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有關聯亞之財務及營運情形已詳載於公開說明書, 請至公開資訊觀測站 網站 (http://mops.twse.com.tw)→基本資料→電子書或至主、協辦承銷商網站免費查詢,網址:國泰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http://www.cathaysec.com.tw) 、 元大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http://www.yuanta.com.tw))及華南永昌綜合證...
國泰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等包銷聯亞光電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號 3081) 初次上櫃前公開承銷之普通股股票銷售辦法公告 |
(本案適用公開申購倍數彈性調整公開申購數量規定,並適用掛牌後首五日無漲跌幅限制之規定)
國泰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等共同辦理聯亞光電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聯亞」)初次上櫃承銷案,公開銷售之總股數為4,877仟股。其中以現金增資發行新股4,677仟股對外辦理公開銷售,依「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證券商承銷或再行銷售有價證券處理辦法」第二十一條之一規定確定調整後之公開申購配售比率為60%,共計2,808仟股,其餘40%共計1,869仟股則以詢價圈購方式辦理公開銷售。另依「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承銷商辦理初次上市(櫃)案件承銷作業應行注意事項要點」之規定,由聯亞協調股東提供已發行普通股股票200仟股供主辦承銷商進行過額配售,其實際過額配售數量視繳款情形認定之。詢價圈購作業於104年7月14日完成,承銷契約之副本業經報奉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備查在案。茲將銷售辦法公告於後:
一、承銷商名稱、地址、詢價圈購股數、公開申購數量及總承銷股數:
證券承銷商名稱 | 詢價圈購股數 | 公開申購股數 | 過額配售股數 | 總承銷股數 |
(一)主辦承銷商 | ||||
國泰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xxxxxxxxxxxx000x00x | 984 仟股 | 2,808 仟股 | 200 仟股 | 3,992 仟股 |
(二)協辦承銷商 | ||||
元大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xxxxxxxxx00x00x | 749 仟股 | 0 仟股 | 0 仟股 | 749 仟股 |
華南永昌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xxxxxxxxx00x0x | 136 仟股 | 0,仟股 | 0,仟股 | 136 仟股 |
合 計 | 1,869 仟股 | 2,808 仟股 | 200 仟股 | 4,877 仟股 |
註:已於興櫃掛牌時提撥一仟股予投資人保護中心,本次承銷不需保留。
二、承銷價格及圈購處理費:
(一)承銷價格:每股新台幣280元整(每股面額新台幣壹拾元整)。
(二)圈購處理費:獲配售圈購人應繳交獲配售股數每股6元之圈購處理費。
三、本案適用掛牌後首五個交易日無漲跌幅限制之規定,投資人應注意交易之風險。
四、初次上櫃承銷案件,主辦承銷商執行過額配售及價格穩定措施之相關資訊及發行公司股東自願送存集保股份占上櫃掛牌資本額之比例及自願送存集保期間:
(一)依據「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承銷商辦理初次上市(櫃)案件承銷作業應行注意事項要點」之規定,主辦承銷商已與聯亞簽定「過額配售協議書」,由聯亞股東提出對外公開銷售股數之 4.28%,計200仟股已發行普通股股票供主辦承銷商進行過額配售。另主辦承銷商負責規劃及執行穩定價格操作,以穩定承銷價格。
(二)特定股東限制:依據「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承銷商辦理初次上市(櫃)案件承銷作業應行注意事項要點」之規定,主辦承銷商已與聯亞簽訂「過額配售協議書」,除依規定應提出強制集保股份外,另由聯亞協調特定股東,就其所持有之已發行普通股股票自願送存集保,兩者合計28,082,403股,佔上櫃掛牌時擬發行股份總額60,791,092股之46.19%,另特定股東於掛牌日貣三個月內自願送存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集保並不得賣出,以維持承銷價格穩定。
五、申購(認購)數量限制:
(一)公開申購數量:每一銷售單位為1仟股,每人限購1單位(若超過1仟股,即全數取消申購資格。) (二)詢價圈購:
1.證券承銷商依實際承銷價格並參酌其詢價圈購彙總情形決定受配投資人名單及數量。受配投資人就該實際承銷價格及認購數量為承諾者,即成立交易,並應於規定期限內繳款。
2.圈購數量以仟股為單位,惟視公開申購配售額度調整每一圈購人認購數量上限。如公開申購額度為30%(含)以下,專業投資機構(係指國內外之銀行、保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政府投資機構、政府基金、共同基金、單位信託、投資信託及信託業。)、大陸地區機構投資人實際認購數量,最低圈購數量為1仟股,最高認購數量不得超過於各承銷商實際認購合計487仟股。其他圈購人(係指除專業投資機構外、大陸地區機構投資人之其他法人及自然人)實際認購數量,最低圈購數量為1仟股,最高認購數量不得超過於各承銷商實際認購合計數243仟股。另如公開申購額度為超過30%以上,專業投資機構、大陸地區機構投資人實際認購數量,最低圈購數量為1仟股,最高認購數量不得超過於各承銷商實際認購合計數243仟股,其他圈購人實際認購數量,最低圈購數量為1仟股,最高認購數量不得超過於各承銷商實際認購合計數97仟股。
3.承銷商於配售股票時,應依據「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證券承銷商詢價圈購配售辦法」辦理。
六、公開說明書之分送方式及取閱地點:
(一)有關聯亞之財務及營運情形已詳載於公開說明書, 請至公開資訊觀測站 網站 (xxxx://xxxx.xxxx.xxx.xx)→基本資料→電子書或至主、協辦承銷商網站免費查詢,網址:國泰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xxxx://xxx.xxxxxxxxx.xxx.xx) 、 元大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xxxx://xxx.xxxxxx.xxx.xx))及華南永昌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xxxx://xxx.xxxxxxx.xxx.xx)。歡迎來函附回郵四十一元之中型信封洽該公司股務代理機構華南永昌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股務代理部(xxxxxxxxx00x0x)索取。
(二)配售及申購結束後,承銷商應將「公開說明書」、「中籤通知書」或「配售通知」以限時掛號寄發中籤人及受配人。
七、通知及(扣)繳交價款日期與方式:
(一)詢價圈購部分:
1.本案繳款截止日為104年7月17日,惟受配人仍應依承銷商通知之日期向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全省各地分行辦理繳交股款手續及獲配售股數每股6元之圈購處理費手續,實際應繳款金額應依個別承銷商之認購通知指示繳款。
2.受配人未能於繳款期間內辦妥繳款手續者,視為自動放棄。 (二)公開申購部份:
申購人應以詢價圈購價格區間上限繳交認購價款,另申購處理費、中籤通知郵寄工本費及認購價款扣繳日為104年7月15日(扣繳時點以銀行實際作業為準)。
(三)實際承銷價格訂定之日期為104年7月15日,請於當日下午1:30後自行上網至臺灣證券交易所網站(xxxx://xxx.xxxx.xxx.xx)免費查詢。
八、有價證券發放日期、方式與特別注意事項:
(一)聯亞於股款募集完成後,通知集保結算所於104年7月22日將股票直接劃撥至認購人指定之集保帳戶,並於當日上櫃。
(二)認購人帳號有誤或其他原因致無法以劃撥方式交付時,認購人頇立即與所承購之承銷商辦理後續相關事宜。
九、公開申購期間:申購期間業已於104年7月10日貣至104年7月14日完成。
十、未中籤人之退款作業:對於未中籤人之退款作業,將於公開抽籤次一營業日(104年7月17日)上午 10點前,依證交所電腦資料,將中籤通知郵寄工本費及認購價款退還未中籤申購人(均不加計利息),惟申購處理費不予退回。
十一、中籤之申購人如有退款必要者:本案採同時辦理詢價圈購與公開申購配售作業,因實際承銷價格為新台幣280元,低於詢價圈購價格(新台幣273~310元)上限,將於公開抽籤日次一營業日 (104年7月17日)上午10點前,依證交所電腦資料,將中籤之申購人依詢價圈購價格上限(新台幣 310元)繳交申購有價證券價款者與實際承銷價格(新台幣280元)計算之申購有價證券價款之差額,不加計利息予以退回。
十二、申購及中籤名冊之查詢管道:
(一)可參加公開抽籤之合格清冊,將併同不合格清冊,於公開抽籤日,備置於收件經紀商(限所受申購部分),台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及主辦承銷商營業處所,以供申購人查閱。
(二)申購人可以向原投件證券經紀商查閱中籤資料,亦可以透過台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電話語音系統查詢是否中籤,但使用此系統前,申購人應先向證券經紀商申請查詢密碼,相關查詢事宜如后:
1.當地電話號碼七碼或八碼地區(含金門),請撥412-1111或412-6666,撥通後再輸入服務代碼#111。
