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徵 收 土 地 計 畫 書
南投縣草屯鎮公所為興辦「草屯都市計畫 52 號道路暨銜接 28 號瓶頸
路口改善工程」需要,擬徵收坐落xxxxxxxxx 000 xx等 7
筆土地,合計面積 0.067655 公頃,並擬一併徵收其土地改良物,及
徵收經協議價購取得新屋段 869 地號 1 筆土地上之土地改良物,茲依
照土地徵收條例第 13 條及第 13 條之 1 規定,擬具計畫書並檢同有關
附件計 17 份,請准予照案徵收。
此請內政部
一、 徵收土地原因
(一) 計畫目的:本案工程完工後,可改善現有交通環境,提昇交通路網便利性,讓行車更順暢,亦可健全草屯鎮交通系統建設,對於交通運輸扮演重要之角色。
(二) 計畫範圍:詳如土地使用計畫圖。
(三) 計畫進度:預定 111 年 2 月開工,111 年 11 月完工。
(四) 主體工程:本案 52 號道路工程長度 610 公尺,道路寬度 8 公
尺,採雙向雙車道配置及道路兩旁設置側溝,另考量 52 號道
路與 28 號道路銜接路口交通順暢,一併辦理該銜接路口改善工程。
二、 興辦事業之種類及法令依據
(一) 興辦事業之種類:交通事業。
(二) 興辦事業之法令依據:依據土地徵收條例第 3 條第 2 款及都市
計畫法第 48 條規定。
(三) 奉准興辦事業文件:如後附內政部 109 年 7 月 15 日台內營字第 1090812386 號函及南投縣政府 109 年 7 月 27 日府工土字第
1090167489 號函同意補助經費影本,本案土地屬都市計畫道路用地,本所本於權責辦理,經 110 年 5 月 6 日簽准同意辦理。
三、 徵收土地所在地範圍及面積
(一) 本案勘選徵收用地範圍已依徵收土地範圍勘選作業要點規定辦理,本案勘選用地屬都市計畫範圍內得徵收之私有土地,以徵收方式取得前已依該要點第 2 點規定檢視需用土地範圍位置之適當性及必要性。
(二) 四鄰接連土地之使用狀況及其改良情形
本案 52 號道路工程西起與虎山路交會處,向東延伸至草屯鎮
28 號道路止,南、北兩邊為農作物及少許建築改良物,另考
量 52 號道路與 28 號道路銜接路口交通順暢,一併辦理該銜接路口改善工程。
(三) 擬徵收坐落xxxxxxxxx 000 xx等 7 筆土地,合計
面積 0.067655 公頃。詳如徵收土地清冊與徵收土地圖說。
(四) 土地使用之現況及其使用人之姓名、住所
1. 水泥地面、圍牆等建築改良物及酪梨等農林作物。
2. 路權範圍內既成道路,均列入徵收,詳如徵收土地清冊。
(五) 一併徵收土地改良物
有,詳如徵收土地改良物清冊。四、興辦事業計畫之必要性說明
(一) 計畫目的與預計徵收私有土地合理關連理由:
草屯鎮 52 號道路為都市計畫道路,全長約 916 公尺,計畫路
寬 8 公尺,由台三甲(太平路)往東延伸至草屯鎮 28 號道路止,
草屯鎮 52 號道路由台三甲(太平路)至虎山路之路段已於民國
100 年 10 月興建完成,該路段道路長度 306 公尺,道路寬度
8 公尺,草屯鎮 52 號道路由虎山路至草屯鎮 28 號道路之路
段,長度 610 公尺,小部分為既有道路,大部分尚未興建,因
尚未興建致當地交通動線系統不便,另考量 52 號道路與 28 號道路銜接路口交通順暢,一併辦理該銜接路口改善工程。
本案工程完工後,可改善現有交通環境,提昇交通路網便利性,讓行車更順暢,亦可健全草屯鎮交通系統建設,對於交通運輸扮演重要之角色,因此辦理私有土地徵收確有其合理性。
(二) 預計徵收私有土地已達必要最小限度範圍理由:
1. 本案用地勘選以都市計畫劃設之道路用地,儘量利用公有土地,工程規劃範圍內僅就必要之道路工程及其他附屬工程施設,本案 52 號道路工程長度 610 公尺,道路寬度 8 公尺,採雙向雙車道配置及道路兩旁設置側溝,另考量 52 號道路與 28號道路銜接路口交通順暢,一併辦理該銜接路口改善工程,用地範圍勘選已考量道路現況、土地地形、土地利用完整性、行車安全性與便利性等因素後進行整體規劃設計,所需土地皆
為本案工程所需要而不可避免,在為達成交通改善效益下所必需使用最小限度範圍。
