項次 聲明事項 是(打V) 否(打V) 一 本廠商之營業項目不符合公司法或商業登記法規定,無法於得標後作為簽約廠商,合法履行契約。 二 本廠商有違反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採購法)施行細則第 33 條之情形。 三 本廠商或負責人與招標機關之首長/採購案之洽辦機關之首長/受委託辦理採購之法人或團體之負責人,有採購法第 15 條第 4 項規定之涉及本人、配偶、三親等以內血親或姻親,或同財共居親屬之利益之情形。 四 本廠商是採購法第 38 條規定之政黨或與政黨具關係企業關係之廠商。 五...
朝陽科技大學招標文件資料
案名:高速網路交換器 、低階網路交換器案號:102120085
文件清單:
一、投標須知(含採購規格、契約範本)二、廠商資格證件審查表
三、委託代理出席授權書四、退還押標金申請書 五、報價單
六、投標專用信封
廠 商 資 格 證 件 審 查 表
證 | 件 | 名 | 稱 | 審 | 查 | 備 | 註 | |
1 | 符合「廠商資格」規定之廠 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 | □合格 | □不合格 | |||||
2 | 投標廠商聲明書(正本) | □合格 | □不合格 | |||||
3 | 委託代理出席授權書(正本) | □合格 | □不合格 | |||||
4 | 退還押標金申請書(正本) | □合格 | □不合格 | |||||
5 | 押標金 | □合格 | □不合格 | |||||
6 | 採購規格 | □合格 | □不合格 | 請購單位審查 |
案名:高速網路交換器 、低階網路交換器案號:102120085
審 查 結 果: | □合格 | □不合格 |
評審委員簽名:(規格部份) | ||
(證件部份) | ||
投標廠商: 負 責 人: | (xx) (xx) |
中華民國 102 年 12 月 25 日
投 標 廠 商 聲 明 書
案名:高速網路交換器 、低階網路交換器案號:102120085
本廠商參加朝陽科技大學之投標案,茲聲明如下:
項次 | 聲明事項 | 是(打V) | 否(打V) |
一 | x廠商之營業項目不符合公司法或商業登記法規定,無法於得標後作為簽約廠商,合 法履行契約。 | ||
二 | x廠商有違反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採購法)施行細則第 33 條之情形。 | ||
三 | x廠商或負責人與招標機關之首長/採購案之洽辦機關之首長/受委託辦理採購之法人或團體之負責人,有採購法第 15 條第 4 項規定之涉及本人、配偶、三親等以內血親或 姻親,或同財共居親屬之利益之情形。 | ||
四 | x廠商是採購法第 38 條規定之政黨或與政黨具關係企業關係之廠商。 | ||
五 | x廠商之負責人或合夥人是採購法第 39 條第 2 項所稱同時為規劃、設計、施工或供應 廠商之負責人或合夥人。 | ||
六 | x廠商是採購法第 39 條第 3 項所稱與規劃、設計、施工或供應廠商同時為關係企業或 同一其他廠商之關係企業。 | ||
七 | x採購案如係以選擇性招標或限制性招標辦理,或係以公開招標辦理但投標廠商未達 3 家之情形,本廠商之得標價款會有採購法第 59 條第 1 項所稱高於本廠商於同樣市場 條件之相同工程、財物或勞務之最低價格之情形。 | ||
八 | x廠商已有或將有採購法第 59 條第 2 項所稱支付他人佣金、比例金、仲介費、後xx 或其他利益為條件,促成採購契約之簽訂之情形。 | ||
九 | x廠商、共同投標廠商或分包廠商是採購法第 103 條第 1 項及採購法施行細則第 38 條 第 1 項所規定之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之廠商。【投標廠商應於投標當日遞送投標文件前至工程會網站 xxx.xxx.xxx.xx 查詢自己(包括總公司及各分公 司)、共同投標廠商、分包廠商是否為採購法第 103 條第 1 項之拒絕往來廠商】 | ||
十 | x廠商就本採購案,係屬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 2 條及第 3 條所稱公職人員或其 關係人,涉及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 9 條『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不得與公職人員服務之機關或受其監督之機關為買賣、租賃、承攬等交易行為』。【公職人員利 益衝突迴避法第 15 條規定處該交易行為金額 1 倍至 3 倍之罰鍰】 | ||
十一 | x廠商是依法辦理公司或商業登記且合於中小企業發展條例關於中小企業認定標準之中小企業。(該認定標準第 2 條摘要如下:一、製造業、營造業、礦業及土石採取業實 收資本額在新臺幣 8,000 萬元以下或經常僱用員工數未滿 200 人者。二、除前款規定 外之其他行業前一年營業額在新臺幣 1 億元以下或經常僱用員工數未滿 100 人者。) (答「否」者,請於下列空格填寫得標後預計分包予中小企業之項目及金額,可自備附件填寫)項目╴╴╴╴╴╴╴╴╴╴╴╴╴╴╴ 金額╴╴╴╴╴╴╴╴╴╴ 項目╴╴╴╴╴╴╴╴╴╴╴╴╴╴╴ 金額╴╴╴╴╴╴╴╴╴╴ 合計金額╴╴╴╴╴╴╴╴╴╴ | ||
十二 | x廠商目前在中華民國境內員工總人數逾 100 人。 (答「是」者,請填目前總人數計╴╴╴╴人;其中屬於身心障礙人士計╴╴╴╴人,原住民計╴╴╴人。) | ||
附註 | 1. 第一項至第十項答「是」或未答者,不得參加投標;其投標者,不得作為決標對象;聲明書內容有誤者,不得作為決標對象。 2. 第十一項至第十二項未填者,機關得洽廠商澄清。 3. 本聲明書填妥後附於投標文件遞送。 | ||
投標廠商名稱: | |||
投標廠商章及負責人章:日期: |
委 託 代 理 出 席 授 權 書
茲授權本公司所屬員工 先生(或小姐)代表本公司出席 貴校「高速
網路交換器 、低階網路交換器」採購案議/比價會議,該員於會議中所做之任何承諾或簽認事項直接對本公司發生效力,本公司均予以接受,並經本公司確認被授權人之下列簽樣真實無誤。
被授權人之簽樣:
請惠予核備。
授權人:
投標廠商: (蓋章)
負 責 人: (xx)
此致
朝陽科技大學
被授權人: | |||
性別: | 出生年月日: | 身份證統一編號: | |
戶籍地址: | |||
通訊地址: | |||
聯絡電話: 中華民國 102 | 年 12 月 | 25 | 日 |
附註:
1、被授權人應攜身份證明文件正本備驗。
2、公司負責人親自參與本案投標,得免附本授權書,惟仍應攜身份證明文件正本備驗。
3、僅以報價單參與一次競標者,得免本授權書。
退 還 押 標 x 申 請 書
x公司參加 貴校「高速網路交換器 、低階網路交換器」採購案投標,倘未得標或廢標或流標,請將押標金:
新台幣 佰 拾 萬 仟 佰 拾 元整
1、□當場退還。(具領人簽章: )
本區由校方勾選,廠商勿勾選。
□得標廠商押標金轉履約保證金。
承辦人員簽章:
2、□本公司未出席請寄還。
此致
朝陽科技大學
投標廠商: (蓋章)
負 責 人: (xx)
中華民國 102 年 12 月 25 日
朝陽科技大學網路組需求規格書
品名 | 數量 | 單位 | 規格及規範 |
低階網路交換器 | 2 | 台 | 一、架構需求 1.本案為更換大樓機房存取端設備,大樓現有交換器架構為多網段 End-to-End VLAN 架構,交換器必須支援 VLAN 作備援及流量負戴xx。 2.校內為大型 Layer2 網路交換環境,並提供 DHCP server 派發網路 IP,設備需提供 Layer2 網路環境攻擊作相關防禦機制如下: a. 只允許管理者的 DHCP 伺服器存在網路中,其他非法 DHCP 伺服器則不能配發 IP address。 b. 可指定 port 上面學習的 mac 數量及可設定 port security 中 mac 的有效時間含絕對時間和相對時間。 c. 防禦 ARP spoofing 的功擊,可限制 ARP 速率。 d. 結合 DHCP,只允許正確的 IP 及 MAC 位址,使用正確的埠傳送網路資料。 3.本校建置 SNMP 網路管理平台,監控校內所有網路設備,目前運作正常穩定,可即時顯示網路狀況,得標廠商需針對提供設備給予技術上支援協助建置。 4.為提高效率,設備操作指令模式(CLI)必須相同或相容於大樓分散層及核心層交換器。 二、保固要求 1. 本案設備保固五年。 2. 本案設備第六年起維護保固總費用,包括軟(含韌體 Firmware)、硬體等不得高於該設備於本案當初決標價之 10%。 三、廠商資格 1.為爭取日後維護時效,投標廠商必須就近在台中地區設有維修辦公室,且定期維護之工程師需有 CCNP(Cisco Certified Network Professional)之證照,投標時需檢附工程師認證及在職證明等相關證明文件。 2. 得標廠商於交貨驗收時,需提供原廠針對本案設備之經銷授權暨保固證明書(正本)、原廠新品證明(正本),保證若得標廠商因故無法提供售後維護時,原廠將無條件提供售後維護,以保障本校之權益。 四、設備規格 |
