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证券代码:601058 证券简称:赛轮轮胎 公告编号:临 2022-126
赛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x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xx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赛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2210 号)核准,赛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或“赛轮轮胎”)) 获准向社会公开发行面值总额为 2,008,985,000 元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期限 6 年。
公司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2,008,985,000 元,扣
除相关的发行费用(不含税)人民币 7,205,884.89 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
人民币 2,001,779,115.11 元。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对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中兴华验字
(2022)第 030017 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及存储情况
为规范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 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公司近日与保荐机构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金证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北支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上述监管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序号 | 账户名称 | 开户行 | 银行账号 | 金额(元) |
公司已在上述银行开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截至 2022 年 11 月 8 日,募集资金专户具体情况如下 :
1 | 赛轮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 | 中国银行青岛市北支行 | 223447366378 | 1,004,739,716.98 |
2 | 赛轮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 | 中信银行青岛市北支行 | 8110601012101530921 | 600,000,000.00 |
3 | 赛轮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 | 兴业银行青岛分行 | 522010100101508844 | 400,000,000.00 |
合 计 | 2,004,739,716.98 |
注 1:中信银行青岛市北支行合同签署权限由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履行
注 2:上述金额合计数与募集资金净额存在差额系部分发行费用尚未支付,待募集资金到位后支付。
三、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为:
甲方:赛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北支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以下统称“乙方”)
丙方: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越南年产 300 万套半钢子午线轮胎、100 万套全钢子午线轮胎及 5 万吨
非公路轮胎项目,柬埔寨年产 900 万套半钢子午线轮胎项目等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xx、xx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6、甲方 1 次或者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
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者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四、备查文件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特此公告。
赛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11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