2. 本案係屬道路工程,考量用路人財產生命安全,尚不能剔除無意願者之土地。
(三) 用地勘選有無其他可替代地區:
本所經審慎勘選工程用地後,就損失最少之地方為之,考量道路改善需求及避開人口住宅密集地區,故依都市計畫劃設道路用地對當地影響最小,考量地方實際需求,為改善道路交通,經審慎評估後,並無其他可替代地區。
(四) 是否有其他取得方式:
1. 租用及設定地上權:因本案工程係永久使用,為配合工程施工及整體管理需要,不宜以租用及設定地上權方式取得。
2. 聯合開發:聯合開發方式,雖係公私合作共同進行開發建設方式之一,惟依本案工程屬性,係供公眾通行道路,故不適合聯合開發。
3. 捐贈:私人捐贈雖係公有土地來源之一,仍視土地所有權人意願主動提出,本所樂觀其成,並願意配合完成相關手續,惟並無人有捐贈意願。
4. 公私有土地交換(以地易地):本案所取得之土地均須作為道路及其相關設施使用,為道路用地,本所目前持有土地多有其特定使用之用途,因此以地易地事宜,尚無從辦理。
5.容積移轉:依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實施辦法第 7 條規定「送出基地申請移轉容積時,以移轉至同一主要計畫地區範圍內之其他可建築用地建築使用為限」,且容積移轉需由申請人提出申請,非本所得主動要求辦理,且礙於範圍限制,確難以採行。
綜上,本所謹先行與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協議價購或其他方式辦理用地取得,因土地所有權人趙○○堅持以徵收方式辦理,另土地所有權人x○○未出席協議,且未於同意書截止日前出具同意書,視為協議不成立,其餘土地所有權人洪○○、洪○○、簡○○價格不合致協議不成,始以徵收方式辦理。
(五) 其他評估必要性理由:
草屯鎮 52 號道路由台三甲(太平路)至虎山路之路段,已興建完
成,本案工程為已興建完成路段之延續工程,考量地區整體交通路網安全、順暢,確有必要辦理本案工程。
五、公益性及必要性評估
(一) 社會因素:
1. 徵收所影響人口之多寡、年齡結構:
(1) 影響人口之多寡:本案工程用地位於草屯鎮新厝里、山腳里與xxxxxx,x 0 xxxxx 0,000 x,xxxxx約 20,733 人,本案徵收 7 筆私有土地(2 筆部分持分),面積 0.067655 公頃,計畫範圍內徵收受影響之土地所有權人共 5 人。
(2) 年齡結構:私有土地所有權人 40 歲至 65 歲 3 人占 60
%、65 歲以上 2 人占 40%,年齡分布於中壯年及老年人口,本案工程完工後,可改善現有交通環境,提昇交通路網便利性,讓行車更順暢。
2. 徵收計畫對周圍社會現況之影響:
本案工程路段,小部分為既有道路,大部分尚未興建,因尚未開闢致當地交通動線系統不便,本案工程完工後,可改善現有交通環境,提昇交通路網便利性,讓行車更順暢,進而提昇居住品質。
3. 徵收計畫對弱勢族群生活型態之影響:
(1) 本案工程坐落草屯鎮,周圍居民主要經濟活動為農業或另有其固定職業者,本案工程完工後,可改善現有交通環境,提昇交通路網便利性,讓行車更順暢,進而提昇居住品質,因此對周圍社會現況,計畫範圍外之弱勢住民、族群生活型態亦可改善。
(2) 本案用地範圍內徵收之土地改良物為農作物、水泥地面及圍牆等,並無拆除可供居住性質之房舍,無符合土地徵收條例第 34 條之 1 規定需安置情形,故無需向社政
單位查詢及訂定安置計畫。
4. 徵收計畫對居民健康風險之影響:
本興辦事業性質屬交通事業,本案工程內土地辦理徵收後主要作為道路使用,施工期間針對廢棄物、空氣品質、噪音振動、水質、交通維持、景觀等皆研擬相關防治措施(符合行政院環保署「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治設施管理辦法」之規定);本案工程完工後,可改善現有交通環境,提昇交通路網便利性,讓行車更順暢,降低運輸工具所產生的空氣污染對於道路xx居民健康風險之危害。
(二) 經濟因素:
1. 徵收計畫對稅收影響:
(1) 本案工程完工後,可改善現有交通環境,提昇交通路網便利性,讓行車更順暢,提升沿線土地利用價值,進而增加政府稅收。