1. 本機須具備48 埠(含)以上具獨立頻寬之10/100 Fast Ethernet Port 及可擴充 2 個 10/100 /1000 Base-TX Gigabit Ethernet Uplink 埠或。 2. 本機須具備 64 MB(含)以上 DRAM、32MB(含)以上 Flash 等記憶體。 3. 本機須具備至少 8,000 筆(含)以上 MAC Addresses 容量,255 IGMP 群組(含)以上多播路徑。 4. 具備 DHCP relay 及 DHCP Server 功能。 5. 本機須具備 Console Port,提供故障檢測。 6. 設備本身為 1 U 機架高度,可安裝在標準 19 吋機架上。 7. 具備內置 AC 電源供應器,可選用外接式的電源供應器,達到電源備援(Redundant Power Supply)的功能。 8. 每埠需有獨立多功能燈號可顯示連線狀態,連線速度,全雙工模式。 9.需符合 CNS13438 Class A、UL、CE、EN、AS、FCC Class A 等安規。 10.設備MTBF(Mean Time Between Failure)時間,須達16 萬小時(含)以上。 11.為確保各廠牌之真實性,提供設備須以各國原廠網頁公佈型號為準。 12.具備 16 Gbps(含)以上交換頻寬(Forwarding Bandwidth)。 13.封包大小基於 64-byte,具備 13 Mpps(含)以上交換效能 (Forwarding Rate)。 14.可支援超大封包(Jumbo Frames)來滿足資料及影像上的應用。提供在超高速網路(GE)的橋接模式下,最大的傳輸單位(MTU)可逹 9018 Bytes(含)以上;在高速網路(FE)的橋接及路由模式下,最 大的傳輸單位可逹 1546 Bytes(含)以上。 15.提供虛擬網路架構(VLAN)規劃能力,支援 4000 個(含)以上的 VLAN IDs、1005?(含)以上的 Active VLAN 及 128 組(含)以上的 Per VLAN Spanning Tree (PVST+),及 IEEE 802.1Q VLAN Trunking 功能。 16.提供動態 VLAN 配發機置,可同步校內 VLAN 設定,並提供 VLAN 流量修剪機置,避免不必要流量經過。 17.支援 Private VLAN 功能減低廣播封包以爭取更多可用頻寬,進一步根據需求建立同網段不同群組,分?廣播。 18.支援 IEEE 802.1(d,w,s) Spanning-Tree Protocol,提供 Layer 2 連接埠的備援。 19.支援 BackboneFast 及 UpLinkFast 技術,縮短 STP 收斂時間,快速故障回復,增進網路的穩定性和可靠度。 20.提供 STP 防護功能,含 Root bridge 保護、過濾 bpdu,以及防不當 bpdu topology-change 訊息。 21.設備需支援 IPv6。 22.具備 NTP 網路時間校正功能。 23.提供 IEEE802.3ad Link aggregation 功能,並可透過頻寬整合可提供點對點(與交換器,路由器,伺服器間)頻寬可達 |
高速網路交換器 | 1 | 式 | EtherChannel 可達 8Mbps(含)以上的連接能力,並做到流量備援與提昇容錯能力。 24.支援 HSRP 或 VRRP 等備援功能。 25.支援類別服務(CoS),可依 DiffServ Code Point(DSCP)欄位分類,透過各封包分別加標記和再分類來達成,所運用的是 IP 來源/ 目的位址、MAC 來源/目的位址或第四層級的 TCP/UDP 連接埠編號。 26.具備追踨網路目標物件,提供目標網路效能測量與診斷功能, 包含 DNS、HTTP、FTP、語音等功能,並提供圖型化軟體或整合本校監控軟體。 27.設備須內含整合式網路作業系統(Integrated IOS)。 28.具備 CDP 或 LLDP 功能,幫助網管人員收集與本案設備互連之 本校現有網路設備相關資訊。 29.具備 Port Mirror(SPAN)功能,利用 RMON probe 或 network analyzer 可由單一連接埠監控每埠,或一群連接埠或整個交換器的流量監控,並支援流量同時進出。 30.提供相容本校網路設備 RSPAN(remote span)功能或提供其它設備達到相同功能,以利故障排除。 31.提供 TDR(Time-domain reflectometer)的功能以達到偵測 UTP 斷線位置的功能。 32.提供 RMON(Alarm、Event、History、Statistics)功能,收集流量管理、監控與分析等資料。 33.具備 SNMP version 1-3 網管功能及 Trap 功能,以利監控軟體分析網路狀況。 34.具備 trace mac 的功能,可尋找特定 mac 經過的網路拓樸中的設備。 35.支援 IEEE 802.1x,Port-Based 等級安全管理,避免非允許的工作站連接上本交換器。 36.提供 Port ACLs、VLAN ACLs、Router ACLs 功能,能針對單一 VLAN 或 Layer2、Layer3 介面設定存取控制表,具備更嚴格的安全控管。 37.每一連接埠接具備 Broadcast、Multicast、Unicast 風暴防護能力,具備以 pps 為單位設定控制。 38.支援 SSH、Telnet 及 Web-Based 管功能介面提供完整 in-band 管理模式,及 CLI-Base 指令介面透過 console 提供詳細 out-of-band 管理模式。 39.Command 命令模式下必須支援 pipe 功能,含 include、exclude、 begin、redirect 等功能。 40.支援 Auto QoS 功能,可自動偵測 IP Phone 並將流量作分類,並為 egress queue 進行組態,藉此簡化 VoIP(Voice-over-IP)上的 QoS 組態工作。 41.支援 Layer 2 trace route 簡單故障排除功能,可識別封包從來源到目的的實際路徑。 42.支援 Poe 功能,符合 802.3af 標準。 |
43.提供 370w 24Port 15.4w up 能力。 一、架構需求 1.本案為更換大樓機房存取端設備,大樓現有交換器架構為多網段 End-to-End VLAN 架構,交換器必須支援 VLAN 作備援及流量負戴xx。 2.校內為大型 Layer2 網路交換環境,並提供 DHCP server 派發網路 IP,設備需提供 Layer2 網路環境攻擊作相關防禦機制如下: a. 只允許管理者的 DHCP 伺服器存在網路中,其他非法 DHCP 伺服器則不能配發 IP address。 b. 可指定 port 上面學習的 mac 數量及可設定 port security 中 mac 的有效時間含絕對時間和相對時間。 c. 防禦 ARP spoofing 的功擊,可限制 ARP 速率。 d. 結合 DHCP,只允許正確的 IP 及 MAC 位址,使用正確的埠傳送網路資料。 3.本校建置 SNMP 網路管理平台,監控校內所有網路設備,目前運作正常穩定,可即時顯示網路狀況,得標廠商需針對提供設備給予技術上支援協助建置。 4.為提高效率,設備操作指令模式(CLI)必須相同或相容於大樓分散層及核心層交換器。 二、保固要求 1. 本案設備保固五年。 2. 本案設備第六年起維護保固總費用,包括軟(含韌體 Firmware)、硬體等不得高於該設備於本案當初決標價之 10%。 三、廠商資格 1.為爭取日後維護時效,投標廠商必須就近在台中地區設有維修辦公室,且定期維護之工程師需有 CCNP(Cisco Certified Network Professional)之證照,投標時需檢附工程師認證及在職證明等相關證明文件。 2. 得標廠商於交貨驗收時,需提供原廠針對本案設備之經銷授權暨保固證明書(正本)、原廠新品證明(正本),保證若得標廠商因故無法提供售後維護時,原廠將無條件提供售後維護,以保障本校之權益。 四、擴充配件 1.設備原廠 10 SR TenGigabit mini SFP 一顆(含)以上及副廠 10 SR TenGigabit(可擴充現有核心交換器大顆 10G 介面)。 |
