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申请人已阅读、理解并接受本合约、《成都银行信用卡章程》(“章程”)、《敏感个人信息处理授权书》《对外提供个人信息授权书》的全部条款和内容(完整版章程可登 录成都银行官网 www.bocd.com.cn 或通过成都银行网点查询)所有条款,并特别注意了本合约字体加黑的条款。成都银行已采取合理方式提请信用卡申请人注意 本合约中免除或者减轻成都银行责任等与信用卡申请人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并按信用卡申请人要求就本合约条款予以充分说明。信用卡申请人对本合约各条款,特别是字体加黑...
成都银行芙蓉锦程信用卡领用合约
(2023-2)
信用卡申请人已阅读、理解并接受本合约、《成都银行信用卡章程》(“章程”)、《敏感个人信息处理授权书》《对外提供个人信息授权书》的全部条款和内容(完整版章程可登录成都银行官网 xxx.xxxx.xxx.xx 或通过成都银行网点查询)所有条款,并特别注意了本合约字体加黑的条款。成都银行已采取合理方式提请信用卡申请人注意本合约中免除或者减轻成都银行责任等与信用卡申请人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并按信用卡申请人要求就本合约条款予以充分说明。信用卡申请人对本合约各条款,特别是字体加黑条款的含义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已全部通晓并充分理解。双方对本合约所有条款内容的理解不存在异议。
成都银行(以下简称“甲方”)现与成都银行信用卡申请人(以下简称“乙方”) 及其附属卡申请人(注:本领用合约中对附属卡申请人的约定仅针对有附属卡的信用卡)就乙方及其附属卡申请人自愿向甲方申请使用成都银行信用卡(以下简称“信用卡”)的相关事宜达成共识,并签订如下合约:
第一条 申领
(一)乙方及其附属卡申请人保证其向甲方提供的所有申请资料和信息是真实、准确、完整和合法的。
(二)为履行法律法规、监管要求,以及向乙方提供授信审批、卡片制作发放、额度管理、交易授权、分期付款、风险管理、资金结算、账务处理、疑义处理、客户服务、权益服务、贷后管理、欠款催收、资产处置、债权转让、争议解决等一项或多项信用卡服务,乙方授权甲方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乙方在使用上述信用卡服务过程中主动提供或因此产生的如下必要个人信息,包括基本信息(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国籍、婚姻状况),教育工作信息(学历、职业、职务、工作单位信息),联系人信息(联系人姓名、与乙方关系),乙方在业务办理中主动提供的信息。
(三)为上述第(二)款所述目的,乙方授权甲方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以必要方式向国家设立的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及经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的征信机构和其他合法设立的第三方信息库、通信运营商、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社保和公积金管理机构、公安部全国公民身份证号码查询服务中心、银行卡清算机构、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合法设立的互联网信息服务平台以及甲方行内系统,收集、存储如下必要个人信息,并对其进行必要的使用、加工。包括:基本信息(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国籍),教育工作信息(学历、职业、职务、工作单位信息)、财产信息、借贷信息、联络信息、电信信息、司法仲裁信息(涉诉或仲裁信息、失信被执行人信息、限制消费信息、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被强制执行情况、个人破产信息等)以及其他能够评估和反映乙方信用和风险状况的必要信息。若信贷业务未获批准,同意甲方继续保留此查询授权资料和身份证件复印件。
(四)为风险管理及客户服务之目的,乙方授权甲方在乙方通过电脑、手机等电子设备使用信用卡服务时收集、存储电子设备信息,并对其进行必要的使用、加工。
(五)为履行法律法规、监管要求,乙方授权甲方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报送乙方的身份信息、联系方式、账户信息、信用信息(含信用卡逾期还款记录等不良信用信息)。若乙方出现信用卡逾期归还或未予归还等情形的,乙方同意甲方在报送不良信用信息前向乙方任一通信终端发送相关信息即视为已事先告知信息主体。
(六)为上述第(二)款所述目的,乙方需向甲方持有信用卡对应的银行卡清算机构、具有相应服务资质并接受甲方委托的外包服务方(如制卡服务方、寄送服务方、账单与信函制作服务方、金融产品及服务支持方、资产保全服务方)、通讯运营商加密传输、提供必要的乙方个人信息。甲方将依法对上述信息采取必要的数据脱敏处理。上述机构的主体信息、处理个人信息种类,乙方可通过成都银行官方网站相关页面了解。
(七)为使乙方顺利享受信用卡业务优惠活动或权益服务之目的,甲方需向相应的银行卡清算机构、合作服务机构(如增值服务提供商、优惠服务提供方、礼品供应商)加密传输、提供必要的乙方个人信息。甲方将依法对上述信息采取必要的数据脱敏处理。上述机构的主
体信息、处理个人信息种类,乙方可通过相关优惠活动和权益细则了解。
(八)如后续甲方基于资产处置的需要转让其拥有的针对乙方的债权/权益(如信贷资产转让、资产证券化),甲方有权依照法律法规、监管要求向债权/权益受让方(如资产管理公司、金融资产投资公司、信托公司)及受聘专业服务机构(如证券公司、咨询公司、资产评估公司、评级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提供必要的乙方个人信息,用于实现债权/权益转让的必要需求。甲方或债权/权益受让方将依照法律法规、监管要求向乙方告知其个人信息的受让人主体信息、处理情况信息。
(九)若乙方通过甲方电子银行渠道办理信用卡相关业务时,乙方同意并授权甲方在对信用卡服务所需的法律性文本进行电子认证时,将乙方的个人信息(姓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提供给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对法律性文本进行电子认证,以保证法律性文本的有效性及其内容不被篡改。
(十)为履行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行政司法命令及其他依法承担公共管理事务职能的机构要求,乙方同意并授权甲方向政府机关、司法机关、金融监管部门及依法承担公共管理事务职能的机构提供必要的乙方个人信息。
(十一)甲方承诺将向上述第(六)条、第(七)xx第(八)条、第(九)条所述机构明确其保护信息安全的职责,并要求其承担相应的保密义务。
(十二)甲方有权根据乙方及其附属卡申请人财产资信等状况决定是否同意乙方及其附属卡申请人的领卡申请,必要时可要求乙方提供合适的担保。无论甲方是否批准乙方及其附属卡申请人的领卡申请,相关申请资料均不退回给乙方,而由甲方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妥善处理。
(十三)甲方有权根据乙方的书面申请决定是否为乙方指定的人士发放附属卡。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均同意对用卡所产生的全部债务负连带清偿责任。乙方及其附属卡持有人共享信用额度,乙方可以申请注销附属卡或者设置附属卡交易额限制。乙方新增附属卡持卡人仍需履行本合约。
(十四)甲方有权依据乙方的个人信息及资信状况决定是否批准乙方的信用卡领用申请
和确定授信额度。甲方对同一持卡人名下的多个信用卡账户信用额度、现金分期额度、专项额度等合并管理,设定总授信额度上限。双币种或多币种卡的外币账户共享其人民币账户授信额度。甲方对信用卡实行多卡归户管理,除有特别规定用途的卡种除外,乙方名下所有信用卡均归属于个人信用卡账户,该账户下所有卡片共享授信额度;特殊卡产品各自分别拥有独立类别账户,各个特殊卡账户间授信额度独立,且不与个人信用卡账户授信额度共享。个人信用卡账户及特殊卡类别账户额度均受总授信额度限制。
(十五)乙方应通过甲方认可的渠道办理信用卡,否则产生的所有风险和损失由乙方承担。甲方有权在信用卡激活过程中对乙方申请资料和身份信息进行核对。如乙方有下述情形,甲方有权拒绝为乙方激活信用卡:(a)乙方通过非甲方认可的渠道办理信用卡;(b)乙方提供的申请资料和信息不准确、失实、错误、不完整、无效或非法;(c)乙方不配合甲方核对申请资料和信息。
乙方及附属卡持卡人向甲方申请办理信用卡分期付款、积分消费和兑换等相关业务前,可通过成都银行官方网站、客服热线、手机银行、对账单等渠道查询并遵守相关业务规则,包括但不限于分期的条件、分期的还款规则、逾期还款的责任及信用卡积分累计和清理规则等。乙方申办前述业务的,视同乙方同意遵守前述业务的相关规则。
(十六)甲方将依据监管部门要求对乙方名下的多个信用卡账户授信额度、分期付款总体授信额度、附属卡授信额度、预借现金授信额度等合并管理、整合额度。在授信额度内,预借现金业务授信额度不得超过非预借现金业务授信额度。甲方有权对乙方实施充分尽职调查,对所获知乙方在其他机构的所有信用卡授信额度实施合并管理。
(十七)为履行公务卡财政主管部门,对乙方使用公务卡行为进行审核、报销、还款的要求,乙方同意并授权甲方向财政主管部门提供乙方公务卡全部交易信息及必要的乙方个人信息。
第二条 使用
(一)甲方核准乙方领卡申请的同时核定乙方的信用额度,乙方与其附属卡持卡人共享信用额度。若乙方同时持有多xxx发行的信用卡,各卡实际使用额度的总和不得超过甲方
授予乙方的最高信用额度。乙方在甲方申请的信用卡张数上限为 10 张。甲方将对乙方名下的多个信用卡账户授信额度、分期付款总体授信额度、附属卡授信额度、预借现金授信额度等合并管理,并设定各项授信额度上限和总授信额度上限。在授信审批和调升授信额度(含临时调升额度)时,应在乙方在甲方的信用卡总授信额度内相应扣减累计已获其他机构信用卡授信额度,定期对乙方的用卡情况进行检测、对乙方的授信额度进行重新评估、测算,甲方有权根据乙方资信状况、用卡情况和风险信息对信用卡授信额度进行动态管理,对超过 6 个
