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 4 月 2 日出具会专字[2020] 110Z0022 号《主要税种纳税及税收优惠情况的鉴证报告》
北京市❹杜律师事务所
关于贵州白山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致:贵州白山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贵州白山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白山科技)委托,担任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上市)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
《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12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等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中国,为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已就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事宜于 2019年4月19日分别出具了《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为贵州白山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工作报告》(以
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贵州白山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于2019年6月21日出具了《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贵州白山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于2019年7月29日出具了《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贵州白山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于2019年8月23日出具了《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贵州白山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于2019年9月27日出具了《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贵州白山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四)》(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四)》),于2019年10月29日出具了《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贵州白山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五)》(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鉴于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发行人 2019 年 6 月 30 日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的财务报表进行加期审计,并于 2020 年 4 月 2 日出具会审字[2020] 110Z0063
号《审计报告》(以下简称《20191231 审计报告》)、于 2020 年 4 月 2 日出具会专字
[2020] 110Z0020 号《内部控制鉴证报告》(以下简称《20191231 内控报告》)及于 2020
年 4 月 2 日出具会专字[2020] 110Z0022 号《主要税种纳税及税收优惠情况的鉴证报告》
(以下简称《20191231 纳税鉴证报告》),同时发行人的《贵州白山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申报稿)》等相关申报文件也发生了部分修改和变动,报告期变更为 2017 年、2018 年和 2019 年,本所现依据《20191231审计报告》《20191231 内控报告》及发行人提供的有关事实材料,就《补充法律意见书(三)》及《补充法律意见书(四)》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期间内发行人重大法律事项发生的变化及对《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
(二)》及《补充法律意见书(五)》披露事项进行了补充核查验证,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上述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以及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相关事项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对本次发行上市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xx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是《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补充法律意见书(三)》《补充法律意见书(四)》及
《补充法律意见书(五)》的补充,并构成《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补充法律意见书(三)》《补充法律意见书(四)》及《补充法律意见书(五)》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除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有特别说明外,本所在《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补充法律意见书(三)》《补充法律意见书(四)》及
《补充法律意见书(五)》中发表法律意见的前提、假设和有关用语释义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本所依据《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有关规定,编制和落实了查验计划,亲自收集证据材料,查阅了按规定需要查阅的文件以及本所认为必须查阅的其他文件。在发行人保证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发行人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确认函或证明,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并无隐瞒记载、虚假xx和重大遗漏之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的基础上,本所独立、客观、公正地遵循审慎性及重要性原则,合理、充分地运用了面谈、书面审查、实地调查、查询、函证或复核等方式进行了查验,对有关事实进行了查证和确认。
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就与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而不对有关会计、审计及资产评估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所仅根据现行
有效的中国法律法规发表意见,并不根据任何中国境外法律发表意见。本所不对有关会计、审计及资产评估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及境外法律事项发表意见,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会计报告、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及境外法律意见的某些数据和结论进行引述时,已履行了必要的注意义务,但该等引述并不视为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保证。本所不具备核查和评价该等数据的适当资格。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上市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申请本次发行上市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所同意发行人在其为本次发行上市所制作的相关文件中自行引用或按照上交所、中国证监会的审核要求引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但发行人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本所有权对上述相关文件的内容进行再次审阅并确认。
本所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
下:
录 | |||||||||
第一部分 发行人重大事项更新································ | ································ | ············· | 7 | ||||||
一、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 | ································ | ············· | 7 | ||||||
二、 发行人的股东································ ································ | ································ | ··········· | 11 | ||||||
三、 发行人的业务································ ································ | ································ | ··········· | 13 | ||||||
四、 关联方及关联交易································ | ································ ································ | ··· 17 | |||||||
五、 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 ································ ································ | ··· 20 | |||||||
六、 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 ································ ··························· | 28 | |||||||
七、 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及监事会规范运作································ ························ | 30 | ||||||||
八、 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及其变化 ···························· | 31 | ||||||||
九、 | 发行人的税务································ | ································ | ································ | ··········· | 34 | ||||
十、 | 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 ································ | ··························· | 37 | |||||
十一、 发行人《招股说明书(申报稿)》法律风险的评价································ | ········ | 55 | |||||||
十二、 关于本次发行上市的总体结论意见 ································ | ································ | ··· | 55 | ||||||
第二部分 对《问询函》的回复事项更新································ | ···························· | 56 | |||||||
反馈意见 2 ································ ································ ································ | ························· | 56 | |||||||
反馈意见 3 ································ ································ ································ | ························· | 57 | |||||||
反馈意见 4 ································ ································ ································ | ························· | 59 | |||||||
反馈意见 5 ································ ································ ································ | ························· | 68 | |||||||
反馈意见 7 ································ ································ ································ | ························· | 70 | |||||||
反馈意见 9 ································ ································ ································ | ························· | 78 | |||||||
反馈意见 11 ································ ································ ································ | ······················· | 81 | |||||||
反馈意见 12 ································ ································ ································ | ······················· | 82 | |||||||
反馈意见 13 ································ ································ ································ | ······················· | 87 | |||||||
反馈意见 19 ································ ································ ································ | ····················· | 101 | |||||||
反馈意见 20 ································ ································ ································ | ····················· | 106 | |||||||
反馈意见 22 ································ ································ ································ | ····················· | 107 | |||||||
反馈意见 23 ································ ································ ································ | ····················· | 116 |
反馈意见 46 ································ | ································ | ································ | ····················· | 117 | |||
反馈意见 49 ································ | ································ | ································ | ····················· | 123 | |||
第三部分 对《第二轮问询函》的回复事项更新 ································ | ·············· | 137 | |||||
反馈意见 1:关于诉讼情形 ································ ································ | ··························· | 137 | |||||
反馈意见 2:关于自然人股东································ ································ | ························ | 139 | |||||
反馈意见 9:关于业务发展历程································ ································ | ···················· | 141 | |||||
反馈意见 10:关于发行人的客户变动································ | ································ | ·········· | 144 | ||||
第四部分 对《第三轮问询函》的回复事项更新 ································ | ·············· | 150 | |||||
反馈意见 1:关于诉讼事项 ································ ································ | ··························· | 150 | |||||
反馈意见 2:关于超出资质规定范围开展业务································ | ···························· | 165 | |||||
反馈意见 10:其他 ································ ································ | ································ | ········· | 171 | ||||
附件一:租赁房屋 ································ ································ | ································ | ·········· | 175 | ||||
附件二:发行人及其境内控股子公司新增持有的 ································ ································ ································ | 商标注册证(包括商标注册证电子版) ································ ·········· 178 | ||||||
附件三: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新增持有的专利证书 ································ | ··············· | 181 | |||||
附件四: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新增持有的域名证书 ································ | ··············· | 185 | |||||
附件五:重大合同 ································ ································ | ································ | ·········· | 192 | ||||
附件六:发行人与主要对手的对比情况································ | ································ | ······· | 195 | ||||
附件七:发行人分业务前五大客户基本情况································ | ······························· | 197 | |||||
附件八:发行人客户数量变动情况································ ································ | ··············· | 203 |
1. 根据《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和发行人 2019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决议,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股票为每股面值 1.00 元的 A 股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同,每一股份均具有同等权利,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二十六条之规定。
2.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已经依法设置了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选举了董事、独立董事、监事、职工代表监事;聘任了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设置了董事会专门委员会;设置了人事行政部、品牌市场部、采购部、财务部、法务部、审计部、客户管理部、系统平台部、云分发事业部、YUNDUN安全事业部、ATD 安全事业部、数聚蜂巢事业部、北美事业部、东南亚事业部等职能部门,制定了《贵州白山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贵州白山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贵州白山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贵州白山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贵州白山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贵州白山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规范与关联方资金往来的管理制度》《贵州白山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贵州白山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贵州白山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融资管理办法》《贵州白山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内部管理制度。本所认为,发行人具有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及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3. 根据《20191231 审计报告》,发行人 2017、2018 和 2019 年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为 1,758.22 万元、4,999.79 万元和 1,130.38 万元,发行人最近三年连续盈利,具有持续经营能力,财务状况良好,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4. 根据《20191231 审计报告》及发行人出具的说明与承诺,报告期内,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5. 根据无刑事犯罪记录证明及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具的说明与承诺,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6. 如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第一部分“一、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之“(三)本次发行上市符合《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所述,本次发行上市符合《上市规则》规定的上市条件,符合《证券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
1. 发行人是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 3 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符合《科创板首发办法》第十条之规定。
2. 根据《20191231 审计报告》《20191231 内控报告》以及发行人出具的说明与承诺,报告期内,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公司运行效率、合法合规和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结论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符合《科创板首发办法》第十一条之规定。
3. 发行人资产完整,业务及人员、财务、机构独立。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同业竞争,不存在严重影响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符合《科创板首发办法》第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
4.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主营业务、控制权、管理团队和核心技术人员稳定,最近 2 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均没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发行人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所持发行人的股份权属清晰,最近 2 年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不存在导致控制权可能变更的重大权属纠纷,符合《科创板首发办法》第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
5. 如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第一部分“十、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所述,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涉及的未决诉讼共 14 宗,前述未决诉讼不会对发行人的经营活动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会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构成实质性障碍。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除已披露的情形外,发行人不存在主要资产、核心技术、商标等的重大权属纠纷,重大偿债风险,重大担保、诉讼、仲裁等或有事项,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要发生重大变化等对发行人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已披露的情形不涉及发行人主要资产、核心技术、商标等的重大权属纠纷,不会对发行人持续经营或本次发行上市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符合《科创板首发办法》第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
