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团体标准应按照 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
中国通信企业协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通信企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团体标准制修订工作,根据《中国通信企业协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团体标准制修订工作包括:立项、起草、征求意见、审查、批准、发布、出版、实施和复审等九个环节。
第三条 团体标准的制修工作订应遵守公开、公平、透明、协商一致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协会团体标准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团标委”)在协会理事会授权下负责团体标准立项和发布工作。团标委下设办公室,负责团体标准的日常管理及专业委员会指导工作。
第五条 团体标准版权归协会所有,团体标准中涉及专利时,按照《标准制定的特殊程序-第 1 部分:涉及专利的标准》和《国家标准涉及专利的管埋规定(暂行)》执行。
第六条 团标委办公室每年集中组织一次团体标准立项工作。原则上每年 12 月底前依据项目承担单位提交的《团体标准项目建议书》(附件 1),确定下一年度团体标准立项清单;次年 1 月底前团标委完成团体标准立项认证、审批,并下达年度团体标准立项计划。
第二章 立项
第七条 团体标准项目提案申报单位应为协会会员单位,并需联合 2 家及以上有关单位共同提出。团体标准提案应填写
《团体标准立项申请表》(见附件 2)并附标准草案。
第八条 协会会员单位提出的团体标准项目提案,经协会团标委办公室审查符合要求的项目提案在协会网站予以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由团标委批准立项。
第九条 由政府部门委托提出或协会根据行业发展需要提出的团体标准项目提案,经团标委批准,可直接立项。
第十条 立项的团体标准项目由协会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团体标准制修订项目协议书》(见附件 3)。
第三章 起草
第十一条 由会员单位提出并立项的团体标准项目,项目提出单位可优先作为项目承担单位。由协会提出或政府部门委托协会提出的团体标准项目,由协会综合业务发展部作为项目承担单位,或由协会公开征集并指定项目承担单位。
第十二条 项目承担单位在团标委办公室指导下,负责组建标准起草组,并确保标准起草所需人力、技术和经费等各项资源。起草组的组建应充分吸收监管部门、自律组织、行业机构、科研院所和相关企业等标准利益相关方广泛参与。
第十三条 团体标准应按照 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
导则-第 1 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等要求起草,并应写《团体标准草案编制说明》(见附件 4),内容及格式参照国家标准有关要求。对于术语、分类、量值、符号等基础通用方面的内容应当遵守国家标准或地方标准、行业标准。
第四章 征求意见
第十四条 团体标准起草组完成起草工作后,应将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等有关材料报团标委办公室,由团标办公室通过协会网站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一般不少于 30 日。
第十五条 公开征求意见结束后,标准起草组应对反馈意见进行汇总和处理,并形成《团体标准草案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见附件 5)。反馈意见中全部采纳的建议应予注明,对部分采纳或不采纳的建议应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 公开征求意见完成后,标准起草组应形成团体标准送审稿、编制说明和《团体标准草案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报团标委办公室,必要时应附验证报告。
第五章 审查
