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PC 总承包合同
孝昌县 2022 年老旧小区改造项目
EPC 总承包合同
住房城乡建设部
制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目录
11.补充协议 6
第7 条 施工 96
第8 条 工期和进度 98
第9 条 竣工试验 100
第10 条 验收和工程接收 101
第11 条 缺陷责任与保修 102
第12 条 竣工后试验 103
第13 条 变更与调整 103
第14 条 合同价格与支付 105
第15 条 违约 109
第16 条 合同解除 110
第17 条 不可抗力 110
第18 条 保险 111
第 21 条 不可抗力 111
第24 条 争议的解决 112
专用合同条件附件 113
附件1 工程质量保修书 114
附件2 联合体协议书 118
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
甲方:孝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甲方”)乙方:中冶华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联合体牵头人)、
孝感市城乡规划建筑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联合体 成员)(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为实施孝昌县2022 年老旧小区改造项目( 项目名称),已接受乙方对该项目工程总承包投标。甲方和乙方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1.1 工程名称: 孝昌县2022年老旧小区改造项目 。
1.2 工程地点: 湖北省孝感市孝昌县城区xx社区、关王 社区、花园社区。
1.3 工程审批、核准或备案文号: 昌发改文[2021]140号
1.4 资金来源: 申请中央、省补助资金、地方配套资金以及企业出资。
1.5 工程内容及规模
项目涉及33个小区,2411户,114栋,总建筑面积为27.986万平方米。其中xx社区19个小区,涉及1956户,80栋,总建筑面积22.688万平方米;关王社区7个小区,涉及294户,18栋,总建筑面积3.65万平方米;花园社区7个小区,涉及161户,16栋,总建筑面积1.648万平方米。
改造规模为小区道路刷黑面积为79284平方米,新建改造雨水、污水管网21039米、改造给水管网5643米,新增绿化面积
17571平方米,配套照明设施278盏,屋顶修缮面积10837平方米,新建停车位573个,部分围墙拆除843米,弱电入地5556米等。(以施工图纸和清单为准)
投资规模:建设总投资约9158.44万元,其中其中工程费用为8497.41万元,工程设计费为189.57万元,基本预备费471.46万元。项目建设内容应参照初步设计方案实施,经建设方批准后可据实调整设计方案和建设内容,费用据实结算。
1.6 工程承包范围:包括本项目的设计、设备材料采购及安装、勘察、工程施工、工程竣工验收、工程缺陷责任修补、工程质量保证。相关证件、手续办理,项目实施范围内的各类协调工作。具体包括:
(1)设计:完成工程范围内施工图设计任务,按合同约定时间要求按时提供全部施工图纸;配合甲方完成施工图审查工作;施工过程中配合甲方、监理及施工方做好分部分项验收、设计变更、签证及工程竣工验收等工作。
(2)施工(含采购): 🕔包括本工程设计范围内所有工程内容的施工,包括施工图所涉及的范围,具体施工范围由甲方确认后实施。②相关报批、报建、现场协调及验收工作:派出专人负责项目的报批报建工作。凡工程中涉及劳动、消防、环保、规划、卫生防疫、档案、质量等有关政府部门验收的项目,及时做好竣工验收准备工作。验收通过后,向甲方提交验收报告,办理竣工备案等手续。做好因工程建设而必须的现场协调工作,具体工作内容由甲方确认后实施 。
(1)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2)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如果有);
(3)专用合同条款;
(4)通用合同条款;
(5)甲方要求。
(6)价格清单。
(7)乙方建议。
(8)双方约定的其他合同文件。
上述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之处,以合同约定次序在先者为准。
签约合同价:人民币(含税) 9158.44万元 。具体构成详见价格清单。其中:
3.1 设计费(含税):
189.57万元 ;
3.2 工程费(含税):
人民币(大写) 8497.41万元 ;
3.3 基本预备费(含税):
人民币(大写) 471.46万元 。
3.4 其他
4.1 预付款支付
预付款的金额或比例为: 在中央、省补助资金内,按合同 价款的 30% (扣除预备费、暂列金和暂估价)支付预付款。
4.2 建筑安装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方式、支付条件和支付时间:
本项目中央、省补助资金应全部用于工程建设,在不超 中、省补助资金和地方配套资金内,甲方每月应按双方已核实工程量价款的 70%支付工程进度款,不足部分由乙方垫资完成工程建设。
4.3 设计费支付方式
签订合同后支付合同设计费暂定总价的 30%;全套施工图 交付甲方后 15 工作日内支付合同设计费暂定总价的 40%;获得全套施工图联合审查合格书 15 工作日内支付合同设计费暂定总价的 25%;竣工验收并办理设计费用结算后 15 工作日内支付剩余设计费用。
甲方审批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竣工验收合格后乙方上 报竣工结算书,甲方在收到结算书后的 90 日内给予合理的审核意见,最终结算价以审计部门出具的最终审计意见为准,视为甲方认可此竣工结算价款。
甲方完成竣工付款的期限: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除已付 工程进度款外,甲方应依据工程结算价款在三年内分季度平均支付全部工程余款,若拨付周期超三年,余下欠付资金按当时三年期 LPR(贷款基础利率)利率上浮 20%的标准支付乙方滞纳金。
甲方负责人:xxx,422201197112130934
乙方施工负责人:高江红,130682198003061662乙方设计负责人:xxx,420922198208221024 7.工程质量符合的标准和要求
按照国家颁布的、有效的国家性标准、行业性规范、规程和技术标准、强制性条文,施工质量应满足设计要求,达到合格标准。
甲方承诺按合同约定的条件、时间和方式向乙方支付合同价款。
乙方承诺按合同约定承担工程的设计、实施、竣工及缺陷修复。
乙方计划开始工作时间: 2022 年 2 月 22 日;
乙方计划完成工作时间: 2023 年 2 月 22 日。
实际开始工作时间按照监理人开始工作通知中载明的开始工作时间为准。工期为 365 天。
序号 | 节点计划/形象进度 | 节点实现时间 | 备注 |
1 | |||
2 | |||
3 |
本合同一式 捌 份,合同双方各执 肆 份。
第二部分 通用合同条款
1.1 词语定义
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 合同
1.1.1.1 合同文件(或称合同):指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专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甲方要求、价格清单、乙方建议书,以及其他构成合同组成部分的文件。
1.1.1.2 合同协议书:指第 1.5 款所指的合同协议书。
1.1.1.3 中标通知书:指甲方通知乙方中标的函件。中标通知书随附的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等,是中标通知书的组成部分。
1.1.1.4 投标函: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乙方填写并签署的投标函。
1.1.1.5 投标函附录:指附在投标函后构成合同文件的投标函附录。
1.1.1.6 甲方要求: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名为甲方要求的文件,包括招标项目的目的、范围、设计与其他技术标准和要求,以及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对其所作的修改或补充。
1.1.1.7 价格清单: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乙方按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并标明价格的清单。
1.1.1.8 乙方建议书: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名为乙方建议书的文件。乙方建议书由乙方随投标函一起提交。乙方建议书应包括乙方的设计图纸及相应说明等设计文件。
1.1.1.9 其他合同文件:指经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构成合同文件的其他文件
1.1.2 合同当事人及人员
1.1.2.1 合同当事人:是指甲方和(或)乙方。
1.1.2.2 甲方: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并与乙方在合同协议书中签字的当事人。
1.1.2.3 乙方:指与甲方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
1.1.2.4 乙方项目经理:指乙方指定代表乙方履行义务的负责人。
1.1.2.5 设计负责人:指乙方指定负责组织指导协调设计工作并具有相应资格的人员。
1.1.2.6 施工负责人:指乙方指定负责组织指导协调施工工作并具有相应资格的人员。
1.1.2.7 采购负责人:指乙方指定负责组织指导协调采购工作的人员。
1.1.2.8 分包人:指从乙方处分包合同中某一部分工作,并与其签订分包合同的分包人。
1.1.2.9 监理人: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甲方委托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属于国家强制监理
的,监理人应当具有相应的监理资质。
1.1.2.10 总监理工程师:指由监理人委派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全权负责人。
1.1.3 工程和设备
1.1.3.1 工程:指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
1.1.3.2 永久工程:指按合同约定建造并移交给甲方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
1.1.3.3 临时工程: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永久工程所修建的各类临时性工程,不包括施工设备。
1.1.3.4 单位工程: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特定范围的能单独接收并使用的永久工程。
1.1.3.5 工程设备:指构成或计划构成永久工程的机电设备、仪器装置、运载工具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
1.1.3.6 施工设备: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设备、器具和其他物品,不包括临时工程和材料。
1.1.3.7 临时设施: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服务的临时性生产和生活设施。
1.1.3.8 乙方设备:指乙方为工程实施提供的施工设备。
1.1.3.9 施工场地(或称工地、现场):指用于合同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合同中指定作为施工场地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
1.1.3.10 永久占地: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合同工程需永久占用的土地。
1.1.3.11 临时占地: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合同工
程需临时占用的土地。
1.1.4 日期、检验和竣工
1.1.4.1 开始工作通知:指监理人按第 11.1 款通知乙方开始工作的函件。
1.1.4.2 开始工作日期:指监理人按第 11.1 款发出的开始工作通知中写明的开始工作日期。
1.1.4.3 工期:指乙方在投标函中承诺的完成合同工作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第 11.3 款、第 11.4 款和第 11.6 款约定所作的变更。
1.1.4.4 竣工日期:指第 1.1.4.3 目约定工期届满时的日期。实际竣工日期以工程接收证书中写明的日期为准。
1.1.4.5 缺陷责任期:指履行第 19.2 款约定的缺陷责任的期限,具体期限在甲方要求中明确的包括根据第 19.3 款约定所作的延长。
1.1.4.6 基准日期:指投标截止之日前 28 天的日期。
1.1.4.7 天:除特别指明外,均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 24:00 时。
1.1.4.8 竣工试验:是指在工程竣工验收前,根据第 18.1 款要求进行的试验。
1.1.4.9 竣工验收:是指乙方完成了全部合同工作后,甲方按合同要求进行的验收。
1.1.4.10 竣工后试验:是指在工程竣工验收后,根据第 18.9
款约定进行的试验。
1.1.4.11 国家验收:是指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法律、规范、规程和政策要求,针对甲方全面组织实施的整个工程正式交付投运前的验收。
1.1.5 合同价格和费用
1.1.5.1 签约合同价:签约合同价:指中标通知书明确的并在签订合同时于合同协议书中写明的, 包括了暂列金额、暂估价的合同总金额。
1.1.5.2 合同价格:指乙方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包括缺陷责任期内的全部承包工作后, 甲方应付给乙方的金额,包括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进行的变更和调整。
1.1.5.3 费用: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地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合理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
1.1.5.4 暂列金额:指招标文件中给定的,用于在签订协议书时尚未确定或不可预见变更的设计、施工及其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等的金额,包括以计日工方式支付的金额。
1.1.5.5 暂估价:指招标文件中给定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专业服务、材料、设备专业工程的金额。
1.1.5.6 计日工:指对零星工作采取的一种计价方式,按合同中的计日工子目及其单价计价付款。
1.1.5.7 质量保证金:指按第 17.4.1 项约定用于保证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金额。
1.1.6 其他
1.1.6.1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文件、信函、电报、传真等可
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1.6.2 乙方文件:指由乙方根据合同应提交的所有图纸、手册、模型、计算书、软件和其他文件。
1.1.6.3 变更是指根据第 15 条的约定,经指示或批准对甲方要求或工程所做的改变。
1.2 语言文字
合同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
1.3 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
1.4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
(1)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4)专用合同条款;
(5)通用合同条款;
(6)甲方要求;
(7)乙方建议书;
(8)价格清单;
(9)其他合同文件。
1.5 合同协议书
乙方按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时间与甲方签订合同协议书。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甲方和乙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合同协议书上签字并盖单位章后, 合同生效。
1.6 文件的提供和照管
1.6.1 乙方文件的提供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乙方应在合理的期限内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量向监理人提供乙方文件。合同约定乙方文件应批准的,监理人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批复。乙方的设计文件的提供和审查按第 5.3 款和第 5.5 款的约定执行。
1.6.2 甲方提供的文件
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由甲方提供的文件,包括前期工作相关文件、环境保护、气象水文、地质条件等,甲方应按约定的数量和期限交给乙方。由于甲方未按时提供文件造成工期延误的,按第 11.3 款约定执行。
1.6.3 文件错误的通知
任何一方发现了文件中存在的明显错误或疏忽,应及时通知另一方。
1.6.4 文件的照管
