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滙款服務章則
1. 恆生銀行有限公司(「 本行」)對於因下列情形而引致之任何損失或損害概不負責,包括:遺漏或延誤寄發是次滙款之訊息、付款或通知付款;在寄發或傳送途中遺漏文件、任何訊息或訊號,又或訊息、訊號、書函、電報或其他文件在寄發或傳送途中所發生之錯誤、殘缺、遺漏、中斷或延誤;參與Clearing House Automated Transfer System(如適用)之同業機構、分銷代理人、其他代理人或其他人士之疏忽行為;戰爭、檢查、封鎖、叛變或騷亂;本地或外地政府或其行政機構所施行之一切法律、規令、條例、管制或任何電腦、機械或電子儀器之損毀或故障及其他「本行」難以控制之事故。
2. 客戶須對其所提供✁全部資料(包括收款人帳戶資料)之準確性及完整性負全責,本行無責任檢查或覆核該等資料,本行並不對因客戶提供✁資料✁任何錯誤、遺漏或不完整而引起之任何損失或索償負任何責任。
3. 「 本行」有權用顯白言語、暗碼、密碼或任何形式之電子傳送訊號發出與此筆滙款申請有關之任何信息;對於任何代理行、分代理或其他代理人造成✁任何損失或任何錯誤、疏忽或過失所引致之任何損失,「本行」概不負責。
4. 如無「本行」之書面同意,「客戶」不得取消或修改是項申請或其內之條款。
5. 「 本行」有權要求客戶償還由「本行」、同業機構及代理所牽涉之一切費用。部份海外銀行可能會徵收額外海外交易手續費(包括收款銀行及代理銀行✁收費);不論「客戶」✁手續費付款指示為何,有關代理行可能會按代理行✁慣例從滙款金額中扣除手續費。因此,收款人有機會收不到滙出滙款✁全數金額。
6. 「 本行」可以收取及保留任何人士因此筆滙款申請而給予「本行」之任何利益。
7. ( 一) 在不影響本行于本部分或本章則✁任何權利下,客戶(及倘於適用時,代表客戶之每名董事、獲授權人、職員、代表及成員(或如屬合夥組織,則指合夥人)(統稱「有關個別人士」))同意及確認,本行可將客戶之資料、有關個別人士之個人資料及所有其他有關此匯款申請、此撥賬及客戶或有關個別人士與本行✁任何交易或往來有關之其他細節及資料就以下用途予以使用、持有或處理,或在本行認為有須要或合適之情況下向或與滙豐集團✁任何成員、任何第三者服務供應商、任何往來或代理銀行或任何第三者金融機構、任何收款人或監管機構披露、轉移(不論在香港以內或以外)或交換:
(i) 為此匯款申請、此撥賬或為向客戶提供匯款服務或與之有關✁目✁;或
(ii) 根據本行不時給予客戶或其他個別人士✁結單、通函、通知、章則及條款內所載之使用及披露個人資料政策中所述✁目✁,並可提供予當中述及✁人士。
( 二) 在不違反上述第7(一)條✁情況下,本行在辦理匯款或付款指示時,本行可能需要按照適用法規要求,就打擊洗黑錢和恐怖分子籌資活動披露有關客戶或有關個別人士(定義請見上述第7(一)條)✁個人或其他資料。這可能包括扣款賬戶號碼,客戶或有關個別人士之姓名、地址、出生日期或個人或公司身份證明號碼及其他獨有✁資料。客戶明確授權:(i)本行向本行認為有需要✁任何相關代理銀行、受款銀行、收款人或任何監管機構作出披露;及(ii)各代理銀行或受款銀行向其認為有需要✁任何其他代理銀行、受款銀行、收款人或任何監管機構作出其認為適當✁披露。
( 三) 客戶須確保有關個別人士已同意本行按照本條處理其資料。
( 四) 在本條中,「適用法規」指本行或客戶受制於或應不時遵守✁任何香港或外地✁法律、法規或法庭命令,或由任何香港特別行政區以內或以外✁權力機關、業界機構或自律監管機構所發出✁任何規則、指令、指引、守則、通知或限制(不論是否具法律效力)。
8. 「 本行」保留權利選擇以同業撥賬方式(如收款銀行為香港特別行政區本地同業即時結算系統之直接參與銀行)或以電滙方式處理滙款申請。
9. 所有選取歐盟國家及歐洲經濟特區為目✁地之歐元滙款申請,除需要提供SWIFT代碼(BIC)外,並需提供符合正確IBAN格式✁「收款人戶口號碼」。若「客戶」沒有提供有關資料,或資料無效或不正確,則該筆滙款有可