6. 如《律师工作报告》正文第八部分“发行人的业务”所述,发行人自 2015 年 8 月开始在全国范围内从事内容分发网络业务,至 2016 年 2 月 24 日方取得包含因特网数据中心业务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至 2017 年 7 月 19 日方取得分发节点所在地为全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已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清理规范互联网网络接入服务市场的通知》的要求予以规范,并于 2017 年 7 月 19 日取得了允许发行人在全国范围内从事内容分发网络业务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根据本所律师对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产业与规划研究所相关工作人员的访谈,发行人历史上存在的无证经营、超越地域范围经营的行为不会受到进一步处罚,该等情形不属于重大或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本所认为,前述瑕疵不会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不会对本次发行上市构成实质性障碍。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生产经营符
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科创板首发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7. 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不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符合《科创板首发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
8. 根据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填写的调查表、相关公安机关开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并经本所律师在中国证监会网站(xxxx://xxx.xxxx.xxx.xx/)、中国证监会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网站(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中国裁判文书网(xxxx://xxxxxx.xxxxx.xxx.xx/)、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xxxx://xxxx.xxxxx.xxx.xx/)、查询,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前述人员不存在最近 3 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等情形,符合《科创板首发办法》第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
1. 本次发行上市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科创板首发办法》的相关规定,符合《上市规则》第 2.1.1 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2. 根据发行人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及《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前股本总额为 2,250 万元,本次拟公开发行不低于 750 万股股份,本次发行上市后股本总额不少于 3,000 万元,符合《上市规则》第 2.1.1 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3. 根据《招股说明书(申报稿)》,本次拟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以上,符合《上市规则》第 2.1.1 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4. 根据《招股说明书(申报稿)》《20191231 审计报告》,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 10 亿元,发行人 2018 和 2019 年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分别为 4,883.73 万元和 514.5 万元,发行人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人民币 5,000 万元,符合《上市规则》第 2.1.2 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科创板首发办法》及《上市规则》规定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相关规定,具备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根据皓xxx有限合伙人xxx的《离职证明》,xx泼于 2019 年 9 月 25 日正式自发行人处离职,xxx与发行人解除劳动关系。根据xxxx《合伙协议》之约定,发行人员工通过xxxx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基于前述,2019 年 10 月 8 日,xxx与发行人核心技术人员xxx签订《关于贵安新区皓山云峰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之财产份额转让协议》,约定xxx向xxxxx其持有的皓山云峰全部 7.2%份额的财产份额,对应认缴出资额为 1,764 万元,转让对价为 1,220 万元。根据相关银行回单、转账记录以及《税收完税证明》,前述股权转让对价已足额支付,相关纳税义务人已履行纳税义务。
2019 年 10 月 16 日,皓山云峰取得贵州贵安新区行政审批局换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520900MA6DYAL813 的《营业执照》。根据皓xxx现行有效的《合伙协议》,其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 合伙人名称/姓名 | 合伙人类别 | 认缴出资额(元) | 认缴比例(%) |
1 | 美葵莱 | 普通合伙人 | 235,000 | 0.10 |
序号 | 合伙人名称/姓名 | 合伙人类别 | 认缴出资额(元) | 认缴比例(%) |
2 | 童剑 | 有限合伙人 | 76,485,000 | 31.22 |
3 | xx | 有限合伙人 | 39,029,000 | 15.93 |
4 | 景楠 | 有限合伙人 | 34,653,000 | 14.14 |
5 | xx | 有限合伙人 | 23,104,000 | 9.43 |
6 | xx | 有限合伙人 | 18,262,000 | 7.45 |
7 | xx | 有限合伙人 | 17,640,000 | 7.20 |
8 | xxx | 有限合伙人 | 17,640,000 | 7.20 |
9 | 汝迎庆 | 有限合伙人 | 16,391,000 | 6.69 |
10 | xxx | 有限合伙人 | 1,561,000 | 0.64 |
合计 | 245,000,000 | 100.00 |
根据上海擎承全体合伙人上海融玺、四川迅游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xxx、xxx、贵少波、上海金山科技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与xx于 2019 年 9 月 2 日签署的《全体合伙人决定书》,上海擎承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贵少波将其持有上海擎承 20%出资份额转让给xx,原合伙人一致同意放弃优先受让权。
根据上海擎承《全体合伙人决定书》《全体合伙人名录及出资情况》《出资确认书》及上海擎承工商资料,上述转让完成后上海擎承出资结构如下:
序号 | 合伙人名称/姓名 | 合伙人类别 | 认缴出资额(元) | 持股比例(%) |
1 | 上海融玺创业投资管 理有限公司 | 普通合伙人 | 4,400,000 | 1.00 |
2 | 四川迅游网络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 | 有限合伙人 | 88,000,000 | 20.00 |
3 | xxx | xx合伙人 | 88,000,000 | 20.00 |
4 | xx | 有限合伙人 | 88,000,000 | 20.00 |
5 | xxx | 有限合伙人 | 88,000,000 | 20.00 |
6 | 上海金山科技创业投 资有限公司 | 有限合伙人 | 83,600,000 | 19.00 |
合计 | 440,000,000 | 100.00 |
根据xxxx现行有效的《合伙协议》、皓xxx出具的书面承诺、本所律师对xxxx合伙人的访谈,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皓山云峰系发行人员工持股平台。根据xxxx现行有效的《合伙协议》,发行人员工持有的xxxx合伙份额仅能在发行人员工之间转让。根据皓山云峰出具的《关于股份锁定期及持股和减持意向的承诺》《关于不属于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或私募投资基金承诺函》及《招股说明书(申报稿)》,皓山云峰承诺不在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时转让股份,且在本次发行上市前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自该等股份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不得转让,xxxx不属于《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或私募投资基金,无需办理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或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手续。综上,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问答》,在计算发行人股东人数时,皓山云峰应视为 1 名股东。
根据本所律师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网站(http://xxx.xxxx.xxx.xx/)查询,上海擎承已经于 2016 年 5 月 12 日办理私募投资基金备案,备案号:SJ2122;上海融玺
已于 2014 年 10 月 31 日办理了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登记编号为 P1005024。上海
擎承已办理私募投资基金备案,在计算发行人股东人数时,上海擎承视为 1 名股东。
基于上述,皓山云峰、上海擎承合伙人变更完成后,经穿透计算的发行人股东人数未超过 200 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自《补充法律意见书(四)》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与其主营业务相关且在有效期的资质存在新取得或发生变更情形的共计 7 项,具体内容如下:
1. CDN 服务企业综合信用水平评估 AAA 级证明
2019 年 12 月 26 日,发行人新取得由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和云计算开源产业联盟颁发的 CDN 服务企业综合信用水平评估 AAA 级证明(IY-2019-XY00011),认定发行人符合《云服务企业信用评价办法第二部分:内容分发网络》标准。
2. 《SD-WAN 解决方案评估证书》
2020 年 2 月 1 日,发行人新取得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和云计算开源产业联盟颁发的《SD-WAN 解决方案评估证书》(IYC-2020-SD0105),证明发行人白山企业云网 SD-WAN 解决方案符合标准 Q/KXY SD001-2019《可信云·SD-WAN 解决方案评估方法第 1 部分:服务型》。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2019 年 10 月 31 日,发行人取得工信部换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A2.B1-20160192),互联网数据中心业务(仅限互联网资源协作服务)机房所在地由“石家庄、湖州、青岛”变更为“石家庄、泰州、金华”,有效期限至 2021
年 2 月 24 日。
2019 年 10 月 23 日,发行人子公司上海云盾取得工信部换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B1-20170465),内容分发网络业务覆盖范围由“浙江、福建”变更为“全国”,有效期至 2022 年 3 月 15 日。
2020 年 1 月 13 日,发行人子公司上海云盾取得工信部换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B1-20170465),新增“国内互联网虚拟专用网业务”,覆盖范围为“全国”,有效期至 2022 年 3 月 15 日。
4. 《CNNIC IP 地址分配联盟成员证书》
2020 年 1 月 1 日,发行人取得由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换发的《CNNIC
IP 地址分配联盟成员证书》(证书编号:CNNIC-IPAS-1592),有效期为 2020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
5. 可信云服务评估
2020 年 1 月 29 日,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和云计算开源产业联盟向发行人换发可信云云分发服务证书(编号:08012),证明发行人云分发 CDN―X 符合标准 YDB144-2014
《云计算服务协议参考框架》及 Q/KXY S009-2014《可信云服务评估方法 第 9 部分:云分发服务》,有效期延长至 2021 年 1 月 29 日。
6. 《信息安全服务资质认证证书》
2020 年 4 月 21 日,数xxx新取得由中国网络安全审查技术与认证中心颁发的《信息安全服务资质认证证书》(证书编号:CCRC-2020-ISV-SM-988),证明数xxx的信息系统安全运维服务资质符合 CCRC-ISV-C01:2018《信息安全服务规范》三级服务资质要求,有效期至 2021 年 4 月 20 日。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拥有 3 家境外子公司,分别为香港白山、北美白山及 LEGEND DYNASTY PTE. LTD.(以下简称新加坡白山)。该等境外子公司开展的主要业务具体如下:
根据《香港白山法律意见书》,香港白山的主营业务是提供云分发服务,并已获得了有效的商业登记证;其依据香港法律法规合法合规经营,未曾受到香港行政部门的处罚。
根据《北美白山法律意见书》,北美白山的主营业务是云存储、云分发及相关业务,其目前所从事的业务及其生产经营活动均符合美国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没有发现北美白山有受到政府处罚的记录。
根据 Xxxxxxx One Law LLC 于 2020 年 3 月 5 日出具的《境外子公司法律尽职调查和法律意见书(Legal due diligence report)》(以下简称(《新加坡白山法律意见书》),新加坡白山的主营业务是数据分析、处理及相关业务,包括云分发,云安全和数据应用集成;新加坡白山合法运作,遵守新加坡所有适用法律,不存在受到税务、环保和其他行政部门处罚的记录。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20191231 审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最近 2 年,发行人的主营业务均为“依托于自主搭建的全球数据分发网络平台和自主研发的创新技术,主要为客户提供云分发、云安全及数据应用集成等相关产品及服务,其中,云分发包括页面加速、下载加速、视频加速、应用加速和边缘计算等服务,云安全包括 ATD产品及 YUNDUN 安全服务,数据应用集成包括数聚蜂巢产品及相关增值服务”。
经核查,本所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最近 2 年,发行人主营业务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根据《20191231 审计报告》,发行人 2017、2018 及 2019 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合并报表)分别为 61,994.31 万元、105,164.07 万元和 144,598.61 万元,占各年度营业收入比例均为 100%。
基于上述,本所认为,发行人的主营业务突出。
根据《公司法》《上市规则》《企业会计准则第 36 号——关联方披露》(财会[2006]3号)《20191231 审计报告》及发行人说明与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主要关联方变化情况如下:
序号 | 名称 | 变化情况 | 备注 |
1 | 河北德龙环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新增关联方 | 发行人董事唐祺威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共持股 77.88%,并担任董事长 职务 |
2 | 定州德馨污水处理有限 公司 | 新增关联方 | 发行人董事唐祺威关系密切的家庭 成员控制 |
3 | 定州市德龙环境工程有 限公司 | 新增关联方 | 发行人董事唐祺威关系密切的家庭 成员控制 |
4 | 北京德xxx环保科技 有限公司 | 新增关联方 | 发行人董事唐祺威关系密切的家庭 成员控制 |
5 | 四川德龙环境科技有限 公司 | 新增关联方 | 发行人董事唐祺威关系密切的家庭 成员控制 |
6 | 河北德海生态农业开发 有限公司 | 新增关联方 | 发行人董事唐祺威关系密切的家庭 成员控制 |
7 | 雷波德龙环境科技有限 公司 | 新增关联方 | 发行人董事唐祺威关系密切的家庭 成员控制 |
8 | 河北德东市政工程有限 公司 | 新增关联方 | 发行人董事唐祺威关系密切的家庭 成员控制 |
9 | 攀枝花德龙环境科技有 限公司 | 新增关联方 | 发行人董事唐祺威关系密切的家庭 成员控制 |
10 | 涞水优彻环境卫生管理 | 新增关联方 | 发行人董事唐祺威关系密切的家庭 |
序号 | 名称 | 变化情况 | 备注 |
有限公司 | 成员控制 | ||
11 | 河北xxx膜技术有限 公司 | 新增关联方 | 发行人董事唐祺威关系密切的家庭 成员控制 |
12 | 保定德嘉投资管理中心 (有限合伙) | 新增关联方 | 发行人董事唐祺威关系密切的家庭 成员控制 |
13 | 保定怡海股权投资基金 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 新增关联方 | 发行人董事唐祺威关系密切的家庭 成员控制 |
14 | 创业加速器投资有限公 司 | 新增关联方 | 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x xx担任该公司总经理 |
15 | 杭州才云科技有限公司 | 新增关联方 | 发行人监事xxx担任该公司董事 |
16 | 北京诺信创联科技有限 公司 | 新增关联方 | 发行人监事xxx担任该公司董事 |
17 | 深圳微远医疗科技有限 公司 | 新增关联方 | 发行人监事xxx担任该公司董事 |
18 | 北京凌空天行科技有限 责任公司 | 新增关联方 | 发行人监事xxx担任该公司董事 |
19 | 深圳阿尔法天使创业投 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关联自然人新 增控制 | 发行人报告期内原董事xxx控制 该公司 |
20 | 郑州xx普电子技术有 限公司 | 发行人关联自 然人变动 | 发行人独立董事xxx之亲属持有 95%股权 |
21 | 宣燃天然气股份有限公 司 | 发行人关联自 然人退出 | 发行人董事xx曾担任该公司董事, 目前xxx在该公司任职 |
22 | 上海领汇创业投资有限 公司 | 发行人关联自 然人退出 | 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x xx不再担任董事 |
23 | 南通南辉电子材料股份 有限公司 | 发行人关联自 然人退出 | 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x xx不再担任董事 |
24 | 上海xx投资中心(有 限合伙) | 发行人关联自 然人退出 | 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x xx不再持有 49.51%份额 |
25 | 上海医药大健康云商股 份有限公司 | 发行人关联自 然人退出 | 发行人监事xxx不再担任董事 |
26 | 北京易索得通信技术有 限公司 | 发行人关联自 然人退出 | 发行人监事xxx不再担任董事 |
27 | 爱奇投资顾问(上海) 有限公司 | 发行人关联自 然人退出 | 发行人监事xxx不再担任董事兼 总经理 |
28 | 上海迅时通信设备有限 公司 | 发行人关联自 然人退出 | 发行人监事xxx不再担任董事兼 总经理 |
29 | 北京盛世清云科技有限 公司 | 发行人关联自 然人退出 | 发行人报告期内原董事xxx不再 担任董事 |
根据《20191231 审计报告》《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和发行人说明与承诺,经本所律师核查,2019 年发行人发生的关联交易情况如下:
1. 采购商品、接受劳务的关联交易
关联方 | 关联交易内容 | 发生额(元) |
移领云信(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 带宽采购 | 75,471.70 |
2. 关联担保情况
担保方 | 被担保 方 | 担保金额 (万元) | 担保起始日 | 担保到期日 | 是否已经 履行xx |
xx、xx、 代x、xxx、xx | 发行人 | 6,032.69 | 2019 年 5 月 29 日 | 主合同约定的债务人 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次日起满两年止 | 否 |
xx、沙涌、 代x、xxx、xx、xx | 发行人 | 2,930.62 | 2019 年 9 月 30 日 | 主合同约定的债务人 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次日起满两年止 | 否 |
关联担保情况说明:保证范围为承租人在主合同项下应向出租人履行的全部义务,包括但不限于主合同项下租金和逾期利息、租赁物残值、违约金、赔偿金、其他应付款项以及出租人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诉讼费用,律师代理费和其他费用,如遇利率调整还应包括因利率调整而增加的款项。
3. 关联方资金拆借
关联方 | 资金流向 | 金额(元) | 说明 |
x涌 | 拆出 | 1,414,620.00 | 新加坡子公司前期开办费用 |
4. 关键管理人员报酬
项 目 | 发生额(元) |
关键管理人员报酬 | 3,417,000.00 |
2019 年 9 月 20 日,发行人第一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关联交易的议
案》,决定由北美白山以自有资金投资不超过 50 万新加坡元在新加坡设立全资子公司,
为满足前期开办的实际需求,拟通过香港白山向发行人董事沙涌拆借 20 万美元,该笔资金将全部用于新加坡白山的前期开办支出和补充流动资金。根据发行人独立董事《关于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以及《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前述关联交易事项不存在关联方占用发行人资金的情形,不存在损害发行人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独立性构成不利影响。发行人董事会审议该议案时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除上述事项之外,根据发行人的《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发行人在 2019 年 7 月至 2019 年 12 月期间内新发生的其他关联交易无需经过发行人董事会、股东大会审批通过。
基于上述,本所认为,报告期内,发行人关联方与发行人所发生的关联交易,交易价格及交易条件均符合公允原则,不存在严重影响独立性或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不存在损害发行人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租赁合同等相关资料及发行人的说明与承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共承租 13 处房产,其中境内承租房产 12 处、境
外承租房产 1 处,具体情况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附件一。
发行人租赁的部分房产存在转租、未办理备案手续等情形,具体情况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第二部分之“反馈意见 19”。本所认为,前述情形不会对本次发行上市构成实质性障碍。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商标注册证及本所律师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网站
(xxxx://xxxx.xxxx.xxx.xx)核查,自《补充法律意见书(四)》出具之日至 2020 年 4 月
30 日,发行人及其境内控股子公司新取得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核发商标注册证的注册商标共 50 项,具体情况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附件二。本所认为,截至 2020 年 4月 30 日,发行人合法拥有上述注册商标。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商标注册证及本所律师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网站
(xxxx://xxxx.xxxx.xxx.xx)核查,自《补充法律意见书(四)》出具之日至 2020 年 4 月
30 日,发行人及其境内控股子公司持有的如下商标注册证正在撤销/无效宣告申请审查中:
序 号 | 商标 | 国际 分类 | 注册 人 | 权利期限 | 注册号/ 申请号 | 取得 方式 |
1 | YUNDUN | 9、42 | 上海云盾 | 2015.09.28-2025.09.27 | 15124398 | 原始取得 |
就该项商标,国家知识产权局已于 2020 年 3 月 13 日反馈商标档案,且根据发行人
说明,截至 2020 年 4 月 30 日,该项商标已注册。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商标注册证及本所律师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网站
(xxxx://xxxx.xxxx.xxx.xx)核查,自《补充法律意见书(四)》出具之日至 2020 年 4 月
30 日,发行人及其境内控股子公司持有的如下商标注册证正在驳回复审中。
序 号 | 商标 | 国际 分类 | 注册 人 | 权利期限 | 注册号/ 申请号 | 取得 方式 |
1 | 42 | 发行人 | 2017.09.07-2027.09.06 | 17800291 | 原始取得 |
就该项商标,国家知识产权局已于 2020 年 3 月 13 日反馈商标档案,且根据发行人
说明,截至 2020 年 4 月 30 日,该项商标已注册。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发明专利证书》《外观设计专利证书》《实用新型专利证书》,并 经 x 所 律 师 在 国 家 知 识 产 权 局 中 国 及 多 国 专 利 审 查 信 息 查 询 网 站
(xxxx://xxxxxxx.xxxx.xxx.xx/)核查,自《补充法律意见书(四)》出具之日至 2020 年 3
月 15 日,发行人及其境内控股子公司新取得专利证书共 43 项,具体情况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附件三。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2020 年 4 月 30 日,发行人及其境内控股子公司合法拥有上述专利。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复审和无效审理部(以下简称复审和无效审理部)下发的《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自《补充法律意见书四》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网宿科技向复审和无效审理部对发行人或其境内控股子公司持有的 6 项专利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 案件号 | 专利权人 | 专利号 | 专利名称 |
