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卡通 IC 卡领用确认书
授权委托书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兹授权福建开放大学指定专人到贵行办理以下事宜:
一、向贵行申请办理授权人名下龙卡通 IC 卡开户业务,同时领取授权人在贵行开立的龙卡通 IC 卡。
二、向贵行提供用于龙卡通 IC 卡开户的授权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一份。授权人承诺所提供的个人资料信息真实、有效、完整。本授权委托书在授权人向贵行申请撤销并经贵行确认之前一直有效。
授权人(学生)签名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龙卡通 IC 卡领用确认书
本人已申领本人名下的龙卡通 IC 卡账户(填写 19 位 IC 卡卡号) ,已阅读并知悉《龙卡通安全用卡须知》、《建设银行龙卡通 IC 卡缴交学费使用指南》,已阅读并同意遵守《中国建设银行龙卡通领用协议》,同意遵守《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以及监管部门和贵行有关个人业务规定,对因违反规定而造成的损失和后果,本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贵任。
客户(学生)签名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不参与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活动承诺书
本人(单位)已仔细阅读并知悉银行提供的《开立银行账户法律责任告知书》中的告知内容。
本人(单位)郑重承诺:严格遵守国家法律,不假冒他人身份虚构代理关系开设银行账户(含个人银行账户/个人银行卡,对公银行账户/单位银行账户),不将开立的银行账户出售、出借、出租给他人,不组织、不参与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活动。本人(单位)充分了解并清楚知晓出租、出借、出售、购买账户的相关法律责任和惩戒措施,承诺依法依规开立和使用本人(单位)账户。
客户(学生)签名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开立银行账户法律责任告知书
请依法依规开立银行账户,包括个人银行账户(个人银行卡)、对公银行账户(单位银行账户)。开立银行账户不得有下列行为:
将开立的银行账户用于转移违法犯罪资金,包括冒充公检法实施诈骗、网络刷单诈骗、网络贷款诈骗、投资理财诈骗、跑分诈骗等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活动;明知他人将银行账户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仍提供银行账户供其使用;
出租、出借、出售、购买银行账户;其他法律法规所禁止的行为。
有上述行为之一,涉嫌构成诈骗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洗钱罪等,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将被人民银行依规给予惩戒,包括纳入个人征信记录,5 年内暂停个人银行账户非柜面业务和支付账户所有业务,并不得新开账户。受到人民银行依规惩戒的单位和个人,将不能使用 ATM 机、手机银行、网上银行等办理非柜面转账业务,不能使用微信、支付宝、云闪付等线上支付工具进行网上购物。
欢迎大家拔打警方防骗咨询热线(96110 转 8)举报涉嫌买卖或违法使用银行账户行为。
中国建设银行个人开户业务个人信息授权书
尊敬的客户:为了维护您的权益,请在签署本授权书前,仔细阅读本授权书各条款(特别是字体加黑条款),关注您在本授权委托书中的权利、义务。
中国建设银行(“建行”)深知个人信息对您的重要性,会尽力维护您的个人信息安全,遵循合法、正当、必要、诚信原则开展个人信息处理活动,依法公开处理信息的规则,明示处理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按照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与您的相关约定处理您的个人信息,依法采取相应措施保护您的合法权益。
一、非敏感个人信息授权
为向您提供个人开户服务,您同意并授权建行通过柜面、智慧柜员机、龙易行、手机银行、网上银行、直销银行、微信银行等渠道及业务系统以收集、存储、使用、传输方式处理您在办理本业务过程中主动提供或因使用服务而产生的如下个人信息,包括身份证件类型、证件有效期、出生日期、出生地、国籍、职业、税收居民国(地区)及纳税人识别号,办理开户服务的机构、渠道信息。您同意并授权建行可将上述信息用于为您开立个人存款账户、监管核查、资金清算、账务核算、交易信息记录。
对于您同意建行处理的个人信息,建行将按照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与您的约定开展信息处理行为,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保护您的个人信息。
您知悉,上述个人信息对建行提供个人账户服务及落实存款账户实名制、反洗钱及非居民金融账户尽职调查监管要求十分必要。如果您不提供上述个人信息,建行将无法提供账户服务。二、敏感个人信息授权
(如您同意授权我行处理您的敏感个人信息,请在本授权书末尾相应“□”中打“√”。)
为向您提供个人开户服务,落实监管存款账户实名制、反洗钱及非居民金融账户尽职调查要求,您同意并授权建行通过柜面、智慧柜员机、龙易行、手机银行、网上银行、直销银行、微信银行等渠道及业务系统以收集、存储、使用、传输方式处理您在办理本业务过程中主动提供或因使用服务而产生的如下敏感个人信息,包括姓名、性别、证件号码、联系地址、联系电话,及账户信息、交易信息。您同意并授权建行可将上述敏感信息用于为您开立个人存款账户、监管核查、资金清算、账务核算、交易信息记录。
敏感信息处理活动对您个人权益影响重大,一旦泄露或者非法使用将可能对您的人身及财产安全造成危害。对于您同意建行处理的敏感个人信息,建行将按照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与您的约定开展信息处理行为,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保护您的个人信息。