乙方应在现场保留一份合同、甲方要求中列出的所有文件、乙方文件、变更以及其他根据合同收发的往来信函。甲方有权在任何合理的时间查阅和使用上述所有文件。
1.7 联络
1.7.1 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1.7.2 第 1.7.1 项中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来往函件,均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指定的地点和指定的接收人,并办理签收手续。
1.8 转让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乙方同意,甲方不得将合同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 也不得全部或部分转让合同义务。乙方不得将合同权利和义务全部转让给第三人,也不得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1.9 严禁贿赂
合同双方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不当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贿赂造成对方损失的,行为人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10 化石、文物
1.10.1在施工场地发掘的所有文物、古迹以及具有地质研究或考古价值的其他遗迹、化石、钱币或物品属于国家所有。一旦发现上述文物,乙方应采取有效合理的保护措施,防止任何人员移动或损坏上述物品,并立即报告当地文物行政部门,同时通知监理人和甲方。甲方、监理人和乙方应按文物行政部门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由此导致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甲方承担。
1.10.2乙方发现文物后不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致使文物丢失或损坏的,应赔偿损失, 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11 知识产权
1.11.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乙方完成的设计工作成果和建造完成的建筑物, 除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以及建筑物形象使用收益等其他知识产权均归甲方享有。
1.11.2 乙方在进行设计,以及使用任何材料、乙方设备、工程设备或采用施工工艺时,因侵犯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乙方承担。
1.11.3 乙方在投标文件中采用专利技术的,专利技术的使用费包含在投标报价内。
1.12 文件及信息的保密
未经双方同意,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将有关文件、技术秘密、需要保密的资料和信息泄露给他人或公开发表与引用。
1.13 甲方要求中的错误(A)
1.13.1 乙方应认真阅读、复核甲方要求,发现错误的,应及时书面通知甲方。
1.13.2 甲方要求中的错误导致乙方增加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的,甲方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乙方支付合理利润。
1.13 甲方要求中的错误(B)
1.13.1 乙方应认真阅读、复核甲方要求,发现错误的,应
及时书面通知甲方。甲方作相应修改的,按照第 15 条约定处理。对确实存在的错误,甲方坚持不作修改的, 应承担由此导致乙方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1.13.2 乙方未发现甲方要求中存在错误的,乙方自行承担由此导致的费用增加和(或) 工期延误,但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1.13.3 无论乙方发现与否,在任何情况下,甲方要求中的下列错误导致乙方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甲方承担,并向乙方支付合理利润。
(1)甲方要求中引用的原始数据和资料;
(2)对工程或其任何部分的功能要求;
(3)对工程的工艺安排或要求;
(4)试验和检验标准;
(5)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乙方无法核实的数据和资料。
1.14 甲方要求违法
甲方要求违反法律规定的,乙方发现后应书面通知甲方,并要求其改正。甲方收到通知书后不予改正或不予答复的,乙方有权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直至解除合同。甲方应承担由此引起的乙方全部损失。
2.1 遵守法律
甲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乙方免于承担因甲方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
2.2 发出乙方开始工作通知
甲方应委托监理人按第 11.1 款的约定向乙方发出开始工作通知。
2.3 提供施工场地
甲方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乙方提供施工场地及进场施工条件,并明确与乙方的交接界面。
2.4 办理证件和批件
法律规定和(或)合同约定由甲方负责办理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履行的各类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甲方应按时办理。
法律规定和(或)合同约定由乙方负责的有关设计、施工证件和批件,甲方应给予必要的协助。
2.5 支付合同价款
甲方应按合同约定向乙方及时支付合同价款。专用合同条款对甲方工程款支付担保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2.6 组织竣工验收
甲方应按合同约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
2.7 其他义务
甲方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3.1 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
3.1.1 监理人受甲方委托,享有合同约定的权力,其所发出
的任何指示应视为已得到甲方的批准。监理人在行使某项权力前需要经甲方事先批准而通用合同条款没有指明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未经甲方批准,监理人无权修改合同。
3.1.2 合同约定应由乙方承担的义务和责任,不因监理人对乙方文件的审查或批准, 对工程、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检查和检验,以及为实施监理作出的指示等职务行为而减轻或解除。
3.2 总监理工程师
甲方应在发出开始工作通知前将总监理工程师的任命通知乙方。总监理工程师更换时,应提前 14 天通知乙方。总监理工程师超过2天不能履行职责的,应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并通知乙方。
3.3 监理人员
3.3.1 总监理工程师可以授权其他监理人员负责执行其指派的一项或多项监理工作。总监理工程师应将被授权监理人员的姓名及其授权范围通知乙方。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在授权范围内发出的指示视为已得到总监理工程师的同意,与总监理工程师发出的指示具有同等效力。总监理工程师撤销某项授权时,应将撤销授权的决定及时通知甲方和乙方。
3.3.2 总监理工程师授权的监理人员对乙方文件、工程或其采用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未在约定的或合理的期限内提出否定意见的,视为已获批准,但不影响监理人在以后拒绝该项工作、工程、材料或工程设备的权利,监理人的拒绝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
3.3.3 乙方对总监理工程师授权的监理人员发出的指示有疑问的,可在该指示发出的48 小时内向总监理工程师提出书面异议,总监理工程师应在 48 小时内对该指示予以确认、更改或撤销。
3.3.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总监理工程师不应将第
3.5 条款约定的应由总监理工程师做出确定的权力授权或委托给其他监理人员。
3.4 监理人的指示
3.4.1 监理人应按第 3.1 款的约定向乙方发出指示,监理人的指示应盖有监理人授权的项目管理机构章,并由总监理工程师或总监理工程师约定授权的监理人员签字。
3.4.2乙方收到监理人作出的指示后应遵照执行。指示构成变更的,应按第 15 条执行。
3.4.3在紧急情况下,总监理工程师或其授权的监理人员可以当场签发临时书面指示, 乙方应遵照执行。监理应在临时书面指示发出后 24 小时内发出书面确认函,监理人在 24 小时内未发出书面确认函的,该临时书面指示应被视为监理人的正式指示。
3.4.4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乙方只从总监理工程师或按第
3.3.1 项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处取得指示。
3.4.5由于监理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指示延误或指示错误而导致乙方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甲方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乙方支付合理利润。
3.5 商定或确定
3.5.1 合同约定总监理工程师应按照本款对任何事项进行商定或确定时,总监理工程师应与合同当事人协商,尽量达成一致。不能达成一致的,总监理工程师应认真研究后审慎确定。
3.5.2 总监理工程师应将商定或确定的事项通知合同当事人,并附详细依据。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有异议的,构成争议,按照第 24 条的约定处理。在争议解决前,双方应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按照第 24 条的约定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作出修改的,按修改后的结果执行,由此导致乙方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甲方承担。
4.1 乙方的一般义务
4.1.1遵守法律
乙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甲方免于承担因乙方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
4.1.2 依法纳税
乙方应按有关法律规定纳税,应缴纳的税金包括在合同价格内。
4.1.3 完成各项承包工作
乙方应按合同约定以及监理人根据第 3.4 款作出的指示,完成合同约定的全部工作, 并对工作中的任何缺陷进行整改、完善和修补,使其满足合同约定的目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乙方应提供合同约定的工程设备和乙方文件,以及为
完成合同工作所需的劳务、材料、施工设备和其他物品,并按合同约定负责临时设施的设计、施工、运行、维护、管理和拆除。
4.1.4 对设计、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以及工程的完备性负
责
乙方应按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进度要求,编制设计、施
工的组织和实施计划,并对所有设计、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以及全部工程的完备性和安全可靠性负责。
4.1.5 保证工程施工和人员的安全
乙方应按第 10.2 款约定采取施工安全措施,确保工程及其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防止因工程施工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4.1.6 负责施工场地及其xx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
乙方应按照第 10.4 款约定负责施工场地及其xx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
4.1.7避免施工对公众与他人的利益造成损害
乙方在进行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时,不得侵害甲方与他人使用公用道路、水源、市政管网等公共设施的权利,避免对邻近的公共设施产生干扰。乙方占用或使用他人的施工场地,影响他人作业或生活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4.1.8为他人提供方便
乙方应按监理人的指示为他人在施工场地或附近实施与工程有关的其他各项工作提供可能的条件。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提供有关条件的内容和可能发生的费用,由监理人按第3.5 款商
定或确定。
4.1.9工程的维护和照管
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乙方应负责照管和维护工程。工程接收证书颁发时尚有部分未竣工工程的,乙方还应负责该未竣工工程的照管和维护工作,直至竣工后移交给甲方。
4.1.10其他义务
乙方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4.2 履约担保
4.2.1 乙方应保证其履约担保在甲方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前一直有效。甲方应在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28天内将履约担保退还给乙方。需进行竣工后试验的,乙方应保证其履约担保在竣工后试验通过前一直有效,甲方应在通过竣工验收后 7 天内将履约担保退还给乙方。
4.2.2 如工程延期,乙方有义务继续提供履约担保。由于甲方原因导致延期的,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需的费用由甲方承担;由于乙方原因导致延期的,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需费用由乙方承担。
4.3 分包和不得转包
4.3.1 乙方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第三人,也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
4.3.2 乙方不得将设计和施工的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第三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也不得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第三人。
4.3.3 分包人的资格能力应与其分包工作的标准和规模相适应。
4.3.4 甲方同意乙方分包工作的,乙方应向甲方和监理人提交分包合同副本。
4.4 联合体
4.4.1 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甲方签订合同。联合体各方应为履行合同承担连带责任。
4.4.2 联合体协议经甲方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经甲方同意,不得修改联合体协议。
4.4.3 联合体牵头人或联合体授权的代表负责与甲方和监理人联系,并接受指示,负责组织联合体各成员全面履行合同。
4.5 乙方项目经理
4.5.1 乙方应按合同协议书的约定指派项目经理,并在约定的期限内到职。乙方更换项目经理应事先征得甲方同意,并应在更换 14 天前将拟更换的项目经理的姓名和详细资料提交甲方和监理人。乙方项目经理 2 天内不能履行职责的,应事先征得监理人同意,并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
4.5.2 乙方项目经理应按合同约定以及监理人按第 3.4 款作出的指示,负责组织合同工作的实施。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监理人取得联系时,可采取保证工程和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 24 小时内向监理人提交书面报告。
4.5.3 乙方为履行合同发出的一切函件均应盖有乙方单位章或由乙方项目经理签字。
4.5.4 乙方项目经理可以授权其下属人员履行其某项职责,但事先应将这些人员的姓名和授权范围书面通知甲方和监理人。
4.6 乙方人员的管理
4.6.1 乙方应在接到开始工作通知之日起 28 天内,向监理人提交乙方的项目管理机构以及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项目管理机构的设置、各主要岗位的技术和管理人员名单及其资格,以及设计人员和各工种技术工人的安排状况。乙方安排的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应相对稳定,更换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的,应取得监理人的同意,并向监理人提交继任人员的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项目经理的更换,应按照本章第
