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条 甲方可通过(www.sipf.com.cn)、期权交易客户端查询交易结算报告。
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经纪合同
2021年3月版
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经纪合同
甲方:
乙方: 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股票期权交易试点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股票期权业务的相关规章制度及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结算规则等,甲、乙双方经过平等协商,就乙方为甲方提供股票期权(以下简称“期权”)交易经纪服务的有关事项订立本合同。
第一x xxx甲方作如下声明和承诺:
第一章 声明与承诺
1、乙方是依法设立的期权经营机构,具有相应的期权经纪业务资格;
2、乙方具有开展期权经纪业务的必要条件,能够为甲方的期权交易提供相应的服务;
3、乙方承诺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沪深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以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业务规则,不接受投资者的全权交易委托,不对投资者的投资收益或亏损进行任何形式的保证,不编造或传播虚假信息误导投资者,不诱使投资者进行不必要的期权交易;
4、乙方承诺遵守本合同,按本合同为甲方提供期权交易经纪服务。
5、乙方声明,乙方有权根据监管规定将甲方分为普通投资者与专业投资者,并对甲方进行进一步的细化分类和管理。根据前述乙方基于风险承受能力、投资目标等相关因素对甲方的分类和管理,乙方有权向甲方提供本协议项下不同的服务。
根据甲方和本协议项下服务的信息变化情况,乙方有权主动调整甲方的风险承受能力等级、投资者分类、服务分级以及适当性匹配意见,且根据前述变化情况,乙方有权调整向甲方提供的服务。
第二条 甲方向乙方作如下声明和承诺:
1、甲方具有合法的期权投资资格,不存在法律、法规、规章、交易所及中国结算的业务规则禁止或限制其进行期权交易的情形;
2、甲方保证在其与乙方本合同关系存续期内向乙方提供的所有证件、资料均真实、准确、完整、合法,并保证其资金来源合法;
3、甲方已阅读并充分理解乙方向其提供的《股票期权风险揭示书》、《投资者须知》,清楚认识并愿意承担期权市场投资风险;甲方已详细阅读本合同所有条款,并准确理解其含义,特别是其中有关乙方的免责条款;
4、甲方承诺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交易所及中国结算的业务规则,遵守乙方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相关制度和要求;
5、甲方承诺遵守本合同,并承诺遵守乙方的相关管理制度。
6、甲方承诺,甲方接受本协议服务,应向乙方提供相应信息,甲方所提供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甲方所提供的信息发生重要变化、可能影响乙方对甲方的投资者分类的,应当及时告知乙方。甲方存在不按照约定向乙
方提供相关信息,提供信息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以及信息发生变化未及时告知乙方等情况的,乙方有权拒绝向甲方提供本协议项下服务,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及后果,均由甲方自行承担。
第三条 甲方委托乙方从事期权交易,保证所提供的证件及资料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及有效性。甲方声明并保证不具有下列情形: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二)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中国期货业协会、中国证券业协会、交易所、中国结算、期权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机构、期权经营机构的工作人员;
(三)国家机关、事业单位;
(四)证券、期货市场禁止进入者;
(五)未能提供真实、合法、有效开户证明文件的单位或个人;
(六)中国证监会及交易所规定不得从事期权交易的其他单位或个人。
如果以上声明部分或全部不真实,甲方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法律责任并自行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第四条 在本合同关系存续期间,甲方提供给乙方的身份证明文件过期、身份信息发生变更的,甲方有义务及时向乙方提供新的相关材料。否则,乙方有权拒绝甲方开仓和出金指令,并有权进一步限制甲方的交易权限。甲方在开户时提供的其他信息发生变更时,也应及时向乙方更新。如因甲方未能及时提供更新信息而导致的后果、风险和损失由甲方承担。
第五条 乙方根据反洗钱法律法规履行投资者身份识别、可疑交易报告及其他反洗钱义务,甲方应当积极予以配
合。
第六条 乙方应当在营业场所置备期权交易法律、法规、规章、交易所及中国结算业务规则、乙方管理制度等相
关文件,提供网上查询等方式供甲方查询乙方从业人员名册及从业人员资格证明等资料。甲方可以向乙方询问上述材料及其内容的含义,乙方应当予以必要解释。
第七条 合同双方及其员工(如有)不得直接或间接向对方及其员工(如有)输送、收受、索取、谋取不正当利益,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1)提供礼金、礼品、房产、汽车、有价证券、股权、佣金返还等财物,或者为上述行为提供代持等便利;(2)提供旅游、宴请、娱乐健身、工作安排等利益;(3)安排显著偏离公允价格的结构化、高收益、保本理财产品等交易;(4)直接或者间接提供内幕信息、未公开信息、商业秘密和客户信息,明示或者暗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5)其他存在不正当利益的情形。