1 | 4W109642 | 发行人 | 201710631021.7 | 一种调度方案配置方法和装置 |
2 | 4W109643 | 发行人 | 201710744272.6 | 一种实现智能流量调度的方法及装置 |
3 | 4W109644 | 发行人 | 201710430883.3 | 一种监控和告警的方法和系统 |
4 | 4W109645 | 发行人 | 201710319670.3 | 一种 HTTPs 握手方法、装置和系统 |
5 | 4W109653 | 发行人 | 201710517875.2 | 一种实现云服务融合的方法及系统 |
6 | 4W109782 | 数xxx | 201710018349.1 | 一种防御网络攻击的方法以及装置 |
发行人分别于 2019 年 12 月 6 日和 2020 年 1 月 6 日对上述 4W109653 号无效宣告
案件向复审和无效审理部提交了书面答复意见和补充答复意见;于 2019 年 12 月 20 日对上述 4W109642、4W109643、4W109644、4W109645 号无效宣告案件向复审和无效审理部提交了书面答复意见;于 2020 年 1 月 10 日对上述 4W109782 号无效宣告案件向
复审和无效审理部提交了书面答复意见;于 2020 年 1 月 14 日对上述 4W109642、 4W109643、4W109644 号无效宣告案件向复审和无效审理部提交了书面补充答复意见;于 2020 年 1 月 17 日对上述 4W109645 号无效宣告案件向复审和无效审理部提交了书面
补充答复意见;于 2020 年 1 月 22 日对上述 4W109782 号无效宣告案件向复审和无效审
理部提交了书面补充答复意见;于 2020 年 4 月 20 日对上述 4W109643 号无效宣告案件向复审和无效审理部提交了书面补充答复意见。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上述专利无效宣告请求仍在审查过程中。
根据发行人向复审和无效审理部提交的《复审无效宣告程序意见xx书》及发行人的说明,发行人认为无效宣告请求人主张的无效理由均不成立,不属于专利无效情形;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及本所律师对发行人副总经理的访谈,前述专利无效情形不会对发行人正常生产经营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域名证书及发行人的说明与承诺,自《补充法律意见书(四)》出具之日至 2020 年 3 月 15 日,发行人及其境内控股子公司新取得域名证书 2 项,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 域名 | 域名所有者 | 域名注册日期 | 域名到期日期 |
1 | xxxxxx.xx | 上海云盾 | 2020.01.11 | 2021.01.11 |
2 | xxxxxxxx.xxx | 上海云盾 | 2020.01.11 | 2021.01.11 |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域名证书及发行人的说明与承诺,截至 2020 年 3 月 15 日, “xxxxxxx.xxx”域名所有者由发行人变更为北京白山,发行人及其境内控股子公司原有域名证书续期共有 131 项,具体情况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附件四。
本所认为,截至 2020 年 4 月 30 日,发行人及其境内子公司合法拥有上述域名。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和发行人的说明与承诺,自《补充法律意见书(四)》出具之日至 2020 年 4 月 30 日,发行人及其境内控股子公司新增计算
机软件著作权 6 项,具体情况如下:
序 号 | 著作 权人 | 登记号 | 软件名称 | 首次发表日 期 | 权利取 得方式 | 权利 范围 |
1 | 上海云盾 | 2019SR1374523 | YUNDUN-DNS 安全加速 软件[简称:DNS 安全加速]V3.0 | 2019.11.11 | 原始取得 | 全部权利 |
2 | 上海云盾 | 2019SR1373663 | YUNDUN-PC 安全加速软件[简称:PC 安全加 速]V2.0 | 2019.11.12 | 原始取得 | 全部权利 |
3 | 上海云盾 | 2019SR1373657 | YUNDUN-TCP 安全加速 软件[简称:TCP 安全加速]V3.0 | 2019.09.19 | 原始取得 | 全部权利 |
4 | 上海云盾 | 2019SR1374524 | YUNDUN-Web 安全加速 软件[简称:Web 安全加速]V3.0 | 2019.11.08 | 原始取得 | 全部权利 |
5 | 上海云盾 | 2019SR1373106 | YUNDUN-安全运营中心软件[简称:安全运营中 心]V2.0 | 2019.10.21 | 原始取得 | 全部权利 |
6 | 上海云盾 | 2019SR1373113 | YUNDUN-移动安全加速 软件[简称:移动安全加速]V2.0 | 2019.11.12 | 原始取得 | 全部权利 |
x所认为,截至 2020 年 4 月 30 日,上海云盾合法拥有上述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美术作品著作权登记证书和发行人的说明与承诺,自《补充法律意见书(四)》出具之日至 2020 年 4 月 30 日,发行人及其境内控股子公司新增美术作品著作权共项,具体情况如下:
序 号 | 作品名 称 | 著作 权人 | 登记日期 | 状态 | 登记号 | 权利期限 | 取得 方式 | 他项 权利 |
1 | 大雪 | 发行人 | 2020.03.11 | 登记完成 | 国作登字 -2020-F-00997 580 | 自发布日起第50 年的12 月 31 日 | 原始取得 | 无 |
2 | 小暑 | 发行人 | 2020.03.11 | 登记完成 | 国作登字 -2020-F-00997 581 | 自发布日起第50 年的12 月 31 日 | 原始取得 | 无 |
3 | 寒露 | 发行人 | 2020.03.11 | 登记完成 | 国作登字 -2020-F-00997 582 | 自发布日起第50 年的12 月 31 日 | 原始取得 | 无 |
4 | 小寒 | 发行人 | 2020.03.11 | 登记完成 | 国作登字 -2020-F-00997 583 | 自发布日起第50 年的12 月 31 日 | 原始取得 | 无 |
5 | 惊蛰 | 发行人 | 2020.03.11 | 登记完成 | 国作登字 -2020-F-00997 584 | 自发布日起第50 年的12 月 31 日 | 原始取得 | 无 |
6 | 清明 | 发行人 | 2020.03.11 | 登记完成 | 国作登字 -2020-F-00997 585 | 自发布日起第50 年的12 月 31 日 | 原始取得 | 无 |
7 | 立冬 | 发行人 | 2020.03.11 | 登记完成 | 国作登字 -2020-F-00997 586 | 自发布日起第50 年的12 月 31 日 | 原始取得 | 无 |
8 | 立夏 | 发行人 | 2020.03.11 | 登记完成 | 国作登字 -2020-F-00997 587 | 自发布日起第50 年的12 月 31 日 | 原始取得 | 无 |
9 | 立春 | 发行人 | 2020.03.11 | 登记完成 | 国作登字 -2020-F-00997 588 | 自发布日起第50 年的12 月 31 日 | 原始取得 | 无 |
10 | 立秋 | 发行人 | 2020.03.11 | 登记完成 | 国作登字 -2020-F-00997 589 | 自发布日起第50 年的12 月 31 日 | 原始取得 | 无 |
11 | xx | 发行人 | 2020.03.11 | 登记完成 | 国作登字 -2020-F-00997 590 | 自发布日起第50 年的12 月 31 日 | 原始取得 | 无 |
12 | 芒种 | 发行人 | 2020.03.11 | 登记完成 | 国作登字 -2020-F-00997 591 | 自发布日起第50 年的12 月 31 日 | 原始取得 | 无 |
x所认为,截至 2020 年 4 月 30 日,发行人合法拥有上述美术作品著作权。
根据发行人子公司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及其工商资料、《20191231 审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自《补充法律意见书(四)》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对外投资的变化情况如下:
根据发行人相关董事会会议文件,发行人于 2019 年 11 月 18 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注销全资子公司的议案》,决定注销x之鑫。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浦东新区税务局第四十三税务所于 2019 年 12 月 26 日出
具的《清税证明》、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 2020 年 2 月 4 日出具的《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以及发行人的说明与承诺,并经本所律师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xxxx://xxx.xxxx.xxx.xx)查询,耘之鑫已于 2020 年 2 月 4 日经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准予注销。
根据发行人第一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文件、《20191231 审计报告》和,2019 年 9
月 20 日,发行人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并审议通过《关于向北京数聚鑫云信息
技术有限公司增资的议案》,决定向数聚鑫云增资 4,000 万元。增资后数聚鑫云注册资
本变更为 5,000 万元。
根据数聚鑫云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及其工商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数聚鑫云于 2019 年 10 月 12 日收到北京市朝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换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的
《营业执照》,注册资本变更为 5,000 万元。数聚鑫云增资前后,发行人均持有数聚鑫云 100%股权。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相关董事会会议文件及《股权转让协议》,2020 年 1 月 15 日,发行人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并作出决议,决定收购农鑫大数据少数股东权益;2020 年 1 月 15 日,发行人、大气候物联网科技(广州)有限公司及农鑫大数据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大气候物联网科技(广州)有限公司将其持有的农鑫大数据 30%股权作价 42.9849 万元转让给发行人。
根据 2020 年 1 月 15 日订立生效的《贵州农鑫大数据科技有限公司章程》并经本所律师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xxxx://xxx.xxxx.xxx.xx)查询,上述股权变动完成后,农鑫大数据股权结构如下:
股东 | 认缴出资额(万元) | 持股比例 |
发行人 | 200 | 100% |
2020 年 3 月 6 日,贵州贵安新区行政审批局向农鑫大数据换发《营业执照》,农鑫大数据已就上述股权变更事项完成公司变更登记。
根据《香港白山法律意见书》及相关登记文件,香港白山地址已变更为“SUITE 3101, EVERBRIGHT CENTRE, 108 GLOUCESTER ROAD WANCHAI, HK”。
根据发行人第一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文件,发行人于 2019 年 9 月 20 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投资设立全资三级子公司的议案》,决定在新加坡投资设立全资三级子公司 Legend Dynasty Pte. Ltd.(拟定名,以注册登记为准),由北美白山以其自有资金投资不超过 50 万新加坡元,并持有新设立公司的 100%股权。
根据《新加坡法律意见书》及新加坡会计与企业管理局(ACCOUNTING AND CORPORATE REGULATORY AUTHORITY)出具的公司成立确认证明等文件,新加坡白山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 | LEGEND DYNASTY PTE. LTD. |
地址 | 2 VENTURE DRIVE #11-31 VISION EXCHANGE SINGAPORE 608526 |
成立日期 | 2019 年 11 月 18 日 |
股东 | 北美白山 |
根据《新加坡法律意见书》,新加坡白山股权不存在权属纠纷或潜在纠纷。
根据《境外投资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企业投资的境外企业开展境外再投资,在完成境外法律手续后,企业应当向商务主管部门报告。涉及地方企业的,地方企业通过“管理系统”填报相关信息,打印《再投资报告表》并加盖印章后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根据发行人提交的《再投资报告表》、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材料接收通知书》及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已设立境外企业再投资备案列表,发行人上述境外再投资事项已履行《境外投资管理办法》规定手续。
根据发行人及控股子公司的《企业信用报告》、合同文本,并经本所律师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了部分合同签署相对方的工商登记信息,截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及控股子公司新增已经签署且正在履行的对发行人生产经营活动、未来发展或财务状况具有重要影响的合同如下:
截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及控股子公司已经签署的尚在有效期且金额在
1,000 万元以上的融资租赁合同共 10 份,详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附件五。
截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以单个节点为单位与 IDC 服务供应商逐一签署采
购合同,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与前五大供应商签署的正在履行的采购合同共 7 份,采购合同基本内容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附件五。
截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及控股子公司与前五大客户已经签署且正在履行
中的销售合同共 15 份,具体情况详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附件五。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所认为,该等合同合法有效。根据发行人的说明与承诺和本所律师对发行人财务负责人的访谈,该等合同合法、有效,该等合同的履行不存在潜在风险和纠纷。
根据发行人及其境内控股子公司相应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本所律师通过公开渠道的检索、《香港白山法律意见书》《北美白山法律意见书》《新加坡白山法律意见书》以及发行人的说明与承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不存在因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产品质量、劳动安全、人身权等原因产生的重大侵权之债。
根据《20191231 审计报告》及发行人的说明与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除已经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正文第三部分“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披露的关联方为发行人提供担保的情形外,截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不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重大债权债务关系或互相提供担保的情形。
根据《20191231 审计报告》、发行人的说明与承诺及本所律师对发行人财务负责人的访谈,自 2019 年 7 月 1 日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未新增对外担保的情形。
根据《20191231 审计报告》、发行人的说明与承诺及本所律师对发行人财务负责人的访谈,截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应付款均系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所发生,合法有效。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及监事会会议记录、会议决议等相关会议文件,自《补充法律意见书(四)》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共召开了 3 次股东大会、8 次董事会会议和 4 次监事会会议。具体情况如下:
编号 | 会议 | 时间 |
1 | 2019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 | 2019 年 12 月 13 日 |
2 |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 2020 年 02 月 07 日 |
3 |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 2020 年 03 月 29 日 |
编号 | 会议 | 时间 |
1 | 第一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 | 2019 年 10 月 25 日 |
2 | 第一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 | 2019 年 11 月 03 日 |
3 | 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 | 2019 年 11 月 18 日 |
4 | 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 | 2019 年 11 月 27 日 |
5 | 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 | 2020 年 01 月 15 日 |
6 | 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 | 2020 年 03 月 14 日 |
7 | 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 | 2020 年 04 月 02 日 |
8 | 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 | 2020 年 05 月 08 日 |
编号 | 会议 | 时间 |
1 | 第一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 | 2018 年 10 月 25 日 |
2 | 第一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 | 2019 年 11 月 03 日 |
3 | 第一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 | 2020 年 04 月 02 日 |
4 | 第一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 | 2020 年 05 月 08 日 |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所认为,发行人上述股东大会、董事会及监事会会议的召开、决议内容及签署合法、合规、真实、有效,符合《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及《监事会议事规则》等发行人内部制度的规定。
(一)发行人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的任职情况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的具体任职及兼职变化情况如下:
序号 | 姓名 | 于发行人处任职 | 任职/兼职变化情况 |
1 | xx | 无 | 辞去发行人董事职位 |
2 | 唐祺威 | 董事 | 新任发行人董事职位 兼任北京银河鼎发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投资经理 |
3 | xx | 董事 | 辞去宣燃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职位 |
4 | xx | 独立董事 | 新任华南脑控(广东)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董事、科大讯飞(上海)科技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
5 | xxx | 独立董事 | 新任浙江巨化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联储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独立董事、日照港裕廊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上海银润传媒广告有限公司董事 |
6 | xxx | 独立董事 | 辞去北京尚德在线教育科技有限公司首席财务官职 务,新任北京容联易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首席财务官, 新任 Lizhi Inc.独立董事 |
7 | xxx | 监事 | 新任杭州才云科技有限公司董事、北京诺信创联科技有限公司董事、深圳微远医疗科技有限公司董事、北京凌空天行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董事 不再担任北京易索得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上海医药大健康云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不再担任爱奇投资顾问 (上海)有限公司、上海迅时通信设备有限公司董事 兼总经理 |
8 | 童剑 | 副总经理 | 童剑兼任监事职务的北京亿源四方建筑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已注销 |
9 | xx | ATD 安全事业部负责人 | 已于 2020 年 5 月 6 日自发行人处离职,不再为发行人核心技术人员 |
根据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签署的调查表及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发行人及其前身最近两年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的变
化
自《补充法律意见书(四)》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的董事发生 1 次变更,具体情况如下:
根据xx于 2019 年 11 月 19 日向发行人董事会提交的《辞职报告》,其已申请辞去在发行人股东福建银河、贵州鼎云担任的职务,因此一并申请辞去于发行人处担任的董事职务。鉴于xx辞职后未导致发行人董事会低于法定人数,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相关内容,xx的辞职申请已于 2019 年 11 月 19 日生效,xx辞职后将不再担任发行人任何职务。
2019 年 11 月 27 日,发行人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第一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拟提名唐祺威先生为发行人第一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任期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一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2019 年 12 月 13 日,发行人召开 2019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第一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补选唐祺威为发行人第一届董事会董事,任期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一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经核查,本所认为,上述发行人董事的变化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当时有效的《公司章程》的规定。
发行人核心技术人员xx于 2020 年 5 月 6 日与发行人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截
至 2020 年 4 月 30 日,xx在发行人任职期间有 17 项其作为发明人已取得授权的专利。根据xx与发行人签署的《保密、不竞争及知识产权归属协议》及发行人的说明,该等发明专利所有权均归属于发行人,不存在涉及职务发明的纠纷或潜在纠纷。
最近两年,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合计总数为 21 人。最近两年发行人前述人员发生的变化中,原董事xx转任副总经理,原董事xxx转任监事,原总经理代x转任副总经理、由xx担任总经理,原董事xx离任后、发行人股东大会补选唐祺威担任董事, 变动后新增的人员均属于自原股东委派、发行人内部培养产生或发行人管理层调任。除前述变动之外,最近两年,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
技术人员发生变化人数共计 3 人,分别为原董事xxx、xxx不再担任董事,原核心技术人员xx离职,变动率为 14.29%。该等人员变动未对发行人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构成重大不利变化。
最近两年,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新增任职共计 18 人。其中,董事xx、原董事xx为股东大会选举产生,xxx、xx及xxx为新任独立董事,总经理xx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副总经理童剑及xx、董事会秘书xxx、财务负责人xxxx系发行人内部培养产生。核心技术人员xx、xxx、xxx、xx、XXXX XXXXXXXX(xxx)、xxx、xx及原核心技术人员xx为发行人基于业务拓展考虑引进人才。前述人员新增情况不构成重大不利变化。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发行人最近两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根据《20191231 审计报告》《20191231 纳税鉴证报告》、发行人提供的纳税申报表和完税凭证及发行人出具的说明与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境内控股子公司执行的主要税种及税率如下:
税种 | 计税依据 | 税率 |
增值税 | 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收入 | 17%、16%、13%、6% |
城市维护建设税 | 实际缴纳流转税额 | 7%、5% |
教育费附加、地方 教育费附加 | 实际缴纳流转税额 | 3%、2% |
企业所得税 | 应纳税所得额 | 25%、15%、10%、5% |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所认为,截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及其境内控股子公
司执行的税种、税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根据相关税收优惠政策文件、《20191231 纳税鉴证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 2019 年 7 月 1 日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享受的税收优惠如下:
根据《xx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及其附件《国家重点支持的xx技术领域》的规定,发行人于 2017 年 8 月 10 日被贵州省科学技术厅、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国家税务局、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四部门认定为xx技术企业,并获得编号为 GR201752000111的《xx技术企业证书》,有效期为三年(2017 年 8 月至 2020 年 8 月)。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2019 年 7 月 1 日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享受 15%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
根据《xx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及其附件《国家重点支持的xx技术领域》的规定,上海云盾于 2017 年 11 月 23 日被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四部门认定为xx技术企业, 并获得编号为 GR201731002676 的《xx技术企业证书》,有效期为三年(2017 年 11 月至 2020 年 11
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2019 年 7 月 1 日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上海云盾享受 15%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
根据《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 号)第二条规定,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100 万元的部分,减按 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 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 万元但不超过300 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按 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2019 年 7 月 1 日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子公司享受 5%或 10%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
根据《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8〕99 号,企
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 2018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 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 175%在税前摊销。2019 年 7 月 1 日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享受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 75%的比例。
根据《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 2019
年第 39 号)的相关规定,自 2019 年 4 月 1 日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 10%,抵减应纳税额。公告所称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 50%的纳税人。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提供的技术服务适用上述服务范围且销售额达到规定比例要求。2019 年 7 月 1 日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北京白山、厦门白山及上海云盾享受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 10%扣除。
基于上述,本所认为,发行人享受的上述税收优惠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根据《20191231 审计报告》《20191231 纳税鉴证报告》、相关政府补助文件及补贴款转账凭证、发行人的说明与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2019 年 7 月 1 日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享受的政府补助的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政府补助具体内容 | 金额 | 计入当期损 益的金额 | 依据文件 |
2019 年贵州省十大千亿级工业(大数据电子信息产业)产业 振兴专项资金 | 500.00 | - | 《关于下达 2019 年贵州省十大千亿级工业(大数据电子信息产业)产业振兴专项资金的通知》(黔财工〔2019〕209 号) |
云链服务全球中心 | 300.00 | 60.00 | 黔发改服务[2017]1408 号、黔财工 |
专项资金 | [2017]165 号 | ||
贵州省商务厅 2019 服务贸易补助资金 | 76.02 | 76.02 | 《关于做好 2019 年度服务贸易发展专项资金申报和管理工作的通知》 |
上海市闵行区科技小巨人企业认定资 助 | 50.00 | 50.00 | 《关于推进科技创新创业和成果转化的政策意见》(闵府规发〔2019〕1 号) |
贵州省市场监督管 理局专利资助 | 19.00 | 19.00 | 《关于印发<贵州省专利资助管理办 法>的通知》(黔科通[2018]39 号) |
上海市闵行区七宝 镇 2019 年企业扶持金 | 8.00 | 8.00 | 《七宝镇企业扶持资金申请》 |
2019 数博会补贴 | 8.00 | 8.00 | 《贵州贵安新区管委会关于数博会活动费用的报告》 |
贵州省商务厅 2018 服务贸易补助资金 | 1.89 | 1.89 | 《关于做好 2018 年度贵州省服务贸易 专项资金申报和管理工作的通知》 |
厦门市思明区就业管理中心应届生奖励款 | 0.55 | 0.55 | 《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本市居民就业和企业用工服务工作的若干意见》(厦人社[2013]126 号)、《关于调整和规范<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本市居民就业和企业用工服务工作的若干意见执行口径的 通知>》(厦人社[2015]148 号) |
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稳岗补贴 | 0.05 | 0.05 | 《关于做好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 有关工作的通知》(深人社规〔2016〕1号) |
合计 | 963.51 | 223.51 | -- |
本所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享受的上述财政补助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民事起诉状》等相关诉讼资料及发行人的说明与承诺,并经本所律师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 xxxx://xxxx.xxxxx.xxx.xx/ ) 、 中国裁判文书网
(xxxx://xxxxxx.xxxxx.xxx.xx/)、人民法院公告网(xxxx://xxxxxx.xxxxx.xxx.xx/)、人民检
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xxxx://xxx.xxxxxx.xxx.xxx.xx)查询,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涉及的未决诉讼共 14 宗。基本情况如下:
(1)(2019)苏 01 民初 1600 号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以下简称 1600 号案)
原告 | 网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网宿科技) |
被告 | 发行人 |
发行人收到诉状时 间 | 2019 年 6 月 17 日 |
原告诉讼请求 | (1)判令发行人立即停止侵害专利号为 ZL201310147926.9、名称为“源站文件更新发布方法及缓存文件更新方法”发明专利权 (以下简称涉诉专利 1),即停止在云分发产品及服务中使用涉诉专利 1; (2)判令发行人赔偿网宿科技经济损失人民币 1 亿元以及为制 止侵权行为而支出的合理维权费用人民币 61.9125 万元; (3)判令发行人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
原告提出的事实与理由 | (1)网宿科技于 2016 年 8 月 31 日获得涉诉专利 1 的专利授权,涉诉专利 1 是解决内容分发网络 CDN 服务中缓存服务器快速、高效更新源站文件的基础性专利; (2)网宿科技认为,在对外提供云分发服务中,发行人设在江苏省泰州市的缓存服务器在进行缓存文件更新时完整地使用到涉诉专利 1 权利要求 1 和 2 的专利方法,构成了对涉诉专利 1 的侵害; (3)网宿科技认为,发行人云分发服务 2016 年至 2018 年三年 间营业金额合计 184,853.03 万元,获利巨大;此外发行人负责云分发业务的核心技术人员xx和xxx是网宿科技离职员工。 |
目前进展 | 1. 1600 号案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进展情况如下: (1)发行人于 2019 年 7 月 17 日,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 《答辩状》及证据等相关文件; (2)本案已于 2019 年 8 月 30 日首次开庭审理,庭审中网宿科技提出延期举证申请; (3)2019 年 10 月 29 日,公司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了延期举证申请; (4)2019 年 11 月 18 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发行人在答辩期内对本案涉诉专利向复审和无效审理部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且被受理,复审和无效审理部的审理结果对本案的审理 有实质影响,故网宿科技提出的中止审理的请求应予以准许,南 |
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对本案裁定中止诉讼。 2. 发行人向复审和无效审理部就涉诉专利 1 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的进展情况如下: (1)发行人先后于 2019 年 7 月 2 日和 2019 年 8 月 5 日向复审 和无效审理部对涉诉专利 1 提交两轮无效宣告请求,并附随提交 优先审查申请;复审和无效审理部分别于2019 年7 月3 日和2019 年 8 月 26 日向发行人下发《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2019 年 8 月 26 日,复审和无效审理部向发行人出具《无效宣告程序 予以优先审查通知书》,决定对涉诉专利 1 的无效宣告请求进行 优先审查,并分别于 2019 年 9 月 11 日和 2019 年 9 月 19 日向发行人出具《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 (2)发行人于 2019 年 7 月 29 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检索咨 询中心就涉诉专利 1 提起授权专利检索申请。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检索咨询中心于2019 年8 月13 日出具的编号为G1906465的《授权专利检索报告》,涉诉专利 1 权利要求 1-2 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 (3)2019 年 10 月 10 日,复审和无效审理部对涉诉专利 1 的两轮无效宣告请求合并进行了口头审理,复审和无效审理部将择期下发《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 (4)2020 年 3 月 16 日,发行人委托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撤回发行人分别于 2019 年 7 月 2 日和 2019 年 8 月 5 日向复审和无效审理部对涉诉专利 1 提交的两轮无效宣告请求(案件编号为:4W109141 和 4W109365 ),国家知识产权局于 2020 年 3 月 16 日向发行人下发了上述撤回的文件提交回执。 (5)复审和无效审理部于 2020 年 4 月 1 日向发行人下发了《无 效宣告案件结案通知书》,同意了发行人撤回对上述涉诉专利 1 无效宣告请求。 | |
发行人的答辩意见 | 发行人请求法院驳回网宿科技的全部诉讼请求。 |
发行人提出的事实与理由 | (1)发行人认为涉诉专利 1 不符合授予专利权的条件,依法应当无效:发行人认为网宿科技故意在发行人宣布拟在科创板上市之际,通过明显不符合《专利法》规定的授予专利权条件的涉诉专利发起本案诉讼具有不正当目的。涉诉专利 1 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且权利要求保护范围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及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依法应当全部无效; (2)发行人认为其没有实施涉诉专利 1 权利要求 1 和 2 的技术方案,不侵犯网宿科技的专利权; (3)发行人认为网宿科技主张的赔偿金额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首先,网宿科技未提交任何损失的证据。其次,发行人的公开财务数据与网宿科技主张涉诉专利1 及其主张的1 亿元经济损失无关。最后,本案是网宿科技为阻却发行人在科创板上市,在 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情况下提起的,相关公证费和律师费应由 |
其自行承担。 |
(2)(2019)苏 01 民初 1601 号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以下简称 1601 号案)
原告 | 网宿科技 |
被告 | 发行人 |
发行人收到诉状时 间 | 2019 年 6 月 17 日 |
原告诉讼请求 | (1)判令发行人立即停止侵害专利号为 ZL201310349444.1、名称为“内容分发网络节点实现 web 应用加速的方法和系统”发明专利权(以下简称涉诉专利 2),即停止在云分发产品及服务中使用涉诉专利 2; (2)判令发行人赔偿网宿科技经济损失人民币 5,000 万元以及 为制止侵权行为而支出的合理维权费用人民币 61.0625 万元; (3)判令发行人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
原告提出的事实与理由 | (1)网宿科技认为,网宿科技于 2016 年 5 月 4 日获得涉诉专利 2 的发明专利授权,涉诉专利 2 是解决 CDN 服务中 web 应用加速的基础性专利; (2)网宿科技认为,发行人通过位于江苏徐州的分发网络节点为江苏地区客户提供云分发服务(具体为页面加速服务)中使用了涉诉专利 2 权利要求 1 的专利方法,构成了对涉诉专利 2 的侵 害。网宿科技认为,发行人云分发服务 2016 年至 2018 年三年间 营业金额合计 184,853.03 万元,获利巨大; (3)网宿科技认为,发行人负责云分发业务的核心技术人员xx和xxx是网宿科技离职员工。 |
目前进展 | 1. 1601 号案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进展情况如下: (1)发行人于 2019 年 7 月 17 日,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 《答辩状》及证据等相关文件; (2)本案已于 2019 年 8 月 30 日首次开庭审理,庭审中网宿科技提出延期举证申请; (3)2019 年 10 月 29 日,公司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了延期举证申请; (4)2019 年 11 月 18 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发行人在答辩期内对本案涉诉专利向复审和无效审理部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且被受理,复审和无效审理部的审理结果对本案的审理有实质影响,故网宿科技提出的中止审理的请求应予以准许,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对本案裁定中止诉讼。 2. 发行人向复审和无效审理部就涉诉专利 2 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的进展情况如下: (1)发行人先后于 2019 年 7 月 2 日和 2019 年 8 月 5 日向复审 |
和无效审理部对涉诉专利 2 提交两轮无效宣告请求,并附随提交 优先审查申请;复审和无效审理部分别于2019 年7 月4 日和2019 年 8 月 26 日向发行人下发《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2019 年 8 月 26 日,复审和无效审理部向发行人出具《无效宣告程序 予以优先审查通知书》,决定对涉诉专利 2 的无效宣告请求进行 优先审查,并分别于 2019 年 9 月 12 日和 2019 年 9 月 20 日向发 行人出具《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 2019 年 10 月 25 日对涉诉专利 2 的两轮无效宣告请求合并进行口头审理; (2)发行人于 2019 年 7 月 29 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检索咨 询中心就涉诉专利 2 提起授权专利检索申请。根据国家知识产权 局专利检索咨询中心于 2019 年 8 月 9 日出具的编号为G1906466 的《授权专利检索报告》,涉诉专利 2 权利要求 1-10 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 (3)2019 年 10 月 17 日,复审和无效审理部向发行人出具《无 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取消原定于 2019 年 10 月 25 日 举行的口头审理,改定于 2019 年 11 月 11 日进行。 (4)2019 年 11 月 5 日,复审和无效审理部向发行人出具《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基于专利权人在案件答复期限内对权利要求书进行了修改,取消原定于 2019 年 11 月 11 日举行的口头审理。 (5)2019 年 12 月 11 日,复审和无效审理部对涉诉专利 2 无效宣告请求进行了口头审理,复审和无效审理部将择期下发《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 (6)发行人委托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于 2020 年 2 月 26 日, 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撤回发行人分别于 2019 年 7 月 2 日和 2019 年 8 月 5 日向复审和无效审理部对涉诉专利 2 提交的两轮无效宣告请求(案件编号为:4W109151 和 4W109364),国家知识产权局于 2020 年 2 月 26 日向发行人下发了上述撤回的文件提交回执。 (7)复审和无效审理部于 2020 年 4 月 1 日向发行人下发了《无 效宣告案件结案通知书》,同意发行人撤回上述涉诉专利 2 的无效宣告请求。 | |
发行人的答辩意见 | 发行人请求法院驳回网宿科技的全部诉讼请求。 |
发行人提出的事实与理由 | (1)发行人认为涉诉专利 2 不符合授予专利权的条件,依法应当无效:发行人认为网宿科技故意在发行人宣布拟在科创板上市之际,通过明显不符合《专利法》规定的授予专利权条件的涉诉专利发起本案具有不正当目的。涉诉专利 2 的权利要求不具备新颖性或创造性、权利要求缺少必要技术特征、保护范围不清楚、权利要求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且说明书公开不充分,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二十六条第四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法应 当全部无效; |
(2)发行人认为其没有实施涉诉专利2 权利要求1 的技术方案,不侵犯网宿科技的专利权; (3)发行人认为网宿科技主张的赔偿金额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首先,网宿科技未提交任何损失的证据。其次,发行人的公开财务数据与网宿科技主张涉诉专利 2 及其主张的 5,000 万元经济损失无关。最后,本案是网宿科技为阻却发行人在科创板上市,在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情况下提起的,相关公证费和律师费应 由其自行承担。 |
(3)(2019)苏 01 民初 3399 号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以下简称 3399 号案)
原告 | 厦门网宿软件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厦门网宿) |
被告 | 发行人 |
发行人收到诉状时 间 | 2019 年 11 月 7 日 |
原告诉讼请求 | (1)判令发行人立即停止侵害专利号为 ZL201511015920.1、名称为“一种基于上网加速网络的首次访问加速方法和系统”发明专利权(以下简称涉诉专利 3),即停止在云分发产品及服务中使用涉诉专利 3; (2)判令发行人赔偿厦门网宿经济损失人民币 5,000 万元以及 为制止侵权行为而支出的合理维权费用人民币 50 万元; (3)判令发行人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
原告提出的事实与理由 | (1)厦门网宿于 2019 年 6 月 11 日获得涉诉专利 3 的专利授权, 涉诉专利 3 是解决如何基于访问记录的情况,选择源站与客户端之间的最优传输路径的问题,提供一种基于上网加速网络的首次访问加速方法及系统,是 CDN 技术中的基础性专利; (2)厦门网宿认为,在对外提供云分发服务中,发行人设在江苏省泰州市的缓存服务器在进行上网加速网络的首次访问加速时完整地使用到涉诉专利 3 权利要求 1 至 10 中的技术方案,构 成了对涉诉专利 3 的侵害; (3)厦门网宿认为,发行人云分发服务 2016 年至 2019 年 6 月 期间营业金额合计 258,093.86 万元,发行人业务规模较大且增长 速度较快,其通过实施涉诉专利 3 可以获得巨大利益。 |
目前进展 | (1)发行人于 2019 年 11 月 21 日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管 辖权异议申请,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20 年 1 月 11 日向发行 人送达民事裁定书驳回发行人对 3399 号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发行人于 2020 年 1 月 20 日提出管辖权异议上诉申请;网宿科技 于 2020 年 3 月 26 日向最高人民法院提交了《管辖权异议上诉答辩状》,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案尚未开庭审理。 (2)发行人于 2019 年 12 月 5 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检索咨 |
询中心就涉诉专利 3 提起授权专利检索申请。国家知识产权局专 利检索咨询中心于 2019 年 12 月 18 日出具编号为 G1909963 的 《授权专利检索报告》,认为涉诉专利 3 权利要求 1-10 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 |
(4)(2019)苏 01 民初 3400 号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以下简称 3400 号案)
原告 | 网宿科技 |
被告 | 发行人 |
发行人收到诉状时 间 | 2019 年 11 月 7 日 |
原告诉讼请求 | (1)判令发行人立即停止侵害专利号为 ZL201710650961.0、名称为“一种用户请求的分发方法及系统”发明专利权(以下简称涉诉专利 4),即停止在云分发产品及服务中使用涉诉专利 4; (2)判令发行人赔偿网宿科技经济损失人民币 5,000 万元以及 为制止侵权行为而支出的合理维权费用人民币 50 万元; (3)判令发行人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
原告提出的事实与理由 | (1)网宿科技认为,网宿科技于 2019 年 7 月 5 日获得涉诉专利 4 的发明专利授权,涉诉专利 4 是为了解决在进行用户请求分发时,实现降低中转节点负载和提高用户请求分发效率的问题,是 CDN 技术中的基础性专利; (2)网宿科技认为,发行人设在江苏省泰州市的缓存服务器在进行用户请求分发时完整地使用到涉诉专利 4 权利要求 1 至 12中的技术方案; (3)网宿科技认为,发行人云分发服务 2017 年至 2019 年 6 月 期间营业金额合计 237,865.74 万元,发行人业务规模较大且增长 速度较快,其通过实施涉诉专利 2 可以获得巨大利益。 |
目前进展 | (1)发行人已于 2019 年 11 月 21 日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 管辖权异议申请,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20 年 1 月 11 日向发 行人送达民事裁定书驳回发行人对 3400 号案管辖权提出的异 议;发行人于 2020 年 1 月 20 日提出管辖权异议上诉申请;网宿 科技于 2020 年 3 月 26 日向最高人民法院提交了《管辖权异议上诉答辩状》,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案尚未开庭审理。 (2)发行人于 2019 年 12 月 5 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检索咨 询中心就涉诉专利 4 提起授权专利检索申请。国家知识产权局专 利检索咨询中心于 2019 年 12 月 16 日出具编号为 G1909962 的 《授权专利检索报告》,认为涉诉专利 4 权利要求 1-4、7-11 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 |
如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第二部分“对《审核问询函》的回复事项更新”之反馈意见
49 回复所述,本所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上述未决专利诉讼不会对发行人的经营活动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会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构成实质性障碍。
(1)(2019)黔 01 民初 1495 号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以下简称 1495 号案)
原告 | 发行人 |
被告 | 网宿科技、网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以下简称网宿科技北 京分公司) |
法院 |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发行人提交起 诉材料时间 | 2019 年 8 月 15 日 |
原告诉讼请求 | (1)判令网宿科技和网宿科技北京分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发行人第 ZL 201710517875.2 号发明专利(以下简称涉诉专利 5)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停止其在提供云分发等产品及服务的过程中使用涉诉专利方法及系统的行为。 (2)判令网宿科技和网宿科技北京分公司连带赔偿因其侵权行为给发行人造成的经济损失人民币 120,000,000 元。 (3)判令网宿科技和网宿科技北京分公司承担发行人至提交起诉状之日为止为维权支付的律师费、公证费等合理支出费用人民币 500,000元。发行人保留根据后续在诉讼中获得的证据以及被告侵权延续造成的损失对赔偿数额予以增加的权利。 (4)判令网宿科技和网宿科技北京分公司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