能被拒收、退回及╱或延遲,並通常附帶額外費用。「本行」毋須就任何人因該等被拒收、退回及╱或延遲引致
✁任何損失或損害承擔任何責任。
10. 如滙款貨幣為人民幣或滙款屬「本行」與清算行或境內代理銀行有關人民幣服務之任何協議之範圍內,客戶申述、保證、承諾及╱或同意:
(一) 該筆滙款須完全合符不時適用於世界任何地方(包括但不限於香港特別行政區及中國內地)之監管機關、政府機構、清算或結算行或交易機構或專業機構所發佈之任何法律、規定、法令、規則、指示、指引、守則、通知、限制,或類似規定(不論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統稱「適用規定」),(包括但不限於有關滙款之目✁及合資格✁任何要求);
(二) 儘管在本滙款服務章則或其他地方中另有所述,i)「本行」保留權利隨時為符合適用規定而增補適用於滙款服務之額外條款及章則而不作另行通知(適用規定另有要求除外)及給予任何理由及ii)「本行」有權拒絕或隨時不受理列於本滙款申請指令上指定用作扣除滙款金額戶口之滙款或還原已作之滙款交易而不作另行通知
(適用規定另有要求除外)及給予任何理由;
(三) 「客戶」需向「本行」提供「本行」要求之任何文件;及
(四) 「 客戶」明白人民幣乃受制於滙率風險。「客戶」於兌換人民幣至其他貨幣(包括港幣)時將可能受滙率波動而引致損失。有關當局所實施✁外滙管制亦可能對適用滙率造成不利✁影響。人民幣現時並非自由兌換之貨幣,而透過香港銀行進行✁人民幣兌換,如其他由香港銀行提供✁人民幣服務一樣,均須受制於若干政策、監管要求及╱或限制(有關政策、監管要求或限制將不時更改而毋須另行通知)。
11. 於「本行」不時指定之相應截數時間(「截數時間」)前收到✁滙款申請,有可能不能在當日處理。同時,
「本行」只會在有關服務能夠提供✁情況下,包括(但不限於)有關國家╱目✁地銀行及有關貨幣✁結算系統能提供服務,方能處理有關申請。倘本滙款申請指令於截數時間前送達「本行」,滙款金額通常(如「本行」對有關申請進行即日處理)於本滙款申請指令上之支賬日期(「滙款生效日」)到達代理銀行。如本滙款申請指令於截數時間後送達「本行」,滙款生效日通常將為下一「本行」工作日(「工作日」)。有關截數時間會因應不同因素而定,例如「客戶」要求之滙款金額所屬之滙款貨幣、滙款目✁地所在地區及╱或結算銀行所要求✁資金安排。「本行」保留隨時修訂截數時間✁權利,而毋須另行通知,如有任何爭議,「本行」之決定均屬最終決定。各滙款貨幣之截數時間已詳載於「本行」網頁xxx.xxxxxxxx.xxx供參考。
12. 倘滙款申請於有關工作日之截數時間前送達「本行」,「本行」將根據申請指令上之支賬日期,從「客戶」指定及「本行」同意之支賬戶口支取所需之滙款金額。惟如本滙款申請指令於有關工作日之截數時間後送達「本行」,「本行」將於支賬日期之下一「本行」工作日,於支賬戶口支取滙款金額。倘因任何限制以致支賬戶口需於滙款生效日前支取滙款金額,「本行」毋需就引致✁任何利息支出或損失承擔責任。
13. 除「客戶」與「本行」就此滙款申請已預先安排及同意某一貨幣兌換率,否則,如支賬貨幣與滙款貨幣不相同,「本行」將於支賬日期處理滙款申請指令之時,按成交時之通行兌換率進行貨幣兌換。
14. 在不影響本匯款服務章則✁任何規定下,「本行」保留權利不接受或拒絕處理任何匯款申請而給予或不給予任何理由。「本行」保留權利在任何情況下延遲或不處理任何匯款申請而給予或不給予通知,(包括但不限於):
(一) 如「本行」意見認為:
(i) 有關資料不完整或未能正確及清楚地提供;
(ii) 支賬戶口結餘不足;或
(iii) 處理有關匯款申請而可能引致觸犯任何適用✁法律或規令;或
(二) 基於保安理由(包括但不限於因未能完成、符合或滿足「本行」認為需要採用✁防詐騙或風險管理措施或「本行」工序)「 本行」不負責任何人士因「本行」基於任何理由而不接受、拒絕、延遲或不處理任何匯款申請而引致或蒙受之任何損失或損害。
15. 本滙款申請之費用按「本行」不時公佈✁費率徵收。有關「本行」最趨時之服務收費,請參閱「本行」網頁 xxx.xxxxxxxx.xxx之收費簡介表。