您知悉,上述敏感信息对建行提供个人账户服务及落实存款账户实名制、反洗钱及非居民金融账户尽职调查监管要求十分必要。如果您不提供上述个人信息,建行将无法提供账户服务。
如客户为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的,本业务项下处理的客户个人信息均为敏感个人信息,信息范围涵盖本授权书第一、二条列示的信息种类,适用敏感个人信息的处理规则。三、对外提供个人信息授权
(如您同意授权我行对外提供您的个人信息,请在本授权书末尾相应“□”中打“√”。)
为向您提供个人账户服务,您同意并授权:
1.建行向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国家外汇管理局传输、提供您的上述个人信息,以落实履行反洗钱、账户实名制及非居民金融账户尽职调查法定义务。
2.建行向人民银行清算中心、中国银联、网联传输、提供您的账户信息、交易信息,以完成个人账户资金清算、账务核算服务。
3.建行以加密传输方式通过人民银行清算中心、中国银联、网联,向个人账户开户机构传输、提供您的姓名、证件号码、手机号码、账(卡)号,办理身份一致性比对验证,以便完成线上二、三类账户开户。
建行将基于您的真实意愿处理人民银行清算中心、中国银联、网联发起的账户验证业务,对您的姓名、证件号码、手机号码、账(卡)号和账户类型信息进行一致性比对,并将核验结果传输、提供给您选择的开户机构,同时留存该笔核验业务的日志信息,以便于开展安全管理和客户投诉处理。
如果您不同意建行对外提供您的上述个人信息,您将无法开立线上二、三类账户。
上述机构将为完成个人开户业务办理之目的,接触并按照业务办理需要处理您的个人信息,建行承诺将向上述机构明确其保护您的个人信息职责并要求其承担相应保密义务。您可通过账户开立机构官方渠道获取其联系方式;如您对银联验证通道存在疑问,可致电 95516 银联客服电话咨询;如您对网联验证通道存在疑问,可通过网联邮箱 contact@nucc.com 咨询、反映。
四、其他
1.您保证签署本授权书是您的真实意思表示,并承诺所提供的资料、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合法、有效。
2.在建行提供账户服务期间,您授权建行持续获取、处理您提供的信息,在您销户时,我行将停止获取您的个人信息。建行仅在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要求的期限内,以及为实现本业务信息处理目的所必需的时限内保留您的个人信息。
3.本授权书有效期自签署之日起,至您销户为止。
4.特别提示:如您对建行个人信息处理活动有任何疑问、意见或建议,可通过拨打建行 95533 客户服务与投诉热线、登录我行官方网站(WWW.CCB.COM)、关注“中国建设银行”微信公众号或到我行各营业网点咨询或反映。
本人声明:本人已仔细阅读上述所有条款,并已特别注意字体加黑的内容。建行已应本人要求对相关条款予以明确说明。本人对所有条款的含义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已全部通晓并充分理解,愿意遵守其全部内容。
□本人同意并授权建行按照本授权书相关约定处理本人的敏感个人信息。
□本人同意并授权建行按照本授权书相关约定对外提供本人的个人信息。
签名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中国建设银行本外币合一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
开户申请人(以下简称甲方)与中国建设银行经办机构(以下简称乙方)就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相关服务,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第一条 甲乙双方共同遵守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 5 号)、《关于改进个人银行账户服务 加强账户管理的通知》(银发〔2015〕392 号)、《关于加强支付结算管理防范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16〕261 号)、《关于落实个人银行账户分类管理制度的通知》(银发〔2016〕302 号)、《关于改进个人银行账户分类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18〕16 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支付结算管理 防范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19〕85 号)、《本外币合一银行结算账户体系试点办法》(银发〔2020〕227 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532 号)、《个人外汇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 3 号)、《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汇发〔2007〕1 号)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
第二条 本协议所称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是指银行根据个人客户申请,为客户开立的用于办理人民币、外币资金收付结算的银行账户。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有关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分类管理的规定,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不包括信用卡、准贷记卡)划分为三类,即Ⅰ类银行账户、Ⅱ类银行账户和Ⅲ类银行账户(以下分别简称Ⅰ类户、Ⅱ类户和Ⅲ类户),其中个人外币资金使用个人 I 类银行结算账户管理。
Ⅰ类户:可以办理存款、购买投资理财产品等金融产品、转账、消费和缴费支付、支取现金等业务。
