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過去的經濟發展軌跡,隨著發展程度的推進,「服務貿易」占國內生產毛額(GDP)的比重越來越高,對全球貿易的影響也更為深遠,因此世界貿易組織(WTO)在 1995 年成立時納入「服務貿易總協定(GATS)」,開始規範服務貿易的市場開放以及影響服務貿易的措施。
海峽兩岸服務貿易協議條文導讀
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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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 服務貿易概述------------------------------------------- 1
一、貨品貿易與服務貿易的特性 1
二、服務貿易的定義------------------------------------------- 2
三、服務貿易的分類------------------------------------------- 3
四、市場開放的特性------------------------------------------- 4
貳、「海峽兩岸服務貿易協議」xx------------------------- 0
第一章 總則------------------------------------------------- 7
第二章 義務與規範---------------------------------------- 9
第三章 特定承諾 12
第四章 其他條款 21
附件 海峽兩岸服務貿易協議 22
「海峽兩岸服務貿易協議」導讀
壹、服務貿易概述
一、貨品貿易與服務貿易的特性
一般人對「貨品貿易」較不陌生,因為「貨品」是「有形的商品」,在生產、運輸、通關、倉儲、配銷、交易的過程,都可以看得到而且摸得到,也因此相關貨品的關稅、貿易管理,以及貿易統計等,較易瞭解與掌握。
至於「服務貿易」的概念及其交易的特性,則較為抽象,因為「服務」是「無形的商品」,從服務的產出到交易的過程,無法像貨品一樣,讓人看得到也摸得到,而且其貿易不需要有「通關」的程序即可完成交易。例如國外的管理顧問公司可以透過電話、傳真、電子郵件等方式,對臺灣的客戶提供諮詢服務,並收取適當的顧問費作為交易所得。這項「諮詢服務」並沒有經過臺灣的海關,就可以「出口」到臺灣。貨品與服務的不同,也反映在市場開放的談判。以貨品
的市場開放談判為例,通常是關稅的調降,每一項貨品都有對應的關稅稅則號列以及稅率,降稅的談判即是以各項貨品現行的關稅稅率為基點,進一步談判調降的幅度與期程。
那麼服務貿易的市場開放談判如何進行?每一項「服務」都沒有對應的關稅稅則號列,要如何定義開放的範圍呢?
二、服務貿易的定義
由過去的經濟發展軌跡,隨著發展程度的推進,「服務貿易」占國內生產毛額(GDP)的比重越來越高,對全球貿易的影響也更為深遠,因此世界貿易組織(WTO)在 1995 年成立時納入「服務貿易總協定(GATS)」,開始規範服務貿易的市場開放以及影響服務貿易的措施。
GATS 依「服務貿易」的交易型態,區分出 4 種模式,目前全球有關服務貿易市場開放的談判,大多採取這項定義,其主要是以服務提供者(如旅館業者)以及服務消費者(如住宿旅館的客人)在交易過程的所在地點而定。謹說明如下:
模式 1(跨境提供服務):服務提供者和服務消費者均未離開原本所在地,在各自境內透過電子傳輸等方式完成服務的交易,故僅交易的服務本身跨境,例如我國電腦公司透過網路提供日本的服務消費者有關安裝電腦的諮詢服務。
模式 2(境外消費):服務消費者移動至服務提供者所在地接受服務,例如日本人到臺灣觀光旅遊,接受我國旅行社所提供的旅遊服務。
模式 3(商業據點呈現):服務提供者赴服務消費者境內設立商業據點提供服務,這種模式也就是服務業者到海外投資的情形,例如臺灣的餐廳到日本設立分店,提供當地消費者餐飲服務。特別要說明的是,透過模式 3 的開放通常可達到吸引投資的效果,且增加投資當地的就業機會。
模式 4(自然人呈現):此種模式亦為服務提供者赴服務消費者所在地提供服務,不過與上述模式 3 的差異,在於模式
4 的服務提供者是自然人的身份,而模式 3 的服務提供者則
為企業等法人的組織型態。例如日本向台灣的公司進口一項機械,臺灣依照兩方銷售契約,指派人員到日本進行售後服務,這位人員提供服務的類型則屬於模式 4。
在此特別說明,全球有關服務貿易模式 4 的談判,都不
涉及各國的移民、勞工政策,也就是說,不會因為模式 4 的開放,就必須開放移民及勞工。
「海峽兩岸服務貿易協議」(以下簡稱本協議)亦參照這 4
種模式的定義,請另詳見後面有關本協議條文的說明。
三、服務貿易的分類