2.相容校內現有第三層交換器 4 Port 10/100/1000 光纖擴充模組。五、設備規格 1. 本機須具備 48 埠(含)以上具獨立頻寬之 10/100/1000 Giga Ethernet Port 及可擴充 2 個(含)以上 10G SR TenGigabit Ethernet Uplink 埠。 2. 本機須具備 128 MB(含)以上 DRAM、64MB(含)以上 Flash 等記憶體。 3. 本機須具備至少 8,000 筆(含)以上 MAC Addresses 容量,255 IGMP 群組(含)以上多播路徑。 4. 具備 DHCP relay 及 DHCP Server 功能。 5. 本機須具備 Console Port,提供故障檢測。 6. 設備本身為 1 U 機架高度,可安裝在標準 19 吋機架上。 7. 具備內置 AC 電源供應器,可選用外接式的電源供應器,達到電源備援(Redundant Power Supply)的功能。 8. 每埠需有獨立多功能燈號可顯示連線狀態,連線速度,全雙工模式。 9.需符合 CNS13438 Class A、UL、CE、EN、AS、FCC Class A 等安規。 10.設備MTBF(Mean Time Between Failure)時間,須達30 萬小時(含)以上。 11.為確保各廠牌之真實性,提供設備須以各國原廠網頁公佈型號為準。 12.具備 88 Gbps(含)以上 Forwarding Bandwidth 及 176Gbps(含) 以上 switching Bandwidth。 13.封包大小基於 64-byte,具備 100Mpps(含)以上交換效能 (Forwarding Rate)。 14.可支援超大封包(Jumbo Frames)來滿足資料及影像上的應用。提供在超高速網路(GE)的橋接模式下,最大的傳輸單位(MTU)可逹 9018 Bytes(含)以上;在高速網路(FE)的橋接及路由模式下,最 大的傳輸單位可逹 1546 Bytes(含)以上。 15.提供虛擬網路架構(VLAN)規劃能力,支援 4000 個(含)以上的 VLAN IDs、1005 個(含)以上的 Active VLAN 及 128 組(含)以上的 Per VLAN Spanning Tree (PVST+),及 IEEE 802.1Q VLAN Trunking 功能。 16.提供動態 VLAN 配發機置,可同步校內 VLAN 設定,並提供 VLAN 流量修剪機置,避免不必要流量經過。 17.支援 Private VLAN 功能減低廣播封包以爭取更多可用頻寬,進一步根據需求建立同網段不同群組,分隔廣播。 18.支援 IEEE 802.1(d,w,s) Spanning-Tree Protocol,提供 Layer 2 連接埠的備援。 19.支援 BackboneFast 及 UpLinkFast 技術,縮短 STP 收斂時間,快速故障回復,增進網路的穩定性和可靠度。 20.提供 STP 防護功能,含 Root bridge 保護、過濾 bpdu,以及防不 |
當 bpdu topology-change 訊息。 21.設備需支援 IPv6。 22.具備 NTP 網路時間校正功能。 23.提供 IEEE802.3ad Link aggregation 功能,並可透過頻寬整合可提供點對點(與交換器,路由器,伺服器間)頻寬可達 EtherChannel 可達 8Mbps(含)以上的連接能力,並做到流量備援與提昇容錯能力。 24.支援 HSRP 或 VRRP 等備援功能。 25.支援類別服務(CoS),可依 DiffServ Code Point(DSCP)欄位分類,透過各封包分別加標記和再分類來達成,所運用的是 IP 來源/ 目的位址、MAC 來源/目的位址或第四層級的 TCP/UDP 連接埠編號。 26.具備追踨網路目標物件,提供目標網路效能測量與診斷功能, 包含 DNS、HTTP、FTP、語音等功能,並提供圖型化軟體或整合本校監控軟體。 27.設備須內含整合式網路作業系統(Integrated IOS)。 28.具備 CDP 或 LLDP 功能,幫助網管人員收集與本案設備互連之本校現有網路設備相關資訊。 29.具備 Port Mirror(SPAN)功能,利用 RMON probe 或 network analyzer 可由單一連接埠監控每埠,或一群連接埠或整個交換器的流量監控,並支援流量同時進出。 30.提供相容本校網路設備 RSPAN(remote span)功能或提供其它設備達到相同功能,以利故障排除。 31.提供 TDR(Time-domain reflectometer)的功能以達到偵測 UTP 斷線位置的功能。 32.提供 RMON(Alarm、Event、History、Statistics)功能,收集流量管理、監控與分析等資料。 33.具備 SNMP version 1-3 網管功能及 Trap 功能,以利監控軟體分析網路狀況。 34.具備 trace mac 的功能,可尋找特定 mac 經過的網路拓樸中的設備。 35.支援 IEEE 802.1x,Port-Based 等級安全管理,避免非允許的工作站連接上本交換器。 36.提供 Port ACLs、VLAN ACLs、Router ACLs 功能,能針對單一 VLAN 或 Layer2、Layer3 介面設定存取控制表,具備更嚴格的安全控管。 37.每一連接埠接具備 Broadcast、Multicast、Unicast 風暴防護能力,具備以 pps 為單位設定控制。 38.支援 SSH、Telnet 及 Web-Based 網管功能介面提供完整 in-band 管理模式,及 CLI-Base 指令介面透過 console 提供詳細 out-of-band 管理模式。 39.Command 命令模式下必須支援 pipe 功能,含 include、exclude、 begin、redirect 等功能。 40.支援 Auto QoS 功能,可自動偵測 IP Phone 並將流量作分類,並為 egress queue 進行組態,藉此簡化 VoIP(Voice-over-IP)上的 |
QoS 組態工作。 41.支援 Layer 2 trace route 簡單故障排除功能,可識別封包從來源到目的的實際路徑。 42. 提供同型號設備 Stack 堆疊能力。 本案需提供下列服務: 一、教育訓練及文件 1.提供到校教育訓練,並提供教育訓練之相關文件電子檔。 2. 教育訓練內容得標後可與需求單位進行討論,教育訓練時間至少六小時。二、服務及維護 1. 得標廠商交機時須依需求單位之指定地點,人員到校提供舊機拆卸含清潔保養、檢測, 新機安裝設定等服務。 2. 得標廠商須提供本案設備相關之標準操作/維護作業手冊(紙本或電子檔),內容包括管理、設定、維護、除錯、資料/系統設定備份、log 檢視、常見警訊/異常處理等。 3. 得標廠商需根據上述功能格規,提供目前校內設備架構面可運用及必須調整整合功能相關設定說明及文件資料,必須在建置期間提供並依文件完成建置。 4. 保固期間內,廠商必須提供原版軟體免費更新服務,若設備在正常使用運作情況下發生故障,而在立即報修後仍無法於一個工作天內完修時,得標廠商需免費提供同等級設備供本校暫時使用,以維持網路服務正常運作。 5. 保固期間內,廠商至少需提供下列兩種服務方式:電話技術諮詢服務: a.服務時間:週一至週五,每日 8:00~17:00(不含國定假日)。 b.回應時間: 緊急情況:立即回應。嚴重情況:二小時內。 一般情況:四個工作小時內。 c.服務種類:硬體、溳體(含韌體 Firmware)技術諮詢。 (2) 免費到府維修服務: a.服務時間:週一至週五,每日 8:00~17:00(不含國定假日)。 b.回應時間: 緊急情況:四個工作小時內。 嚴重情況:二十四小時內。 |
一般情況:與客戶預約。 c.服務種類:故障排除、軟體(含韌體 Firmware)更新、每季定期保養。 | |||
