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汇通借记卡按币种不同分为人民币卡、外币卡、双币种卡;按发行对象不同分为单位卡、个人卡;按信息载体不同分为磁条卡、芯片(IC)卡、复合(磁条+IC)卡; 按实现功能不同分为储蓄卡、理财卡等。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汇通借记卡业务管理,更好地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宁波银行”)汇通借记卡客户提供服务,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并结合宁波银行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章 产品定义
第二条 汇通借记卡是宁波银行发行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及其他指定国家或地区使用的借记卡。
第三条 汇通借记卡是具有支付结算、转账结算、存取现金、账户管理、电子现金等全部或部分功能的金融支付结算工具,必须先存后支,不提供透支服务。
第四条 汇通借记卡按币种不同分为人民币卡、外币卡、双币种卡;按发行对象不同分为单位卡、个人卡;按信息载体不同分为磁条卡、芯片(IC)卡、复合(磁条+IC)卡;按实现功能不同分为储蓄卡、理财卡等。
第五条 磁条卡是指仅包含借记账户的汇通借记卡;复合
(磁条+IC)卡指带有磁条和芯片的汇通借记卡,其中磁条中仅包含借记账户,芯片中除与磁条共用借记账户外还包含电子现金账户;芯片(IC)卡为包含借记账户和电子现金账户的汇通借记卡。
第三章 申领条件及注意事项
第六条 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承认和遵守本章程的个人客户,均可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宁波银行所属各营业网点申领汇通借记卡。
第七条 申领人申办汇通借记卡时,应按宁波银行要求提供真实的申请资料,填写申请表,并签订领卡合约。申请人应遵守本章程的规定,知悉相关规定、对申请表上所填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对领卡合约各项规定确认履行。
第八条 申领汇通借记卡需在宁波银行开立个人活期储
蓄主账户,起存金额为人民币 1 元,多存不限。
第四章 费用计息及使用要求
第九条 宁波银行有权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及汇通借记卡各卡种的发卡需要,制定收费项目及标准,所有收费标准将在报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核准及正式对外公告一定时期后执行。公示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营业场所公告、网站公示等监管认可的方式。如果持卡人不愿意接受该收费标准的,可申请终止相关服务。
第十条 宁波银行有权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及汇通借记卡各卡种的发卡需要,调整收费项目及标准,所有收费将在报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核准及正式对外公告一定时期后执行,但持卡人有权在公告期间选择是否继续使用该卡及相关服务。
第十一条 汇通借记卡账户内的各项存款按人民银行公布的相应储蓄存款利率计付利息,若遇储蓄存款利率调整则按相
应储蓄存款利率的有关规定执行,电子现金账户内余额不计付利息。
第十二条 持卡人须牢记和妥善保管密码,若密码遗忘、泄密或被盗,应以有效方式按照宁波银行规定及时向宁波银行申请办理重置、挂失、冻结手续,因乙方未能及时办理相关手续而导致的责任或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十三条 汇通借记卡及其账户只供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出租、转借。汇通借记卡应妥善保管,如不慎遗失,可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宁波银行任一网点办理挂失手续。如遇特殊情况,持卡人可在营业网点或通过电话等渠道办理口头挂失。口头挂失有效期为五日,在有效期内,持卡人可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宁波银行任一网点补办书面挂失。书面挂失七至十四天内,持卡人须到挂失网点补领新卡或办理销户,否则挂失失效。对于电子现金账户,不支持挂失。持卡人因汇通借记卡保管不善造成的经济损失,由持卡人自行承担。
第十四条 汇通借记卡因损坏、变形或记录消失等原因需要换卡时,持卡人应持受损汇通借记卡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宁波银行任一营业网点办理换卡手续。
第五章 持卡人权利和义务
第十五条 持卡人具有以下权利和义务:
㈠持卡人凭有效汇通借记卡可按规定办理现金存取、转账结算、购物消费等业务,若遇无故拒绝办理卡业务,持卡人有
权向宁波银行或其主管部门投诉。
㈡持卡人有权在宁波银行各营业网点查询本人卡内账户余额、交易明细或索取交易记录对账单。若对交易记录有疑问,有权向宁波银行查询核对。
㈢持卡人在自动柜员机上办理存取现金、转账业务和在特约商户或 POS 机上办理转账、消费业务时,均必须遵守发卡银行、收单银行、《银行卡联网联合业务规范》的有关规定。
㈣汇通借记卡联机交易必须凭密码使用,凡密码相符的交易均视为合法交易。若密码遗忘、泄密或被盗,应以有效方式按照规定及时向宁波银行申请办理重置、挂失、冻结手续,因持卡人未能及时办理相关手续而导致的责任或损失由持卡人自行承担。
㈤持卡人领卡后或换卡时,须在新卡背面持卡人签名条上亲笔签名。若本人相关信息资料有变更时,必须及时、据实地向任一营业网点或客服中心提出变更申请,否则因信息资料变化而引发的全部责任由持卡人承担。
㈥持卡人因故终止使用或注销汇通借记卡时,应向任一营业网点办理销户手续并交回汇通借记卡。
㈦持卡人应遵守本章程和相关业务管理规定。违章、违规使用汇通借记卡而产生的风险、损失由持卡人承担全部责任。第六章 发卡方权利和义务
第十六条 发卡银行具有以下权利和义务:
㈠保护持卡人的合法权益,为持卡人提供优质、快捷、安全
的服务。
㈡当持卡人要求查询本人卡内账户余额、交易明细或要求打印交易记录对账单时,银行必须及时为持卡人提供服务。
㈢发卡机构有权索取申请人的有关资料,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向申请人发卡。
㈣持卡人如违反本章程和相关业务管理规定时,发卡银行有权取消持卡人的使用资格并收回汇通借记卡。
㈤对虚假挂失及伪造汇通借记卡、使用伪造或作废的汇通借记卡、冒用他人汇通借记卡等诈骗行为,发卡银行有权申请法律保护并依法追究非法持卡人或有关当事人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㈥发卡银行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协助国家司法机关或其他有权机关对持卡人的汇通借记卡账户进行查询、冻结和扣划。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章程同时适用于所有我行发行的汇通系列借
记卡。对特殊功能的借记卡制订相应章程的,持卡人还应遵守该章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