2.當地電話號碼六碼地區請撥41-1111或41-6666,撥通後再輸入服務代碼#111。
3.中籤通知郵寄工本費每件50元整。
十三、有價證券預定上櫃日期:104年7月22日(實際上櫃日期以發行公司及櫃買中心公告為準)。
十四、投資人應詳閱本銷售辦法、公開說明書及相關財務資料,並對本普通股股票之投資風險自行審慎評估,公司及各證券承銷商均未對本普通股股票上櫃後價格為任何聲明、保證或干涉,其相關風險及報酬均由投資人自行負擔。 如欲知其他財務資料可參閱發行公司網址: (xxxx://xxx.xxxx.xxx.xx)。
十五、財務報告如有不實,應由發行公司及簽證會計師依法負責。
十六、特別注意事項:
(一)認購人於認購後、有價證券發放前死亡者,其繼承人領取時,應憑原認購人死亡證明書、繼承人之國民身分證正本(未滿十四歲之未成年人,得以戶口名簿正本及法定代理人國民身分證正本代之)、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全戶及分戶)、繼承人印鑑證明(未成年人應加法定代理人印鑑證明)、遺產稅證明書,繼承人中有拋棄繼承者應另附經法院備查之有價證券繼承拋棄同意書及其他有關文件辦理。
(二)若於中籤後發現有中籤人未開立或事後註銷交易戶、款項劃撥銀行帳戶或集中保管帳戶情事,致後續作業無法執行者,應取消其中籤資格。
(三)證券交易市場如因天然災害或其他原因致集中交易市場休市時,有關申購期間、公開抽籤日、處理費、中籤通知郵寄工本費或價款之繳存、扣繳、解交、匯款等作業及其後續作業順延至次一營業日辦理;另如係部份縣(市)停止上班,考量天災係不可抗力之事由,無法歸責證券商,投資人仍應注意相關之風險。
十七、該股票奉准上櫃以後之價格,應由證券市場買賣雙方供需情況決定,承銷商及發行公司不予干涉。
十八、會計師最近三年度財務資料之查核簽證意見:
年度 | 會計師事務所 | 會計師姓名 | 查核簽證意見 |
101 | 安xxx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 xxx | 無保留意見 |
102 | 安xxx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 xxx、xxx | x保留意見 |
103 | 安xxx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 xxx、xxx | x保留意見 |
104 年第一季 | xxxx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 xxx、xxx | x保留意見 |
十九、承銷價格決定方式(如附件一):
承銷價格之議定主要係由主辦承銷商考量聯亞之產業未來發展前景、市場環境、同業之本益比以及興櫃市場之平均股價等因素,並依「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證券承銷或再行銷售有價證券處理辦法」第三十條規定,參考詢圈狀況及主辦承銷商之研究報告等與聯亞共同議定之。
二十、律師法律意見書(如附件二)。
二十一、證券承銷商評估報告總結意見(如附件三)。
二十二、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或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規定應行揭露事項:無。二十三、其他為保護公益及投資人應補充揭露事項:詳見公開說明書。
【附件一】股票承銷價格計算書一、承銷總股數說明
(一)流通在外股數
聯亞光電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聯亞公司或該公司)申請上櫃時之實收資本額為新臺幣(以下同)552,890,920 元,每股面額新臺幣 10 元整,已發行股數為 55,289,092 股。該公
司擬於股票初次申請上櫃案經主管機關審查通過後,辦理現金增資發行新股計 5,502,000 股以
辦理股票公開承銷作業,預計上櫃掛牌時股數為 60,791,092 股,實收資本額為 607,910,920
元。
(二)公開承銷股數來源
聯亞公司本次申請股票上櫃,依據「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審查準則」第四條規定,採用現金增資發行新股之方式辦理上櫃公開承銷,另依「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對公開發行公司申請股票櫃檯買賣應委託推薦證券商辦理承銷規定」第二條及第六條規定,公開發行公司初次申請股票上櫃時,至少應提出擬上櫃股份總額百分之十以上股份,委託推薦證券商辦理承銷。得扣除其前已依法提出供興櫃股票推薦證券商認購之股數;但扣除之股數不得逾依本規定提出承銷之股數之百分之三十。依上述規定,該公司需提出擬上櫃股份總額百分之十以上辦理公開承銷,並依公司法第 267 條之規定,保留發行股份之 15%,計 825,000 股予員工認購外,其餘 4,677,000 股則依
證券交易法第 28 條之規定排除公司法第 267 條第 3 項原股東優先認購之適用,全數辦理股票上櫃前公開承銷。
