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厂房租赁合同
( 合同编号: )
本合同双方当事人:
出租方:上海奉浦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承租方: (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就乙方承租甲方厂房事宜,订立本合同。
一、出租厂房情况
1-1 甲方出租给乙方的厂房坐落在xxxxxxxxx000x0x0x (以下简称该厂房)。该
厂房租赁面积为 平方米(建筑面积);厂房用途为 。 具体的计租面积以相关部门测
绘面积和厂房产权证为准。
二、租赁用途
2-1 乙方向甲方承诺,租赁该厂房作为 使用。
2-2 乙方保证,在租赁期内未征得甲方书面同意以及按规定须经有关部门审批而未核准前,不得擅自改变上述约定的使用用途。
三、交付日期和租赁期限
3-1 甲、乙双方约定:甲方于 年 月 日向乙方交付该厂房(以下称“交付日”)。
厂 房 租 赁 期 限 为 年 , 自 年 月 日 起 至 年 月
日止,若厂房交付日顺延,则厂房起租日对应顺延。其中自交付日起的 个月为乙方装修免租期,
即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在装修免租期内,乙方免付厂房租金,但免
租期内发生的物业管理费、水、电、通讯、及其他各项费用由乙方承担,支付方式和时间按有关部门(机构)的规定或开具的账单执行。
3-2 租赁期满,甲方有权收回该厂房,乙方应如期返还。乙方需要继续承租该厂房的,则应于租赁期届满前 6 个月,向甲方提出续租书面要求。且应在租赁期限届满之日 3 个月前与甲方签
订新的租赁合同或续租合同。续租的租金标准,由双方依照届时的市场水平友好协商确定。如乙方
未在上述期限内向甲方发出要求续租的书面通知或未能就续租事宜与甲方达成一致的,即视为乙方放弃优先承租权。
3-3 乙方承诺放弃租赁厂房的优先购买权,在甲方将租赁厂房转让给第三人时,乙方不得以侵犯其优先购买权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
四、租金、支付方式和限期
4-1 甲、乙双方约定: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期间,租赁该厂房的
含税日租金按照每平方米人民币 元计算,日租金为人民币 元,(大写: )。月租金合计为
人民币 元(大写: ),年租金合计为人民币 元(大写: );(年租金=日租金*365 天,月租金=日租金*365 天÷12 个月)。首期租金为 3 个月的租金,合计人民币 元(大写: )。
4-2 租金按季(每三个月为一期) 支付,自 年 月起,乙方应于每季度开始前的 20 日
内向甲方支付下一季度租金。如乙方逾期支付租金的,每逾期一日应当按当期应付租金的 3 ‰支付违约金。
4-3 租金支付方式:乙方应于每季度开始前 20 日或之前,以支票或银行转账方式将款项支付至甲方指定的银行账户内,应付款所发生的相关手续费应由乙方承担。。
本合同项下的租金以人民币计价及结算。甲方指定银行账户信息如下:账户名:xxxxxxxxxxxxxx
xx:xxxxxx
xx: 03769000040011864
4-4 租赁期内,无论乙方是否使用该厂房,乙方均应于每季度开始前的 20 日内向甲方支付下一季度租金。
4-5 乙方承诺每年税收不低于 800 元/平方米(租赁面积)/年。
4-6 若乙方未能完成第 4-5 款承诺的税收指标,则以后日租金在 4-1 款约定的基础上上浮
30%,上浮后该厂房的含税日租金为人民币 元/平方米/天。
五、保证金和其他费用 5-1 保证金:
5-1-1 甲、乙双方约定,乙方应于签订本合同后 5 日内向甲方支付相当于 3 个月的租金金额
作为租赁保证金,共计人民币 元(大写: )。
5-1-2 若乙方未按本合同规定的金额支付全额租赁保证金,则每延迟支付一天,甲方按日租金
的 3‰收取滞纳金,直至全额支付完毕;若延迟支付或未全额支付的时间超过 15 日,则甲方有权终止合同,且乙方已支付的所有费用甲方不予退还(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已支付的保证金、租金、物业管理费、水电费、通信费等一切费用)。
5-1-3 租赁保证金是为确保乙方履行其本合同约定的义务。若乙方违反其在本合同中应尽义务时,甲方有权不予退还乙方已缴纳的全额租赁保证金。若甲方违反法律法规之规定或本合同之约定的,甲方应双倍返还乙方已缴纳的保证金。
5-1-4 如乙方在租赁期内违反本合同之规定导致甲方有财产损失的,则甲方以该租赁保证金抵付乙方应付款项、违约金和/或作为甲方因此而遭受损失之赔偿金等费用(该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已支付的保证金、租金、物业管理费、水电费、通信费等一切费用)。如甲方账户内的租赁保证金经该等抵付和/或赔偿后少于本合同规定的租赁保证金之金额,乙方应在收到甲方书面通知后的 5 日