月未发生交易的信用卡调减授信额度或者销户,并将提前 3 个工作日通过电话、短信或微信等电子渠道信息的方式明确告知乙方。若因乙方原因(个人信息在系统内未及时更换等情况)无法联系的情况,后果由乙方承担。xxx收到信息后有异议的,应在收到信息的 3 个工作
日内联系甲方进行整改;超过 3 个工作日未处理,视为同意甲方行为。甲方可根据乙方信用状况并且经乙方同意后,为乙方提供临时信用额度用卡服务,乙方可通过甲方客户服务电话等渠道取消超信用额度用卡服务。乙方须对调整后的固定信用额度和临时信用额度所发生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二)为保护持卡人利益,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申领的信用卡仅限本人使用,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在收到实体信用卡的同时,应立即在卡片背面签名栏内签上与申请表签名相同的签名。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在用卡签名时务必使用这一签名,否则,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及相应损失由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承担。乙方收到信用卡后应及时激活,激活后方可正常用卡。乙方激活后,甲方即有权按照对外公布的收费标准向乙方收取信用卡年费。自甲方发卡之日起,对于未激活客户,甲方有权利主动联系乙方进行激活提醒,并在取得乙方同意后,进行申请资料或身份信息进行核对,协助乙方办理激活;乙方超过 6 个月未激活信用
卡的,甲方有权降低该信用卡账户授信额度;对激活之日起 6 个月内未发生任何交易的信用
卡,甲方有权将该卡片调整至未激活状态,乙方须重新激活后方可正常用卡。对连续 18 个月未发生交易的信用卡账户,且账户无欠款、无溢缴款的,经甲方通知后未在规定期限内根据通知要求对卡片进行操作的,甲方有权采取调整授信额度、限制交易、要求立即偿还全部欠款、不续发或换发新卡等一项或多项措施,并将相关事项告知乙方。
(三)乙方应当通过甲方指定的途径设置信用卡电话银行密码、交易密码。信用卡电话银行密码适用于乙方拨打甲方客户服务电话的身份确认;信用卡交易密码适用于信用卡消费和预借现金等交易确认。
乙方应妥善保管信用卡及其卡片信息、密码、手机号码、手机动态验证码、交易凭证等,不得将信用卡卡片信息、密码、手机号码、手机动态验证码等相关信息泄漏给他人,否则应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后果或损失。
(四)鉴于交易密码由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本人设置,使用交易密码进行的交易视为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本人所为,但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有合法、确凿证据证明并非本人所为的情形除外。使用交易密码进行的交易,相应产生的电子信息记录为该项交易完成的有效凭证。由于密码保管不善而造成的损失,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将自行承担损失。若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遗忘密码,可申请重置。
乙方在成都银行相关渠道设定的电子银行服务身份认证要素(包括用户 ID、密码、电子证书、USB Key、动态口令、签约的电话号码、短信验证码、个人生物特征等)和身份认证方式,是甲方在提供电子银行服务过程中识别乙方身份的有效依据。凡使用乙方身份认证要素发起并通过甲方身份验证的电子银行操作,均视为乙方本人所为,但乙方有合法、确凿证据证明信用卡被盗用、冒用的情形除外。
(五)由于交易习惯或交易特殊性质,毋须或无法进行密码验证和/或签名的,包括但不限于通过邮购、电话、传真进行的交易,未及时列入结账单的旅店消费、网上购物、网上转账等,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不得以未进行密码验证或交易单据上无签名或无交易单据为由拒绝付款。凡未使用密码和/或签名完成的交易,基于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本人签名形成的交易凭证和/或凭信用卡磁条、芯片、卡号等电子数据的各项交易所产生的信息记录之一或全部均属于该项交易的有效凭据,但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与甲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六)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应将信用卡仅用于合法的交易,不能将信用卡用于任何非法场所,包括购买当地法律禁止的商品及服务,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自行承担在非法场所使用或进行非法交易导致的风险。对甲方怀疑为非法的交易,甲方有权拒绝该交易。信用卡
资金不得用于偿还贷款、购房、投资、生产经营等非消费领域,如限制商户:房地产类商户
(商户类别码(MCC)为 1520、1771、7013,或其他实际受理房地产交易的商户);境内房产税费类商户;境内物业、分时用房类商户(商户类别码为 6513、7012);投资理财类商户
(商户类别码(MCC)为 6051、6012、6211);境内人身保险类商户的日累计交易金额不得超过 10 万元人民币;境内烟草经营类商户(商户类别码为 4458);境内纳税类商户(商户类别码为 9311)的日累计交易金额不得超过 10 万元人民币;信用卡在境内其他批发商、建筑装饰材料批发(商户类别码为 5998、5039)的单笔交易金额不得超过 10 万元人民币。 乙方有义务配合甲方核查信用卡资金用途,如乙方违规使用信用卡资金或不能按要求提供资金用途证明,甲方有权采取相应管控措施。
(七)如乙方需要调升信用额度,应按照甲方规定提供所需要的资料后,等待甲方的逐级审批,甲乙双方达成一致后,方可进行额度的调整。乙方附属卡申请人不具备调升额度的权限,乙方主卡申请人才具备额度调整权限。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收到加办的信用卡后,应按本合约的规定使用,对所发生的债务负有清偿责任。
(八)甲方发行的银联IC 卡及承载IC 卡信息的移动设备同步开通小额免密免签功能(ETC卡等特殊卡种除外),乙方在指定商户进行一定金额及以下的交易时无需验证密码或签名。小额免密免签功能的限额以甲方对外公布的限额为准并可经公告后调整。乙方可通过甲方手机银行、个人网银、营业网点、客户服务电话等渠道关闭小额免密免签功能。
(九)乙方应按照本合约约定使用信用卡资金,不得将该资金进行转贷或购买其他金融产品套利。乙方在信用卡中存入资金,如卡内已有欠款或存入资金后乙方消费、办理预借现金业务等产生欠款,存入资金将即时作为还款抵销欠款。抵销欠款后仍有剩余的资金将成为乙方信用卡中溢缴款。甲方对乙方信用卡溢缴款不计付利息。
(十)乙方同意甲方赠与其交易累计积分或免费提供其他优惠,甲方作为赠与人有权变更积分规则、优惠种类及内容或清除积分、终止有关优惠等,无须事先征得乙方同意。发生变更时,甲方通过公告等方式向乙方履行告知义务,履行告知义务后变更发生法律效力。乙方经甲方许可办理信用卡分期付款、积分交易和兑换、电子现金或其他特殊业务,应遵守甲
方另行发布的各项规则。
(十一)乙方及附属卡持卡人应按照如下要求使用信用卡:(1)妥善保管本人的身份信息(包括姓名、证件号码等)、信用卡信息(包括卡号、有效期、卡片背面签名栏数字信息等);(2)设置安全性较高的密码,避免使用简单或容易被他人猜到的密码;以手机动态验证码完成的交易,动态验证码视同交易密码;妥善保管密码,不得将交易密码及短信验证码泄露给他人;(3)不得将信用卡出租、出售、转借、转让、质押或以其他方式交由他人持有或使用;(4)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在安全的用卡环境(包括但不限于现实场景和网络环境)下使用信用卡,避免在危险区域和信任度较低的网站使用信用卡;(5)及时关注成都银行官方网站发布的公告、风险提示等信息;(6)采取其他必要的风险防范措施。乙方或附属卡持卡人未按安全用卡要求使用信用卡导致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责任;但甲方存在违法或违约行为造成乙方损失的,由甲方承担相应责任。
(十二)乙方或附属卡持卡人使用信用卡购买的商品或服务均由商户提供,商户承担所有与商品或服务有关的全部责任。甲方仅提供信用卡支付服务,与商户之间没有代理、经销、担保等关系。乙方或附属卡持卡人与商户或其他机构发生交易纠纷由双方自行解决,乙方不得以纠纷为由拒绝偿还欠款。
(十三)乙方可通过手机、电脑等设备在互联网支付平台将本人信用卡(部分特殊卡种除外)绑定支付平台账户。在绑定时,甲方与相关支付平台将根据约定或其他合法的身份验证方式识别乙方身份及绑定操作的真实性。信用卡绑定后乙方可按照支付平台的交易验证方式进行关联信用卡支付。乙方知晓并理解信用卡绑定为本人自主选择,愿意承担信用卡绑定支付平台可能带来的账户和支付风险(包括但不限于支付平台账户被盗用导致信用卡账户的风险和损失)。乙方承诺按照本协议及支付平台相关协议的要求妥善保管交易密码及其他身份认证信息。乙方因支付平台安全缺陷引发的交易争议由乙方与支付平台协商解决,乙方不得以争议为由拒绝偿还欠款。
(十四)如乙方申请VISA等外币单标识信用卡,则乙方知晓并遵守相关信用卡仅限在中国境外以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使用。
第三条 费用
(一)乙方及其附属卡申请人的申领卡片在激活后即应缴纳年费。
(二)甲方有权暂停或终止乙方使用甲方所提供的信用卡专享权益(包括但不限于积分、各类增值服务等);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不得在卡片激活前、卡片注销后或卡片管制、止付等情况下,使用甲方所提供的信用卡专享权益,如已使用,则甲方有权收取其专享权益相应的服务费用。乙方使用超出甲方提供的既有权益优惠范围以外的服务,乙方须自行承担相关费用并同意该费用可计入乙方信用卡账户内。具体权益及收费标准以甲方对外公告为准。
