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大家xxxx终身寿险
一、免责条款部分
免责条款为条款中 2.6 条明确约定,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自本主险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释义 6.4);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释义 6.5)、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释义 6.6)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
(见释义 6.7)的机动车;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您已交足 2 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向其他权利人退还本
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本主险合同终止;发生上述第(2)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您已交足 2 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向您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本主险合同终止;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向您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本主险合同终止。
除“2.6 保险责任的免除”外,本主险合同中还有一些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详见“1.4 犹豫期”、“1.5合同内容变更”、“1.6 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3.2 保险事故通知”、“4.2 宽限期”、“4.3 保单质押贷款”、 “4.5 合同效力中止”、“4.6 合同效力恢复”、“5.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5.3 年龄性别错误”中突出显示的内容。
1.4 犹豫期
为了使您充分了解本主险合同的保障范围,确定选择了合适的基本保险金额、交费期限和交费金额,自您签收本主险合同之日起,有 15 个自然日的犹豫期。如果您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主险合同(即退保),需要填写书面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见释义 6.1),本公司会在扣除不超过人民币 10 元的保单工本费后无息退还您所交的保险费。自本公司收到您解除本主险合同的书面申请时起,本主险合同即被解除,对本主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5 合同内容变更
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您与本公司可以协商变更本主险合同内容。变更本主险合同内容的,应当由本公司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您和本公司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
为了保障您的合法权益,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若您提供给本公司的住所或其他投保信息发生了变更,请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以便于本公司及时为您变更本主险合同上的相关信息。
如因您的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后未及时通知本公司,则本公司按本主险合同载明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
向您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送达给您,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您个人承担。
1.6 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如您在犹豫期后申请解除本主险合同,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本公司提供下列资料:
(1)保险合同;
(2)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本公司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主险合同终止。本公司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 30 日内向您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见释义 6.2)。
您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合同解除后,本公司不承担任何保险责任。
3.2 保险事故通知
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当自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本公司。
如果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本公司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本公司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然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本公司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4.2 宽限期
分期支付保险费的,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本主险合同另有约定外,如果您到期未支付保险费,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的次日零时起 60 日为宽限期。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仍会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减您欠交的保险费。
如果您宽限期结束之后仍未支付保险费,则本主险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效力中止。
4.3 保单质押贷款
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您可以在犹豫期后申请并经本公司审核同意后办理保单质押贷款。贷款金额不得超过申请时本主险合同现金价值扣除各项欠款后余额的 80%,每次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 6 个月,贷款利率在贷款协议中载明,计息方式为日复利。贷款本息在贷款到期时一并归还。若您到期未能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则您所欠的贷款本金及利息将作为新的贷款本金计息。
当未还贷款本金及利息加上其他各项欠款达到本主险合同现金价值时,本主险合同的效力即行中止。
4.4 减少基本保险金额
在本主险合同第五个保单周年日零时之后,您可以书面申请减少基本保险金额,每个保单年度累计减少的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之和不得超过累计已交保险费的 20%,每次申请减少的基本保险金额须符合申请减少基本保险金额时本公司的规定,本公司将向您给付基本保险金额减少部分对应的现金价值。
本主险合同自基本保险金额减少后的各期保险费按减少后的基本保险金额计算。
若您申请减少基本保险金额,则有效保险金额、现金价值、累计已交保险费、身故保险金与基本保险金额同比例减少。
4.5 合同效力中止
当出现本主险合同约定的效力中止情形时,本主险合同效力即行中止。本主险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4.6 合同效力恢复
本主险合同效力中止后 2 年内,您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经本公司与您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您补交保险费及其利息和其他未还款项之日起,合同效力恢复。前述补交保险费的利息按本公司同期保单质押贷款利率计算。
自本主险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 2 年您和本公司未达成协议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主险合同。本公司解
除本主险合同的,向您退还本主险合同效力中止时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5.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订立本主险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您说明本主险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本公司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本公司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主险合同。
如果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主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主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本公司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本公司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
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5.2 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本公司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 30 日不行使而消灭。自本主险合同成立
之日起超过 2 年的,本公司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5.3 年龄性别错误
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出生日期和性别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1) 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或性别不符合本主险合同约定投保年龄或性别限制的,本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向您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本公司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5.2 合同解除权的限制”的规定。
(2) 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致使您实付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本公司有权更正并要求您补交保险费。若已经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将根据被保险人真实年龄和性别,按累计实付保险费与累计应付保险费的比例支付保险金。
(3) 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致使您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本公司会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给您。
释义:
1) 有效身份证件指依据法律规定,由政府主管部门制作颁发的证明身份信息的证件、文件等,如: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护照、军人证等。
2) 现金价值为解除合同时,根据精算原理计算的,由本公司退还给您或其他权利人的金额,本主险合同保单年度末的现金价值在保险单上载明。
3) 周岁指按法定有效身份证件文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的年龄,自出生之日起为零周岁,每经过一年增加一周岁,不足一年的不计。
4) 毒品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但不包括由医生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
5) 酒后驾驶指经检测或鉴定,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一定的标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认定为饮酒后驾驶或醉酒后驾驶。
6)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指下列情形之一:
(1)没有取得驾驶资格;
(2)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
(3)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驾驶;
(4)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或不按指定时间、路线学习驾车;其他法律法规规定或有关行政职能部门认定的情形。
7) 无有效行驶证指下列情形之一:
(1)没有取得机动车行驶证的;
(2)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3)未依法按时进行或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4)其他法律法规规定或有关行政职能部门认定的情形。
二、犹豫期部分
为了使您充分了解本主险合同的保障范围,确定选择了合适的基本保险金额、交费期限和交费金额,自您签收本主险合同之日起,有 15 个自然日的犹豫期。如为了使您充分了解本主险合同的保障范围,确定选择
了合适的基本保险金额、交费期限和交费金额,自您签收本主险合同之日起,有 15 个自然日的犹豫期。如果您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主险合同(即退保),需要填写书面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见释义 6.1),本公司会在扣除不超过人民币 10 元的保单工本费后无息退还您所交的保险费。自本公司收到您解除本主险合同的书面申请时起,本主险合同即被解除,对本主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