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杭州市政府投资建设工程承包商
履约评价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一、总则
第一条(目的)为维护建设市场秩序,加强建设工程招投标后合同履约管理,保障建设工程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企业诚信经营意识,促进我市建筑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投标办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19]9号)《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关于在全省推行建设工程合同履约评价工作的通知》(浙建[2013]7号)《杭州市建筑市场管理若干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范围)在杭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开展建设工程承包商履约评价、管理、监督检查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建设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含城市轨道交通工程)。
本办法所称的承包商是指直接承接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包括工程总承包单位中的施工总承包企业。
第三条(对象)依法必须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应当开展承包商履约评价。建设单位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为单位开展承包商履约评价。
第四条(方式)本办法所称的履约评价包括建设单位对承包商履约行为评价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标后检查。
第五条(原则)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客观、真实、公正原则,独立实施履约评价。
第六条(管理)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下称市建委)对全市建设工程承包商履约评价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制定履约评价标准、建立全市统一的建设工程履约评价监管平台,统一发布承包商履约评价结果,并具体承担由市建委监管的建设工程项目的履约评价管理。
区、县(市)建设局负责由其监管的建设工程项目的履约评价管理。
二、建设单位评价
第七条(评价主体)建设单位是实施承包商履约行为评价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合同履约行为评价工作,按照合同约定对承包商履约情况进行跟踪评价。
第八条(评价内容)建设单位评价内容包括:项目管理及配合、工期进度、工程质量、xx施工、安全生产、工程计价、农民工工资支付等方面。
第九条(评价要求)建设单位开展履约行为评价的基本要求:
(一)建设单位应当加强对履约评价的组织领导,完善内控管理机制,建立评价班子,并确定专人负责评价工作;
(二)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承包商履行行为评价标准开展评价;
(三)建设单位应当完善内控机制,建立评价工作台账;
(四)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开展履约评价并上报评价结果;
(五)建设单位在对承包商履约行为评价工作中发现承包商有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违规线索的,应当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建设单位也可以委托有专业能力的第三方对工程技术等方面实施评价。
第十条(评价计分)履约行为评价实行百分制,建设单位对承包商履约情况进行打分,满分一百分。
第十一条(评价周期)在建设项目开工(签发开工令)到五方主体验收期间,建设单位应当每季度对承包商开展一次履约行为评价。
评价时间不足一个月的,该季度不开展评价。
第十二条(结果上报)建设单位对承包合同商履约评价结果经建设单位领导班子集体审议并加盖单位公章后,在每个季度最后一个月上报到建设工程履约评价监管平台。
三、标后检查
第十四条(检查主体)市、区两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建设项目管理权限,分别对建设项目的承包商履约情况开展标后检查工作。
第十五条(检查内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对承包商的市场行为、工程质量、安全生产、xx施工、农民工工资支付等方面开展标后检查。
第十六条(检查方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标后检查应当以日常巡查监管方式为主,也可以结合“双随机、一公开”和重点检查、多部门联合专项执法检查等形式,对各方主体执行法律法规规定和规范性文件情况以及合同履行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七条(检查计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纳入履约评价范围的建设工程每季度开展一次执法检查,并对标后检查结果打分,满分一百分。
第十八条(上报时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谁监管、谁评价、谁上报”的原则,应当在执法检查工作完成后3个工作日内上报结果。
第十九条(对建设单位检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建设单位履约情况、开展履约行为评价、执行建设工程法律法规规定情况进行检查。
四、履约评价结果的评定
第二十条(评价分构成)承包商季度履约评价分为该承包商所有在建工程项目当季履约评价分的算术平均值。
单个在建工程项目季度承包商履约评价分由建设单位对承包商履约行为评价分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标后检查分构成,其中建设单位对承包商履约行为评价分占60%,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标后检查分占40%。
第二十二条(确定50分)在建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工程季度履约评价分直接确定为50分:
(一)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质量负责人等管理班子人员的社保不符合要求的;
(二)工程项目发生一般及以上生产安全质量事故;
(三)因承包商单方原因停工的;
(四)有严重失信行为的;
(五)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一般行政处罚的;
(六)承包商向建设单位行贿的;
(七)合同文件列明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未检查情形)建设单位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未对在建工程项目的承包商履约情况进行评价和标后检查,季度承包商履约评价分直接确定该季度全市承包商履约评价分的平均分。
五、履约评价结果应用
第二十六条(应用范围)履约评价结果可与相关职能部门对承包商及其从业人员进行日常监督管理、行政审批、资质资格管理、招投标管理、信用等级评价、优秀企业评选等挂钩,实行差异化管理。
第二十七条(促进工作)履约评价结果可以作为促进建设单位管理提升的参考依据,建设单位可以参考承包商履约评价结果找出承包商履约薄弱环节,提出整改要求,促进工程项目管理工作提升。
第二十八条(具体运用)履约评价结果作为建设单位招标择优的重要依据,与建设工程招投标直接挂钩,可在“评定分离”评标中优先选择履约评价等级高的且无不合格记录的承包商(市建委履约评价管理系统近3年记录,从截标之日起倒算),慎重选择评价结果有不合格记录的承包商。
第二十九条(建设单位责任)建设单位未按规定开展工程承包商履约评价活动或未上报工程承包商履约评价结果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书面督促,可将相关情况向其上级主管部门通报,并向社会公开。在承包商履约评价和标后检查过程中发现违反党纪政纪的,将有关线索移送同级纪检监察部门。
六、其他
第三十条(适时修订)市建委适时对我市建设工程履约评价工作开展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对建设单位对承包商履约评价有关标准进行修订。
第三十一条(施行日期)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承包商履约行为评价表(季度)
序号 |
一级指标 |
扣分标准 |
扣分 |
|
项目管理 |
项目负责人到岗率未达到投标文件承诺的 |
5 |
其他岗位人员未按投标文件承诺在开工前配备到位的 |
3 |
||
其他岗位人员社保不符合要求的 |
3 |