(2) 對於地價稅、土地增值稅等地方稅收及屬中央政府稅收之營業稅等均可望增加。
2. 徵收計畫對糧食安全影響:
本案工程用地屬都市計畫劃設之道路用地,非劃設作為糧食或經濟作物之生產供應地區,且本案工程規劃當時已考量維持既有農業灌溉排水路的功能,本案工程小部分種植稻米,因本案工程為線型道路工程,對糧食安全影響程度有限。
3. 徵收計畫造成增減就業或轉業人口:
本案範圍內無營運之廠房及公司,不會因本案工程使廠房及公司停業,造成就業人口減少或轉業人口增加之情形。
4. 徵收費用及各級政府配合興辦公共設施與政府財務支出及負擔情形:
(1) 本案工程已奉內政部 109 年 7 月 15 日台內營字第
1090812386 號函同意補助經費,由中央與本所依比例個別支出,本案徵收所需補償金額:36,644,819 元整,由本所 109 年度道路橋樑工程/道路橋樑工程/設備及
投資項下先行支應,於 110 年 8 月 12 日簽准同意,已足敷支應。
(2) 預算編列未造成財政排擠效果。
5. 徵收計畫對農林漁牧產業鏈影響:
本案屬都市計畫之道路用地,工程沿線主要以農業為主,並無林業相關產出,另漁業及畜牧業因地形因素,並不適合本區發展,本案工程完工後,仍以增進農業生產運輸為要,並促進當地農產品加工、銷售等產業成長,對當地農產品產業鏈具正面影響。
6. 徵收計畫對土地利用完整性影響:
本案工程用地係依都市計畫劃設,已考量區域交通系統流暢與空間機能配置,完工後將串聯xx道路以達到交通運輸便利性,促使土地合理利用,以期發揮土地利用之完整性。
(三) 文化及生態因素:
1. 因徵收計畫而導致城鄉自然風貌改變:
(1) 本案工程範圍現況地形平坦無特殊自然景觀,本案工程屬線性工程,僅就必要之道路工程及其他附屬工程施設,未做大規模開挖工程,儘可能維持原有之城鄉自然風貌。
(2) 本案草屯都市計畫 52 號道路暨銜接 28 號瓶頸路口改善工程之環境影響評估業經南投縣政府環境保護局 110 年 2 月 8 日投環局綜字第 1100002704 號函,說明三、……,本案依「認定標準」第 5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免實施環境影響評估。
2. 因徵收計畫而導致文化古蹟改變:
依據南投縣政府文化局 110 年 1 月 14 日府文資字第 1100000294 號函,說明二,旨案草屯鎮新屋段 43 筆土地經查非屬《文化資產保存法》之古蹟保存區、歷史建築、聚落建築群、考古遺址、文化景觀保存區、紀念建築及史蹟等範圍。
3. 因徵收計畫而導致生活條件或模式發生改變:
(1) 本案除施工期間可能影響xx交通動線,造成當地居民生活上些許不便外,並無太大影響,本案工程完工後將能提供更佳之道路服務品質,提升當地生活環境與生活條件,進而提高當地居住生活品質。
(2) 本案工程完工後,可改善現有交通環境,提昇交通路網便利性,讓行車更順暢。
4. 徵收計畫對該地區生態環境之影響:
(1) 範圍內無特殊生態,且屬線型道路工程,本案未導致該地區生態環境有重大改變及負面效果。
(2) 本案草屯都市計畫 52 號道路暨銜接 28 號瓶頸路口改善工程之環境影響評估業經南投縣政府環境保護局 110 年 2 月 8 日投環局綜字第 1100002704 號函,說明三、……,本案依「認定標準」第 5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免實施環境影響評估。
5. 徵收計畫對xx居民或社會整體之影響:
本案工程完工後有助於加速南投縣草屯鎮發展,未來加強草屯鎮xx各重要交通節點間之聯繫,深具影響,對於xx居民或社會整體發展有益。
(四) 永續發展因素:
1. 國家永續發展政策:
交通建設為都市重要指標,屬永續發展政策綱領中「永續經濟層面」之一,本案工程為都市計畫劃設之道路用地,
預計工程完工後將可提升草屯鎮地區之道路交通便利性,結合區域交通路網,提供優質永續之運輸服務,以永續草屯鎮地區發展。
2. 永續指標:
公路運輸系統是民眾的交通工具,更是民眾生活環境一環,為確保人民擁有安全、健康及舒適的運輸環境,除了降低 運輸工具所產生的空氣污染外,本案工程施工工法採順應 地形、地勢,配合地方特色以降低環境衝擊,確保地方永 續發展。
3. 國土計畫:
本案工程用地屬都市計畫劃定之道路用地,經都市計畫程 序進行整體評估並完成相關法定程序公告在案,並無妨礙 都市計畫使用情形,符合國土計畫下之都市計畫相關規定。
(五) 其他因素:
草屯鎮 52 號道路由台三甲(太平路)至虎山路之路段,已興建完成,本案工程為已興建完成路段之延續工程,考量地區整體交通路網安全、順暢,確有必要辦理本案工程。
六、舉行公聽會、說明會、聽證之情形,並應檢附會議紀錄及出席紀錄
(一) 業於 109 年 12 月 11 日檢送張貼公告及 109 年 12 月 15 日敬
請各里辦公處應張貼位置、110 年 1 月 22 日將舉辦第一場、第二場公聽會之事由、日期及地點公告於需用土地所在地之公共地方、南投縣政府、本所、xxxxxxxxxxxx、xxxxxxxxxxxx、南投縣草屯鎮富寮里辦公處之公告處所,與里住戶之適當公共位置,依地籍資料所載住所通知興辦事業計畫範圍內之土地所有權人及已知之利害關係人,且刊登自由時報第一場 109 年 12 月 15 日、109 年 12 月 16 日、太平洋日報第二場 110 年 1 月 23 日、110 年 1 月 25 日及張貼於
需用土地人網站,並於 109 年 12 月 24 日(第一場)、110 年 2
月 4 日(第二場)舉行公聽會,詳如後附公告與新聞紙文件影本及張貼於需用土地人網站證明文件,及第一場、第二場公聽會之紀錄影本。
(二) 公聽會上業依本條例施行細則第 10 條第 1 項第 3 款規定說明興辦事業概況與事業計畫之公益性、必要性、適當與合理性及合法性,並已拍照。
(三) 公聽會會議紀錄已依規定載明相關事項,並於 110 年 1 月 20
日(第一場)、110 年 2 月 19 日(第二場)公告於需用土地所在地之公共地方、南投縣政府、本所、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需用土地人網站,並書面通知xx意見之土地所有權人及利害關係人,詳如後附會議紀錄公告及張貼於需用土地人網站證明文件。
(四) 已於 110 年 2 月 4 日第二場公聽會針對 109 年 12 月 24 日第一場公聽會土地所有權人及利害關係人xx意見進行明確回應及處理,詳如後附 110 年 2 月 19 日草鎮工字第 1100004893號函檢送之會議紀錄影本。
七、與土地所有權人或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協議價購或以其他方式取得之經過情形及被徵收土地所有權人xx意見之情形
(一) 以 110 年 3 月 23 日草鎮工字第 1100008304 號開會通知單通知土地及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協議,該通知含協議價購價格訂定過程及參考市價資訊等資料,及通知已合法送達,並於 110 年
4 月 8 日與土地及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協議,詳如後附協議通知。
(二) 本所於召開協議價購會前已向戶政、稅捐查詢全部所有權人及繼承人之最新住址,相關通知函皆依土地登記簿所載住址及經查得之最新地址辦理寄發。所有權人協議價購通知及給予xx意見機會之通知均已合法送達。
(三) 本所謹先行與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協議價購或其他方式辦理用地取得,因土地所有權人趙○○堅持以徵收方式辦理,另土地所有權人x○○未出席協議,且未於同意書截止日前出具同意書,視為協議不成立,其餘土地所有權人洪○○、x○○、x
○○價格不合致協議不成,始以徵收方式辦理,詳如後附與土地及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協議以價購協議紀錄影本。
