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于 2021 年 3 月 31 日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21〕第ZG10559 号《验资报告》。
证券代码:300962 证券简称:中xxx 公告编号:2021-013
中xxx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x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xx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中xxx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249 号)同意注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6,600.05 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 1.00 元,每股发行价为人民币3.40 元,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22,440.17万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 2,490.27 万元,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19,949.90 万元。募集资金已于2021 年3 月31 日划至公司指定账户,经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于 2021 年 3 月 31 日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21〕第ZG10559 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
序 号 | 户名 | 开户行 | 账号 | 划款金额 | 联行行号 | 资金用途 | |
1 | 中xxx股份有限公司 | 农业银行深圳东盛支行 | 410017000 40033452 | 20,000,000.00 | 103584000172 | 青岛电子加 速器建设项目 | |
2 | 中xxx股份有限公司 | 广发银行深圳科苑支行 | 9550880225 742300163 | 109,808,368.84 | 306584001204 | 补充流动资金 | |
3 | 中xxx股份有限公司 | 广发银行深圳科苑支行 | 9550880225 742300253 | 79,498,991.54 | 306584001204 | 钴源采购项目 | |
合 | 计 | 209,307,360.38 |
定,公司设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分别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创业板)。截至 2021 年 3 月 31 日,公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和存储情况如下: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以下简称甲方)分别与两家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上述银行以下统称乙方)及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
1.在募集资金专户内,甲方可根据实际需求将专户内的部分资金以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甲方应将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款项的具体金额、存放方式、存放期限等信息及时通知丙方。上述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的款项不得设定质押、不可转让。甲方不得从上述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的款项直接支取资金。
2.甲方、xxx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甲方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积极配合丙方的调查和查询。丙方每季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主办人 xxx、xx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主办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及乙方应及时以传真及/或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乙方如发现甲方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或其他重大风险
时,应及时告知丙方,并配合丙方进行调查和核实。丙方经现场检查等方式核实后,如发现甲方募集资金管理存在重大违规情况或者重大风险的,应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若专项资金监管账户资金被有权机关冻结、扣划,或其他任何非乙方原因致使乙方无法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的,乙方不承担相关责任。
8.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主办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主办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甲方、乙方,同时向甲方、乙方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主办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主办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本协议第四条约定的甲方对丙方保荐代表人/主办人的授权由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主办人继受享有。
9.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0.本协议任何一方当事人违反本协议,应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11.适用法律与争议解决
x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据以解释。
因本协议的履行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各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2.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
权代表签署或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本协议一式七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深圳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1.在募集资金专户内,甲方可根据实际需求将专户内的部分资金以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甲方应将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款项的具体金额、存放方式、存放期限等信息及时通知丙方。上述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的款项不得设定质押、不可转让。甲方不得从上述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的款项直接支取资金。
2.甲方、xxx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财务顾问,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主办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甲方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积极配合丙方的调查和查询。丙方每季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主办人xxx(身份证
号码:511133198107081219)、xx(身份证号码:51012219740 9221577)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主办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21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及乙方应及时以传真及/或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乙方如发现甲方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或其他重大风险时,应及时告知丙方,并配合丙方进行调查和核实。丙方经现场检查等方式核实后,如发现甲方募集资金管理存在重大违规情况或者重大风险的,应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8.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主办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主办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甲方、乙方,同时向甲方、乙方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主办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主办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本协议第四条约定的甲方对丙方保荐代表人/主办人的授权由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主办人继受享有。
9.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
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0.本协议任何一方当事人违反本协议,应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11.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12.本协议一式柒份,甲、乙、丙三方各持壹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深圳监管局各报备壹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四、备查文件
1.《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创业板);
2.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信会师报字
〔2021〕第ZG10559号《验资报告》。特此公告。
中xxx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