○ 預定交貨(完工)期限:103 年 2 月 10 日 ○ 預定交貨(完工)地點:A-302 ○ 保固(維護)期限:5 年 ○ □是 □否 有後續擴充。 ○ 本標案符合「優先採購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生產物品及服務辦法」規定,得依該辦法第 4 條規定,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或團體。 ○ 本標案符合「機關優先採購環境保護產品辦法」規定,得依該辦法第 12 條規定,優先決標予環保產品廠商。 |
*說明: 1.以上規格(含保固期限及預定交貨期限)由使用單位提供,並請填妥簽章。 2.如該購案標購時必須與標單併入標封內。
3.請依政府採購法第 26 條規定辦理,不得限制競爭。
4.如無法以精確之方式說明招標要求,請在規格上註明『或等同品』字樣。
*備註: 政府採購法第26條『機關所擬定、採用或適用之技術規格,其所標示之擬採購產品或服務之特性,諸如品質、性能、安全、尺寸、符號、術語、包裝、標誌及生產程序、方法及評估之程序,在目的及效果上均不得限制競爭。招標文件不得要求或提及特定之商標或xx、專利、設計或型式、特定來源地、生產者或供應者。但無法以精確之方式說明招標要求,而已在招標文件內註明諸如「或同等品」字樣者,不在此限。』
採 購名 稱 | □ 內 購 □ 外 購 | 請 購 單 位電 話 聯 絡 人 | ||||||
項 次 | 名 稱 | 規 格 | 單位 | 數量 | 單價 | 總價 | 備 | 註 |
ITEM | DESCRIPTION | STANDARD | UNIT | QUANTITY | UNIT PRICE | AMOUNT | REMARKS | |
總計:新台幣: | (含稅) | |||||||
廠商基本資料 | 廠商用印 | |||||||
名稱: | ||||||||
地址: | ||||||||
統一編號: | ||||||||
負責人: | ||||||||
連絡人: | ||||||||
行動電話: | ||||||||
連絡電話: | ||||||||
傳真電話: | ||||||||
mail: | ||||||||
備註:*本案交貨安裝(施工)期限為 | 工作天(含例假日)。 | |||||||
*本報價單有效期限為 個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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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陽科技大學報價單
朝陽科技大學財物採購契約範本
朝陽科技大學(以下簡稱甲方)及○○○○(以下簡稱乙方)雙方同意依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採購法)及其主管機關訂定之規定訂定本契約,共同遵守,其條款如下:
第一條 契約文件及效力
(一)契約包括下列文件:
1.招標文件及其變更或補充。
2.投標文件及其變更或補充。
3.決標文件及其變更或補充。
4.契約本文、附件及其變更或補充。
5.依契約所提出之履約文件或資料。
(二)契約文件,包括以書面、錄音、錄影、照相、微縮、電子數位資料或樣品等方式呈現之原件或複製品。
(三)契約所含各種文件之內容如有不一致之處,除另有規定外,依下列原則處理:
1.契約條款優於招標文件內之其他文件所附記之條款。但附記之條款有特別聲明者,不在此限。
2.招標文件之內容優於投標文件之內容。但投標文件之內容經甲方審定優於招標文件之內容者,不在此限。招標文件如允許乙方於投標文件內特別聲明,並經甲方於審標時接受者,以投標文件之內容為準。
3.文件經甲方審定之日期較新者優於審定日期較舊者。
4.大比例尺圖者優於小比例尺圖者。
5.決標紀錄之內容優於開標或議價紀錄之內容。
(四)契約文件之一切規定得互為補充,如仍有不明確之處,以甲方解釋為準。如有爭議,依採購法之規定處理。
(五)契約文字:
1.契約文字以中文為準。但下列情形得以外文為準:
(1)特殊技術或材料之圖文資料。
(2)國際組織、外國政府或其授權機構、公會或商會所出具之文件。
(3)其他經甲方認定確有必要者。
2.契約文字有中文譯文,其與外文文意不符者,除資格文件外,以中文為準。其因譯文有誤致生損害者,由提供譯文之一方負責賠償。
3.契約所稱申請、報告、同意、指示、核准、通知、解釋及其他類似行為所為之意思表示,以中文書面為之為原則。書面之遞交,得以面交簽收、郵寄或傳真至雙方預為約定之人員或處所。
(六)契約所使用之度量衡單位,除另有規定者外,以公制為之。
(七)除另有規定外,契約以甲方簽約之日為簽約日,並溯及自甲方決標之日起生效。
(八)契約所定事項如有違反法令或無法執行之部分,該部分無效。但除去該部分,契約亦可成立者,不影響其他部分之有效性。該無效之部分,甲方及乙方必要時得依契約原定目的變更之。
(九)契約正本 2 份,甲方及乙方各執 1 份。副本 2 份,由甲方單位分別執用。副本如有誤繕,以正本為準。
第二條 履約標的
(一)乙方應給付之標的及工作事項如下:○○○○。
(二)甲方辦理事項如下:給付契約價金新台幣○元整。
第三條 契約價金之給付
契約價金之給付,依下列方式:
依契約價金總額結算。因契約變更致履約標的項目或數量有增減時,就變更部分予以加減價結算。若有相關項目如稅捐、利潤或管理費等另列 1 式計價者,應依結算總價與契約價金總額比例增減之。但契約已訂明不適用比例增減條件者,不在此限。
第四條 契約價金之調整
(一)驗收結果與規定不符,而不妨礙安全及使用需求,亦無減少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效用,經甲方檢討不必拆換、更換或拆換、更換確有困難,或不必補交者,得於必要時減價收受。採減價收受者,按不符項目標的之契約價金 100%減價。
(二)依契約價金總額結算給付者,未列入標價數量清單之項目或數量,其已於契約載明應由乙方供應或為乙方完成履約所必須者,仍應由乙方負責供應,不得據以請求加價。
(三)契約價金,除另有規定外,含乙方及其人員依中華民國法令應繳納之稅捐、規費及強制性保險之保險費。
(四)中華民國以外其他國家或地區之稅捐、規費或關稅,由乙方負擔。
(五)乙方履約遇有下列政府行為之一,致履約費用增加或減少者,契約價金得予調整:
1.政府法令之新增或變更。
2.稅捐或規費之新增或變更。
3.政府公告、公定或管制費率之變更。
(六)前款情形,屬中華民國政府所為,致履約成本增加者,其所增加之必要費用,由甲方負擔;致履約成本減少者,其所減少之部分,得自契約價金中扣除。其他國家政府所為,致履約成本增加或減少者,契約價金不予調整。
(七)乙方為履約須進口自用機具、設備或材料者,其進口及復運出口所需手續及費用,由乙方負責。
(八)契約規定乙方履約標的應經第三人檢驗者,除另有規定外,其檢驗所需費用,由乙方負擔。
第五條 契約價金之給付條件
(一)契約依下列規定辦理付款:
1.驗收後付款:契約驗收後付款為契約價金總額 100%,於驗收後驗收後壹次付清。
2.乙方履約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甲方得暫停給付契約價金至情形消滅為止:
(1)履約實際進度因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落後預定進度達 10%以上者。
(2)履約有瑕疵經書面通知改善而逾期未改善者。
(3)未履行契約應辦事項,經通知仍延不履行者。
(4)乙方履約人員不適任,經通知更換仍延不辦理者。
(5)其他違反法令或契約情形。
3.契約價金總額曾經減價而確定,其所組成之各單項價格得依約定方式調整;未約定調整方式者,視同就各單項價格依同一減價比率調整。投標文件中報價之分項價格合計數額與總價不同者,亦同。
4.乙方計價領款之印章,除另有規定外,以乙方於投標文件所蓋之章為之。
5.乙方於國內員工總人數逾 100 人,履約期間應僱用身心障礙者及原住民之 人數,各應達其國內員工總人數 1%,並均以整數為計算標準,未達整數 部分不予計入。僱用不足者,應分別依規定向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勞工主管機關設立之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專戶及原住民中央主管機關設 立之原住民族就業基金專戶,繳納上月之代金;並不得僱用外籍勞工取代 僱用不足額部分。招標機關應將國內員工總人數逾 100 人之廠商資料公開 於政府採購資訊公告系統,以供勞工及原住民主管機關查核代金繳納情形,招標機關不另辦理查核。