(三)過額配售
依據「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承銷商辦理初次上市(櫃)案件承銷作業應行注意事項要點」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主辦推薦證券商應要求發行公司協調其股東就當次依法令規定委託證券商辦理公開承銷股數百分之十五之額度上限,提供已發行普通股股票供主辦推薦證券商辦理過額配售,惟主辦推薦證券商得依市場需求決定過額配售數量。本推薦證券商已與該公司簽定「過額配售協議書」並經該公司董事會通過,協議提出委託推薦證券商辦理公開承銷股數之 15%額度內,上限計 701 仟股供主辦推薦證券商辦理過額配售,惟主辦推薦證券商得依市場需求決定過額配售數量。
(四)股權分散標準
該公司截至 104 年 4 月 27 日止,股東人數共計 1,364 人,其中公司內部人及該等內部人
持股逾百分之五十之法人以外之記名股東人數 1,353 人,且其所持股份總額合計 40,227,022股,占發行股份總額 72.76%,故已符合「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審查準則」第三條有關股權分散之人數標準。
(五)綜上,該公司依擬上櫃股份總額之 10%計算應提出公開承銷之股數,擬辦理現金增資發行新股5,502,000 股,扣除依公司法規定保留15%予員工優先認購之825,000 股後,其餘4,677,000
股依據「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之ㄧ條規定,經 103 年 5 月 8 日股東會決議通過由原股東全數放棄認購以辦理股票上櫃前公開承銷作業。另本承銷商已與該公司簽訂過額配售協議,由該公司協調其股東提出對外公開銷售股數之 15%額度內,計 701,000 股,提供已發行普通股股票供本推薦證券商辦理過額配售。
二、具體說明申請公司與推薦證券商共同訂定承銷價格之依據及方式
(一)承銷價格訂定所採用的方法、原則或計算方式及與適用國際慣用之市場法、成本法及收益法之比較
1.承銷價格訂定所採用之方法、原則及計算方式
股票價值之評價方式多樣,各有其優缺點,評估結果亦有所差異。茲將目前市場上常用之股價評價方式分述如下:
(1)市場法
市場法主要係與上市、櫃公司中產業性質相近的同業,透過已公開資訊與被評價公司歷史軌跡比較,作為評價企業的價值。市場上運用市價計算股價之方法,主要為本益比法及股價淨值比法。本益比法及股價淨值比法係依據該公司之財務資料,計算每股盈餘及每股淨值,比較同業公司平均本益比及股價淨值比估算股價,最後再調整溢價和折價以反應與同業公司不同之處。
(2)成本法
成本法近似重置成本的理論,所謂重置成本法,本指企業如要重置或重購相似資產所需花費之數額。以重置成本來估計資產之價值,即是以企業重置或重購相同獲利能力之資產所需花費之成本數額來估計其價值,且必頇有相似且合理之資產價格可供參考,另外使用成本法的限制有下列四種:
A.無法表達目前真正及外來的經濟貢獻值。 B.忽略了技術經濟壽年。
C.技術廢舊及變革對於其所造成的風險無法預測。 D.成本法中對於折舊項目及金額有量化的困難。
由於上述種種限制,故國際上採成本法評估企業價值者並不多見,因此本推薦證券商不擬採用此種方式作為承銷價格訂定之參考依據。
(3)收益法
收益法係根據該公司未來預估之獲利及現金流量,以涵蓋風險的折現率來折算現金流量,同時考慮實質現金及貨幣之時間價值。
茲將前述各評價方式之優缺點及適用時機彙總說明如下:
項目 | x益比法 | 股價淨值比法 | 成本法 | 收益法 |
優點 | 1.具經濟效益與時效性,為一般投資人投資股票最常 用 之 參考 依據。 2.市場價格資料容易取得。 | 1. 淨值係長期且穩定之指標。當盈餘為負時之替代評估法。 2. 市場價格資料 容 易 取 得。 | 1. 資料取得容易。 2. 使用財務報表之資料,較 客 觀 公 正。 | 1.符合學理上對價值的推論,能依不同的關鍵變數的預期來評價公司。 2. 較不受會計原則或會計政策不同影響。 3. 考量企業之成長性及風險。 |
項目 | x益比法 | 股價淨值比法 | 成本法 | 收益法 |
缺點 | 1.盈餘品質易受會計方法之選擇所影響。 2.企業盈餘為負時不適用。 3.使用歷史資訊無 法反映公司未來績效。 | 1. 帳面價值受會計方法之選 擇 所 影響。 2. 同產業之不同公司間之本質上仍有 相當差異。 | 1. 資產帳面價值與市場價值 差 距 甚 大。 2. 未考量公司經營成效之優劣。 | 1.使用程序繁瑣,需估計大量變數,花費成本大且不確定性高。 2.對於投資者,現金流量觀念不易瞭解。 3.預測期間較長。 |
適用時機 | 適合評估風險水準、成長率及股利政策穩定的公司。 | 適合評估有鉅額資產但股價偏低的公司。 | 適合用於評估如傳統產業類股 或 公 營 事業。 | 1. 當可取得公司詳確的現金流量與資金成本的預測資訊時。 2.企業經營穩定,無鉅額 資本支出。 |