Ⅱ类户:可以办理存款、购买投资理财产品等金融产品、限额消费和缴费、限额向非绑定账户转出资金业务。经柜面、自助设备加以乙方工作人员现场面对面确认身份的,可以办理限定金额的存取现金及非绑定账户资金转入业务,可以配发银行卡实体卡片。
Ⅲ类户:可以办理限额消费和缴费、限额向非绑定账户转出资金、非绑定账户资金限额转入业务。经电子渠道非面对面开立的,甲方应从同名的Ⅰ类户向Ⅲ类户转入任意金额的方式激活账户。
第三条 甲方自愿选择在乙方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乙方同意为甲方开立,并为甲方提供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服务。
第四条 甲方申请在乙方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时需要通过指定渠道提出开户申请,并提供证明文件,乙方对甲方提供的相关证明文件的有效性和真实性进行审核。指定渠道是指乙方柜面、智慧柜员机、E 动终端、龙易行移动智能终端、电子渠道等。不同渠道提供的可办理业务类型以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乙方公布的业务规则为准。
第五条 甲方通过电子渠道非面对面开立Ⅱ、Ⅲ类户时,甲方还需提供本人在乙方或其他银行开立的同名Ⅰ类户或信用卡账户,作为核验甲方身份信息的方式,确认绑定账户的所有人为甲方本人。甲方承诺所提供的开户资料、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合法、有效,如有违反,愿承担相应责任。
第六条 甲方在中国建设银行只能开立一个具备人民币结算功能的Ⅰ类户。甲方于 2016 年 11 月 30 日前在乙方开立多个具备人民币结算功能的Ⅰ类户的,甲方同意及时按要求向乙方说明其开户合
理性。对于无法核实开户合理性的,甲方同意尽快撤销或归并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或采取降低账户类别等措施。在乙方采取短信等方式通知后,甲方未在 3 个工作日内办理相关手续的,乙方有权对甲方不符合政策的账户采取限制交易等控制措施。甲方在乙方开立的Ⅱ类户、Ⅲ类户数量原则上分别不超过 5 个。甲方通过非面对面方式只能开立一个允许非绑定账户资金转入的Ⅲ类户。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拒绝为甲方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1.对甲方身份信息存在疑义,要求其出示辅助证件,甲方拒绝出示的;
2.甲方组织他人同时或者分批开立账户的;
3.有明显理由怀疑甲方开立账户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
4.甲方持伪造证件开立账户的;
5.甲方不填写个人信息或开户资料虚假,如联系地址为公共场所、电话号码已停机或为空号的;
6.甲方作为主卡持卡人,持非正常状态的借记卡为他人申请附属卡的;
7.法律法规、监管政策以及建设银行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甲方使用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办理人民币现金存取、资金结算等业务时,应遵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现金管理、账户分类管理及交易限额、账户余额的有关规定;办理外币现金存取、外币兑换、资金结算等业务时,应遵守外汇管理相关规定。乙方有权根据法律法规、监管部门及自身风险管理的要求对相关业务设置限额。
第九条 乙方可为甲方提供个人人民币结算账户、个人外汇储蓄账户、个人外汇结算账户和个人外汇资本账户开户服务,其中个人外汇结算账户和个人外汇资本项目账户是现汇账户,不支持办理现钞业务。乙方对甲方开立的具备人民币结算功能的 I 类账户实行本外币合一银行账户管理,当甲方发生首次外币资金交易时,乙方自动为甲方开通相应币种的结算服务;当甲方确认不再使用外币结算服务时,乙方应提供相应币种结清服务。
第十条 甲方须正确使用账户密码,不得将密码透露他人。对于预留密码的账户,凡使用正确密码进行的交易,均视为甲方本人行为。甲方应妥善保管账户介质、密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有关业务凭证等,因甲方保管不善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第十一条 甲方可将在支付机构开立的支付账户绑定本人同名Ⅱ、Ⅲ类户使用。乙方为甲方非面对面开立的Ⅱ、Ⅲ类户向甲方同名支付账户充值的,甲方可将充值资金提回Ⅱ、Ⅲ类户,但提现金额不得超过该Ⅱ、Ⅲ类户向支付账户的原充值金额。除充值资金提回外,支付账户不得向Ⅱ、Ⅲ类户入金,但允许非绑定账户转入资金的Ⅱ、Ⅲ类户除外。
第十二条 甲方同意按乙方有关规定办理支付结算业务,并支付个人结算、账户管理等服务费。具体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以乙方网站公布或公告的《服务价目表》为准。当甲方人民币活期账户满足乙方服务价目表公示扣收小额账户管理费条件时,乙方有权在每季度末自动扣收甲方人民币活期账户小额账户管理费;扣款时,如甲方人民币活期账户余额不足扣划,将按账户实际余额扣收,未扣足部分予以累计,直至甲方小额账户管理费缴清。
甲方可申请对其在乙方开立的一个账户(不含信用卡和贵宾账户)免收小额账户管理费。甲方未申请的,乙方主动对其在乙方开立的唯一账户(不含信用卡和贵宾账户)免收小额账户管理费。 乙方有权根据服务项目或服务内容,对服务价格、优惠措施及其生效和终止日期、与价格相关的例外条款和限制性条款、咨询(投诉)的联系方式等信息通过建行银行网点、网站等渠道以公告的
方式向甲方明示。乙方公告内容构成本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三条 甲方可通过柜面、智慧柜员机、龙易行移动智能终端办理Ⅰ、Ⅱ、Ⅲ类户登记的姓名、居民身份证号码、手机号码变更业务。
甲方可通过电子渠道非面对面办理Ⅱ、Ⅲ类户的手机号码、绑定账户变更业务,甲方需按照乙方新开户要求重新验证信息,并配合乙方核实个人变更信息的真实意愿。
第十四条 甲方办理Ⅱ、Ⅲ类户销户需向绑定账户转移Ⅱ、Ⅲ类户剩余资金时,如因绑定账户已销户或状态不正常导致无法转账,甲方可按照乙方新开立账户要求重新验证个人身份信息后绑定新的账户,将Ⅱ、Ⅲ类户资金转回新绑定账户后再办理销户。
