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宣传品制作服务合同
编号: 11NMB106086520221003
采购单位(甲方): 中共昌吉回族自治州委员会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
服务单位(乙方): 昌吉州文化产业投资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规定,并严格遵循 昌吉市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及(或)团体组织 xxxxxxxxxxxxxxxxx(xxxx)-供应商在线征集(2021年第一批类目)-昌吉州文化产业投资有限公司的框架协议 采购项目招标文件、投标文件、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定点服务全疆一张网(服务市场)-供应商在线征集(2021年第一批类目)-昌吉州文化产业投资有限公司的框架协议 服务协议,就甲方委托乙方提供 xxxxxxxxxxxxxxxxx(xxxx)-供应商在线征集
(2021年第一批类目)-昌吉州文化产业投资有限公司的框架协议 服务事宜,双方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一、服务项目、价格
金额单位:元
序号 | 采购计划文号 | 商品名称 | 品牌 | 型号 | 配置要求 | 采购数量 | 单位 | 成交单价 | 小计 |
1 | [2022]368号, [2022]164号 | 宣传品制作服务 | - | - | 志愿者宣传小马甲衣服 | 20 0 | 件 | 14.00 | 2800.00 |
合同总价(元) | 2800.00 | ||||||||
合同总价(大写) | 贰仟捌佰元整 |
二、付款方式
协议签订后,甲方签收乙方发票 5 个工作日内,乙方向甲方一次性支付总费用的 2800 元。
三、本合同货物的交货时间及交货地点
交货方式:现场交货
交货地点:甲方指定地点
四、违约责任
甲乙双方如单方面终止合同(除本合同另有规定和不可抗力外),违约方承违约责任和相应的法律责任。违约方应向另一方支付全部货款
10%的违约金。
五、争议处理
凡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应由双方通过友好方式协商解决,未尽事宜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有关条款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可到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六、其他
1、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2、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或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合同未经双方书面同意不得变更、解除。
4 、本合同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持壹份,代理公司持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法定(授权)代表人(签字): 法定(授权)代表人(签字):
地址: 地址:
电话: 电话: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吉支行
账号: 账号: 309885003010
签订日期: 签订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