聯亞公司為光通訊磊晶片製造商,其產品主要應用於光通訊模組之訊號發射端與接收端,目前以研發、製造及銷售各種不同波長及頻寬應用之磊晶片為主要營業範疇,受惠於全球手持智慧裝使用量增加,使網路通訊資料流量竄升帶動寬頻光纖通訊網路設備建置的需求崛貣,使得該公司近年來的營業收入呈現逐年成長之勢,獲利表現亦屬良好,因此,在股價的評價上較不適用以評估資產投資金額較高的公司常用的股價淨值比法,或用於評估如傳統產業類股或公營事業之成本法;而收益法對於公司未來數年的盈餘及現金流量均屬估算價格時必備之基礎,然因預測期間長,不僅困難度相對較高,且資料未必十分準確,較無法合理評估公司應有的價值。基於目前台灣市場上投資人對於獲利成長型或股利發放穩定的公司訂價多以每股盈餘為評價基礎,其最大優點在於簡單易懂,而且台灣市場投資人的認同度較高,因而廣為獲利成長型或股利發放穩定之公司所採用,故擬採用本益比法作為承銷價格訂定方式應屬較佳之評價模式。
2.承銷價格訂定與適用國際慣用之市場法、成本法及收益法之比較 (1)市場法
聯亞公司為光通訊磊晶片之專業製造商,由於在選取比較同業公司時,應考量到其經營規模、產品種類與獲利比重、市場之競爭地位及公司的獲利能力等因素,以便在相類似之規模、產品及市場競爭狀況下進行比較,才有其分析之意義。而經參考國內已上市櫃之同業資料,選樣條件以光通訊上下游產業為基礎,並參酌資本額、業務型態、產品性質、營業規模及營業項目較為相近之業者,其中選取從事化合物半導體磊晶片及光電元件產品之開發、銷售之上市公司全新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全新),與光纖連接器收發模產品之專業製造廠商之上市公司眾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眾達),及從事光通訊主動元件模組及次模組之研發、設計、生產及銷售之上櫃公司華星光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華星光),作為採樣同業。茲彙整該公司採樣同業公司之本益比如下:
①本益比法
證券名稱 | 期間 | x益比(倍) | 平均本益比(倍) |
全新(2455) | 104 年 4 月 | 17.10 | 20.39 |
104 年 5 月 | 20.70 | ||
104 年 6 月 | 23.36 | ||
眾達(4977) | 104 年 4 月 | 17.20 | 15.26 |
104 年 5 月 | 14.98 | ||
104 年 6 月 | 13.60 |
證券名稱 | 期間 | x益比(倍) | 平均本益比(倍) |
華星光(4979) | 104 年 4 月 | 22.39 | 22.89 |
104 年 5 月 | 23.51 | ||
104 年 6 月 | 22.78 | ||
上櫃-通信網路業 | 104 年 4 月 | 26.07 | 27.93 |
104 年 5 月 | 28.05 | ||
104 年 6 月 | 29.68 |
資料來源:台灣證券交易所、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公開資訊觀測站暨國泰綜合證券整理。
依上表所示,採樣公司及上櫃通信網路類股最近三個月(104 年 4 月~104 年 6
月)之本益比約在 13.60 倍~29.68 倍,以該公司截至 104 年第一季止經會計師查核
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告中最近四季淨利 663,429 仟元及擬上櫃掛牌股數 60,791 仟
股計算之追溯調整後每股稅後盈餘 10.91 元為基礎計算,價格區間約為 148.38 元
~323.81 元。
②股價淨值比法
證券名稱 | 期間 | 股價淨值比(倍) | 平均股價淨值比 (倍) |
全新(2455) | 104 年 4 月 | 2.48 | 2.96 |
104 年 5 月 | 3.00 | ||
104 年 6 月 | 3.39 | ||
眾達(4977) | 104 年 4 月 | 2.87 | 2.63 |
104 年 5 月 | 2.63 | ||
104 年 6 月 | 2.38 | ||
華星光(4979) | 104 年 4 月 | 3.35 | 3.77 |
104 年 5 月 | 4.04 | ||
104 年 6 月 | 3.92 | ||
上櫃-通信網路業 | 104 年 4 月 | 1.99 | 2.11 |
104 年 5 月 | 2.11 | ||
104 年 6 月 | 2.23 |
茲就上述採樣公司及上櫃通信網路類股最近三個月(104 年 4 月~104 年 6 月)之股價淨值比如下:
資料來源:台灣證券交易所、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公開資訊觀測站暨國泰綜合證券整理。
依上表得知,採樣公司及上櫃通信網路類股最近三個月(104 年 4 月~104 年 6
月)之股價淨值比約在 1.99 倍~4.04 倍,以該公司 104 年第一季經會計師核閱之財
務報告中權益之金額 1,668,812 仟元,及擬上櫃掛牌股數 60,791 仟股計算之每股
淨值 27.45 元為計算基礎,其參考價格區間為 54.63 元~110.90 元。由於股價淨值比並未考量公司成長性,且股價淨值比法較常用於評估擁有鉅額資產但股價偏低的公司或公營事業等,故不擬以此法來做為承銷價格參考依據。
(2)成本法