4.5 款规定执行。
4.6.2 乙方安排的主要管理人员包括项目经理、设计负责人、施工负责人、采购负责人以及专职质量、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技术人员包括设计师、建筑师、土木工程师、设备工程师、建造师等。
4.6.3 乙方的设计人员应由具有国家规定和甲方要求中约定的资格,并具有从事设计所必需的经验与能力。
乙方应保证其设计人员(包括分包人的设计人员)在合同期限内的任何时候,都能按时参加甲方或其委托的监理人组织的工作会议。
4.6.4 国家规定应当持证上岗的工作人员均应持有相应的资格证明,监理人有权随时检查。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进行
现场考核。
4.6.5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乙方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连续超过3 天的,应事先征得监理人同意。乙方擅自更换项目经理或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或前述人员未经监理人许可擅自离开施工现场连续超过 3 天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4.7 撤换乙方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
乙方应对其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进行有效管理。监理人要求撤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行为不端或玩忽职守的乙方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的,乙方应予以撤换。
4.8 保障乙方人员的合法权益
4.8.1 乙方应与其雇佣的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按时发放工资。
4.8.2 乙方应按劳动法的规定安排工作时间,保证其雇佣人员享有休息和休假的权利。因设计、施工的特殊需要占用休假日或延长工作时间的,应不超过法律规定的限度,并按法律规定给予补休或付酬。
4.8.3 乙方应为其雇佣人员提供必要的食宿条件,以及符合环境保护和卫生要求的生活环境,在远离城镇的施工场地,还应配备必要的伤病防治和急救的医务人员与医疗设施。
4.8.4 乙方应按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采取有效地防止粉尘、降低噪声、控制有害气体和保障高温、高寒、高空作业安全等劳动保护措施。其雇佣人员在施工中受到伤害的, 乙方
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抢救和治疗。
4.8.5 乙方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为其雇佣人员办理保险。
4.8.6 乙方应负责处理其雇佣人员因工伤亡事故的善后事宜。
4.9 工程价款应专款专用
甲方按合同约定支付给乙方的各项价款应专用于合同工作。
4.10 乙方现场查勘
4.10.1 甲方应向乙方提供施工场地及毗邻区域内的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以及其他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原始资料,并承担原始资料错误造成的全部责任,但xxxx其阅读上述有关资料后所做出的解释和推断负责。
4.10.2 乙方应对施工场地和周围环境进行查勘,并收集除甲方提供外为完成合同工作有关的当地资料。在全部合同工作中,视为乙方已充分估计了应承担的责任和风险。
4.11 不可预见物质条件(A)
4.11.1 不可预见物质条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是指乙方在施工场地遇到的不可预见的自然物质条件、非自然的物质障碍和污染物,包括地下和水文条件,但不包括气候条件。
4.11.2 乙方遇到不可预见物质条件时,应采取适应不利物质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设计和(或)施工,并及时通知监理人,通知应载明不利物质条件的内容以及乙方认为不可预见的理由。监理人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第 15 条约定执行。监理人没有发出指示的,乙方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甲方承担。
4.11 不可预见的困难和费用(B)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乙方应视为已取得工程有关风险、意外事件和其他情况的全部必要资料,并预见工程所有困难和费用。乙方遇到不可预见的困难和费用时,合同价格不予调整。
4.12 进度计划
4.12.1 合同进度计划
乙方应按合同约定的内容和期限,编制详细的进度计划,包括设计、乙方文件提交、采购、制造、检验、运达现场、施工、安装、试验的各个阶段的预期时间以及设计和施工组织方案说明等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否则该进度计划视为已得到批准。经监理人批准的进度计划称合同进度计划,是控制合同工程进度的依据。乙方还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编制更为详细的分阶段或分项进度计划,报监理人批准。
4.12.2 合同进度计划的修订
不论何种原因造成工程的实际进度与第 4.12.1 项的合同进度计划不符时,乙方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向监理
人提交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申请报告,并附有关措施和相关资料,报监理人批准;监理人也可以直接向乙方作出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指示,乙方应按该指示修订合同进度计划,报监理人批准。监理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监理人在批复前应获得甲方同意。
4.13 质量保证
4.13.1 为保证工程质量,乙方应按照合同要求建立质量保证体系。监理人有权对乙方的质量保证体系进行审查。
4.13.2 乙方应在各设计和实施阶段开始前,向监理人提交其具体的质量保证细则和工作程序。
4.13.3 遵守质量保证体系,不应免除合同约定的乙方的义务和责任。
5.1 乙方的设计义务
5.1.1 设计义务的一般要求
乙方应按照法律规定,以及国家、行业和地方的规范和标准完成设计工作,并符合甲方要求。
5.1.2 法律和标准的变化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乙方完成设计工作所应遵守的法律规定,以及国家、行业和地方的规范和标准,均应视为在基准日适用的版本。基准日之后,前述版本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有新的法律,以及国家、行业和地方的规范和标准实施的,乙方应向甲方或甲方委托的监理人提出遵守新规定的建议。甲方或其
委托的监理人应在收到建议后 7 天内发出是否遵守新规定的指
示。甲方或其委托的监理人指示遵守新规定的,按照第 15 条或
第 16.2 款约定执行。
5.2 乙方设计进度计划
乙方应按照甲方要求,在合同进度计划中专门列出设计进度计划,报甲方批准后执行。乙方需按照经批准后的计划开展设计工作。
因乙方原因影响设计进度的,按第 11.5 款的约定执行。因
甲方原因影响设计进度的,按第 15 条变更处理。
甲方或其委托的监理人有权要求乙方根据第 11.5 款提交修正的进度计划、增加投入资源并加快设计进度。
5.3 设计审查
5.3.1 乙方的设计文件应报甲方审查同意。审查的范围和内容在甲方要求中约定。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自监理人收到乙方的设计文件以及乙方的通知之日起,甲方对乙方的设计文件审查期不超过 21 天。乙方的设计文件对于合同约定有偏离的,应在通知中说明。乙方需要修改已提交的乙方文件的,应立即通知监理人,并向监理人提交修改后的乙方的设计文件,审查期重新起算。
甲方不同意设计文件的,应通过监理人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并说明不符合合同要求的具体内容。乙方应根据监理人的书面说明,对乙方文件进行修改后重新报送甲方审查,审查期重新起算。
合同约定的审查期满,甲方没有做出审查结论也没有提出异议的,视为乙方的设计文件已获甲方同意。
5.3.2乙方的设计文件不需要政府有关部门审查或批准的,乙方应当严格按照经甲方审查同意的设计文件设计和实施工程。
5.3.3设计文件需政府有关部门审查或批准的,甲方应在审查同意乙方的设计文件后 7 天内,向政府有关部门报送设计文件,乙方应予以协助。
对于政府有关部门的审查意见,不需要修改甲方要求的,乙方需按该审查意见修改乙方的设计文件;需要修改甲方要求的,甲方应重新提出甲方要求,乙方应根据新提出的甲方要求修改乙方文件。上述情形还应适用第 15 条、第 1.13 款的有关约定。
政府有关部门审查批准的,乙方应当严格按照批准后的乙方的设计文件设计和实施工程。
5.4 培训
乙方应按照甲方要求,对甲方的人员进行工程操作和维修方面的培训。合同约定接收之前进行培训的,应在第 18.3 款约定的竣工验收前完成培训。
5.5 竣工文件
5.5.1 乙方应编制并及时更新反映工程实施结果的竣工记录,如实记载竣工工程的确切位置、尺寸和已实施工作的详细说明。竣工记录应保存在施工场地,并在竣工试验开始前,按
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提交给监理人。
5.5.2 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之前,乙方应按照甲方要求的份数和形式向监理人提交相应竣工图纸,并取得监理人对尺寸、参照系统及其他有关细节的认可。监理人应按照第5.3 款的约定进行审查。
5.5.3 在监理人收到上述文件前,不应认为工程已根据第
18.3款和第18.5款约定完成验收。
5.6 操作和维修手册
5.6.1在竣工试验开始前,乙方应向监理人提交暂行的操作和维修手册,该手册应足够详细,以便甲方能够对生产设备进行操作、维修、拆卸、重新安装、调整及修理。
5.6.2乙方应提交足够详细的最终操作和维修手册,以及在甲方要求中明确的相关操作和维修手册。在监理人收到上述文件前,不应认为工程已根据第 18.3 款和第 18.5 款约定完成验收。
5.7 乙方文件错误
乙方文件存在错误、遗漏、含混、矛盾、不充分之处或其他缺陷,无论乙方是否根据本款获得了批准,乙方均应自费对前述问题带来的缺陷和工程问题进行改正。第 1.13 款甲方要求的错误导致乙方文件错误、遗漏、含混、矛盾、不充分或其他缺陷的除外。
6.1 乙方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6.1.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乙方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均由乙方负责采购、运输和保管。乙方应对其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负责。
6.1.2 乙方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将各项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供货人及品种、技术要求、规格、数量和供货时间等报送监理人批准。乙方应向监理人提交其负责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质量证明文件,并满足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
6.1.3对乙方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乙方应会同监理人进行检验和交货验收,查验材料合格证明和产品合格证书,并按合同约定和监理人指示,进行材料的抽样检验和工程设备的检验测试,检验和测试结果应提交监理人,所需费用由乙方承担。
6.2 甲方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A)
6.2.1 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甲方提供部分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应写明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名称、规格、数量、价格、交货方式、交货地点等。
6.2.2 乙方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的安排,向监理人报送要求甲方交货的日期计划。甲方应按照监理人与合同双方当事人商定的交货日期,向乙方提交材料和工程设备。
6.2.3 甲方应在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货 7 天前通知乙方,乙方应会同监理人在约定的时间内,赴交货地点共同进行验收。除
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甲方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验收后,由乙方负责接收、运输和保管。
6.2.4 甲方要求向乙方提前交货的,乙方不得拒绝,但甲方应承担乙方由此增加的费用。
6.2.5 乙方要求更改交货日期或地点的,应事先报请监理人批准。由于乙方要求更改交货时间或地点所增加的费用和
(或)工期延误由乙方承担。
6.2.6 甲方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或由于甲方原因发生交货日期延误及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甲方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 工期延误,并向乙方支付合理利润。
6.2 甲方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B)
甲方不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
6.3 专用于工程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6.3.1 运入施工场地的材料、工程设备,包括备品备件、安装专用工器具与随机资料, 必须专用于合同约定范围内的工程,未经监理人同意,乙方不得运出施工场地或挪作他用。
6.3.2 随同工程设备运入施工场地的备品备件、专用工器具与随机资料,应由乙方会同监理人按供货人的装箱单清点后共同封存,未经监理人同意不得启用。乙方因合同工作需要使用上述物品时,应向监理人提出申请。
6.4 实施方法
乙方对材料的加工、工程设备的采购、制造、安装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以及行业习惯来实施。
6.5 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6.5.1 监理人有权拒绝乙方提供的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并要求乙方立即进行更换。监理人应在更换后再次进行检查和检验,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乙方承担。
6.5.2 监理人发现乙方使用了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及时发出指示要求乙方立即改正,并禁止在工程中继续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6.5.3 甲方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符合合同要求的,乙方有权拒绝,并可要求甲方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甲方承担。
7.1 乙方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7.1.1乙方应按合同进度计划的要求,及时配置施工设备和修建临时设施。进入施工场地的乙方设备需经监理人核查后才能投入使用。乙方更换合同约定的乙方设备的,应报监理人批准。
7.1.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乙方应自行承担修建临时设施的费用,需要临时占地的,应由甲方办理申请手续并承担相应费用。
7.2 甲方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A)
甲方提供的施工设备或临时设施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7.2 甲方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B)
甲方不提供施工设备或临时设施。
7.3 要求乙方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
乙方使用的施工设备不能满足合同进度计划和(或)质量标准时,监理人有权要求乙方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乙方应及时增加或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乙方承担。
7.4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专用于合同工程
7.4.1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运入施工场地的所有施工设备以及在施工场地建设的临时设施应专用于合同工程。未经监理人同意,不得将上述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中的任何部分运出施工场地或挪作他用。