第十七条 团体标准送审稿的审查一般采取函审,必要时可采取会议审查和函审结合的方式。
第十八条 团体标准送审稿由团标委审查小组进行审查,
审查小组成员由团标委办公室在团标委委员名单中随机抽签组成,并遵循如下原则:
(一)审查小组组长、副组长在副会长会员单位中推荐的专家名单中抽取;
(二)审查小组其他成员在会员单位中推荐的专家名单中抽取,审查小组总人数(含组长、副组长)不少于 7 人、不多
于 15 人(总数为单数);
(三)标准起草组成员应当予以回避,原则上不得参加审查小组;
(四)审查小组及成员为一次性组成,即:随标准送审组成,审查完毕自然解散。
第十九条 团体标准管理委员会委员任职资格如下:
(一)推荐单位应为协会会员单位,并由推荐单位按要求填写《团体标准管理委员会委员推荐表》(见附件 6)正式向协会团标委办公室申请;
(二)推荐人员应为本单位科研与标准化工作的主要负责人员,能够作为本单位全权代表参加团体标准的审查等活动;
(三)能够取得推荐单位必要的技术和专家等资源支持,并保证参加团体标准管理委员会的活动。
第二十条 针对特别重要的团体标准,经团标委办公室提出并经团标委同意,可采取会议审查和函审结合的方式。具体程序为:
(一)会议审查原则上应协商一致,会审通过后由团标委办公室对未参加会审的审查小组成员补充进行函审,会审未通过的由团标委办公室退回项目承担单位重新修改;
(二)会审应形成《团体标准审查表》(见附件 7),由审查组组长签字并附专家签到表;
(三)参加会审和函审的标准项目,获得参与审查小组人数四分之三以上同意的视为审查通过。
第二十一条 团体标准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否达到批准计划项目的预定目标和要求;
(二)是否能够指导信息通信经营与管理实际工作,促进信息通信技术进步与发展;
(三)是否与相关标准协调一致;
(四)是否符合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可靠原则,技术内容正确无误;
(五)编写格式是否符合标准化相关规定。
第二十二条 团体标准函审材料的发送和审查结论的反馈通过电子邮件或网络平台的方式进行。
第二十三条 团体标准送审稿及有关报审材料由团标委办公室通过电子邮件等方式统一发送给标准审查小组成员。审查小组成员完成审查后应填写《团体标准函审意见表》(见附件 8)并签字盖章,通过电子邮件等形式将《团体标准函审意见表》电子扫描件发送团标委办公室。团标委办公室汇总委员
审查结论,并形成《团体标准函审结论表》(见附件 8)。
第二十四条 团体标准审查小组成员应根据团标委办公室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向团标委办公室反馈《团体标准函审意见单》,连续两次未能参与审查的委员应予以调整。
第二十五条 团体标准函审应在函审通知发出之日起 10个工作日内完成,必须有不少于四分之三回函同意为通过,函审回函率不足三分之二时应重新选出审查小组并组织审查。
第二十六条 审查结论为通过的团体标准草案,由起草组根据审查小组意见进行修改完善后形成报批稿并报送团标委办公室;审查结论为未通过的由团标委办公室退回项目承担单位进行修改完善。
第六章 报批与发布
第二十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根据审查结论对送审稿修改完善后,形成报批稿,同时还应按以下要求整理出报批材料报送团标委办公室,报批材料包括:
(一)由团体标准项目申报单位出具的报批公文;
(二)团体标准申报清单及其附件;
(三)团体标准报批稿(含电子版);
(四)团体标准条文说明(如需要);
(五)团体标准编制说明;
(六)团体标准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
(七)重大问题专题报告(如需要);
(八)团体标准审查表(含审查小组专家名单);
(九)团体标准审查意见汇总处理表;
(十)团体标准名称变更报告(如需要);
(十一)团标委办公室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团体标准报批稿经团标委办公室审查符合发布要求的,由团标委审核同意后正式发文,并在协会网站予以发布。
第二十八条 团体标准立项与发布以协会正式文件形式公告,文件编号由协会秘书处办公室负责,按照时间顺序进行编号。发文字号按照“发文机构代字、年代号、文件顺序号”组成,如:“通企标〔2018〕1 号”。
第二十九条 团体标准的编号由团标委办公室负责,其中立项与批准发布编号规则分别如下:
(一)团体标准立项编号规则