原告提出的事实与理由 | (1)公司于 2018 年 9 月 18 日获得涉诉专利 5 的授权,名为“一种实 现云服务融合的方法及系统”,涉诉专利 5 当前处于有效状态。 (2)发行人经调查发现,网宿科技和网宿科技北京分公司未经发行人许可,在提供云分发等产品和服务的过程中使用了涉诉专利 5 权利要 求 1 至 11 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特别的是,网宿科技和网宿科技北京分公司通过设在贵州省贵阳市的服务器,共同实施了侵犯发行人专利权的行为。 (3)网宿科技在其 2018 年年报中披露,其就提供内容分发网络服务 所获得的 2017 年和 2018 年营业收入分别为人民币 4,901,702,201.95 元 及人民币 5,748,298,168.93 元。 |
目前进展 | (1)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于 2019 年 8 月 15 日出具《受理案件通知书》; (2)网宿科技已于 2019 年 9 月 13 日向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管辖 |
权异议申请,发行人于 2019 年 12 月 2 日收到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网宿科技对案件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3)发行人收到网宿科技于 2019 年 12 月 10 日提交的《管辖权异议 上诉状》后,于 2019 年 12 月 31 日向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了《管辖权异议上诉答辩状,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前述纠纷尚未进行开庭审理。 |
(2)(2019)黔 01 民初 1492 号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以下简称 1492 号案)
原告 | 数xxx |
被告 | 网宿科技、网宿科技北京分公司 |
法院 |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发行人提交起 诉材料时间 | 2019 年 8 月 15 日 |
原告诉讼请求 | (1)判令网宿科技、网宿科技北京分公司立即停止侵犯数xxx第 ZL 201710018349.1 号发明专利(以下简称涉诉专利 6)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停止其在提供云分发、云安全等产品及服务的过程中使用涉诉专利方法及系统的行为。 (2)判令网宿科技和网宿科技北京分公司连带赔偿因其侵权行为给数xxx造成的经济损失人民币 40,000,000 元。 (3)判令网宿科技和网宿科技北京分公司承担数xxx至提交起诉状之日为止为维权支付的律师费、公证费等合理支出费用人民币 500,000元。数xxx保留根据后续在诉讼中获得的证据以及被告侵权延续造成的损失对赔偿数额予以增加的权利。 (4)判令网宿科技和网宿科技北京分公司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
原告提出的事实与理由 | (1)数xxx是涉诉专利 6 的专利权人。涉诉专利当前处于有效状态。 (2)数xxx经调查发现,网宿科技和网宿科技北京分公司未经数xxx许可,在提供云分发、云安全等产品和服务的过程中使用了涉诉专利 6 权利要求 1 至 10 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特别的是,网宿科技和网宿科技北京分公司通过设在贵州省贵阳市的服务器,共同实施了侵犯数xxx专利权的行为。 (3)网宿科技在其 2018 年年报中披露,其就提供内容分发网络服务 所获得的 2017 年和 2018 年营业收入分别为人民币 4,901,702,201.95 元 及人民币 5,748,298,168.93 元,就提供云安全业务所获得的 2018 年营 业收入为 5,451.87 万元。 |
目前进展 | (1)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于 2019 年 8 月 15 日出具《受理案件通知书》; (2)网宿科技于 2019 年 9 月 13 日向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管辖权 异议申请,发行人于 2019 年 11 月 11 日收到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网宿科技对案件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
(3)发行人于 2019 年 11 月 25 日收到网宿科技于 2019 年 11 月 20 日 提交的《管辖权异议上诉状》,于 2019 年 12 月 24 日收到最高人民法 院发出的《上诉案件应诉通知书》,于 2020 年 4 月 20 日收到最高人 民法院发出的准予网宿科技撤销前述上诉的《民事裁定书》,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前述纠纷尚未进行开庭审理。 |
鉴于该等诉讼纠纷尚在审理,因此难以预计结果及可能产生的利益金额;且发行人及发行人的控股子公司数xxx在上述诉讼中诉讼地位系原告,因此,上述诉讼不会对发行人正常业务经营造成不利影响。
(1)(2019)x 73 行初 13534 号商标行政纠纷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商标注册申请书》等相关资料,2018 年 9 月 2 日,白山有限
向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提交了第 33261888 号“云链”商标注册申请;2019
年 1 月 11 日,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向发行人出具《商标驳回通知书》,驳
回前述商标注册申请。2019 年 2 月 25 日,发行人提交《驳回商标注册申请复审申请书》,申请复审;2019 年 8 月 29 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向发行人出具《关于第 33261888 号“云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商评字[2019]第 0000204488 号),决定对前述商标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2019 年 10 月 24 日,发行人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交《行政起诉状》,请求判决
撤销《关于第 33261888 号“云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商评字[2019]第 0000204488
号),请求判决国家知识产权局针对发行人就第 33261888 号“云链”商标所提之驳回商标注册申请复审重新作出决定。
根据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于 2019 年 11 月 4 日向发行人出具的《行政案件受理通知书》
((2019)x 73 行初 13534 号),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已立案受理发行人提起的上述行政诉讼。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上述行政诉讼仍在一审审理中。
(2)(2019)x 73 行初 15452 号商标行政纠纷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商标注册申请书》等相关资料,2018 年 9 月 2 日,白山有限
向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提交了第 33261890 号“云链”商标注册申请;2019
年 1 月 10 日,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向发行人出具《商标驳回通知书》,驳
回前述商标注册申请。2019 年 2 月 14 日,发行人提交《驳回商标注册申请复审申请书》,申请复审;2019 年 10 月 16 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向发行人出具《关于第 33261890 号“云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商评字[2019]第 0000245956 号),决定对前述商标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2019 年 12 月 3 日,发行人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交《行政起诉状》,请求判决撤
销《关于第 33261890 号“云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商评字[2019]第 0000245956
号),请求判决国家知识产权局针对发行人就第 33261890 号“云链”商标所提之驳回商标注册申请复审重新作出决定。
根据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于 2019 年 12 月 20 日向发行人出具的《行政案件受理通知
书》((2019)x 73 行初 15452 号),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已立案受理发行人提起的上述行政诉讼。
根据(2019)x 73 行初 15452 号《行政判决书》,2020 年 3 月 23 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诉讼材料,其已于 2020 年 4 月 9 日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交《行政上诉状》,请求判决撤销(2019)
x 73 行初 15452 号行政判决,判决撤销《关于第 33261890 号“云链”商标驳回复审决
定书》(商评字[2019]第 0000245956 号),判决国家知识产权局针对发行人就第 33261890
号“云链”商标所提之驳回商标注册申请复审重新作出决定。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商标注册申请书》等相关资料,2019 年 1 月 15 日,发行人向
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提交了第 35937109 号图形商标注册申请;2019 年 5 月
13 日,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向发行人出具《商标驳回通知书》,驳回前述商标注册申请。2019 年 6 月 6 日,发行人提交《驳回商标注册申请复审申请书》,申请复审;2019 年 11 月 20 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向发行人出具《关于第 35937109 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商评字[2019]第 00000279006 号),决定对前述商标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2020 年 1 月 8 日,发行人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交《行政起诉状》,请求判决撤
销《关于第 35937109 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商评字[2019]第 0000279006 号),
请求判决国家知识产权局针对发行人就第 35937109 号图形商标所提之驳回商标注册申请复审重新作出决定。
根据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于 2020 年 1 月 19 日向发行人出具的《行政案件受理通知书》
((2019)x 73 行初 803 号),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已立案受理发行人提起的上述行政诉讼。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上述行政诉讼仍在一审审理中。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商标注册申请书》等相关资料,2019 年 1 月 15 日,发行人向
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提交了第 35940473 号图形商标注册申请;2019 年 5 月
10 日,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向发行人出具《商标部分驳回通知书》,部分驳回前述商标注册申请。2019 年 6 月 6 日,发行人提交《驳回商标注册申请复审申请书》,申请复审;2019 年 11 月 20 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向发行人出具《关于第 35940473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商评字[2019]第 0000279007 号),决定对前述商标注
册申请予以驳回。
2019 年 12 月 3 日,发行人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交《行政起诉状》,请求判决撤
销《关于第 35940473 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商评字[2019]第 00000279007 号),
请求判决国家知识产权局针对发行人就第 35940473 号图形商标所提之驳回商标注册申请复审重新作出决定。
根据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于 2020 年 1 月 19 日向发行人出具的《行政案件受理通知书》
((2020)x 73 行初 804 号),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已立案受理发行人提起的上述行政诉讼。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上述行政诉讼仍在一审审理中。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商标注册申请书》等相关资料,2018 年 9 月 10 日,白山有限
向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提交了第 33430845 号商标注册申请;2019 年 5 月 21日,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向发行人出具《商标驳回通知书》,决定驳回前述商标注册申请。2019 年 7 月 4 日,发行人提交《驳回商标注册申请复审申请书》,申
请复审;2020 年 1 月 10 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向发行人出具《关于第 33430845 号“白
山云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商评字[2020]第 0000008683 号),决定对前述商标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2020 年 4 月 16 日,发行人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交《行政起诉状》,请求判决撤
销《关于第 33430845 号“白山云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商评字[2020]第 0000008683
号),请求判决国家知识产权局针对发行人就第 33430845 号“白山云链”商标所提之驳回商标注册申请复审重新作出决定。
根据北京法院网上立案列表,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已立案受理发行人提起的上述行政
诉讼。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上述行政诉讼仍在一审审理中。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商标注册申请书》等相关资料,2019 年 1 月 15 日,白山有限
向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提交了第 35937017 号商标注册申请;2019 年 5 月 17日,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向发行人出具《商标部分驳回通知书》,决定部分驳回前述商标注册申请。2019 年 7 月 5 日,发行人提交《驳回商标注册申请复审申请
书》,申请复审;2020 年 1 月 10 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向发行人出具《关于第 35937017
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商评字[2020]第 0000008682 号),决定对前述商标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2020 年 4 月 16 日,发行人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交《行政起诉状》,请求判决撤
销《关于第 35937017 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商评字[2020]第 0000008682 号),
请求判决国家知识产权局针对发行人就第 35937017 号图形商标所提之驳回商标注册申请复审重新作出决定。
根据北京法院网上立案列表,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已立案受理发行人提起的上述行政诉讼。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上述行政诉讼仍在一审审理中。
根据发行人说明,发行人商标行政纠纷涉及的商标非发行人产品主要使用商标,即使败诉亦不影响发行人产品及业务的正常经营。因此,上述诉讼不会对发行人正常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
(1)(2019)黔 0111 民初 1729 号服务合同纠纷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与承诺及《民事起诉状》等诉讼文件,江西巨网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西巨网)就发行人与江西巨网的服务合同纠纷提出的事实与理由如下:
2018 年 4 月 15 日,江西巨网与发行人签订《技术服务合同》,约定发行人向江西巨网所有的网站提供网络服务,江西巨网按时向发行人支付服务费用。由于服务过程中出现纠纷,2018 年 11 月 1 日,江西巨网向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递交《民事起诉状》
起诉发行人,请求法院判决发行人向江西巨网赔偿经济损失 105 万元和律师费 2 万元,并承担该案诉讼费。
根据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于 2019 年 1 月 25 日向发行人签发的《传票》((2019)
黔 0111 民初 1729 号),案由为服务合同纠纷。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上述诉讼仍在一审审理中。
基于上述,本所认为,原告诉争金额较小,占发行人净资产、净利润比重较低,即使上述案件败诉,也不会对发行人持续经营能力和财务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2)(2020)x 0108 民初 6812 号技术服务合同纠纷
根据《民事起诉状》及相关合同文件,发行人与北京一点网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一点网聚)于 2017 年 1 月 1 日签订《白山云 CDN 技术服务合同》(合同编号: YDZX-BSC-1701),约定由发行人向一点网聚提供 CDN 技术服务,一点网聚支付相应服务费用。后发行人与一点网聚分别于 2018 年 1 月 1 日、2018 年 8 月 1 日及 2019 年 1
月 1 日签订《补充协议》(合同编号:YDZX-BSC-1701-1)、《补充协议》(合同编号:YDZX-BSC-1701-2)与《补充协议三》(合同编号:YDZX-BSC-1701-3),将《白山云 CDN 技术服务合同》的有效期限变更延长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根据《民事起诉状》,截至起诉之日,一点网聚未按合同约定支付相应 CDN 技术服务费用。
发行人于 2020 年 2 月 10 日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交《民事起诉状》,于 2020
年 4 月 23 日提交《原告关于变更诉讼请求的说明》,请求判令一点网聚向发行人支付逾期未支付 CDN 技术服务费用共计人民币 4,333,807.62 元,并向发行人支付相应违约金和律师费等合理费用。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上述诉讼尚未开庭审理。
基于上述,本所认为,发行人在该案中诉讼地位系原告,该等诉讼不会对发行人正常业务经营造成不利影响。
2019 年 12 月 18 日,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朝阳区税务局第一税务所向北京白山出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简易)》(京朝一税简罚〔2019〕6038474 号),认为北京白山于 2019 年 11 月 1 日至 2019 年 11 月 30 日期间印花税(购销合同)未按期进行申
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对北京白山处以 50元罚款。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朝阳区税务局开具的《税收完税证明》,北京白山已于 2019 年 12 月 19 日足额缴纳了前述罚款。
2019 年 12 月 18 日,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朝阳区税务局第一税务所向数聚鑫云出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简易)》(京朝一税简罚〔2019〕6038472 号),认为数聚鑫云于 2019 年 11 月 1 日至 2019 年 11 月 30 日印花税(购销合同)未按期进行申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对数聚鑫云处以 50 元罚款。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朝阳区税务局开具的《税收完税证明》,数聚鑫云已于 2019 年 12 月 19 日足额缴纳了前述罚款。
2019 年 12 月 18 日,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朝阳区税务局第一税务所向数xxx出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简易)》(京朝一税简罚〔2019〕6038473 号),认为数x
xx于 2019 年 11 月 1 日至 2019 年 11 月 30 日印花税(购销合同)未按期进行申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对数xxx处以 50 元罚款。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朝阳区税务局开具的《税收完税证明》,数xxx已于 2019 年 12 月 19 日足额缴纳了前述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上述行政处罚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的情节严重的情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公布办法》第五条关于“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判断标准的相关规定,上述两宗税务行政处罚尚未达到“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的标准。
基于前述,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北京白山、数聚鑫云及数xxx前述违法行为不属于情节严重或重大的违法情形,亦不属于《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公布办法》第五条规定的“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本所认为,北京白山、数聚鑫云及数xxx前述违法行为不会对发行人正常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不会对本次发行上市构成实质性障碍。
(三)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股东
根据《民事起诉状》《受理案件通知书及缴费凭证》等诉讼资料、贵安新兴出具的
《说明函》,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出具的《证明》,自 2019 年 6 月 30 日至 2020 年
2 月 11 日,贵安新兴新增 1 宗未决诉讼。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 案号 | 原告 | 被告 | 诉讼请求 |
1 | (2019)黔 0111民x | xx新兴 | xxx、x x、xxx | 请求判令被告回购特定公司股权并支付 相应股权回购价款、股权溢价款及违约 |
11636号 | 金,并承担该案受理费用和保全费用。 |
根据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出具的《证明》,贵安新兴出具的《说明函》,贵安新兴以上述案件被告为被保全人向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案号分别为
(2019)黔 0111 财保 192 号、(2019)黔 0111 执保 1177 号。
根据贵安新兴出具的《说明函》, 并经本所律师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系统
(xxxx://xxx.xxxx.xxx.xx/)、天眼查(xxxxx://xxx.xxxxxxxxxx.xxx/)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贵安新兴所持有发行人股份不存在受到查封、冻结的情形。
基于上述,本所认为,上述情形不会对本次发行上市构成实质性障碍。
根据本所律师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xxxx://xxxx.xxxxx.xxx.xx/)的查询和xxx出具的《说明函》,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xxx涉及的执行案件共 4 宗,基本情况如下:
序号 | 诉讼文书号 | 立案时间 | 执行标的 | 未履行金额 |
1 | (2019)沪01执696号 | 2019.05.22 | 10,000万元 | 10,000万元 |
2 | (2019)沪01执697号 | 2019.05.22 | 5,000万元 | 5,000万元 |
3 | (2020)渝05执196号 | 2020.01.19 | 0 | - |
4 | (2020)渝05执375号 | 2020.04.07 | 5,000万元 | - |
根据xxx出具的《说明函》,前表中第 3 项、第 4 项执行案件系因上海市第一中
级人民法院将第 1 项、第 2 项执行案件委托给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执行产生。根据xxx出具的《说明函》并经本所律师分别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失信被执行人”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与“限制消费人员”(xxxx://xxxx.xxxxx.xxx.xx/xxx/)栏目查询,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xxx未被认定为失信被执行人或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根据xxx出具的《 说明函》 并经本所律师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系统
(xxxx://xxx.xxxx.xxx.xx/)、天眼查(xxxxx://xxx.xxxxxxxxxx.xxx/)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xxx所持有发行人股份不存在受到查封、冻结的情形。