(三)对于非现金交易,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在免息还款期内偿还全部款项,则无须支付利息。否则,甲方将从记账日起至上述款项获得清偿时为止按月计收利息。免息还款期为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的非现金交易从记账日起至月结账单的到期还款日止。
(四)对于预借现金交易,含现金提取、现金转账(可通过 ATM、网点柜台、网上银行、手机银行以及其他可提供现金服务的渠道完成)或向乙方在非银行支付机构开立的支付账户进行现金充值。信用卡办理预借现金交易不享受免息还款期,甲方从预借现金交易日起至清偿日按甲方核给的日利率计收利息,按月计收复利,并按成都银行信用卡收费标准收取预借现金手续费。预借现金还要遵守银行监管当局和国家外汇管理部门关于境内外每日最高累计取现额的规定。
(五)对于信用卡内的存款,甲方不计付利息,但与乙方另有约定的除外。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可采取转账或提取现金的方式使用该笔资金。转账方式中,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应按交易金额的一定比例缴纳手续费;提取现金应支付取现手续费,并受本条第 4 款中每日最高累计取现额的制约。
(六) 对于违约金、年费、取现手续费、挂失费、换卡费、货币兑换费等服务费用甲方不计收利息。
(七)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在境外的柜员机、商户、网站上通过银联网络使用信用卡所产生的其他货币与人民币的清算汇率依照中国银联的规定办理。
(八)甲方会与乙方就每笔分期业务单独签订合同(协议),信用卡分期资金若划转至
乙方本人账户的,应当划转至乙方除信用卡之外的本人银行结算账户,并按照预借现金业务进行额度和期限管理。甲方有权设置信用卡分期的透支金额和期限,具体情况以分期业务合同为准,信用卡分期业务期限不得超过 5 年。乙方提前结清信用卡分期业务的,甲方会根据实际占用的资金总额及期限计收利息,并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与乙方合同约定计收费用。
(九)本领用合约中所有涉及收费项目的具体收费标准、利率等,详见《成都银行服务价格表》。若有变更,以甲方官方网站最新版本的《成都银行服务价格表》为准,相关变更调整生效后,乙方如继续使用甲方信用卡及相关服务,即应按照新的标准承担费用。
第四条 对账单
(一)乙方应注意定期查收对账单并主动核对账务,若乙方未收到对账单时应主动查询。xxx对于对账单中的交易有异议,应在到期还款日前提出查对要求,否则视同乙方认可全部交易。
(二)乙方可请求甲方向收单机构调阅签购单,若调查结果证明该交易确属乙方或其附属卡持卡人所为,则乙方需支付调阅签购单的手续费及查证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鉴定及其他额外费用。
(三)乙方有权向甲方免费索取最近十二个月(含)内的对账单(部分卡种有特别约定的除外),索取十二个月以上的对账单则需支付手续费。
第五条 还款
(一)乙方同意承担主卡及其附属卡所发生的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费用(年费、工本费、手续费、违约金等)、透支利息、透支取现款、分期付款未偿款项、透支消费款项。乙方向甲方偿还的款项,先抵偿已出账单、再抵偿未出账单,并按照费用、利息、本金的顺序逐项抵偿其欠款;逾期 91 天(含)以上的,按照本金、费用、利息的顺序逐项抵偿其欠款。除本协议项下的债务外,乙方对甲方还负有其他债务的,甲乙双方一致同意,如乙方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由甲方指定清偿顺序。 无论乙方前述债务是主债务还是从债务,无论前述债务是否到期(含提前到期),无论前述债务是否存在单独或共同的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质押、保函、备用信用证等担保方式),无论乙方在前述债务项下负担的
轻重(包括但不限于利息、费用、违约金或其他应付款项的金额大小),无论前述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时间的先后,也无论单笔债务占总体债务的比例大小,甲方均有权根据本款约定要求乙方按甲方指定的顺序清偿债务,乙方同意按照甲方指定的顺序清偿债务。
(二)乙方当期最低还款额为下述金额的总和:信用额度内累计未还消费金额的 10%与预借现金金额的 10% ,超过信用额度的全部消费金额和预借现金金额,分期付款每期应缴金
额的 100% ,前期所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当期全部费用和利息。如有变动,以银行最新规定为准。
乙方在到期还款日(含)前可以选择按不低于对账单所载最低还款额还款,但当期对账单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甲方对乙方当期对账单全部交易款项从各笔交易记账日起至还款日止计收透支利息并按月计收复利。除双方另有约定的情况外,适用于乙方的日利率为万分之五(近似折算年化利率为18.25%,折算公式按年利率=日利率*365计算;该年化利率采用单利计算,受大小月天数不同及持卡人还款情况不同等因素的影响,实际年化利率与上述年化利率可能存在差异),乙方可通过甲方客户服务渠道查询适用于本人的信用卡利率。若甲方对乙方信用卡利率进行调整,需通过网站、信函、短信或电子邮件等渠道(甲方有权根据实际业务情况选择一种或多种方式)公告或通知乙方,乙方有权在新利率标准生效日前向甲方申请注销信用卡。
(三)若乙方存在逾期未还款等情形时,甲方有权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 5%,最低 10元计收违约金。
(四)xxx选择以其名下的成都银行借记卡自动转账还款,则乙方授权甲方在到期还款日从该借记卡活期账户中扣款偿还信用卡该期对账单的全部应还款或最低应还款(由乙方在申请开通本功能时选定)。如该借记卡活期账户可用余额不足,则将余额全部扣减用于还款。 若自动扣款还款失败或扣款金额不足时,乙方须及时通过其他渠道主动办理还款,否则乙方将支付透支利息等额外款项。
(五)乙方选择自动转账还款时,即授权甲方每月在对账单所列到期还款日,按当期对账单所列的应还款额,从乙方的借记卡活期账户中按约定进行扣款。授权期限至乙方取消自
动转账还款服务时止。自动转账还款不收取服务费用。乙方应关注不同渠道还款方式下资金在途时间,并提前相应时间还款。
(六)若借记卡活期账户变更或状态不正常(包括但不限于账户注销、挂失、冻结等情况),乙方应在到期还款日前主动与甲方联系并重新确定还款方式。
(七)乙方应在甲方规定的还款期限内偿还欠款,并同意甲方可自行或委托第三方(如律师事务所、专业清收机构)通过信函、短信、电子邮件、电话、上门、公告或司法渠道等方式向乙方催收欠款。若乙方经甲方催收仍未能清偿其欠款,甲方有权采取或同时采取如下措施:停止该卡使用;停止乙方所有信用卡使用;要求保证⼈承担担保责任,处置抵押物、质物或保证金;从乙方在甲方任何分支机构开立的任何账户中直接扣收;降低其信用卡的额度;要求乙方一次性清偿余额并有权拒绝乙方再次办理该业务;甲方通过乙方预留联系方式无法联系到乙方或甲方向乙方发出催收通知后乙方仍未还款的, 甲方可在甲方官网
(xxx.xxxx.xxx.xx)上公告催收。甲方因催收欠款和实现债权而产生的相关费用应由乙方承担。若甲方将催收事务外包给第三方机构(如律师事务所、专业清收机构)的,乙方可在甲方官方网站对第三方催收机构信息进行查询、核实。甲方承诺向上述机构明确其保护信息安全的职责,并要求其承担相应的保密义务。
(八)乙方附属卡所有交易款项及相应的利息、费用等均记入主卡账户,由主卡持卡人承担全部还款责任。
(九)乙方不得以与第三方商户等任何其他第三方存在纠纷或争议等理由拒绝支付所欠
甲方欠款。如乙方未能按时还款,甲方有权自行或委托第三方(如律师事务所、专业清收机构)通过电话、信函、短信、上门、公告或司法途径等方式向乙方或(及)担保人催收欠款,有权以通知、转告乙方还款为目的,联系乙方的联系人、近亲属及工作单位等,了解、核实乙方个人基本情况,并有权将必要的乙方身份信息、欠款账户信息等提供给担保人或其他代偿意愿人。
乙方授权甲方从乙方在甲方任一分支机构开立的任一账户(除贷记账户)中扣收欠款。
若采取此种方式偿还信用卡欠款时需要将一种货币兑换成另一种货币,甲方有权按甲方对外公布的外币汇率予以兑换,乙方应负担因此可能产生的所有汇兑风险、损失、佣金及其他收费。乙方应赔偿甲方因催收而产生的相关费用及损失(包括诉讼费、律师费、公告费等)。因乙方未按时还款造成其信用记录受到影响的,由乙方自行承担责任。 如甲方扣划乙方未到期的定期存款,乙方同意承担其定期存款因提前支取所产生的利息损失。
第六条 有效期
(一)甲方对信用卡卡片设定有效期,具体以卡片正面显示的有效期为准,逾期自动失效,但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使用信用卡所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并不因信用卡过期而改变。
(二)在卡片有效期内激活卡片的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如未在卡片有效期满前一个月书面或电话通知甲方要求终止使用此卡并办理销户手续,甲方视同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同意到期更换新卡。甲方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乙方资信状况、用卡情况以及风险信息等决定是否为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更换新卡; 若乙方存在违反法律法规、监管规定、本合约及双方其他约定等情况的,甲方有权不为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换发新卡。若乙方有存续的分期交易或欠款且不愿一次性结清账务的,甲方有权拒绝乙方的到期不续卡或销户申请。
(三)乙方有权办理销户手续以终止用卡,此时乙方应一次性偿还其信用卡所有账款并将信用卡及其全部附属卡交还甲方或自行剪毁。同时乙方仍须承担该卡在销户前后所发生的其应承担的未清偿债务及各种损失。
第七条信用卡的终止