第十五条 甲方尚未清偿其在乙方债务的,不得申请撤销其在乙方开立的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第十六条 对于涉及司法冻结、扣划的账户,当冻结、扣划尚未执行结束前,甲方不得申请撤销其在乙方开立的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对于经公安机关认定的涉案账户,在案件结束前、无公安机关书面同意前,甲方不得申请撤销其在乙方开立的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第十七条 对连续一年甲方未主动发起交易,且账户余额为零的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乙方有权将账户状态转为“睡眠”;如连续三年甲方未主动发起交易,账户余额为零且无任何签约关系的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乙方有权销户。
第十八条 乙方发现甲方已开立银行结算账户不再符合开户条件的,可通知甲方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未办理账户撤销的,乙方有权采取措施控制账户交易。
第十九条 甲方承诺在乙方留存的联系电话号码与个人身份证件号码一一对应。如甲方无法证明多人使用同一联系电话号码的合理性,或者通过甲方留存的联系电话无法联系上甲方核实相关情况的,乙方有权对甲方名下相关银行账户暂停非柜面业务。
第二十条 甲方的身份基本信息变更,应及时通过乙方进行更新。甲方未在合理期限内更新且没有提出合理理由的,乙方有权对甲方名下相关银行账户中止办理业务。
第二十一条 甲方保证向乙方提供的所有申请资料真实、有效、合法。乙方应对甲方相关个人资料保密,但法律法规及金融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或甲乙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 乙方承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监管部门规定,在收集和使用甲方信息时,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并在甲方授权的范围、内容和期限内传输、加工、保存、查询和使用甲方信息。不泄露、篡改、毁损甲方信息,不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甲方信息,不收集、查询、使用与所提供服务或办理业务无关的甲方信息,不违反法律法规、监管部门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收集、查询、使 用甲方信息。
第二十三条 乙方将依法承担甲方信息安全保护的法律责任。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及与客户的约定,超出客户授权范围收集、传输、加工、保存、查询和使用客户信息的法律责任由乙方承担。
第二十四条 甲方知悉,对于经设区的市级及以上公安机关认定并纳入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交易风险事件管理平台“涉案账户”名单的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乙方有权中止该账户所有业务。甲方为上述涉案账户开户人的,乙方将通知甲方重新核实身份。如甲方未在 3 日内向乙方重新核实身份,乙方有权对甲方名下其他银行账户暂停非柜面业务。
第二十五条 甲方知悉,对经设区的市级及以上公安机关认定的出租、出借、出售、购买银行账户(含银行卡)的个人及相关组织者,假冒他人身份或者虚构代理关系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个人,乙方有权 5 年内暂停其个人银行结算账户非柜面业务,并有权拒绝为甲方开立新的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第二十六条乙方可根据法律法规、监管部门要求对甲方账户交易活动进行监测,对甲方开户之日起 6 个月内无交易记录的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乙方有权暂停其非柜面业务,有权向甲方重新核实身份,甲方应当配合。重新核实身份后,乙方可以恢复其业务。
第二十七条 甲方充分了解并清楚知晓出租、出借、出售、购买银行账户的相关法律责任和惩戒措施,承诺依法依规开立和使用本人账户,账户资金来源和用途合法,不利用乙方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进行偷逃税款、逃废债务、套取现金和银行信用、洗钱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
第二十八条 甲方同意乙方认定甲方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及其资金划转具有集中转入分散转出等可疑交易特征的,甲方应配合乙方核实账户交易情况;经核实后仍然认定账户交易可疑或无法联系上甲方的,乙方有权暂停账户非柜面业务,并按照法律法规、监管部门要求向有权机关报送可疑交易报告或者重点可疑交易报告。
第二十九条 甲方承诺不冒用他人身份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乙方发现并确认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为假名或虚假代理开户的,将立即停止该账户的使用,并可经被冒用人同意后予以销户,或无法找到被冒用人或被冒用人申明非本人开户后予以销户,账户内资金由乙方进行专户管理。
第三十条 因甲方违规使用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导致的损失由甲方承担,给乙方造成损害的,甲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本协议于甲方在乙方开立的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存续期间有效,至甲方依本协议在乙方开立的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正式销户之日终止。