内向甲方支付补交该等差额。超过 15 日乙方仍未向甲方支付补交该等差额的,甲方有权对租赁厂房暂停部分或全部能源供应以及其他服务,且甲方可单方解除租赁合同,因此造成的全部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5-1-5 租赁关系终止时,甲方收取的厂房租赁保证金除用以抵充合同约定应由乙方承担的费用、租金以及乙方应承担的违约赔偿金外,剩余部分无息退还乙方。
5-1-6 本合同租赁期届满时,或甲乙双方按本合同条款规定而终止本合同的,乙方在严格遵守履行本合同且按规定办妥以该厂房为注册地址或营业地址的工商注销或变更手续,并且乙方所交还的该厂房设备和设施已按照本合同规定恢复原状的前提下,甲方应在乙方交还该厂房后 30 个工作日内将保证金(在按照本合同约定作出扣除后[如有])一次性无息退还乙方。
5-2 物业管理费及水电费:
5-2-1 自起租日起,该厂房的物业管理费按每天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人民币 元计算。含税季
物业费合计为人民币 元(大写: )(另有书面约定除外)。
5-2-2 于本合同规定之交付日起,乙方应于每季度开始前 20 日或之前向物业管理公司按时支
付次季度的物业管理费(除另有书面约定之外)。物业管理公司将于乙方支付应付款项时向乙方开具正式统一税务发票。
5-2-3 租赁期间水电费每月统一抄表计算金额,按 月 确认支付。
5-2-4 电费计算方式:基本电费+实际用电费用之和。
每月基本电费:用户申请基础容量为 KVA* 元/KVA,共计人民币 元/月。该每月
基本电费为用电基础设施使用费,无论乙方是否使用每月均应支付该项费用。
若乙方在租赁期间的用电需求超出甲方园区的配电标准的,乙方需提前向甲方提出增容申请,
经甲方同意后增加电力增容设备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5-2-5 水费计算方式:实际用水费+实际排水费之和。
5-2-6 甲方向乙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乙方收到发票后于 5 日内支付水电费。如因乙方原因逾期支付,乙方每逾期一日应当按当期应付未付水电费的 3‰ 支付违约金。
5-3 甲、乙双方确认:本合同约定由乙方承担的费用以人民币计价及结算。
“本合同约定由乙方承担的费用”是指本合同约定乙方应向甲方或物业管理公司支付之所有款项,包括但不限于租金、物业管理费、水费、电费、通讯费等。
5-4 若乙方逾期支付租金或任何其他应付给甲方的款项,每逾期一日,乙方须按逾期款项的 3‰支付违约金,该违约金应自延期的第一天起计算直至全部应付款项被付清为止。
5-5 若乙方逾期支付物业管理费或任何其他应付给物业管理公司的款项,每逾期一日,乙方须按逾期款项的 3‰支付违约金,该违约金应自延期的第一天起计算直至全部应付款项被付清为止。
5-6 若乙方逾期缴纳本合同规定的费用,则甲方或第三方公司有权向乙方追讨其欠付的费用和违约金,并赔偿超出违约金部分的其他损失。
六、厂房的装修
6-1 乙方如需对该厂房进行装修的,需向甲方或其物业管理公司提供该厂房的装修设计图纸及工程细则用于备案,须得到甲方书面同意后再进行施工,并遵守国家有关建筑、消防、环境保护和卫生防疫等方面的法规和规定。
6-2 甲方可以授权甲方委托的第三方公司代理甲方交付该厂房给乙方。乙方应于本合同约定之交付日与甲方或甲方委托的第三方公司共同验收该厂房。验收完毕双方应签署书面验收单,并共同办理一系列交付手续。
6-3 乙方应在办理完交付手续后开始该厂房的装修,该等装修必须符合本合同的各项约定,以及物业管理公司在租赁前所制定的有关装修规定。
6-4 若因乙方原因在本合同规定交付日后的 15 日内,仍未办妥相关交接手续,则甲方有权向乙方发出书面通知从而解除本合同,并有权扣除甲方根据本合同之规定已从乙方收取的所有款项,包括但不限于租金、物业管理费、水费、电费、通讯费等。
6-5 乙方装修该厂房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设计费、材料费、人工费等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6-6 乙方装修该厂房时,不得破坏该厂房的内部框架结构及配套专用设施,以及本大楼的外观建筑。乙方装修该厂房的装修图纸应按规定提前交予甲方或物业管理公司审查合格,按规定须向有关部门审批的,则还应由乙方报请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装修。
