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砂石转让合同
(样本)
签署日期:2021 年 月 日
签署地点:中华人民共和国xxxxxx
xx:xx:
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
乙方:地址:
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
鉴于:
一、甲方依法委托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乐山分所
(以下简称“乐山分所”)通过动态报价的方式对甲方有权处置的峨边县共和乡茅杆河堆场的1 万吨细砂(以下简称“标的”)进行公开转让;
二、乐山分所依据交易规则于2021 年 月 日,确认乙方成为该标的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互利、公平自愿的原则下达成一致,就标的转让事项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转让标的
1.标的名称:乐山市峨边县共和乡茅杆河堆场的 1 万吨细砂转让。
2.标的具体情况介绍:标的为堆放于峨边县共和乡茅杆河堆场的 1 万吨细砂,标的品质、数量具体以现场移交实物为准。成交后,
甲方移交至 1 万吨即告交易完成。
第二条 转让成交价款及转运保证金
1.上述资产的含税转让成交价款为 x元(成交单价×1 万吨)。乙方报名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人民币 15 万元(大写:壹拾xxx整)在扣除应支付给乐山分所的交易服务费后***万元后,剩余部分直接转为部分成交价款。乙方还应支付的成交价款为***万元(大写:***万元)。
2.转运保证金为人民币 10 万元,转运保证金在乙方按本合同
要求完成转运工作,并经甲方确认后 5 个工作日内,由甲方全额无息退还至乙方指定账户。
第三条 支付时间及支付方式
1.乙方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将第二条所载还应支付的转让成交价款和转运保证金通过银行转账方式付至乐山分所以下指定账户,由乐山分所按要求支付到甲方指定账户。
账户名称: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乐山分所开 户 行:中信银行成都分行营业部
账 号:8111 0010 1270 0741 084
2.成交后至全部标的移交完毕期间,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变动成交单价。
3. 甲、乙双方同意:甲、乙双方签订本合同后,乐山分所在收到乙方应支付的全部转让价款及转运保证金且甲、乙双方结清交易服务费后 5 个工作日内,将转让价款及转运保证金无息划转至甲方指定账户。
第四条 标的移交和转运
1. 乙方与甲方签订本合同并付清全部成交价款及转运保证金后5 个工作日内,甲方在标的堆放现场与乙方进行标的移交。标的移交后乙方即可组织人员、设备进场开展标的转运工作,甲方为乙方提供标的在堆放场地内的免费装车服务,标的出场后由乙方自行寻找堆放场 地,且标的出场后的财产毁损、灭失等风险和责任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2. 本次转让标的的转运方式由乙方自行负责,涉及运输条件及其他限制运输的一切因素,均由乙方自行与相关部门或相关方协调解决。在转运过程中,如造成道路损坏的,由乙方自行修复并承担全部费用。
3. 乙方应在标的移交次日起 30 天内完成标的转运工作,若乙方未按时完成标的转运工作,到期后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收回标的物另行处置,且已交纳的成交价款和转运保证金不予退 还。
4. 若遇特殊情况未按时完成转运工作,甲乙双方也可自行协商延长转运时间,但乙方应从约定完成转运时间次日起按 2000 元/天的标准向甲方支付场地堆放费,甲方有权在转运保证金中滚动扣除场地堆放费,如甲方在转运保证金中冲抵了乙方应交款项的,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 3 日内补足转运保证金,否则,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收回剩余标的,且不予退还乙方已支付的成交价款和剩余转运保证金。
5. 乙方应自行按相关主管部门规定办理相关转运工作的备案登记或审批手续,如涉及运输许可、环保等政府部门强制管理申报批准事项的,由乙方自行办理,并承担相关费用,否则由此造成的后果或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乙方须严格按照国家运输相关规定进行安全、环保运输作业,乙方在运输过程中若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6. 甲方与乙方共同指派专人对标的转运数量进行现场确认并每日签字确认。标的全部转运完成后,甲方、乙方按共同书面确认的转运数量进行结算,标的移交至 1 万吨即告交易结束。
7. 甲方可为乙方转运工作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转运过程中和现场的用水、用电、用料等发生的所有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8. 乙方应严格遵守省、市、区“双创”工作要求,所有运输车辆必须清洗车身、覆盖篷布,并安排专人负责检查车辆是否存在抛洒遗漏问题,及时清扫场地和路面。