(一)乙方如需终止信用卡账户,可致电甲方信用卡客户服务热线提出销户申请。提出销户申请时乙方信用卡所有未清偿款项(包括任何已发生但尚未被借记至乙方信用卡账户的交易金额)将视为全部到期,乙方应一次性清偿。如乙方未全额清偿所有透支本息及相关服务手续费(包括年费、卡片工本费、挂失费、补换卡费、增值服务费、分期业务利息、争议服务费、外币兑换手续费等以及取现、存款、转账等交易产生的各项费用)的,甲方有权不予办理销户手续。乙方如需终止本人信用卡账户下的某张卡片,可致电甲方信用卡客户服务
热线提出注销卡片的申请。
(二)乙方在办理卡片注销、更换、更新或卡类型转换后,若原卡为实体信用卡,乙方应将原卡片对半剪开并在破坏磁条和/或芯片后自行销毁。
(三)根据法律法规、监管机构规定及与双方的约定,甲方保留赋予乙方用卡或取消乙方用卡的权利,乙方享有按照本合约规定使用信用卡的权利。如乙方有下述情形,甲方有权采取调低乙方授信额度或卡片级别、止付、冻结、中止信用卡业务、暂停或取消所有信用卡权益、积分的累积和使用及增值服务的购买和使用、扣回/要求乙方返还乙方套取的奖品、权益和增值服务或扣取与乙方套取的奖品、权益和增值服务等值的款项、不换发新卡或不予以续卡、落实第二还款来源或要求提供担保、将乙方列入不良信息名单、收回信用卡、终止信用卡等一项或多项风险管理措施:(a)提供虚假申请资料 或使用虚假身份证明;(b) 申请办理信用卡时提供的身份证件已过有效期等或预留在甲方的乙方身份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性别、国籍、职业、住所地或者工作单位地址、联系方式、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的种类、号码和有效期限)不符合监管机构有关规定,且未在甲方要求期限内更新;(c)财务状况恶化,还款能力下降,或者在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或其他合法设立的信息库产生了不良征信记录;(d)涉嫌洗钱或恐怖融资、恶意透支、转让、转借、出租、买卖信用卡或账户等行为;(e)非法使用信用卡或利用信用卡从事非法活动;(f)甲方有合理理由认为乙方进行虚假的信用卡交易以套取资金、积分、奖品或增值服务;(g)有欺诈、舞弊、非正常用卡等风险信息或其它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h)乙方预留的联系方式失效的;(i)乙方拒不配合甲方就相关信用卡交易、案件或争议进行调查,或拒不提供、无法提供有效的证明文件资料的;
(j)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双方约定的行为。甲方采取的风险管理措施不影响乙方承担的责任和义务,乙方仍应偿还信用卡项下发生的全部债务,且全部未偿债务均视为到期并须一次清偿。
第八条 所有权
(一)甲方保留收回或不发卡给乙方的权利,乙方及其附属卡申请人(1)未按本合约使用信用卡或(2)超过 6 个月未激活或者未进行交易或(3)有套现等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或
(4)被甲方认为有违反本合约或套现等违反法律法规的嫌疑或可能性,甲方有权直接:(1)对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进行警告;(2)调整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的信用额度;(3)中止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使用信用卡;(4)自行收回或授权所属机构和特约商户没收信用卡;
(5)将该卡列入止付名单。并将处理结果通知乙方。在以上情况下,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应继续承担偿还全部费用、欠款和利息的义务,且全部未偿债务均视为到期并须一次清偿。
(二)信用卡卡片所有权属于甲方,仅限持卡人本人使用,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不得出租、转借或以其它方式交由他人使用信用卡,否则甲方有权按中国人民银行《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的规定收取罚金、收回或停用卡片,且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应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第九条 其他
(一)如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名下任一信用卡遗失、被窃、卡片信息外泄或被冒用等情形发生,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应及时向甲方办理挂失。挂失在经甲方确认后生效,甲方为此收取挂失手续费。甲方根据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的需要将为其补办新卡,并收取补换卡手续费。凡挂失生效前所发生的损失甲方均不承担责任,有特殊约定的除外。
(二)乙方同意甲方对乙方的电话(不论通过客户热线或其他方式)进行记录,并且乙方同意将该等电话记录用于甲方认为合适的目的,包括但不限于将其在针对乙方或任何其他人的诉讼及仲裁中用作证据。
(三)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在领卡申请表中所填写的信息如有变更,须立即通知甲方。
(四)当乙方本人手机因空号、停机、关机、屏蔽、无人接听等原因无法及时联系,乙方同意甲方通过第三方(包括但不限于乙方预留的单位电话、家庭电话、联系人电话、近亲属、附属卡持有人等)转告相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逾期情况、交易风险提示、盗刷风险预警等。
(五)如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名下任一信用卡损坏而无法使用时,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应将卡片交还甲方或自行剪毁。甲方将为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补发新卡,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承担补换卡手续费。
(六)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与特约商户或甲方之外的受理银行发生交易纠纷时,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不得以纠纷为由拒绝清偿其因使用信用卡而发生的债务。
(七)甲方评估发现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存在不能偿还债务、违反领用合约等情形或存在此种可能性,甲方有权因风险控管需要暂停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使用信用卡。
(八)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自愿接受甲方礼品、礼遇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保险、保障、积分、服务等)及金融信息服务(包括但不限于电邮、信函、账单信息、短信等)。乙方须提供真实的联系方式和账单地址。
(九)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满足甲方促销活动条件而获赠礼品(积分),但在获赠礼品(积分)后因销户、退货或其他原因不再符合活动条件,甲方有权按促销活动细则从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的成都银行信用卡账户中扣除赠送的礼品(积分)价值。
(十)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经甲方许可办理信用卡分期付款、积分交易和兑换、电子现金业务、非接触式支付或其他业务的,须遵守甲方另行发布相应的业务公告。乙方申办上述业务前应认真阅读相关公告,并同意遵守上述业务的相关规则。
(十一)乙方出现下列任一情形的,甲方有权采取为乙方更换信用卡、降低乙方信用额度、限制或停用乙方信用卡、要求乙方立即偿还全部欠款、收回乙方信用卡等一项或多项措施:
1.乙方提供的申请资料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或预留的身份证件或联系方式失效,且未主动及时联系乙方更新的;
2.乙方信用卡连续6个月以上未发生交易的;
3.乙方将信用卡出租、出借给他人使用;
4.乙方未依约于每月到期还款日前清偿当期最低还款额;
5.乙方信用卡用于购房、投资、生产经营等非消费领域(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除外);
6.乙方利用信用卡进行套现等虚假交易;
7.乙方拒绝或阻碍甲方对其收入或信用情况进行调查;
8.乙方资信情况或还款能力出现重大变化(包括但不限于工作调整、收入降低、失业、
卷入重大诉讼、拖欠其他债务等),足以影响乙方还款能力和信用状况;
9.乙方用卡违反法律法规或监管要求,或甲方有合理理由怀疑乙方信用卡存在风险的其他情形。
乙方存在上述第4项情形的,甲方除采取本条第一款约定的处置措施外,还有权根据本协议约定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
(十二)乙方如申请 IC 信用卡,须知晓并同意:
1.本合约所述 IC 信用卡是指支持电子现金脱机消费的磁条 IC 复合介质信用卡。本合约所述的信用卡相关约定,没有特殊说明的,均适用于 IC 信用卡。如在本条款中有明确说明的,则以本条款的约定内容为准。
2.IC 信用卡包括主账户和电子现金账户。甲方向乙方核准的信用额度授信于主账户,乙方可申请由主账户向电子现金账户转出资金(称为“圈存”),也可在甲方允许的条件下将电子现金账户余额转入主账户(称为“圈提”)。
3.电子现金卡片余额最高不得超过人民币 1,000 元。电子现金卡片余额不挂失、不取现、不注销、不止付,电子现金账户余额不计息。本合约中所述的中止信用卡、挂失信用卡、将信用卡列入止付名单、取现、透支等条款仅针对 IC 信用卡主账户,不适用于电子现金交易。电子现金的功能说明及使用范围以甲方最新对外公布的内容为准。