前述這 4 種模式只是就服務的交易型態予以定義,但服務的種類實在太多了,WTO 為了方便 WTO 會員在相同的認知下規範服務貿易,採用聯合國的中央產品分類暫行版 (United Nations Provisional Central Product Classification, CPC)的分類,將服務業分為 12 大類及 155 個次部門。12 大類包括:1.商業服務業;2.通訊服務業;3.營造及相關工程服務業; 4.配銷服務業;5.教育服務業;6.環境服務業;7.金融服務業;
8.健康與社會服務業;9.觀光及旅遊服務業;10.娛樂、文化及運動服務業;11.運輸服務業;12.其他服務業。
CPC 只是提供 WTO 會員參考的分類,WTO 會員仍可依其管理上的需要,採用自己的分類,但要在開放的承諾表中詳細敘明開放的範圍。
四、市場開放的特性
貨品貿易關稅調降談判達成協議後,在生效實施的當天即可發生效益,因為進口產品可立即享有關稅調降的利益,進口商馬上可以感受到成本下降的好處。
至於服務貿易的市場開放,則依 4 種模式而異。根據市場經驗,服務貿易具有在地經營的特性,例如臺灣的餐廳經營業者如果要對日本消費者提供餐飲服務,就需要到日本設立據點 (即模式 3 設立商業據點),才能做得到生意。相對於其他模式,大多數服務業均可透過模式 3 而獲取貿易利益,是服務貿易談判最受關注的項目。
雖然模式 3 的貿易利益頗具吸引力,但模式 3 的開放,通常不會產生立即的衝擊,因為服務業者到海外投資,要考慮的因素太多了,除了投資當地國是否開放模式 3 外,還有業者本身的競爭力、當地市場的規模與接受度、相關設立登記、證照申請、稅賦、健保等管理方面的規定、語言文化的差異、資金是否到位、當地員工的聘僱與訓練等等。
服務提供者和消費者均 未 離 開 原 本 所 在地,而是透過電話、網路等電子傳輸方式提供服務,例如管理顧問公司透過電話提供國外客戶諮詢服務。
服務消費者至服務提供者所在地接受服務,例如觀光、留學。
服務提供者至服務消費者所在地設立商業據點提供服務,例如餐廳到他國設立分店。
我是售後服務人員
服務提供者以自然人暫時性移動方式至服務消費者所在地提供服務,例如指派專家到海外提供售後服務。
峽
服
務
議
介
市場開放
其他承諾
第三章
特定承諾
(第十三~十七條)
特定承諾表
聯繫機制
逐步減少服務貿易限制 檢視
承諾表的修改
爭端解決
第四章
其他條款
(第十八~二十四條)
文書格式
附件修正
生效
貳 、「 海 兩 岸 貿 易 協 」 紹
序言
目標
公平待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三條)
訊息公開與提供
定義
管理規範
範圍
商業行為
第二章
義務與規範
(第四~十二條)
緊急情況的磋商
支付和移轉
確保對外收支xx的限制
例外
合作
國際間對服務貿易協議的安排,通常分為二部份,其一是規範「影響服務貿易的措施」,載明於條文;其二是「市場開放承諾」,載明於「特定承諾表」。本協議原則上亦是採取這樣的安排。
本協議條文計有序言及第一章到第四章,謹摘要說明如下:
第一章 總則
一、計 3 條,包括「目標」、「定義」及「範圍」。二、第二條定義:
如前所述,本協議就「服務貿易」的定義係參照
WTO/GATS 的 4 種模式:
模式 1 稱為「跨境提供服務」(xx稱「跨境交付」),
模式 2 稱為「境外消費」(xx稱法相同),模式 3 稱為「商
業據點呈現」(xx稱「商業存在」),模式 4 稱為「自然人
呈現」(xx稱「自然人流動」),在承諾表上我們以(1) (2) (3) (4)的寫法呈現(在第三章將進一步說明)。
謹說明本協議 4 種模式之定義與範例如下:
模式 1(跨境提供服務):自一方內向另一方內提供服務。
範例:如在臺灣的設計業者透過網路、電話等方式提供在中國大陸的消費者設計服務。
模式 2(境外消費):在一方內向另一方的服務消費者提供服務。
範例:如在臺灣的旅行社對到臺灣觀光的中國大陸人民提供服務。
模式 3(商業據點呈現):一方服務提供者透過在另一方內的商業據點呈現提供服務。
範例:這種模式也就是服務業的投資,如臺灣的餐廳到中國大陸設立分店。
模式 4(自然人呈現):一方服務提供者透過在另一方內的自然人呈現提供服務。
範例:如中國大陸公司向台灣的公司進口一項機械,臺灣依照兩方銷售契約,指派人員到中國大陸進行售後服務。
三、第三條範圍:
(一)本條規範本協議適用於雙方影響服務貿易的措施。例如陸資來台投資須依循「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投資許可辦法」有關事前許可制的規定。此外,本協議亦規範不適用的範圍,包括有關就業或居留之措施、政府採購、政府之補貼或補助、兩岸空運及海運協議相關措施等。
(二)這裡須特別說明的是,在此條款中,第三款特別規定本協議準用世界貿易組織服務貿易總協定(GATS)關於「自然人移動的附件」規定,該規定就是指不能影響雙方勞動市場,所以如果中國大陸的餐廳派遣員工到臺灣的分店擔任經理人員,倘該員工在不擔任分店經理時,即需返陸,不可以留在臺灣找其他工作,亦無法藉工作之便,直接成為臺灣居民。
