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國外信用評等機構,指 Moody’s Investors Service、
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從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處理程序
(107.6.15 股東會通過修正)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本公司從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茲依據「保險業從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管理辦法」及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訂立本交易處理程序。
第二條 x交易處理程序用詞,定義如下:
一、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指為避險目的及結構型商品投資,辦理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
二、避險目的之交易,指符合下列條件之交易:
(一)、被避險項目已存在並使本公司暴露於損失之風險中,且可明確辨認。
(二)、避險衍生性金融商品可降低被避險項目風險,並被指定作為該項目之避險。
(三)、執行避險交易時,若避險衍生性金融商品連結標的與被避險項目不同者,應於正式書面文件中指定避險衍生性金融商品連結標的與被避險項目,且證明避險衍生性金融商品之連結標的或其商品組合與被避險項目間存在高度相關性。
三、被避險項目,指已投資部位。
四、被避險項目之風險,指被避險項目之價格、利率、匯率及信用等風險。
五、高度相關性,指以過去三個月以上之全部交易歷史資料為樣本計算,避險衍生性金融商品之連結標的或其商品組合與被避險項目價格變動率或報酬率相關係數達百分之七十以上。
六、結構型商品投資之交易,指投資由金融機構發行或保
證,結合固定收益商品與衍生性金融商品之組合型式商品之交易。
七、總(名目)價值,指依下列規定計算之金額:
(一)、於選擇權契約,指履約價款乘以理論避險比率再乘以持有口數之總和。
(二)、於利率類交換契約,指被避險標的名目本金乘以理論避險比率之總和。
(三)、於有槓桿倍數之衍生性金融商品契約,指契約名目本金乘以倍數之總和。
(四)、於前三目以外之其他衍生性金融商品契約,指契約金額或名目本金之總和。
八、國外信用評等機構,指 Moody’s Investors Service、
Standard & Poor’s Corp.或 Fitch Ratings Ltd.。
第二章 交易原則與方針
第三條 x公司得基於避險目的,從事與投資保險法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一規定之國內有價證券或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三規定之放款有關之下列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
一、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或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交易之認購(售)權證。
二、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交易之期貨交易契約,及該公司經主管機關核准與國外交易所簽署合作協議,於該國外交易所上市之期貨交易契約。
三、符合下列條件之本國及外國金融機構依法得辦理之前二款以外之各種標的之衍生性金融商品:
(一)、最近一期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之比率、自有資本適足比率、調整後淨資本額占期貨交易人未沖銷部位所需之客戶保證金總額比例,符合法定標準之本國金融機構。
(二)、最近一年長期債務信用評等等級經國外信用評等機構評定達 BBB+級或相當等級以上之外國金融機構。
第四條 x公司得基於避險目的,從事與投資保險法第一百四十六條之四及保險業辦理國外投資管理辦法規定之國外有價證券相關之下列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
一、經主管機關依期貨交易法第五條公告期貨商得受託從事之國外期貨交易。
二、符合第三條第三款所定條件之本國及外國金融機構依法得辦理之前款以外之各種標的之衍生性金融商品。
第五條 從事避險目的所持有之衍生性金融商品,其契約之總(名目)價值,合計不得超過持有被避險項目部位之總帳面價值。 前項為避險目的所持有之未沖銷多、空頭部位之契約總(名目)價值,符合下列沖抵原則者得相互沖抵:
一、衍生自相同之利率、有價證券、指數、或指數股票型基金之期貨或選擇權。
二、衍生自價格變動呈高度相關之利率或固定收益證券之利率交換、期貨或選擇權,且不得從事實物交割。
第六條 x公司得基於避險目的,從事與投資保險法第一百四十六條之四及保險業辦理國外投資管理辦法所定投資項目有關之貨幣間之遠期外匯交易、換匯交易、換匯換利交易及其他匯率避險交易,且其交易契約總(名目)價值得不計入第五條限額規定計算。