7.4.2 经监理人同意,乙方可根据合同进度计划撤走闲置的施工设备。
8.1 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A)
甲方应根据工程的施工需要,负责办理取得出入施工场地的专用和临时道路的通行权,以及取得为工程建设所需修建场外设施的权利,并承担有关费用。乙方应协助甲方办理上述手续。
8.1 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B)
乙方应根据工程的施工需要,负责办理取得出入施工场地的专用和临时道路的通行权,以及取得为工程建设所需修建场外设施的权利,并承担有关费用。甲方应协助乙方办理上述手续。
8.2 场内施工道路
8.2.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乙方应负责修建、维修、养护和管理施工所需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包括维修、养护和管理甲方提供的道路和交通设施,并承担相应费用。
8.2.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乙方修建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应免费提供甲方和监理人为实现合同目的使用。
8.3 场外交通
8.3.1 乙方车辆外出行驶所需的场外公共道路的通行费、养路费和税款等由乙方承担。
8.3.2 乙方应遵守有关交通法规,严格按照道路和桥梁的限制荷重安全行驶,并服从交通管理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8.4 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由乙方负责运输的超大件或超重件,应由乙方负责向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申请手续, 甲方给予协助。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乙方承担,但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
8.5 道路和桥梁的损坏责任
因乙方运输造成施工场地内外公共道路和桥梁损坏的,由乙方承担修复损坏的全部费用和可能引起的赔偿。
8.6 水路和航空运输
本条上述各款的内容适用于水路运输和航空运输,其中“道路”一词的涵义包括河道、航线、船闸、机场、码头、堤防以及水路或航空运输中其他相似结构物;“车辆”一词的涵义包括船舶和飞机等。
9.1 施工控制网
9.1.1 甲方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通过监理人向乙方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乙方应根据国家测绘基准、测绘系统和工程测量技术规范,按上述基准点(线)以及合同工程精度要求,测设施工控制网,并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将施工控制网资料报送监理人批准。
9.1.2 乙方应负责管理施工控制网点。施工控制网点丢失或损坏的,乙方应及时修复。乙方应承担施工控制网点的管理与修复费用,并在工程竣工后将施工控制网点移交甲方。
9.2 施工测量
9.2.1 乙方应负责施工过程中的全部施工测量放线工作,并配置合格的人员、仪器、设备和其他物品。
9.2.2 监理人可以指示乙方进行抽样复测,当复测中发现错误或出现超过合同约定的误差时,乙方应按监理人指示进行修正或补测,并承担相应的复测费用。
9.3 基准资料错误的责任
甲方应对其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对其提供上述基准资料错误导致乙方损失的,甲方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乙方支付合理利润。乙方应在设计或施工中对上述资料的准确性进行核实,发现存在明显错误或疏忽的,应及时通知监理人。
9.4 监理人使用施工控制网
监理人需要使用施工控制网的,乙方应提供必要的协助,甲方不再为此支付费用。
10.1 甲方的安全责任
10.1.1 甲方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授权监理人按合同约定的安全工作内容监督、检查乙方安全工作的实施,组织乙方和有关单位进行安全检查。
10.1.2 甲方应对其现场机构雇佣的全部人员的工伤事故承担责任,但由于乙方原因造成甲方人员工伤的,应由乙方承担责任。
10.1.3 甲方应负责赔偿以下各种情况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
亡和财产损失:
(1)工程或工程的任何部分对土地的占用所造成的第三者财产损失;
(2)由于甲方原因在施工场地及其毗邻地带、履行合同工作中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10.2 乙方的安全责任
10.2.1 乙方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执行监理人有关安全工作的指示,并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按合同约定的安全工作内容,编制安全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批准。
10.2.2 乙方按照合同约定需要进行勘察的,应严格执行操作规程,采取措施保证各类管线、设施和xx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
10.2.3 乙方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和预防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10.2.4 乙方应加强施工作业安全管理,特别应加强易燃、易爆材料、火工器材、有毒与腐蚀性材料和其他危险品的管理,以及对爆破作业和地下工程施工等危险作业的管理。
10.2.5 乙方应严格按照国家安全标准制定施工安全操作规程,配备必要的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设施,加强对乙方人员的安全教育,并发放安全工作手册和劳动保护用具。
10.2.6 乙方应按监理人的指示制定应对灾害的紧急预案,
报送监理人批准。乙方还应按预案做好安全检查,配置必要的救助物资和器材,切实保护好有关人员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10.2.7 合同约定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应遵守有关规定,并包括在相关工作的合同价格中。因采取合同未约定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增加的费用,由监理人按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
10.2.8 乙方应对其履行合同所雇佣的全部人员,包括分包人员的工伤事故承担责任,但由于甲方原因造成乙方人员工伤事故的,应由甲方承担责任。
10.2.9 由于乙方原因在施工场地内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由乙方负责赔偿。
10.3 治安保卫
10.3.1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乙方应与当地公安部门协商,在现场建立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统一管理施工场地的治安保卫事项,履行合同工程的治安保卫职责。
10.3.2 甲方和乙方除应协助现场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维护施工场地的社会治安外,还应做好包括生活区在内的各自管辖区的治安保卫工作。
10.3.3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乙方应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并制定应对突发治安事件的紧急预案,报监理人批准。自乙方进入施工现场,至甲方接收工程的期间,施工现场发生暴乱、爆炸等恐怖事件,以及群殴、械斗等群体性突发治安事件的,甲方和乙方应立即向当地政府报告。甲方和乙方应积极
协助当地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平息事态,防止事态扩大,尽量减少财产损失和避免人员伤亡。
10.4 环境保护
10.4.1 乙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履行合同约定的环境保护义务,并对违反法律和合同约定义务所造成的环境破坏、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负责。
10.4.2 乙方应按合同约定的环保工作内容,编制环保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批准。
10.4.3 乙方应确保施工过程中产生的气体排放物、粉尘、噪声、地面排水及排污等, 符合法律规定和甲方要求。
10.5 事故处理
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事故的,乙方应立即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立即通知甲方。甲方和乙方应立即组织人员和设备进行紧急抢救和抢修,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防止事故扩大,并保护事故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做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据。甲方和乙方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如实地向有关部门报告事故发生的情况,以及正在采取的紧急措施等。
11.1 开始工作
符合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开始工作的条件的,监理人应提前 7 天向乙方发出开始工作通知。监理人在发出开始工作通知
前应获得甲方同意。工期自开始工作通知中载明的开始工作日期起计算。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甲方原因造成监理人未能在合同签订之日起 90 天内发出开始工作通知的,乙方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甲方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乙方支付合理利润。
11.2 竣工
乙方应在第 1.1.4.3 目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合同工作。实际竣
工日期按第 18.3 款约定确定,并在工程接收证书中载明。
11.3 甲方引起的工期延误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甲方的下列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需要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按照第 4.12.2 项的约定执行。
(l)变更;
(2)未能按照合同要求的期限对乙方文件进行审查;
(3)因甲方原因导致的暂停施工;
(4) 未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预付款、进度款;
(5) 甲方按第 9.3 款提供的基准资料错误;
(6)甲方按第 6.2 款迟延提供材料、工程设备或变更交货地点的;
(7)甲方未及时按照“甲方要求”履行相关义务;
(8)甲方造成工期延误的其他原因。
11.4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由于出现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异常恶劣气候的条件导致工期延误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
11.5 乙方引起的工期延误
由于乙方原因,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完成工作,或监理人认为乙方工作进度不能满足合同工期要求的,乙方应采取措施加快进度,并承担加快进度所增加的费用。由于乙方原因造成工期延误,乙方应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和最高限额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乙方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不免除乙方完成工作及修补缺陷的义务。
11.6 工期提前
甲方要求乙方提前竣工,或乙方提出提前竣工的建议能够给甲方带来效益的, 应由监理人与乙方共同协商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和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甲方应承担乙方由此增加的费用,并向乙方支付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相应奖金。
11.7 行政审批迟延
合同约定范围内的工作需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甲方和
(或)乙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职责分工完成行政审批报送。因国家有关部门审批迟延造成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 由甲方承担。
12.1 由甲方暂停工作
12.1.1 甲方认为必要时,可通过监理人向乙方发出暂停工作的指示,乙方应按监理人指示暂停工作。由于甲方原因引起的暂停工作造成工期延误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延长工期和
(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
12.1.2 由于乙方下列原因造成甲方暂停工作的,由此造成费用的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乙方承担:
(l)乙方违约;
(2)乙方擅自暂停工作;
(3)合同约定由xxxx责任的其他暂停工作。
12.2 由乙方暂停工作
12.2.1 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向甲方发出通知,要求甲方采取有效措施予以纠正。甲方收到乙方通知后的 28 天内仍不履行合同义务,乙方有权暂停施工,并通知监理人,甲方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责任,并支付乙方合理利润。
(l)甲方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价款,或拖延、拒绝批准付款申请和支付证书,导致付款延误的;
(2)监理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乙方无法复工的;
(3)甲方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的;
(4)甲方不履行合同约定其他义务的。
12.2.2 由于甲方的原因发生暂停施工的紧急情况,且监理人未及时下达暂停工作指示的,乙方可先暂停施工,并及时向监理人提出暂停工作的书面请求。监理人应在收到书面请求后的 24 小时内予以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同意乙方的暂停工作请求。
12.3 暂停工作后的照管
不论由于何种原因引起暂停工作的,暂停工作期间,乙方应负责妥善保护工程并提供安全保障,由此增加的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12.4 暂停工作后的复工
12.4.1 暂停工作后,监理人应与甲方和乙方协商,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消除暂停工作的影响。当工程具备复工条件时,监理人应立即向乙方发出复工通知。乙方收到复工通知后,应在监理人指定的期限内复工。
12.4.2 乙方无故拖延和拒绝复工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由乙方承担;因甲方原因无法按时复工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
12.5 暂停工作 56 天以上
12.5.1 监理人发出暂停工作指示后 56 天内未向乙方发出复工通知的,除该项暂停由于乙方违约造成之外,乙方可向监理人提交书面通知,要求监理人在收到书面通知后 28 天内准许已暂停工作的全部或部分继续工作。如监理人逾期不予批准,则
乙方可以通知监理人,将工程受影响的部分按第 15 条的约定作为可取消工作的变更处理。暂停工作影响到整个工程的,视为甲方违约,应按第 12.2.1 项的约定执行,同时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12.5.2 由于乙方原因引起暂停工作的,如乙方在收到监理人暂停工作指示后 56 天内不采取有效的复工措施,造成工期延误的,视为乙方违约,应按第 12.1.2 项的约定执行。
13.1 工程质量要求
13.1.1 工程质量验收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的验收标准执行。