4.电子现金交易不校验密码,不核对持卡人签名,凡使用电子现金进行的交易均视为乙方本人所为,乙方应承担因 IC 卡保管不善(包括但不限于丢失或被盗等)造成的风险损失。如有关交易确已发生,乙方不得拒绝偿付交易款项,除非甲方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过错。
5.IC 信用卡圈存交易视作非现金交易,按一般消费交易进行账务处理,圈存交易金额计入当期账单,享有免息还款期待遇。电子现金余额圈提入主账户视作存款入账。
6.电子现金有效期与卡片有效期一致,电子现金有效期结束后乙方可持卡片至成都银行指定渠道办理圈提业务。
7.IC 信用卡损坏,乙方可持卡片至成都银行指定渠道办理圈提业务,并将卡片剪毁。甲方在收到乙方的圈提业务申请后的一定期限内,将系统后台记录的电子现金余额批量转入
乙方主账户,作为存款入账。
8.IC 信用卡销户时,乙方可持卡片至成都银行指定渠道办理圈提业务,并一次性结清主账户所有账款后再申请销户。
9.甲方对 IC 信用卡设定有效期,一般不超过 10 年,但另有约定的除外,具体以 IC 卡正面显示的有效期为准,逾期自动失效,但乙方使用 IC 卡所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并不因 IC卡到期失效而消灭或改变。
(十三)反洗钱承诺
1.乙方承诺在办理本业务所出示的所有资料均为真实有效资料,包括乙方的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等。乙方承诺不借助本业务进行虚假交易、洗钱等违法违规行为,且积极配合甲方履行反洗钱职责,配合甲方进行相关调查,如乙方拒绝配合或甲方认为乙方存在或涉嫌虚假交易、洗钱、恐怖融资或任何其他非法活动、欺诈或违反诚信原则的行为、或违反本协议约定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甲方有权采取以下第 3 条中约定的一项或多项措施,乙方将承担因此产生的后果和责任。
2.乙方在办理本业务的过程中应及时更新正确的、最新的及完整的资料。如甲方有合理理由怀疑乙方提供的资料存在错误、不实、伪造、变造或不完整等情况的,或者乙方提供的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已过有效期且未在有效期届满后 90 日内更新,甲方有权采取
以下第 3 条中约定的一项或多项措施,乙方将承担因此产生的后果和责任。
3.若乙方存在上述第 1 条和第 2 条约定情形,甲方有权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立即暂停或终止办理本业务;终止或解除本协议;停止乙方所有信用卡使用;立即行使担保权;从乙方在甲方任何分支机构开立的任何账户中直接扣收;将乙方的行为通报国家相关管理机构;其他甲方认为必要的措施。
(十四)若乙方未按时足额归还欠款本息等费用,甲方有权以法律手段追偿债权,由此引起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公证费、财产保全费、律师费、差旅费、案件调查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送达费、公告费、鉴定费、勘验费、测绘费、翻译费、滞纳金、保管费、提存费其他申请费等)均由乙方承担。
(十五) 如有第三人愿意代为履行债务或债务加入,乙方在此无条件同意且不提出任何异议。
第十条 法律适用
(一)本合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地区法律、法规和有关监管部门的规章、规定,未尽事宜依据金融惯例和甲方业务规定办理。
(二)甲方与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在履行本合约的过程中发生的任何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均同意向甲方或其分支机构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发生违约情形后,欠款本息在五万以下的,受诉法院为繁简分流改革试点法院,法院将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审理,一审终审。
(四)发生违约情形后,欠款本息在五万以上、十万元以下的,受诉法院为繁简分流改革试点法院,双方同意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审理,一审终审。
第十一条 声明及其他约定
(一)乙方及其附属卡申请人已详尽阅读并完全知晓和承诺遵守《成都银行芙蓉锦程信用卡章程》和本合约,包括其中免除或限制甲方责任的条款。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承诺,当提出分期还款申请时,即视为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已详尽阅读并完全知晓和承诺遵守甲方有关分期还款的所有相关规定。
甲方已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注意关于甲方责任免除或限制的条款,并已经按照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的要求对相关条款进行了解释说明。
(二)本合约所依据的《成都银行芙蓉锦程信用卡章程》的修改,收费项目或标准的变化,利率的调整,新卡种的推出及已有卡种的变更等,待甲方取得监管部门同意并公布后生效,乙方可通过拨打客服电话或登录甲方官方网站等方式对修改后的条款进行查阅,甲方不再另行单独通知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修改后的条款对甲、乙双方均有约束力。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已充分知晓并同意本条款的内容。
(三)关于送达的约定
本合约项下任何一方向对方发出的通知、信件、数据电文等,可由专人送达、挂号信邮
递、特快专递、电子邮件等方式传送,或采用其他通信如电传、电报、传真等方式发送至本合约约定的地址、联系人和通信终端。若采用挂号信邮递或特快专递方式的自邮寄之日起第 5 日即被视为已递交给收件人。若派人专程送达,则为收件人签收日视为送达。若采用发送短信/传真/微信/电子邮件等方式送达的,自前述电子文件内容在发送方正确填写地址且未被系统退回的情况下,进入对方数据电文接收系统即视为送达。同时采用上述几种方式的,以其中最快到达对方的日期为准。
1.双方一致确认乙方的通讯地址、联系人和通信终端等信息以乙方申领信用卡时提交的申请表记载的对应信息或本合约其他附件记载的对应信息为准。甲方通讯地址以甲方对外公告为准。甲方可采用网站公告、营业网点公告、对账单、信函、电话 银行、客户服务电话、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微信及手机客户端信息推送、专人派送等任一方式履行通知义务。
2. 一方当事人变更名称、地址、联系人或通信终端的,应当在变更后 3 日内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实际收到变更通知前的送达仍为有效送达,电子送达与书面送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任何一方违反前述规定,除非法律另有规定,变动一方应对由此而造成的影响和损失承担责任。仲裁及民事诉讼阶段、执行阶段当事人地址变更时应当按照上述约定向仲裁机构、人民法院履行送达地址变更通知义务。
3. 因下列情形导致法律文书未能被当事人接收的,依然产生送达的法律后果:
① 因当事人原因提供或者确认的送达地址或电子终端信息不准确或无法接收的;
② 送达地址变更后未及时书面告知对方和仲裁机构、人民法院的;
③ 当事人或有权签收人拒绝签收的或无法找到被通知方有权签收人签收的。
发生上述情形时,邮寄送达的,以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至日;直接送达的,送达人当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情况之日或留置/张贴文书之日为送达之日;若为发送短信/传真/微信/电子邮件方式送达的,以发送之日或被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4. 履行送达地址或电子邮箱地址等信息变更通知义务的,以变更后的送达地址为有效送达地址。对于上述当事人在合约中明确约定的送达地址,仲裁机构或法院进行送达时可直接邮寄或发送到电子终端送达,即使当事人未能收到仲裁机构或法院送达的文书,仍视为有效
送达,无需履行公告等程序。
5. 纠纷进入仲裁、民事诉讼程序后,如当事人应诉并直接向仲裁机构、法院提交送达地址确认书,该确认地址与诉前确认的送达地址不一致的,以向仲裁机构、法院提交确认的送达地址为准。送达地址确认书中载明的送达地址为律师或委托代理人地址的,诉前确认的送达地址同时有效。
6. 双方确认上述送达地址、联系人及电子通信终端地址适用范围包括非诉时各类通知、协议等文件以及诉讼或仲裁时相关文件和法律文书的送达,包括但不限于在争议进入仲裁、民事诉讼程序后的一审、二审、再审和执行程序。双方确认同意人民法院/仲裁机构可通过电子邮件、短信、即时通讯账号、中国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网、全国法院统一送达平台、中国移动微法院、四川移动微法院、成都法院诉讼服务网站、成都法院在线诉讼服务中心,阳光司法 APP、成都法院送达平台等电子方式送达诉讼材料和法律文书,包括但不限于各类通知文书、诉讼文书、裁决书、判决书等。
7. 本约定作为合约条款中独立存在的条款,不受合约其他条款效力的影响。
(四)除非有可靠、确定的相反证据,甲方有关本金、手续费、利息、费用和还款记录等内容的内部账务记载,甲方制作或保留的乙方办理提款、还款、付利息等业务过程中发生的单据、凭证及甲方催收债务的记录、凭证,均构成有效证明甲乙双方之间债权关系的确定证据。
(五)甲方设立 24 小时客户服务电话 40007-95507 或 95507,向乙方提供业务咨询、账户查询、投诉受理及挂失办理等服务。
乙方承诺:本人(乙方)充分了解并清楚知晓出租、出借、出售、购买账户的相关法律责任和惩戒措施,承诺依法依规开立和使用本人账户。本人已仔细阅读上述所有条款,并已特别注意字体加黑的内容。甲方已应本人要求对相关条款予以充分提示。本人对所有条款的含义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已全部通晓并充分理解。