6.契約價金總額,除另有規定外,為完成契約所需全部材料、人工、機具、設備及施工所必須之費用。
(二)乙方請領契約價金時應提出統一發票,無統一發票者應提出收據。
(三)乙方請領契約價金時應提出之其他文件為:
□外國廠商之商業發票。
□成本或費用證明。
□海運、空運提單或其他運送證明。
□送貨簽收單。
□裝箱單。
□重量證明。
□檢驗或檢疫證明。
□保險單或保險證明。
□保固證明。
■契約規定之其他給付憑證文件。
(四)前款文件,應有出具人之簽名或蓋章。但慣例無需簽名或蓋章者,不在此限。
(五)履約標的自中華民國境外輸入,契約允許以不可撤銷信用狀支付外國廠商契約價金,乙方遲延押匯或所提示之文件不符契約或信用狀規定,致甲方無法提貨時,不論甲方是否辦理擔保提貨,其因此而發生之額外倉租及其他費用,概由乙方負擔。
(六)乙方履約有逾期違約金、損害賠償、採購標的損壞或短缺、不實行為、未完全履約、不符契約規定、溢領價金或減少履約事項等情形時,甲方得自應付價金中扣抵;其有不足者,得通知乙方給付或自保證金扣抵。
(七)履約範圍包括代辦訓練操作或維護人員者,其費用除乙方本身所需者外,有關受訓人員之旅費及生活費用,由甲方自訂標準支給,不包括在契約價金內。
(八)分包契約依採購法第 67 條第 2 項報備於甲方,並經乙方就分包部分設定權利質權予分包廠商者,該分包契約所載付款條件應符合本條前列各款規定 (採購法第 98 條之規定除外),或與甲方另行議定。
第六條 稅捐
(一)以新臺幣報價之項目,除招標文件另有規定外,應含營業稅。由自然人投標者,不含營業稅。
(二)乙方為進口施工或測試設備、臨時設施、於我國境內製造財物所需設備或材料、換新或補充前已進口之設備或材料等所生關稅、貨物稅及營業稅等稅捐、規費,由乙方負擔。
(三)進口財物或臨時設施,其於中華民國以外之任何稅捐、規費或關稅,由乙方負擔。
第七條 履約期限
(一)履約期限:
乙方應於○年○月○日以前將採購標的送達甲方請購單位之指定履約場所,安裝測試完畢,且測試結果符合契約規定。
(二)日曆天或工作天(由甲方於招標時載明):
■日曆天:以日曆天計者,星期例假日、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計入。
□工作天:以工作天計者,下列星期例假日、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 均不計入。
1.國定假日:元旦、二二八紀念日、勞動節、國慶紀念日等依中央主管機關公布放假日數免計履約期限。
2.民俗節日:春節、清明節、端午節及中秋節,依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公布放假日數免計履約期限。
3.全國性選舉投票日及各級主管機關臨時公布放假者,免計履約期限。
4.星期日及星期六免計履約期限。但其與前 3 目日期有相互重疊者,不得重複計算。
5.免計入履約期限之日,乙方如有施作者,□應□免計入履約期間
□前述期間全天之工作時間為上午 時 分至下午 時 分,中午休息時間為中午 時 分至下午 時 分;半天之工作時間為上午 時 分至下午 時 分。
(三)契約如需辦理變更,其履約標的項目或數量有增減時,履約期限得由雙方視實際需要議定增減之。
(四)履約期限展延:
1.契約履約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非可歸責於乙方,而需展延履約期限者,乙方應於事故發生或消失後,儘速以書面向甲方申請展延履約期限。甲方得審酌其情形後,以書面同意延長履約期限,且不計算逾期違約金。其事由未達半日者,以半日計;逾半日未達 1 日者,以 1 日計。
(1)發生契約規定不可抗力之事故。
(2)因天候影響無法施工。
(3)甲方要求全部或部分暫停履約。
(4)因辦理契約變更或增加履約標的數量或項目。
(5)甲方應辦事項未及時辦妥。
(6)由甲方自辦或甲方之其他廠商因承包契約相關履約標的之延誤而影響契約進度者。
(7)其他非可歸責於乙方之情形,經甲方認定者。
2.前目事故之發生,致契約全部或部分必須停止履約時,乙方應於停止履約原因消滅後立即恢復履約。其停止履約及恢復履約,乙方應儘速向甲方提出書面報告。
(五)期日:
1.履約期間自指定之日起算者,應將當日算入。履約期間自指定之日後起算者,當日不計入。
2.履約標的須於一定期間內送達甲方之場所者,履約期間之末日,以甲方當
日下班時間為期間末日之終止。當日為甲方之辦公日,但甲方因故停止辦公致未達原定截止時間者,以次一辦公日之同一截止時間代之。
(六)乙方履約交貨之批數如下:
■一次交清。
□分 批交貨。
第八條 履約管理
(一)與契約履約標的有關之其他標的,經甲方交由其他廠商承包時,乙方有與其他廠商互相協調配合之義務,以使該等工作得以順利進行。因工作不能協調配合,致生錯誤、延誤履約期限或意外事故,其可歸責於乙方者,由乙方負責並賠償。受損之一方應於事故發生後儘速書面通知甲方,由甲方邀集雙方協調解決。
(二)履約標的未經驗收移交甲方前,所有已完成之履約標的及到場之材料、機具、
設備,包括甲方供給及乙方自備者,均由乙方負責保管。如有損壞缺少,概由乙方負責。其屬經甲方已估驗計價者,由乙方賠償。部分業經驗收付款者,其所有權屬甲方,禁止轉讓、抵押、出租、任意更換或其他有害所有權行使之行為。
(三)履約標的未經驗收前,甲方因需要使用時,乙方不得拒絕。但應由雙方會同使用單位協商認定權利與義務後,由甲方先行接管。使用期間因非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致遺失或損壞者,應由甲方負責。
(四)契約所需履約標的材料、機具、設備、工作場地設備等,除契約另有規定外,概由乙方自備。
(五)前款工作場地設備,指乙方為契約履約之場地或履約地點以外專為契約材料加工之場所之設備,包括履約管理、工人住宿、材料儲放等房舍及其附屬設施。該等房舍設施,應具備滿足工作人員生活與工作環境所必要的條件。
(六)乙方自備之材料、機具、設備,其品質應符合契約之規定,進入甲方履約場所後由乙方負責保管。非經甲方許可,不得擅自運離。
(七)各項設施或設備,依法令規定須由專業技術人員安裝、履約或檢驗者,乙方應依規定辦理。
(八)乙方接受甲方或甲方委託之機構之人員指示辦理與履約有關之事項前,應先確認該人員係有權代表人,且所指示辦理之事項未逾越或未違反契約規定。乙方接受無權代表人之指示或逾越或違反契約規定之指示,不得用以拘束甲方或減少、變更乙方應負之契約責任,甲方亦不對此等指示之後果負任何責任。
(九)甲方及乙方之一方未請求他方依契約履約者,不得視為或構成一方放棄請求他方依契約履約之權利。
(十)契約內容有須保密者,乙方未經甲方書面同意,不得將契約內容洩漏予與履約無關之第三人。
(十一)乙方履約期間所知悉之甲方機密或任何不公開之文書、圖畫、消 息、
物品或其他資訊,均應保密,不得洩漏。
(十二)轉包及分包:
1.乙方不得將契約轉包。乙方亦不得以不具備履行契約分包事項能力、未依法登記或設立,或依採購法第 103 條規定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或作為分包廠商之廠商為分包廠商。
2.乙方擬分包之項目及分包廠商,甲方得予審查。
3.乙方對於分包廠商履約之部分,仍應負完全責任。分包契約報備於甲方者,亦同。
4.分包廠商不得將分包契約轉包。其有違反者,乙方應更換分包廠商。
5.乙方違反不得轉包之規定時,甲方得解除契約、終止契約或沒收保證金,並得要求損害賠償。
6.前目轉包廠商與乙方對甲方負連帶履行及賠償責任。再轉包者,亦同。
(十三)乙方及分包廠商履約,不得有下列情形:僱用無工作權之人員、供應不法來源之履約標的、使用非法車輛或工具、提供不實證明、非法棄置廢棄物或其他不法或不當行為。
(十四)契約訂有履約標的之原產地者,乙方供應之標的應符合該原產地之規定。
(十五)採購標的之進出口、供應、興建或使用涉及政府規定之許可證、執照或其他許可文件者,依文件核發對象,由甲方或乙方分別負責取得。但屬甲方取得者,甲方得通知乙方代為取得,並由甲方負擔必要之費用。
(十六)前款文件,屬外國政府核發者,以由乙方負責取得或代為取得為原則。
(十七)乙方應對其履約場所作業及履約方法之適當性、可靠性及安全性負完全責任。