(三)另外,本條第四款規範雙方各級業務主管部門及其授權的機構(如公協會)均應遵守本協議。
第二章 義務與規範
一、計 9 條,包括「公平待遇」、「訊息公開與提供」、「管理規範」、「商業行為」、「緊急情況的磋商」、「支付和移轉」、
「確保對外收支xx的限制」、「例外」及「合作」。重點摘要如下。
二、第四條公平待遇:
(一)第四條第一款規定雙方對於彼此在 WTO 承諾、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早收清單及本協議之服務業市場開放清單中所包括的服務部門,在符合各該承諾表中所列條件和資格之前提下,相互給予「國民待遇」(亦即雙方就市場開放承諾的範圍對待來自對方的服務提供者及其所提供的服務,應與對待自己的服務提供者及其所提供的服務相同)
(二)第四條第三款規定有關「根據本條第一款所作的特定承諾不得解釋為要求任一方對於因相關的服務或服務提供者的非當地特性而產生的任何固有的競爭劣勢作出補償」一節,依據 WTO 提供的範例,例如一國內的視聽服務提供者在外國服務提供者進入其市場前,即已獲得全國性的傳輸頻譜配置,導致外國服務提供者處於競爭劣勢,但其不能因此要求補償。
(三)第四條第五款規定彼此在「影響服務貿易的措施」上應相互給予「最惠國待遇」(指雙方對來自對方及其他 WTO會員的服務提供者及其所提供的服務,都要給予相同的對待)。
(四)值得注意的是,這只是原則規定,為因應兩岸情況特殊,現行我方針對xx的一些限制仍可予以保留,但須逐步減少或消除,舉例來說,現行台灣對於中國大陸訂有「大
陸地區人民來台投資業別項目」規定(簡稱陸資來台投資),雖然目前仍有部分陸資來台投資項目無法比照外資的開放程度,依照協議未來須逐步減少或消除限制,但是沒有時程表,所以未來陸資來台投資的待遇及開放速度,仍操之在我。
三、第六條管理規範:
(一)由於服務貿易常須經國內批准程序才能提供服務 (例如中國大陸訂有許多審批的制度),本條主要規範雙方在批准方式、條件及程序上應合理、客觀、公正。
(二) 第六條第五款規範一方可依其規定或其他經雙方同意的方式,認許另一方服務提供者在該另一方已獲得的實績、經歷、許可、證明或已滿足的資格要求。依據我方「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規定,我方沒有允許中國大陸人民參加臺灣的考試,亦即我方並不存在認xxx人士資格的規定,而目前xx對我則有片面認許的規定,如認xxx建築師。
(三)第六條第六款規範已開放專業服務業(如會計師、建築師)的一方應提供適當程序驗證另一方專業人員的能力。本協議我方未開放任何專業服務業,而xx開放兩項專業服務業,一為允許取得大陸會計師資格之臺灣會計師,在大陸設立據點從事代理記帳業務,一為允許我方建築師或工程師在大陸以合資或合作形式設立建設工程設計企業,因此xx對於開放的這兩項服務業,依本款規定應該建置一套驗證我方專業人員能力的機制。
四、第八條緊急情況之磋商:這是煞車機制條款,依規定,如果我方因實施本協議,而對我方某服務部門造成實質性負面影響,可要求與xx磋商,積極尋求解決方案。這項
機制有助於雙方服務業因市場開放受到負面衝擊時,可以透過磋商尋求救濟。至於救濟的方式,由於 WTO/GATS 並無規定,因此目前 WTO 會員多係保留未來協商的空間,未來可由兩岸視個別案件發生之情形,隨時磋商。
五、第十一條例外:本協議的任何規定不得解釋為妨礙一方採取或維持與世界貿易組織「服務貿易總協定(GATS)」規則相一致的例外措施。這裡所指的例外係指 GATS 第十四條及第十四條之一的一般性例外規定及國家安全之例外,即 GATS 允許 WTO 會員在有保護公共道德或秩序、保護人類之生命或健康及維護國家基本安全等需要時,採取例外措施。故臺灣在本協議下,未來若有基於維護國家、資訊安全等考量時,可以採取任何符合 GATS 第十四條及第十四條之一的必要措施。
六、在其他應遵守之原則方面,包括及時公布與服務貿易有關措施的內容(第五條);有義務確保能避免不公平競爭之獨占或聯合壟斷等商業行為(第七條);允許開放之服務貿易交易之資金移轉(第九條);雙方應本著互惠互利原則,加強服務業合作(第十二條)等。
特定承諾
第三章
依本協議第十五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非金融服務部門以及金融服務部門的開放承諾的呈現方式,各有不同。
臺灣非金融服務部門的特定承諾表舉例如下表一(電腦及其相關服務業)。
臺灣金融服務部門的特定承諾表舉例如下表二。
表一 臺灣方面非金融服務部門的開放承諾
服
務提供之型態
承諾開放之業
別
(1)沒有限制。 (2)沒有限制。
(3) 允許大陸服務提供者在臺灣以獨資、合資、合夥及設立分公司等形式設立商業據點,提供電腦及其相關服務。
(4) 除有關下列各類自然人之進入臺灣及短期停留措施
外,不予承諾:
………
B.電腦及其相關服務業
(a)與電腦硬體安裝有關之諮詢服務 (CPC841)