此外,乙方员工还不得以以下方式谋取不正当xx,xx:(0)以诱导客户从事不必要交易、使用客户受托资产进行不必要交易等方式谋取利益;(2)违规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违规兼任可能影响其独立性的职务或者从事与所在机构或者投资者合法利益相冲突的活动;(3)违规利用职权为近亲属或者其他利益关系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提供便利条件;(4)其他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情形。
第二章 开户
第八条 甲方向乙方申请开立衍生品合约账户(以下简称“合约账户”)及期权保证金账户(以下简称“保证金账户”),须到乙方柜台办理。
甲方向乙方申请开立合约账户的,其合约账户对应的证券账户须同样指定在乙方并委托乙方托管、结算。
第九条 甲方为机构投资者的,应当依法指定合法的代理人(包括开户代理人、指令下达人、资金调拨人、结算
单确认人)。甲方为个人投资者的,不得委托他人作为代理人代理开户。
第十条 甲方指定的代理人在甲方授权范围内所做出的任何行为均代表甲方行为,甲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
任。
甲方如变更代理人,应当书面通知乙方并经乙方确认。甲方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应当在授权委托书以及变
更通知上签字,并加盖甲方公章。
第十一条 甲方为个人投资者的,申请开户前应当如实填写《股票期权投资者适当性综合评估表》,通过乙方根据要求进行的投资者适当性综合评估。
第十二条 甲方为个人投资者的,申请开设合约账户及保证金账户时须出示下列证件,并按甲方要求如实填写开户申请表:
1、本人身份证件(包含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本人身份的法定身份证件,以下统称“有效身份证件”)及其复印件;
2、本人同名证券账户信息。
第十三条 甲方为机构投资者的,开设合约账户和保证金账户时须出示下列证件,并按照甲方要求如实填写开户申请表:
1、法人身份证明文件副本及其复印件,或加盖发证机关确认章的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加盖机构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的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法人同名证券账户信息。
第十四条 甲方提供的开户材料完整,并符合相关条件和要求的,乙方为甲方向中国结算申请配发实名合约账户号码,并为甲方开立保证金账户。
第十五条 甲方在乙方开立的合约账户,仅用于期权合约的交易,不可用于证券现券交易或者存放证券现券。甲方合约账户未完成销户的,不得办理对应证券账户的转指定或者销户业务。
第十六条 甲方在乙方开立的保证金账户,存放甲方用于期权交易、结算与行权交割等的资金。乙方通过该账户对甲方的期权交易进行前端控制、清算交收和计付利息等。
第十七条 甲方开设合约账户与保证金账户时,应同时自行设置交易密码和资金密码(以下统称“密码”)。甲方在正常的交易时间内可以随时修改密码。甲方必须牢记该密码。
甲方应当妥善管理自己的密码,并自定义和全权管理本人的密码。由于甲方管理不善造成密码泄密所带来的损失,乙方不承担责任。
第十八条 乙方根据中国证监会、交易所等的有关规定,对甲方参与期权交易进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甲方应当根据乙方要求,如实提供用于投资者适当性评估及开户的相关信息和材料,并对其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负责。
第十九条 乙方根据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及本合同约定,对甲方参与期权交易的交易权限进行分级管理。
甲方为个人投资者的,乙方根据其适当性管理综合评估结果、期权知识测试分数以及具备的期权模拟交易经历,核定甲方的交易权限。
第二十条 甲方申请调高交易权限级别的,乙方根据交易所的规定及本合同约定对其进行综合评估。甲方申请符合条件的,乙方对其交易权限级别进行调整。
甲方申请调低交易权限级别的,应当提前三个交易日以书面方式告知乙方。
第二十一条 甲方提供的用于投资者适当性评估的相关信息和材料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及时告知乙方。乙方有根据认为甲方不再符合其交易权限对应的资格条件的,可以调低甲方的交易权限级别。
第二十二条 乙方核定、调整甲方交易权限级别的,由乙方在其柜台交易系统中设定或者调整甲方交易权限级别,并以短信、电话或其他方式通知甲方。
甲方应当按照乙方核定或者调整后的交易权限进行期权交易委托。
第二十三条 甲方合约账户内持有持仓及存在未了结债权债务的,乙方有权拒绝为甲方办理合约账户的销户,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和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
第三章 交易委托
第二十四条 乙方接受甲方委托,以乙方名义按照甲方交易指令为甲方进行期权交易,交易结果由甲方承担。
第二十五条 甲方可以通过互联网、期权交易客户端等方式向乙方提交期权交易委托指令(以下简称“交易指令”)。甲方提交的交易指令类型应当符合交易所及乙方的相关规定。
甲方通过互联网下达期权交易指令(以下简称“网上交易”),是指甲方使用计算机、移动终端等设备并通过互联网,或者通过乙方局域网络向乙方下达交易指令,进行期权交易的一种交易方式。
第二十六条 甲方下达交易指令,应当根据乙方确定的格式要求,填写以下内容:
(一)合约账户号码;
(二)期权合约编码;
(三)买卖类型;
(四)委托数量;
(五)委托类型与价格;
(六)交易所及期权经营机构要求的其他内容。
前款第(三)项所称买卖类型,包括买入开仓、买入平仓、卖出开仓、卖出平仓、备兑开仓、备兑平仓等。
前款第(五)项所称委托类型,包括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普通限价委托、市价剩余转限价委托、市价剩余撤销委托、全额即时限价委托、全额即时市价委托等,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普通限价申报委托、全额成交或撤销限价申报委托、对手方最优价格市价申报委托、本方最优价格市价申报委托、最优五档即时成交剩余撤销市价申报委托、即时成交剩余撤销市价申报委托、全额成交或撤销市价申报委托等。
