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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造業團體協約評析xx和教授 94.08.30
2005 年 5 月 2 日,中華民國營造工程工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台灣區綜合營造工程工業同業公會兩個雇主團體,與代表營造業勞動者之中華民國營造業總工會,共同簽署團體協約,它的意義不僅是國內少見的,以全國性、單一產業、全體勞動者為指涉規範對象的團體協約,也就是類似歐陸先進國家的,不再以單一企業為單位,而是擴及全體產業,達成均衡競爭條件之目標,同時提升該產業全體受僱者之勞動與經濟條件。這份團體協約之重大意義,其實不僅於這一項「全國產業級團體協約」的催生,以及這種團體協約形式的典範意涵,更重要的是,它面對困擾營造業勞動者甚久的外籍勞工競爭、損及本勞工作權,乃至於全國性產業勞資協商機制等問題,都作了堪稱典範的努力。
眾所皆知的,營造業是缺工率與失業率最高的產業,它一方面不斷的排擠本國勞工(原住民勞工首當其衝),然後又不停的抱怨缺工,作為大量引進外勞的軟性訴求與施壓籌碼,從統計上來看這一項矛盾:雖然營造業的平均缺工率,已由 1990 年的 11.53%,降到 2000 年的 3.29%,然合計起來,營造業聯合製造業,雇主們還是宣稱缺工十一萬人,但是有趣的是,這兩個產業卻正是本國勞工失工率最高的產業別,分別均超過 10%,換言之,這兩個產業不停的上演著兩手戲碼:一方面不斷的解僱本勞,另一方面壓迫政府,逼使必須放寬外勞的引進,也就是說,「經濟景氣或結構性的失業」,恐怕不是營造業失業問題的真正關鍵,而比較可能是一個「操作、濫用權利、比較性剝削優勢」(借用一下xxx的經典名詞)的問題本質。然而,在這一份劃時代的團體協約中,勞資雙方建立了「以僱用本勞為原則」、「以全力照顧本勞為目標」、「只有在無法提供充分的本國勞動力,同時經過一定的協議程序與工會同意之外,方得依政府規定補充外勞」等之重大共識,換言之,「保障本勞的工作權」,方是這一團體協約的真正核心內容。在經濟全球化的產業與勞動力供給的結構變遷下,在許多產業爭相以僱用外勞作為施壓手段的情形下,誇張一點的說,我們從營造業團體協約的內涵上,看到了一份真正以「保障勞動者」,而非「重新描繪雇主施壓下的勞工妥協」之法律文件。個人以為,這是本團體協約的最重要意義。
當然,此團體協約可書之處不僅於此:營造業外勞應加入工會,由本勞工會弟兄來共同建立查核機制,達成保護外勞同仁的目的;建立固定的協商機制(所謂的協議委員會),共同處理攸關雙方權益的重大議題,這些都是足堪其他產業學習與效法的絕佳示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