(b)軟體執行服務 (CPC842)
(c)資料處理服務 (CPC843)
(d)資料庫服務 (CPC844)
(e)其他
(CPC845+849)
一、商業服務業
其他承諾
市場開放承諾
部門或次部門
服務提供模式:(1)跨境提供服務(2)境外消費(3)商業據點呈現(4)
表二
臺灣方面金融服務部門的開放承諾
部門名稱 | 具體承諾 |
保險及其相 關服務 | 積極審慎修正有關大陸保險業在臺灣設立代表處及參股評等之規定。 |
銀行及其他金 融 服 務 ( 不包括證券期貨和保險) | 1.儘速取消大陸的銀行來臺灣設立分支機構及參股投資的 OECD 條件。 2.已在臺灣設有分行的大陸的銀行符合條件者,可申請增設分行。 3.單一大陸的銀行得申請投資臺灣上市(櫃)銀行、金控公司的持股比率提高至10%(如加計大陸合格境內機構投資者為 15%);投資未上市(櫃)銀行、金控公司的持股比率提高至 15%;參股投資金控公司子銀行的持股比率可達 20%。參股投資金控公司或其子銀行,維持現行二者擇一規定。 4.大陸的銀聯公司得申請來臺灣設立分支機構。 |
證券、期貨及其相關服務 | 1.大陸證券期貨機構按照臺灣有關規定申請在臺灣設立代表人辦事處須具備的海外證券、期貨業務經驗為 2 年以上,且包括香港及澳門。 2.循序放寬大陸合格境內機構投資者投資臺灣證券之限 額,初期可考慮由 5 億美元提高至 10 億美元。 3.積極研議放寬大陸證券期貨機構參股投資臺灣證券期貨機構的有關限制。 4.積極研議大陸合格境內個人投資者投資臺灣資本市場。 |
承諾開放之業別
一、計 5 條,包括「市場開放」、「其他承諾」、「特定承諾表」、「逐步減少服務貿易限制」及「承諾表的修改」。重點說明如下。
二、第十五條特定承諾表:列在本協議的附件一。要了解開了哪些服務部門,就要看這份市場開放清單。依本條規定,承諾表應列明○1 作出承諾的部門或次部門○2 市場開放承諾○3 本協議第十四條所述其他承諾○4 雙方同意列入的其他內容等 4 種項目。
(一)作出承諾的部門或次部門:就是開放的行業。原則上部門的呈現方式係參照 WTO 及國際慣用之方式處理,謹說明如下:
1. 以正面表列呈現:寫在承諾表上的才是開放項目。
2. 承諾表上的 CPC 編號:指的是聯合國中央產品分類暫行 版 (United Nations Provisional Central Product Classification,xx稱「臨時中央產品分類」),WTO以 CPC 為基礎製作服務貿易總協定的服務部門分類表,各國係以這個分類表填寫入會承諾表。本協議也是參考 WTO 部門分類方式填寫承諾表,如果在承諾表寫上 CPC 編號,則以 CPC 涵蓋的部門為準,以我方開放的「與電腦硬體安裝有關之諮詢服務(CPC841)」為例,CPC 寫的內容是「從事提供客戶電腦硬體安裝相關諮詢的行業」,這就是我方開放的部門。
3. 如果承諾表的 CPC 編號右上角有雙星號(**):這表示開放的範圍比 CPC 編號的範圍還要小。以我方開放的
「市場研究服務業(CPC86401**,限於市場分析、消費者態度和偏好的分析) 」為例, 我方並未就整個
CPC86401 的範圍開放,僅開放「限於市場分析、消費者態度和偏好的分析」,對於 CPC86401 另外涵蓋的
「與銷售產品無關聯之經濟與社會情報服務,如產業分析、計量經濟學模型運用、人口統計分析」,則沒有開放。
4. 如果承諾表上沒有 CPC 編號:因應服務業日新月異的發展模式,以及我方的陸資開放行業沒有參照 CPC 編號,有些行業無法完全對應到 CPC 編號時,則不敘明 CPC 號碼,直接寫出開放的部門。如我方開放的「線上遊戲業-限製作與研發服務」、xx開放的「其他地方沒有包括的服務-商標代理」。
(二)市場開放承諾:就是開放的內容。在本協議第一章總則時已介紹服務貿易的 4 種模式,謹進一步補充說明如下:
1. 開放內容的呈現方式:
(1)這是承諾表的核心部分,在各種提供服務的模式寫明開放內容,除檢視「部門或次部門」這個欄位外,必須搭配「市場開放承諾」及「其他承諾」兩個欄位,始能瞭解開放的全貌。
(2)承諾表的寫法有「沒有限制」、「不予(作)承諾」、「技術上不可行」(前 3 種多出現在模式 1 及模式 2),以
及條列各種開放條件(此種多出現在模式 3 及模式
4),後面將一一解釋。
2. 承諾表的「沒有限制」:表示開放這個行業以該模式提供服務。舉例來說,我方「電腦及其相關服務業」在模式 1(跨境提供服務,如透過網路服務)「沒有限制」,即表示中國大陸業者可透過網際網路或電話等電子方式向我方提供電腦服務。
3. 承諾表的「不予承諾」:表示這個行業不同意用這種模式開放(xx稱「不作承諾」)。
4. 承諾表的「技術上不可行」:表示這個行業無法以此種模式提供服務。通常會出現在模式 1(跨境提供服務),以我方開放的「建築物的一般建築工作(CPC512)」為例,由於無法透過網際網路從事建築工作,因此模式 1為「技術上不可行」(註:xx以「不作承諾」表示,並加註說明「由於缺乏技術可行性,因此不作承諾」,可參考xx承諾表的「建築物清潔服務(CPC874)」模式 1)。