附:成都银行锦程信用卡收费明细表
成都银行锦程信用卡收费明细表 | |
涉费业务 | 收费标准 |
刷卡利息 | 日利率 0.05% |
预借现金利息 | 日利率 0.05% |
违约金 | 最低未还部分的 5%,最低 10 元或 1 美元 |
年费 | 以官网服务价格表为准 |
预借现金(溢缴款取现) 手续费 | 以官网服务价格表为准 |
挂失费 | 40 元/笔 |
分期利息(灵活分期/账 单分期/现金分期) | 平均每期 0-1.67%,每笔分期依据独立协议约定收费 |
信息费(短信等费用) | 以官网服务价格表为准 |
成都银行芙蓉锦程信用卡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信用卡业务的发展,为持卡人提供全面优质的服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芙蓉锦程信用卡(以下简称信用卡)是成都银行(以下简称本行)向社会公开发行的、给予持卡人一定的信用额度,持卡人可在信用额度内先消费后还款的信用支付工具,具有信用消费支出、存取现金和转账结算等功能。
第三条 芙蓉锦程信用卡按照使用对象分为单位卡(商务卡)和个人卡,其中个人卡分为主卡和附属卡;按照信用等级分为钻石卡、白金卡、金卡和普通卡等;按照信息载体分为芯片(IC)卡和磁条芯片复合卡;按照币种为单币卡(含人民币卡和单币种国际卡);按照是否向发卡机构交存备用金为贷记卡;按照是否联名(认同)分为联名(认同)卡和非联名
(认同)卡。信用卡将使用银联和其他国际发卡组织或公司的标志。
第四条 本行、持卡人、担保人及其他相关当事人均须遵守本章程。第五条 本章程涉及的部分名词遵从如下定义:
“持卡人”指向本行申请个人卡并获得卡片核发的申请者本人,包括主卡持卡人和附属卡持卡人;或指由单位(包括符合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要求具备申领单位信用卡资格的法人或
其他组织)向本行申请并获得核发卡片,由单位授权持有该卡片的人员。信用卡卡片仅限持卡人本人使用。
“信用额度”指本行根据申请人的资信状况等为其核定的、持卡人在卡片有效期内使用的最高授信限额,包括固定额度、临时额度、专用额度等。
“交易日”指持卡人实际用卡消费、存取现、转账交易或与相关机构实际发生交易的日期。“银行记账日”指本行在持卡人发生交易后将交易款项记入其信用卡账户,或根据规定将费用、利息等记入其信用卡账户的日期。
“账单日”指本行每月对持卡人的累计未还消费交易本金、取现交易本金、费用等进行汇总,结计利息,并计算出持卡人应还款额的日期。
“到期还款日”指持卡人与本行约定的,信用卡持卡人当期累计全部应还款项或者最低还款额的最后日期。
“还款日”指持卡人实际向本行偿还其欠款的本行记账日期。
“全部应还款额”指截至当前账单日,持卡人累计已记账但未偿还的交易本金,以及利息、费用等的总和。
“最低还款额”指本行规定的持卡人应该偿还的最低金额,包括累计未还消费交易本金、取现交易本金的一定比例,所有费用、利息、超过信用额度的欠款金额,以及上一账单中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总和,最低还款额最终以系统账单记载为准。
“免息还款期”指信用卡持卡人在到期还款日(含)之前偿还全部应还款额的前提下,可享受免息待遇的非现金交易自银行记账日至到期还款日(含)之间的时间段。
“违约金”指信用卡持卡人存在逾期未还款或合同约定的其他违约等情形时,本行有权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一定比例计收违约金。
“溢缴款”指持卡人在信用卡中存入资金抵销欠款后仍有剩余的资金。
商务差旅卡(含公务卡),是指本行与政府部门、法人机构或其他组织签订合同建立差旅费用报销还款关系,为其工作人员提供日常商务支出和财务报销服务的信用卡。
商务采购卡,是指本行与政府部门、法人机构或其他组织签订合同建立采购支出报销还款关系,为其提供办公用品、办公事项等采购支出相关服务的信用卡。
第二章 申领条件及手续
第六条 凡年满 18 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合法、稳定收入来源及偿付能力,且资信良好的自然人,均可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本行要求的其他文件向本行申请办理。主
卡持卡人可为其他年满 18 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申领附属卡。附属卡申请材料必须由主卡持卡人以亲自签名、客户服务电话录音、电子签名或持卡人和本行双方均认可的方式确认。主卡持卡人可随时申请注销附属卡。
附属卡持卡人与主卡持卡人共用同一账户信用额度。附属卡所有交易款项及相应的利息、费用等均记入主卡账户,主卡持卡人对主卡及附属卡项下发生的债务承担全部清偿责任。
本行可定期根据需要对持卡人授信额度进行重新检测,根据持卡人资信状况、用卡情况和外部风险等因素变化,对持卡人的信用卡账户实行动态管理,包括授信额度调整、止付、冻结账户、要求持卡人落实第二还款来源或提供担保等。
第七条 凡在中国境内金融机构开立基本账户,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公司(或经其授权的其分支下属机构)、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它组织,可凭中国人民银行核发的开户许可证等资料向本行申领单位卡。单位卡持卡人的资格由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书面指定和撤销。每个单位可申请若干张单位卡。单位卡分为商务差旅卡和商务采购卡。商务差旅卡持卡人承担商务差旅卡所发生的全部债务。商务采购卡申领单位承担商务采购卡所发生的全部债务。
第八条 信用卡为实名制。申请人(申请单位)申请信用卡时,应按本行的规定,正确、完整、真实地填写申请表和提交相关资料,同意并授权本行在审核其信用卡申请或进行后续风险管理或为其提供综合化服务的过程中向中国人民银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等依法设立的征信机构及其他合法机构了解和查询其资产、资信、个人信用信息等情况,并保留相关资料。申请人应按照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在申请表中抄录相关语句、签字确认(包括纸质形式或电子形式)并遵守本章程和信用卡领用合约及其后之修订版本。本章程及其后的修订版本将通过适当的渠道(包括但不限于成都银行网站及营业网点等)公布。
第九条 本行保留根据申请人(申请单位)的资信情况决定是否给予发卡、是否要求申请人(申请单位)提供担保及担保的方式的权利。依据银行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和申请人的资信条件,本行在严格控制业务风险的前提下授予申请人不同等级的信用额度等,并根据持卡人的用卡情况和资信状况的变化,对持卡人的信用额度予以调整。若不予发卡,本行将通过适当的途径(包括但不限于短信、信函及电话)通知客户,相关申请资料无须退回。
第十条 申请人(申请单位)提供担保的方式包括:保证、抵押及质押。担保范围为持卡人在信用卡项下发生的全部债务,包括信用额度内透支及超信用额度透支的本息、手续费、违约金及实现债权的费用等。
第三章 使 用
第十一条 持卡人领取信用卡后,应立即在信用卡背面的签名栏内签上与申请表相同的签名,并在使用信用卡交易时使用相同的签名,否则,由此产生的损失由持卡人承担。
持卡人应妥善保管信用卡、电子银行动态口令、认证工具等账户存取工具和安全认证工具,交易凭证,以及信用卡卡号、有效期、卡验证码等卡片信息、个人身份信息,以及有关密码、手机验证码等验证信息。上述工具、凭证或信息仅限持卡人本人使用,本行工作人员无权代持卡人保管。
持卡人应充分了解并清楚知晓出租、出借、出售、购买账户的相关法律责任和惩戒措施,承诺依法依规开立和使用本人(单位)账户,不得出租、转借、转让、出售或泄露给其他机构或个人。若持卡人被有权机关认定为上述行为的,本行有权收回信用卡,一切风险损失由持卡人自行承担且持卡人在本行所有账户 5 年内不得办理非柜面业务,5 年内不得在本行新开立账户。根据监管要求,惩戒期满,持卡人需开立新账户的,本行将严格审核相关申请。由此产生的后果均由持卡人负责,并承担因此给本行或者第三方带来的损失。
第十二条 持卡人可通过本行指定的途径自行设置查询密码、交易密码。
凡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本行均视为持卡人本人所为,依据密码等电子信息为持卡人办理的消费、存取款、转账结算、网上支付等各类交易,交易所产生的电子信息记录均为该项交易的有效凭据。由于交易习惯或交易特殊性质,毋须或无法进行密码验证和/或签名的交易,基于持卡人签名形成的交易凭证和/或凭信用卡磁条、芯片、卡号等电子数据的各项交易所产生的信息记录之一或全部均属于该项交易的有效凭据。
第十三条 持卡人持信用卡,可在境内外中国银联、VISA 等发卡组织指定的特约商户购物消费,并可在境内外贴有中国银联标识的自助渠道及取现点提取现金。可在境外由本行限定的其它国际发卡组织指定的特约商户消费,并在境外贴有本行限定的其它国际发卡组织标识的自助渠道及取现点提取现金。
持卡人使用支持电子现金账户的信用卡可在受理电子现金的特约商户的接触或非接触式受理终端上进行脱机消费。电子现金脱机交易无须输入密码,打印交易凭证也无须持卡人签名确认,所有交易均视为持卡人本人所为,发卡银行不受理因脱机消费引起的争议。
第十四条 持卡人在境内外的消费、预借现金、还款等交易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本行、特约单位及信用卡组织或公司等的相关规定。持卡人申请分期付款的,同时应遵循相应的分期付款业务约定条款。
第十五条 持卡人应妥善保管自己的卡片。若发生信用卡遗失、被窃、被冒用或遭他人非法占有等情形,则:持卡人应及时通过本行认可的渠道(包括但不限于到本行指定网点、拨打客户服务热线、通过本行的网上银行等)向本行申请挂失,挂失经本行确认后生效。除非司法机关另有认定,在挂失生效前,所发生的损失银行不承担责任。但持卡人与本行另有约定的除外。
电子现金账户余额不支持挂失,卡片丢失后产生的损失由持卡人自行承担。
第十六条 持卡人(持卡单位)与他人合谋、恶意串通或有其他任何违法、不诚信的行为,持卡人(持卡单位)承担全部法律后果和责任。