(十八)乙方之履約場所作業有發生意外事件之虞時,乙方應立即採取防範措施。發生意外時,應立即採取搶救、復原、重建及對甲方與第三人之賠償等措施。
(十九)甲方於乙方履約中,若可預見其履約瑕疵,或其有其他違反契約之情事者,得通知乙方限期改善。
(二十)乙方不於前款期限內,依照改善或履行者,甲方得採行下列措施:
1.使第三人改善或繼續其工作,其危險及費用,均由乙方負擔。
2.終止或解除契約,並得請求損害賠償。
3.通知乙方暫停履約。
(二十一)履約所需臨時場所,除另有規定外,由乙方自理。
(二十二)甲方提供之履約場所,各得標乙方有共同使用之需要者,乙方不得拒絕與其他廠商共同使用。
(二十三)甲方提供或將其所有之財物供乙方加工、改善或維修,其須將標的運出甲方場所者,該財物之滅失、減損或遭侵占時,乙方應負賠償責任。
(二十四)乙方於甲方場所履約者,應隨時清除在該場所暨週邊一切廢料、垃圾、非必要或檢驗不合格之材料、工具及其他設備,以確保該場所之安全
及環境整潔,其所需費用概由乙方負責。
(二十五)乙方供應履約標的之包裝方式,應符合下列規定:
□防潮、防水、防震、防破損、防變質、防鏽蝕、防曬、防鹽漬、防污或防碰撞等。
□恆溫、冷藏、冷凍或密封。
□每單位包裝之重量、體積或數量:
□包裝材料:
□包裝外應標示之文字或標誌:
■包裝內應隨附之文件:操作手冊或使用說明書
□其他必要之方式:
(二十六)採購標的之包裝及運輸方式,契約未訂明者,由乙方擇適當方式為之。包裝及運輸方式不當,致採購標的受損,除得向保險公司求償者外,由乙方負責賠償。
(二十七)以海空運輸入履約標的:
1. 以 CFR/CPT 或 CIF/CIP 條件簽約者,乙方應依照契約規定負責洽船或洽機裝運。以其他條件簽約者,由甲方負責洽船或洽機裝運。
2.乙方安排之承運船舶,如因船齡或船級問題而發生之額外保險 費,概由乙方負擔。除另有規定外,財物不得裝於艙面。
(二十八)乙方履約人員對於所應履約之工作有不適任之情形者,甲方得要求更換,乙方不得拒絕。
第九條 履約標的品管
(一)乙方在履約中,應對履約品質依照契約有關規範,嚴予控制,並辦理自主檢查。
(二)甲方於乙方履約期間如發現乙方履約品質不符合契約規定,得通知乙方限期改善或改正。乙方逾期未辦妥時,甲方得要求乙方部分或全部停止履約,至乙方辦妥並經甲方書面同意後方可恢復履約。乙方不得為此要求展延履約期限或補償。
(三)契約履約期間如有由甲方分段查驗之規定,乙方應按規定之階段報請甲方監督人員查驗。甲方監督人員發現乙方未按規定階段報請查驗,而擅自繼續次一階段工作時,得要求乙方將未經查驗及擅自履約部分拆除重做,其一切損失概由乙方自行負擔。但甲方監督人員應指派專責查驗人員隨時辦理乙方申請之查驗工作,不得無故遲延。
(四)契約如有任何部分須報請政府主管機關查驗時,應由乙方提出申請,並按照規定負擔有關費用。
(五)乙方應免費提供甲方依契約辦理查驗、測試、檢驗、初驗及驗收所必須之儀器、機具、設備、人工及資料。但契約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契約規定以
外之查驗、測試或檢驗,其結果不符合契約規定者,由乙方負擔所生之費用;結果符合者,由甲方負擔費用。
(六)查驗、測試或檢驗結果不符合契約規定者,甲方得予拒絕,乙方應免費改善、拆除、重作、退貨或換貨。
(七)乙方不得因甲方辦理查驗、測試或檢驗,而免除其依契約所應履行或承擔之義務或責任,及費用之負擔。
(八)甲方就乙方履約標的為查驗、測試或檢驗之權利,不受該標的曾通過其他查驗、測試或檢驗之限制。
(九)甲方提供設備或材料供乙方履約者,乙方應於收受時作必要之檢查,以確定其符合履約需要,並作成紀錄。設備或材料經乙方收受後,其滅失或損害,由乙方負責。
第十條 保證金
(一)保證金之發還情形如下:
□履約保證金於履約驗收合格且無待解決事項後 90 日內發還。有分段或部分驗收情形者,得按比例分次發還。
□履約保證金依履約進度分 期平均發還。
□履約保證金依履約進度分 期發還,各期之條件及比率如下(由甲方於招標時載明):
□乙方於決標日後 7 日內應繳納履約保證金新台幣○元整,履約保證金於履
約驗收合格且無待解決事項後 90 日內發還。
□乙方於履約標的完成驗收付款前應繳納保固保證金新台幣○元整。
□保固保證金於保固期滿且無待解決事項後 90 日內發還。
□差額保證金之發還,同履約保證金。
□其他:
(二)因不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致終止或解除契約或暫停履約者,履約保證金得提前發還。但屬暫停履約者,於暫停原因消滅後應重新繳納履約保證金。
1.有採購法第 50 條第 1 項第 3 款至第 5 款情形之一,依同條第 2 項前段得追償損失者,與追償金額相等之保證金。
2.違反採購法第 65 條規定轉包者,全部保證金。
3.擅自減省工料,其減省工料及所造成損失之金額,自待付契約價金扣抵仍有不足者,與該不足金額相等之保證金。
4.因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致部分終止或解除契約者,依該部分所占契約金額比率計算之保證金;全部終止或解除契約者,全部保證金。
5.查驗或驗收不合格,且未於通知期限內依規定辦理,其不合格部分及所造成損失、額外費用或懲罰性違約金之金額,自待付契約價金扣抵仍有
不足者,與該不足金額相等之保證金。
6.未依契約規定期限或甲方同意之延長期限履行契約之金額,自待付契約價金扣抵仍有不足者,與該不足金額相等之保證金。
7.須返還已支領之契約價金而未返還者,與未返還金額相等之保證金。
8.未依契約規定延長保證金之有效期者,其應延長之保證金。
9.其他因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致甲方遭受損害,其應由乙方賠償而未賠
(四)前款不予發還之履約保證金,得於依本契約規定分次發還而尚未發還者扣抵;不予發還之孳息,則為不予發還之履約保證金於繳納後所生者。
(五)乙方如發生第 3 款所規定 2 目以上之情形,其不發還履約保證金及孳息應合併計算,但合計金額逾履約保證金總金額者,以總金額為限。
(六)保固保證金及其孳息不予發還之情形,準用第 3 款至第 5 款之規定。
(七)保證金以定期存款單、連帶保證書、連帶保證保險單或擔保信用狀繳納者,其繳納文件之格式依採購法之主管甲方於「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所訂定者為準。
(八)保證金之發還,依下列原則處理:
1.以現金、郵政匯票或票據繳納者,以現金或記載原繳納人為受款人之禁止背書轉讓即期支票發還。
2.以無記名政府公債繳納者,發還原繳納人。
3.以設定質權之金融機構定期存款單繳納者,以質權消滅通知書通知該質權設定之金融機構。
4.以銀行開發或保兌之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繳納者,發還開狀銀行、通知銀行或保兌銀行。但銀行不要求發還或已屆期失效者,得免發還。
5.以銀行之書面連帶保證或保險公司之連帶保證保險單繳納者,發還連帶保證之銀行或保險公司或繳納之乙方。但銀行或保險公司不要求發還或已屆期失效者,得免發還。
(九)保證書狀有效期之延長:
乙方未依契約規定期限履約或因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致有無法於保證書、保險單或信用狀有效期內完成履約之虞,或甲方無法於保證書、保險單或信用狀有效期內完成驗收者,該保證書、保險單或信用狀之有效期應按遲延期間延長之。乙方未依甲方之通知予以延長者,甲方將於有效期屆滿前就該保證書、保險單或信用狀之金額請求給付並暫予保管,其所生費用由乙方負擔。其須返還而有費用或匯率損失者,亦同。
(十)履約保證金或保固保證金以其他乙方之履約及賠償連帶保證代之或減收者,連帶保證廠商之連帶保證責任,不因分次發還保證金而遞減。該連帶保證廠商同時作為各機關採購契約之連帶保證廠商者,以 2 契約為限。
(十一)連帶保證廠商非經甲方許可,不得自行申請退保。其經甲方查核,中途失其保證能力者,由甲方通知乙方限期覓保更換,原連帶保證廠商應俟換保
手續完成經甲方認可後,始能解除其保證責任。
(十二)甲方依契約規定認定有不發還乙方履約保證金之情形者,除已洽由連帶保證廠商接續履約者外,該連帶保證廠商應於 5 日內向甲方補繳該不發還金額中,原由連帶保證代之或減收之金額。
第十一條 驗收
(一)乙方履約所供應或完成之標的,應符合契約規定,無減少或滅失價值或不適於通常或約定使用之瑕疵,且為新品。
(二)驗收程序:
1.乙方應於履約標的預定完成履約日前或完成履約當日,將完成履約日期書面通知監造單位及甲方。除招標文件另有規定者外,甲方應於收到該書面通知之日起7 日內會同乙方,依據契約核對完成履約之項目及數量,以確定是否完成履約。
2.履約標的完成履約後有初驗程序者,乙方應於完成履約後 7 日內,將相
關資料送請甲方審核。甲方應於收受全部資料之日起 30 日內辦理初驗,並作成初驗紀錄。
3.初驗合格後,甲方應於 20 日內辦理驗收,並作成驗收紀錄。
4.無初驗程序者,甲方應於接獲乙方通知備驗或可得驗收之程序完成後 30
日內辦理驗收,並作成驗收紀錄。
5.其他( 例如得依履約進度分期驗收, 並得視案件情形採書面驗收):
。
(三)查驗或驗收有試車、試運轉或試用測試程序者,其內容(無者免填):
乙方應就履約標的於 (場所)、 (期間)及 (條件)下辦理試車、試運轉或試用測試程序,以作為查驗或驗收之用。試車、試運轉或試用所需費用,由乙方負擔。但契約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四)查驗或驗收人對隱蔽部分拆驗或化驗者,其拆除、修復或化驗所生費用,拆驗或化驗結果與契約規定不符者,該費用由乙方負擔;與規定相符者,該費用由甲方負擔。契約規定以外之查驗、測試或檢驗,亦同。
(五)履約標的完成履約後,乙方應對履約期間損壞或遷移之甲方設施或公共設施予以修復或回復,並將現場堆置的履約機具、器材、廢棄物及非契約所應有之設施全部運離或清除,並填具完成履約報告,經甲方勘驗認可,始得認定為完成履約。
(六)履約標的部分完成履約後,如有部分先行使用之必要,應先就該部分辦理驗收或分段查驗供驗收之用,並得就該部分支付價金及起算保固期。
(七)乙方履約結果經甲方初驗或驗收有瑕疵者,甲方得要求乙方於 日內(甲方未填列者,由主驗人定之)改善、拆除、重作、退貨或換貨(以下簡稱改正)。逾期未改正者依第 14 條規定計算逾期違約金。但逾期未改正仍在契約原訂履約期限內者,不在此限。
(八)乙方不於前款期限內改正、拒絕改正或其瑕疵不能改正,或改正次數逾 1
次仍未能改正者,甲方得採行下列措施之一:
1.自行或使第三人改正,並得向乙方請求償還改正必要之費用。
2.終止或解除契約或減少契約價金。
(九)因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致履約有瑕疵者,甲方除依前二款規定辦理外,並得請求損害賠償。
第十二條 保固
(一)保固期:本履約標的自全部完成履約經驗收合格日之日起,由乙方保固○年。
(二)保固期內發現瑕疵者,由甲方通知乙方改正。所稱瑕疵,包括損裂、坍塌、損壞、功能或效益不符合契約規定等。
(三)凡在保固期內發現瑕疵,應由乙方於甲方指定之期限內負責免費無條件改正。逾期不為改正者,甲方得逕為處理,所需費用由乙方負擔,或動用保固保證金逕為處理,不足時向乙方追償。但屬故意破壞、不當使用或正常零附件損耗者,不在此限。
(四)保固期內,採購標的因瑕疵致無法使用時,該無法使用之期間得不計入保固期。
第十三條 遲延履約
(一)逾期違約金,以日為單位,乙方如未依照契約規定期限履約,應按逾期日數,每日依契約價金總額 1﹪計算逾期違約金。但未完成履約之部分不影響其他已完成部分之使用者,得按未完成履約部分之契約價金,每日依其 1﹪計算逾期違約金。
(二)採部分驗收者,得就該部分之金額計算逾期違約金。
(三)逾期違約金之支付,甲方得自應付價金中扣抵;其有不足者,得通知乙方繳納或自保證金扣抵。
(四)逾期違約金之總額(含逾期未改正之違約金),以契約價金總額之 20%為上限。
(五)甲方及乙方因下列天災或事變等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契約當事人之事由,致未能依時履約者,得展延履約期限;不能履約者,得免除契約責任:
1.戰爭、封鎖、革命、叛亂、內亂、暴動或動員。
2.山崩、地震、海嘯、火山爆發、颱風、颶風、豪雨、冰雹、水災、土石流、土崩、地層滑動、雷擊或其他天然災害。
3.墜機、沉船、交通中斷或道路、港口冰封。
4.罷工、勞資糾紛或民眾非理性之聚眾抗爭。
5.毒氣、瘟疫、火災或爆炸。
6.履約標的遭破壞、竊盜、搶奪、強盜或海盜。
7.履約人員遭殺害、傷害、擄人勒贖或不法拘禁。
8.水、能源或原料中斷或管制供應。
9.核子反應、核子輻射或放射性污染。
10.非因乙方不法行為所致之政府或甲方依法令下達停工、徵用、沒 入、
拆毀或禁運命令者。
11.政府法令之新增或變更。
12.我國或外國政府之行為。
13.
(六)前款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事由發生或結束後,其屬可繼續履約之情形者,應繼續履約,並採行必要措施以降低其所造成之不利影響或損害。
(七)乙方履約有遲延者,在遲延中,對於因不可抗力而生之損害,亦應負責。但經乙方證明縱不遲延給付,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不在此限。
(八)契約訂有分段進度及最後履約期限,且均訂有逾期違約金者,屬分段完成履約使用或移交之情形,其逾期違約金之計算原則如下:
1.未逾分段進度但逾最後履約期限者,扣除已分段完成履約使用或移交部分之金額,計算逾最後履約期限之違約金。
2.逾分段進度但未逾最後履約期限者,計算逾分段進度之違約金。
3.逾分段進度且逾最後履約期限者,分別計算違約金。但逾最後履約期限之違約金,應扣除已分段完成履約使用或移交部分之金額計算之。
4.分段完成履約期限與其他採購契約之進行有關者,逾分段進度,得個別計算違約金,不受前目但書限制。
(九)契約訂有分段進度及最後履約期限,且均訂有逾期違約金者,屬全部完成履約後使用或移交之情形,其逾期違約金之計算原則如下:
1.未逾分段進度但逾最後履約期限者,計算逾最後履約期限之違約金。
2.逾分段進度但未逾最後履約期限,其有逾分段進度已收取之違約金者,於未逾最後履約期限後發還。
3.逾分段進度且逾最後履約期限,其有逾分段進度已收取之違約金者,於計算逾最後履約期限之違約金時應予扣抵。
4.分段完成履約期限與其他採購契約之進行有關者,逾分段進度,得計算違約金,不受第 2 目及第 3
(十)乙方未遵守法令致生履約事故者,由乙方負責。因而遲延履約者,不得據以免責。
(十一)因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致延誤履約進度,情節重大者之認定,除招標文件另有規定外,適用採購法施行細則第 111 條規定。(甲方得於招標文件載明情節重大之認定方式)
第十四條 權利及責任
(一)乙方應擔保第三人就履約標的,對於甲方不得主張任何權利。
(二)乙方履約,其有侵害第三人合法權益時,應由乙方負責處理並承擔一切法律責任。
(三)乙方履約結果涉及智慧財產權(包含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積體電路電路布局權、營業秘密、植物品種權等)者:(由甲方於招標時載明,互補項目得複選,如僅涉及著作權者,請就第 4 目至第 12 目勾選。註釋及舉例
文字,免載於招標文件)
□甲方取得部分權利(內容由甲方於招標時載明)。
■甲方取得全部權利。
□甲方取得授權(內容由甲方於招標時載明)。
□甲方有權永久無償利用該著作財產權。
□xxxx著作人,並取得著作財產權,甲方取得下列著作財產權授權,於該著作之著作財產權存續期間及約定授權範圍內,有在任何地點、任何時間、以任何方式利用該著作之權利,乙方不得撤銷此項授權,且甲方不須因此支付任何費用。(項目由甲方於招標時勾選)
【1】□重製權 | 【2】□公開口述權 | 【3】□公開播送權 |
【4】□公開上映權 | 【5】□公開演出權 | 【6】□公開傳輸權 |
【7】□公開展示權 | 【8】□改作權 | 【9】□編輯權 |
【10】□出租權 |
□xxxx著作人,其下列著作財產權於著作完成同時讓與甲方,乙方並承諾不行使其著作人格權。(項目由甲方於招標時勾選)
【1】□重製權 | 【2】□公開口述權 | 【3】□公開播送權 |
【4】□公開上映權 | 【5】□公開演出權 | 【6】□公開傳輸權 |
【7】□公開展示權 | 【8】□改作權 | 【9】□編輯權 |
【10】□出租權 |
□xxxx著作人,甲方取得著作財產權,乙方並承諾對甲方不行使其著作人格權。
□以甲方為著作人,並由甲方取得著作財產權之全部。
□甲方出資委託乙方設計之資訊應用軟體於開發或維護完成後,以甲方為著作人,並由甲方取得著作財產權之全部,乙方於開發或維護完成該應用軟體時,經甲方同意:(項目由甲方於招標時勾選)