5. 承諾表的模式 3(商業據點呈現):本協議在模式 3 的開放方面,就已開放的部門或次部門,羅列開放內容。本協議雙方的開放內容多屬於設立據點的形式(如我方的電腦及其相關服務業)、持股比例(如我方的營造及相關工程服務業)、註冊資本(如xx的旅行社及旅遊服務業)、家數(如我方的旅行社及旅遊服務業)、擔任董事之比例(如我方的醫院服務業)及設立的資格要件(如xx的房地產服務)等的進一步放寬。
6.承諾表的模式 4(自然人呈現):
(1)影響自然人入境及短期停留之承諾措施。主要有兩項,一項是什麼樣的自然人可以入境,一項是入境後可以停留的時間。
(2)雙方開放的類型說明如下:
*臺灣的類型有 3 種:
i.商業訪客:○1 進入臺灣停留期間不得超過 3 個月。
○2 商業訪客係指為參加商務會議、商務談判、籌建商業據點或其他類似活動,而在臺灣停留的自然
人,且停留期間未接受來自臺灣方面支付的酬勞,亦未對大眾從事直接銷售的活動。
如中國大陸某電腦硬體安裝公司想要來臺灣籌建商業據點,被指派來臺考察的人員即為商業訪客。
ii.跨國企業內部調動人員:○1 進入臺灣初次停留期間為 3 年,可申請展延,每次不得逾 3 年,展延次數無限制;○2 跨國企業內部調動人員指的是被其他世界貿易組織會員的法人僱用滿 1 年,透過在臺灣設立的分公司、子公司或分支機構,以負責人、高級經理人員或專家身分,短期進入臺灣提供服務的自然人;○3 負責人、高級經理人員、專家等均在承諾表有明確定義。此項所謂的「跨國企業」,係指陸資企業以外之其他WTO 會員的企業,這些 WTO 會員的企業若雇用中國大陸籍的高階幹部,並派遣該陸籍幹部到其在台灣的分支據點工作時,該陸籍幹部之入境與停留方適用本規定,至於陸資企業本身幹部的調動,則不適用本規定,須依現行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相關規定辦理。
如美國某電腦硬體安裝公司經考察後決定來臺設立分公司,並經臺灣的程序核准後,指派總經理來臺灣管理這個分公司,不過這個總經理碰巧為中國大陸籍時,方為本條跨國企業內部調動人員所適用的範圍。
iii.在臺灣無商業據點的大陸企業所僱用的人員,來 臺從事僅限於契約所定的服務行為(亦即履約人員):○1 每次停留的期間不得超過 3 個月或契約期間,以較短者為準,有效期間自核發的翌日起算為
3 個月至 3 年,在許可有效期間內可多次進入臺灣。
○2 這類人員來臺的條件包括xx企業已與在臺灣從事商業活動的企業簽訂驗貨、售後服務、技術指導等服務契約;應符合前述「跨國企業內部調動人員」裡所稱「專家」的定義;在臺灣期間不得從事其他與服務契約無關的服務活動。我方不會給予此類人員專業證照的資格。
如臺灣向中國大陸某公司進口一項機械,該公司依照兩方銷售契約,指派人員來台進行售後服務,這個人員即屬於此類。
*大陸的類型有 3 種:
開放範圍為中國大陸加入 WTO 的水平承諾內容(類似臺灣開放的「商業訪客」及「跨國企業內部調動人員」)及「合同服務提供者」(本協議爭取到的新增項目),開放內容說明如下:
i.商業訪客:入境期限 90 天。
ii.跨國企業內部調動人員:入境首期停留 3 年。
iii.合同服務提供者:其實就是前述我方承諾的第 iii項(履約人員),與臺灣不同的地方在於居留期限,xx同意「在大陸停留期間每次可申請不超過兩年多次有效來往大陸簽註;如有需要可申請延期」。
(三)其他承諾:在承諾表的最右邊一欄,這欄主要是將不屬於「市場開放承諾」那一欄的項目寫出來,可能是資格、標準、許可事項等措施。
1. 以臺灣的承諾表為例,開放的「電影或錄影帶之行銷服務業-進口大陸電影片(CPC96113)」,在「其他承諾」的開放條件為「根據大陸有關規定設立的製片單位所
拍攝、符合臺灣相關規定所定義之大陸電影片,經臺灣主管機關審查通過後,每年以 15 部為限,可在臺灣商業發行映演,並應符合大陸電影片進入臺灣發行映演之相關規定」。因為這一項是規範大陸電影映演的數量,而不是規範「電影或錄影帶之行銷服務業」的數量,所以寫在「其他承諾」欄位。
2. 以大陸的承諾表為例,開放的「會計、審計和簿記服務(CPC862)」,在「其他承諾」的開放條件為「對已持有大陸註冊會計師執業資格並在大陸執業的臺灣會計師(包括合夥人)每年在大陸的工作時間要求比照大陸註冊會計師實行」。因為這裡規範的是在大陸的工作時間,不是規範設立會計師事務所的開放程度,所以寫在「其他承諾」欄位。
三、第十五條第四款有關本協議附件二的「關於服務提供者的具體規定」:
(一)訂定目的:避免外資企業搭便車,確保兩岸服務業者享有「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ECFA)服務貿易協議超出 WTO 承諾的優惠待遇。
(二)適用範圍:ECFA 附件四「服務貿易早期收穫部門及開放措施」及本協議附件一「服務貿易特定承諾表」中,超出我方及xx各自在 WTO 承諾的服務部門及開放措施。