6-7 乙方未事先征得甲方或物业管理公司书面同意,不得擅自允许他人对该厂房及其装修、附属设施及设备(包括但不限于线路、排水、消防、室内外的外观及现有装潢)进行任何改建、增建或增设。
七、厂房使用要求和维修责任
7-1 租赁期间,乙方应负责保持该厂房及甲方提供的装修、设施和设备处于良好和可使用状态
(自然损耗除外),发现该厂房及其附属设施有损坏或故障时(非因乙方不当使用所致),应及时通知甲方修复;甲方应在接到乙方通知后的 3 个工作日内进行维修。逾期不维修的,乙方可代为维修,费用由甲方承担。
7-2 租赁期间,乙方应合理使用并爱护该厂房及其附属设施。因乙方使用不当或不合理使用等过错、过失和/或疏忽行为,致使该厂房及其附属设施损坏或发生故障的,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和/或负责维修。
7-3 租赁期间,甲方保证该厂房及其附属设施处于正常的可使用和安全的状态。甲方对该厂房
进行检查、养护,应提前 3 个工作日通知乙方。甲方应减少对乙方使用该厂房的影响。
7-4 乙方另需装修或者增设该厂房附属设施和设备的,应事先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按规定向有关部门审批的,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乙方增设的附属设施和设备及其维修责任由甲、乙双方另行书面约定,该增设的可移动附属设施和设备租赁期满后或终止后,乙方有权拆除。
7-5 乙方如发现该房屋中甲方提供的装修、附属设施或设备出现损坏或故障,应及时通知甲方维修,不得擅自处理(除紧急情况下,乙方为减少对其财产及雇员产生即时损害或风险之目的的限度内进行临时性的修理)。如乙方或其雇佣的人员、承包商或代理人因擅自处理该厂房原有附属设施或设备出现损坏或故障的,由此造成或与此有关的损坏、人身伤害及财产损失,均由乙方负责赔偿。
7-6 如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该厂房损坏或造成一方损失的,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八、厂房的出入
8-1 甲方或物业管理公司及前二者的雇员,出于该厂房的维修、保养、清洁、安全、防火或人员救护等需要,经事先联系乙方经乙方许可后,可进入该厂房进行检查或采取适当措施。
8-2 若乙方放弃续租权,按本合同的约定提前终止本合同或乙方未能就续租条款达成一致前,
甲方有权在租赁期结束或提前结束前 6 个月的合理时间内陪同潜在的新承租户或有关人士进入该厂房参观。甲方应尽最大努力在按本款规定进入该厂房后尽量减少对乙方工作的影响。
九、厂房返还时的状态
9-1 除甲方同意乙方续租外,乙方应在本合同的租期届满后当日内应返还该厂房,未经甲方同
意逾期返还厂房的,每逾期一日,乙方应按当年日租金的 3 倍向甲方支付该厂房占用使用费。
9-2 乙方如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或未与甲方书面达成关于续租或延期的协议而逾期不交还该厂房的,乙方除应按本合同规定向甲方支付该厂房占用使用费外,还应承担占用期间内的物业管理费和本合同所规定的一切其他费用。如因乙方逾期不迁出该厂房而造成甲方其他损失的,乙方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9-3 租赁到期或提前终止租赁时乙方向甲方交还该厂房前,须在将该厂房恢复到交付时的标准,应自行承担对该厂房的打扫和清理,使该厂房处于完好且可出租状态(厂房自然损耗的除外)。乙方可移动的装修和物品由乙方搬离。
9-4 租赁期届满或本合同提前终止乙方交还该厂房时,如甲方发现该厂房原有装修、设备和设施被损坏或遗失(自然损耗除外),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损失,并可从租赁保证金中扣除。如租赁保证金不足赔偿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差额。
9-5 租赁期内,如未因本合同之规定事由被终止而乙方自行提前迁出该厂房,致使该厂房被第三者未经甲方同意而占据,不论乙方对该等占据是否知晓或同意,乙方应对因其自行迁出和该厂房被占用而引起甲方的所有损失和费用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9-6 如乙方在租赁期满后 5 日内或本合同提前终止之日 5 日内没有向甲方交还该厂房,则甲方
除有权按本合同规定向乙方收取占用使用费和物业管理费及其他费用以外,还有权在租赁期满日的 5