13.1.2 因乙方原因造成工程质量不符合法律的规定和合同约定的,监理人有权要求乙方返工直至符合合同要求为止,由此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乙方承担。
13.1.3 因甲方原因造成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验收标准的,甲方应承担由于乙方返工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乙方合理利润。
13.2 乙方的质量检查
乙方应按合同约定对设计、材料、工程设备以及全部工程内容及其施工工艺进行全过程的质量检查和检验,并作详细记录,编制工程质量报表,报送监理人审查。
13.3 监理人的质量检查
监理人有权对全部工程内容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和检验。乙方应为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提供方便,包括监理人到施工场地,或制造、加工地点,或合同约定的其他地方进行察看和查阅施工原始记录。乙方还应按监理人指示,进行施工场地取样试验、工程复核测量和设备性能检测,提供试验样品、提交试验报告和测量成果以及监理人要求进行的其他工作。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不免除乙方按合同约定应负的责任。
13.4 工程隐蔽部位覆盖前的检查
13.4.1 通知监理人检查
经乙方自检确认的工程隐蔽部位具备覆盖条件后,乙方应通知监理人在约定的期限内检查。乙方的通知应附有自检记录和必要的检查资料。监理人应按时到场检查。经监理人检查确认质量符合隐蔽要求,并在检查记录上签字后,乙方才能进行覆盖。监理人检查确认质量不合格的,乙方应在监理人指示的时间内修整返工后,由监理人重新检查。
13.4.2 监理人未到场检查
监理人未按第 13.4.l 项约定的时间进行检查的,除监理人另有指示外,乙方可自行完成覆盖工作,并作相应记录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签字确认。监理人事后对检查记录有疑问的,可按第 13.4.3 项的约定重新检查。
13.4.3 监理人重新检查
乙方按第 13.4.1 项或第 13.4.2 项覆盖工程隐蔽部位后,监理人对质量有疑问的,可要求乙方对已覆盖的部位进行钻孔探测或揭开重新检验,乙方应遵照执行,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恢复原状。经检验证明工程质量符合合同要求的,由甲方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乙方合理利润;经检验证明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乙方承担。
13.4.4 乙方私自覆盖
乙方未通知监理人到场检查,私自将工程隐蔽部位覆盖的,监理人有权指示乙方钻孔探测或揭开检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乙方承担。
13.5 清除不合格工程
13.5.1 因乙方设计失误,使用不合格材料、工程设备,或采用不适当的施工工艺,或施工不当,造成工程不合格的,监理人可以随时发出指示,要求乙方立即采取措施进行补救,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乙方承担。
13.5.2 由于甲方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合格造成的工程不合格,需要乙方采取措施补救的,甲方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乙方合理利润。
14.1 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
14.1.1 本款适用于竣工试验之前的试验和检验。
14.1.2 乙方应按合同约定进行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并为监理人对上述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质量检查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按合同约定应由监理人与xx共同进行试验和检验的,由乙方负责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
14.1.3 监理人未按合同约定派员参加试验和检验的,除监理人另有指示外,乙方可自行试验和检验,并应立即将试验和检验结果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签字确认。
14.1.4 监理人对乙方的试验和检验结果有疑问的,或为查清乙方试验和检验成果的可靠性要求乙方重新试验和检验的,可按合同约定由监理人与乙方共同进行。重新试验和检验的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或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乙方承担;重新试验和检验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符合合同要求,由甲方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乙方合理利润。
14.2 现场材料试验
14.2.1 乙方根据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的现场材料试验,应由乙方提供试验场所、试验人员、试验设备器材以及其他必要的试验条件。
14.2.2 监理人在必要时可以使用乙方的试验场所、试验设备器材以及其他试验条件, 进行以工程质量检查为目的的复核性材料试验,乙方应予以协助。
14.3 现场工艺试验
乙方应按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现场工艺试验。对大型的现场工艺试验,监理人认为必要时,应由xxxx监理人提出的工艺试验要求,编制工艺试验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批准。
15.1 变更权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经甲方同意,监理人可按第 15.3 款约定的变更程序向乙方作出有关甲方要求改变的变更指示,乙方应遵照执行。变更应在相应内容实施前提出,否则甲方应承担乙方损失。没有监理人的变更指示,xx不得擅自变更。
15.2 乙方的合理化建议
15.2.1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 乙方对甲方要求的合理化建议,均应以书面形式提交监理人。合理化建议书的内容应包括建议工作的详细说明、进度计划和效益以及与其他工作的协调等,并附必要的设计文件。监理人应与甲方协商是否采纳建议。建议被采纳并构成变更的,应按第 15.3 款约定向乙方发出变更指示。
15.2.2 乙方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缩短了工期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甲方可按国家有关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给予奖励。
15.3 变更程序
15.3.1 变更的提出
(1)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监理人可向乙方发出变更意向书。变更意向书应说明变更的具体内容和甲方对变更的时间要求,并附必要的相关资料。变更意向书应要求乙方提交包括拟实施变更工作的设计和计划、措施和竣工时间等内容的实施方案。甲方同意乙方根据变更意向书要求提交的变更实施方案的,由监理人按第 15.3.3 项约定发出变更指示。
(2)乙方收到监理人按合同约定发出的文件,经检查认为其中存在对甲方要求变更情形的,可向监理人提出书面变更建议。变更建议应阐明要求变更的依据,以及实施该变更工作对合同价款和工期的影响,并附必要的图纸和说明。监理人收到乙方书面建议后, 应与甲方共同研究,确认存在变更的,应在收到乙方书面建议后的 14 天内作出变更指示。经研究后不同意作为变更的,应由监理人书面答复乙方。
(3)乙方收到监理人的变更意向书后认为难以实施此项变更的,应立即通知监理人,说明原因并附详细依据。监理人与乙方和甲方协商后确定撤销、改变或不改变原变更意向书。
15.3.2 变更估价
监理人应按照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变更价格。变更价格应
包括合理的利润,并应考虑乙方根据第 15.2 款提出的合理化建议。
15.3.3 变更指示
(1)变更指示只能由监理人发出。
(2)变更指示应说明变更的目的、范围、变更内容以及变更的工程量及其进度和技术要求,并附有关图纸和文件。乙方收到变更指示后,应按变更指示进行变更工作。
15.4 暂列金额
经甲方同意,乙方可使用暂列金额,但应按照第 15.6 款规定的程序进行,并对合同价格进行相应调整。
15.5 计日工(A)
15.5.1甲方认为有必要时,由监理人通知乙方以计日工方式实施变更的零星工作。其价款按列入合同中的计日工计价子目及其单价进行计算。
15.5.2 采用计日工计价的任何一项变更工作,应从暂列金额中支付,乙方应在该项变更的实施过程中,每天提交以下报表和有关凭证报送监理人批准:
(1)工作名称、内容和数量;
(2)投入该工作所有人员的姓名、专业/工种、级别和耗用工时;
(3)投入该工作的材料类别和数量;
(4)投入该工作的施工设备型号、台数和耗用台时;
(5)监理人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和凭证。
15.5.3 计日工由乙方汇总后,按第 17.3.3 项的约定列入进度付款申请单,由监理人复核并经甲方同意后列入进度付款。
15.5 计日工(B)
签约合同价包括计日工的,按合同约定进行支付。
15.6 暂估价(A)
15.6.1 甲方在价格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服务、材料、工程设备和专业工程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并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由甲方和乙方以招标的方式选择供应商或分包人。甲方和乙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中标金额与价格清单中所列的暂估价的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列入合同价格。
15.6.2 甲方在价格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服务、材料和工程设备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或未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应由乙方按第 6.1 款的约定提供。经监理人确认的专业服务、材料、工程设备的价格与价格清单中所列的暂估价的金额差异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列入合同价格。
15.6.3 甲方在价格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或未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由监理人按照第 15.3.2 项进行估价,但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的除外。经估价的专业工程与价格清单中所列的暂估价的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列入合同价格。
15.6 暂估价(B)
签约合同价包括暂估价的,按合同约定进行支付.
16.1 物价波动引起的调整(A)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
按照本款约定处理。
16.1.1 采用价格指数调整价格差额(适用于投标函附录约定了价格指数和权重的)
16.1.1.1 价格调整公式
因人工、材料和设备等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根据投标函附录中的价格指数和权重表约定的数据,按以下公式计算差额并调整合同价格。
1
ΔP = P0⎡A + ⎛B1 × Ft1 + B2 × Ft2 + B3 × Ft3 ++ Bn × Ftn ⎞ − ⎤
⎠
⎢
⎝
⎦
⎣ ⎜ F01
F02
F03
F0n ⎟ ⎥
公式中:ΔP——需调整的价格差额;
P0 ——约定的付款证书中乙方应得到的已完成工程量的金额。此项金额应不包括价格调整、不计质量保证金的扣留和支付、预付款的支付和扣回。约定的变更及其他金额已按现行价格计价的,也不计在内;
A——定值权重(即不调部分的权重);
B1; B2; B3......Bn ——各可调因子的变值权重(即可调部分的权重),为各可调因子在签约合同价中所占的比例;
Ft1; Ft2; Ft3 Ftn ——各可调因子的现行价格指数,指约定
的付款证书相关周期最后一天的前 42 天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
F01; F02; F03......F0n ——各可调因子的基本价格指数,指基准
日期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
以上价格调整公式中的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在投标函附录价格指数和权重表中约
定。价格指数应首先采用投标函附录中载明的有关部门提供的价格指数,缺乏上述价格指数时,可采用有关部门提供的价格代替。
16.1.1.2 暂时确定调整差额
在计算调整差额时得不到当期价格指数的,可暂用上一次价格指数计算,并在以后的付款中再按实际价格指数进行调整。
16.1.1.3 权重的调整
按第 15.1 款约定的变更导致原定合同中的权重不合理的,由监理人与乙方和甲方协商后进行调整。
16.1.1.4 乙方引起的工期延误后的价格调整
由于乙方原因未在约定的工期内竣工的,则对原约定竣工日期后继续施工的工程,在使用第 16.1.1. 1 目价格调整公式时,应采用原约定竣工日期与实际竣工日期的两个价格指数中较低的一个作为当期价格指数。
16.1.1.5 甲方引起的工期延误后的价格调整
由于甲方原因未在约定的工期内竣工的,则对原约定竣工日期后继续施工的工程,在使用第 16.1.1.1 目价格调整公式时,应采用原约定竣工日期与实际竣工日期的两个价格指数中较高的一个作为当期价格指数。
16.1.2 采用造价信息调整价格差额(适用于投标函附录没有约定价格指数和权重的) 合同工期内,因人工、材料、设备和机械台班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人工、机械使用费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行业建设管理
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成本信息、机械台班单价或机械使用费系数进行调整;需要进行价格调整的材料,其单价和采购数应由监理人复核,监理人确认需调整的材料单价及数量,作为调整合同价格差额的依据。
16.1 物价波动引起的调整(B)
除法律规定或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价格不因物价波动进行调整。
16.2 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
在基准日后,因法律变化导致乙方在合同履行中所需费用发生除第 16.1 款约定以外的增减时,监理人应根据法律、国家
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的规定,按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需调整的合同价格。
17.1 合同价格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
(1)合同价格包括签约合同价以及按照合同约定进行的调整;
(2)合同价格包括乙方依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应支付的规费和税金;
(3)价格清单列出的任何数量仅为估算的工作量,不得将其视为要求乙方实施的工程的实际或准确的工作量。在价格清
单中列出的任何工作量和价格数据应仅限用于变更和支付的参考资料,而不能用于其他目的。
合同约定工程的某部分按照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进行支付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进行计量和估价,并据此调整合同价格。
17.2 预付款
17.2.1 预付款
预付款用于乙方为合同工程的设计和工程实施购置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修建临时设施以及组织施工队伍进场等。预付款的额度和支付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预付款必须专用于合同工作。
17.2.2 预付款保函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乙方应在收到预付款的同时向甲方提交预付款保函, 预付款保函的担保金额应与预付款金额相同。保函的担保金额可根据预付款扣回的金额相应递减。
17.2.3 预付款的扣回与还清
预付款在进度付款中扣回,扣回办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前, 由于不可抗力或其他原因解除合同时,预付款尚未扣清的,尚未扣清的预付款余额应作为乙方的到期应付款。
17.3 工程进度付款
17.3.1 付款时间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工程进度付款按月支付。