1.编号内容包括协会代号、年代号、标准顺序号;
2.编号格式为“协会代号 年代号-标准顺序号”,如: “CAICI 2018-111”;
3.团体标准的立项顺序号从“1”开始计数,按立项时间顺序依次编号。修订的团体标准按照重新立项进行编号。
(二)团体标准(发布)编号规则
1.编号内容包括团体标准代号、协会代号、标准顺序号、年代号;
2.编号格式为“T/协会代号 标准顺序号-年代号”,如 “T/CAICI 1111-2015”;
3.团体标准的标准顺序号从“1”开始计数,按发布时间先后顺序依次编号。修订的团体标准修订后标准顺序号不变,年代号更改为修订后的发布年代号。
第三十条 团体标准及其草案、征求意见稿、标准释义等团体标准制修订过程各阶段所产生的技术文件,其版权归协会所有。
第三十一条 团体标准涉及知识产权管理按《中国通信企业协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执行。版权使用按如下规定:
(一)协会会员单位可无偿使用协会团体标准,但未经协 会同意不得私自印发、传播和销售团体标准的纸面或电子文本,协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由政府部门提出或授权制定的标准,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政府部门和法律法规的有关要求执行;
(三)非会员单位使用协会团体标准应取得协会授权,并应符合协会对知识产权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二条 协会团体标准的出版、发行和销售由协会统一负责。
第七章 宣贯和实施
第三十三条 协会团体标准的解读、培训、宣贯和实施由
团标委办公室统一管理,鼓励协会分支机构与会员单位组织协会团体标准的公益性宣传活动。
第三十四条 非协会会员单位若组织协会团体标准有关的商业培训活动需经协会同意。
第三十五条 团体标准已转化为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自相应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发布之日起自动废止,并由团标委办公室发文公告。
第八章 复审
第三十六条 团体标准实施后,协会团标委办公室根据实施情况统一组织进行复审,原则上团体标准的复审每年集中组织一次,标准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 3 年。
第三十七条 团体标准复审一般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团标委办公室拟定年度复审标准清单,并会同原标准提出单位或主要起草单位根据团体标准实施情况共同提出标准复审意见;
(二)团标委办公室根据年度需复审标准的情况组织团体标准管理委员会委员和有关标准起草专家组成团体标准复审专家组;
(三)由团体标准复审专家组对复审意见进行研究并形成复审结论,复审结论分为继续有效、修订和废止;
(四)由团标委办公室将复审结论汇总并进行公示。
第三十八条 标准复审最终结论为废止的由团标委办公室发文公告予以废止;标准复审结论为修订的由团标委办公室提交团标委主任批准后作为团体标准修订项目立项;标准复审结论为有效的在标准封面的团体标准编号下方加盖“****年确认有效”字样方章。
第九章 快速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于符合立项条件,经实践验证技术成熟的团体标准提案可申请快速程序进行审查和发布。申请快速程序的团体标准提案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已按照国家标准有关格式要求形成规范性文件或等同采用国际标准、国外先进标准;
(二)经实践应用证实技术成熟;
(三)具有相应领域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行业主管部门或认证认可专家组出具的审定意见。
第四十条 团体标准快速程序的工作步骤如下:
(一)会员单位将申请快速程序的团体标准提案材料提交团标委办公室审查,提案材料应包含标准报审稿、编制说明、审定意见和应用证明材料;
(二)团标委办公室核验材料的完备性并进行形式审查;
(三)团标委办公室将符合要求的提案提交团标委家组进行审查投票;
(四)审查投票通过的提案,由团标委办公室提交团标委批准后进行标准编号并正式发布;
(五)采用快速程序的项目提案,从正式提出到审查结束应在三个月内完成。