根据xxx出具的《说明函》,“如本人所持白山科技股份受到查封、冻结或有任何第三方申请查封、冻结前述股份的,本人将第一时间通知白山科技,配合白山科技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基于上述,本所认为,上述情形不会对本次发行上市构成实质性障碍。
x所律师已审阅了《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并特别审阅了其中引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本所认为,发行人《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及其摘要引用的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相关内容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无矛盾之处。本所对发行人《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及其摘要中引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无异议,确认《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不致因引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xx或重大遗漏。
x所认为,发行人自《补充法律意见书(四)》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没有发生影响发行人本次发行的重大不利事项,发行人仍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科创板首发办法》及《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条件。本所对发行人《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及其摘要中引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无异议,确认《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不致因引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xx或重大遗漏。本次发行上市尚需上交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发行人股票于上交所上市尚需取得上交所审核同意。
反馈意见 2
发行人于 2018 年 11 月收购了北美白山 100%股权。
发行人于 2018 年 11 月收购了北美白山 100%股权。请发行人说明:(1)由发行人员工xx出资设立北美白山,并通过协议控制北美白山的原因,北美白山的设立是否履行了法定程序,是否存在规避注册地相关投资限制的情形,是否符合注册地相关法律法规;(2)WeiAn 的基本情况,与发行人的关系,xx 2018 年 3 月将北美白山股权及相关债务转让给 WeiAn 的原因及商业合理性;(3)相关代持是否彻底解除,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4)北美白山报告期内和目前的主营业务和经营状况,报告期内的主要财务数据、主要客户和供应商的基本情况,境外经营的合法合规性;(5)北美白山关于资❹管理的内部控制措施和执行情况,是否存在通过员工进行外汇收支的情况,外汇资❹的内部控制是否有效;(6)发行人自北美白山成立起即认定具有控制权并纳入合并报表范围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对上述事项(1)至(4)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四)北美白山报告期内和目前的主营业务和经营状况,报告期内的主要财务数据、主要客户和供应商的基本情况,境外经营的合法合规性
1. 北美白山报告期内的主要财务数据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北美白山的财务报表,北美白山报告期内的主要财务数据情况如
下:
单位:万元
主要项目 | 2019 年度/2019 年 末 | 2018 年度 /2018 年末 | 2017 年度 /2017 年末 | 2016 年度 /2016 年末 |
流动资产 | 4,732.37 | 2,448.31 | 691.57 | 127.92 |
非流动资产 | 476.43 | 81.88 | 110.96 | 50.51 |
资产合计 | 5,208.80 | 2,530.20 | 802.53 | 178.43 |
流动负债 | 5,577.36 | 3,001.52 | 1,649.65 | 429.06 |
负债合计 | 5,577.36 | 3,001.52 | 1,649.65 | 429.06 |
所有者权益 | -368.57 | -471.33 | -847.11 | -250.63 |
营业收入 | 8,429.69 | 5,450.94 | 803.32 | 1.17 |
利润总额 | 114.74 | 408.32 | -631.44 | -246.63 |
净利润 | 114.74 | 408.32 | -631.44 | -246.63 |
2. 主要客户和供应商的基本情况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财务报表、北美白山的部分业务合同,发行人的说明与承诺,报告期内北美白山的主要客户为微软和 TR Technical Services, Inc.,2018 年度销售金额合计占北美白山同期营业收入的 86.22%,2019 年度销售金额合计占北美白山同期营业收入的 92.19%;北美白山的主要供应商为白山科技,2018 年度采购金额占北美白山同期采购金额的 89.57%,2019 年度销售金额合计占北美白山同期采购金额的 93.13%。
3. 北美白山境外经营的合法合规性
根据《北美法律意见书》,北美白山所从事的业务及生产经营活动均符合美国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北美白山未受到美国政府部门的行政处罚。
反馈意见 3
上海云盾成立于 2011 年 7 月,2019 年 3 月,发行人以现❹方式收购上海云盾 100%
股权,收购对价为 8000 万元,相关交易的财务影响尚未在报告期报表中体现。发行人
原拟采用换股方式收购上海云盾,后改为通过现❹方式收购。上述交易于 2019 年 3 月
21 日完成股权变更登记,2019 年 3 月 25 日签订补偿协议约定具体付款安排。
请发行人说明:(1)上海云盾的历史沿革;(2)上海云盾业务与发行人收购前的业务是否具有高度相关性,上海云盾占发行人收购前资产总额、资产净额、营业收入或利润总额的比例,本次收购对发行人主营业务变化的影响程度;(3)上海云盾 2016-2018 年、2019 年一季度的简要财务报表,结合收购前上海云盾的主要财务数据,说明收购价格的确定依据及其公允性;(4)在收购价款尚未支付完成的情况,本次股权收购是否完成,与股权出让方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发行人能否控制及如何控制上海云盾;(5)发行人与上海云盾及其股东签署的《股权收购协议》及其补充协议的主要内容;(6)上海云盾如果无法达到承诺业绩,是否对发行人有补偿措施及对财务指标的影响,如无补偿措施,是否会损害发行人及股东利益;(7)上海云盾所作的业绩承诺是否有足够的业务支撑,是否存在误导投资者的情形;(8)收购上海云盾后,上海云盾的资产、人员、业务、技术、客户等的稳定性,上海云盾管理层及核心技术人员是否签署相关服务协议、竞业禁止协议或保密协议,相关协议的主要内容。
请发行人提供上海云盾 2016-2018 年以及 2019 年第 1 季度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
(如有)。
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对上述说明事项(1)(2),(4)至(8)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七)上海云盾所作的业绩承诺是否有足够的业务支撑,是否存在误导投资者的
情形
根据《股权收购协议》,上海云盾原股东xxx和上海网御承诺,上海云盾 2019
年经发行人委派的审计机构审计后的营业收入达到 4,000 万元人民币,2020 年经发行人
委派的审计机构审计后的营业收入达到 5,500 万元人民币;
据上海云盾截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和 2017 年 12 月 31 日的未经审计财务报表及北
京慧运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上海云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2018 年度财务报表
审计报告》(慧运审字[2019]第 02-016 号),上海云盾 2016 年至 2018 年的营业收入分别为 819.04 万元、1,355.72 万元和 2,355.88 万元,年平均增长率为 69.65%,收入上涨较为迅速。
根据上海云盾截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的财务报表,上海云盾 2019 年年营业收入为
3,808.68 万元,高于 2016 年至 2018 年同期营业收入金额并保持快速增长。此外,上海
云盾 2019 年 12 月 31 日预收款项余额为 1,089.17 万元,根据本所律师对发行人财务负
责人的访谈,“预收款后续将随着服务提供转化形成 2020 年收入”。
基于上述,上海云盾所作的业绩承诺有一定业务支撑,发行人已在《招股说明书(申报稿)》披露了相关风险,本所认为,发行人不存在误导投资者的情形。
反馈意见 4
xxxx和涵xxx为发行人的员工持股平台,发行人最近一年引入了较多新股东,其中福建银河的营业期限为 2015 年 4 月 10 日-2020 年 4 月 9 日。发行人关于费用的分析中,未见关于股份支付费用的相关描述。
请发行人说明:(1)两家员工持股平台之间的股东是否存在交叉,是否存在非发行人员工股东,如存在,入股原因及合理性;(2)最近一年新增股东的基本情况、作为间接股东的发行人员工进入发行人工作的时间、任职情况,引入新股东的原因、股权转让或增资的价格及定价依据,有关股权转让是否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新股东与发行人其他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本次发行中介机构负责人及其签字人员是否存在亲属关系、关联关系、委托持股、信托持股或其他利益输送安排;福建银河营业期限至 2020 年 4 月 9 日,是否有相关延长计划,如
无,如何保证锁定及其他相关承诺的履行;相关信息披露及股份锁定要求是否按照《问答(二)》规定进行;(3)员工持股计划是否按照《问答》的要求进行信息披露和核查,是否存在穿透后超过 200 人的情形,相关持股人员离职后,其间接所持股份权益的处置情况;(4)报告期内历次授予股权激励计划的具体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授予条件、股份数量、股份比例、授予价格、股份变更、资❹缴纳及纳税等情况,股份支付费用对各期损益的影响、是否计入非经常性损益等;(5)相关股份支付公允价值的确认、相关费用的❹额、是否分期确认、确认期间等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对上述(1)至(3)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两家员工持股平台之间的股东是否存在交叉,是否存在非发行人员工股东,如存在,入股原因及合理性
根据皓xxx、涵山云峰现行有效的合伙协议和工商档案材料,相应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发行人的说明与承诺,皓xxx、涵xxx合伙人情况如下:
合伙企业 | 序号 | 合伙人姓名 | 是否与发行人签订 劳动合同 | 签署劳动合 同时间 | 在发行人的职务 或任职部门 |
xxxx | 1 | 美葵莱 | -- | -- | -- |
2 | 童剑 | 是 | 2016-5-24 | 副总经理 | |
3 | xx | 是 | 2015-9-1 | 云分发事业部 | |
4 | xx | 是 | 2015-9-1 | 云分发事业部 | |
5 | xx | 是 | 2015-9-1 | 人事行政部 | |
6 | xx | 是 | 2016-2-1 | 数聚蜂巢事业部 | |
7 | xx | 是 | 2016-6-7 | 已离职 | |
8 | xxx | 是 | 2019-6 | YUNDUN 安全 事业部 |
合伙企业 | 序号 | 合伙人姓名 | 是否与发行人签订 劳动合同 | 签署劳动合 同时间 | 在发行人的职务 或任职部门 |
9 | 汝迎庆 | 是 | 2016-1-1 | 总经理办公室 | |
10 | xxx | 是 | 2015-11-11 | 法务部 | |
涵山云峰 | 1 | xxx | 是 | 2016-7-1 | 品牌市场部 |
2 | xxx | 是 | 2015-9-1 | 财务部 | |
3 | xxx | 是 | 2015-9-1 | 云分发事业部 | |
4 | xx | 是 | 2016-5-18 | 已离职 | |
5 | xxx | x | 2015-9-1 | 云分发事业部 | |
6 | xxx | 是 | 2015-9-1 | 系统平台部 | |
7 | 张金水 | 是 | 2015-9-1 | 云分发事业部 | |
8 | 林程 | 是 | 2015-9-1 | 云分发事业部 | |
9 | xxx | 是 | 2015-9-25 | 云分发事业部 | |
10 | xx | x | 2015-9-1 | 云分发事业部 | |
11 | xxx | 是 | 2015-9-1 | 云分发事业部 | |
12 | xxx | 是 | 2015-9-1 | 云分发事业部 | |
13 | xx | 是 | 2015-9-1 | 东南亚事业部 | |
14 | xxx | 是 | 2015-12-16 | 已离职 | |
15 | xx | 是 | 2015-9-1 | 云分发事业部 | |
16 | xxx | 是 | 2015-9-1 | 云分发事业部 | |
17 | xxx | 是 | 2015-9-1 | 云分发事业部 | |
18 | xxx | 是 | 2015-9-1 | 云分发事业部 | |
19 | 曾东方 | 是 | 2016-6-21 | 云分发事业部 | |
20 | xx | 是 | 2016-4-11 | 已离职 | |
21 | xx | 是 | 2015-9-1 | 云分发事业部 | |
22 | xxx | 是 | 2015-9-1 | 客户管理部 | |
23 | xx速 | 是 | 2016-1-28 | 云分发事业部 | |
24 | 洪志道 | 是 | 2015-10-8 | 云分发事业部 | |
25 | xxx | 是 | 2016-9-26 | 系统平台部 | |
26 | xxx | 是 | 2015-9-1 | 已离职 | |
27 | xxx | 是 | 2016-10-10 | 已离职 |
美xx为xxxx执行事务合伙人,美葵莱股东在发行人处任职情况如下:
序号 | 股东姓名 | 在发行人处现任职务 | 是否与发行人签订劳动合同 |
1 | xx | 董事长、总经理 | 是 |
2 | 沙涌 | 董事 | 是 |
x所认为,发行人两家员工持股平台之间的合伙人不存在交叉。
2. 两家员工持股平台是否存在非发行人员工股东,如存在,入股原因及合理性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相关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皓山云峰及涵山云峰上层合伙人中除xxx、xxx、xxx、xx、xx和xx外,均为发行人员工;xxxx为发行人员工,于 0000 x 0 x 0 xxx,xxxxxxx
x,0000 x 5 月 10 日,xxx与发行人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并办理完毕离职手续。
xxxx为发行人员工,于 2016 年 10 月 10 日入职公司,担任安全中心技术专家;2019
年 11 月 29 日,xxxx发行人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并办理完毕离职手续。xxxx
为发行人员工,于 2016 年 3 月 1 日入职公司,担任品牌市场部高级总监;2020 年 1 月
21 日,xxxx发行人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并办理完毕离职手续。xx曾为发行人员工,于 2016 年 4 月 11 日入职公司,担任架构师;2020 年 3 月 13 日,xx与发行人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并办理完毕离职手续。xxxx发行人员工,于 2016 年 5 月 18日入职公司,担任研发工程师;2019 年 11 月 29 日,xx与发行人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并办理完毕离职手续。xx曾为发行人员工,于 2016 年 6 月 7 日入职公司,曾任 ATD 产品负责人、ATD 安全研发部负责人;2020 年 5 月 6 日,xx与发行人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并办理完毕离职手续。根据涵xxx和皓xxx当时有效的合伙协议,上述已离职员工离职后有权保留其在涵xxx和皓xxx的合伙份额。
基于前述,本所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除xxx、xxx、xxx、xx、xx和xx外,xxxx及xxxx上层合伙人均为发行人员工;xxx、xxx、xxx、xx、xx和xx曾为发行人员工,其目前持有涵xxx合伙份额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涵山云峰、皓xxx合伙协议的约定,具有合理性。
(二)最近一年新增股东的基本情况、作为间接股东的发行人员工进入发行人工作的时间、任职情况,引入新股东的原因、股权转让或增资的价格及定价依据,有关股权转让是否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新股东与发行人其他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本次发行中介机构负责人及其签字人员是否存在亲属关系、关联关系、委托持股、信托持股或其他利益输送安排;福建银河营业期限至 2020 年 4 月 9 日,是否有相关延长计划,如无,如何保证锁定及其他相关承诺的履行;相关信息披露及股份锁定要求是否按照《问答(二)》规定进行;
2. 作为间接股东的发行人员工进入发行人工作的时间、任职情况
根据皓xxx与涵xxx的合伙协议及相关员工与发行人签订的劳动合同,xxxx、涵xxx合伙人中作为发行人间接股东的员工进入发行人处工作的时间、任职情况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第二部分“反馈意见 4”之“(一)两家员工持股平台之间的股东是否存在交叉”。
根据xx莱公司章程、通势丰的合伙协议及相关员工与发行人签订的劳动合同,美葵莱股东、通势丰合伙人中作为发行人间接股东的员工进入发行人处工作的时间、任职情况如下:
主体 | 合伙人/股东中发行人 员工姓名 | 入职时间 | 入职时任职情况 |
xxx | xx | 2016-3-1 | 董事长 |
沙涌 | 2016-3-1 | 董事 | |
通势丰 | x涌 | 2016-3-1 | 董事 |
xx | 2015-9-1 | 员工 | |
x翔 | 2016-3-1 | 董事、总经理 |
3. 引入新股东的原因、股权转让或增资的价格及定价依据,有关股权转让是否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新股东与发行人其他股东、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本次发行中介机构负责人及其签字人员是否存在亲属关系、关联关系、委托持股、信托持股或其他利益输送安排
有关发行人引入新股东的原因、股权转让或增资的价格及定价依据详见《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之“反馈意见 1(一)历次增资及股权转让的背景及合理性、价格确定依据及公允性、款项实际支付情况,是否履行了相应的内部决策程序”。
新股东与发行人其他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本次发行中介机构负责人及其签字人员具有的关联关系情况如下:
(1)公司董事唐祺威,在北京银河鼎发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担任投资经理,北京银河鼎发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持有贵州鼎云之执行事务合伙人北京银河正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100%的股权。
(2)本次发行保荐机构中天国富的控股股东为中天金融,中天金融为贵阳富禾的有限合伙人,持有贵阳富禾 80%的份额,能够对贵阳富禾施加重大影响;中天金融控股股东为xxx国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xxx国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持有xxx 51.61%的股权。
基于上述,除前述已经披露的关联关系之外,新股东与发行人其他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本次发行中介机构负责人及其签字人员不存在亲属关系、关联关系、委托持股、信托持股或其他利益输送安排。
经核查,本所认为,相关增资及股权转让均为各方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三)员工持股计划是否按照《问答》的要求进行信息披露和核查,是否存在穿透后超过 200 人的情形,相关持股人员离职后,其间接所持股份权益的处置情况
1. 员工持股计划是否按照《问答》的要求进行信息披露和核查
经核查,发行人已经在《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中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问答》(以下简称《问答》)的要求,核查并披露了员工持股计划的人员构成、是否遵循“闭环原则”、是否履行登记备案程序、股份锁定期等内容。
2. 是否存在穿透后超过 200 人的情形
皓山云峰遵循《问答》规定的“闭环原则”,在计算股东人数时,皓山云峰应视为
1 名股东。
涵xxx未遵循《问答》规定的“闭环原则”,在计算公司股东人数时,涵山云峰应视为 27 个股东。
根据相关股东提供的《私募基金备案证明》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证明》,贵安新兴、珞珈山、春珈瑞祥、贵州鼎云、佳汇创建、上海擎承、深圳xx、宁波天成及福建银河均已完成私募基金备案,上海融玺及贵阳富禾均已完成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
通势丰、xxxx、智创必达、xxx及数企行不属于《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或私募投资基金,股东人数应当穿透计算。
发行人股东穿透计算人数情况如下:
股东类别 | 股东名称 | 管理人登记编号 | 基金备案编码 | 纳入股东计 算数 |
自然人股东 | xx、xxx、x xx、xxx | - | - | 4 |
员工持股平台 | 皓xxx | - | - | 1 |
涵山云峰 | - | - | 27 |
股东类别 | 股东名称 | 管理人登记编号 | 基金备案编码 | 纳入股东计 算数 |
私募基金/管理人 | 贵安新兴 | P1032249 | SL4150 | 11 |
上海融玺 | P1005024 | - | ||
珞珈山 | P1065581 | SS5596 | ||
春xxx | P1065581 | SED338 | ||
贵州鼎云 | P1001968 | SY9904 | ||
佳汇创建 | P1031688 | SES345 | ||
上海擎承 | P1005024 | SJ2122 | ||
深圳金晟 | P1000535 | SD4736 | ||
宁波天成 | P1060658 | SS4512 | ||
福建银河 | P1001968 | S63865 | ||
贵阳富禾 | P1065614 | - | ||
非私募基金/管理人 | 通势丰 | - | - | 5 |
宁波云重 | - | - | 3 | |
智创必达 | - | - | 2 | |
xxx | - | - | 8 | |
数企行 | - | - | 10 | |
合计 | 71 |
基于上述,发行人不存在穿透后超过 200 人的情形。
3. 员工持股计划相关持股人员离职后,其间接所持股份权益的处置情况
根据本所律师对发行人人事行政部负责人的访谈及发行人的说明与承诺,涵xxx有限合伙人xxxx与发行人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并于 2019 年 5 月 10 日办理完毕
离职手续;涵xxx有限合伙人xxxx与发行人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并于 2019
年 11 月 29 日办理完毕离职手续;涵xxx有限合伙人xxx已与发行人协商一致解除
劳动合同,并于 2020 年 1 月 21 日办理完毕离职手续;涵山云峰有限合伙人xx已与发
行人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并于 2020 年 3 月 13 日办理完毕离职手续;涵山云峰有限
合伙人xx已与发行人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并于 2019 年 11 月 29 日办理完毕离职
手续;xxxx有限合伙人xx已与发行人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并于 2020 年 5 月
6 日办理完毕离职手续。
根据xxxx、涵山云峰现行有效的合伙协议,合伙人因《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及第四十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或退休、劳动合同到期等原因到期等原因导致其与发行人终止劳动关系的,其有权处分的股份数按如下约定计算,且其应当将剩余出资份额转让给普通合伙人或普通合伙人指定的员工持股计划内员工或其他符合条件的员工:
有权处分的股份数=(该合伙人在发行人实际服务年限÷该合伙人应当在发行人服务年限)×该合伙人在本合伙企业的实缴出资比例×本合伙企业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数
前款所称应当在白山云服务年限指合伙人与白山云或其控股子公司首次签署劳动合同之日起 24 个月。
前款所称在白山云实际服务年限指自该合伙人与xxx或其控股子公司首次签署劳动合同之日起至离职证明所载之日止。为避免疑义,在白山云实际服务年限超过应当在白山云服务年限的,以应当在白山云服务年限计算。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xxx、xxx、xxx、xx、xx和xx在发行人实际服务年限均已超过应当在发行人服务年限,无需将其合伙份额转让给普通合伙人或普通合伙人指定的员工持股计划内员工或其他符合条件的员工,仍有权持有该等份额。
根据《劳动合同》《离职证明》等文件资料,皓xxx有限合伙人xxx与发行人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并于 2019 年 9 月 25 日办理完离职手续。xxx将其持有xxxx 7.20%的财产份额(对应xxx在皓xxx的认缴出资额 1,764.00 万元)全部转让给发行人核心技术人员xxx。
反馈意见 5
截至招股说明书签署日,发行人共有 11 家控股子公司,其中 6 家是 2018 年新设。
请发行人说明设立众多子公司的原因,各子公司的人员构成、业务定位,母子公司间的业务和管理关系,母子公司的人员、技术、业务、业绩与其所服务客户的需求量是否匹配,资源分布是否合理。
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设立众多子公司的原因
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的说明与承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共有 8 家一级控股子公司,分别为北京白山、厦门白山、广州鑫耘、深圳鑫耘、数聚鑫云、数xxx、贵州农鑫和上海云盾;2 家二级控股子公司,分别为香港白山和北美白山,1 家三级控股子公司为新加坡白山。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与承诺,发行人各子公司的定位和职能如下:
序号 | 子公司名称 | 职能 |
1 | 北京白山 | 为发行人提供与业务相关的技术研发、运维和销售支持服务 |
2 | 厦门白山 | 为发行人提供与业务相关的技术研发和运维服务 |
3 | 广州鑫耘 | 为发行人提供产品销售支持服务 |
4 | 深圳鑫耘 | 为发行人提供产品销售支持服务 |
5 | 数聚鑫云 | 主营数聚蜂巢业务 |
6 | 数xxx | 主营云安全 ATD 业务 |
序号 | 子公司名称 | 职能 |
7 | 贵州农鑫 | 为公司提供产品销售服务 |
8 | 北美白山 | 主营海外云分发业务 |
9 | 香港白山 | 主营海外云分发业务 |
10 | 上海云盾 | 主营云安全 YUNDUN 业务 |
11 | 新加坡白山 | 主营海外云分发、云安全、数据应用集成业务 |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与承诺,发行人设立各控股子公司的主要原因如下:
(1)发行人报告期内设立北京白山、厦门白山、广州鑫耘、深圳鑫耘等 4 家子公司的原因:i. 发行人客户多为互联网企业,我国互联网产业主要集中在北京、上海、广东等经济比较发达的地区,在北京、广州、深圳设立子公司更有利于维护客户关系,提高对当地客户的服务响应速度;ii. 由于北京、厦门等地人才优势较为明显,发行人在北京、厦门建立了子公司作为研发中心;