17.3.2 支付分解表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乙方应根据价格清单的价格构成、费用性质、计划发生时间和相应工作量等因素,按照以下分类和分解原则,结合第 4.12.1 项约定的合同进度计划, 汇总形成月度支付分解报告。
(1)勘察设计费。按照提供勘察设计阶段性成果文件的时间、对应的工作量进行分解。
(2)材料和工程设备费。分别按订立采购合同、进场验收合格、安装就位、工程竣工等阶段和专用条款约定的比例进行分解。
(3)技术服务培训费。按照价格清单中的单价,结合第
4.12.1 项约定的合同进度计划对应的工作量进行分解。
(4)其他工程价款。除第 17.1 款约定按已完成工程量计
量支付的工程价款外,按照价格清单中的价格,结合第 4.12.1
项约定的合同进度计划拟完成的工程量或者比例进行分解。
乙方应当在收到经监理人批复的合同进度计划后 7 天内,将支付分解报告以及形成支付分解报告的支持性资料报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当在收到乙方报送的支付分解报告后 7 天内给予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经监理人批准的支付分解报告为有合同约束力的支付分解表。合同进度计划进行了修订的,应相应修改支付分解表,并按本目规定报监理人批复。
17.3.3 进度付款申请单
乙方应在每笔进度款支付前,按监理人批准的格式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并附相
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进度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内容:
(1)当期应支付金额总额,以及截至当期期末累计应支付金额总额、已支付的进度付款金额总额;
(2)当期根据支付分解表应支付金额,以及截至当期期末累计应支付金额;
(3)当期根据第 17.1 款约定计量的已实施工程应支付金额,以及截至当期期末累计应支付金额;
(4)当期根据第 15 条应增加和扣减的变更金额,以及截至当期期末累计变更金额;
(5)当期根据第 23 条应增加和扣减的索赔金额,以及截至当期期末累计索赔金额;
(6)当期根据第 17.2 款约定应支付的预付款和扣减的返还预付款金额,以及截至当期期末累计返还预付款金额;
(7)当期根据第 17.4.1 项约定应扣减的质量保证金金额,以及截至当期期末累计扣减的质量保证金金额;
(8)当期根据合同应增加和扣减的其他金额,以及截至当期期末累计增加和扣减的金额。
17.3.4 进度付款证书和支付时间
(1)监理人在收到乙方进度付款申请单以及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后的 14 天内完成审核,提出甲方到期应支付给乙方的金额以及相应的支持性材料,经甲方审批同意后, 由监理人向乙方出具经甲方签认的进度付款证书。监理人未能在前述时间完成审核的, 视为监理人同意乙方进度付款申请。监理人有权
核减乙方未能按照合同要求履行任何工作或义务的相应金额。
(2)甲方最迟应在监理人收到进度付款申请单后的 28 天内,将进度应付款支付给乙方。甲方未能在前述时间内完成审批或不予答复的,视为甲方同意进度付款申请。甲方不按期支付的,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3)监理人出具进度付款证书,不应视为监理人已同意、批准或接受了乙方完成的该部分工作。
(4)进度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等国家相关规定和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执行。
17.3.5 工程进度付款的修正
在对以往历次已签发的进度付款证书进行汇总和复核中发现错、漏或重复的,监理人有权予以修正,乙方也有权提出修正申请。经监理人、乙方复核同意的修正,应在本次进度付款中支付或扣除。
17.4 质量保证金
17.4.1 监理人应从甲方的每笔进度付款中,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扣留质量保证金, 直至扣留的质量保证金总额达到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金额或比例为止。质量保证金的计算额度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
17.4.2 在第 1.1.4.5 目约定的缺陷责任期满时,乙方向甲方申请到期应返还乙方剩余的质量保证金,甲方应在 14 天内会同乙方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核实乙方是否完成缺陷责任。如无异议,甲方应当在核实后将剩余质量保证金返还乙方。
17.4.3 在第 1.1.4.5 目约定的缺陷责任期满时,乙方没有完成缺陷责任的,甲方有权扣留与未履行责任剩余工作所需金额相应的质量保证金余额,并有权根据第 19.3 款约定要求延长缺陷责任期,直至完成剩余工作为止。
17.5 竣工结算
17.5.1 竣工付款申请单
(1)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乙方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和期限向监理人提交竣工付款申请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竣工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内容:竣工结算合同总价、甲方已支付乙方的工程价款、应扣留的质量保证金、应支付的竣工付款金额。
(2)监理人对竣工付款申请单有异议的,有权要求乙方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经监理人和乙方协商后,由乙方向监理人提交修正后的竣工付款申请单。
17.5.2 竣工付款证书及支付时间
(1)监理人在收到乙方提交的竣工付款申请单后的 14 天内完成核查,提出甲方到期应支付给乙方的价款送甲方审核并抄送乙方。甲方应在收到后 14 天内审核完毕, 由监理人向乙方出具经甲方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监理人未在约定时间内核查,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视为乙方提交的竣工付款申请单已经监理人核查同意;甲方未在约定时间内审核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监理人提出甲方到期应支付给乙方的价款视为已经甲方同意。
(2)甲方应在监理人出具竣工付款证书后的 14 天内,将应支付款支付给乙方。甲方不按期支付的,按第 17.3.4(2)目的约定,将逾期付款违约金支付给乙方。
(3)乙方对甲方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有异议的,甲方可出具竣工付款申请单中乙方已同意部分的临时付款证书。存在争议的部分,按第 24 条的约定执行。
(4)竣工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第 17.3.4(4)目的约定执行。
17.6 最终结x
17.6.1 最终结清申请单
(1)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签发后,乙方可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和期限向监理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甲方对最终结清申请单内容有异议的,有权要求乙方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由乙方向监理人提交修正后的最终结清申请单。
17.6.2 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时间
(1)监理人收到乙方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的 14 天内,提出甲方应支付给乙方的价款送甲方审核并抄送乙方。甲方应在收到后 14 天内审核完毕,由监理人向乙方出具经甲方签认的最终结清证书。监理人未在约定时间内核查,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 视为乙方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已经监理人核查同意;甲方未在约定时间内审核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监理人提
出应支付给乙方的价款视为已经甲方同意。
(2)甲方应在监理人出具最终结清证书后的 14 天内,将应支付款支付给乙方。甲方不按期支付的,按第 17.3.4(2)目的约定,将逾期付款违约金支付给乙方。
(3)乙方对甲方签认的最终结清证书有异议的,按第 24
条的约定执行。
( 4 ) 最终结清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 按第 17.3.4
(4)目的约定执行。
18.1 竣工试验
18.1.1 乙方按照第 5.5 款和第 5.6 款提交文件后,进行竣工试验。
18.1.2 乙方应提前 21 天将可以开始进行竣工试验的日期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在该日期后 14 天内,确定竣工试验具体时间。除专用合同条款中另有约定外,竣工试验应按下述顺序进行:
(1)第一阶段,乙方进行适当的检查和功能性试验,保证每一项工程设备都满足合同要求,并能安全地进入下一阶段试验;
(2)第二阶段,乙方进行试验,保证工程或区段工程满足合同要求,在所有可利用的操作条件下安全运行;
(3)第三阶段,当工程能安全运行时,乙方应通知监理
人,可以进行其他竣工试验,包括各种性能测试,以证明工程符合甲方要求中列明的性能保证指标。
18.1.3 乙方应按合同约定进行工程及工程设备试运行。试运行所需人员、设备、材料、燃料、电力、消耗品、工具等必要的条件以及试运行费用等由专用合同条款规定。
18.1.4 某项竣工试验未能通过的,乙方应按照监理人的指示限期改正,并承担合同约定的相应责任。
18.2 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当工程具备以下条件时,乙方即可向监理人报送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1)除监理人同意列入缺陷责任期内完成的尾工(甩项)工程和缺陷修补工作外,合同范围内的全部区段工程以及有关工作,包括合同要求的试验和竣工试验均已完成,并符合合同要求;
(2)已按合同约定的内容和份数备齐了符合要求的竣工文件;
(3)已按监理人的要求编制了在缺陷责任期内完成的尾工
(甩项)工程和缺陷修补工作清单以及相应施工计划;
(4)监理人要求在竣工验收前应完成的其他工作;
(5)监理人要求提交的竣工验收资料清单。
18.3 竣工验收
监理人收到乙方按第 18.2 款约定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应审查申请报告的各项内容,并按以下不同情况进行处
理。
18.3.1 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尚不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在
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 28 天内通知乙方,指出在颁发接收证书前乙方还需进行的工作内容。乙方完成监理人通知的全部工作内容后,应再次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直至监理人同意为止。监理人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 28 天内不予答复的,视为同意乙方的竣工验收申请,并应在收到该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 28 天内提请甲方进行竣工验收。
18.3.2 监理人同意乙方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应在收到该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 28 天内提请甲方进行工程验收。
18.3.3 甲方经过验收后同意接收工程的,应在监理人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 56 天内,由监理人向乙方出具经甲方签认的工程接收证书。甲方验收后同意接收工程但提出整修和完善要求的,限期修好,并缓发工程接收证书。整修和完善工作完成后,监理人复查达到要求的,经甲方同意后,再向乙方出具工程接收证书。
18.3.4 甲方验收后不同意接收工程的,监理人应按照甲方的验收意见发出指示,要求乙方对不合格工程认真返工重作或进行补救处理,并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乙方在完成不合格工程的返工重作或补救工作后,应重新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按第 18.3.1 项、第 18.3.2 项和第 18.3.3 项的约定进行。
18.3.5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经验收合格工程的实际竣工日期,以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准,并在工程接收证书中写明。
18.3.6 甲方在收到乙方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56 天后未进行验收的,视为验收合格, 实际竣工日期以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准,但甲方由于不可抗力不能进行验收的除外。
18.4 国家验收
需要进行国家验收的,竣工验收是国家验收的一部分。竣工验收所采用的各项验收和评定标准应符合国家验收标准。甲方和乙方为竣工验收提供的各项竣工验收资料应符合国家验收的要求。
18.5 区段工程验收
18.5.1 甲方根据合同进度计划安排,在全部工程竣工前需要使用已经竣工的区段工程时,或乙方提出经甲方同意时,可进行区段工程验收。验收的程序可参照第 18.2 款与第 18.3 款的约定进行。验收合格后,由监理人向乙方出具经甲方签认的区段工程验收证书。已签发区段工程接收证书的区段工程由甲方负责照管。区段工程的验收成果和结论作为全部工程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附件。
18.5.2 甲方在全部工程竣工前,使用已接收的区段工程导致乙方费用增加的,甲方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乙方合理利润。
18.6 施工期运行
18.6.1 施工期运行是指合同工程尚未全部竣工,其中某项或某几项区段工程或工程设备安装已竣工,根据专用合同条款约定,需要投入施工期运行的,经甲方按第 18.5 款的约定验收
合格,证明能确保安全后,才能在施工期投入运行。
18.6.2 在施工期运行中发现工程或工程设备损坏或存在缺陷的,由乙方按第 19.2 款约定进行修复。
18.7 竣工清场
18.7.1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乙方应按以下要求对施工场地进行清理,直至监理人检验合格为止。竣工清场费用由乙方承担。
(1)施工场地内残留的垃圾已全部清除出场;
(2)临时工程已拆除,场地已按合同要求进行清理、平整或复原;
(3)按合同约定应撤离的乙方设备和剩余的材料,包括废弃的施工设备和材料,已按计划撤离施工场地;
(4)工程建筑物xx及其附近道路、河道的施工堆积物,已按监理人指示全部清理;
(5)监理人指示的其他场地清理工作已全部完成。
18.7.2 乙方未按监理人的要求恢复临时占地,或者场地清理未达到合同约定的,甲方有权委托其他人恢复或清理,所发生的金额从拟支付给乙方的款项中扣除。
18.8 施工队伍的撤离
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的 56 天内,除了经监理人同意需在缺陷责任期内继续工作和使用的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外,其余的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均应撤离施工场地或拆除。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缺陷责任期满时,乙方的人员和施工设备应全部撤离施工场地。
18.9 竣工后试验(A)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甲方应:
(1)为竣工后试验提供必要的电力、设备、燃料、仪器、劳力、材料,以及具有适当资质和经验的工作人员;
(2)根据承包商按照第 5.6 款提供的手册,以及乙方给予的指导进行竣工后试验。
甲方应提前 21 天将竣工后试验的日期通知乙方。如果乙方未能在该日期出席竣工后试验,甲方可自行进行,乙方应对检验数据予以认可。
因乙方原因造成某项竣工后试验未能通过的,乙方应按照合同的约定进行赔偿,或者乙方提出修复建议,按照甲方指示的合理期限内改正,并承担合同约定的相应责任。
18.9 竣工后试验(B)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
(1)甲方为竣工后试验提供必要的电力、材料、燃料、甲方人员和工程设备;
(2)乙方应提供竣工后试验所需要的所有其他设备、仪器,以及有资格和经验的工作人员;
(3)乙方应在甲方在场的情况下,进行竣工后试验。甲方应提前 21 天将竣工后
试验的日期通知乙方。因乙方原因造成某项竣工后试验未
能通过的,乙方应按照合同的约定进行赔偿,或者乙方提出修复建议,按照甲方指示的合理期限内改正,并承担合同约定的相应责任。
19.1 缺陷责任期的起算时间
缺陷责任期自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在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前,已经甲方提前验收的区段工程或进入施工期运行的工程,其缺陷责任期的起算日期相应提前到相应工程竣工日。