第二十七条 甲方下达的交易指令,应当符合乙方以及交易所规定的要求。乙方电脑系统和交易所交易系统拒绝受理的委托,以及虽被接受但根据交易所业务规则被认为无效的委托,均视为无效委托。
第二十八条 甲方进行网上交易的,乙方交易服务器内的委托记录将作为甲乙双方核查交易指令合法、有效的证明。甲方同意,乙方交易服务器内的交易记录与书面指令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九条 由于网上交易系统受各种因素的影响存在中断的可能性,为保证甲方交易的正常进行,乙方为甲方提供备用下单通道,当甲方不能正常进行网上交易时,应选择书面或电话(须为乙方或经办营业网点届时另行告知的录音电话)方式下达交易指令。
第三十条 甲方以书面方式下达交易指令的,交易指令单的填写应完整、准确、清晰,并由甲方或者甲方指令下达人签字(及 / 或盖章)。
甲方以书面方式下达交易指令的,提交《书面委托单》时间不得晚于交易所规定的此种委托申报的结束时间,并同时为乙方执行交易指令留出必要的合理时间。
第三十一条 甲方通过电话方式下达交易指令的,应当通过乙方身份验证。乙方有权通过校验甲方在开户申请表中预留的身份信息、手机号码、第二联系人信息等方式对甲方进行身份认证,甲方未通过乙方身份验证的,电话方式下达的交易指令有可能被视为无效委托,由此产生的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通过乙方身份认证的交易指令均视为甲方下达的指令,甲方应妥善保存衍生品合约账户预留的手机号码及开户申请表中预留的相关信息,并自行承担因前述资料失密产生的风险和损失。
甲方以电话方式下达交易指令的,乙方有权进行同步录音保留原始交易指令记录。甲方同意,乙方的录音记录将作为甲乙双方核查交易指令合法、有效的证明,与书面指令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十二条 甲方进行柜台委托时,必须提供甲方本人或其授权代理人身份证,并填写委托单,否则乙方有权拒绝受理甲方的委托,由此造成的后果由甲方承担。
第三十三条 甲方在使用非柜台委托方式进行证券交易时,必须严格按照乙方期权交易委托系统的提示进行操作,因甲方操作失误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第三十四条 乙方有权审核甲方的交易指令,包括但不限于资金是否充足、合约标的是否充足、合约持仓是否充足、开仓数量是否超过持仓限额、指令内容是否明确、是否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交易所及中国结算业务规则等,以确定指令的有效性。当确定甲方的指令为无效指令时,乙方有权拒绝执行甲方的指令。
甲方交易指令出现超越其交易权限、持仓限额或者保证金不足等情形的,乙方有权拒绝执行甲方的指令。
第三十五条 甲方在下达交易指令后,可以在指令全部成交之前向乙方要求撤回指令。但如果该指令已经在交易所全部或部分成交,或者按照交易所业务规则不能撤回的,甲方应当承担交易结果。
由于市场原因或者其他非乙方原因导致甲方交易指令全部或者部分无法成交的,乙方不承担责任。乙方错误执行甲方交易指令,除甲方认可的以外,交易结果由乙方承担。
第三十六条 甲方有权查询自己的原始交易凭证、了解自己的账户情况,乙方应当给予积极配合。
第三十七条 乙方应当在其营业场所或者网站向甲方提供国内期权市场行情、信息及与交易相关的服务。乙方可以以举办讲座、发放资料及其他方式向甲方提供期权交易知识和交易技术的培训服务。
第三十八条 乙方提供的任何关于期权市场的行情信息、资讯、分析和培训,仅供甲方参考,不构成对甲方下达指令的指示、诱导或者暗示。
甲方应当对自己的交易行为负责,不能以根据乙方的分析或者信息入市为理由,要求乙方对其交易亏损承担责任。
第三十九条 甲方应当及时了解期权交易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交易所、中国结算的业务规则,并可要求乙方对上述内容进行说明,乙方应予以解释,但甲方不得要求乙方为其作出期权投资判断或决策。
第四章 结算
第四十条 甲方同意,对于甲方的期权合约交易或者行权,乙方以自己的名义或委托结算参与人以其名义与中国结算完成集中结算,并由乙方办理乙方与甲方之间的期权结算,甲方不与中国结算发生结算关系。
甲乙双方发生的纠纷,不影响中国结算依照业务规则正在进行或已经进行的结算业务处理及违约处理。
第四十一条 甲方知晓并认可,甲方合约账户内的持仓,为乙方接受甲方委托以乙方的名义为甲方进行交易所形成的持仓。
甲方对其合约账户内的期权合约行权的,通过甲方合约账户对应的证券账户进行合约标的的行权交割。
第四十二条 甲方在进行期权交易前,应当向乙方交纳足额权利金、保证金;乙方在行权结算的集中交割、交收前,应当向甲方足额收取其应付的合约标的和资金。
除交易所、中国结算业务规则另有规定或者本合同另有约定外,乙方应当向正常履行资金交收和合约标的交割义务的甲方交付其应收的合约标的和资金。
第四十三条 甲方同意,在清算交收过程中,由乙方或其委托结算的结算参与人委托中国结算办理甲方与乙方之间的合约标的及相关证券划转。
乙方应保证其向中国结算发送的合约标的及相关证券划付指令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甲方承担因其委托错误而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发生下列情形的,甲方有权向乙方主张权利,乙方应承担相应责任并负责赔偿直接损失:
(一)因乙方过错,导致甲方被限制开仓或持仓合约被强行平仓的;
(二)因乙方过错,导致甲方应收合约标的被暂不交付或处置的;
(三)乙方对甲方出现交收违约而导致甲方未能取得行权应获得的合约标的或资金的;
(四)乙方发送的有关甲方的合约标的划付指令有误的;
(五)其他因乙方未遵守相关业务规则导致甲方利益受到损害的。
第四十五条 甲方知晓并同意,期权结算业务中发生异常交易情形的,按照交易所、中国结算的相关业务规则处理;期权结算业务中发生业务规则规定的现金结算情形导致甲方被实施现金结算的,按照相关业务规则规定处理。
第四十六条 乙方对甲方的期权交易实行当日无负债结算。甲方在交易日有交易、持仓或者出入金的,xxx在当日结算后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方式提供显示其账户权益状况和成交结果的交易结算报告供甲方查询。