成本法係依照一般公認會計原則將目標公司之資產價值扣除公司之負債,以獲得目標公司之價值,實務慣用衡量資產價值之方法為帳面價值法,依此法公司之價值即資產負債表之帳面淨值。
依該公司 104 年第一季經會計師核閱之財務報告中權益之金額 1,668,812 仟元,
及擬上櫃掛牌股數 60,791 仟股計算之每股淨值 27.45 元,即為依成本法計算之參考價格,惟依此法未考慮公司未來獲利能力與現金流量,因此,依此法所計算之價格尚需經過調整,較不具參考性,故不擬以此法來做為承銷價格參考依據。
(3)收益法
收益法係依據公司預估之獲利及現金流量,以涵蓋風險的折現率來折算現金流量,同時考量實質現金及貨幣之時間價值來進行估算,惟考量現金流量折現法預測期間長,不僅困難度相對較高且資料未必十分準確,較不能合理評估公司應有之價值,另外投資者不易瞭解現金流量觀念,故不擬採用本法為議定承銷價格參考之依據。
綜上所述,考量聯亞公司所屬產業應屬於營收獲利穩定成長之公司,並不適宜以成本法評價,而收益法由於該方法需估計未來數年的營收獲利成長及現金流量、投資率等,評價相關係數之參考價值相對較低下,因此該公司較不適合以收益法計算承銷價格。主辦推薦證券商為能訂定合理、客觀及具市場性之承銷價格,乃以市場法之本益比法作為聯亞公司申請上櫃之承銷價格計算依據,尚屬合理。
(二)該公司與已上市櫃同業之財務狀況、獲利情形及本益比之比較情形
聯亞公司為光通訊磊晶片專業製造商,經綜合考量該公司之營業型態、產品屬性及上下游關聯性等因素後,選取全新、眾達及華星光為採樣同業。茲就該公司與前開採樣公司之財務狀況、獲利情形及本益比說明如下:
1.財務狀況
單位:%
分析項目 | 年度 公司名稱 | 101 年度 | 102 年度 | 103 年度 | 104 年 第一季 |
負債占資產比率 | 聯亞 | 13.51 | 13.70 | 16.69 | 17.97 |
全新 | 8.86 | 9.60 | 11.17 | 11.59 | |
眾達 | 26.76 | 16.91 | 16.38 | 11.13 | |
華星光 | 45.95 | 46.15 | 47.60 | 47.13 | |
長期資金占不動 產、廠房及設備比率 | 聯亞 | 250.54 | 208.66 | 225.86 | 250.61 |
全新 | 184.30 | 190.46 | 197.66 | 211.45 | |
眾達 | 571.91 | 807.51 | 685.15 | 737.26 | |
華星光 | 145.30 | 125.54 | 159.84 | 155.44 |
資料來源:該公司及各公司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告。
註:101 年度係採用我國財務會計準則之合併財務資料編製揭露,102 及 103 年度係採用國際財務報導準則之財務資料,104 年第一季經會計師核閱之財務報告。
聯亞公司 101~103 年度及 104 年第一季之負債占資產比率分別為 13.51%、13.70%、 16.69%及 17.97%,該公司 102 年度因擴建廠房及購置機器設備使得應付票據增加,致負債總額增加,另隨營運獲利及持續增添不動產、廠房及設備,使得資產總額增加,然負債總額增加幅度大於資產總額成長幅度,致 102 年度之負債比率較 101 年度略增;而 103 年
度及 104 年第一季之負債比率皆較前一年度增加,主要係因該公司 103 年度及 104 年第一季獲利大幅成長,估列之應付員工紅利及所得稅負債增加,致負債總額增加所致。與採樣公司相較,該公司最近三年度均無銀行借款,負債比率低於 17%,101 及 102 年度僅較全新為高外,均較其餘採樣公司為低,103 年度及 104 年第一季較全新及眾達為高,較華星光為低。
聯亞公司 101~103 年度及 104 年第一季之長期資金占不動產、廠房及設備比率分別為 250.54%、208.66%、225.86%及 250.61%。102 年度獲利成長及員工紅利暨盈餘轉增資,致權益淨額較前一年度增加 28.85%,但因 102 年度因應訂單擴增需求,大量增添設備,致不動產、廠房及設備淨額較前一年度增加 55.14%,致 102 年度長期資金占不動產、廠房及設備比率較 101 年度下滑;而 103 年度及 104 年第一季業績逐期成長,獲利隨之持續增加,
致權益淨額持續增加,致 103 年度及 104 年第一季之長期資金占不動產、廠房及設備比率皆較前一年度上升。與採樣公司相較,眾達生產設備中,有部份測詴設備為銷貨客戶所提供及部分廠房及辦公室為租賃,故其長期資金占不動產、廠房及設備比率高於聯亞公司,其餘採樣公司均較聯亞公司為低,且聯亞公司各年度均遠高於 100%,顯示其長期資金足以支應不動產、廠房及設備,並無以短期資金支應不動產、廠房及設備之情事。
整體而言,該公司財務結構尚屬穩健。
2.獲利情形
單位:%
分析項目 | 年度 公司名稱 | 101 年度 | 102 年度 | 103 年度 | 104 年 第一季 |
股東權益報酬率 | 聯亞 | 33.53 | 30.87 | 49.64 | 46.31 |
全新 | 12.91 | 12.79 | 13.32 | 14.89 | |
眾達 | 18.73 | 18.37 | 17.50 | 18.50 | |
華星光 | 20.47 | 10.26 | 15.92 | 22.12 | |