第三十二条 甲方同意乙方可根据法律法规、监管规定或银行风险管理等需要对本协议内容进行修改,并通过中国建设银行网站、营业网点等进行公告一定时期后执行并适用于本业务。如有需要,乙方将在公告前报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核准或备案;公告期内,甲方可以选择是否继续使用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甲方如不同意有关变更,应在乙方公告施行前按照规定进行销户;如果甲方未申请变更或终止相关服务,视为甲方同意相关调整,变更后的内容对甲方产生法律约束力,若甲方不执行变更后的内容,乙方有权选择终止本服务。本协议生效后施行的法律法规和监管规章的有关规定与本协议内容冲突的,以最新的法律法规和监管规章规定为准。
第三十三条 本协议经甲方在相应产品申请书上签字确认,自乙方同意甲方申请并完成开户之日起生效。
特别提示:如客户对建设银行产品或服务有任何疑问、意见或建议,可通过拨打建设银行 95533 客户服务与投诉热线咨询与反映。
甲方承诺:本人已仔细阅读上述所有条款,并已特别注意字体加黑加粗的内容。中国建设银行已应本人要求对相关条款予以明确说明,本人对所有条款的含义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已全部通晓并充分理解。
中国建设银行龙卡借记卡领用协议
龙卡借记卡 1申领人(以下简称“甲方”)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分(支)行(以下简称“乙方”)双方达成一致,就甲方向乙方申领龙卡借记卡签订如下协议。
一、甲方知悉并同意遵守《中国建设银行龙卡借记卡章程》所列规定(包括此后不时所作的修改),履行本协议。甲方可通过中国建设银行网点、互联网网站等渠道查询章程内容。二、申领
1.凡中国境内的自然人(包括中国公民、境内的外籍人士、港澳台同胞),均可持符合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的有效身份证件向乙方申领龙卡借记卡。其中:
年满 18 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符合相关条件的自然人,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可申请理财卡、财富卡和私人银行卡,并可为其配偶或直系亲属申领附属卡(附属卡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须征得其监护人的同意)。理财卡、财富卡每张主卡可申请二张附属卡,私人银行卡每张主卡可申请一张附属卡,附属卡享有与主卡同级别服务,附属卡交易款项全部记入主卡账户。
2.甲方开立龙卡借记卡,应配合乙方开展反洗钱、非居民金融账户尽职调查等。
3.甲方申请理财卡、财富卡或私人银行卡需满足乙方的发卡条件。乙方根据甲方综合贡献度或资产达标情况核发对应的龙卡借记卡产品。
4.龙卡借记卡支持无卡(包括网络支付)、映射卡、二维码等支付应用方式,乙方可根据产品创新、优化的需要进行支付方式拓展。
5.龙卡借记卡支持一账户多介质的应用方式,即甲方办理的新开卡可选择与本人名下已有的借记卡共用一个账户,以账户最初开立时配发的借记卡为牵头卡,新开卡作为子卡,牵头卡和子卡发卡机构各自独立。一账户多介质体系包括一张牵头卡,支持多张子卡,各子卡仍遵循各自产品应用规则。
6.龙卡借记卡可在移动设备上加载移动支付映射卡,加载时应验证卡号、账户状态、预留手机号及动态验证码等信息。移动支付映射卡与原借记卡共用同一个账户和密码,移动支付映射卡只能用于取现、消费等交易,不能签约开通网上银行、手机银行、基金债券交易等。移动支付映射卡设定初始交易限额,交易限额可修改。
7.龙卡借记卡可使用绑定的异形卡驱动交易,同一龙卡借记卡可最多申请 10 张异形卡。
8.甲方保证向乙方提供的所有申请资料真实、有效、合法。乙方应对甲方相关个人资料保密,但法律法规及金融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或甲乙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9.甲方领取龙卡借记卡后,应立即在卡片背面(不含异形卡、非实体卡)签名栏内签署与申请表上相同的签名,并在交易时使用此签名。因卡片未签名导致的甲方损失,乙方不承担赔偿责任。三、使用
1.乙方可通过营业网点、邮寄、网络等方式向甲方提供用卡须知等相关资料,以方便甲方正确使用龙卡借记卡。
2.甲方保证将龙卡借记卡用于合法用途,保证自己利用龙卡借记卡从事的各种交易为法律所允许。
3.龙卡借记卡一经开户,即具有本外币的活期和定期储蓄等账户的基本功能。甲方可签约办理自动转账和自动汇款业务;通过签约可开通基金证券交易、银证转账等功能。凭龙卡借记卡办理上述业务需遵守相关业务规定,会计核算按相关业务规定办理。
4.乙方有权决定龙卡借记卡是否配发活期一本通存折(本协议简称“卡折并用”)。龙卡借记卡配有活期一本通存折时,甲方应注意及时到乙方补登存折。因未及时补登存折原因使得由乙方保留的龙卡借记卡交易记录与存折上所载不一致的,且甲方或其委托代理人确发生相应真实交易的,以乙方记录的账务信息为准。
5.甲方可通过乙方网点、电话银行、网上银行、自助设备等渠道了解其龙卡借记卡账户的账务变动情况。甲方对境内交易账务变动情况有异议的,须于交易发生后 40 天内向乙方提出查询更正申请;对境外交易账务变动情况有
异议的,须于记账日后 60 天内向乙方提出查询更正申请。
6.龙卡借记卡开卡时甲方可选择开通或关闭借记卡在境内自助柜员机转账、境外渠道消费和取现等相关交易功能。甲方可根据本人交易需求,在监管机构及乙方规定的范围内按交易类型、渠道等设置交易限额,实际限额以甲方设定为准。其中境外消费交易可设置临时限额,临时限额可设定有效期,在有效期内境外消费交易以临时限额为准;自助柜员机转账每卡每日最高限额 5 万元人民币,年累计转账最高限额为 500 万元人民币,转出转入方为同一持卡人账户的不受转账限额控制,自助柜员机转账额度限制、次数限制可通过智慧柜员机或网点柜面在乙方规定范围内进行个性化设置。
7.甲方在自助设备上存入现金,以自助设备核点后显示的金额作为入账金额。甲方在自助设备上进行无卡无折存款时,对同一账号每日存入笔数不得超过 50 笔,日累计存入金额不得超过 50 万元(含)人民币,年累计存入金额不得超过 2000 万元(含)人民币。