【1】□取得甲方之使用授權與再授權之權,於每次使用時均不需徵 得甲方之同意。
【2】□取得甲方之使用授權與再授權之權,於每次使用均需徵得甲方同意。
□甲方與乙方共同享有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
□甲方取得授權,於利用著作財產權存續期間,有轉授權他人利用該著作之權利。上開他人包括: (由甲方於招標時載明)
□其他。(內容由甲方於招標時載明)
(四)訂約機關為政府機關者,以政府機關所屬公法人為權利義務主體。
(五)xxxx對於其受雇人或受聘人職務上完成之著作,依著作權法第 11 條第
1 項但書及第 12 條規定,與其受雇人或受聘人約定以乙方為著作人,享有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惟此一約定僅止於乙方與其受雇人或受聘人間。乙方與甲方間之權利及責任,仍以本契約為準。
(六)除另有規定外,乙方如在契約使用專利品,或專利性施工方法,或涉及著作
權時,其有關之專利及著作權益,概由乙方依照有關法令規定處理,其費用亦由乙方負擔。
(七)甲方及乙方應採取必要之措施,以保障他方免於因契約之履行而遭第三人請求損害賠償。其有致第三人損害者,應由造成損害原因之一方負責賠償。
(八)甲方對於乙方、分包廠商及其人員因履約所致之人體傷亡或財物損失,不負賠償責任。對於人體傷亡或財物損失之風險,乙方應投保必要之保險。
(九)乙方依契約規定應履行之責任,不因甲方對於乙方履約事項之審查、認可或核准行為而減少或免除。
(十)履約及賠償連帶保證廠商應保證得標廠商依契約履行義務,如有不能履約情事,即續負履行義務,並就甲方因此所生損失,負連帶賠償責任。
(十一)履約及賠償連帶保證廠商經甲方通知代得標廠商履行義務者,有關廠商之一切權利,包括尚待履約部分之契約價金,一併移轉由該連帶保證廠商概括承受,本契約並繼續有效。得標廠商之保證金及已履約而尚未支付之契約價金,如無不支付或不發還之情形,得依原契約規定支付或發還該得標廠商。
(十二)乙方與其連帶保證廠商如有債務等糾紛,應自行協調或循法律途徑解決。
第十五條 契約變更及轉讓
(一)甲方於必要時得於契約所約定之範圍內通知乙方變更契約(含新增項目),乙方於接獲通知後應向甲方提出契約標的、價金、履約期限、付款期程或其他契約內容須變更之相關文件。契約價金之變更,其底價依採購法第 46 條第 1項之規定。
(二)乙方於甲方接受其所提出須變更之相關文件前,不得自行變更契約。除甲方另有請求者外,乙方不得因前款之通知而遲延其履約期限。
(三)甲方於接受乙方所提出須變更之事項前即請求乙方先行施作或供應,其後未依原通知辦理契約變更或僅部分辦理者,應補償乙方所增加之必要費用。
(四)契約約定之採購標的,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乙方得敘明理由,檢附規格、功能、效益及價格比較表,徵得甲方書面同意後,以其他規格、功能及效益相同或較優者代之。但不得據以增加契約價金。其因而減省乙方履約費用者,應自契約價金中扣除。
1.契約原標示之廠牌或型號不再製造或供應。
2.契約原標示之分包廠商不再營業或拒絕供應。
3.因不可抗力原因必須更換。
4.較契約原標示者更優或對甲方更有利。
(五)契約之變更,非經甲方及乙方雙方合意,作成書面紀錄,並簽名或蓋章者,無效。
(六)乙方不得將契約或債權之部分或全部轉讓予他人。但因公司合併、銀行或保險公司履行連帶保證、銀行實行權利質權或其他類似情形致有轉讓必要,經甲方書面同意者,不在此限。
第十六條 契約終止解除及暫停執行
(一)乙方履約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甲方得以書面通知乙方終止契約或解除契約之部分或全部,且不補償乙方因此所生之損失:
1.有採購法第 50 條第 2 項前段規定之情形者。
2.有採購法第 59 條規定得終止或解除契約之情形者。
3.違反不得轉包之規定者。
4.乙方或其人員犯採購法第 87 條至第 92 條規定之罪,經判決有罪確定者。
5.因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致延誤履約期限,情節重大者。
6.偽造或變造契約或履約相關文件,經查明屬實者。
7.擅自減省工料情節重大者。
8.無正當理由而不履行契約者。
9.查驗或驗收不合格,且未於通知期限內依規定辦理者。
10.有破產或其他重大情事,致無法繼續履約者。
11.乙方未依契約規定履約,自接獲甲方書面通知之次日起 10 日內或 書面通知所載較長期限內,仍未改正者。
12.
(二)甲方未通知乙方終止或解除契約者,乙方仍應依契約規定繼續履約。
(三)契約經依第 1 款規定或因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致終止或解除者,甲方得依其所認定之適當方式,自行或洽其他廠商完成被終止或解除之契約;其所增加之費用及損失,由乙方負擔。無洽其他廠商完成之必要者,得扣減或追償契約價金,不發還保證金。甲方有損失者亦同。
(四)契約因甲方政策變更,乙方依契約繼續履行反而不符甲方政策者,甲方得終止或解除部分或全部契約,並賠償乙方因此所受之損害,但不包含所失利益。
(五)依前款規定終止契約者,乙方於接獲甲方通知前已完成且可使用之履約標的,依契約價金給付;僅部分完成尚未能使用之履約標的,甲方得擇下列方式之一洽乙方為之:
1.繼續予以完成,依契約價金給付。
2.停止製造、供應或施作。但給付乙方已發生之製造、供應或施作費用。
(六)非因政策變更而有終止或解除契約必要者,準用前 2 款規定。
(七)乙方未依契約規定履約者,甲方得隨時通知乙方部分或全部暫停執行,至情況改正後方准恢復履約。乙方不得就暫停執行請求延長履約期限或增加契約價金。
(八)因非可歸責於乙方之情形,甲方通知乙方部分或全部暫停執行,得補償乙方因此而增加之必要費用,並應視情形酌予延長履約期限。但暫停執行期間累計逾 6 個月(甲方得於招標時載明其他期間)者,乙方得通知甲方終止或解除部分或全部契約。
(九)乙方不得對甲方人員或受甲方委託之乙方人員給予期約、賄賂、佣金、比
例金、仲介費、後xx、回扣、餽贈、招待或其他不正利益。分包廠商亦同。違反規定者,甲方得終止或解除契約,或將溢價及利益自契約價款中扣除。
(十)本契約終止時,自終止之日起,雙方之權利義務即消滅。契約解除時,溯及契約生效日消滅。雙方並互負保密義務。
第十七條 爭議處理
(一)甲方與乙方因履約而生爭議者,應依法令及契約規定,考量公共利益及公平合理,本誠信和諧,盡力協調解決之。其未能達成協議者,得以下列方式處理之:
1.依採購法第 85 條之 1 規定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請調解。
2.於徵得甲方同意並簽訂仲裁協議書後,依仲裁法規定提付仲裁,並以機關指定之仲裁處所為其仲裁處所。
3.依採購法第 102 條規定提出異議、申訴。
4.提起民事訴訟。
5.依其他法律申(聲)請調解。
6.依契約或雙方合意之其他方式處理。
(二)依採購法規定受理調解或申訴之機關名稱:教育部,地址:xxxxxxx 0 x,xx:00-00000000。
(三)履約爭議發生後,履約事項之處理原則如下:
1.與爭議無關或不受影響之部分應繼續履約。但經甲方同意無須履約者不在此限。
2.乙方因爭議而暫停履約,其經爭議處理結果被認定無理由者,不得就暫停履約之部分要求延長履約期限或免除契約責任。
(四)本契約以中華民國法律為準據法,並以台中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第十八條 其他
(一)乙方對於履約所僱用之人員,不得有歧視婦女、原住民或弱勢團體人士之情事。
(二)乙方履約時不得僱用甲方之人員或受甲方委託辦理契約事項之機構之人員。
(三)乙方授權之代表應通曉中文或甲方同意之其他語文。未通曉者,乙方應備翻譯人員。
(四)甲方與乙方間之履約事項,其涉及國際運輸或信用狀等事項,契約未予載明者,依國際貿易慣例。
(五)甲方及乙方於履約期間應分別指定授權代表,為履約期間雙方協調與契約有關事項之代表人。
(六)本契約未載明之事項,依政府採購法及民法等相關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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