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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嘉实新机遇可转债固定收益型养老金产品变更的公告
公告日期:2019 年 10 月 29 日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企业年金养老金产品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3﹞24 号)等法律法规、《嘉实新机遇可转债固定收益型养老金产品投资管理合同》及《嘉实新机遇可转债固定收益型养老金产品投资说明书》的相关规定,为更好契合该养老金产品的管理需求,经产品投资管理人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与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拟将《嘉实新机遇可转债固定收益型养老金产品投资管理合同》(以下简称“原《投资管理合同》”)中的销售对象、审计情形等条款进行变更。主要涉及如下合同条款的变更:
一、将原《投资管理合同》中的“第六章 产品的申购与赎回”中“(一)养老金产品的销售 2”由: “企业年金计划投资组合或由法人受托机构受托管理的企业年金计划。”
变更为:
“企业年金计划投资组合、职业年金计划投资组合或由法人受托机构受托管理的企业年金计划、职业年金计划以及其他符合监管机构要求的合格投资主体。”
二、将原《投资管理合同》中的“第六章 产品的申购与赎回”中“(七)2”由:
“本产品免收申购费。本产品对产品份额持有期限低于 90 天的产品份额持有人收取赎回费,在产品份额持有人赎回产品份额时收取。赎回费率具体如下:
持有期限 | 赎回费率 |
<90 天 | 0.3% |
≥90 天 | 0 |
本产品的赎回费用由产品份额持有人承担,全部归入产品资产。
投资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本产品合同规定范围内调整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费率如发生变更,投资管理人应在调整实施两个工作日前在指定网站及其公司官网上披露。”
变更为:
“产品免收申购费和赎回费。”
三、将原《投资管理合同》中的“第十章 产品的投资”章节的“(二)投资范围”由:
“本养老金产品限于境内投资,主要投资于银行活期存款、定期存款、协议存款、国债、金融债、企业(公司)债、可转换债(含分离交易可转换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万能保险产品、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信托产品、基础设施债券投资计划、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债券基金、货币市场基金、投资连结保险产品(股票投资比例不高于 30%)、中央银行票据、债券回购等金融产品。”
变更为:
“本养老金产品限于境内投资,投资范围包括银行存款国债、中央银行票据、债券回购、债券基金、货币市场基金、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信托产品、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特定资产管理计划,以及信用等级在投资级以上的金融债、企业(公司)债、可转换债(含分离交易可转换债)、短期融资券和中期票据等金融产品。”
四、将原《投资管理合同》中的“第十七章”的“(二)产品的审计 1、”由: “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投资管理人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本产品进行审计:本养老金产品连续运作满三年时;
投资管理人或托管人职责终止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变更为:
“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投资管理人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本产品进行审计:投资管理人或托管人职责终止时;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其他因法律法规修改而进行的文本调整,以修改后的《嘉实新机遇可转债固定收益型养老金产品投资管理合同》为准。
本公司将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的 30 个工作日内,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履行申请变更备案程序。如 有 其 他 疑 问 , 请 拨 打 x 公 司 的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000-000-0000 或 者 登 录 x 公 司 官 方 网 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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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9 年 10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