第十章 项目调整与撤销
第四十一条 团体标准的制定周期一般为 12 个月,计算时间为从立项到提交团体标准报审稿。
第四十二条 团体标准承担单位因情况变化需对项目进行调整的,如变更标准名称、技术内容、成员组成等,或存在无法克服困难需撤销项目的,应填写《团体标准变更申请表》
(见附件 10)向团标委办公室申请,经批准后方可予以变更。第四十三条 特殊情况需延长标准制修订时间的,由团体
标准承担单位填写《团体标准变更申请表》向团标委办公室申请项目调整变更,经批准后可延长 6 个月,累计 18 个月未能完成的团体标准项目自动撤销。
第四十四条 团体标准报审稿审查未通过,由团标委办公室退回项目承担单位修改完善的,可自动延期 6 个月,再次提交后仍然审查未通过的项目由团标委办公室予以撤销。
第十一章 经费管理
第四十五条 团标委办公室经费来源为团体标准文本销
售收入、团体标准商业培训收入、团体标准技术咨询和管理服务费、政府部门购买技术服务的专项经费、社会捐赠、协会会员交纳的会费及其他有关团体标准经费来源。
第四十六条 团体标准起草项目经费来源主要为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参与单位提供的经费,经费筹集不得以盈利为目的,筹集数额应当以项目实际所需数额为准。
第四十七条 通过市场化途径募集经费的团体标准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结束后应向出资方和团标委办公室提交经费使用情况说明。
第四十八条 团体标准经费应按照公开、透明的基本原则进行经费管理和使用,并遵守国家对经费管理和使用的有关规定要求,经费使用单位应规范本单位团体标准经费财务管理,确保专款专用。
第十二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本细则由协会负责解释。第五十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CAICI 团体标准项目建议书 2.CAICI 团体标准立项申请表
3.CAICI 团体标准制修订项目协议书
4.CAICI 团体标准草案编制说明
5.CAICI 团体标准草案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
6.CAICI 团体标准审查委员会委员推荐表
7.CAICI 团体标准审查表
8.CAICI 团体标准函审意见表
9.CAICI 团体标准函审结论表
10.CAICI 团体标准变更申请表
附件 1
CAICI 团体标准项目建议书
提交日期: 年 月 日
项 | 目 名 | 称 | 1.中文: 2.英文: | ||||
提出单位性质 | 会员单位 □ 政府部门 □ CAICI □ | (请在所选项后打√) | |||||
采 | 用 程 | 序 | 普通制修订程序 □ 快速程序 □ | (请在所选程序类型后打√) | |||
提案单位名称 | |||||||
联 系 人 姓 名 | 电子邮件 | ||||||
手 | 机 号 | 码 | 固定电话 | 传真 | |||
通 | 讯 地 | 址 | 邮编 | ||||
联合提出单位 | |||||||
立 项 理 由 、 目 的 和 意 义 | (可另附页) | ||||||
范围和主要技术 内 容 | (可另附页) | ||||||
国内外情况简要 说 明 | (可另附页) | ||||||
推荐单位意见 | 我单位已了解《中国通信企业协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试行)》和《中国通信企业协会团体标准制(修)订工作细则》全部条款内容并同意遵守。 经我单位审查,本项目符合以上规定对团体标准提案的有关要求,同意向中国通信企业协会正式提出团体标准立项(审查)申请。 单位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单位公章) | ||||||
备 | 注 |
附件 2
CAICI 团体标准立项申请表
标 | 准 中 文 名 | 称 | ||||
标 | 准 英 文 名 | 称 | ||||
制 | 定 | 或 修 | 订 | □制定 □修订 | 被 修 订 标 准 号 | |
I | C S | 分 类 | 号 | C C S 分 类 号 | ||
计 | 划 开 始 时 | 间 | 计 划 完 成 时 间 | |||
采 | 用 快 速 程 | 序 | □否 | □FTP-B □FTP-C | ||
采 | 标 英 文 名 | 称 | ||||