甲方同意在没有交易、持仓及出入金时,乙方可以不对甲方发出交易结算报告,除非甲方特别要求。
第四十七条 乙方应在每日结算以后,及时将甲方账户的交易结算报告、追加保证金通知等文件发送给甲方;甲方应当及时接收乙方发出的交易结算报告、追加保证金通知等文件。
第四十八条 甲方可通过(xxx.xxxx.xxx.xx)、期权交易客户端查询交易结算报告。
第四十九条 乙方向甲方发送追加保证金通知、单独调整保证金通知等文件,或者交易所、中国结算根据其业务规则的规定调整期权交易的保证金标准、持仓限额以及其他相关标准,或者乙方根据本合同约定调整期权交易的保证金标准、持仓限额以及其他相关标准的,乙方按照下述规定采取下述任何一种方式进行通知送达的,视为乙方已经履行本合同项下各项通知义务,同时视为甲方对乙方欲通知的内容已全部知悉,甲方不得以未收到乙方相关通知或乙方未采取适当方式通知等为由,向乙方提出任何异议或索赔要求:
(一)追加保证金通知: 1、电话通知;
2、短信通知;
3、电子邮件通知。
(二)单独调整保证金通知: 1、电话通知;
2、短信通知;
3、电子邮件通知。
(三)交易所、中国结算根据其业务规则的规定调整期权交易的保证金标准、持仓限额以及其他相关标准: 1、营业场所公告;
2、公司网站公告。
(四)乙方根据本合同约定调整期权交易的保证金标准、持仓限额以及其他相关标准: 1、营业场所公告;
2、公司网站公告。
第五十条 甲方有义务及时关注自己的交易结果、持仓情况、保证金和权益变化,并妥善处理持仓,如果甲方因某种原因未接收到当日交易结算报告的,应于下一个交易日开市前 30 分钟前向乙方提出,否则,视同甲方收到当日交易结算报告并已知悉交易结算报告的全部内容。甲方提出未收到交易结算报告的,乙方应及时补发。
第五十一条 甲方在交易日开市前未对前日交易结算报告提出异议的,视为甲方对交易结算报告记载事项的确认。异议应由甲方本人或其授权的结算单确认人以书面方式(传真或当面提交)向乙方提出,乙方应当及时处理所收到的书面异议。
第五十二条 乙方或者甲方要求变更本合同约定的通知方式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并经对方确认后方可生效。否则,由变更造成的通知延误或者损失均由提出变更方负责。
第五十三条 甲方对当日交易结算报告的确认,视为甲方对该日及该日之前所有持仓和交易结算结果、资金出入的确认。
第五十四条 由于乙方原因导致交易结算报告的记载事项出现与实际交易结果和权益不符的,甲方的确认不改变甲方的实际交易结果和权益。对于不符事项,甲、乙双方可以根据原始财务凭证及交易凭证另行确认。
第五十五条 甲方在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内以约定方式向乙方提出书面异议的,乙方应当根据原始指令记录和交易记录及时核实。当对与交易结果有直接关联的事项发生异议时,为避免损失的可能发生或者扩大,乙方在收到甲方的异议时,有权将发生异议的持仓合约进行平仓或者重新执行甲方的交易指令。由此发生的损失由有过错一方承担。
第五章 行权
第五十六条 期权合约到期前 3 个交易日内,乙方将通过期权交易客户端以及下列方式中的任一种或多种方式逐日提醒甲方妥善处理期权交易持仓:
1、网站公告;
2、短信通知;
3、电子邮件通知。
第五十七条 甲方行权的,应当在规定的行权日内的行权申报时段向乙方提交委托指令,并应符合交易所和中国结算的相关规定。否则,乙方有权拒绝接受甲方的行权指令,由此产生的责任由甲方自行承担。
第五十八条 期权交割采取给付合约标的的方式进行,交易所或中国结算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十九条 甲方对认购期权行权的,应当在提交行权指令时向乙方提交足额的行权资金。甲方对认沽期权行权的,应当在提交行权指令时在证券账户中存放足额的合约标的。甲方未按时提交或存放足额的资金或合约标的的,乙方或中国结算有权拒绝接受其行权指令,由此产生的责任由甲方自行承担。
第六十条 甲方被指派为认购期权被行权方的,应当在行权交收前在证券账户内存放足额的合约标的;甲方被指
派为认沽期权被行权方的,应当在行权交收前向乙方提交足额的被行权资金。甲方未遵守前述约定的,由此产生的后果及相应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
第六十一条 根据交易所或中国结算的规定,行权交割采取现金结算方式的,甲方若为资金应付方,应当在行权交收前向乙方提交足额的资金。
第六十二条 甲方出现行权应付合约标的交割不足的,乙方有权按照交易所、中国结算业务规则的规定,以交易所或者中国结算公布的行权现金结算价格,对甲方相应期权合约进行现金结算行权交割。但乙方根据交易所、中国结算相关业务规则以及本合同的规定,利用自有证券履行行权交割义务的除外。
第六十三条 除以下几种情形外,甲方出现行权应付合约标的交割不足的,构成行权合约标的交割违约:
(一)期权合约行权日遇合约标的全天停牌、临时停牌直至收盘,甲方对其持有的实值认沽期权提交行权申报,中国结算对其因合约标的不足未通过有效性检查的行权申报,按照交易所公布的行权现金结算价格,以现金结算方式进行行权交割。
(二)期权合约交收日遇合约标的全天停牌、临时停牌直至收盘,对于甲方行权交割中应交付的合约标的不足部分,按照交易所公布的行权现金结算价格,以现金结算方式进行行权交割。
(三)期权交易出现异常情形,根据交易所向市场发布的公告,对相应期权合约按照交易所公布的行权现金结算价格,以现金结算方式进行行权交割。
(四)乙方、交易所或中国结算认可的其他情形。
第六十四条 甲方构成行权合约标的交割违约的,甲方同意乙方有权按照以下任一方式处理,并承担处置后果:
(一)按照中国结算公布的价格,对甲方相应期权合约进行现金结算行权交割,并有权按照合约标的不足部分当日收盘价的一定比例向甲方收取违约金,违约金比例由乙方按照中国结算、交易所标准确定,甲方对此确认无异议。
(二)自行决定利用自有证券,通过甲方证券账户履行乙方向中国结算的交割义务(乙方无需就此另行通知甲方)。同时,乙方有权按照合约标的当日收盘价的一定比例向甲方收取违约金并按日收取罚息,罚息、违约金比例由乙方根据中国结算、交易所的相关规则确定。
第六十五条 甲方在行权交割中出现应交付的合约标的不足,其合约账户持有未到期备兑开仓合约的,相应备兑证券将被用于当日的行权交割。由此造成的备兑证券不足部分,甲方应按照本合同第六章的规定及时补足备兑备用证券或者自行平仓,否则乙方将有权对其实施强行平仓。
第六十六条 甲方出现行权应付资金交收不足的,构成行权资金交收违约,甲方应按照应付资金不足部分的 1‰按日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第六十七条 甲方出现行权资金交收违约但乙方未对中国结算行权资金交收违约的,乙方有权向甲方暂不交付不低于交收违约金额的应收合约标的。