日后或本合同提前终止之日的 5 日后开启该厂房的门锁并更换门锁,将该厂房内的物件包括但不限于家具、装置和其他添置物搬出该厂房,并将该厂房腾空收回。甲方对因此而引起的损坏及乙方之损失概不负责。对于乙方遗留在该厂房内的物件,甲方有权就该等物件向乙方收取仓储费用,并有权按照甲方认为适当的方式出售、转让、丢弃或以任何其他方式处分该等物件,并将处分所得(如有)用于偿付乙方所欠甲方的任何款项及赔偿甲方因本款规定事由所发生的及将发生的损失。但不论任何情况甲方均将无任何义务就该等物件向乙方支付或偿付任何款项。
9-7 乙方返还该厂房应当符合正常使用后的状态。返还时,应经甲方验收认可,并相互结清各自应当承担的费用。
9-8 乙方应于租赁到期日之前将企业注册地址迁出,逾期未迁出的,乙方应支付自租赁到期日起至企业地址实际迁出之日止的租金,日租金按照本合同第四条规定计算。
十、转租、转让
10-1 租赁期内,乙方无权将其租赁厂房部分或全部转租给其关联公司或无关第三方。
10-2 租赁期内,如根据乙方的合理要求需对本合同进行调整,经甲方书面同意后,因该等调整而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有关房地产管理部门收取的登记费(如有)等费用)概由乙方承担
10-3 在租赁期届满前 6 个月之前,如甲方收到乙方发出的要求续租该厂房的书面通知(以下简称“续租通知”),则甲乙双方应就续租事宜进行协商,有关续租的条件和条款须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确定。
乙方须于该续租通知发出后 6 个月内必须与甲方签署关于续租该厂房的厂房租赁合同(以下简称“厂房续租合同”),并随同甲方办理必要的手续(包括办理该厂房租赁登记的变更手续等)从而将该厂房的租赁关系延长相应的月份。就该等手续的办理,乙方应向甲方提供必要的协助。
10-4 若乙方于租赁期届满 6 个月之前的任何时候书面表示不再续租,则乙方按照本合同之规定所享有的续租权失效,并且乙方将被视为放弃了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承租该厂房的权利,本合同规定的租赁关系将于本合同规定的租赁期届满时终止。
10-5 若甲方未于租赁期届满前 6 个月之前收到乙方发出的续租通知,或者续租通知所要求续租的厂房不是该厂房之全部,或者乙方未能按照本合同之相关规定与甲方签署厂房续租合同,或者乙方于租赁期届满 6 个月之前的任何时候书面表示不再续租,则乙方按照本合同之规定所享有的续租权失效,并且乙方将被视为放弃了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承租该厂房的权利,本合同规定的租赁关系将于本合同规定的租赁期届满时终止。
10-6 在租赁期内,甲方如需出售该厂房,应提前三个月通知乙方。乙方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甲方须保证购买该厂房的第三人作为厂房当然出租方继续履行本租赁合同的约定。
十一、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1-1 甲方有权按照合同约定收取相关租金及其它款项。
11-2 甲方应按本合同规定的条款和条件向乙方提供适合正常使用的厂房,乙方接收甲方该厂房的行为视为乙方对于该厂房处于符合乙方租赁目的和本合同约定状态的最终确认。
11-3 租赁期内,如乙方按本合同的规定付清租金、物业管理费及其他一切款项,并遵守本合同所有的条款,甲方应允许乙方使用该厂房,而不作干扰或妨碍。
十二、乙方的权利义务
12-1 乙方应向甲方提供乙方身份证明或有关政府部门签发证明乙方持有有效的法人资格的证
明文件原件或复印件。
12-2 乙方应按本合同约定及时支付租金以及使用该厂房所发生的水、电、空调、通讯、设备等其它一切费用。
12-3 在租赁期内,乙方应保持该厂房包括但不限于甲方提供的原有装修、设施和设备等的清洁及可使用状态。
12-4 租赁期内,乙方应严格遵守甲方和物业管理公司已制定的、所不时制定和修改的关于厂房管理的规定。乙方及其雇员和承包商不得影响或干扰甲方和物业管理公司对厂房的正常管理。
12-5 租赁期届满或提前终止时,乙方应按本合同约定条件将该厂房和停车位恢复原状(除非甲方书面同意全部或部分保留),并按甲方或物业管理公司的规定向甲方办理交接手续。
12-6 租赁期内,乙方应自行负责修缮该厂房内部由乙方添设的分隔、装修和设施。
12-7 乙方不得进行或允许、默许他人进行任何可能导致该厂房的保险失效,或使保险费增加的活动。如因乙方违反上述规定致使甲方增付保险费或发生其他开支或损失,乙方须及时补偿甲方因此所遭受或可能遭受的所有损失、损害及开支。
12-8 乙方收到甲方或物业管理公司或有关公用事业部门发出的交付欠付房租、物业管理费、
电费、水费、通信费等通知单后不得拒付。如逾期交付超过 30 天的,甲方有权中断有关供应,直至乙方付清全部费用为止,重新接驳有关供应的一切费用概由乙方负责。