||
分包单位受到与工程项目有关的行政处罚的 |
5 |
||
对分包单位管理不到位的(包括分包单位进度不符合要求的,质量不符合要求的,安全措施未落实或落实不到位等) |
3 |
||
未落实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的指令要求的 |
5 |
||
无故不配合建设单位做好工程竣工验收的 |
5 |
||
出现xx居民或外部单位有责投诉的 |
5 |
||
二 |
工期进度 |
未按要求及时提交进度计划的 |
3 |
关键线路节点进度落后进度计划的,每滞后5% |
3 |
||
出现进度偏差后未及时纠偏或纠偏措施不当的 |
3 |
||
大型机械、劳务人员、材料未按计划到位的 |
3 |
||
三 |
工程质量 |
质量管理体系不完善的 |
3 |
隐蔽工程、分部分项工程未按要求验收的 |
3 |
||
工程实体质量或外观质量不符合要求的 |
3 |
||
四 |
xx施工 |
未按规定或合同约定落实xx施工措施的 |
3 |
出现有责投诉、媒体报道、或数字城管考核扣分的 |
3 |
||
五 |
安全生产 |
安全防护措施落实不到位的 |
3 |
危大或超危大工程未编制方案的 |
3 |
||
超危大工程未经专家论证的或未按要求报批的 |
3 |
||
危大工程方案未按要求报批的 |
3 |
||
未按批准的方案实施 |
3 |
||
六 |
工程结算 |
结算资料和工程联系单未及时上报的 |
3 |
结算资料和工程联系单上报不完整的 |
3 |
||
七 |
农民工工资支付 |
农民工工资支付六项制度来落实不到位的(按月足额支付工资制度、工资专用账户制度、总包代发工资制度、工资保证金制度、实名制、维权告示制度等制度) |
5 |
八 |
社会影响 |
职能部门通报批评、新闻报道、信访、审计、巡视以及上级工作检查提出或发现的问题的 |
5 |
对问题未及时落实整改的 |
3 |
||
按规定或合同约定要求设立资金监管账户的,未按要求设立的 |
3 |
||
签订资金监管协议的,施工单位未按协议执行的 |
|
||
施工单位未按约定要求提供上一个支付周期内进度款使用情况书面报告、银行流水以及相应的增值税发票的 |
5 |
||
存在分包工程款资金未按要求流向分包单位情形的 |
5 |
||
十 |
其它 |
未建立廉政制度的 |
5 |
未按建设单位要求配合配合做好社区共建、民工学校、党建联建的 |
3 |
||
十一 |
不合格情形 |
关键岗位人员(包括: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员、安全员)社保不符合要求, |
直接确定为50分 |
关键岗位人员(包括: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员、安全员)与投标文件承诺不一致的 |
|||
因施工单位单方原因停工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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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项目发生一般生产安全质量事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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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到与本工程相关的一般行政处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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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人存在转包情形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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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不按合同(投标文件)约定或未经业主批准分包情形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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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包单位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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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现与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工作人员进行财物交易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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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 |
奖励加分 |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项目进行通报表扬的 |
加5分 |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执法检查表(季度)
序号 |
指标 |
扣分情形 |
扣分标准 |
得分 |
一 |
现场、市场行为 |
项目经理变更后未在5个工作日内到相应监督机构办理变更登记的 |
扣5分/次 |
|
项目经理每月现场出勤未达到文件规定要求的 |
扣5分/次 |
|
||
因施工企业履职不到位,建设单位要求更换项目经理的 |
扣5分/次 |
|
||
双随机抽查,项目经理不到岗的 |
扣5分/次 |
|
||
施工企业提出要求更换项目经理的 |
扣5分/次 |
|
||
在建工程项目经理不具备执业资格,未及时更换的 |
扣5分/次 |
|
||
在两个及以上在建工程项目上任项目经理的 |
扣5分/次 |
|
||
施工单位派驻工程项目的管理班子或人员资格条件,或到岗率未达到文件规定要求的(不含项目经理) |
扣5分/人/次 |
|
||
二 |
工程质量 |
现场试块、试件未按技术标准或规程要求进行制作、标识、养护和送检的,或与施工记录不符的 |
扣5分/次 |
|
施工现场未使用拌制预拌砂浆的 |
扣5分/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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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专项方案未按规定编制、审批、论证、实施的 |
扣 10分/次 |
|
||
施工期间发生质量投诉、曝光经查实为有责投诉的 |
扣5分/次 |
|
||
技术资料不完整、不同步、不真实的 |
扣5分/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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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材料、成品、半成品未按规定进行见证取样试验的 |
扣 5 分/次 |
|
||
工程质量缺陷未及时按规定处理,造成社会影响的 |
扣10分/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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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质量问题互相推诿、多次修理仍未解决同一质量问题的 |
扣10分/次 |
|
||
混凝土质量实体存在严重缺陷,地下结构、屋面、墙体等出现渗漏超规范规定的 |
扣10分/次 |
|
||
企业未认真履行质量安全检查的 |
扣10 分/次 |
|
||
三 |
施工安全 |
施工工前未按规定进行安全技术交底的 |
扣5分/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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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对工程范围内的危险源进行全覆盖识别、评价、动态监控,作业面无管理人员在场监护的 |
扣10分/次 |
|
||
施工临时用电不规范、临边防护不到位、作业人员劳动防护不满足要求的 |
扣5分/次 |
|
||
未制定有针对性的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演练,未配齐应急物资和人员的 |
扣5分/次 |
|
||
未按规定制定监测方案、未按监测方案监测的、监测报警未及时处置的(高支模预压、深基坑、地下暗挖、施工影响范围的xx建(构)筑物等) |
扣10分/次 |
|
||
企业未按规定对所属工程开展安全检查或检查次数、检查的深度不足的 |
