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平安附加家庭住户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
第一条 总则
本附加保险合同须附加于各种家庭财产保险(以下简称“主保险合同”)。主保险合同所附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凡与本附加保险合同相关者,均为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构成部分。凡涉及本附加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若主保险合同与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条款互有冲突,则以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条款为准。本附加保险合同未尽事宜,以主保险合同的条款规定为准。
第二条 保险责任
(一)本保险合同保险期间内,在保险xxx的房屋内(包括房屋专属的天台、庭院),因发生意外事故导致第三者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二)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第三条 责任免除
(一)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1.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家庭雇佣人员、暂居人员的故意行为、重大过失行为或者犯罪行为;
2.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
3.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4.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
5.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6.被保险人侵害他人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以及个人隐私的行为。
(二)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1.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家庭雇佣人员、暂居人员的人身伤亡及其所有、租用或保
管的财产的损失;
2.被保险人应该承担的合同责任,但无合同存在时仍然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不在此限;
3.罚款、罚金及惩罚性赔偿;
4.精神损害赔偿;
5.间接损失;
6.投保人、被保险人在投保之前已经知道或可以合理预见的索赔情况;
7.被保险人所有、管理的机动车辆或船舶对第三者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8.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精神病人对第三者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9.被保险人饲养的宠物对第三者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10.因高空坠物对第三者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三) 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第四条 赔偿限额
本保险合同的赔偿限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第五条 保险期间
本保险的保险期间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第六条 赔偿处理
(一)被保险人收到受害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时,应立即通知保险人。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对受害人作出的任何承诺、拒绝、出价、约定、付款或赔偿,保险人不受其约束。对于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或超出应赔偿限额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在处理索赔过程中,保险人有权自行处理由其承担最终赔偿责任的任何索赔案件,被保险人有义务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资料和协助。
(二)被保险人获悉可能发生诉讼、仲裁时,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接到法院传票或其他法律文书后,应将其副本及时送交保险人。保险人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处理有关诉讼或仲裁事宜,被保险人应提供有关文件,并给予必要的协助。
对因未及时提供上述通知或必要协助导致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三)被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向保险人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单正本;
2.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填具的索赔申请书;
3.受害人向被保险人提出索赔的相关材料;
4.造成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包括:受害人的病历、诊断证明、医疗费等医疗原始单据;受害人的人身伤害程度证明:受害人伤残的,应当提供具备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伤残鉴定资格的医疗机构出具的伤残程度证明;受害人死亡的,公安机关或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书;
5.造成受害人财产损失的,应包括:损失、费用清单;
6.被保险人与受害人所签订的赔偿协议书或和解书;经判决或仲裁的,应提供判决文
书或仲裁裁决文书;
7.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索赔材料提供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四)保险人的赔偿以下列方式之一确定的被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为基础:
1.被保险人和向其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受害人协商并经保险人确认;
2.仲裁机构裁决;
3.人民法院判决;
4.保险人认可的其他方式。
(五)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负责向
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
(六)在保险期间内,保险人承担的本条款第二条规定的赔偿金额之和累计不超过累计
赔偿限额。
附录:
短期费率表
保险期间已经过月数(个 月) | 1 | 2 | 3 | 4 | 5 | 6 | 7 | 8 | 9 | 10 | 11 | 12 |
年费率的比例(%) | 10 | 20 | 30 | 40 | 50 | 60 | 70 | 80 | 85 | 90 | 95 | 100 |
(注:保险期间已经过月数不足一月的按一月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