(三)適用對象:持有兩岸身分證明文件的自然人,以及在兩岸設立的法人實體。
(四)法人特殊限制:
1. 同業經營限制:我方業者如擬至xx提供服務時,應與其在我方從事之服務業別相同。例如倘我方業者擬至中
國大陸投資提供電腦資訊服務,須在台灣亦同樣經營電腦資訊業,才可享有優惠待遇。
2. 實質商業經營限制:A、需達一定經營年限(金融業及建築和相關工程服務業之經營年限須為連續 5 年以上,其餘服務業為連續 3 年以上);B、須繳納所得稅;C、須擁有或租用經營場所。
(五)服務提供者證明書:
1. 申請程序:符合資格之服務提供者,應備齊相關文件與資料後,向各自的業務主管部門或其委託機構提出核發證明書之申請,取得證明書後,服務提供者再檢附該證明書及相關文件向另一方申請提供服務之許可。
2. 補正程序:倘我方之服務提供者在本協議生效前,已在大陸從事服務業經營活動,也可以依前面所說的申請程序申請證明書,以享有 ECFA 及本協議中超出 WTO 承諾之優惠待遇。
四、第十六條逐步減少服務貿易限制:未來雙方可在互惠互利的基礎上,就服務貿易的進一步市場開放展開磋商。
五、第十七條承諾表的修改:此為修改市場開放承諾表的程序性規定,在承諾實施之日起 3 年期滿後,可以提出修改的要求,要求修改的一方應提出補償性調整方案,倘雙方無法就補償方案達成協議,可根據爭端解決之規定處理。
第四章 其他條款
一、計 7 條,包括「聯繫機制」、「檢視」、「爭端解決」、
「文書格式」、「附件」、「修正」及「生效」條款。
二、本章是參照一般自由貿易協定及兩岸協議之體例,規定協議之生效、修正等程序性事項,包括由兩岸經濟合作委員會的服務貿易工作小組負責處理本協議相關事宜、本協議的解釋與適用、本協議的生效、爭端解決機制及文書格式之商定。
三、有關爭端解決機制,是依據 99 年簽署之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第十條處理,也就是雙方目前正在磋商的爭端解決協議完成後,本協議即可適用;在此爭端解決協議生效之前,任何關於本協議的解釋、實施和適用的爭端,應由雙方透過協商解決,或由兩岸經濟合作委員會以適當方式加以解決。
海峽兩岸服務貿易協議
(本協議尚待完成相關程序後生效)
為加強海峽兩岸經貿關係,促進服務貿易自由化,依據
「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及世界貿易組織「服務貿易總協定」,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與海峽兩岸關係協會經平等協商,達成協議如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目標
x協議致力於:
一、逐步減少或消除雙方之間涵蓋眾多部門的服務貿易限制性措施,促進雙方服務貿易進一步自由化及便利化;
二、繼續擴展服務貿易的廣度和深度;三、增進雙方在服務貿易領域的合作。
第二條 定義
就本協議而言:一、「服務貿易」指:
(一)自一方內向另一方內提供服務;
(二)在一方內向另一方的服務消費者提供服務;
(三)一方服務提供者透過在另一方內的商業據點呈現提供服務;
(四)一方服務提供者透過在另一方內的自然人呈現提供服務。
二、「服務部門」指:
(一)對於一特定承諾,指一方承諾表中列明的該項服務的一個、多個或所有次部門;
(二)在其他情況下,指該服務部門的全部,包括其所有的次部門。
三、「人」指自然人或法人。
四、「法人」指根據兩岸任一方相關規定在該方設立的實體。
五、「服務提供者」指兩岸任一方提供服務的任何人。如該服務不是由法人直接提供,而是透過分支機構或辦事處等其他形式的商業據點呈現提供,則該服務提供者(即該法人)仍應透過該商業據點呈現享有本協議所給予的待遇。此類待遇應擴大至提供該服務的呈現方式,但不需擴大至該服務提供者位於提供服務的一方之外的任何其他部分。
六、「服務消費者」指接受或使用服務的任何人。
七、「措施」指兩岸任一方的規定、規則、程序、決定或任何其他形式的措施。
八、「一方影響服務貿易的措施」包括關於下列事項的措施:
(一)服務的購買、支付或使用;
(二)與服務提供有關,且該方要求向公眾普遍提供的服務的獲得和使用;
(三)另一方的人為在該方內提供服務的呈現,包括商業據點呈現。
九、「商業據點呈現」指任何類型的商業或專業據點,包括以下列方式在一方內提供服務:
(一)設立、收購或維持一法人,或
(二)設立或維持一分支機構或辦事處。
第三條 範圍
一、本協議適用於雙方影響服務貿易的措施。二、本協議不適用於:
(一)公共採購;
(二)在一方內為行使公共部門職權時提供的服務;
(三)一方提供的補貼或補助,或者附加於接受或持續接受這類補貼的任何條件。但如果前述補貼顯著影響一方在本協議下所做特定承諾,另一方可請求磋商,以友好解決該問題。應另一方請求,一方應儘可能提供與本協議下所作特定承諾有關的補貼訊息;
(四)兩岸間航空運輸安排,即「海峽兩岸空運協議」與
「海峽兩岸空運補充協議」及其後續修正文件所涵蓋的措施及內容;
