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甲方:
乙方:中国雄安集团生态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合同内容: 项目
签订地点:雄安新区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甲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合同内容
1.由乙方向甲方提供建筑垃圾、装修垃圾和生活垃圾处理处置服务。
2.由甲方委托运输单位负责将建筑垃圾、装修垃圾和生活垃圾运送到乙方指定地点:将建筑垃圾和装修垃圾运输至乙方位于河北雄安新区容城县南郑村以东、津保铁路以南的容东片区再生建材场;将生活垃圾按照第二条约定分别运输至乙方位于河北雄安新区雄县龙湾镇的垃圾处理过渡设施或河北雄安新区雄县xx乡韩庄村的垃圾处理场。运送到乙方指定地点前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运输费用、装卸费用、人工费用)及有关风险等均由甲方承担,且甲方需保证其运输达到有关各类垃圾的运输标准要求。
3.甲方出具加盖 项目章的垃圾收运通行凭证(路条),委托的运输单位需持有垃圾收运通行凭证(路条)作为垃圾来源凭证进入乙方指定处理场所。进入乙方处理场所的所有垃圾均需符合乙方接收标准,并按类别缴纳相应处理处置费用。
本合同建筑垃圾是指工程渣土、工程泥浆、工程垃圾、拆除垃圾的总称。包括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他废弃物,不包括经检验、鉴定为危险废物的建筑垃圾。
本合同装修垃圾是指装饰装修房屋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他废弃物,不包括经检验、鉴定为危险废物的垃圾。
本合同生活垃圾是指人们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垃圾,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垃圾。
4.服务期限:自 年 月 日开始至 年 月 日。服务期限届满后,甲方仍有处置需求的,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可签订补充协议或重新签署合同。
第二条 价款的计量、支付及结算
(一)收费标准
1.砖瓦类建筑垃圾(A类)处置单价:45元/吨(含税);大写:肆拾xx整每吨;
装修垃圾(B类),处置单价:213.8元/吨(含税);大写:贰佰壹拾叁元捌角每吨;
混凝土类建筑垃圾(C类)处置单价:15元/吨(含税);大写:壹拾xx整每吨。
2.生活垃圾(不含厨余垃圾)处置单价:使用压缩式垃圾转运车收运的垃圾直接运至雄县龙湾镇垃圾垃圾处理过渡设施,处置价为95元/吨(含税);大写:玖拾xx整每吨;使用其他非专业生活垃圾车收运的垃圾须运输至雄县xx乡韩庄村垃圾暂存点,处置价为160元/吨(含税);大写:壹佰陆拾元整每吨;
厨余垃圾处置价:238元/吨(含税);大写:贰佰叁拾捌元整每吨。
3.生活垃圾和厨余垃圾应分类运输,如分类未达标,则分类未达标的垃圾处置单价按照厨余垃圾处置单价的1.5倍计费。
4.合同期内,若新区政府部门调整以上收费价格,则按调整后的标准执行。
(二)费用预算
1.预估垃圾总量:
预估建筑垃圾总量: 吨(大写: 吨);其中,混凝土类建筑垃圾预估量: 吨;砖瓦类建筑垃圾预估量: 吨。
预估装修垃圾预总量: 吨(大写: 吨)。
预估生活垃圾(不含厨余垃圾)总量: 吨(大写:吨);其中,不含厨余垃圾(压缩车运输)预估量: 吨;不含厨余垃圾(非专业车辆运输)预估量: 吨。厨余垃圾预估量: 吨(大写: 吨)。
2.根据垃圾预估量和收费标准,预估垃圾处置费总额:
元(大写: )。
实际垃圾接收量和费用以双方共同核实的最终实际发生量和实际费用为准。
(三)收费方式
采用预付费方式,甲方在合同签订之日起7个日历日内,按照上述预估垃圾处置费总额,并以银行转账方式预付费用。
服务期限内实际收运处置费达到预付费的80%时,乙方对甲方进行续费提醒;服务期限内实际收运处置费达到预付费时乙方有权暂停接收甲方垃圾;甲方应重新预估垃圾量并支付增量部分的垃圾处置费后,乙方立即恢复接收甲方垃圾。因甲方未及时预付增量部分垃圾处置费用导致的一切损失和后果,由甲方承担。
(四)最终费用核算
甲乙双方于每次垃圾运输完成后3个工作日内共同核实签认垃圾磅单,按照下列方式计算:
支付价格=①+②+③+④+⑤+⑥:
①混凝土类建筑垃圾磅单核实重量(吨)×混凝土类建筑垃圾处置单价;
②砖瓦类建筑垃圾磅单核实重量(吨)×砖瓦类建筑垃圾处置单价;
③装修垃圾磅单核实重量(吨)×装修垃圾处置单价;
④韩庄村接收生活垃圾(不含厨余垃圾)磅单核实重量(吨)×韩庄村生活垃圾(不含厨余垃圾)处置单价;
⑤过渡设施接收生活垃圾(不含厨余垃圾)磅单核实重量(吨)×过渡设施生活垃圾(不含厨余垃圾)处置单价;
⑥厨余垃圾磅单核实重量(吨)×厨余垃圾处置单价。
每月第一天核算上个月的垃圾处置费用。服务期限届满后,双方核算垃圾处置费用,最终在预付款基础上据实退补。一张三联单有多家单位的,按路条上垃圾量占比核算。
(五)其他内容
1.乙方开具发票税率为6%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若税率发生调整,按照国家相关法规执行),双方发票及账户信息:
甲方发票信息:
付款方名称:
纳税人识别号:
地址:
电话:
开户行:
开户账号:
乙方发票信息:
收款方名称:中国雄安集团生态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纳税人识别号:91130 629M A 09J 3T 01 Q
地址:中国(河北)自由贸易试验区雄安片区容城县雄安市民服务中心雄安集团办公楼219
电话:00000000000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容城县支行
开户账号:5050 9101 0400 1719 8
2.甲方将处置费支付至乙方以下账户:
公司名称:中国雄安集团生态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容城支行
银行账号:9130 0701 0016 3666 66
银行行号(12位联行号):4031 3650 0046
3.双方指定联系人员,负责合同签订、往来文件签收、处置量及最终结算价格签认,双方更换人员,应提前7日通知对方。未及时通知并影响本合同履行或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甲方负责人员: ,联系方式: ;
地址: 。
乙方负责人员:xxx,联系方式:18831256188 ;
x x,联系方式:13333119382;
xxx,联系方式:13643391564。
地址:再生建材厂:河北雄安新区容城县津海大街8号;
过渡设施:河北雄安新区雄县龙湾镇过渡设施 。
第三条 甲方权利和义务
1.甲方负责根据本合同相关条款约定,按时向乙方支付垃圾处理处置费。
2.甲方负责垃圾运输期间所产生的扬尘控制符合国家和新区标准,并及时清理遗撒的物料,防止造成其他环境污染问题。
3.甲方有义务根据乙方要求,配合做好运输及场内建筑垃圾倾倒指挥调度工作,不得随意倾倒。
4.甲方运输车辆进场卸车前,乙方对甲方运输的垃圾进行初步检验,须双方共同确认垃圾类别后再卸车。卸车过程中及卸车后发现甲方运输的垃圾不符合合同要求标准的,乙方通知甲方将垃圾运走,甲方自行承担运输费用;若甲方接到乙方通知后3日内没有将垃圾运走的,乙方有权委托第三方将垃圾运走,所有费用由甲方承担,且乙方有权从预付款中扣除或在结算时核算。
5.甲方进入乙方指定的垃圾存放点或卸货点后,需要遵守乙方现场管理规定及要求,服从乙方管理人员管理。如因甲方车辆不遵守相关管理规定,造成的一切安全事故、环境污染事故及损失均由甲方自行承担。
6.甲方人员必须遵守交通、治安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一切安全事故(含造成他人人身损坏及财产损失的事故)由甲方自行负责,与乙方无关。
7.若因甲方原因导致乙方遭受行政处罚或者其他损失,甲方赔偿乙方所有损失。
8.甲方在运输及卸货等过程中损坏乙方设备设施的,按物品原价(发票金额)赔偿。
9.其他因履行本合同而产生的有关义务。
第四条 乙方权利和义务
1.乙方应负责接收甲方产生的建筑垃圾、生活垃圾,并按照雄安新区规定的相关标准的资源化利用率进行处理。
2.乙方应当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及合同约定,提供安全、稳定、环保、及时的建筑垃圾处置及消纳服务。
3.乙方有权在甲方运输车辆进场卸车前对甲方运输的垃圾进行初步检验,须双方共同确认垃圾类别后再确认是否接收,对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标准的垃圾乙方有权拒收,因此产生的一切费用由甲方自行承担。
4.因天气、环保要求、政策性停工、行政命令或其他非乙方原因导致暂停接收处置垃圾的,乙方及时通知甲方暂停接收处置垃圾原因及预计恢复时间,甲方应对此表示理解,造成损失的,由双方各自承担自身损失。
5.甲方同意且认可乙方对其处置设备进行的周期性检修以及乙方对设备突发故障的处理,并承诺合理安排运输时间以免延误处置。凡遇设备检修或突发故障处理时,乙方会及时通知甲方暂停接收处置垃圾以及预计恢复时间。
6.当垃圾堆存量超过乙方处置中心承载能力时,乙方有权通知甲方暂停接收垃圾以及预计恢复的时间,甲方应予以理解并及时对垃圾运输工作做出调整。
7.对甲方因运输造成所行驶道路扬尘超标且未采取有效措施的和造成物料遗撒且未及时清理的,乙方有权要求停止运输及拒绝接收。
8.对甲方不听从乙方指挥调度、进场后随意倾倒垃圾的。乙方认为造成严重影响的,乙方有权暂停接收。
9.双方一致认可,运至乙方厂区的垃圾及处理后的再生产品均归乙方所有。
10.在本合同履行期间,乙方发现甲方有违反本合同约定的情况出现时,有权要求甲方进行整改。
第五条 违约责任
1.甲方违反合同约定,经乙方书面催告后3日内,仍未履行或履行不符合合同约定的,乙方有权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甲方应当赔偿给乙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2对甲方不听从乙方指挥调度、进场后随意倾倒垃圾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整改并处以每车次500元违约金,甲方违反3次的,乙方有权暂停垃圾接收,造成乙方损失的,还应当向乙方赔偿损失。
3.合同期内,甲方单方面解除本合同的,乙方不予退还甲方全部已支付预付款。
4.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甲方违反本合同义务,每发生1次,甲方需向乙方承担本合同预估垃圾处置费总额5%的违约金,违约金累计超过签订合同时预估垃圾处置费总额30%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自解除通知到达甲方处本合同即为解除,且甲方除承担前述合同预估垃圾处置费总额30%的违约金外还需赔偿乙方的全部损失。
5.除前述违约责任另有约定外,任何一方违反合同约定,经守约方书面催告后3日内,仍未履行或履行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守约方有权通知违约方解除本合同,违约方应当赔偿给守约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6.本合同约定的对于甲方应承担的违约金,乙方可以从预收款中直接抵扣,违约金不能弥补乙方损失的,甲方赔偿乙方全部损失。
第六条 合同解除
1.合同履行过程中任何一方提出解除合同的,应当提前7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其他方,双方协商一致并签署书面解除协议后方可解除本合同。
2.如因一方违约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对方可以解除合同,违约方须承担违约责任。