(四) 申請徵收前,已併協議價購開會通知單通知土地及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xx意見及該通知已合法送達,所有權人簡○○等 11
人於得提出xx意見之期限內有提出xx意見,詳如後附xx書及xx意見回應處理情形相關函文影本及所有權人xx意見及相關回應處理情形一覽表,其餘所有權人於得提出xx意見之期限內無提出xx意見。
八、安置計畫
無,本案徵收之建築改良物為不影響居住之水泥地面、圍牆等,無需依土地徵收條例第 34 條之 1 規定訂定安置計畫。
九、徵收土地區內有無古蹟、遺址或登錄之歷史建築,並註明其現狀及維護措施依據南投縣政府文化局 110 年 1 月 14 日府文資字第
1100000294 號函,說明二,旨案草屯鎮新屋段 43 筆土地經查非屬《文化資產保存法》之古蹟保存區、歷史建築、聚落建築群、考古遺址、文化景觀保存區、紀念建築及史蹟等範圍。
十、有無涉及原住民土地之徵收 無,本案徵收無原住民土地。
十一、應需補償金額總數及經費來源
(一) 應需補償金額總數:36,644,819 元。
1、 地價補償金額:36,416,678 元。
2、 土地改良物補償金額:183,541 元。
3、 遷移費金額:44,600。
4、 其他補償費:0 元。
(二) 徵收補償地價已提南投縣地價及標準地價評議委員會 110 年第 1 次會議,徵收補償地價:12,000~82,200 元/㎡,估價基準日 109 年 9 月 1 日,及南投縣地價及標準地價評議委員會
110 年第 3 次會議評定之 110 年度市價變動幅度表。
(三) 準備金額總數:36,757,119 元。
(四) 經費來源及概算:本案工程已奉內政部 109 年 7 月 15 日台
內營字第 1090812386 號函同意補助經費,由中央與本所依比例個別支出,本案徵收所需補償金額:36,644,819 元整,由本所 109 年度道路橋樑工程/道路橋樑工程/設備及投資
項下先行支應,於 110 年 8 月 12 日簽准同意,已足敷支應。十二、土地使用管制
本案徵收土地屬南投縣政府 101 年 5 月 16 日府建都字第
1010094579 號函公告發布「變更草屯都市計畫計畫(第二次通
盤檢討)【第一階段】案」劃設之道路用地。
需用土地人:南投縣草屯鎮公所代 表 人:鎮長 xxx
中 華 民 國 1 1 0 年 8 月 日
圖三
銜接 28 號瓶頸路口改善工程
圖二
圖一
虎山路
草屯鎮 28 號道路
圖例
52 號道路已興建完成路段
本案 52 號道路興建路段
銜接 28 號瓶頸路口改善工程省道
52 號既有道路路段
「草屯都市計畫 52 號道路暨銜接 28 號瓶頸路口改善工程」土地使用計畫圖及土地使用現況示意略圖(含照片)
台 3 線
台 3 甲線 (太平路)
52 號道路已興建完成路段,長 306 公尺,
寬 8 公尺
本案 52 號道路興建路段起點
52 號既有道路路段
本案 52 號道路興建路段終點
圖一
圖二
圖三
圖例
52 號道路已興建完成路段
本案 52 號道路興建路段
銜接 28 號瓶頸路口改善工程省道
「草屯都市計畫 52 號道路暨銜接 28 號瓶頸路口改善工程」
土地使用計畫圖
台 3 甲線 (太平路)
本案 52 號道路興建路段起點
本案 52 號道路興
建路段長 610 公
尺,寬 8 公尺
本案 52 號道路興建路段終點
52 號道路銜接 28 號道路路口橫斷面配置
銜接 28 號瓶頸路口改善工程
虎山路
52 號道路興建完成路段
xxx 00 x
道路
80 320 320 80
側溝 混合車道 混合車道 側溝
52 號
「草屯都市計畫52號道路暨銜接28號瓶頸路口改善工程」徵收土地圖說(全)
南投縣草屯鎮新屋段
工程用地範圍公有土地
申請徵收土地
2 787
771
773
772
774 774-1 775
781 690
689
651
649
782
653 652 650
647 646
569
564
563
518-1
497
787
786
838 839 842
783
690(1)
648
636
522
634
525
523
498
788
790
783(1)