十三、合同的解除、终止与变更
13-1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13-2 甲、乙双方同意在租赁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终止,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一) 该厂房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依法提前收回的;
(二) 该厂房因社会公共利益被依法征用的;
(三) 该厂房因城市建设需要被依法列入厂房拆迁许可范围的; (四) 该厂房毁损、灭失或者被鉴定为危险厂房的;
(五) 非甲方原因造成该厂房毁损、灭失的。
13-3 甲、乙双方同意,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守约方可书面通知违约方解除本合同。因此给守约方造成的损失,由违约方承担:
(一) 甲方未按时交付该厂房,超过约定时间 15 个工作日仍未交付的;
(二) 甲方交付的该厂房不符合本合同的约定,致使不能实现租赁目的的;或甲方交付的厂房存在缺陷、危及乙方安全的;
(三) 乙方未征得甲方同意改变厂房用途,致使厂房损坏的; (四) 因乙方原因造成厂房主体结构损坏的;
(五) 乙方擅自转租该厂房、转让该厂房承租权或与他人交换各自承租的厂房的; (六) 乙方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支付租金累计超过壹月的;
(七) 违反本合同第 4-7 条的规定乙方未按照甲方的要求补齐其已缴纳的租金总额与按照该条中标准应缴纳租金总额的差额部分,超过 15 日的。
(八) 乙方延迟支付或未全额支付保证金及滞纳金超过 15 日的。
(九) 乙方延迟支付或未全额支付物业管理费、水费、电费、通讯费等及违约金超过 15 日的。 (十) 乙方有应付而未付的费用,甲方从租赁保证金中扣除后,乙方未能在收到甲方要求补齐差
额的书面通知后 15 日内补足的。
(十一) 其他违反本协议约定的情形。
十四、甲方免责
在租赁期内,乙方在占用该厂房和停车位时,因任何下列情况致使乙方造成任何财产损失、损害和人身伤害的,乙方特此同意,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且本合同项下之租金和物业管理费及其它费用不得减免或中止支付:
(1)任何因国家或政府机关征用、征收、征购、没收、收归国有或任何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和损害;
(2)任何盗窃、抢劫及其它刑事案件造成的损失或损害,但因甲方或物业管理公司管理不善所致除外;
(3)任何时间该厂房的水、电、电话、传真,空调服务及其它服务,非因甲方或物业管理公司原因停止供应,或该大楼的任何公共设施非因甲方或物业管理公司原因停止运作;
(4)由于其它承租户、第三者的原因给乙方造成的损失和损害。
十五、双方免责条款
15-1 不可抗力:由于地震、风灾、水灾、火灾、战争及其他不能预见或预防,并且对其发生后果人力不能控制、抗拒、防止或避免的不可抗力事故,致使直接影响合同的履行或者不能按约定的条件履行时,遇有上述不可抗力的一方,应立即用传真或其他最快的方式通知对方,并在 15 天内,提供不可抗力的详情及合同不能履行、部分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理由的书面报告或有效证明文件。此项证明文件应由不可抗力发生地区的公证机构出具。甲乙双方在合同项下的义务在不
可抗力引起之延期内应自动相应延期履行,且双方不被视为违约,惟遇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尽一切合理的努力来终止或减少不可抗力或其影响程度。按不可抗力对履行合同影响的程度,由甲乙双方协商是否解除合同,或者部分免除履行合同的责任。一旦不可抗力消失,甲乙双方应继续履行合同,否则视作违约。
15-2 除本合同第 13-2 条规定的情况外,甲乙双方同意,在租赁期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导致本合同变更、终止或解除的,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1)因不可抗力因素致使该厂房及其附属设施损坏,本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
(2)该厂房被司法、行政机关依法限制其房地产权利;
(3)出现法律、法规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况。
