、遺失、或被竊換發新卡,美國運通將停止代持卡人向第三人定期支付款項。
四、 持卡人如擬透過自動櫃員機使用信用卡或透過電話方式與美國運通辦理信用卡有關事項時,須另向美國運通申請並依美國運通依第二十條隨時訂定修改之各相關規定辦理。
五、 持卡人同意美國運通得隨時將其依本約定條款所發生之債權、債務之一部或全部移轉或設定質權予第三人,或由美國運通指定之第三人繼受美國運通成為本約定條
款之當事人,且除設定質權予第三人外,無須通知持卡人或取得持卡人同意。持卡人並同意美國運通得為該等債權債務移轉或處分之目的,而將持卡人之個人及其他相關資料提供予該等第三人或美國運通指定之人。
六、 持卡人同意美國運通有權依法將其依本契約發生之不良債權出售予資產管理公司,且持卡人已經知悉下列事項:
1. 得標之資產管理公司不得將不良債權再轉售予第三人,並應委託美國運通或美國運通指定或同意之催收機構進行催收作業。催收機構應承諾遵守銀行法及有關法令規定,美國運通應建立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有效規範及查核各該催收行為並承擔催收機構不當催收行為之責任。
2. 得標之資產管理公司如違反相關約定者,美國運通應立即與該公司解約並買回不良債權,同時請求違約金並將該資產管理公司名單登錄於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供各金融機構參考。
七、 美國運通及受美國運通委託處理金融機構作業之人,均得就本契約相關事項之當面或電話交談進行錄音。持卡人及未滿十八歲持卡人之法定代理人,依法令或本契約應或得向美國運通發送之書面通知或申請,應以自動語音系統之紀錄或前述錄音紀錄視為書面。美國運通得自行決定各種紀錄之保存期限,並以該等紀錄內容作為相關交易事項之證據。
八、 美國運通如因公司合併、收購、分割或 全部或一部之營業讓與等情事,致本約定條款下之權利義務由第三人繼受或
取得時,持卡人同意美國運通依法完成通知或公告後得於預定生效日發生由第三人繼受或取得之效力;且持卡人同意美國運通因持卡人申請信用卡或持卡人使用信用卡而知悉關於持卡人之一切資料,可同時移轉於該第三人所有,而無須另行徵得持卡人個別同意。
第二十八條 管轄法院
因本契約涉訟時,除法律所規定之法院有管轄權外,雙方同意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或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規定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資訊公開」說明事宜
一、 台灣美國運通產物保險代理人公司
(下稱「美國運通保代子公司」),為美國運通國際公司百分之百持股的子公司,會為客戶挑選保險提供人(保險公司)及保險產品給有興趣之客戶。
二、 基於此種身分,美國運通保代子公司並非您的代理人或受託人,且美國運通保代子公司在法令許可的範圍內,得代表保險公司。美國運通希望您知悉美國運通保代子公司會從保險公司收到佣金,此佣金的多少將因保險公司與保險產品的不同而異。此外,於某些情形,美國運通的海外公司有可能成為再保險公司且賺取再保險之收入。美國運通保代子公司與特定保險公司的安排,包括可能的再保險產品,可能亦會影響美國運通保代子公司所挑選的產品。美國運通並未要求您必須向美國運通保代子公司購買保險產品,您可自行選擇其他來源與條件的保險以符合您的保險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