第七條 x公司從事結構型商品投資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該結構型商品應符合下列條件,其投資總額不得超過可運用資金之百分之十:
一、最終到期日不得超過十年。
二、到期本金之保本比率為百分之百,但最終到期日未逾五年者,到期本金之保本比率得調整為百分之九十以上。
三、相關衍生性金融商品操作風險由該發行機構承擔。
前項結構型商品之發行或保證機構,應為依法得辦理且符合第三條第三款所定條件之本國及外國金融機構。
第八條 x公司從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之交易策略(包括避險目的及結構型商品投資)如下:
一、從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係以規避實體資產可能產生損
失之風險,並以安全性及流動性並重為原則。
二、從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損失上限為全部或個別契約總 (名目)價值之 20%。若損失超過預定停損點,投資或操作人員應立即提出合理分析建議呈報證券投資小組或相關權責人員裁示。
三、嚴格評估交易對象之信用狀況與專業能力。
四、從事結構型商品投資應具保本特性且對連結標的金融商品經過充份評估分析,在風險有限下取得合理報酬為主要原則。
第三章 作業程序
第九條 避險目的之衍生性金融商品負責層級及授權額度如下表:
單一契約總(名目)價值:新台幣 | 負責層級 | 交易人員 |
未逾一億元 | 總經理 | 投資單位人員 |
未逾五億元 | 董事長 | 投資單位人員 |
五億元以上 | 董事會 | 投資單位人員 |
換匯或遠期契約之展期續約則不受上述限制,展期合約由投資單位依照原始交易核決執行。
結構型商品投資授權額度及層級為單一交易金額一億元以下者,授權總經理核定,一億元(含)以上未逾一億五千萬元者授權董事長核定,一億五千萬元(含)以上者須事先送交董事會核准。
第十條 從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之權責劃分、交易流程及執行單位如下:
權責劃分及交易流程 | 執行單位 |
提出操作建議、篩選交易對象 | 投資單位 |
承作交易前取得授權或核准 | |
執行交易 | |
款項收付事宜 | 出納單位 |
會計作業 | 會計單位 |
查核工作 | 稽核單位 |
公告申報 | 財務部 |
風險管理 | 風險管理室 |
第十一條 x公司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與風險管理之重要政策及程序應由董事會核定並每年檢討一次。另由本公司總經理應依下列原則,負責管理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
一、確保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處理程序之執行,並每月評估其妥適性。
二、指定從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之交易人員及其授權額度,且必須確保從事交易之交易人員必須具有足夠之專業知識或充分之專業訓練。
三、確保從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之財務會計處理及內部稽核人員必須具有足夠之專業知識或充分之專業訓練。
四、監督交易損益情形,有異常時,應即向董事會報告。五、每月應檢視二次持有之衍生性金融商品部位,評估績效是否符合既定之交易策略(包括避險目的及結構型
商品投資)及承擔之風險是否影響財務健全。
第四章 內部控制及風險管理制度第十二條 內部控制制度:
一、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等相關處理文件應依權責完成簽核程序。交易人員應詳實評估交易內容及條件,並會辦法令遵循室及風險管理室,以確保交易之適法性及安全性。
二、操作衍生性金融商品之交易、確認及交割人員不得相互兼任。
三、交易記錄保存程序:交易人員完成交易後應填製申請書,經權責主管核准後立即轉送交割及會計單位處理,申請書正本由會計單位保存。
四、評價方法及頻率:財務部應每日以公平市價評估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之價值及損益,編製評價等相關報表,每月送交風險管理室以利控管。
五、異常情形報告系統:若財務部或風險管理室評估損益或交易有異常情形時,除報告總經理及採取必要之因應措施外,應立即向董事會報告,董事會應有獨立董事出席並表示意見。
第十三條 x公司從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之風險管理,依下列原則辦理:
一、風險管理室應獨立於交易部門以外,其負責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之風險管理人員應具有風險辨識、衡量、監控及報告之專業能力,且不得擔任衍生性商品交易部門之任何職務。
二、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確認及交割人員不得互相兼任。三、訂定風險管理限額時,應評估自有資本對風險之承擔