十六、甲方的违约责任
16-1 除乙方违反本合同之规定,或因不可抗力以外,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的时间交付该厂房给乙方,每逾期一天,甲方应按月租金的 3‰向乙方偿付违约金。
16-2 租赁期间,非本合同规定的情况甲方擅自解除本合同,提前收回该厂房的,甲方应双倍返还保证金。
16-3 本合同其它条款所约定的违约责任。
十七、乙方的违约责任
17-1 本合同签订后,除本合同规定的情况外,乙方擅自中途退租的,即构成乙方的严重违约,乙
方应向甲方支付 3 个月的月租金和物业管理费作为违约金。
17-2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甲方可将保证金用于抵付乙方应支付的违约金中相等金额的部分。如果乙方根据上述规定支付的违约金尚不足补偿甲方所受之损失,甲方有权进一步向乙方索偿差额。
17-3 如乙方违反本合同规定的任何乙方义务,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甲方所发生的直接损失。如果乙方的违约按照本合同的规定使得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则甲方还可同时行使解除本合同的权利。
17-4 本合同其它条款所约定的违约责任。
十八、其他违约责任
18-1 除本合同明确规定外,甲乙双方均不得单方终止本合同,任何一方如有违反本合同的行为,应赔偿就该违约行为给对方造成的直接损失(包括诉讼费用和律师费用)。
18-2 如甲方乙方双方发生下述行为,守约方有权要求另一方赔偿其因此遭受的损失(包括但
不限于诉讼费用和律师费用等):
(1)一方及其雇员和承包商在该厂房或厂房的任何部位的故意或过失行为;
(2)一方违反或不遵守任何适用的本合同之规定;
(3)一方及其雇员和承包商的其他行为影响另一方对厂房的正常管理使用,但一方在收到另一方书面通知后 24 小时内提供合理解释的除外。
十九、保险
甲方所投保之保险将仅限于以该厂房、机器设备及附属设施之本身为投保标的,并以甲方为受益人。如发生任何保险事故,有关保险公司在该等保险单证项下所作之赔偿均归甲方所有。乙方无权以该等保险事故造成其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为由要求分享由有关保险公司支付并归甲方所有的保险赔偿金。但如因甲方物业管理过错导致保险事故发生,xxxx了损失,甲方应当赔偿。
二十、律师费、税费以及其他费用
20-1 甲乙双方应各自承担其各自产生的与本合同有关的印花税费。
20-2 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纠纷的,违约方应承担守约方为实现合同约定的债权所产生的诉讼费、律师费、财产保全费、公证费等一切费用。
20-3 其他相关费用(如有)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支付。
二十一、权利的放弃、部分有效和非排他性补救
21-1 甲方了解到乙方违约而又接受租金时,不能视为甲方放弃追究乙方违约责任的权利。乙方交付的租金或其他款项不足本合同之规定金额时,或甲方接受金额不足的租金或其他款项,均不能视为甲方同意乙方少付租金或其他款项,也不影响甲方追索欠租欠款的权利以及根据本合同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此外,双方未能或延迟行使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将不意味放弃该等权利,更不影响其按合同或法律规定采用其他措施的权利,双方的任何权利的放弃均以其签署的书面明确表示为准。
21-2 如本合同的任何规定在任何方面成为无效或不合法,应不影响本合同其他条款的合法有效性。
21-3 本合同规定的甲方和乙方各自的权利和补救措施,不应排除或替代各方根据法律所应有之权利和补救措施。当一方违约,另一方可行使或采取根据本合同或法律所应有的所有权利和补救措施,直至其损失得到足够的赔偿。
21-4 甲方或乙方未能或延迟行使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不应被视为放弃该等权利。如甲方或乙方放弃合同条款规定的任何权利,应以甲方或乙方书面签字为准。
二十二、通知
20-1 本合同当事人之间根据本合同或与本合同相关发出的任何通知或联络应以书面形式按下述地址或传真号码发出:
甲 方:收件人:地 址:
邮 箱:
电 话:
乙 方:收件人:地 址:
邮 箱:
电 话:
如上述联络信息发生变更,发生变更方应及时向对方提供最新通知的其他地址或传真号码,否则按照以上地址或传真号码发出即视为有效的送达。