第十七条 本行对信用卡卡片设定有效期,过期自动失效,但持卡人使用信用卡所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变。本行为在卡片有效期内激活卡片的持卡人提供到期自动换卡服务,在有效期届满前将新卡直接邮寄至持卡人的账单地址。若持卡人到期不再换卡,应于卡片有效期到期一个月前通过本行提供的客户服务电话或双方认可的其它形式通知本行,并及时办理销户手续。对持卡人在信用卡有效期内未激活或者账户状态异常的信用卡账户,或者根据对持卡人历史用卡记录评估结果不符合本行发卡要求的,本行有权不提供到期换卡服务。若因持卡人违反本章程而决定不再给持卡人换发新卡,本行将通过适当的途径(包括但不限于短信、信函及电话)通知客户。
第十八条 本行无须对任何特约商户拒绝接受信用卡的使用而负任何责任,亦不会就特约商户提供的货品、服务负任何责任。持卡人对特约商户的任何投诉均应由持卡人与特约商户自行解决,且持卡人不可将向特约商户的任何索偿用作抵销所欠本行的债务或转向本行索偿。
第十九条 商务采购卡存款一律从持卡单位的基本存款账户转账存入。持卡人及持卡单位不得使用商务采购卡在境内存取现金。
第二十条 本行对持卡人的还款,按照已出账单、未出账单的顺序偿还;逾期 1~90 天
(含)的,按照先应收利息、各项费用、后本金的顺序进行冲还;逾期 91 天(含)以上的,按照先本金、后各项费用、应收利息的顺序进行冲还。
第二十一条 本行受理信用卡销户申请后按照有关业务规定为持卡人办理销户。主卡终止后,其附属卡也同时终止,在两者均已终止的情况下,主卡持有人以及所有附属卡持有人仍需负责清偿通过使用主卡及其附属卡所进行交易而产生的全部欠款。销户时,商务采购卡账户的资金应转回持卡单位的基本存款账户。若电子现金账户有余额,持卡人可于正式销户
前通过发卡银行柜台支取电子现金账户余额或者选择消费直至卡片余额为零。
第四章 计息、费用及还款
第二十二条 持卡人在到期还款日前(含)偿还全部应还款额的,其当期账单上本期发生的消费交易款项享受自银行记账日至到期还款日期间的免息待遇。免息还款期的最长期限依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或本行依法作出的规定执行。免息还款期最长为 50 天,发卡机构与申领单位或申请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 持卡人可按照本行规定的最低还款额还款。持卡人未能在到期还款日前
(含)全额还款的,其当期账单应还款中的消费交易款项不再享受免息还款待遇。持卡人在信用额度内提取现金不享受免息还款待遇。本行对持卡人不符合免息还款条件的交易款项、费用等从银行记账日开始计算利息,按月计收复利。本行将通过适当的途径(包括但不限于本行网点、网站)告知持卡人,信用卡利息计算标准和收取方式,如有关规则发生变动,均以本行官方网站最新公告为准。
第二十四条 信用卡预借现金功能即可进行现金提取、现金转账(可通过 ATM、网点柜台、网上银行、手机银行以及其他可提供现金服务的渠道完成)或向持卡人本人在非银行支付机构开立的支付账户进行现金充值。信用卡办理预借现金交易不享受免息还款期,本行从预借现金交易日起至清偿日按本行核给的日利率计收利息,按月计收复利,并按成都银行信用卡收费标准收取预借现金手续费。
第二十五条 本行对持卡人信用卡账户中的存款不计付利息,但与持卡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十六条持卡人未在到期还款日营业终了前偿还约定的最低还款额,本行除计收透支利息外,还将按最低还款额未偿还部分依据中国人民银行规定(或本行依法规定)的比例计收违约金。
还款违约金=((上期最低还款额-本期已还款金额)*5%),最低收取 10 元。
第二十七条 持卡人向本行支付的违约金和年费、取现手续费、货币兑换费等服务费用不计收利息。本行按照对外统一规定的收费项目及标准收取费用,收费项目及标准如有变动,以本行最新公告为准。
第五章 本行的权利和义务第二十七条 本行的权利 :
(一)有权审查申请人的资信状况,有权根据申请人的授权向有关单位及个人依法查询、
留存其身份、财产、资信等相关信息,并有权根据申请人的资信状况决定是否向申请人发卡,有权核给和随时调整持卡人的信用额度,或要求持卡人按照规定提供担保。无论是否予以发卡,本行有权保留申请表及相关申请资料不予以退还。本行有权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具体领用合约约定保留相关资料和信息。
(二)在持卡人超过本行核准额度使用信用卡或超过到期还款日未归还欠款及其他本行认为有必要的情形下,本行有催收、依法追偿并停止持卡人使用信用卡的权利。本行追偿欠款的途径有:
1.从持卡人在本行任何分支机构开立的任何账户中直接扣收;
2.扣减持卡人保证金,依法处理抵押物和质物;
3.向保证人追索透支款项;
4.通过司法机关的诉讼程序进行追偿;
5.其他法律允许的方式。
(三)本行有权将对持卡人名下的多个信用卡账户授信额度、分期付款总体授信额度、附属卡授信额度、预借现金授信额度等合并管理,并设定各项授信额度上限和总授信额度上限。在总授信额度内,预借现金业务授信额度不得超过非预借现金业务授信额度。本行有权对持卡人实施充分尽职调查,对所获知持卡人在其他机构的所有信用卡授信额度实施合并管理。在授信审批和调升授信额度(含临时调升额度)时,应在持卡人在本行的信用卡总授信额度内相应扣减累计已获其他机构信用卡授信额度,定期对持卡人的用卡情况进行检测,进行评估、测算。本行可根据持卡人交易用卡情况对持卡人所持信用卡进行动态调整,并及时通过短信、客户服务电话等方式通知持卡人。持卡人不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本章程的,本行有权取消其持卡人资格并可自行或授权有关单位收回本信用卡,如给本行造成损失,本行有权依法追究持卡人或有关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四)对虚假挂失、使用伪造或作废的信用卡、冒用他人的信用卡、恶意透支及持卡人其他违背有关规章制度的行为,本行有权申请法律保护并依法追究持卡人及有关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五)依据有关规定,本行有权对持卡人收取一定的费用并计入其账户,详细收费项目和标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六)本行有权要求芯片( IC )信用卡持卡人遵守银行业监管部门和本行关于此卡的相关规定。
(七)持卡人选择自动转账还款方式,本行有权从其指定存款账户中扣收相应款项,用于归还其信用卡账户欠款。
(八)本行有权拒绝处理或止付可能属违法的信用卡交易。
(九)本行为持卡人的交易累计积分或向持卡人提供免费增值服务的,本行保留变更积分累计规则、增值服务种类及内容或清理积分、终止有关增值服务的权利,且无须事先征得持卡人同意;本行行使此项权利时应进行公告,且公告一经发布即生效。
第二十八条 本行的义务:
(一)向申请人提供有关信用卡的使用说明资料,包括信用卡章程、使用说明、收费标准及计息方法等。
(二)受理持卡人(持卡单位)对本行服务质量的投诉;对持卡人(持卡单位)提出的业务咨询、账务查询、挂失等申请,给予及时答复和处理;及时答复持卡人的交易查证和账务改正要求。
(三)按双方约定的方式,按月向持卡人提供对账单服务。
(四)本行对持卡人的资料负有保密义务,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经持卡人授权,并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本行在进行催收和追索欠款等工作时,也可将持卡人的有关资料提供给相关单位和人员。若本行将催收事务外包给第三方机构的,持卡人可在本行官方网站对第三方催收机构信息进行查询、核实。
第六章 持卡人(持卡单位)的权利和义务第二十九条 持卡人(持卡单位)的权利:
(一)持卡人(持卡单位)享有本行对信用卡所承诺的各项服务的权利,有权监督服务质量,并对不符质量的服务进行投诉。
(二)持卡人(持卡单位)有权知悉信用卡的功能、使用方法,收费项目、收费标准、适用利率及有关的计算公式。
(三)持卡人(持卡单位)有权向本行免费索取最近 12 个月(含)内的纸质对账单。
(四)持卡人(持卡单位)有权要求对不符账务内容进行查询和改正。
(五)持卡人(持卡单位)对其账务有异议,可向本行申请调阅签购单的服务,若经多方查证,交易确是持卡人所为,则调阅签购单的手续费及查证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鉴定及其他额外费用由持卡人(持卡单位)承担。
(六)持卡人不承担其信用卡在挂失生效后因该卡被伪冒、盗用所产生的经济损失,国
家有权机关依法扣划卡内资金的除外。
(七)本行可根据持卡人信用状况并且经持卡人同意后,为持卡人提供临时信用额度用卡服务,持卡人可通过本行客户服务电话等渠道取消超信用额度用卡服务。但持卡人对已发生的有效交易款项及相应的利息、费用等负有清偿责任。
第三十条 持卡人(持卡单位)的义务:
(一)申请时应向本行提供真实、完整、有效的资料。
(二)持卡人(持卡单位)或保证人的信息如有变更,包括但不限于持卡人工作单位变动,通讯地址变动,电话、电邮等联系方式变更,有效身份证件类型、号码变更等,持卡单位注册信息变更,银行账户信息变更等,都应当及时与本行联系办理资料变更手续。否则,本行不承担由此产生的任何损失和法律责任。
(三)持卡人应妥善保管和正确使用信用卡卡片和密码,不应将密码透露给他人,凡因持卡人自身卡片或密码或其他重要卡片信息保管或使用不当而导致的损失由持卡人自行承担。
(四)持卡人(持卡单位)应按照与本行约定,按时偿还欠款,包括但不限于透支款、分期付款应还款、利息、年费、违约金等;不得以与商户或其他第三方发生纠纷等为由拒绝支付。如遇信用卡的单据有误或内容不全,但经确认交易确实存在,持卡人(持卡单位)应按实际欠款金额支付款项及相关费用。
(五)持卡人应注意查收对账单,如未按时收到对账单,应及时查询。持卡人不能以未收到对账单为由延迟或拒绝向本行偿还所欠款项,若在到期还款日前持卡人(持卡单位)未向本行就账单交易提出异议,则本行视同其已认可全部交易并愿意偿还账单所示欠款。