營業利益占 實收資本額比率 | 聯亞 | 77.48 | 72.11 | 128.00 | 158.82 |
全新 | 23.06 | 21.13 | 21.27 | 25.03 | |
眾達 | 31.97 | 42.20 | 46.34 | 47.02 | |
華星光 | 43.43 | 23.15 | 37.00 | 65.19 | |
稅前純益占 實收資本額比率 | 聯亞 | 77.34 | 73.48 | 133.95 | 159.72 |
全新 | 22.70 | 22.42 | 22.90 | 24.77 | |
眾達 | 34.43 | 42.20 | 50.37 | 57.35 | |
華星光 | 44.16 | 25.54 | 39.92 | 59.67 | |
純益率 | 聯亞 | 38.29 | 37.78 | 46.96 | 47.00 |
全新 | 20.53 | 21.42 | 22.59 | 25.35 | |
眾達 | 9.06 | 11.57 | 14.20 | 15.70 | |
華星光 | 8.42 | 5.71 | 7.19 | 8.71 | |
每股稅後盈餘(元) (追溯後)(註 1) | 聯亞 | 4.41 | 5.02 | 11.19 | 3.30 |
全新 | 1.88 | 1.87 | 1.90 | 0.54 | |
眾達 | 3.34 | 4.50 | 5.00 | 1.41 | |
華星光 | 4.12 | 2.04 | 3.26 | 1.25 |
資料來源:該公司及各公司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告。註 1:每股盈餘為追溯調整後之稅後基本每股盈餘。
註 2:101 年度係採用我國財務會計準則之合併財務資料編製揭露,102 及 103 年度係採用國際財務報導準則之財務資料,104 年第一季經會計師核閱之財務報告。
聯亞公司 101~103 年度及 104 年第一季之股東權益報酬率分別為 33.53%、30.87%、 49.64%及 46.31%,營業利益占實收資本比率分別為 77.48%、72.11%、128.00%及
158.82%,稅前純益占實收資本比率則分別為 77.34%、73.48%、133.95%及 159.72%,
102 年度因辦理盈餘轉增資及員工紅利轉增資,致當年底實收資本額及權益總額增加,致
102 年度之股東權益報酬率、營業利益占實收資本額比率及稅前純益占實收資本額比率皆較前一年度下降;103 年度營收規模大幅成長,致 103 年度之權益報酬率、營業利益占實
收資本額比率及稅前純益占實收資本額比率皆較前一年度上升;104 年第一季之權益報酬率較 103 年度下降,主係 104 年第一季營收規模持續成長,未分配盈餘增加,平均權益
淨額增加幅度大於稅後損益增加幅度所致,另在實收資本額未變動情況下,隨著 104 年第
一季營收規模持續成長,營業淨利及稅前純益經換算成全年度後皆較 103 年度成長,致
104 年第一季營業利益占實收資本額比率及稅前純益占實收資本額比率皆較前一年度上升。經與採樣公司相較,均優於採樣公司。
聯亞公司 101~103 年度及 104 年第一季之純益率分別為 38.29%、37.78%、46.96%及 47.00%,另每股盈餘分別為 4.41 元、5.02 元、11.19 元及 3.30 元,該公司 102 年度營收規模增加,然營業成本提高,使得純益率略微下滑,103 年度營收規模持續成長,在營業成本及費用有效控管下,純益率上升至 46.96%,104 年第一季純益率則與 103 年度無重大差異;另因本期淨利逐年增加,致每股盈餘逐年提高。經與採樣公司相較,由於該公司獲利狀況良好,純益率及每股盈餘均優於採樣公司。
整體而言,該公司業績及獲利均維持成長態勢,各項獲利能力指標表現均較採樣公司為佳。
3.本益比
單位:倍
證券名稱 月份 | 全新 (2455) | 眾達 (4977) | 華星光 (4979) | 上櫃- 通信網路業 |
104 年 4 月 | 17.10 | 17.20 | 22.39 | 26.07 |
104 年 5 月 | 20.70 | 14.98 | 23.51 | 28.05 |
104 年 6 月 | 23.36 | 13.60 | 22.78 | 29.68 |
平均本益比 | 20.39 | 15.26 | 22.89 | 27.93 |
資料來源:台灣證券交易所、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網站、公開資訊觀測站暨國泰綜合證券整理。
由上表可知,以上市櫃公司中之採樣公司、上櫃股票-通信網路類股,最近三個月之本益比區間約為 13.60 倍~29.68 倍之間,以該公司截至 104 年第一季止經會計師查核簽
證或核閱之財務報告中最近四季淨利 663,429 仟元及擬上櫃掛牌股數 60,791 仟股,推算稅後每股盈餘為10.91 元,按上述本益比區間計算其參考價格,價格約在148.38 元~323.81元之間。經考量該公司之營運成長性及初次上櫃股票流動性風險貼水等因素,與該公司商議之承銷價格定為每股 280 元,其本益比約為 25.66 倍,介於參考本益比區間上緣,應尚屬合理。
(三)所議定之承銷價若參考財務專家意見或鑑定機構之鑑價報告者,應說明該專家意見或鑑價報告內容及結論