8.甲方持龙卡借记卡在进行超过 1 万元人民币的磁条交易时,乙方将向甲方预留的手机号码发送风险提示短信。甲方持龙卡借记卡在不能受理 IC 卡芯片的非标准终端上进行超过 2 万元人民币的磁条交易时,乙方将向甲方预留的手机号码发起交互短信流程进行附加身份验证。
9.龙卡借记卡以本外币活期账户为结算账户。境内通过监管机构认可的银行卡组织进行的交易,以人民币活期账户为基本账户进行结算;境外交易按与银行卡组织约定清算币种及相应的活期账户为基本账户进行结算。
通过银联网络以外币进行的消费和取现所产生的其他货币与人民币的清算汇率依据中国银联及中国建设银行的最新规定办理;通过 VISA、MasterCard 网络以外币进行的消费和取现所产生的其他货币与美元以及美元与人民币的清算汇率依据 VISA、MasterCard 国际组织及中国建设银行的最新规定办理。甲方同意承担因此而产生的汇兑损益。
10.龙卡借记卡境内自助柜员机取现每卡每日不超过 2 万元(含)人民币;境外取现每卡每日不得超过等值 1 万元(含)人民币,本人名下各家银行所有境内银行卡(含附属卡)境外取现每个自然年度累计不得超过等值 10 万元
(含)人民币。超过年度额度的,本年及次年将被暂停持境内银行卡在境外提取现金。
在境外通过 VISA、MasterCard 等国际组织专用网络每卡每日消费交易次数不得超过 15 次,每卡日累计消费金额不得超过等值 5 万(含)美元;对邮购/电购交易每卡单笔交易限额为等值 100(含)美元,每卡月累计交易限额为 500(含)美元。
11.带有银联标识的龙卡借记卡 IC 卡支持小额免密免签功能,甲方可在指定商户进行限定金额的小额快速支付交易,无需签名和输入密码,乙方有权认为该交易为甲方本人所为。甲方可通过乙方网点或电话银行等渠道开通或 关闭小额免密免签功能。
12.龙卡借记卡由于受理及结算等原因而造成结算金额超过卡可用余额时,可产生临时透支。甲方所持龙卡借记卡发生临时透支后,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归还欠款。
13.如因龙卡借记卡卡片毁损、磁条消磁或芯片损坏等原因导致用卡交易中乙方不能验证磁条、芯片或卡面等相关信息时,乙方有权不予受理。因上述原因需要换领新卡的,甲方可持卡片及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乙方网点柜面办理换卡手续,并按规定缴纳换卡工本费。如上述情况是由于卡片自身质量原因造成的,乙方免费提供换卡服务。
14.乙方有权根据甲方综合贡献度和资产达标情况的变化对甲方所持龙卡借记卡进行升/降级调整,并为甲方办理换领新卡手续。换卡期间,原卡仍可使用,领新卡后原卡自动作废。
15.甲方换领新卡时,旧卡由甲方自行销毁(乙方有特殊要求的除外)。如因旧卡未及时销毁造成的风险由甲方承担。
16.甲方办理龙卡借记卡换卡业务且卡号变更后,不影响原债务责任的承担,部分签约功能可以自动转移到新卡内;对于不能自动转移的签约功能,甲方应及时办理变更手续。
17.甲方使用中国建设银行的自助柜员机等自助设备时,如发生吞卡,应及时与自助设备所属管理机构取得联系,并按银行指定时间及要求办理领卡手续。吞卡后过期未领的,中国建设银行将按有关规定对被吞卡片进行破坏性处理并回收作废,甲方须到指定网点办理补卡手续。在其他银行的自助柜员机等自助设备发生吞卡的,甲方应及时按自助设备所属银行的规定办理领卡手续。
18.甲方使用龙卡借记卡办理的各类交易所产生的电子信息记录,或基于甲方签字形成的交易凭证,均为该项交易的有效凭据。如有关交易确已真实发生且受益人为甲方,甲方不得以无交易凭证、交易凭证上签字非本人所为等理由拒绝支付龙卡借记卡项下发生的交易款项。
19.甲方不得以和商户或乙方以外的受理银行之间发生纠纷为由拒绝支付所欠乙方款项。
四、账户分类
1.根据监管机构对人民币结算账户的分类管理规定,龙卡借记卡人民币活期账户类型可为Ⅰ类户、Ⅱ类户和Ⅲ类户。甲方在乙方全辖机构内只能开立一个Ⅰ类户(含龙卡借记卡、活期一本通存折,下同)。开立Ⅱ类户、Ⅲ类户的数量原则上分别不得超过 5 个。
2.龙卡借记卡Ⅱ类户非绑定账户转入资金、存现日累积合计限额为 1 万元,年累积合计限额为 20 万元;消费和缴费、向非绑定账户转出资金、取现日累积合计限额为 1 万元,年累积合计限额为 20 万元。Ⅲ类户账户余额不得超过 2000 元;消费和缴费支付、向非绑定账户转出资金日累计限额合计为 2000 元,年累计限额合计为 5 万元。
3.甲方在网点柜面开立的龙卡借记卡Ⅰ类、Ⅱ类账户,可以配发实体介质;甲方在非面对面渠道可开立龙卡借记卡Ⅱ类、Ⅲ类户,不提供实体介质。在满足账户数量、账户类型控制前提下,甲方可申请办理账户类型升降级。
五、密码
1.龙卡借记卡的密码可以由甲方本人在开卡时直接设置;或由乙方提供随机生成的初始密码,初始密码可以打印在密码信封内,甲方领卡时如发现密码信封被拆或破损,有权拒领;领取密码信封后,甲方应及时在乙方网点柜面或自助柜员机等自助设备上修改密码。也可以不打印密码信封统一默认密码为“955330”,甲方领卡后须在乙方网点柜面、智慧柜员机等渠道修改密码后才能激活卡片。
2.甲方须妥善保管和正确使用密码,避免设置和使用易被破译的数字,并切勿将密码透露给任何他人。凡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均视为甲方本人所为,由此产生的后果由甲方承担。
3.甲方在使用时,如连续输错三次密码,卡片将被锁定(电子现金除外),需要按照要求到乙方网点柜面办理解锁手续后,才能继续使用。卡片锁定不影响基于此账户签约的自动转账等签约交易的处理。
4.龙卡借记卡密码遗忘时,甲方应按乙方相关业务规定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卡片到乙方网点柜面办理密码重置。
六、挂失
1.为协助甲方防范风险,乙方提供龙卡借记卡挂失服务。挂失分为临时挂失和永久挂失,均提供 24 小时服务。临时挂失有效期为 5 个自然日,过期后系统自动解挂(可多次进行申请);永久挂失长期有效,办理挂失换卡、挂失销户或挂失撤销前,账户处于止付状态。挂失时间及金额以乙方系统记录为准。
2.甲方应妥善保管所持龙卡借记卡卡片(含异形卡,下同)及加载了移动支付映射卡的设备(简称“移动支付设备”),如卡片、移动支付设备遗失或被盗,甲方应及时通过乙方网点柜面、电话银行、手机银行、网上银行等渠道办理挂失。挂失自相关手续完成后即时生效,甲方不承担挂失有效期内该卡被冒用所造成的资金损失,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3.甲方应按乙方相关业务规定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相关凭证到乙方指定渠道办理挂失补卡或销卡手续。