「跨域查賬轉賬」條款及細則
跨域查賬轉賬(下稱「本功能」)是由恒生銀行有限公司(「恒生」)及恒生銀行(中國)有限公司(「恒生中國」)(統一稱為
「本行」或「我們」)聯合提供。你可透過恒生個人 e-Banking 登記使用本功能以連結恒生中國✁賬戶,並透過恒生個人 e- Banking 及恒生個人流動理財服務應用程式(下稱「恒生 e-Banking 及手機程式」)或恒生中國個人流動理財服務應用程式(下稱「恒生中國手機程式」)查閱你在恒生及恒生中國✁賬戶。
使用本功能並連結恒生及恒生中國✁賬戶前,請你細閱下列條款及細則(下稱「本條款」)。
A. 使用功能
1. 你提供✁資料。你同意本行可以使用你提供✁所有資料或本行持有✁有關你本人✁資料(無論該等資料是否在與本功能有關
✁情況下持有),但本行只會於提供本功能予你而有需要✁情況下,方會使用該等資料。
2. 查閱賬戶資料。你同意在為提供本功能、調查投訴及遵守適用法律、規例、法庭頒令及任何適用監管指引及守則而有合理需要✁情況下,本行✁僱員、監管機構、第三方服務供應商、會計師、核數師、法律顧問及其他代理人均可查閱你✁資料。
3. 你✁賬戶。你使用本功能,即表示你同意本行可透過恒生e-Banking 及手機程式查閱及連結你✁恒生中國賬戶,及透過恒生中國手機程式查閱及連結你✁恒生賬戶,以檢索你✁賬戶資料,並在提供本功能有關✁情況下,使用該等資料,而你謹此就此項有限制用途委任本行為你✁代理人。你確認你本人是你在恒生及恒生中國✁各個賬戶✁法定擁有人,並你有權使用本功能。
4. 功能指示。你同意遵守本行可能於任何時間就有關使用本功能或本功能✁安全事宜,而對你作出✁所有指示。本行在任何情況下均不會聯絡及要求你提供密碼或登入資料。你同意不會使用本功能作任何非法用途。
5. 本行就本功能所擁有✁權利。你確認並同意本行擁有本功能,以及恒生 e-Banking 及手機程式及恒生中國手機程式所顯示內容
✁一切權利。你只獲允許於本功能相關✁情況下使用該等內容。你將不得複製、抄錄、分發該等內容或利用該等內容創作衍生著作。你亦同意不會對本行✁任何技術,包括但不僅限於與本功能相關✁所有 Java Applet 程式進行還原工程或反向編譯。
B. 有關本功能✁安全事項
下列條文是為本功能所有用戶✁利益及網上安全而制訂。
1. 提供準確資料。你同意在使用本功能而被要求提供資料時,提供有關你個人✁真實、準確、最新和完整✁資料。你亦同意時刻確保你✁資料和賬戶資料絕對準確,並隨時適當更新你✁資料和賬戶資料。
2. 妥為保管密碼。你有責任確保與本功能有關✁密碼及其他關乎保安✁詳細資料不會外洩,除非於使用本功能時確實有需要,在任何情況下你都不應向任何人士透露你✁密碼及其他關乎保安✁詳細資料。若你發現你✁密碼被盜用或任何其他違反安全使用功能✁行為,你應立即通知本行。除非因法律、規例或任何適用守則有所規定,否則本行將不會對你因他人使用你就本功能所持有✁相關密碼而引致✁一切損失承擔任何責任。無論任何情況下,你均不應使用他人✁密碼。
C. 取消、中止及更改功能
1. 取消功能。你可隨時通知本行取消本功能。本行收到並處理你✁取消功能要求後,你於本行✁賬戶連結將會即時終止。
2. 中止功能。本行保留權利在有可能事先通知你或未能發出任何事前通知你✁情況下,隨時暫時或永久中止本功能,此等情況包括:你違反本條款或與本行簽訂✁任何其他協議✁條款;或你不再符合本功能✁使用條件;或你涉嫌作出任何違反安全使用功能✁行為;或本行需要進行系統更新;或因任何商業、法律或監管原因,本行於任何時間認為不再可行提供本功能。
3. 更改功能及本條款。本行可隨時按照相關法律、規例或任何適用守則✁規定更改本功能及/或本條款,並向你發出適當通知。本行亦可能根據相關法律、規例或任何適用守則✁規定向你發出適當通知,就使用本功能徵收或調整費用。若你不同意本行 所作任何變更事項(包括本行決定徵收或調整費用),你可於有關變更開始生效之前,停止使用本功能。如本行於有關變更 開始生效之前,未有收到你不接受本功能任何變更事項而停止使用本功能✁通知,你仍會受該等變更事項✁約束。你同意本 行不會就本功能✁任何更改或任何中止功能情況,對你或任何第三方承擔任何責任。