(五)與兩岸間航空運輸安排的行使直接有關的服務,但不包括「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及其後續協議項下的服務貿易市場開放承諾表所列措施;
(六)雙方有關海運協議的相關措施,但不包括「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及其後續協議項下的服務貿
易市場開放承諾表所列措施;
(七)雙方同意的其他服務或措施。
三、世界貿易組織「服務貿易總協定」關於自然人移動的附件準用於本協議。
四、雙方各級業務主管部門及其授權的機構應履行本協議項下的義務和承諾。
第二章 義務與規範
第四條 公平待遇
一、一方對於列入其在世界貿易組織中所作服務貿易特定承諾表、「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附件四「服務貿易早期收穫部門及開放措施」及本協議附件一「服務貿易特定承諾表」的服務部門,在遵守前述承諾表或開放措施所列任何條件和資格的前提下,就影響服務提供的所有措施而言,對另一方的服務和服務提供者所給予的待遇,不得低於其給予該一方同類服務和服務提供者的待遇。
二、本條第一款不適用於一方現有的不符措施及其修改,但該一方應逐步減少或消除該等不符措施,且對該等不符措施的任何修改或變更,不得增加對另一方服務和服務提供者的限制。
三、根據本條第一款所作的特定承諾不得解釋為要求任一方對於因相關的服務或服務提供者的非當地特性而產生的任何固有的競爭劣勢作出補償。
四、一方可對另一方的服務和服務提供者給予與該一方同類服務和服務提供者形式上相同或不同的待遇,以滿足本條第一款要求。如此類形式上相同或不同的待遇改變競爭條件,且與另一方的同類服務或服務提供者相比有利於該一方的服務或服務提供者,則應被視為較為不利的待遇。
五、關於一方影響服務貿易的措施,除符合世界貿易組織「服務貿易總協定」第二條第二款規定的豁免外,該一方對另一方的服務和服務提供者所給予的待遇,不得低於該一方給予的普遍適用於其他任何世界貿易組織會員的同類服務和服務提供者的待遇。
六、本條第五款不適用於一方現有的不符措施及其修改,但該一方應逐步減少直至消除該等不符措施,且對該等不符措施的任何修改或變更,不得增加對另一方服務和服務提供者的限制。
訊息公開與提供
第五條
一、一方應依其規定,及時公布或用其他方式使公眾知悉普遍適用的或針對另一方與服務貿易有關的措施。
二、應另一方請求,一方應依其規定,及時就已公布並影響另一方服務提供者的措施的變化提供訊息。
三、一方不得要求另一方提供一經披露即妨礙執行相關規定或有違公共利益,或損害特定企業正當商業利益的機密訊息。
第六條 管理規範
一、一方對已作出特定承諾的部門,應確保所有影響服務貿易的普遍適用措施以合理、客觀且公正的方式實施。
二、雙方應依其規定賦予受影響的服務提供者對業務主管部門作出的決定申請行政救濟的權利,並確保該行政救濟程序提供客觀和公正的審查。
三、對已作出特定承諾的服務,如提供此種服務需要取得許可,則一方業務主管部門應依其規定在申請人提出完整的申請資料後的一定期間內,將申請的審核結果通知申請人。應申請人請求,該一方業務主管部門應提供有關申請的訊息,不得有不當遲延。
四、為確保有關資格要求、資格程序、技術標準和許可要求的各項措施不構成不必要的服務貿易障礙,對於一方已作出特定承諾的部門,該方應致力於確保上述措施:
(一)依據客觀及透明的標準,例如提供服務的能力;
(二)不得比為確保服務品質所必需的限度更難以負擔;
(三)如屬許可程序,則該程序本身不成爲對服務提供的限制。
五、一方可依其規定或其他經雙方同意的方式,認許另一方服務提供者在該另一方已獲得的實績、經歷、許可、證明或已滿足的資格要求。
六、在已就專業服務作出特定承諾的部門,一方應提供適當程序,以驗證另一方專業人員的能力。
第七條 商業行為
一、一方應確保該方內的任何獨占性服務提供者在相關市場提供獨占性服務時,並未採取違反其在本協議附件一及
「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附件四中所作承諾的行為。
二、一方的獨占性服務提供者直接或經關係企業,參與其獨占權範圍外且屬該方特定承諾表中服務的競爭時,該方應確保該服務提供者不濫用其獨占地位在該方內採取違反此類承諾的行為。
三、一方有理由認為另一方的獨占性服務提供者的行為違反本條第一款或第二款規定時,在該方請求下,經雙方協商,可由另一方提供有關經營的訊息。
四、一方在形式上或事實上授權或設立且實質性阻止少數幾個服務提供者在該方內相互競爭時,本條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應適用於此類服務提供者。
五、除本條第一款至第四款所指的商業行為外,服務提供者的相關商業行為可能會抑制競爭,從而限制服務貿易。在此情形下,一方應就另一方請求進行磋商,以期消除此類商業行為。被請求方對此類請求應給予充分和積極的考慮,並儘可能提供與所涉事項有關且可公開獲得的非機密訊息。被請求方依其規定,在與請求方就保障機密性達成一致的前提下,應向請求方提供其他可獲得的訊息。