x推薦證券商與該公司共同議定股票公開承銷價格,並未委請財務專家出具意見或委託鑑定機構出具鑑價報告,故本項評估尚不適用。
(四)申請公司於興櫃市場掛牌之最近一個月平均股價及成交量資料
該公司係於 103 年 7 月 15 日於興櫃市場掛牌,彙整該公司最近一個月於興櫃市場交易買賣總成交量及平均成交價格如下表所示:
月 份 | 成交數量(股) | 平均成交價(元) |
104 年 6 月 15 日~104 年 7 月 14 日 | 11,307,798 | 376.29 |
資料來源: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網站
(五)推薦證券商就其與申請公司所共同議定承銷價格合理性之評估意見
x推薦證券商依一般市場承銷價格訂定方式,參考同業之本益比及該公司最近一個月之興櫃市場平均成交價等方式,以推算合理之承銷價格,作為該公司辦理股票承銷之參考價格訂定依據。再參酌該公司所處產業、經營績效、發行市場環境及同業之市場狀況等因素後,由本推薦證券商與該公司共同議定之。
參考上櫃通信網路類股及採樣公司之本益比,該公司股價應介於 148.38 元~323.81 元之間。另參考興櫃市場價格,該公司最近一個月(104 年 6 月 15 日~104 年 7 月 14 日)於興
櫃市場之平均股價為 376.29 元,考量該公司之營運成長性及初次上櫃股票流動性風險貼水
等因素,本推薦證券商與該公司共同議定之承銷價格為每股 280 元,介於上列參考依據之間,故本次承銷之價格應尚屬合理。
發 行 公 司:聯亞光電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負責人簽章:xxx主辦證券承銷商:國泰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總經理簽章:xxx協辦證券承銷商:元大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負責人簽章:賀鳴珩協辦證券承銷商:華南永昌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負責人簽章:xxx
【附件二】律師法律意見書
聯亞光電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本次為募集與發行普通股5,502,000股,每股面額壹拾元整,總計普通股新台幣55,020,000元整,向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申報。經本律師採取必要審核程序,包括實地瞭解,與公司董事、經理人及相關人員面談或舉行會議,蒐集、整理、查證公司議事錄、重要契約及其他相關文件、資料,並參酌相關專家之意見等。特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規定,出具本律師法律意見書。
依本律師意見,聯亞光電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向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之法律事項檢查表所載事項,並未發現有違反法令致影響有價證券募集與發行之情事。
審查人:翰辰法律事務所 | xxx律師 |
【附件三】證券承銷商評估報告總結意見
聯亞光電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聯亞或該公司)本次為辦理104年度現金增資發行普通股 5,502仟股,每股面額為新台幣10元,預計發行總金額為新台幣55,020仟元整,依法向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申報。業經本承銷商採用必要之輔導及評估程序,包括實地了解該公司之營運狀況,與公司董事、經理人、及其他相關人員面談或舉行會議,蒐集、整理、查證及比較分析相關資料等,予以審慎評估。特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及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承銷商評估報告應行記載事項要點」及「證券承銷商受託辦理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承銷商評估報告之評估查核程序」規定,出具本承銷商總結意見。
依本承銷商之意見,聯亞本次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符合「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及相關法令之規定,暨其計畫具可行性及必要性,其資金用途、進度及預計可能產生效益亦具合理性。
審查人:國泰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 總 經 理:xxx 承銷部主管:xx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