采 | 标 中 文 名 | 称 | ||||
采 | 用 | 程 | 度 | □IDT | □MOD □NEQ | |
申 | 请 | 单 | 位 | |||
通讯地址( 邮编) | ||||||
联 | 系 人 姓 | 名 | 联 系 人 邮 箱 | |||
联 | 系 人 手 | 机 | 联 系 人 传 真 | |||
目 | 的 和 意 | 义 | ||||
适和 | 用 范主 要 内 | 围容 | ||||
国简 | 内 外 情要 说 | 况明 |
可 能 涉 及 的知 识 产 权 | |
制 定 进 度 与 计 划 | |
备 注 | 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
申 请 单 位 意 见 | 我单位已了解《中国通信企业协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和《中国通信企业协会团体标准制(修)订工作细则》全部条款内容并同意遵守。 经我单位审查,本项目符合以上规定对团体标准提案的有关要求,同意向中国通信企业协会正式提出团体标准立项申请。 涉及联合申请的每个申请单位均需加盖公章,可另附页。 (公章) 年 月 日 |
注:1.表格内各项均填填列,不得有空项;
2.ICS 分类号和 CCS 分类号参见国际标准文献分类法和中国标准文献分类法;
3.FTP-B 为正常标准制定程序的基础上省略起草阶段,FTP-C 为正常标准制定程序的基础上省略起草和征求意见阶段。两个选项均适用于快速程序;
4.IDT 为等同采用国际标准,MOD 为修改采用国际标准,NEQ 为非等效采用国际标准。
附件 3
CAICI 团体标准制修订项目协议书
项目编号: | ||||
项目名称: | ||||
立 项 类 型 | □制定 □修订(被修订标准名称及编号: ) | |||
项目承担单位 | ||||
通 讯 地 址 | 邮 编 | |||
项目参与单位 | 1. 2. 3. | |||
项 目 负 责 人 | 姓 名 | 电 话 | ||
电子邮箱 | 传 真 | |||
项目起止日期 | 年 月 ~ 年 月 | |||
项目的目的、意义(工作的开展背景及要求): | ||||
范围和主要技术内容: | ||||
国内外相关标准及技术文献情况说明: | ||||
主要技术内容、阶段性工作安排以及预期目标或技术指标: |
准备工作情况和已具备的资源: 1.项目负责单位具备的条件: (与本标准研制相关的业务情况、技术力量、工作环境及实验室条件) 2.项目申报人标准化工作经历: (主要包括申报人近四年来业务工作经历、主持或参与的标准研究情况及完成情况等。) | ||||
项目承担单位、人员及任务、分工: | ||||
单位 | 姓名 | 职务/职称 | 专业特长 | 任务分工 |
项目承担单位意见: 项目负责人: 年 月 日 (单位公章) | 中国通信企业协会意见: 秘书长签字: 年 月 日 (单位公章) |
附件 4
CAICI 团体标准草案编制说明
(参考格式)
基本信息 | |||||||
标准草案名称 | 中文 | ||||||
英文 | |||||||
项 | 目 类 型 | □制定 □修订 (被修订标准名称及编号: ) | 计划编号 | ||||
起 | 止 时 间 | 年 | 月--- | 年 | 月 | ||
标准起草单位 | |||||||
起 | 草 组 成 员 | ||||||
项目调整情况 | |||||||
背景、目的和意义 | |||||||
背 | 景 | ||||||
目 | 的 | ||||||
意 | 义 | ||||||
工作简况 | |||||||
标准主要起草人任 务 分 工 | |||||||
主 要 工 作 过 程 | 1.分工情况 „„„ 2.起草阶段 „„„ 3.征求意见阶段 „„„ 4.标准审定阶段 „„„ |
标准编制原则和确定标准主要内容的论据 | |
标 准 编 制 原 则 | |
确定标准主要内容 的 论 据 | |
与现行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和其他有关标准的关系 | |
法律法规和强制性 标 准 的 关 系 | |
与其他有关标准的 关 系 | 推荐性国家标准:推荐性行业标准:团体标准: 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 |
重大分歧意见的处理经过和依据 | |
贯彻该标准的要求和措施建议 | |
附件 5
CAICI 团体标准草案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