22-2 对于任何通知或联络,如直接交付,在交付时视为收讫;如用传真,在发出后视为收讫,但应有收件人随后的书面确认;如用挂号信邮寄,在寄出五天后视为收讫。
22-3 除按上述第 22-1、22-2 款的规定发出通知和联络以外,当事人还同意,在乙方根据本合同接收该厂房后,任何给予乙方的通知如果该通知写明以乙方为收件人并被留置在该厂房处将被认为十分确定地发给了乙方。这种情况下,该留置的通知将被视为由乙方于该留置后的紧随下一个工作日所收到。 22-4 乙方提供的上述通讯地址可作为法院送达诉讼文书的地址,因载明的地址有误或未及时告知变
更后的地址,导致相关文书及诉讼文书未能实际被接收的、邮寄送达的,相关文书及诉讼文书退回之日即视为送达之日。
二十三、其他条款
23-1 本合同未经当事人各方书面同意不得修改。若甲乙双方如需对本合同作任何修改,必须以书面形式且由双方同意并签订具有约束力的补充合同后生效。
23-2 本合同未尽事宜,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订立补充条款。本合同补充条款及附件均
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本合同及其补充条款和附件内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铅印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23-3 甲、乙双方在签署本合同时,对各自的权利、义务、责任清楚明白,并愿按合同规定严格执行。如一方违反本合同,另一方有权按本合同规定索赔。
23-4 本合同所提到的任何当事人应包括该当事人的继承人和受让人。
23-5 本合同的签订、履行、解释、效力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可依法向厂房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期间不影响合同条款继续履行。
23-6 本合同中的标题仅为参考方便而设,在解释本合同时并无效力。
23-7 本合同连同附件一式四份。其中:甲方持二份、乙方持二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签署页
出租方(甲方): 承租方(乙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地址: 地址:
邮编: 邮编:
电话: 电话: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签名盖章: 签名xx:
签约日期: 签约日期:
签约地点: 签约地点:
《租房安全生产责任协议书》
房屋出租方: (以下简称甲方)
房屋承租方: (以下简称乙方)
经甲、乙双方协商,甲方将坐落在 出租给乙方使用,租赁时间: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为明确甲、乙双方的安全生产权利、义务和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二)审查乙方工商营业执照和与安全生产有关的相关证照资质(含所有人员)。
(三)定期、不定期对乙方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制止乙方及其工作人员的违章行为。
(四)对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隐患和问题,督促乙方制定整改计划和措施,彻底消除事故隐患,并向区、镇安监部门或区直属有关部门报告。
(五)督促乙方建立安全管理机构,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管理台帐,抓好安全基础工作。
(六)乙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和乙方做好事故的调查和善后处理工作。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资质和合法的营业执照,并如实向甲方提供(含所有人员信息)。
(二)服从甲方对其安全生产工作的管理和协调,配合甲方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三)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备与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接受法定培训,做到持证上岗。
(四)新建、改建、扩建、装修饰工程项目,首先征得甲方同意,并符合城乡建设规划、建设手续齐全,其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使用,不得擅自改变建