暂不交付甲方的应收合约标的由乙方委托中国结算划付至乙方证券处置账户,甲方未在交收日的下一交易日 10:00 前向乙方补足行权资金本息的,乙方有权将证券处置账户内相应证券卖出,用于补足甲方欠付的资金和应支付的相关费用(含违约金、罚息等),剩余部分(如有)在三个交易日内归还甲方。
上述情形下产生的法律责任及处置后果,由甲方承担。
第六十八条 乙方进行相关证券处置时,有权自行选择处置证券的品种、数量,如处置证券的价格在当时的市场条件下属于合理的范围,甲方同意不以处置的时机未能选择最佳价格或者数量为由向乙方主张任何权益。
第六十九条 甲方行权资金交收违约并造成乙方对中国结算违约的,乙方有权将甲方相当于交收违约金额的应收合约标的指定为暂不交付合约标的并由中国结算按其业务规则进行处置。相关法律责任及处置后果由甲方承担。
第七十条 行权交收通知、行权资金的交收、合约标的交割及行权交收违约的处理办法,依照交易所、中国结算的交收规则以及本合同的约定执行。
第七十一条 如甲方选择在开户时委托乙方进行默认协议行权的,乙方有权根据本合同约定在行权日交易结束后的行权申报时段内为甲方发出行权申报,甲方同意承担相应的行权结果,并履行合约标的交收、行权资金交收义务。乙方为甲方设置默认协议行权之后 , 甲方可在乙方期权交易系统中设置或者更改委托乙方进行协议行权申报的具体事项。甲方设置内容与本合同约定不一致的,以甲方设置内容为准。
第六章 风险控制
第七十二条 甲方可以以现金或者本合同规定的证券形式向乙方交纳保证金,用于期权交易的结算和期权合约的履行。甲方认购义务仓被行权指派,缴纳的保证金在完成行权交收后归还甲方。
乙方有权根据中国结算及交易所的规定,确定甲方可以提交为保证金的证券品种、范围、折算率、单一证券最高限额、资金保证金最低维持比例、转入、转出方式及要求、处分权利及处置方式以及权益处理等事项,并以公告、通知或者其他方式告知甲方,甲方对此确认无异议并同意接受前述事项的相关约定。
第七十三条 甲方以现金形式交纳的保证金(以下简称“资金保证金”)额度,与甲方以证券形式交纳的保证金
(以下简称“证券保证金”)按照乙方规定的折算率折算后的额度合并计算。
第七十四条 甲方应当根据以下标准,及时、足额向乙方交纳保证金:
(一)合约标的为股票的,每张合约的维持保证金收取比例为交易所收取标准 ×N。
(二)合约标的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以下简称交易所交易基金)的,每张合约的维持保证金收取比例为交易所收取标准 ×N。
N 为信用系数,具体数值以乙方公司网站(xxx.xxxxxxxxx.xxx)公布的数据为准(下同)。
第七十五条 乙方有权按照以下标准,对甲方卖出开仓申报计算对应的开仓保证金额度,并根据甲方保证金余额情况,对其卖出开仓及买入开仓申报进行前端控制。
(一)合约标的为股票的,每张合约开仓保证金计算比例为交易所收取标准 ×N。
(二)合约标的为交易所交易基金的,每张合约开仓保证金计算比例为交易所收取标准 ×N。
第七十六条 乙方有权按照合约及合约标的的最新价对甲方保证金义务仓持仓计算对应的实时保证金,并根据甲方保证金余额情况,对其盘中实时风险进行监控。
具体计算公式以乙方公司网站(xxx.xxxxxxxxx.xxx)公布的数据为准。
第七十七条 甲方保证金余额少于卖出开仓申报对应的开仓保证金额度的,该卖出开仓申报无效。甲方保证金余额等于或者高于卖出开仓申报对应的开仓保证金额度的,该卖出开仓申报有效,乙方在其保证金数据中记减相应的开仓保证金额度。
甲方进行买入开仓时,其资金保证金余额少于买入开仓对应的权利金额度的,该买入开仓申报无效。资金保证金余额等于或者高于买入开仓对应的权利金额度的,该买入开仓申报有效,乙方在其保证金余额中记减相应的权利金额度。
第七十八条 甲方就其持仓合约构建组合策略的,乙方按照交易所、中国结算规定的标准,以及乙方公布的信用
系数的相关规定收取相应保证金。
第七十九条 乙方在期权保证金结算银行开设客户期权保证金账户,统一存放并管理甲方及乙方其他客户交纳的用于期权交易的资金。
第八十条 甲方通过投资者期权银行结算账户向乙方在同一保证金结算银行开设的客户保证金专用账户转账,实现资金保证金的入金;通过将保证金从乙方客户保证金专用账户转出至甲方投资者期权银行结算账户,实现资金保证金的出金。
甲方资金保证金的出入金方式应符合中国证监会、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机构以及保证金结算银行资金结算的有关规定。
甲方单日大额净出金须提前一个交易日预约,大额净出金限额标准以乙方公司网站(xxx.xxxxxxxxx.xxx)公布的标准为准。
第八十一条 乙方在中国结算开设股票期权客户证券保证金账户,统一存放并管理甲方及乙方其他客户交纳的用于期权交易的证券保证金。
第八十二条 甲方知晓并同意,存放在乙方客户证券保证金账户内的证券,作为乙方向中国结算提交的证券保证金,用于乙方期权结算和保证期权合约的履行。
第八十三条 甲方可以根据本合同的约定以及乙方作出的其他规定,将其普通证券账户内持有的证券提交为保证
金。
甲方可以根据本合同的约定以及乙方作出其他的规定,向乙方提出证券保证金转出指令,申请将其提交的证券
保证金转出至甲方普通证券账户。
乙方有权根据交易所及中国结算的业务规则,对甲方转出证券保证金的条件作出规定,并以公告或者通知的方式告知甲方。
第八十四条 甲方应当保证其保证金来源的合法性。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对保证金来源的合法性进行说明,必要时可以要求甲方提供相关证明。
甲方应保证其提交的相关说明及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及完整性,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八十五条 甲方可以通过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网站(xxx.xxxx.xxx.xx)查询期权保证金相关信息。
第八十六条 甲方交存的保证金属于甲方所有,除下列可划转的情形外,乙方不得挪用甲方保证金:
(一)依照甲方的指示支付可用资金;
(二)为甲方交存保证金;
(三)为甲方支付期权合约权利金;
(四)为甲方支付期权行权交收价款或者甲方未履约情况下的违约金;
(五)甲方应当支付的佣金、费用或者代扣税款;
(六)根据中国结算业务规则以自有资金垫付甲方款项后,收回垫付的款项本息及违约金;