能力。
四、以公平市價評估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之價值及損益,並設計風險計測方法。
第十四條 x公司從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應注意信用、市場、流動性、作業、法律等風險之管理,並採取風險管理措施如下:
一、信用風險管理:交易商品及對象除需符合本程序第三條及第四條規定外,並應優先選擇規模較大、信用卓著、能提供專業資訊者,且盡量避免集中單一交易對象,以規避交易對手之風險。
二、市場風險管理:投資交易人員應切實遵守授權額度之規定,建立部位後應適時評估因市場狀況變動可能產生之損失,並採取適當之因應措施,以避免市場上之系統性風險。
三、流動性風險管理: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前,應先評估其市場規模、成交量、參與人數等流動性指標,以避免從事流動性不佳之商品交易。
四、作業風險管理:從事交易及確認、交割等作業人員不得互相兼任。從事交易過程中必須嚴格遵守作業程序,避免因人為錯誤、程序不當和控制不足所造成之風險。
確保從事交易之交易人員必須具有足夠之專業知識或充分之專業訓練。
五、法律風險管理:與交易有關契約之訂定應先詳細評估,和交易對手所簽署的文件必須經過內部法務人員或法律顧問的核閱才能正式簽署,以避免法律上的風險。
第十五條 從事店頭市場交易時,應對交易對手進行信用評估,於額度內從事避險目的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並隨時控管之。店頭市場交易對手依信用狀況訂定交易額度限制如下:
信用評等 | 中華信評公司長期信用評等等級為 twAAA-以上, 或其他信評機構之相 當等級 | 中華信評公司長期信用評等等級為 twAA+~ twAA-, 或其他信評機構之相 當等級 | 中華信評公司長期信用評等等級為 twA+~ twA-,或其他信評機構之相當 等級 |
交易對手額度(新台幣) | 十億元 | 八億元 | 五億元 |
x同時持有在交易所交易之避險目的衍生性金融商品之部位,不計入店頭市場交易對手額度內。
第五章 會計處理制度
第十六條 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之會計處理,係依一般公認會計原則辦理,以允當表達交易結果。
第六章 內部稽核制度
第十七條 稽核單位應依下列原則辦理查核作業,瞭解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內部控制之允當性,按季作成稽核報告,提報董事
會通過:
一、查核遵循從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處理程序及法令規定之情形。
二、查核內部控制措施時,應包括查核內部牽制及勾稽功能。
三、評估風險管理作業之獨立性及風險限額執行情形。四、驗證交易文件資料來源之可靠性。
五、查核因避險目的從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之避險有效性。
如發現重大違規情事,應以書面通知審計委員會。
第七章 定期評估方式
第十八條 從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應建立備查簿,就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之種類、金額、董事會通過日期及下列事項詳予登載於備查簿備查。
一、持有之衍生性金融商品部位,每月應評估二次,評估績效是否符合既定之交易策略(包括避險目的及結構型商品投資)及承擔之風險是否影響財務健全,其評估報告應呈送總經理核閱。
二、每月評估目前使用之風險管理措施是否適當並確實依
「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及本交易處理程序辦理。
第十九條 x公司從事避險目的及結構型商品投資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應每半年向董事會及風險管理委員會報告。報告項目如下:
(一)、 未到期交易之總額、淨額及依公平價值評估之未實現損益。
(二)、遵守從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處理程序情形。
(三)、避險目的交易及結構型商品投資之績效評估及風險評估報告。
第八章 附則
第二十條 x處理程序經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並提董事會決議通過後,提報股東會同意後實施,並報請主管機關備查,修正時亦同。如未經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者,得由全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並應於董事會議事錄載明審計委員會之決議。所稱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及全體董事, 以實際在任者計算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