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于甲方自愿申请通过乙方网上直销交易系统进行国寿安保货币市场基金 A(基金代码:000505)及国寿安保货币市场基金 B(基金代码:000506)(以下简称“ 货币基金”)的快速取现业务交易,光大银行北京分行(以下简称“垫支方”)在快速取现业务中向甲方提供垫付资金。双方根据法律法规、相关基金的基金合同,就快速取现业务 的有关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国寿安保基金网上直销货币基金快速取现业务协议
甲方:投资者(以下称 “甲方”)
乙方: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 “乙方”)
鉴于甲方自愿申请通过乙方网上直销交易系统进行国寿安保货币市场基金 A(基金代码:000505)及国寿安保货币市场基金 B(基金代码:000506)(以下简称“货币基金”)的快速取现业务交易,光大银行北京分行(以下简称“垫支方”)在快速取现业务中向甲方提供垫付资金。双方根据法律法规、相关基金的基金合同,就快速取现业务的有关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释义
1、快速取现业务(又称“货币基金 T+0 赎回”业务):是指甲方在业务开放时间,通过乙方网上直销平台向乙方申请将所持货币基金份额快速取现,经过乙方确认该笔快速取现申请符合本协议约定后,将甲方快速取现份额过户到快速取现业务专用账户并发起赎回,由垫支方向甲方实时垫付与快速取现份额对应的款项,从而使甲方快速取得与其申请相应的赎回资金。过户到快速取现业务专用账户的份额赎回申请确认后,赎回款(含快速取现份额快速转出申请所属自然日起的基金收益)用于归还垫支xx的已垫付款。
2、除非本协议中另有明确规定,协议中所使用的名词及术语与相应的基金合同具有相同的含义。
第二条 甲方的权利、义务及承诺
1、甲方确认已详细阅读并理解、接受国寿安保货币基金的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国寿安保基金网上直销货币基金快速取现业务规则》及上述文件
不时修订版本的所有内容及规定。甲方自愿通过乙方的网上直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业务。
2、甲方同意:T 日向乙方提交国寿安保货币基金快速取现申请时,若赎回申请资金在限额以内,则赎回份额将过户至快速取现业务专用账户并进行赎回处理,垫支方则实时向甲方垫付与赎回资金等额的款项。赎回基金份额的赎回款用于归还垫支方的已垫付款,赎回份额从赎回申请日起(指自然日,含当日)的基金收益归垫支方所有。
3、甲方通过乙方网上直销交易系统提交“快速取现”申请时,乙方将对甲方提交的申请进行及时反馈,显示成功的反馈仅表明乙方已受理甲方的申请,并不能被视作该申请已经被注册登记机构确认成功,也不能视作乙方当日一定会将赎回款划往甲方指定账户。
4、若因任何甲方的原因,包括但不限于有权机关要求冻结、非交易过户、强制赎回、扣划快速取现的货币基金份额等情形,导致垫支方已垫付的快速取现份额不能及时被确认赎回或赎回款不能到账,且甲方未及时归还垫支方垫付的款项,导致乙方无法在 T+1 日 23:00 前将 T 日 15:00 前客户申请 T+0 垫支的相应基金份额在快速赎回当日及之后产生的累计收益付至垫支回款账户,或导致乙方无法在 T+2 日 23:00 前将 T 日 15:00(不含)-24:00(含)之间客户申请 T+0 垫支的相应基金份额在快速赎回当日及之后产生的累计收益付至垫支回款账户,取得垫付款项的甲方应承担向垫支方偿还垫付款的责任。垫支方有权从违约之日起,对甲方未结算回款金额按每个自然日万分之五计收罚息。
第三条 乙方权利、义务及承诺
1、乙方遵守法律法规,并愿意受本协议的所有条款的约束。
2、 根据《国寿安保基金网上直销货币基金快速取现业务规则》,乙方直销系统接到甲方快速取现申请后,乙方直销系统代甲方向垫支方申请 T+0 垫支结算请求;垫支方收到乙方直销系统 T+0 垫支结算请求指令后,向甲方垫付款项。如因甲方支付账户的银行或垫支方系统故障、系统升级,或甲方支付账户已销户、卡号变更、基金暂停赎回、账户状态不正常(挂失、冻结),或网络、通讯故障、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垫付款项无法按期向甲方划付的,乙方或垫支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3、快速取现确认结果以注册登记机构的最终确认结果为准,如果甲方通过本业务提交的 T 日快速取现申请在 T+1 日被注册登记机构清算确认为失败,同时因当日垫支方已将赎回款划给甲方,则乙方有权对甲方的等额货币基金份额做强赎处理,并将相应的赎回款划归垫支方。