序号 | 标准章、条编号 | 意见内容 | 意见依据 | 提出意见的单位或个人 | 处理意见 | 说明 |
1.共计收集 家单位反馈意见 条;
2.共计采纳 条,不采纳 条,部分采纳 条。
附件 6
CAICI 团体标准委员会委员推荐表
单位名称: | |||||||
申 报 专 业 | (专业类别见备注,可以多选) | ||||||
委员基本信息 | |||||||
姓 名 | 性 别 | 男:□女:□ | 职 务 | 职 称 | |||
电 话 | 传 真 | 电 子 邮 箱 | 邮 编 | ||||
通讯地址 | |||||||
身份证号 | |||||||
个人简历: | |||||||
声明: 我了解并愿意遵守中国通信企业协会团体标准工作的管理规定,在此做如下承诺: 1. 履行团体标准审查委员会委员职责,积极参与团体标准相关活动,在工作中不做有损国家利益的事情; 2. 及时向本单位传达团体标准有关活动的情况,传递相关信息、资料; 3. 当个人情况(单位、联系方式、专家身份等)有任何变化时,及时向本单位和协会团体标准管理部门通报。 签名: 年 月 日 | |||||||
推荐单位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 中国通信企业协会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
备注:专业类别包含电子工程(含电子信息、电子科学等电子类专业)、通信工程(含计算机通信技术、移动通信、互联网、云计算等通信类专业)、通信工程建设、网络安全、光电缆、增值服务、综合业务(含社会责任、服务工作等)。
附件 7
CAICI 团体标准审查表
标 准 名 称 | ||
申 请 单 位 | ||
审 查 方 式 | □会审 □函审 | |
会 审 时 间 | 年 月 日 | |
函 审 时 间 | 发出日期: 年 月 日截止日期: 年 月 日 | |
审查情况: 参与审查的人数: 位,其中,赞成: 位, 不赞成: 位, 弃权: 位。 | ||
审查意见: 审查结论: 经审查小组成员协商,标准审查: □通过; □不通过,建议:□重新征求意见,□重新审查,□终止项目。 审查小组组长(签名): 年 月 日 | ||
审查小组成员名单 | ||
序号 | 姓名 | 单位及职务 |
附件 8
CAICI 团体标准函审意见表
团体标准名称: | |||||||||||
起草单位: | |||||||||||
发出日期: | 年 | 月 | 日 | 投票截止日期: | 年 | 月 | 日 | ||||
表决意见: | |||||||||||
赞 成 | |||||||||||
赞 成,有意见或建议 | |||||||||||
不赞成,如采纳建议或意见改为赞成 | |||||||||||
不赞成 | |||||||||||
建议或意见和理由如下:(可另附表) | |||||||||||
委员签字: 年 | 月 | 日 | 单位盖章: 年 | 月 | 日 | ||||||
填写说明: ① 表决方式是在选定的框内划“√”的符号,只可划一次,选划两个框以上者按废票处理(废票不计数); ② 回函说明提不出意见的单位按赞成票计;没有回函说明理由的,按赞成票计; | |||||||||||
审查单位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附件 9
CAICI 团体标准函审结论表
团体标准名称 | |||||
起 草 单 位 | |||||
函 审 时 间 | 投票发起日期 | ||||
投票截止日期 | |||||
回函情况: 函审单总数: 赞成:共 个委员 赞成,有建议或意见:共 个委员 不赞成,如采纳建议或意见改为赞成:共不赞成:共 个委员 | 个委员 | ||||
函审结论: | |||||
负责起草单位: 技术负责人:(签名、盖公章) 年 月 日 | 中国通信企业协会: 负责人:(签名、盖公章) 年 月 日 | ||||
团标委办公室承办人: | 日期: | 年 | 月 | 日 |
附件 10
CAICI 团体标准变更申请表
项 目 名 称 | 项目编号 | ||
申请调整的内容 | |||
理 由 和 依 据 | 项目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 ||
项目承担单位意见 | 单位(公章)负责人: 年 月 日 | ||
中国通信企业协会审 批 意 见 | 负责人: 年 月 日 (公章) |
团标委办公室承办人: 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