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浙江三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327 号)核准,浙江三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9 年 3 月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59,733,761 股,发
证券代码:603379 证券简称:三美股份 公告编号:2024-043
浙江三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x
x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浙江三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327 号)核准,浙江三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9 年 3 月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59,733,761 股,发
行价格每股人民币 32.43 元,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 193,716.59 万元,扣除主承销商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江保荐”)保荐及承销费用人民币 8,232.95 万元,减除其他与发行权益性证券直接相关的外部费用人民币 4,194.03
万元(包括预付保荐费用 1,200.00 万元、审计及验资费用 1,910.38 万元、律师费
用 424.53 万元、用于本次发行的信息披露费用 511.35 万元、与本次发行相关的
手续费及其他 147.78 万元),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181,289.60 万元。2019 年
3 月 27 日,主承销商长江保荐将募集资金净额 181,289.60 万元及用于支付其他
与发行权益性证券直接相关的外部费用的募集资金 4,194.03 万元, 合计
185,483.63 万元汇入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账户。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本次发行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19]第 ZF10121号《验资报告》,上述募集资金已全部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公司于 2024 年 4 月 27 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
十次会议,于 2024 年 5 月 21 日召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同意将首次公开发行募投项目“三美股份研发与检测中心项目”募集资金专户中的全部剩余资金,变更为用于“浙江三美年产
500 吨催化剂生产线及厂房建设项目”和“浙江三美研发中试建设项目”。具体内容
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4 月 29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xxx.xxx.xxx.xx)披露的
《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32)。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切实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公司与长江保荐、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义支行于 2024 年 6 月 4 日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制定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截至 2024 年 5 月 31 日,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及存储情况如下:
开户单位 | 开户行 | 银行账号 | 用途 | 专户余额 (万元) |
浙江三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义溪 南支行 | 33050167735500000744 | 浙江三美年产 500吨催化剂生产线及厂房建设项目 | 0 |
浙江三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义西 溪支行 | 33050167735600000200-0002 | 浙江三美研发中试建设项目 | 668.82 |
注:截至 2024 年 5 月 31 日,原募投项目“三美股份研发与检测中心项目”存放
于 33050167735600000200-0001 的余额为 114.55 万元,进行现金管理的金额为
13,200.00 万元。之后,上述金额将转入变更后的“浙江三美年产 500 吨催化剂生产线及厂房建设项目”和“浙江三美研发中试建设项目”对应的银行账户进行存储和使用。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甲方)、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义支行(乙方)、长江保荐(丙方)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专户信息详见本公告“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专户仅用于甲方年产 500 吨催化剂生产线及厂房建设项目、研发中试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 13,200.00 万元,开户日期为 2024 年 3 月
11 日,期限 6 个月。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赎回)后将募集资金及时转入协议约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者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
押。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甲方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xxx、xxx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 5 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6、甲方 1 次或者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 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或发送电子邮件的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协议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协议的效力。
8、乙方三次未及时向甲方或丙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者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如果协议任何一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协议项下的
任何规定而给其他方造成损失,违约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而遭受的实际损失。
10、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浙江三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6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