扣5分/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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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及时对地下管线、高压输电线路按规定办理产权单位监护手续的或监护过程中造成损害的 |
扣5分/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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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脚手架、支模架搭设构造缺失,拆除不符合安全规定的 |
扣5分/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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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安全生产的材料、设备、设施、构配件未经验收合格投入使用的 |
扣5分/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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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监督机构下达停工指令,现场未停工的 |
扣10分/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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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紧急状态(台风等自然灾害、抢险救援等)不服从政府部门指令的 |
扣5分/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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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地务工人员未开展三级教育或转岗未进行岗位培训的 |
扣5分/次 |
|
||
工地现场发生事故,每死亡一人,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 |
扣10分/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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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地现场事故,经调查确认为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每死亡一人的 |
扣20分/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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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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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xx施工 |
违反有关xx施工要求或环境卫生、城市管理规定,被责令整改的 |
扣5分/次 |
|
违反有关xx施工要求或环境卫生、城市管理规定被责令整改,未按要求改正的,或拒不改正的 |
扣10分/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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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农民工工资支付 |
未落实按月足额支付工资制度、工资专用账户制度、总包代发工资制度、工资保证金制度、实名制、维权告示制度等制度 |
扣5分/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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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
行政处罚 |
受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一般行政处罚的 |
扣10分/次 |
|
受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 |
扣5分/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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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工程建设中受到其他部门行政处罚的 |
扣10分/次 |
|
||
受到简易行政处罚的 |
扣5分/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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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
其他 |
企业未按规定要求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相关数据资料的 |
扣5分/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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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相关规定要求,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的 |
扣5分/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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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告知承诺制要求履行承诺的 |
扣 5分/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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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部门在日常监管、投诉处理和验收过程中,施工单位不配合的 |
扣5分/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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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办理有关行政审批或验收时,未落实审批或验收要求的 |
扣5分/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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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于企业原因,引起群体性事件或年度各类有责投诉的 |
扣5分/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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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规定开办民工学校的 |
扣5分/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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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在浙里建系统完善管理要求的 |
扣5分/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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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按规定实施装配式建造要求的 |
扣5分/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