9. 乙方进入标的现场开展转运时,须同时配备1-2 名工作人员协助甲方在现场对转运车辆进行调度安排,乙方及其工作人员必须遵守甲方管理规定,服从甲方及其现场监督人员的指挥、调度,自行做好施工现场秩序管理。运输车辆等在指定位置停放,乙方转运工作涉及的其它费用及安全责任由其自行承担。
10. 如遇大雾暴雨(雪)、疫情及其他恶劣天气等原因造成标的转运工作暂停或中止,乙方无法及时完成转运工作的,乙方须及时通知甲方,甲方可根据具体情况延长乙方转运时间,具体延长时间由甲方与乙方协商确定。
第五条 双方权利义务及特别约定
1.甲方保证对本次转让标的具有完整的所有权和处分权。
2.甲方承诺本次转让标的不涉及质押、抵押设定或有其他第三方权利人使处分权受到限制;不存在租赁、借用、他人实际占有(如留置)、在途等情况及有关通知等义务履行;不涉及债权债务纠纷使标的处分存在移交或所有权转移风险;不涉及针对甲方或标的诉讼、未执行(履行)生效判决、裁定。
3.甲方承诺按本合同的约定完成实物交付。
4.乙方应按本合同的规定按期按时支付标的转让成交价款,并按期完成标的转运工作。
5.标的移交全部完成后,若全部移交数量不足本合同约定数量,甲方
和乙方据实结算,多余款项由甲方在标的移交结束次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不计利息退还乙方,乙方不得以此追究甲方的违约和赔偿责任。
第六条 税费的承担
x次交易涉及的其它税、费由甲乙双方按照国家规定各自承担。
第七条 风险转移
1.标的移交前因不可抗力因素、权威部门鉴定标的自身出现安全隐患且无法消除等原因,造成标的损毁、灭失及不能移交,导致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合同解除,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2.该转让标的的财产责任风险在实物交付完成后即时随之转移,由乙方完全承担。
第八条 违约责任
1.本次转让为按标的现状转让,甲方对标的情况及注意事项已作充分披露和风险提示,xx在本合同签署后不得以标的品质、数量存在的差异或其他瑕疵或有重大误解等提出任何异议或反悔,否则将视作乙方违约,乙方已交纳的成交价款不予退还并承担其他违约责任。
2.若乙方未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数量受让全部标的,所交纳的成交价款和转运保证金不予退还。
3.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在规定时间内支付成交价款及转运保证金的,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收回标的重新转让。乙方报名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在扣除甲方、乙方应支付给乐山分所的交易服务费后,剩余部分由乐山分所转至甲方指定账户,由甲方处置。
4.乙方在标的移交次日起 5 个工作日内未开展转运工作的,甲
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乙方已支付的成交价款和转运保证金不予退还。
5. 若因政策等原因,导致本合同不能正常履行的,由甲方和乙方自行协商解决,乙方和甲方向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乐山分所支付的交易服务费不予退还。
6.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本合同不能履行的,甲、乙双方互不追究责任。本合同所指的不可抗力包括:(1)战争、战争动员、封锁、革命、暴动、暴乱、骚乱;(2)天灾、公害、瘟疫或其他流行病、地震、汛期、台风、飓风、风暴。
第九条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对合同内容进行变更或解除本合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 争议的解决
1.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进行解释。
2.甲、乙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本着友好合作的原则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同意依法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本合同涉及纠纷产生的诉讼费、律师费、执行费等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第十一条 其它
1.本合同签署后即生效,未尽事宜以补充合同完善,不影响本合同效力,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具备同等效力。
2.本合同附件为本合同当然组成部分,合同中所涉及币种为“人民币”,所使用时间概念“日”,除特别指明为“工作日”外,其余均指“日历日”。
3.本合同正本一式叁份,甲方、乙方和乐山分所各执一份。
4.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砂石全部移交完毕,双方结清价款后,本合同即告终止。
甲 方: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乙 方: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