858
935
521
4 936
518
791
792
836
840
837
784
841
843 846
850
849
857
856
863
634(1)
869
524
870
871
935(1)
499
852
934
936
497-2
862
864 866
868
508
501
943
860
872
873
498-2
3 788
1 786
853
855
862
921
933
499-2
946
513
511
502
861
932
874
931
930 929
937
510-1
506
510
499-2(1) 498-1 1007-1
1007
942
956
507
875
974
945
505
504
975
502-1
995-1
996
944
989
504-1
971-2
976-2
988
971-3
990
991
995
982-2
993
1010
976-3
1017
982-1
971-1
986
984 985
986-2
994
992
982
1016
986-1
969
985-1 985-1(1)
1019
1018
977
976-1 984-1
983
1025
1026
951
957
952 7 995554
6 949
950
954
954
953
953
946
7 954
481
515
515 14
5 947
947
948 949
516
480-8
480-8
480-7
987
976
859
996-1
499-1
785(1)
協議取得土地
比例尺1/2000
「草屯都市計畫52號道路暨銜接28號瓶頸路口改善工程」徵收土地圖說(1/2)
南投縣草屯鎮新屋段
工程用地範圍公有土地
申請徵收土地
協議取得土地
比例尺1/1000
2 787
771
787
772
773
774 774-1 775
781 690
782
783
689
653 652
651
650
649
648
647 646
636
569 564
563
522
518-1
480-8
788
790
791
786
838 839 842
690(1)
785(1)
783(1)
784
858
857
863
634
634(1)
870
935
525
859
524
523
521
4 936
518
515
792
836
837
840
841
843 846
850
849
852
856
862
869
864 866 868
871
934
935(1)
936
943
516
5 947
481
3 788
1 786
853
855
860
861
862
872 873
874
875
921
933
932
931
930 929
937
942
946
945
947
948
949
953
954
6 949 7 954
944
「草屯都市計畫52號道路暨銜接28號瓶頸路口改善工程」徵收土地圖說(2/2)
南投縣草屯鎮新屋段
工程用地範圍公有土地
申請徵收土地
協議取得土地 比例尺1/1000
480-7
946
515
14
947
949
480-8
953
481
7 954
513
511
510-1
508
506
501
499
502
498
499-2 498-2
996-1
499-1
499-2(1) 498-1
497
497-2
1007-1
948
950
952
951
954
955
956
957 971-2
974
971-3
976-2
975
510
976-3
507
989
988
990
987
991
505
986
982-2
986-2
504
982-1
504-1
993
502-1
994
1017
995-1
995
996
1010
1007
976
971-1
969
984
985
985-1
986-1
985-1(1)
992 982
1019
1016
1018
977 976-1 984-1
983
1025
1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