(2)发行人设立香港白山、北美白山和新加坡白山 3 家子公司的原因:为拓展海外市场;
(3)发行人设立数聚鑫云和数xxx 2 家子公司的原因:为了便于发行人产品体系管理,将云安全和数据应用集成业务相关研发和售前支持业务由子公司独立进行;
(4)发行人收购上海云盾的原因:为进一步完善发行人的云安全产品线,增强发行人云安全产品的市场竞争力;
(5)发行人设立贵州农鑫的原因:为响应国家扶贫产业政策,开展贵州当地农业大数据业务。
(二)各子公司的人员构成、业务定位,母子公司间的业务和管理关系
根据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员工名册》和发行人的说明与承诺,截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员工分布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 行政管理 人员 | 采购人员 | 销售人员 | 技术人员 | 总人数 | 占员工总 数的比例 |
白山科技 | 9 | 0 | 2 | 37 | 48 | 10.50% |
北京白山 | 21 | 13 | 62 | 16 | 112 | 24.51% |
厦门白山 | 6 | 0 | 3 | 129 | 138 | 30.20% |
广州鑫耘 | 0 | 0 | 6 | 2 | 8 | 1.75% |
深圳鑫耘 | 0 | 0 | 2 | 7 | 9 | 1.97% |
数聚鑫云 | 0 | 0 | 0 | 43 | 43 | 9.41% |
数xxx | 0 | 0 | 0 | 24 | 24 | 5.25% |
贵州农鑫 | 0 | 0 | 1 | 0 | 1 | 0.22% |
北美白山 | 1 | 0 | 5 | 0 | 5 | 1.31% |
上海云盾 | 5 | 0 | 28 | 35 | 68 | 14.88% |
员工总计 | 42 | 13 | 109 | 293 | 457 | 100.00% |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与承诺,发行人各控股子公司的业务定位与其设立原因一致,具体情况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第二部分“反馈意见 5”之“(一)设立众多子公司的原因”。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与承诺,发行人采用集团化管理的方式,由母公司统筹规划、管理各子公司业务与运营。
反馈意见 7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xx、董事兼副总经理代x、财务负责人xxx、董事会秘书xxx等原就职单位为同行业竞争对手蓝汛控股,副总经理兼核心技术人员xx等曾就职于网宿科技、核心技术人员xxx等曾就职于蓝汛控股。
请发行人说明:(1)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存在违反竞业禁止协议的情形,与
原任职单位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2)核心技术人员的界定依据,结合公司研发部门主要成员、主要专利发明人、主要研发项目参与人、员工持股数量及变化等情况充分、恰当地认定核心技术人员;知识产权是否涉及研发人员在原单位的职务成果,研发人员是否违反竞业禁止的有关规定,是否存在违反保密协议的情形;报告期内研发人员的变动情况、研发人员的教育背景、学历构成、研发经历、薪酬水平以及与同行业上市公司的对比情况;(3)除上述董事、高管、核心技术人员外,是否还有其他员工来自于竞争对手的情形;(4)结合最近 2 年内的变动人数及比例,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变动是否对发行人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等因素,说明最近两年内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存在违反竞业禁止协议的情形,与原任职单位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二)核心技术人员的界定依据,结合公司研发部门主要成员、主要专利发明人、主要研发项目参与人、员工持股数量及变化等情况充分、恰当地认定核心技术人员;知识产权是否涉及研发人员在原单位的职务成果,研发人员是否违反竞业禁止的有关规定,是否存在违反保密协议的情形;报告期内研发人员的变动情况、研发人员的教育背景、学历构成、研发经历、薪酬水平以及与同行业上市公司的对比情况;
1. 核心技术人员的界定依据,结合公司研发部门主要成员、主要专利发明人、主要研发项目参与人、员工持股数量及变化等情况充分、恰当地认定核心技术人员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与承诺,发行人认定的核心技术人员为童剑、xx、xx、xxx、xxx、xxx、xx、xx、XXXX XXXXXXXX(xxx)。
根据本所律师对副总经理童剑的访谈,“发行人研发人员骨干众多,但童剑、xx、xx、xxx、xxx、xx、xxx、xx和 XXXX XXXXXXXX(xxx)在云分发、云安全、云存储和数据应用集成等领域具有重大贡献,在主导攻克技术难题及提升公司服务整体品质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根据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专利情况,员工持股情况等,对发行人副总经理童剑的访谈及发行人的说明与承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核心技术人员在发行人任职期间的专利发明、主要研发项目、员工持股数量及变化等情况如下:
序号 | 核心技术人 员 | 在发行人任职期 间专利发明情况 | 主要研发项目参与情 况 | 员工持股数量及 变化 |
1 | 童剑 | 在发行人任职期间2 项已取得授权的发明专利 | 主持研发了云存储技术平台、云安全产品 ATD 以及数聚蜂巢产品 | 持有皓山云峰 76,485,000 元出 资额,占出资总额 31.22%,任职期间无变动 |
2 | xx | 在发行人任职期间有5 项已公开的发明专利申请 | 主要负责公司云分发业务,先后组建了云分发产品线研发团 队、运维团队和运营 团队 | 持有通势丰 840,523 元出资额,占出资总额 22.15%,任职期 间无变动 |
3 | xx | 在发行人任职期间有 53 项已取得授权的发明专利, 108 项已公开的发 明专利申请 | 主要负责公司云分发业务,公司 CDN 业务平台搭建主要负责人 | 持有xxxx 39,029,000 元出 资额,占出资总额 的 15.93%,任职期间无变动 |
4 | xx1 | 在发行人任职期 间有 17 项已取得授权的发明专利, 13 项已公开的发 明专利申请 | 主要负责公司云安全产品线的搭建和发 展,开发出基于无监督学习的云安全产品 ATD(深度威胁识别) | 持有皓山云峰 17,640,000 元出 资额,占出资总额 的 7.20%,任职期间无变动 |
1 2020 年 5 月 6 日,xx与发行人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并办理完毕离职手续。
序号 | 核心技术人 员 | 在发行人任职期 间专利发明情况 | 主要研发项目参与情 况 | 员工持股数量及 变化 |
5 | xxx | 在上海云盾任职期间有5 项已公开的发明专利申请 | 带领盾安全团队打造了一站式应用安全产品链、全场景抗 DDoS产品链、大数据态势感知和威胁情报系 统,参与制定安全云 防服务相关行业标准 | 在员工持股平台受让发行人股份之后加入公司,自离职员工处受让xxxx1,764 万出资额,占出资总 额的 7.20% |
6 | xxx | 在发行人任职期间有3 项已公开的发明专利申请 | 设计并研发公司内部业务支撑平台和公司对外 Portal 支撑平台 | 持有涵山云峰 2,594,000 元出资 额,占出资总额 3.71%,任职期间无变动 |
7 | xx | 在发行人任职期间有2 项已公开的发明专利申请 | 主要负责云分发客户服务运营及质量保障 | 持有涵山云峰 1,377,000 元出资 额,占出资总额 1.97%,任职期间无变动 |
8 | xxx | 在发行人任职期 间有 22 项已取得授权的发明专利, 23 项已公开的发 明专利申请 | 研发了云分发的核心技术 DOLFIN 四维流量调度 | 持有涵山云峰 1,268,000 元出资 额,占出资总额 1.81%,任职期间无变动 |
9 | xx | 3 项已取得授权的发明专利,2 项已公开的发明专利申请 | 设计并研发 ATD 中的学习引擎、ATD 主动进化引擎、ATD 旁路拦截模块、ATD 系统日志聚合、事件关联分析和客户运维管理 工具 | 在员工持股平台受让发行人股份之后加入公司,未持有员工持股平台份额 |
10 | XXXX XXXXXXXX (xxx) | 2 项已取得授权的发明专利,2 项已公开的发明专利申请 | 设计研发了公司数聚蜂巢集成编排平台产品的架构 | 在员工持股平台受让发行人股份之后加入公司,未持有员工持股平 台份额 |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问答》的规定,原则上,核心技术人员通常包括公司技术负责人、研发负责人、研发部门主要成员、主要知识产权和非专利技术的发明人或设计人、主要技术标准的起草者等。
本所认为,发行人将xx、xx、xx、xxx、xxx、xx、xxx、xxx
XXXX XXXXXXXX(xxx)认定为核心技术人员理由具有合理依据。
2. 知识产权是否涉及研发人员在原单位的职务成果,研发人员是否违反竞业禁止的有关规定,是否存在违反保密协议的情形
根据对发行人副总经理童剑的访谈及发行人的说明与承诺,相关专利或软件著作权均系因执行发行人的任务并利用发行人的物质技术条件而完成该等发明创造或因执行发行人的任务而创作的作品。根据研发人员的确认,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拥有的专利不涉及本人在原单位的职务发明创造。
根据对发行人副总经理童剑的访谈及发行人的说明与承诺,发行人拥有的软件著作权均系研发部门的集体作品,发行人拥有美术作品均因执行发行人的任务而创作的作品,不涉及研发人员原单位的职务作品。根据研发人员的确认,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已取得的著作权不涉及研发人员在原单位的职务作品。
根据部分研发人员提供的与原单位的劳动合同、保密协议、不竞争协议、研发人员的确认函等,研发人员不存在违反竞业禁止和保密协议的情形。
基于上述,本所认为,截止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已取得的相关知识产权不涉及研发人员在原单位的职务作品,研发人员不存在违反竞业禁止和保密协议的情形。
3. 报告期内研发人员的变动情况、研发人员的教育背景、学历构成、研发经历、薪酬水平以及与同行业上市公司的对比情况
(1)研发人员的变动情况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员工花名册及发行人的说明与承诺,2016 年至 2019 年发行人研发人员数量呈上涨趋势,各期末的研发人员数量如下:
岗位 | 2019 年 12 月 31 日 | 2018 年 12 月 31 日 | 2017 年 12 月 31 日 | 2016 年 12 月 31 日 | ||||
人数 | 占比 | 人数 | 占比 | 人数 | 占比 | 人数 | 占比 | |
研发人员数 量 | 264 | 57.77% | 211 | 64.72% | 204 | 64.97% | 90 | 54.22% |
(2)研发人员的教育背景、学历构成、研发经历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与承诺,研发人员的确认,公司研发人员的教育背景、学历构成、研发经历情况如下:
i. 公司 2016 年至 2019 年学历构成情况
项目 | 2019 年 12 月 31 日 | 2018 年12 月31 日 | 2017 年 12 月 31 日 | 2016 年 12 月 31 日 | ||||
人数 | 占比 | 人 数 | 占比 | 人 数 | 占比 | 人数 | 占比 | |
硕士及以上 | 43 | 16.29% | 41 | 19.43% | 36 | 17.65% | 21 | 23.33% |
本科 | 201 | 76.14% | 154 | 72.99% | 153 | 75.00% | 59 | 65.56% |
本科以下 | 20 | 7.58% | 16 | 7.58% | 15 | 7.35% | 10 | 11.11% |
合计 | 264 | 100.00% | 211 | 100.00% | 204 | 100.00% | 90 | 100.00% |
ii. 截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研发人员教育背景情况
专业 | 人数 | 比例 |
软件开发类相关专业 | 45 | 17.05% |
计算机网络类相关专业 | 110 | 41.67% |
信息通信类相关专业 | 56 | 21.21% |
专业 | 人数 | 比例 |
其他 | 53 | 20.08% |
合计 | 264 | 100% |
iii. 截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研发人员从事研发工作年限情况
研发经理 | 人数 | 比例 |
10 年以上 | 45 | 17.05% |
5-10 年 | 92 | 34.85% |
5 年以下 | 127 | 48.11% |
合计 | 264 | 100.00% |
(3)薪酬水平以及与同行业上市公司的对比情况
根据发行人《20191231 审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通过公开渠道检索,发行人 2016
年至 2019 年研发人员的平均薪酬水平及与同行业上市公司的平均薪酬水平对比情况如下:
i. 2016 年至 2019 年,发行人研发人员的平均薪酬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 2019 年 | 2018 年 | 2017 年 | 2016 年 |
研发人员平均薪酬(万元/年) | 37.16 | 36.65 | 37.93 | 28.64 |
注:研发人员平均薪酬=各期研发人力资源费用*2(/ 期初研发人数+期末研发人数)。
ii. 2016 年至 2019 年,根据同行业公司网宿科技公开信息所计算出的其研发人员平均薪酬情况如下:
项目 | 2019 年 | 2018 年 | 2017 年 | 2016 年 |
研发投入金额(万元) | 66,962.38 | 67,127.13 | 55,037.36 | 44,198.43 |
研发费用中工资福利及社保等占比 | 72.68% | 79.45% | 85.92% | 未披露 |
估算的研发人力资源费用[1] | 48,667.44 | 53,332.50 | 47,288.10 | 无法取得 |
期初期末平均研发人员(人) | 2,489 | 2,700 | 2,218 | 1,702 |
研发人员平均薪酬(万元/年) | 19.55 | 19.75 | 21.32 | 无法取得 |
注[1]:假定资本化的研发投入和费用化的研发投入中,人力资源费用占比相同。估算的研发人力资源费用=研发投入金额*研发费用中工资福利及社保等占比。
(三)除上述董事、高管、核心技术人员外,是否还有其他员工来自于竞争对手的情形;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与承诺,相关研发人员与原单位签署的劳动合同、离职证明等文件,截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除发行人董事、高管、核心技术人员外,其他直接来自于竞争对手的公司员工共计 35 人,占比 7.66%,部门分布如下:
单位:人
部门 | 财务 法务部 | 海外 事业部 | 技术 中心 | 人事 行政部 | 营销 中心 | 运营 中心 | 资源 建设部 | 合计 |
人数 | 2 | 1 | 15 | 1 | 1 | 14 | 1 | 35 |
(四)结合最近 2 年内的变动人数及比例,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变动是否对发行人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等因素,说明最近两年内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公司最近 2 年内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变动情况如下:
1. 董事变化情况
2018 年 9 月 26 日,发行人召开创立大会暨第一次股东大会,选举xx、xx、代x、xx、xx、xx、xxx、xx及xxx为发行人第一届董事会董事,其中xxx、xx及xxx为独立董事。
2019 年 11 月 19 日,董事xx向发行人董事会提交《辞职报告》,申请辞去董事
职务。2019 年 12 月 13 日,发行人召开 2019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选举唐祺威为发行人董事。
2. 高级管理人员变化情况
截至 2018 年 1 月 1 日,白山有限总经理为代翔。2017 年 1 月 1 日至本问询函回复
出具之日期间,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发生 1 次变更,具体情况如下:
2018 年 9 月 26 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决定聘任xx为总经理,聘任代x、童剑、xx为副总经理,聘任xxx为董事会秘书,聘任xxx为财务负责人。
最近两年,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合计总数为 13 人,最近两年发行人前述人员发生的变化中,原董事xx转任副总经理,原董事xxx转任监事,原总经理xx转任副总经理、由xx担任总经理,原董事xx离任后、发行人股东大会补选唐祺威担任董事,前述变动后新增的人员均属于自原股东委派、发行人内部培养产生或发行人管理层调任。除前述变动之外,最近两年,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发生变化人数共计 2人,分别为原董事xxx、xxx不再担任董事,变动率为 15.38%。该等人员变动未对发行人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构成重大不利变化。
基于上述,本所认为,发行人最近两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反馈意见 9
截至招股说明书签署日,发行人共拥有 72 项专利、61 项软件著作权,其中部分软件著作权未发表,部分通过受让取得。
请发行人披露:(1)上述知识产权在发行人生产经营中的作用、对发行人业绩的
贡献程度,是否用于核心技术或产品、服务;(2)发行人核心技术的来源,主要知识产权的形成过程,知识产权的归属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上述知识产权是否涉及研发人员在原单位的职务成果,研发人员是否违反竞业禁止的有关规定,是否存在违反保密协议的情形;(3)发行人拥有的上述知识产权截至目前的法律状态,是否存在相关诉讼或仲裁、担保或其他权利限制,是否存在到期注销、终止等异常情况;(4)受让取得的软件著作权的取得来源,原权利人的具体情况,发行人通过受让取得该等软件著作权的原因及合理性,定价依据及公允性;部分软件著作权未发表的原因,是否存在被第三方侵犯知识产权的风险;(5)是否未经许可使用受限制的底层软件,是否制定了保护知识产权、防范技术泄密的内部制度及其执行情况。
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一)上述知识产权在发行人生产经营中的作用、对发行人业绩的贡献程度,是否用于核心技术或产品、服务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发明专利证书》《外观设计专利证书》《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以及发行人的说明与承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共有 136 项专利和 68 项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其中 53项专利、19 项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用于或拟用于云分发业务,35 项专利、33 项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用于或拟用于云安全业务,7 项专利和 10 项软件著作权用于数据应用集成业务。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拥有的专利和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中 46 项发明专利和 21 项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为核心技术相关知识产权。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发明专利证书》《外观设计专利证书》《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以及发行人的说明与承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取得的专利和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主要应用于公司的各类主营业务,其中有46 项发明专利和21 项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为核心技术相关知识产权,
34 项专利、4 项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用于技术储备和技术保护。
根据本所律师对发行人副总经理童剑的访谈,由于发行人每种产品或服务包含多项知识产权和核心技术,难以评估单项知识产权对业绩的贡献。
(二)发行人核心技术的来源,主要知识产权的形成过程,知识产权的归属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上述知识产权是否涉及研发人员在原单位的职务成果,研发人员是否违反竞业禁止的有关规定,是否存在违反保密协议的情形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发行人的核心技术是基于发行人的业务和发展需求自主研发取得,发行人自主申请并获得的知识产权系研发人员利用公司所提供的物质技术条件所产生的智力成果,属于其在本职工作范畴所产生的职务成果。
如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第二部分“反馈意见 7”之“(二)2. 知识产权是否涉及研发人员在原单位的职务成果,研发人员是否违反竞业禁止的有关规定,是否存在违反保密协议的情形”所述,上述知识产权获得不涉及在原单位的职务成果,不违反竞业禁止的有关规定,不存在违反保密协议的情形。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存在专利诉讼情形以及专利涉及无效宣告请求情形,具体情况请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第一部分。
(三)发行人拥有的上述知识产权截至目前的法律状态,是否存在相关诉讼或仲裁、担保或其他权利限制,是否存在到期注销、终止等异常情况
发行人拥有的上述知识产权的情况见《招股说明书(申报稿)》“第六节业务与技术”之“六、主要固定资产及无形资产情况”之“(二)主要无形资产情况”。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发明专利证书》《外观设计专利证书》、知识产权局出具的《证明》并经本所律师在国家知识产权局中国及多国专利审查信息查询网站
(xxxx://xxxxxxx.xxxx.xxx.xx/)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拥有的专利均处于维持状态,除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第一部分所述内容外,不存在相关诉讼或仲裁、担保或其他权利限制,不存在到期注销、终止等异常情况。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并经发行人的说明与承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拥有的软件著作权不存在相关诉讼或仲裁、担保或其他权利限制,不存在到期注销、终止等异常情况。
反馈意见 11
请发行人披露:现有服务的市场供求和竞争状况,包括但不限于市场竞争格局、目标市场的容量及未来增长趋势,发行人服务在目标市场的占有率及排名情况,主要竞争对手的销售情况,同类产品的定价情况,通过与国内外同类型产品的比较分析,分析发行人竞争的优劣势及其在行业中的地位。
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一)竞争对手的销售情况,同类产品的定价情况,通过与国内外同类型产品的比较分析,分析发行人竞争的优劣势及其在行业中的地位
根据《招股说明书(申报稿)》,网宿科技、蓝汛控股、Akamai、Limelight 的披露,本所律师在相关公司官方网站的查询,发行人与主要对手的对比情况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附件六“发行人与主要对手的对比情况”。
根据《招股说明书(申报稿)》、本所律师对发行人董事长、副总经理童剑的访谈,发行人的主要优势主要体现在公司定位、技术研发及转化、团队及人才、经营服务、客户资源等方面,发行人的劣势主要体现在融资渠道单一、规模相对较小等方面。发行人已在《招股说明书(申报稿)》“第六节业务与技术”之“三、发行人的竞争状况”之“(四)发行人的竞争优势与劣势”详细披露了发行人的优势、劣势和市场地位情况。
(二)发行人在目标市场占有率及排名情况
根据计世资讯发布的《2018-2019 年中国 CDN 市场发展报告》,发行人 CDN 业务规模在 2018 年中国 CDN 市场中排名第五,排名前七的企业及其占市场份额的比例分别为xx云 30.6%、网宿科技 28.4%、腾讯云 10.4%、金山云 4.1%、白山云 3.8%、七牛云 3.2%、蓝汛控股 2.6%,前七名占据了超过 80%的市场份额,为中国 CDN 市场的主要参与者。根据赛迪网发布的《2017 年中国 CDN 市场规模及行业分析报告》,发行人凭借自身创新能力、可持续发展能力和市场开拓能力等方面表现在 2017 年中国 CDN专业服务商中排名第二。”
反馈意见 12
招股说明书披露,截至 2019 年 3 月 15 日,国内已取得 CDN 经营资质的企业共 303家。腾讯云和xx云等互联网平台及基础电信运营商也在向下游行业渗透。网宿科技与发行人的经营业务基本一致,销售规模远大于发行人,行业竞争较为激烈。
请发行人说明:(1)结合取得 CDN 经营资质的企业数量,说明 CDN 行业是否已经是充分竞争市场,与其他经营 CDN 业务的主要企业在投入服务器等硬件数量、IDC覆盖数量、带宽规模和客户规模方面的对比情况,(2)通用服务器和交换机与发行人业务和客户分布的匹配关系;(3)独立第三方 CDN 专业服务提供商、公有云服务商、电信运营商各自的优劣势比较情况;(4)发行人与数据中心、云服务商之间的业务竞合关系,是否属于行业特点,发行人在产业链中发挥的具体作用,结合xx云、腾讯
云等互联网云平台及基础电信运营商向下游行业渗透的竞争环境,说明发行人是否存在从事与上下游客户相竞争业务的情形,该等情形对采购、销售业务的具体影响,对持续经营能力的影响;(5)发行人在具体业务中防止客户数据向外泄露的措施及其有效性,报告期内是否发生过客户数据外泄的情形;(6)发行人下游客户的行业分布情况及各行业的销售❹额、占比,未来下游行业的发展态势,下游行业能否保持持续增长。
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一)结合取得 CDN 经营资质的企业数量,说明 CDN 行业是否已经是充分竞争市场,与其他经营 CDN 业务的主要企业在投入服务器等硬件数量、IDC 覆盖数量、带宽规模和客户规模方面的对比情况,发行人与腾讯、xx、网宿等强大竞争对手相比的核心竞争力,采取的主要竞争策略,是否具备技术、人才、市场、资源等方面的优势
1. 结合取得 CDN 经营资质的企业数量,说明 CDN 行业是否已经是充分竞争市场
根据《招股说明书(申报稿)》、本所律师在工信部网站(xxxx://xxx.xxxx.xxx.xx/)查询,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全国共有 817 家企业获得 CDN 牌照,其中拥有全国经营范围许可的企业有 205 家,包括网宿科技、xx云、腾讯云、金山云、白山科技和三大基础电信运营商等。
根据本所律师对发行人董事长的访谈,“我国具有 CDN 经营资质的企业数量虽多,但经营地域范围广泛、业务规模较大、竞争实力较强的 CDN 企业数量仍相对有限;我国 CDN 市场竞争激烈,但 CDN 随着下游行业的不断创新及 CDN 技术的演进,CDN行业仍有较大发展空间。在市场规模方面,我国 CDN 行业处于增量阶段,预计在未来一段时间内仍将保持高速发展;在技术应用方面,随着新兴信息技术的不断演进,CDN技术将与云安全、人工智能、边缘计算、物联网、视频云、大数据等解决方案进一步融
合,成为支撑这些技术落地应用的重要网络平台,从而使得 CDN 服务的内涵和外延不断扩大,市场规模继续扩充。”
2. 与其他经营 CDN 业务的主要企业在投入服务器等硬件数量、IDC 覆盖数量、带宽规模和客户规模方面的对比情况
根据《招股说明书(申报稿)》、网宿科技、蓝汛控股公开披露的公告并经本所律师在相关主体官方网站的查询,发行人与网宿科技、xx云、腾讯云、金山云、七牛云、蓝汛控股在服务器数量、客户数量等指标的对比情况如下:
名称 | 服务器数量(台) | 节点数量(个) | 带宽规模(Tbps) | 客户规模(家) |
网宿科技 | x 150,000 | x 1,500 | - | x 3,000 |
xx云 | - | x 2,800 | x 130Tbps | - |
腾讯云 | - | x 1,300 | x 120Tpbs | - |
金山云 | x 100,000 | x 1,000 | x 60Tpbs | - |
发行人 | 18,000+ | 450+ | 20Tpbs+ | x 800 |
七牛云 | - | - | - | - |