19.2 缺陷责任
19.2.1 xxx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已交付使用的工程承担缺陷责任。
19.2.2 缺陷责任期内,甲方对已接收使用的工程负责日常维护工作。甲方在使用过程中,发现已接收的工程存在新的缺陷或已修复的缺陷部位或部件又遭损坏的,乙方应负责修复,直至检验合格为止。
19.2.3 监理人和乙方应共同查清缺陷和(或)损坏的原因。经查明属乙方原因造成的,应由xxxx修复和查验的费用。经查验属甲方原因造成的,甲方应承担修复和查验的费用,并支付乙方合理利润。
19.2.4 乙方不能在合理时间内修复缺陷的,甲方可自行修复或委托其他人修复,所需费用和利润的承担,按第 19.2.3 项约定执行。
19.3 缺陷责任期的延长
由于乙方原因造成某项缺陷或损坏使某项工程或工程设备不能按原定目标使用而需要再次检查、检验和修复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相应延长缺陷责任期,但缺陷责任期最长不超过 2年。
19.4 进一步试验和试运行
任何一项缺陷或损坏修复后,经检查证明其影响了工程或工程设备的使用性能,乙方应重新进行合同约定的试验和试运行,试验和试运行的全部费用应由责任方承担。
19.5 乙方的进入权
缺陷责任期内乙方为缺陷修复工作需要,有权进入工程现场,但应遵守甲方的保安和保密规定。
19.6 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
在第 1.1.4.5 目约定的缺陷责任期,包括根据第 19.3 款延长
的期限终止后 14 天内,由监理人向乙方出具经甲方签认的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并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
19.7 保修责任
合同当事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工程质量保修范围、期限和责任。保修期自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在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前,已经甲方提前验收的区段工程,其保修期的起算日期相应提前。
20.1 设计和工程保险
20.1.1 乙方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向双方同意的保险人投保建设工程设计责任险、建筑工程一切险或安装工程一切险等保险。具体的投保险种、保险范围、保险金额、保险费率、保险期限等有关内容应当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约定。
20.1.2 在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颁发前,乙方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投保第三者责任险。
20.2 工伤保险
20.2.1 乙方员工伤保险
乙方应依照有关法律规定,为其履行合同所雇佣的全部人员投保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其分包人也投保此项保险。
20.2.2 甲方员工伤保险
甲方应依照有关法律规定,为其现场机构雇佣的全部人员投保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其监理人也进行此项保险。
20.3 人身意外伤害险
20.3.1 甲方应在整个施工期间为其现场机构雇用的全部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 缴纳保险费,并要求其监理人也进行此项保险。
20.3.2 乙方应在整个施工期间为其现场机构雇用的全部人
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 缴纳保险费,并要求其分包人也进行此项保险。
20.4 其他保险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乙方应为其施工设备、进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等办理保险。
20.5 对各项保险的一般要求
20.5.1 保险凭证
乙方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向甲方提交各项保险生效的证据和保险单副本,保险单必须与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条件保持一致。
20.5.2 保险合同条款的变动
乙方需要变动保险合同条款时,应事先征得甲方同意,并通知监理人。保险人作出变动的,xxx在收到保险人通知后立即通知甲方和监理人。
20.5.3 持续保险
乙方应与保险人保持联系,使保险人能够随时了解工程实施中的变动,并确保按保险合同条款要求持续保险。
20.5.4 保险金不足的补偿
保险金不足以补偿损失的,应由乙方和(或)甲方按合同约定负责补偿。
20.5.5 未按约定投保的补救
(1)由于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或未能使保险持续有效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代为办理,所
需费用由对方当事人承担。
(2)由于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某项保险,导致受益人未能得到保险人的赔偿,原应从该项保险得到的保险金应由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支付。
20.5.6 报告义务
当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应按照保险单规定的条件和期限及时向保险人报告。
21.1 不可抗力的确认
21.1.1 不可抗力是指乙方和甲方在订立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不可避免发生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水灾、骚乱、暴动、战争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
21.1.2 不可抗力发生后,甲方和乙方应及时认真统计所造成的损失,收集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证据。合同双方对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或其损失的意见不一致的,由监理人按第3.5 款商定或确定。发生争议时,按第 24 条的约定执行。
21.2 不可抗力的通知
21.2.1合同一方当事人遇到不可抗力事件,使其履行合同义务受到阻碍时,应立即通知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证明。
21.2.2如不可抗力持续发生,合同一方当事人应及时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提交中间报告,说明不可抗力和履行合
同受阻的情况,并于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 28 天内提交最终报告及有关资料。
21.3 不可抗力后果及其处理
21.3.1不可抗力造成损害的责任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 工期延误等后果,由合同双方按以下原则承担:
(1)永久工程,包括已运至施工场地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害,以及因工程损害造成的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甲方承担;
(2)乙方设备的损坏由乙方承担;
(3)甲方和乙方各自承担其人员伤亡和其他财产损失及其相关费用;
(4)乙方的停工损失由乙方承担,但停工期间应监理人要求照管工程和清理、修复工程的金额由甲方承担;
(5)不能按期竣工的,应合理延长工期,乙方不需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甲方要求赶工的,乙方应采取赶工措施,赶工费用由甲方承担。
21.3.2 延迟履行期间发生的不可抗力
合同一方当事人延迟履行,在延迟履行期间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责任
21.3.3 避免和减少不可抗力损失
不可抗力发生后,甲方和乙方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
少损失的扩大,任何一方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21.3.4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合同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 乙方应按照第 22.2.4 项约定撤离施工场地。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货方负责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不能退还的货款和因退货、解除订货合同发生的费用,由甲方承担,因未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合同解除后的付款,参照第 22.2.3 项约定,由监理人按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
22.1 乙方违约
22.1.1乙方违约的情形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况之一的,属乙方违约:
(1)乙方的设计、乙方文件、实施和竣工的工程不符合法律以及合同约定;
(2)乙方违反第 1.8 款或第 4.3 款的约定,私自将合同的全部或部分权利转让给其他人,或私自将合同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转移给其他人;
(3)乙方违反第 6.3 款或第 7.4 款的约定,未经监理人批准,私自将已按合同约定进入施工场地的施工设备、临时设施或材料撤离施工场地;
(4)乙方违反第 6.5 款的约定使用了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
备,工程质量达不到标准要求,又拒绝清除不合格工程;
(5)乙方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造成工期延误;
(6)由于乙方原因未能通过竣工试验或竣工后试验的;
(7)乙方在缺陷责任期内,未能对工程接收证书所列的缺陷清单的内容或缺陷责任期内发生的缺陷进行修复,而又拒绝按监理人指示再进行修补;
(8)乙方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
(9)乙方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22.1.2 对乙方违约的处理
(1)乙方发生第 22.1.1(6)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时,按照甲方要求中的未能通过竣工/竣工后试验的损害进行赔偿。发生延期的,乙方应承担延期责任。
(2)乙方发生第 22.1.1(8)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时,甲方可通知乙方立即解除合同,并按第 22.1.3 项、第 22.1.4 项、第
22.1.5 项约定处理。
(3)乙方发生除第 22.1.1(6)目和第 22.1.1(8)目约定以外的其他违约情况时,监理人可向乙方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纠正。除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乙方应承担其违约所引起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
22.1.3 因乙方违约解除合同
监理人发出整改通知 28 天后,乙方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向乙方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乙方收到
甲方解除合同通知后 14 天内,乙方应撤离现场, 甲方派员进驻施工场地完成现场交接手续,甲方有权另行组织人员或委托其他乙方。甲方因继续完成该工程的需要,有权扣留使用乙方在现场的材料、设备和临时设施。但甲方的这一行动不免除乙方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也不影响甲方根据合同约定享有的索赔权利。
22.1.4甲方发出合同解除通知后的估价、付款和结清
(1)乙方收到甲方解除合同通知后 28 天内,监理人按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乙方实际完成工作的价值,包括甲方扣留乙方的材料、设备及临时设施和乙方已提供的设计、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临时工程等的价值。
(2)甲方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后,甲方有权暂停对乙方的一切付款,查清各项付款和已扣款金额,包括乙方应支付的违约金。
(3)甲方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后,甲方有权按第 23.4 款的约定向乙方索赔由于解除合同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4)合同双方确认合同价款后,甲方颁发最终结清付款证书,并结清全部合同款项。
(5)甲方和乙方未能就解除合同后的结清达成一致而形成争议的,按第 24 条的约定执行。
22.1.5 协议利益的转让
因乙方违约解除合同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将其为实施合同而签订的材料和设备的订货协议或任何服务协议利益转让给甲方,并在乙方收到解除合同通知后的 14 天内, 依法办理转
让手续。甲方有权使用乙方文件和由乙方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设计文件。
22.1.6 紧急情况下无能力或不愿进行抢救
在工程实施期间或缺陷责任期内发生危及工程安全的事件,监理人通知乙方进行抢救,乙方声明无能力或不愿立即执行的,甲方有权雇佣其他人员进行抢救。此类抢救按同约定属于乙方义务的,由此发生的金额和(或)工期延误由乙方承担。
22.2 甲方违约
22.2.1 甲方违约的情形
在履行同过程中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属甲方违约:
(1)甲方未能按同约定支付价款,或拖延、拒绝批准付款申请和支付凭证,导致付款延误;
(2)甲方原因造成停工;
(3)监理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乙方无法复工;
(4)甲方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同;
甲方不履行同约定其他义务。
22.2.2因甲方违约解除同
(1)发生第 22.2.1(4)目的违约情况时,乙方可书面通知甲方解除同。
(2)乙方按 12.2.1 项约定暂停施工 28 天后,甲方仍不纠
正违约行为的,乙方可向甲方发出解除同通知。但乙方的这一行为不免除甲方承担的违约责任,也不影响乙方根据同约定享有的索赔权利。
22.2.3 解除同后的付款
因甲方违约解除同的,甲方应在解除同后 28 天内向乙方支付下列款项,乙方应在此期限内及时向甲方提交要求支付下列金额的有关资料和凭证:
(1)乙方发出解除同通知前所完成工作的价款;
(2)乙方为该工程施工订购并已付款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金额。甲方付款后,该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归甲方所有;
(3)乙方为完成工程所发生的,而甲方未支付的金额;
(4)乙方撤离施工场地以及遣散乙方人员的金额;
(5)因解除同造成的乙方损失;
(6)按同约定在乙方发出解除同通知前应支付给乙方的其他金额。
甲方应按本项约定支付上述金额并退还质量保证金和履约担保,但有权要求乙方支付应偿还给甲方的各项金额。
22.2.4解除同后的乙方撤离
因甲方违约而解除同后,乙方应妥善处理正在施工的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并按甲方的要求将乙方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乙方撤出施工场地应遵守第
18.7.1 项的约定,甲方应为乙方撤出提供必要条件并办理移交手续。
22.3 第三人造成的违约
在履行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一方当事人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23.1 乙方索赔的提出
根据同约定,乙方认为有权得到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应按以下程序向甲方提出索赔:
(1)乙方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 28 天内,向监理人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并说明发生索赔事件的事由。xxx在前述 28 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工期不予顺延,且乙方无权获得追加付款;