(七)根据中国结算业务规则以自有证券通过甲方衍生品合约账户履行乙方行权结算义务后,收回相应的行权资金;
(八)转回利息收入;
(九)有关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交易所、中国结算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十七条 甲方应当根据乙方确定的比例交纳保证金。乙方有权根据交易所、中国结算的规定、市场情况,或者乙方认为有必要时自行调整保证金比例。乙方调整保证金比例时,以乙方发出的调整保证金公告或者通知为准。
第八十八条 乙方认为甲方持有的未平仓合约风险较大时,有权对甲方单独提高保证金比例或者拒绝甲方开仓。在此种情形下,提高保证金或者拒绝甲方开仓的通知单独对甲方发出。
第八十九条 乙方应当对甲方期权保证金账户的有关信息保密,但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特别规定的除外。为保障甲方保证金的安全,甲方同意乙方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或要求,向期权保证金安全存管机构报送甲方
与保证金安全存管相关的信息。
第九十条 乙方有权通过客户风险度对甲方风险进行监控;客户风险度:实时保证金 / 衍生品账户保证金总额 *100%
保证金总额包括资金保证金和证券保证金(扣除行权待交收等冻结的资金后)。
第九十一条 乙方有权制定并调整追保线、强平线、即时平仓线,追保线、强平线、即时平仓线标准以乙方公司网站(xxx.xxxxxxxxx.xxx)公布的数据为准,并通过乙方公司网站(xxx.xxxxxxxxx.xxx ) 的方式通知甲方,相关内容自公告列明的生效日起对双方发生法律约束力。甲方不得以未收到相关通知为由对此提出任何异议或追索要求。
第九十二条 当甲方客户风险度到达追保线以上,乙方有权通过短信、电子邮件等任一种或两种方式向甲方发送追加保证金的通知,同时限制甲方买入开仓和卖出开仓。乙方以短信、邮件等任一种或两种形式通知甲方的,即视为已履行本条规定的通知义务,甲方不得以未收到相关通知为由对此提出任何异议或追索要求。
第九十三条 当甲方盘中客户风险度到达强平线,乙方将通过短信、邮件等任一种或两种形式向甲方发送强平通知,要求甲方及时追加保证金或自行平仓,若风险度上升超过即时平仓线,乙方有权对甲方合约持仓按照强行平仓原则在不另行通知甲方的情况下进行即时平仓,直至客户风险度低于追保线。甲方对此充分理解,并自行承担上述损失。
第九十四条 当甲方盘后客户风险度到达强平线,乙方将通过短信、电子邮件等任一种或两种方式向甲方发送强平通知,要求甲方在下一交易日 10:00 前追加保证金或者自行平仓 , 直至客户风险度低于追保线,否则乙方有权对甲方合约持仓按照强行平仓原则在不另行通知甲方的情况下进行即时平仓,直至客户风险度低于追保线。甲方对此充分理解,并自行承担上述损失。
第九十五条 当甲方盘中客户风险度到达即时平仓线,乙方有权对甲方合约持仓按照强行平仓原则在不另行通知甲方的情况下进行即时平仓,直至客户风险度低于追保线。乙方有权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向甲方发送对账单及强行平仓报告。甲方对此充分理解,并自行承担上述损失。
第九十六条 当甲方盘后客户风险度到达即时平仓线,乙方将通过短信、电子邮件等任一种或两种方式向甲方发送强平通知,要求甲方在下一交易日开市前追加保证金直至客户风险度低于追保线。甲方须在下一交易日开市前追加保证金直至客户风险度低于追保线,否则乙方有权对甲方合约持仓按照强行平仓原则在不另行通知甲方的情况下进行即时平仓,直至客户风险度低于追保线。甲方对此充分理解,并自行承担上述损失。
第九十七条 乙方因甲方保证金不足实施强行平仓时,按照下列原则执行平仓: 1、选择平仓合约的原则:
按前一交易日日终对冲后持仓量由大到小顺序选取待平仓合约,或占用保证金由大到小顺序选取待平仓合约,或可释放保证金由大到小顺序选取待平仓合约。
2、申报价格和方式:
乙方使用市价申报指令执行强行平仓;
3、甲方知晓并同意,因甲方自行平仓且未成交影响乙方强行平仓的,乙方有权撤销甲方相应申报,乙方完成强行xxxx后,无须对所撤销申报的剩余合约再行申报。甲方对此充分理解,并自行承担上述损失。
第九十八条 当标的证券发生分红、派息等事项时,除权除息日合约单位变化可能导致甲方备兑持仓所需担保证券数量不足,甲方应当在乙方规定时间内自行平仓或补足备兑证券。如甲方未在乙方规定时间自行平仓或补足备兑证券的,视为甲方备兑持仓的担保证券不足。
第九十九条 对于上海证券交易所期权合约,当甲方备兑持仓的担保证券不足时,乙方将于当日向甲方发出平仓通知,甲方应当在下一交易日开市后 10:00 前自行平仓或补足备兑证券并锁定,否则乙方有权就不足部分对甲方的部分或全部未平仓合约即时平仓,直至甲方备兑担保证券足额。甲方对此充分理解,并自行承担上述损失。
第一百条 对于深圳证券交易所期权合约,当甲方备兑持仓的标的证券不足时,中国结算将备兑不足部分转为普通义务仓,并冻结甲方相应维持保证金,由此引起的甲方客户风险度上升超过追保线、强平线或即时平仓线的,将按本合同第九十一至九十六条的相关约定处理。甲方对此充分理解,并自行承担上述损失。
第一百〇一条 乙方因甲方备兑证券不足实施强行平仓时,按照下列原则执行平仓,甲方对此充分理解,并自行承担强行平仓的损失:
1、选择平仓合约的原则:
按照上一交易日收盘后备兑证券不足账户内对应合约持仓量由大到小的顺序选取平仓合约。 2、申报价格和方式:
乙方使用市价申报指令执行强行平仓;
3、甲方知晓并同意,因甲方自行平仓且未成交影响乙方强行平仓的,乙方有权撤销甲方相应申报,乙方完成强行xxxx后,无须对所撤销申报的剩余合约再行申报。
第一百〇二条 乙方根据交易所的持仓限额规定,对甲方未平仓合约数量进行管理。乙方核定甲方的持仓限额标准为:
1、单个合约品种的权利仓持仓限额为交易所公布的相应持仓限额;
2、单个合约品种的总持仓限额为交易所公布的相应持仓限额;
3、单个合约品种单日开仓限额为交易所公布的相应开仓限额。
乙方据此对甲方的开仓及持仓情况进行前端控制。乙方可以根据交易所公布的持仓限额标准以及甲方实际情况,调整甲方的持仓限额标准,并以公司网站公告或者电子邮件等方式告知甲方。
第一百〇三条 甲方为个人投资者的,乙方核定其持有的权利仓对应的总成交金额限额(以下简称买入金额限额)为甲方证券账户持有的证券市值与资金账户可用余额(不含融入的证券和资金)的 10%。
乙方据此对甲方买入开仓并持仓情况进行前端控制。乙方可以根据交易所公布的标准以及甲方实际情况,调整甲方的买入金额限额标准,并以公司网站公告或者电子邮件方式等告知甲方。