4.挂失生效后,挂失撤销手续须由甲方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卡片到乙方网点办理。
5.因下列情况之一产生的债务或损失,乙方不承担相关责任:
① 甲方挂失生效前发生的交易;
② 甲方有欺诈或其它不诚实行为的;
③ 乙方调查情况,遭甲方拒绝的;
④ 遗失或被窃龙卡借记卡卡片上无甲方签名。
6.卡折并用的龙卡借记卡,卡和活期一本通存折都将作为驱动账户交易的工具。甲方对活期一本通存折挂失,乙方将同步对卡内的活期子账户进行止付处理,卡内定期子账户可以正常使用;甲方对卡片挂失,活期一本通账户可正常使用。对于卡或折的挂失不影响自动转账等签约交易的处理。
7.龙卡借记卡卡片挂失后,所有持卡发起的交易一律拒绝,但不影响基于此账户签约的自动转账等签约交易的处理。主卡挂失后,不影响附属卡的使用,反之亦然。
8.移动支付映射卡挂失时,主卡可正常使用;主卡挂失时,对应的移动支付映射卡不可使用。驱动主卡的 IC 异形卡挂失时,主卡可正常使用,但不可对异形卡进行电子现金圈存、圈提交易;主卡挂失时,驱动主卡的 IC 异形卡不可使用,但电子现金可脱机使用。一账户多介质体系内的牵头卡或子卡挂失时,不影响其他卡片使用。
9.挂失生效后,其效力不及于电子现金,乙方不承担电子现金资金被冒用所引起的资金风险。七、风险止付
1 本协议所称“龙卡借记卡”,是中国建设银行面向个人客户发放的“龙卡个人借记卡”的简称,文中提及的《中国建设银行龙卡借记卡章程》除外。
1.为保障甲方账户资金安全,乙方提供龙卡借记卡的风险止付服务。龙卡借记卡卡片风险止付后,所有持卡发起的交易一律拒绝,但不影响基于此账户签约的自动转账等签约交易的处理。主卡风险止付后,不影响附属卡的使用,反之亦然。一账户多介质体系内的牵头卡或子卡风险止付时,不影响其他卡片使用。
2.甲方应主动保护资金安全,防止账户资金被盗用,如发现资金存在风险应及时向乙方申请办理龙卡借记卡风险止付手续。如乙方发现龙卡借记卡存在被他人冒用或存在安全隐患,乙方有权对龙卡借记卡进行风险止付。
3.风险止付后,为控制风险,甲方应办理风险止付换卡手续。
八、销户
1.龙卡借记卡销户手续应由甲方本人办理。
2.甲方应在偿还账户所有欠款、解除卡内所有签约关系、注销附属卡及移动支付映射卡、将卡内账户全部销户或移出后方可办理龙卡借记卡销户申请。
3.理财卡、财富卡、私人银行卡有效期如已超过 45 天(不含),甲方可即时办理正式销户手续;如卡片有效期期满不超过 45 天(含),须自受理销户申请之日起 45 天后办理销户手续。
4.带有电子现金的龙卡借记卡 IC 卡如芯片损坏,且电子现金余额不为零,甲方应到网点柜面办理电子现金预圈提,30 天后可办理销户手续。
5.如龙卡借记卡处于风险止付状态,必须解除风险止付或者办理风险止付换卡后才可销户。
6.龙卡借记卡销户后,乙方仍保留对该账户此前及此后发生的有效交易款项及相应的利息、费用等的追索权。
7.一账户多介质体系内的牵头卡销卡,需先将其子卡全部销卡完成;一账户多介质子卡销卡,不影响其他卡片使用。
九、有效期
1.私人银行卡、财富卡、理财卡卡片有效期为五年,龙卡通 IC 卡卡片有效期为十年,银联龙卡通磁条卡卡片不设有效期,VISA 和 MasterCard 龙卡通磁条卡卡片有效期为二十年。换卡时新卡片有效期重新计算。
2.龙卡借记卡卡片过期后,甲方本人持有效身份证件和龙卡借记卡可在乙方网点柜面使用卡内资金;对已签约过网上银行、电话银行和手机银行的龙卡借记卡,卡片过期及换卡期间,在上述渠道可以继续使用卡内资金。
3.龙卡借记卡卡片过期后,其所包含账户下尚未结清的债权债务关系仍然有效,甲方应及时到乙方办理换卡手续。
十、电子现金
1.龙卡借记卡 IC 卡可具有电子现金功能,其人民币活期账户为电子现金的主账户。只具有电子现金功能的 IC 卡称为电子现金卡,电子现金卡必须与龙卡借记卡绑定才能使用,绑定的借记卡人民币活期账户为电子现金卡的主账户。
2.电子现金不验密、不挂失、不计息,支持圈存、圈提、消费、退货、查询等功能。电子现金仅支持人民币结算。电子现金余额上限为 1000 元(含)人民币,以电子现金卡芯片余额为准。
3.甲方可在网点柜面、自助柜员机等渠道通过现金或转账方式向龙卡借记卡 IC 卡电子现金圈存资金。圈存交易不可撤销。
4.电子现金只可用于小额脱机消费。消费交易不可撤销,支持退货交易,退货资金直接退入主账户。凡使用电子现金进行的交易均视为甲方本人所为,甲方应承担因相关卡片保管不善(包括但不限于丢失或被盗等)造成的风险损失。如有关交易确已发生,甲方不得拒绝偿付交易款项。
5.甲方可在网点柜面、自助柜员机等渠道查询电子现金余额及近 10 笔交易明细。
6.甲方可在网点柜面办理电子现金圈提。电子现金卡到期或损坏只能进行圈提销卡或预圈提。
7.龙卡借记卡 IC 卡到期或毁损等原因需要换卡时,如果龙卡借记卡 IC 卡芯片未损坏,甲方换领新卡,电子现金资金转入主账户;如果龙卡借记卡 IC 卡芯片已损坏,甲方换领新卡,其原卡片电子现金资金 30 天后转入主账户中,在此期间已换领的新卡片不允许销户。
十一、其他
1.甲方在接受乙方提供的服务时,应当遵守本协议。甲方使用龙卡借记卡办理业务涉及其他相关业务规则时应一并遵守,但在本协议生效前乙方既有的业务规则与本协议发生冲突的,以本协议为准。
2.因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乙方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战争、暴动、严重火灾、水灾、台风、地震、政府行为、禁令、或供电、通讯等客观情况)导致龙卡借记卡不能正常使用的,乙方将视情况协助甲方解决或提供必要的帮助。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乙方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对于在交易过程中,因暂时的网络通讯故障或其他原因造成的错账现象,乙方有权根据实际交易情况进行账务处理,甲方有权提出异议。
3.龙卡借记卡相关业务原则上应由甲方本人办理。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办理借记卡相关业务时,应由其法定监护人代办;由其监护人代办申领卡片之后,其对卡片的使用行为视为已取得其监护人同意。此类甲方的用卡行为及交易责任由甲方及其监护人承担。