(2)xxx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 28 天内,向监理人正式递交索赔通知书。索赔通知书应详细说明索赔理由以及要求追加的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3)索赔事件具有连续影响的,乙方应按理时间间隔继续递交延续索赔通知,说明连续影响的实际情况和记录,列出累计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工期延长天数;
(4)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的 28 天内,乙方应向监理人递交最终索赔通知书,说明最终要求索赔的追加付款金额和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23.2 乙方索赔处理程序
(1)监理人收到乙方提交的索赔通知书后,应及时审查索赔通知书的内容、查验乙方的记录和证明材料,必要时监理人可要求乙方提交全部原始记录副本。
(2)监理人应按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追加的付款和(或)延长的工期,并在收到上述索赔通知书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 42 天内,将索赔处理结果答复乙方。监理人应当在
收到索赔通知书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 42 天内不予答复的,视为认可索赔。
(3)乙方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甲方应在作出索赔处理结果答复后 28 天内完成赔付。乙方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第
24 条的约定执行。
23.3 乙方提出索赔的期限
23.3.1 乙方按第 17.5 款的约定接受了竣工付款证书后,应被认为已无权再提出在同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所发生的任何索赔。
23.3.2乙方按第 17.6 款的约定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中,只限于提出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发生的索赔。提出索赔的期限自接收最终结清证书时终止。
23.4 甲方的索赔
23.4.1 甲方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 28 天内,向乙方发出索赔通知, 并说明甲方有权扣减的付款和(或)延长缺陷责任期的细节和依据。甲方未在前述 28 天内发出索赔通
知的,丧失要求扣减付款和(或)延长缺陷责任期的权利。甲方提出索赔的期限和要求与第 23.3 款的约定相同,要求延长缺陷责任期的通知应在缺陷责任期届满前发出。
23.4.2 甲方按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甲方从乙方处得到赔付的金额和(或)缺陷责任期的延长期。乙方应付给甲方的金额可从拟支付给乙方的同价款中扣除,或由乙方以其他方式支付给甲方。
20.1 争议的解决方式
甲方和乙方在履行同中发生争议的,可以友好协商解决或者提请争议评审组评审。同当事人友好协商解决不成、不愿提请争议评审或者不接受争议评审组意见的,可在专用同条款中约定下列一种方式解决:
(1)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4.2 友好解决
在提请争议评审、仲裁或者诉讼前,以及在争议评审、仲裁或诉讼过程中,甲方和乙方均可共同努力友好协商解决争议。
24.3 争议评审
24.3.1 采用争议评审的,甲方和乙方应在开工日后的 28 天内或在争议发生后,协商成立争议评审组。争议评审组由有
24.3.2 同双方的争议,应首先由申请人向争议评审组提交一份详细的评审申请报告, 并附必要的文件、图纸和证明材料,申请人还应将上述报告的副本同时提交给被申请人和监理人。
24.3.3 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评审申请报告副本后的 28天内,向争议评审组提交一份答辩报告,并附证明材料。被申请人应将答辩报告的副本同时提交给申请人和监理人。
24.3.4 除专用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争议评审组在收到同双方报告后的 14 天内,邀请双方代表和有关人员举行调查会,向双方调查争议细节;必要时争议评审组可要求双方进一步提供补充材料。
24.3.5 除专用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在调查会结束后的 14天内,争议评审组应在不受任何干扰的情况下进行独立、公正的评审,作出书面评审意见,并说明理由。在争议评审期间,争议双方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
24.3.6 甲方和乙方接受评审意见的,由监理人根据评审意见拟定执行协议,经争议双方签字后作为同的补充文件,并遵照执行。
24.3.7 甲方或乙方不接受评审意见,并要求提交仲裁或提起诉讼的,应在收到评审意见后的 14 天内将仲裁或起诉意向书面通知另一方,并抄送监理人,但在仲裁或诉讼结束前应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
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
1.1.1 同
1.1.1.10 其他同文件: ⑴含 同谈判中澄清文件;⑵ 乙方在评标期间递交和确认并经甲方同意的对有关问题的补充资料和澄清文件等;(3)询标纪要、招标补充文件( 答疑纪要)、招标文件;(4)甲方与乙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工程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等; 。
1.1.3 工程和设备
1.1.3.5 单位/区段工程的范围: 见《 同协议书》第 1.5 条“工程内容及规模” 。
1.1.3.9 作为施工场所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
/ 。
1.1.3.10 永久占地包括: / 。
1.1.3.11 临时占地包括: / 。
本同除使用汉语外,还使用 / 语言。
适用于同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
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湖北省建设工程造价 管理规定》及现行有关法律法规。
1.4.1 适用于本同的标准、规范(名称)包括: 国 家、行业、工程所在地工程设计、施工、验收的规范与标准等,若相关规范与标准存在冲突或矛盾情况,乙方报监理人和甲方确认后执行。
1.4.2 甲方提供的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 / ;甲方提供的国外标准、规范的份数: / ;甲方提供的国外标准、规范的时间: / 。
1.4.3 没有成文规范、标准规定的约定: / 。
1.4.4 甲方对于工程的技术标准、功能要求: 按国家和 行业相关建设工程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执行。
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为:参照通用条款第 1.4 条。
1.6.1 甲方文件的提供
甲方文件的提供期限、名称、数量和形式: 满足工程需 要,双方商定。
1.6.2 乙方文件的提供
乙方文件的内容、提供期限、名称、数量和形式: 满足工 程需要,双方商定。
1.6.4 文件的照管
关于现场文件准备的约定: 满足工程需要, 双方商 定。 。
1.7.2 甲方指定的送达方式(包括电子传输方式):面 签。
甲方的送达地址:项目部经理办公室。
乙方指定的送达方式(包括电子传输方式): 面签。乙方的送达地址:项目部经理办公室。
1.10.1 由甲方(或以甲方名义)编制的《甲方要求》和其他文件的著作权归属: 甲方 。
1.10.2 由乙方(或以乙方名义)为实施工程所编制的文件、乙方完成的设计工作成果和建造完成的建筑物的知识产权归属: 乙方 。
1.10.4 乙方在投标文件中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的承担方式 乙方自行承担 。
双方订立的商业保密协议(名称): / ,作为本 同附件。
双方订立的技术保密协议(名称): / ,作为本同附件。
乙方对甲方赔偿责任的最高限额为 同价的 1%。
关于建筑信息模型技术的开发、使用、存储、传输、交付及费用约定如下: 行为人自行承担。
2.2.1 提供施工现场
关于甲方提供施工现场的范围和期限: 甲方应提供施工场 地、完成进场道路、用地许可、拆迁及补偿、取得开工相关证件或批文,保证乙方能够按时进入现场开始准备工作。甲方提供施工现场的期限不得超过建安工程开工前七个工作日内。
2.2.2 提供工作条件
关于甲方应负责提供的工作条件包括: (1)将施工所需的 水、电接至施工场地的时间、地点和供应要求:本工程临时施工用水、用电由甲方向相关部门申请办理,并提供临近施工场地的接入点。
(2)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的提供时间:在设计前提供。 (3)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交验要求:提供用于本工程的水准
点、坐标控制点,其余施工所需条件均由乙方负责,并承担相 关费用。水准点与坐标点交验完毕即由乙方负责保护。
(4)负责从项目施工图设计开始直至竣工验收并移交的所有建设许可报批工作。
关于甲方应提供的基础资料的范围和期限: 执行通用条款 第 1.6.1 条。
2.5 支付合同价款
2.5.2 甲方提供资金来源证明及资金安排的期限要求:
/ 。
2.5.3 甲方提供支付担保的形式、期限、金额( 或比例):
/ 。
2.7 其他义务
甲方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 。
甲方代表的姓名: xxx ;
甲方代表的身份证号: 422201197112130934 ;甲方代表的职务: / ;
甲方代表的联系电话: 00000000000 ;
甲方代表的电子邮箱: / ;甲方代表的通信地址: / ;甲方对甲方代表的授权范围如下: / ;
甲方代表的职责: / 。
甲方人员姓名: / ;
甲方人员职务: / ;
甲方人员职责: / 。
3.3.1 造价工程师名称: ;证书编号 ;
造价工程师监督管理范围、内容: ;造价工程师权限: 。
3.3.2 总监理工程师名称: xx ;证书编号: 00208723 ;
总监理工程师监督管理范围、内容: / ;总监理工程师权限: / 。
3.6.2 关于商定时间限制的具体约定: 执行通用条款第 3.5 条 。
3.6.3 关于商定或确定效力的具体约定: 执行通用条款第 3.5 条 ;关于对工程师的确定提出异议的具体约定: 执行 通用条款第 3.5.2 条 。
3.7.1 关于召开会议的具体约定: / 。
3.7.2 关于保存和提供会议纪要的具体约定: / 。
4.1.1 负责组建总包项目部,并筹集资金完成本项目设计
采购施工。
4.1.2 按照国家技术规范、标准、规程、甲方建设需要和时间计划提交质量格的施工图设计成果资料,并对其负责。
4.1.3 为建设单位提供设计方案技术咨询与协助,积极配 做好设计交底、方案优化、变更调整及工程验收等图纸技术咨询服务工作。
4.1.4 按照协议明确的建设进度和建设标准完成本项目的建设,自行承担建设相关费用、责任和风险,并购买建设期保险。
4.1.5 对全部现场作业、所有施工方法以及全部工程的完备性、稳定性和安全性承担责任。
4.1.6 按本协议约定对本项目进行竣工验收和移交,并依法承担相应的质量责任。
乙方是否提供履约担保: / 。
履约担保的方式、金额及期限: / 。
4.3.1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姓名: 高江红 ;执业资格或职称类型: 市政壹级注册建造师 ;执业资格证号码: 鄂 0000000000000000;
联系电话: 00000000000 ;
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姓名: xxx ;执业资格: 二级注册建筑师
执业资格证号码:2194208095 ;
联系方式: 13733496582 。
4.3.2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每月在现场的时间要求:不少于 25 天 。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 项目负责人和施工负责人应常驻项目现场,每月在现场 时间不得少于 25 天,每少于 1 天处罚款 200 元;确须离开现场时应提前报告监理人和甲方批准,擅自离开现场每次处罚款 300 元;给项目造成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4.3.3 乙方对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的授权范围:代表乙方全 权履行 同义务,全面负责本项目设计和施工的总体计划、安排、协调与沟通,负责工程质量控制、进度控制、安全生产、xx施工及 同管理、造价管理、信息管理、人员管理等全面工作,负责执行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等政策文件规定,承担法律和 同赋予乙方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4.3.4 乙方擅自更换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 项 目经理应常驻项目现场,每月在现场时间不得少于 25 天,每少于 1 天处罚款 100 元;确须离开现场时应提前报告监理人和甲方批准,擅自离开现场每次处罚款 200 元。
4.3.5 乙方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 每发生一次处罚 2000 元。
4.4.1 人员安排
乙方提交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人员安排的报告的期限: 执行通用条款第 4.6.1 条 。
乙方提交关键人员信息及注册执业资格等证明其具备担任关键人员能力的相关文件的期限: 执行通用条款第 4.6.1 条 。
4.4.2 关键人员更换
乙方擅自更换关键人员的违约责任: 每发生一次处罚 1000 元, 给项目造成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
乙方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关键人员的违约责任: 每发生 一次处罚 1000 元,给项目造成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
4.4.3 现场管理关键人员在岗要求
乙方现场管理关键人员离开施工现场的批准要求: 执行 通用条款 。
乙方现场管理关键人员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每发生一次处罚 1000 元, 给项目造成损失, 均由乙方承 担 。
4.5.1 一般约定
禁止分包的工程包括: 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明确禁止分 包的工程 。
4.5.2 分包的确定
允许分包的工程包括: 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其他关于分包的约定: / 。
4.5.5 分包同价款支付
关于分包同价款支付的约定: 执行通用条款第 17 条 。
4.6.2 联体各成员的分工、费用收取、发票开具等事项: 联 体各成员的分工按附件《联 体协议书》,工程款 采用转账方式支付,甲方按照验工计价、结算款分别向乙方联
体各方支付。
4.7.1 双方当事人对现场查勘的责任承担的约定:执行通用条款第 4.10 条 。
不可预见的困难包括: 执行通用条款第 4.11 条 。
5.2.1 乙方文件审查的期限: 7 日 。
5.2.2 审查会议的审查形式和时间安排为: 双方自行协 商,审查会议的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但若甲方委托第三方审查发生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5.2.3 关于第三方审查单位的约定: 执行通用条款 第 5.3 条 。
培训的时长为 / ,乙方应为培训提供的人员、设施和其它必要条件为 / 。
5.4.1 竣工文件的形式、提供的份数、技术标准以及其它相关要求: 按项目所在地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要求执行 。
5.4.3 关于竣工文件的其他约定: / 。
5.5.3 对最终操作和维修手册的约定: / 。
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实施方法、 设备、设施和材料:
/ 。
6.2.1 甲方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甲方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验收后,由 / 负责接收、运输和保管。
6.2.2 乙方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材料和工程设备的类别、估算数量: / 。竣工后试验的生产性材料的类别或( 和) 清单:
/ 。
6.2.3 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保管
甲方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保管费用由 / 承担。乙方提交保管、维护方案的时间: / 。
甲方提供的库房、堆场、设施和设备: / 。
6.3.1 样品的报送与封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