3.因法律、法规或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的其他规范性文件发生变化,导致乙方不能继续为甲方提供本合同约定服务的,合同自行终止,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第七条 转让限制
未经对方同意,甲、乙双方均不得将基于本合同所产生的权利及义务的全部或部分转让给任何第三方。
第八条 不可抗力
1.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不可抗力因素影响合同履行的,甲方和乙方应当及时协商解决。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影响而无法履行或被迫延期履行合同义务时,应当在此类情况发生后的7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说明原因及无法履行或延期履行合同义务的理由,同时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不可抗力持续超过30日,任何一方均可解除合同。
2.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而无法履行或被迫延期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况不应当视为违约,其相关责任应当视不可抗力的影响程度而得到部分或全部免除。
3.任何一方逾期履行合同的,不得以不可抗力为由免除其违约责任。
4.不可抗力发生后,双方当事人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任何一方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第九条 争议解决方式
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事项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或向有关部门申请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解决不成的,按以下第1种方式解决:
1.向乙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2.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十条 其他约定
1.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名并盖章(公司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如是委托代理人签字,需要提供法定代表人签名或盖章且加盖公司公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2.如有未尽事宜,或需要变更合同内容的,应当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并签订补充协议。
3.本合同一式捌份,甲方执肆份,乙方执肆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甲乙双方须各自遵守保密义务,对通过合作接触和通过其他渠道知悉的与对方商业秘密或其他保密事项应严格保密,未经对方事先书面同意,不得以任何理由或目的向第三方披露。xxxx与接触保密信息的其工作人员、代理人、代表、外聘人员就本条所述保密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任何一方违反上述保密义务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向对方承担赔偿责任。本保密条款不因本协议的终止、解除而失效。
5.本合同附件与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附件包括:xx承诺保证书。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仅供签字盖章)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中国雄安集团生态建设投资
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 或委托代理人:
(签名或盖章) (签名或盖章)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00000000000
项目经理: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
xx承诺保证书
为进一步强化党风廉政建设,端正工作作风,正确对待和履行协议工作内容,不断提高xx自律意识,加强行为约束,我司xxxx:
一、严格遵守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法规。
二、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
三、严格执行集团公司、生态建设公司xx从业有关规章制度。
四、严格履行本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严格按规定、程序要求办事,不弄虚作假。
五、不向贵方相关管理人员进行宴请和消费娱乐活动,不向贵方相关管理人员提供现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和支付凭证等。
以上承诺,我司严格践守,并自觉接受组织和群众监督。
承诺人(xx):
法定代表人(签名或盖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