(六)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持卡人应主动配合发卡机构进行身份识别与尽职调查,遵守反洗钱与反恐怖融资相关规定。如持卡人出现身份文件或信息异常,睡眠账户(近 6 个月未激活卡或者未发生过交易),账户交易异常,涉嫌洗钱、恐怖融资,涉及联合国等国际组织制裁等情形或发卡机构具备合理理由怀疑出现上述情形时,持卡人同意:发卡机构有权采取相应管控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停止持卡人相关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和使用,暂停持卡人金融交易,拒绝转移、转换持卡人金融资产);如发卡机构通知持卡人于规定期限内办理销户手续,持卡人逾期未办理则视同自愿销户,发卡机构可以停止该账户金融服务,因此造成的责任和损失由持卡人自行承担。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如本行与持卡人另有约定的,遵从双方约定。持卡人用卡交易过程中涉及境外机构的,有关争议处理按照银联及其它国际发卡组织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由成都银行制定,根据银行业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履行相关手续并公示后实施。
第三十三条 本行保留根据国家法律和规定修改本章程的权利。本章程的修改或调整根据银行业监管部门相关规定履行相关手续后,自公告中载明的生效日期开始施行,公告期内如持卡人对公告内容有疑问,可致电成都银行客户服务热线进行咨询。在公告期内,持卡人有权选择是否接受相关修改或调整。如不接受相关修改或调整,持卡人应在公告施行前终止使用信用卡,并按照规定办理销户手续,变更内容对持卡人不产生效力;否则视为持卡人接受相关修改或调整,变更后的内容对持卡人具有法律约束力。若持卡人不执行变更后的内容,本行有权选择终止本服务。
本行已设立 24 小时服务热线电话 95507,向持卡人提供业务咨询、账户查询、投诉受理及挂失办理等服务。
重要说明
一、信用卡仅供个人消费使用,不得用于经营目的或非法用途(包括套现), 否则本行有权对卡片采取冻结止付、降低信用额度、取消使用等管制措施。
二、请务必在仔细阅读和了解领用信用卡须遵守的相关信用卡章程、领用合约、收费表和申请表其他内容,以及相关卡组织规定后,再在申请表上签名。
三、为便于您的申请表尽快办理,请提供主卡、附属卡(若申请) 申请人身份证明原件、复印件(身份证请提供双面复印件)。同时按照本行要求提供工作证明、财力证明、家庭固话、水电费单据、居住证明等材料。
四、信用卡超信用额度用卡或未在到期还款日前还足最低还款额,或者信用卡被采取管制措施,将影响持卡人的信用记录,情节严重的还可能涉嫌违法犯罪。请合法使用信用卡,量力透支和按时还款。
五、对于选择自扣还款业务的客户,本行每月于到期还款日扣款一次,请于当日确保绑定借记卡账户有足够余额,并请勿另行还款,以免重复还款。余额不足时,则会将借记卡账
户余额扣到“0”元,其余部分请您自行通过其他方式还款。
六、最低额还款是指持卡账户偿还当期账单的“最低还款额”,选择此方式您将不能享受免息还款待遇。
七、全额还款是指持卡账户偿还当期账单的“本期账单金额”,选择此方式您将享有免息还款期待遇,无须支付当期非现金交易的利息。
八、账单规则
(一)消费、预借现金、预借现金手续费于记账日在账单中列支;
(二)年费、违约金、分期付款的费用于账单日在账单中列支。九、计息规则:
持卡人在到期还款日前(含)偿还全部应还金额的,其当期账单上本期发生的消费交易款项享受自银行记账日至到期还款日期间的免息待遇。
持卡人可按照发卡机构规定的最低还款额还款。持卡人未能在到期还款日前(含)全额还款的,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发卡机构对持卡人不符合免息条件的交易款项从银行记账日开始计算利息,日利率上限为万分之五、下限为万分之五的 0.7 倍(折合年利率上限为 18.25%、下限为 18.25%的 0.7 倍)。并按月计收复利,如有变动按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执行。
为了使信用卡使用更加安全,成都银行在网银、手机银行和营业机构新增信用卡“锁卡”和“解锁”功能供客户自主选择使用。锁卡后可办理资金转入但不能转出,查询类交易等不受影响。
成都银行银联芯片信用卡小额免密免签服务协议
本协议由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本行持卡人(以下简称“乙方”)就银联芯片信用卡小额免密免签服务(以下简称“小额免密免签”)的相关事项所订立的有效合约。
双方本着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达成以下小额免密免签服务协议,以兹共同遵守:
一、定义与解释
(一)银联芯片信用卡(IC 卡)是指采用国际先进的智能卡技术,符合人民银行 PBOC30 标准和银联卡标准规范的金融 IC 卡,是由商业银行发行,使用银联
BIN 号,由银联提供跨行、跨地、跨境受理和清算的银行卡。
(二)小额免密免签是银联为乙方提供的一种小额快速支付服务。当乙方使用具有“闪付”功能的金融 IC 卡或移动设备,在指定商户进行一定金额(境内 1000 元人民币,境外以当地限额为准)及以下的交易时,只需将卡片或移动设备靠近 POS 机等受理终端的“闪付”感应区“挥卡”,即可完成支付。支付过程中,乙方不会被要求输入密码,也无需签名。
(三)小额免密免签为联机“闪付”交易。“闪付”是金融IC 卡的一种快捷交易方式。使用“闪付”功能时,只需将卡片靠近POS 机的“闪付”感应区(即 “挥卡”),即可快速完成交易。
(四)“移动设备”指具备 NFC 近场通讯功能的、加载了金融应用的智能设备,例如手机、手环、手表等,用户可直接使用这些设备在 POS 机的“闪付”感应区,通过“挥卡”完成金融支付功能。
二、信用卡卡号以“62”开头、具有银联标识和“闪付”标识,且信用卡卡片为具有“闪付”功能的银联金融 IC 卡或移动设备,可以申请小额免密免签。申请开通或取消小额免密免签的方式包括微信银行、回复甲方邀约短信或其他甲方公示方式。
三、小额免密免签 三个条件:
(一)采用挥卡支付方式,将卡片靠近 POS 机“闪付”感应区域(即“挥卡”),刷卡或插卡不支持免密;
(二)单笔交易金额在一定金额(含)以下(境内 1000 元,境外以当地限额为
准),单卡单日累计交易金额 2000 元(含)以下;
(三)符合法律法规、甲方及其他风险控制惯例要求。
四、小额免密免签境内外受理的商户以银联公告为准,方可在银联持卡人服务网站 www95516com 查询支持“小额免密免签”服务的商户名单。乙方也可以通过甲方客服热线(95507 或 40007-95507)或其他公示渠道咨询支持小额免密
免签业务的商户信息。
五、小额免密免签交易失败,可以要求商户通过验证密码或其他方式完成交易。
六、小额免密免签不需要验证密码,通过以下措施保障交易安全: (一)小额免密免签使用高安全性的金融IC 卡。
(二)银联为乙方提供风险控制和赔付机制:通过三重保护(额度可控、商户可信和后台防控),降低风险至可控范围。
(三)银联为乙方在一定范围内提供赔付保障,保证乙方资金安全。
七、乙方应妥善保管信用卡卡片、密码及其他信用卡重要信息。卡片丢失后, 乙方应立即挂失卡片, 可通过拨打甲方银行客服热线(028-95507 或 40007-95507)进行电话挂失或者前往银行柜台办理挂失手续或通过其他甲方公示的挂失渠道进行卡片挂失。凡挂失生效前所发生的损失甲方均不承担责任,有特殊约定的除外。
八、乙方成功挂失卡片后,如果挂失前 72 小时因小额免密免签发生了资金损失,可通过甲方向银联提出赔付申请。乙方申请赔偿应满足以下限制条件:
(1)交易为以芯片完成的闪付联机交易且须经过银联转接; (2)交易中包含“免验密码标识”;
(3)单笔交易金额不超过 1000 元;
(4)每年单一持卡人累计补偿金额上限为 10000 元,单卡补偿上限同单一持卡人。
如果不是因为小额免密免签原因造成的风险损失,则根据具体情况,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甲方信用卡相关规定和相应惯例处理。
九、甲方按照银联和甲方规定流程进行调查取证,乙方需根据甲方的要求提供申请材料,一般包括乙方身份证明、银联卡交易否认声明等;申请材料审核通过后,赔付资金将返回至乙方账户。由甲方向银联提交赔付申请,经审核通
过后,资金由发卡行划拨至乙方账户。十、其他
(一)甲方根据服务项目或服务内容,对相关业务规则等要求通过甲方网点、网站等渠道以公告的方式向乙方明示。甲方公告内容构成本服务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本服务协议具有同等效力,乙方应在充分知晓、理解有关公告内容后同意本协议。
(二)甲方有权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及业务需要对本服务协议、服务内容、收费项目或标准等内容进行调整,并正式对外公告一定时期后执行,无需另行通知乙方,如有需要,甲方将在公告前报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核准或备案。方有权在甲方公告期间选择是否继续使用服务,如果乙方不愿接受公告内容,应在甲方公告事项施行前向甲方申请变更或终止本服务;如果乙方未申请变更或终止本服务,视为乙方同意相关调整,变更后的内容对乙方产生法律约束力,若乙方不执行变更后的内容,甲方有权选择终止本服务。本服务内容、收费项目及标准等,均以甲方最新公告为准。
(三)本服务协议是对《成都银行信用卡章程》、《成都银行领用合约》的补充,未尽事宜,依据《成都银行信用卡章程》、《成都银行领用合约》相关业务规定及金融惯例办理。
(四)乙方通过电子网络签约或其他方式明示同意协议的,视同接受并同意所有业务外议内容,本协议自乙方同意之时起生效。
十一、甲方对乙方的个人信息负保密责任,但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二、本协议如与国家新颁布的法律、法规、监管规定等相抵触,以国家新颁布的法律、法规、监管规定为准。在本协议生效期间,因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定的变化而致使本协议无法履行的,双方均有权终止本协议的履行,并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十三、双方在履行本协议的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及其分支机构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四、本协议自乙方在相关业务签约界面上确认或以其他方式选择接受后生效。
重要提示:
乙方已仔细阅读上述条款,并全面、准确地理解条款内容,乙方对本协议条款内容均无疑义,并对双方权利义务和责任限制、免除责任充分理解、知悉并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