第一百〇四条 当甲方持有的未平仓合约数量超过持仓限额规定时,乙方当日向甲方发出平仓通知,甲方应当在
下一交易日上午 10:00 前立即自行平仓,否则乙方有权对甲方的部分或全部未平仓合约强行平仓,直至甲方满足持仓限额要求。
因交易所采取风险控制措施等原因统一降低持仓限额、乙方根据经纪合同约定对甲方的持仓限额作出调整或者甲方申请的持仓额度到期,导致甲方未平仓合约数量超过持仓限额规定的,乙方不对甲方超出持仓限额的持仓实施强行平仓,但甲方在自行平仓直至满足降低后的持仓限额前不得再进行相应买入或者卖出开仓。
第一百〇五条 乙方因甲方超出持仓限额实施强行平仓时,按照下列原则执行平仓,甲方对此充分理解,并自行承担强行平仓的损失:
1、选择平仓合约的原则:
对单个合约品种持仓超限的,待平仓合约选择范围为在该合约品种中优先选取总持仓量大的合约作为待平仓合约;若同时发生权利仓超仓和总持仓超仓,按照“先权利仓,后总持仓”的原则进行处理;对同一合约义务仓进行强行平仓的,先对非备兑持仓进行强行平仓。
2、申报价格和方式:
乙方使用市价申报指令执行强行平仓;
3、甲方知晓并同意,因甲方自行平仓且未成交影响乙方强行平仓的,乙方有权撤销甲方相应申报,乙方完成强行xxxx后,无须对所撤销申报的剩余合约再行申报。
第一百〇六条 甲方知晓并同意,交易所、中国结算有权根据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对甲方持有的未平仓合约实施强行平仓。甲方不对交易所或中国结算根据业务规则规定执行的强行平仓主张权益。
第一百〇七条 乙方、中国结算根据法律、法规、规章、业务规则或者本合同约定进行强行平仓时,甲方是直接责任人的,应承担强行平仓的手续费及由此产生的结果,并享有强行平仓产生的盈利,由于市场原因导致乙方无法采取强行平仓措施产生的损失由甲方承担;甲方不是直接责任人的,由乙方先行向甲方承担相关损失,再向直接责任人追索,甲方应当提供必要协助。
第一百〇八条 乙方选择的平仓价位和平仓数量在当时的市场条件应当属于合理的范围。甲方同意不以强行平仓的时机未能选择最佳价位和数量为由向乙方主张权益。
乙方强行平仓不符合法定或者约定条件并有过错的,除甲方认可外,应当在下一交易日闭市前恢复被强行平仓的持仓,或者根据甲方的意愿采取其他合理的解决办法,并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直接损失。
乙方在采取本节规定的强行平仓措施后,应在事后及时将有关情况告知甲方。
第一百〇九条 甲方被交易所要求报告持仓情况的,应当按照规定的内容及时间要求,向乙方报告其持仓、资金以及交易用途等情况,并由乙方提交给交易所。
甲方应当配合乙方履行报告义务,向乙方如实提供前款所列资料,保证所提供资料真实、准确、完整。若甲方不提供或乙方有合理理由怀疑其提供的信息虚假或不准确,乙方有权要求其及时补正。若甲方不按要求补正,由此产生的后果由甲方承担。
第一百一十条 程序化交易报备
甲方使用可以通过计算机程序实现自动下单或者快速下单等功能的交易软件的,应当在使用前述交易软件的 10个交易日前将交易所要求报备的内容告知乙方。
甲方未履行前述告知义务产生的后果由甲方承担。
第一百一十一条 程序升级报备
对于已报备的程序交易软件,因交易策略或风控措施有较大改变,需要对软件进行升级的,甲方应提前 10 个交易日向乙方报备。因风险控制等需要,甲方对程序化软件进行紧急升级的,应立即向乙方报备,并对情况进行说明。
甲方未履行前述告知义务产生的后果由甲方承担。
第一百一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对甲方采取提高保证金、限制开仓、限制甲方期权合约账户全部或部分功能、拒绝甲方委托或者终止经纪关系等措施:
(一)甲方提供的资料、证件失效或严重失实的;
(二)乙方认定甲方资金来源不合法,或甲方违反反洗钱监管规定的;
(三)甲方有严重损害乙方合法权益、影响其正常经营秩序的行为;
(四)甲方发生符合交易所异常交易认定标准的异常交易行为或其他违规交易行为的;
(五)乙方应监管部门要求或者甲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及交易所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章 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
第一百一十三条 x合同同时满足下列条件后生效:
(一)甲方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署;甲方为机构投资者的,应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署并加盖公章;
(二)乙方加盖股票期权业务合同专用章、受理人签署。
(三)甲方衍生品合约账户开立成功。
第一百一十四条 x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及交易所或者中国结算的业务规则发生变化,甲方特此授权乙方有权依照上述变化直接变更本合同与此相关部分的条款,变更或补充条款优先适用。
甲方特别同意,根据上述情况的变化,乙方对本合同有关条款进行的变更或补充,通过在乙方网站发布公告的方式向甲方发出,变更或补充合同于该公告发出后次日生效。变更与补充合同生效之前,甲方有权与乙方进行协商。甲方未在约定的时间内与乙方协商的,变更或补充合同内容自生效之日起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第一百一十五条 除前条所述情况外,如需变更或者补充本合同的,甲方特此授权乙方可直接变更或补充本合同,变更或补充的内容以在乙方网站发布公告的方式通知甲方,该公告发出三个交易日内甲方未提出书面异议的,变更或补充合同生效。
第一百一十六条 x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未列明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及交易所、中国结算的规则、乙方相关业务规则以及期权交易惯例处理。
第一百一十七条 甲乙双方均有权经协商一致后解除本合同,合同的解除对已发生的交易无溯及力。
第一百一十八条 乙方向甲方提出解除合同的,应当提前三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甲方未在此期间内自行清理账户的,乙方有权拒绝甲方的新单交易指令及资金调拨指令,甲方应对其账户清算的费用、清算后的债务余额以及由此造成的损失负全部责任。
第一百一十九条 甲方可以通过注销账户的方式终止本合同。但在下列情况下,甲方不得注销账户或者终止合同:
(一)甲方账户上持有未平仓合约或存在交收遗留问题尚未解决;
(二)甲方与乙方有未清偿的债权、债务关系;
(三)甲方与乙方有交易纠纷尚未解决的。
第一百二十条 乙方因故不能从事期权业务时,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妥善处理甲方的持仓和保证金。经甲方同意,
乙方应将甲方持仓和保证金转移至其他期权经营机构,由此产生的合理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一百二十一条 甲方、乙方终止合同的,甲方应当办理书面销户手续,签署《销户确认书》。
第八章 免责条款与争议解决
第一百二十二条 由于地震、火灾、战争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交易中断、延误等,乙方不承担责任,但应当在条件允许的范围内采取一切必要的补救措施以减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
第一百二十三条 由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或者交易所、中国结算修改业务规则或者采取包括但不限于调整保证金、调整涨跌停价格、调整持仓限额、限制交易、取消交易、强行平仓等风险控制措施等导致甲方承担的风险或者损失,交易所、中国结算及乙方不承担责任。
第一百二十四条 由于通讯系统繁忙、中断,计算机交易系统故障,网络及信息系统故障,电力中断等原因导致指令传达、执行出现延迟、中断或数据错误,乙方没有过错的,乙方不承担责任。
第一百二十五条 由于不可抗力、意外事件、交易所或者中国结算发生技术故障、重大差错等突发事件及交易所、中国结算采取的相关措施,造成甲方损失的,交易所、中国结算及乙方不承担责任。
第一百二十六条 由于互联网上黑客攻击、非法登录等风险的发生给甲方造成的损失,乙方不承担责任。
第一百二十七条 乙方交易系统与交易所、中国结算的交易和结算系统的时间可能存在不一致。甲方通过乙方交易系统提交期权交易委托时,乙方交易系统时间仅供参考,实际申报、成交等时间以交易所交易主机的时间为准。乙方对交易系统显示时间的准确性及其与交易所、中国结算的系统时间的一致性不作任何保证,亦不就此承担责任。第一百二十八条 x合同如列明一方“有权”采取某些措施或行使某项权利,该方可根据己方判断决定是否采取
该措施或行使该权利,该方未采取相关措施或行使某项权利的,不构成对本合同的违反,不因此向对方承担任何责任,对方不得以此为由提出任何追索和要求。
第一百二十九条 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甲乙双方可以自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章 其他事项
第一百三十条 甲方不得利用在乙方开立的账户,以乙方工作人员的身份活动,通过网上交易或其他形式开展期权经纪业务或其他活动。若因甲方过错而使乙方遭受损失和不良影响的,甲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一百三十一条 甲方应当向乙方支付期权交易和交收的佣金。佣金收取按照双方约定的《佣金及协议行权约定》执行。
第一百三十二条 甲方应当支付乙方向交易所、中国结算代付的各项费用及税款。
第一百三十三条 甲方确认并同意由乙方代表甲方向第三方邮件服务商申请电子邮箱,用于甲方接收乙方向甲方发送的股票期权业务相关通知,该电子邮箱不能删除邮件,也不能接收除乙方之外的邮件。甲方应对开户时获得的电子邮箱账号和初始密码进行确认(如需),应尽快修改密码并妥善保管该电子邮箱账号及密码。甲方应严格按照规定规范使用第三方电子邮箱,并承担由于使用不当或者账号密码等信息保管不善而造成的损失。
第一百三十四条 乙方履行本合同项下的通知义务,按照下述任何一种方式进行通知送达的,视为乙方已经履行本合同项下各项通知义务,同时视为甲方对乙方通知的内容已全部知悉 :
(一)以电子邮件方式发送通知的,以电子邮件发出即视为已通知送达;
(二)以电话方式通知的,以通话通知当时视为已通知送达;
(三)以短信方式通知的,以短信发出时即视为已通知送达;
(四)以邮寄方式通知的,以寄出后 3 个自然日视为已通知送达
(五)通过乙方公司网站 (xxx.xxxxxxxxx.xxx )、网上交易系统或营业网点营业场所以公告方式通知的,公告发布时即视为已通知送达;
(六)甲方自行签领书面通知的,甲方签领后即为通知送达。
乙方向甲方送达的追加保证金通知、单独调整追加保证金通知、强平通知,可采用电话、电子邮件或短信等方式。乙方通过上述方式之一向甲方发送了追加保证金通知、强平通知的,即视为已履行了本合同约定的通知义务。
甲方指定的邮寄地址、电子邮箱、电话、手机号码以开户申请表中列明的信息为准。甲方提供的联络方式如有变动,应当及时到乙方营业网点办理资料变更手续,否则乙方仍然以变动前的联络方式为有效联络方式。甲方应该确保上述通讯方式真实、有效、畅通,不得以未收到乙方相关通知或乙方未采取适当方式通知等为由,向乙方提出任何异议或索赔要求。
第一百三十五条 x合同未尽事宜,按照乙方股票期权业务规则等相关业务规则执行;甲方确认同意,乙方股票期权业务规则进行补充或者修改调整的,前述补充或修改调整的内容通过乙方公司网站 (xxx.xxxxxxxxx.xxx )公告通知后即生效,甲方应遵守该补充或调整修改的业务规则。甲方不得以未收到乙方相关通知或乙方未采取适当方式通知等为由,向乙方提出任何异议或索赔要求。
第一百三十六条 《股票期权交易风险揭示书》、《投资者须知》、《开户申请表》及其他补充合同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 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一百三十七条 x合同可采用电子方式或纸质方式签署。
采用电子方式签署本协议的,甲方以电子签名方式签署本合同与在纸质合同上手写签名或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无须另行签署纸质协议。
采用纸质方式签署本协议的,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个人签字 / 机构盖章): 乙方: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机构经办人(签字): 受理人 :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