4、甲方通过“快速取现”提交多笔货币基金赎回申请的,垫支方当日将按申请先后顺序对相应的各笔赎回款进行划拨。甲方赎回后应及时查询账户到账情况,如未及时到账,应主动与乙方客户服务中心联系,电话 0000-000-000。如果由于甲方收款账户自身问题、网络连接不稳定或银行系统故障等原因导致资金无法入账或无法及时入账从而造成甲方资金到账的延误,乙方或垫支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5、垫支方通过银行系统给甲方划拨赎回款时,资金可能为非实时到账,尤其是跨行及异地划款、晚间系统清算时,资金到账时间可能会延迟,实际的到账时间以垫支方处理时间为准。敬请甲方及时关注赎回资金到账情况。由于垫支方或相关金融机构的系统或者人为因素等不可归责于乙方的原因导致资金未及时到账的,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6、乙方应根据《国寿安保基金网上直销货币基金快速取现业务规则》规定的开放时间提供快速取现业务服务,乙方有权根据业务发展需要,相应调整上述开放时间,并通过乙方网站进行告知。
7、乙方对“快速提现”业务设定如下限额:单笔下限 0.01 份(含),单
笔上限 1 万份(含),单个自然日单个投资者累计上限 1 万份(含)。乙方有权根据业务情况调整国寿安保货币基金快速取现业务的单日限额、单日笔数上限等,并通过乙方网站进行告知。
8、快速取现业务是乙方为投资者提供的增值服务,并非法定义务,在下述情况下,乙方有权临时暂停或终止“快速取现”业务,并视情况及时恢复该业务:
(1)银行系统阻塞、第三方通讯故障等不可抗力情形;
(2)合作的垫支方、第三方支付公司系统暂停服务;
(3)相关基金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4)乙方有权对所有投资者的快速取现总额设定限额,当日快速取现总额超过本公司设定的限额的情形;
(5)乙方网上直销交易系统升级或故障;
(6)法律法规变更;
(7)其他乙方认为必要的情形
乙方暂停或终止快速取现业务包括但不限于以上情况。暂停或终止快速取现业务时,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但需通过乙方网站进行告知。
第四条 违约责任
1、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的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各自承担相应的经济、法律责任,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2、如一方承担了按相关法律法规或本协议规定应由对方承担的责任,或由于对方的违约行为而对任何协议之外的第三方承担责任和/或受到有权机关处罚导致的损失,该方在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违约方进行追偿并获得全面的赔偿。
第五条 免责条款
1、如遇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事件,或其他不可预见的非常情况,或电力、网络、系统、通讯故障发生,导致乙方无法履行或不能及时履行协议的,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2、为确保网络传输的安全,保障投资者的利益,乙方对网络数据的传输采用网上安全电子认证证书方式,但乙方无法保证电子信息绝对安全,毫无错误或指定网址不被恶意攻击或因存在电子病毒所导致的故障,也不为此承担任何责任或甲方因电子交易的故障所可能导致的任何损失承担赔偿责任,除非法律法规规定需要乙方承担责任的除外。
3、因投资者的故意或疏忽导致交易密码泄露或遗失,由此导致甲方损失的,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4、如因甲方预留的电子银行账户已销户或账户状态不正常(挂失、冻结、变更)或者由于司法或其他原因而进行了账户冻结、扣划或销户,导致乙方无法履行协议的,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5、因法律和政策重大变化或乙方不可预测和不可控制因素导致的突发事件,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六条 协议的效力及变更
1、本协议在甲、乙双方签署后立即生效,甲方在乙方网上直销系统提交开户申请或办理业务过程中,点击“接受”或“同意”按钮,即视为对本协议的签署。
2、在不损害甲方利益的前提下,乙方保留修改或增补本协议内容的权利。本协议的修改文本将公告于乙方的网站及营业场所或以其他乙方认为可行的方
式通知。甲方成功提交快速取现申请则视同该修改或者增补已经得到甲方的认可。 3、本协议书签署后,若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或
其他乙方和甲方应共同遵守的文件发生修订,本协议与之不相适应的内容及条款自行失效,但本协议其他内容和条款继续有效。
第七条 纠纷的解决办法
对于因本协议的订立、内容、履行和解释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协议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途径解决。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