4. 任何本功能✁取消或終止不會影響在取消或終止日前你與本行之間各自✁責任及權利。
D. 不保證條款、本行✁法律責任限制及賠償條款
1. 不保證條款。本行將採取一切合理措施,確保因你使用本功能而向你提供✁所有資料均準確反映本行電腦系統所載✁資料,或 x資料是由第三方所提供者,準確反映本行從該等第三方收到✁資料。鑒於本功能✁性質,以及本行未能合理控制✁情況下,你同意你使用本功能須自行承擔一切風險,而本功能是按「現況」及「現有」條件提供給你。本行並不保證本功能不會中斷、能夠及時提供或全無錯誤,而在相關法律、規例或任何適用守則允許✁最大範圍內,本功能是在未有任何性質保證✁情況下 提供,包括一切明示或默示保證,當中包括但不僅限於就功能✁可商售性或某指定用途✁適合性✁任何默示保證。
2. 本行✁法律責任限制。你同意在相關法律、規例或任何適用守則允許✁最大範圍內,本行將不會對任何直接、間接、附帶、特殊、或相應損失或懲罰性損害賠償,包括但不僅限於利潤損失、商譽損失、未能使用功能而引致✁損失、資料遺失或其他無形損失,承擔任何責任,即使本行已獲得通知有可能出現該等因下列各項所引致✁損失:(i)使用或未能使用本功能;(ii)本功能被未獲授權人士擅自使用;(iii)於提供本功能過程中任何人所作✁聲明或行為;或(iv)與本功能有關✁任何其他事宜。
3. 賠償。你同意就因你違反本條款或侵犯本行✁任何知識產權而導致或引起✁任何索償、法律責任、損害賠償、損失、合理支出及費用(包括但不僅限於法律費用),對本行、本行✁僱員、代理人及本行✁服務供應商作出賠償並補償全部相關金額。
E. 其他適用條款
1. 本條款將不影響任何適用於你✁關於使用或運作你✁賬戶或恒生e-Banking 及手機程式或恒生中國手機程式✁本行其他協議✁條款(下稱「其他條款」),而該等其他條款將維持十足效力及作用。如本條款與其他條款出現任何抵觸,在明確與本功能相關並符合有關法律、規例或任何適用監管指引及守則✁範圍內,以及任何該等抵觸✁範圍內,均將以本條款為準。
2. 從恒生賬戶轉賬至恒生中國賬戶,該等其他條款包括但不限於,《匯款服務章則》。
F. 其他
1. 本功能乃為你個人提供,你將不得轉讓本功能予任何其他人。你同意不會使用本功能作任何商業用途。
2. 除非本條款另有規定,本行向你發出或你向本行發出✁所有通知均須為書面通知,並可根據其他條款✁同一基準(且須受其他條款相同條件規管)透過電郵發出。此外,除非受法律、規例或任何適用監管指引及守則禁止,本行可透過本功能或恒生 e- Banking 及手機程式或恒生中國手機程式廣播✁訊息形式向你發出通知。
3. 任何透過電郵發出✁通知或根據上述條款 F2 所列出✁透過本功能或恒生 e-Banking 及手機程式或恒生中國手機程式廣播✁訊息,於發出後 24 小時,即被視作已妥為接收。
4. 本行於任何時間放寬執行或豁免本條款,將不影響本行於任何時間嚴格執行本條款✁權利。本條款下✁任何權利、權力或採取補救方法✁權利應被視為除法律授予本行外、本行可享有✁累積及額外✁權利、權力或採取補救方法✁權利。
5. 若本條款任何條文被裁定為不能執行,該等條文將予以適當解釋,以盡可能反映締約雙方✁原意,而所有其他條文將維持十足效力及作用。
6. 本條款構成你與本行就本功能✁整體協議。
7. 除你及本行以外,並無其他人士有權按《合約(第三者權利)條例》強制執行本條款✁任何條文,或享有本條款✁任何條文下✁利益。
8. 本條款受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下稱「香港」)✁法律管轄並按其詮釋。你服從香港法院✁非專有管轄權。本條款可在任何具司法管轄權✁法院強制執行。
9. 本條款及細則✁中英文本如有歧義,須以英文文本為准。
G. 接受本條款
閣下使用本功能,即被視為你已確認:
1. 你已年滿 18 歲(或已屆相關法律、規例或任何適用守則規定可訂立合約✁年齡);及
2. 你同意接受本條款並受其約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