(构)筑物结构,不得擅自改变承租房屋(场地、仓库、厂房、设备用房、辅助用房等)的用途。
(五)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必须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六)生产和使用易燃、易爆、剧毒(含剧毒中药和麻醉药)、易发挥、强腐蚀、放射性元素等危险品,必须执行国家有关条例和安全规定,定期监测生产环境中的有毒、有害物质,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限期进行治理。
(七)按照国家规定,为职工配备符合工种需要和安全要求的防护用品。
(八)按照《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的有关规定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培训、教育,制订并演练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九)使用特种设备需经检验、检测、验收合格,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应具备相应资质,并按规定进行年检和复审。
(十)仓库、厂房、设备用房、辅助用房等场所的装修和设备安装符合有关技术标准和安全规定,凡涉及国家规定需要审查验收方可使用的设备,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十一)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将项目、场所、设备等擅自转租(转包)给第三方使用。
(十二)不得在设有车间或仓库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宿舍;不得将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仓库与员工宿舍安排在同一建筑物内。
(十三)作业场所和通道必须保持通畅,并按规定设置照明和疏散标志,不得堵塞、封闭、占用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
(十四)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生产工艺和设备,不得违法制造、安装、改造和使用特种设备。
(十五)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立即向甲方报告,并按有关规定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同时,积极配合甲方和有关部门做好事故调查和善后处理工作。
三、违约责任
(一)由于乙方违章操作、违反安全相关规定、未履行相关安全职责和义务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二)本协议未尽事宜,参照相关安全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四、其他事项
x协议书一式肆份,甲方执贰份(2 正)、乙方执贰份(1 正 1 副),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签(章)后生效。本协议是出租(承租)合同的从合同,出租(承租)合同到期后,本协议合同终止。
(以下无正文)
甲 方 (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乙 方 (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租赁确认单
公司:
我司 将房屋租赁合同租赁范围内的厂房租赁给
贵司(面积共计 平方米),具体起租日为 年 月 日,双方确认
无误。
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为租赁期限,乙方按合同相关条款支付租金、物业费、水电费等费用。
贵司需到上海奉浦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物业工程部办理相关进场手续后,方可安排人员进场开展装修工作。
此证明一式贰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特此证明
甲方(盖章): 乙方(xx):
日期: 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