第八條 緊急情況的磋商
x因實施本協議對一方的服務部門造成實質性負面影
響,受影響的一方可要求與另一方磋商,積極尋求解決方案。
第九條 支付和移轉
除本協議第十條規定的情況外,一方不得對與其特定承諾有關的經常項目交易的對外資金移轉和支付實施限制。
第十條 確保對外收支xx的限制
一方對外收支出現或可能出現嚴重失衡時,可依規定或慣例暫時限制與服務貿易相關的資金移轉和支付,但實施該等限制應遵循公平、非歧視和善意的原則。
第十一條
例外
x協議的任何規定不得解釋為妨礙一方採取或維持與世界貿易組織「服務貿易總協定」規則相一致的例外措施。
第十二條 合作
雙方應本著互惠互利的原則,加強各個服務部門的合作,以進一步提升雙方服務部門的能力、效率與競爭力。
特定承諾
第三章
第十三條
市場開放
對於本協議第二條第一款所指的服務提供模式的市場開放,一方對另一方的服務和符合本協議附件二及本協議其他所列條件的服務提供者給予的待遇,不得低於該方在本協
議附件一及「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附件四中列明的內容和條件。對以本協議第二條第一款第一目、第三目所指模式提供的服務,如一方就其作出市場開放承諾,則該方應允許相關的資本移動。
第十四條
其他承諾
雙方可就影響服務貿易,但不屬於依本協議第十三條列入特定承諾表的措施,包括資格、標準、許可事項或其他措施,展開磋商,並將磋商結果列入特定承諾表。
特定承諾表
第十五條
一、雙方經過磋商達成的特定承諾表,作為本協議附件一。二、特定承諾表應列明:
(一)作出承諾的部門或次部門;
(二)市場開放承諾;
(三)本協議第十四條所述其他承諾;
(四)雙方同意列入的其他內容。
三、本協議附件一所列金融服務部門的開放承諾方式不受本條第二款規定的限制。
四、本協議附件一及「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附件四所列服務部門及市場開放承諾適用本協議附件二關於服務提供者的具體規定。
第十六條 逐步減少服務貿易限制
一、為逐步減少或消除雙方之間涵蓋眾多部門的服務貿易限
制性措施,促進服務貿易自由化,經雙方同意,可在互惠互利的基礎上,就服務貿易的進一步市場開放展開磋商。
二、依據本條第一款展開磋商形成的結果,構成本協議的一部分。
三、任一方均可在本協議規定的開放承諾的基礎上自主加速開放或消除限制性措施。
承諾表的修改
第十七條
一、在承諾表中任何承諾實施之日起三年期滿後的任何時間,一方可依照本條規定修改或撤銷該承諾。如該承諾不超出其在世界貿易組織承諾水準,則對該承諾的修改不得比修改前更具限制性。
二、修改一方應將本條第一款所述修改或撤銷承諾的意向,在不遲於實施修改或撤銷的預定日期前三個月通知另一方。
三、應受影響一方的請求,修改一方應與其進行磋商,以期就必要的補償性調整達成一致,調整後結果不得低於磋商前特定承諾的總體開放水準。
四、如雙方無法就補償性調整達成一致,可根據本協議第二十條規定解決。修改一方根據爭端解決結果完成補償性調整前,不得修改或撤銷其承諾。
其他條款
第四章
第十八條 聯繫機制
一、雙方同意由兩岸經濟合作委員會服務貿易工作小組負責處理本協議及與服務貿易相關事宜,由雙方業務主管部門各自指定的聯絡人負責聯繫,必要時,經雙方同意,可指定其他單位負責聯絡。
二、服務貿易工作小組可視需要設立工作機制,處理本協議及與服務貿易相關的特定事項。
第十九條
檢視
自本協議生效之日起十二個月後,雙方可每年召開會議檢視本協議,以及雙方同意的其他與服務貿易相關的議題。
爭端解決
第二十條
雙方關於本協議解釋、實施和適用的爭端,應依「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第十條規定處理。
第二十一條 文書格式
基於本協議所進行的業務聯繫,應使用雙方商定的文書格式。
第二十二條 附件
x協議的附件構成本協議的一部分。
第二十三條
修正
x協議修正,應經雙方協商同意,並以書面形式確認。
第二十四條 生效
一、本協議簽署後,雙方應各自完成相關程序並以書面通知另一方。本協議自雙方均收到對方通知後次日起生效。
二、本協議附件一所列內容應於本協議生效後儘速實施。
本協議於六月二十一日簽署,一式四份,雙方各執兩份。四份文本中對應表述的不同用語所含意義相同,四份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附件一 服務貿易特定承諾表
附件二 關於服務提供者的具體規定
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
海峽兩岸關係協會
林中森
董事長 會長 x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