甲方作为主卡持卡人可凭本人有效证件和主卡卡片到网点柜面为附属卡持卡人办理附属卡的申领、销卡、挂失解挂、补换卡、密码修改重置、密码解除锁定、交易功能及限额维护、风险止付和解除等业务。
4.甲方及其代理人向乙方提供的有效身份证件及其他辅助身份认证信息应当真实、合法,否则因此产生的纠纷及损失由甲方承担,乙方不承担相关责任。甲方有效身份证件及相关信息、手机号码、通讯地址等个人资料发生变更,应及时向乙方提出办理变更手续,未及时变更而产生的风险损失和法律责任由甲方承担,同时乙方有权按监管机构要求对甲方所持龙卡借记卡功能实施相应控制。甲方在申请资料当中填写的通讯地址和方式为甲乙双方所同意,任何书面通知只要发往以上地址,均视为乙方已履行送达义务。
5.乙方保留根据监管机构规定的收费标准向甲方收取龙卡借记卡年费、新开卡工本费、补换卡工本费及小额账户管理费等合规费用的权利。一旦收费,龙卡借记卡按持卡年度(自办卡月起每满 12 个月为一个持卡年度)扣收年费,第一年度年费在开卡时由甲方通过网点柜面直接交纳或由系统自动扣收,以后年度年费从甲方账户自动扣收。小额账户管理费的收取方式如下:当甲方人民币活期账户满足经乙方服务价目表公示的扣收小额账户管理费条件时,乙方每季度末自动扣收甲方人民币活期账户小额账户管理费;扣款时如人民币活期账户余额不足扣划,乙方按账户实际余额扣收,未扣足部分予以累计,直至欠费全部缴清。销户时,甲方须补齐欠费,乙方已收取的年费、小额账 户管理费不再退还。具体以中国建设银行对外公示的服务价格为准。
甲方可申请对其在乙方开立的一个账户(不含信用卡和贵宾账户)免收年费和小额账户管理费。甲方未申请的,乙方主动对其在乙方开立的唯一账户(不含信用卡和贵宾账户)免收年费和小额账户管理费。龙卡借记卡一账户多介质体系中,工本费和年费按卡介质收取,小额账户管理费按牵头卡账户收取,跨行手续费等按发起交易的卡介质收取。
6.龙卡借记卡账户内的存款(不含电子现金)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存款利率、计结息办法及中国建设银行关于个人存款的相关规定计付利息,并由乙方依法代扣代缴利息税(如有)。
7.甲方使用龙卡借记卡进行交易,因受理或结算等原因造成账户可用余额少于交易金额而发生账户欠款时,甲方应当承担偿还责任,并尽快还清欠款,乙方将自银行记账日起按日利率万分之五对欠款额计收利息。
8.甲方持有的龙卡借记卡自开户之日起连续 6 个月无交易记录,乙方将暂停该账户的非柜面业务,经乙方核实开户人身份后,方可恢复账户功能。
9.甲方持有的龙卡借记卡如连续一年未主动发起交易,且余额为零,乙方有权将其转为睡眠卡;如连续三年未主动发起交易,且余额为零,乙方有权将其销卡。
10.乙方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协助国家司法机关或其他有权机关对甲方所持龙卡借记卡账户进行查询、冻结和扣划。
11.乙方保留拒绝发卡或收回卡片的权利。若发现甲方在用卡过程中有不遵守本协议第一条所述章程及本协议规定或其他违规、违法行为的,乙方有权终止其用卡权利,并可授权有关单位收回其龙卡借记卡。
12.甲方不得将龙卡借记卡出租、出借、出售、转让或购买他人账户,以上行为产生的相关法律责任和后果由甲方承担。甲方因卡片保管不善或自身使用不当而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根据监管机构对支付结算业务管理的相关规定,对经设区的市级及以上公安机关认定的出租、出借、出售、购买银行账户(含银行卡,下同)的单位和个人,组织出租、出借、出售、购买银行账户的单位和个人,假冒他人身份或者虚构代理关系开立银行账户的单位和个人,乙方有权在一定时期内限制其银行账户功能,并不为其新开立账户,上述单位和个人再次符合新开立账户条件后,乙方将加大开户审核力度。
13.乙方根据服务项目或服务内容,对服务价格、优惠措施及其生效和终止日期、与价格相关的例外条款和限制性条款、咨询(投诉)的联系方式等信息通过乙方网点、网络等渠道以公告的方式向甲方明示。乙方亦对相关业务规则等要求通过上述渠道以公告的方式向甲方明示。乙方公告内容构成本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甲方应在充分知晓、理解有关公告内容后签署本协议。
甲方同意按乙方公布的收费标准支付各类应承担的费用,同意乙方采用扣收的方式从甲方账户中收取相关费用。乙方有权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及业务需要对服务内容、收费项目或标准、《中国建设银行龙卡借记卡章程》等内容进行调整,并正式对外公告一定时期后执行并适用于本协议。甲方有权在乙方公告期间选择是否继续使用龙卡借记卡及相关服务,如果甲方不愿接受乙方公告内容的,应在乙方公告施行前向乙方申请变更或终止相关服务;如果甲方未申请变更或终止相关服务,视为甲方同意相关调整,变更后的内容对甲方产生法律约束力,若甲方不执行变更后的内容,乙方有权选择终止本服务。龙卡借记卡的服务内容、收费项目及标准等内容,均以乙方最新公告为准。
十二、本协议未尽事宜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人民银行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章、政策规定及金融业的行业惯例办理。甲乙双方在履行合约时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由乙方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在诉讼期间,本协议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仍须履行。
十三、本协议经甲方在相应产品申请表上签字确认,自乙方同意甲方申请并发放卡片之日起生效。
特别提示:如客户对建设银行产品或服务有任何疑问、意见或建议,可通过拨打建设银行 95533 客户服务与投诉热线咨询与反映。
甲方承诺:本人(甲方)充分了解并清楚知晓出租、出借、出售、购买账户的相关法律责任和惩戒措施,承诺依法依规开立和使用本人账户。本人已仔细阅读上述所有条款,并已特别注意字体加黑或下划线标注的内容。中国建设银行已应本人要求对相关条款予以充分提示。本人对所有条款的含义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已全部通晓并充分理解,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