蓝汛控股 | x 30,000 | - | x 6Tbps | x 1,800 |
上述竞争对手服务器数量、节点数量、带宽规模、客户数量等相关业务信息主要来自于各公司的官方网站业务宣传资料,但由于上述公司业务相关信息的披露内容相对较少,上表存在因统计口径差异等导致的信息不够准确及可比性不强问题。例如:部分竞争对手的主营业务除 CDN 业务外还包括云主机、云存储或 IDC 等,除 CDN 之外的其他业务板块的相应数据亦被包括在内。再如,部分竞争对手的相关业务数据如带宽规模等包括其采购的合作方的资源数量。
3. 发行人与腾讯、xx、网宿等强大竞争对手相比的核心竞争力,采取的主要竞争策略,是否具备技术、人才、市场、资源等方面的优势
根据《招股说明书(申报稿)》,本所律师对发行人董事长的访谈,“公司定位为
中立、独立第三方 CDN 服务商。xx云、腾讯云、金山云等为大型集团公司控制下的子公司或下属业务部门,其所属集团产品线较为丰富,除 CDN 业务外还从事电商、网络社交、网络视频、游戏、软件等相关业务,其与字节跳动、咪咕等互联网企业存在直接竞争关系。在此情况下,公司专注于 CDN 领域,坚持第三方服务商的独立性,不从事下游客户所从事的电商、网络社交、网络视频、游戏等业务”。
发行人在技术、人才、市场、资源等方面的优势已在《招股说明书(申报稿)》“第六节业务与技术”之“三、发行人的竞争状况”之“(三)发行人的主要竞争对手”披露。
(二)通用服务器和交换机与发行人业务和客户分布的匹配关系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固定资产明细及发行人说明,截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云分发业务(不含上海云盾)通用服务器和交换机按地区分布数量及占比情况如下:
地区 | 东北 | 华北 | 华东 | 华南 | 华中 | 西北 | 西南 |
服务器数量(个) | 776 | 3,021 | 5,521 | 1,760 | 2,281 | 836 | 2,014 |
占发行人云分发业务境内服务器总量 的比例(%) | 4.79 | 18.64 | 34.06 | 10.86 | 14.07 | 5.16 | 12.43 |
交换机数量(个) | 92 | 430 | 624 | 203 | 260 | 101 | 236 |
占发行人云分发业 务境内交换机总量的比例(%) | 4.73 | 22.10 | 32.07 | 10.43 | 13.36 | 5.19 | 12.13 |
境内设备总数(个) | 868 | 3,451 | 6,145 | 1,963 | 2,541 | 937 | 2,250 |
境内各地区设备占 比(%) | 4.78 | 19.01 | 33.85 | 10.81 | 14.00 | 5.16 | 12.39 |
注:上表为公司用于境内云分发业务的固定资产数量,不包括境外服务器和交换机,也不包括上海云盾用于云安全业务的服务器和交换机;通常平均每 8-12 台通用服务器匹
配 1 台交换机。
根据《招股说明书(申报稿)》、本所律师对发行人董事长的访谈,“发行人云分发业务面向企业客户销售,用于提高互联网终端用户的访问质量,因此,发行人通用服
务器和交换机的分布情况与中国网民的分布情况直接相关,与客户的分布情况没有必然相关性。”
根据百度统计流量研究院(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的数据,2019 年 12
月中国网民地域分布比例情况如下:
地区 | 东北 | 华北 | 华东 | 华南 | 华中 | 西北 | 西南 |
网民分布比例 (%) | 6.59 | 13.70 | 28.66 | 19.91 | 15.32 | 5.12 | 10.29 |
注:资料来源:百度统计流量研究院;、澳门、台湾三地占比为 0.40%。
境内各地区发行人通用服务器和交换机的数量分布占比与我国网民地域分布不存在重大差异。
(六)发行人下游客户的行业分布情况及各行业的销售❹额、占比,未来下游行业的发展态势,下游行业能否保持持续增长
1. 发行人下游客户行业分布情况、各行业的销售金额、占当期营业收入的比例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账单汇总表及发行人的说明与承诺,发行人云分发业务下游客户的行业分布情况如下:
分类 | 2019 年 | 2018 年 | 2017 年 | 2016 年 | ||||
销售金额 (万元) | 占比 (% ) | 销售金额 (万元) | 占比 (%) | 销售金额 (万元) | 占比 (%) | 销售金额 (万元) | 占比 (%) | |
互联网行 业 | 139,372.21 | 99.69 | 102,892.83 | 99.65 | 60,887.38 | 99.22 | 19,878.78 | 98.27 |
其中:网 络视频 | 82,815.96 | 59.23 | 46,365.13 | 44.90 | 12,709.05 | 20.71 | 5,583.70 | 27.60 |
网络娱乐 | 21,290.21 | 15.23 | 22,858.21 | 22.14 | 23,104.95 | 37.65 | 3,998.07 | 19.76 |
电商 | 4,552.28 | 3.26 | 4,562.37 | 4.42 | 2,814.93 | 4.59 | 1,496.40 | 7.40 |
分类 | 2019 年 | 2018 年 | 2017 年 | 2016 年 | ||||
销售金额 (万元) | 占比 (% ) | 销售金额 (万元) | 占比 (%) | 销售金额 (万元) | 占比 (%) | 销售金额 (万元) | 占比 (%) | |
移动应用 | 8,743.88 | 6.25 | 8,451.41 | 8.18 | 5,443.02 | 8.87 | 22.96 | 0.11 |
综合 | 15,175.31 | 10.85 | 12,718.56 | 12.32 | 9,204.32 | 15.00 | 3,909.73 | 19.33 |
其他 | 6,794.57 | 4.86 | 7,937.16 | 7.69 | 7,611.11 | 12.40 | 4,867.91 | 24.07 |
制造业 | 136.76 | 0.10 | 241.32 | 0.23 | 208.08 | 0.34 | 312.67 | 1.55 |
服务业 | 137.34 | 0.10 | 19.68 | 0.02 | 171.85 | 0.28 | 33.71 | 0.17 |
政府机构 | 163.58 | 0.12 | 102.03 | 0.10 | 101.73 | 0.17 | 2.96 | 0.01 |
合计 | 139,809.88 | 100.0 | 103,255.86 | 100.00 | 61,369.05 | 100.00 | 20,228.12 | 100.00 |
注:由于部分互联网客户业务范围较广,在对其分类汇总时主要以其 CDN 使用规模较大的业务板块作为归类依据,例如,将字节跳动分类为网络视频、腾讯分类为网络娱乐。
反馈意见 13
报告期内,发行人下游客户主要集中在互联网领域,来自前五大客户的营业收入占同期营业收入的比例为 57.50%、63.60%和 64.95%。2018 年来自字节跳动收入为 37,554.27 万元,占同期营业收入的 35.71%。发行人客户中包括❹山云、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等竞争方或竞争方的关联方。发行人 YUNDUN 安全服务的客户群体主要为政府机构和中小型企业。
请发行人说明:(1)报告期分业务的前五大客户情况(包括成立时间、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主营业务、经营状况、对其销售产品或服务种类、
❹额及占比等、占客户采购的同类产品或服务的比例)、报告期内变动(包括新增客户、减少客户、销售❹额变动)的原因及合理性,客户集中的原因,与行业经营特点是否一致;(2)报告期内发行人各业务主要客户的获取和维护方式、合作历史,如何纳入客户供应商名录,是否取得客户相关认证;(3)报告期内与政府客户的合作情况、具体业务类型、收入占比、是否履行招投标程序,是否存在通过不正当手段违规获取客户的情形;(4)结合发行人在行业中所处的地位,说明❹xx、腾讯计算机等竞争
方或竞争方的关联方从发行人采购相关服务的原因及商业合理性,发行人客户必须通过发行人而非自行提供相关服务或直接向发行人上游采购服务的原因,发行人客户是否具有可持续性;(5)报告期内整体客户的新增、维持、流失情况,客户变动比例及频率、新增、维持、流失客户的规模分布情况,客户对发行人的依赖程度,发行人的客户来源和业务是否稳定;(6)结合行业竞争情况、发行人的市场占有率及合同签署期限,下游客户的类型(比如电商、互联网❹融、网络游戏或者短视频等)、盈利情况及其相关行业的监管政策,与下游客户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导致利益转移的关系等,说明与竞争对手相比,在客户类型上是否存在差异,是否存在客户重合情形,与下游主要客户的稳定性,交易的可持续性,是否存在对字节跳动等客户的重大依赖,是否存在影响发行人业务持续性的问题或因素,发行人是否存在持续经营与业绩下滑风险;(7)报告期内主要客户与发行人及其关联方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有无业务、资❹往来。
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一)报告期分业务的前五大客户情况(包括成立时间、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主营业务、经营状况、对其销售产品或服务种类、❹额及占比等、占客户采购的同类产品或服务的比例)、报告期内变动(包括新增客户、减少客户、销售❹额变动)的原因及合理性,客户集中的原因,与行业经营特点是否一致
1. 报告期分业务的前五大客户情况(包括成立时间、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主营业务、经营状况、对其销售产品或服务种类、金额及占比等、占客户采购的同类产品或服务的比例)
(1)报告期分业务的前五大客户情况
根据《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并经本所律师核查相关主体的工商信息及其官方网站,报告期内,发行人分业务前五大客户基本情况如本补充法律意见书附件七“发行人分业务前五大客户基本情况”所述。
(2)报告期内,分业务前五大客户销售金额及变动情况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账单汇总表,报告期内发行人云分发业务、云安全业务、数据应用集成业务前五大客户销售金额及变动情况如下:
i. 云分发业务
客户 | 年份 | 销售收入(万元) | 占当期主营业务比例(%) | 变动原因及合理性分析 |
北京字节跳动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 2016 年 | 215.28 | 1.06 | 报告期内客户业务规模增长,发行人服务能力提升 |
2017 年 | 4,178.03 | 6.74 | ||
2018 年 | 37,554.27 | 35.71 | ||
2019 年 | 75,284.29 | 52.06 | ||
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 | 2016 年 | 2,270.36 | 11.22 | 报告期内客户业务规模增长,发行人服务能力提升;2018 年和 2019 年由于客户需求调整导致减少对发行人 CDN 服 务的采购 |
2017 年 | 20,096.68 | 32.41 | ||
2018 年 | 16,490.82 | 15.68 | ||
2019 年 | 10,284.43 | 7.11 | ||
上海七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 2016 年 | 4,033.19 | 19.94 | 报告期内客户根据需求及发行人服务能力采购 |
2017 年 | 6,436.76 | 10.38 | ||
2018 年 | 6,197.38 | 5.89 | ||
2019 年 | 4,510.38 | 3.12 | ||
咪咕视讯科技有限公司 | 2016 年 | - | - | 报告期内客户业务规模增长,发行人服务能力提升 |
2017 年 | 562.97 | 0.91 | ||
2018 年 | 4,051.57 | 3.85 | ||
2019 年 | 3,143.63 | 2.17 | ||
北京小米移动软件有限公司 | 2016 年 | 22.96 | 0.11 | 报告期内客户业务规模增长,发行人服务能力提升 |
2017 年 | 1,032.01 | 1.66 | ||
2018 年 | 3,777.16 | 3.59 | ||
2019 年 | 1,629.70 | 1.13 | ||
深圳市云中 | 2016 年 | - | - | 客户价格水平较低,2018 年发 |
客户 | 年份 | 销售收入(万元) | 占当期主营业务比例(%) | 变动原因及合理性分析 |
飞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欢 太科技有限公司) | 2017 年 | 4,411.01 | 7.12 | 行人缩减合作规模;2019 年发行人提供了更有竞争力的价格选择,客户增加对发行人 CDN 服务的采购 |
2018 年 | 1,583.33 | 1.51 | ||
2019 年 | 4,952.36 | 3.43 | ||
分享一下 (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 2016 年 | 3,272.13 | 16.18 | 2018 年客户秒拍和小咖秀等产品市场竞争力下降,CDN需求减少 |
2017 年 | 4,307.82 | 6.95 | ||
2018 年 | 611.15 | 0.58 | ||
2019 年 | - | 0.00 | ||
北京蜜莱坞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 2016 年 | 1,054.05 | 5.21 | 2017 年客户业务增长,CDN需求增加,向发行人采购增加;2018 年公有云服务商提供更低价格,客户向发行人采购 减少 |
2017 年 | 1,741.44 | 2.81 | ||
2018 年 | 119.37 | 0.11 | ||
2019 年 | 131.97 | 0.09 | ||
北京金山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 2016 年 | 1,001.97 | 4.95 | 用于融合 CDN 业务,因客户转变为自建 CDN,终止合作 |
2017 年 | - | - | ||
2018 年 | - | - | ||
2019 年 | - | - | ||
TR Technical Services, Inc. | 2016 年 | - | - | 2016 年、2017 年无合作情况, 2018 年客户有CDN 服务的需求,与发行人达成合作意向并采购 |
2017 年 | - | - | ||
2018 年 | 3,080.33 | 2.93 | ||
2019 年 | 7,445.18 | 5.15 |
注:咪咕视讯科技有限公司为 2018 年公司前五大客户,总销售金额 4,284.90 万元,其
中,云分发业务销售金额 4,051.57 万元,云安全-ATD 产品销售金额 233.33 万元;2019
年公司对咪咕视讯科技有限公司的收入为 3,143.63 万元,全部为云分发业务。
ii. 云安全业务-ATD
客户 | 年份 | 销售收 入(万元) | 占当期营业收入比例 (%) | 变动原因及合理性分析 |
咪咕视讯科技有限公司 | 2017 年 | - | - | 发行人经测试满足客户需求,建立合作关系,采购发行人 ATD 产 |
2018 年 | 233.33 | 0.2219 |
客户 | 年份 | 销售收入(万 元) | 占当期营业收入比例 (%) | 变动原因及合理性分析 |
2019 年 | - | - | 品, 2019 年度未使用发行人 ATD 产品 | |
国美金控投资有限公司 | 2017 年 | 116.83 | 0.1885 | 发行人经测试满足客户需求,建立合作关系,持续采购发行人 ATD 产品 |
2018 年 | 140.61 | 0.1337 | ||
2019 年 | 64.42 | 0.0446 | ||
四川虹微技术有限公司 | 2017 年 | - | - | 发行人经测试满足客户需求,建立合作关系,采购发行人 ATD 产品 |
2018 年 | 103.77 | 0.0987 | ||
2019 年 | - | - | ||
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2017 年 | - | - | 发行人经测试满足客户需求,建立合作关系,采购发行人 ATD 产品 |
2018 年 | 71.21 | 0.0677 | ||
2019 年 | 0.76 | 0.0005 | ||
巨人移动科技有限公司 | 2017 年 | 29.39 | 0.0474 | 发行人经测试满足客户需求,建立合作关系,持续采购发行人 ATD 产品 |
2018 年 | 59.75 | 0.0568 | ||
2019 年 | 71.95 | 0.0498 | ||
北京九十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 2017 年 | 144.46 | 0.2330 | 发行人经测试满足客户需求,建立合作关系,采购发行人 ATD 产品,2019 年服务期限届满,未继 续采购发行人 ATD 产品 |
2018 年 | 35.80 | 0.0340 | ||
2019 年 | - | - | ||
北京云端智度科技有限公司 | 2017 年 | 90.57 | 0.1461 | 发行人经测试满足客户需求建立合作关系,采购发行人 ATD 产品 |
2018 年 | - | - | ||
2019 年 | - | - | ||
北京鑫海慧科科技有限公司 | 2017 年 | 69.81 | 0.1126 | 发行人经测试满足客户需求,建立合作关系,持续采购发行人 ATD 产品 |
2018 年 | 38.39 | 0.0365 | ||
2019 年 | 56.21 | 0.0389 | ||
北京国兴联盟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2017 年 | 43.24 | 0.0697 | 发行人经测试满足客户需求,建立合作关系,采购发行人 ATD 产品 |
2018 年 | 3.93 | 0.0037 | ||
2019 年 | - | - | ||
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 2017 年 | - | - | 发行人经测试满足客户需求,建立合作关系,采购发行人 ATD 产品 |
2018 年 | - | - | ||
2019 年 | 73.01 | 0.0505 | ||
北京华胜天成 | 2017 年 | - | - | 发行人经测试满足客户需求,建 |
客户 | 年份 | 销售收入(万 元) | 占当期营业收入比例 (%) | 变动原因及合理性分析 |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2018 年 | - | - | 立合作关系,采购发行人 ATD 产品 |
2019 年 | 50.14 | 0.0347 | ||
东方明珠新媒体股份有限公司 | 2017 年 | - | - | 经测试满足客户需求,建立合作关系,采购发行人 ATD 产品 |
2018 年 | - | - | ||
2019 年 | 137.17 | 0.0949 | ||
广州市卓越里程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 2017 年 | - | - | 经测试满足客户需求,建立合作关系,采购发行人 ATD 产品 |
2018 年 | - | - | ||
2019 年 | 56.40 | 0.0390 |
iii. 数据应用集成业务-数聚蜂巢
客户 | 年份 | 销售收入 (万元) | 占当期营业收入比例(%) | 变动原因及合理性分析 |
东方明珠新媒体股份有限公司 | 2018 年 | 182.76 | 0.17 | 发行人经测试满足客户需 求,建立合作关系,客户采购发行人数聚蜂巢产品 |
2019 年 | - | - | ||
上海xx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 2018 年 | 127.59 | 0.12 | 发行人经测试满足客户需 求,建立合作关系,客户采购发行人数聚蜂巢产品 |
2019 年 | - | - | ||
北京中软国际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 2018 年 | 94.83 | 0.09 | 发行人经测试满足客户需 求,建立合作关系,客户采 购发行人数聚蜂巢产品 |
2019 年 | - | - | ||
硕软(上海)软件贸易有限公司 | 2018 年 | 89.00 | 0.08 | 发行人经测试满足客户需 求,建立合作关系,客户采 购发行人数聚蜂巢产品 |
2019 年 | - | - | ||
广州松云智慧城市科技有限公司 | 2018 年 | 68.19 | 0.06 | 发行人经测试满足客户需 求,建立合作关系,客户采 购发行人数聚蜂巢产品 |
2019 年 | - | - | ||
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 2018 年 | - | - | 发行人经测试满足客户需 求,建立合作关系,客户采 购发行人数聚蜂巢产品 |
2019 年 | 95.29 | 00.07 | ||
浙江天正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 2018 年 | - | - | 发行人经测试满足客户需 求,建立合作关系,客户采购发行人数聚蜂巢产品 |
2019 年 | 87.61 | 00.06 | ||
北京华胜天成科 | 2018 年 | - | - | 发行人经测试满足客户需 |
客户 | 年份 | 销售收入 (万元) | 占当期营业收入比例(%) | 变动原因及合理性分析 |
技股份有限公司 | 2019 年 | 49.57 | 00.03 | 求,建立合作关系,客户采 购发行人数聚蜂巢产品 |
广州市番禺祈福新邨房地产有限 公司 | 2018 年 | - | - | 发行人经测试满足客户需 求,建立合作关系,客户采购发行人数聚蜂巢产品 |
2019 年 | 30.17 | 00.02 | ||
广汇汽车服务有 限责任公司天津武清分公司 | 2018 年 | - | - | 发行人经测试满足客户需 求,建立合作关系,客户采购发行人数聚蜂巢产品 |
2019 年 | 253.30 | 00.04 | ||
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2018 年 | - | - | 经测试满足客户需求,建立合作关系,采购公司数聚蜂巢产品 |
2019 年 | 206.77 | 0.14 | ||
珠海市华兴软件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 2018 年 | - | - | 经测试满足客户需求,建立合作关系,采购公司数聚蜂巢产品 |
2019 年 | 105.39 | 0.07 |
注:2016 年、2017 年、2018 年和 2019 年发行人营业收入分别为 20,228.12 万元、61,994.31万元、105,164.01 万元、144,598.61 万元。
根据本所律师对发行人董事长的访谈,“报告期发行人存在客户集中的情况,主要原因为大型互联网客户的流量规模巨大,导致在其 CDN 服务商中占比较大,此为行业特点”。
根据本所律师对发行人董事长的访谈,“云分发业务方面,发行人存在客户集中度较高的情况,主要原因为行业内大型互联网企业为 CDN 服务商的主要目标客户群体,互联网行业呈现头部效应,大型互联网客户的流量规模巨大,行业内大型互联网企业为 CDN 服务商的主要目标客户群体。为保障服务的安全稳定或应对重大网络事件,同一客户通常向多家服务商采购 CDN 服务,属于行业普遍现象。”
云安全、数据应用集成业务方面,公司不存在客户集中度较高的情况。
(二)报告期内发行人各业务主要客户的获取和维护方式、合作历史,如何纳入客户供应商名录,是否取得客户相关认证
根据本所律师对发行人营销中心负责人的访谈,报告期内发行人各业务与主要客户建立、维持合作关系的情况如下:
业务类型 | 报告期内前五大客户并集 | 客户获取方式 | 维护方式 | 合作历史 | 纳入客户供应商名录的方式 | 是否取得客户相关认证 |
云分发 | 北京字节跳动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 协商谈判、寻求业务机 会 | 定期拜访,发现客户需求,保证服务质量 | 2016 年 至今 | 技术测试、商务报价,符合要求后纳入 供应商名录 | 无需认证 |
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 | 邀请招标 | 每年邀标,定期拜访,发现客户需求,保 证服务质量 | 2016 年 至今 | 技术测试、商务报价,符合要求后纳入 供应商名录 | 无需认证 | |
上海七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 协商谈判、寻求业务机 会 | 定期拜访,发现客户需求,保证服务质量 | 2015 年 月至今 | 技术测试、商务报价,符合要求后纳入 供应商名录 | 无需认证 | |
咪咕视讯科技有限公司 | 公开招标 | 每年公开招 标,定期拜访, 发现客户需求,保证服务 质量 | 2017 年 至今 | 技术测试、商务报价,符合要求后纳入供应商名录 | 无需认证 | |
北京小米移动软件有限公司 | 协商谈判、寻求业务机会 | 定期拜访,发现客户需求,保证服务质量 | 2016 年 至今 | 技术测试、商务报价,满足客户海外 CDN 服务的需求,纳入供 应商名录 | 无需认证 | |
深圳市云中飞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 邀请招标 | 定期拜访,发现客户需求,保证服务质量 | 2017 年 至今 | 技术测试、商务报价,符合要求后纳入 供应商名录 | 无需认证 | |
分享一下(北京)科技有限 | 协商谈判、寻求 | 定期拜访,发现客户需求, | 2015 年 至2019 | 技术测试、商务报价,符合 | 无需认证 |
业务类型 | 报告期内前五大客户并集 | 客户获取方式 | 维护方式 | 合作历史 | 纳入客户供应商名录的方式 | 是否取得客户相关认证 |
公司 | 业务机 会 | 保证服务质量 | 年初 | 要求后纳入 供应商名录 | ||
北京蜜莱坞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 协商谈判、寻求业务机 会 | 定期拜访,发现客户需求,保证服务质量 | 2016 年 至今 | 技术测试、商务报价,符合要求后纳入 供应商名录 | 无需认证 | |
北京金山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 协商谈判、寻求业务机会 | 定期拜访,发现客户需求,保证服务质量 | 2015 年、 2016 年 | 技术测试、商务报价,符合客户融合 CDN 需求后纳入供应商 名录 | 无需认证 | |
TR Technical Services, Inc. | 协商谈判、寻求业务机 会 | 定期拜访,发现客户需求,保证服务质量 | 2018 年 至今 | 技术测试、商务报价,符合要求后纳入 供应商名录 | 无需认证 | |
云安全业务 - ATD | 咪咕视讯科技有限公司 | 公开招标 | 定期拜访,发现客户需求,保证服务质 量,专门项目组进行日常维 护、问题处理 | 2017 年 至今 | 测试满足客户需求后建立合作关系 | 无需认证 |
国美金控投资有限公司 | 协商谈判、寻求业务机会 | 定期拜访,发现客户需求,保证服务质 量,专门项目组进行日常维 护、问题处理 | 2017 年 至今 | 测试满足客户需求后建立合作关系 | 无需认证 | |
四川虹微技术有限公司 | 通过展会发掘业务机会 | 定期拜访,发现客户需求,保证服务质 量,专门项目组进行日常维 护、问题处理 | 2017 年、 2018 年 | 测试满足客户需求后建立合作关系 | 无需认证 | |
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协商谈判、寻求业务机 会 | 定期拜访,发现客户需求,保证服务质 量,专门项目 | 2018 年 至今 | 测试满足客户需求后建立合作关系 | 无需认证 |
业务类型 | 报告期内前五大客户并集 | 客户获取方式 | 维护方式 | 合作历史 | 纳入客户供应商名录的方式 | 是否取得客户相关认证 |
组进行日常维 护、问题处理 | ||||||
巨人移动科技有限公司 | 协商谈判、寻求业务机会 | 定期拜访,发现客户需求,保证服务质 量,专门项目组进行日常维 护、问题处理 | 2018 年、 2019 年 | 测试满足客户需求后建立合作关系 | 无需认证 | |
北京九十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 协商谈判、寻求业务机会 | 定期拜访,发现客户需求,保证服务质 量,专门项目组进行日常维 护、问题处理 | 2017 年、 2018 年 | 测试满足客户需求后建立合作关系 | 无需认证 | |
北京云端智度科技有限公司 | 原 CDN 客户拓展 | 定期拜访,发现客户需求,保证服务质 量,专门项目组进行日常维 护、问题处理 | 2017 年 | 测试满足客户需求后建立合作关系 | 无需认证 | |
北京鑫海慧科科技有限公司 | 协商谈判、寻求业务机会 | 定期拜访,发现客户需求,保证服务质 量,专门项目组进行日常维 护、问题处理 | 2017 年 至今 | 测试满足客户需求后建立合作关系 | 无需认证 | |
北京国兴联盟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协商谈判、寻求业务机会 | 定期拜访,发现客户需求,保证服务质 量,专门项目组进行日常维 护、问题处理 | 2017 年、 2018 年 | 测试满足客户需求后建立合作关系 | 无需认证 | |
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 公开招标 | 定期拜访,发现客户需求,保证服务质量 | 2019 年 至今 | 登录客户供应商系统注册上传相应资质通过审 核即可 | 无需认证 | |
北京华胜天成 | 协商谈 | 定期拜访,发 | 2019 年 | 发行人经过 | 无需认证 |
业务类型 | 报告期内前五大客户并集 | 客户获取方式 | 维护方式 | 合作历史 | 纳入客户供应商名录的方式 | 是否取得客户相关认证 |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判、寻求业务机会 | 现客户需求,保证服务质量 | 至今 | 客户的技术测试、商务报价,符合要求后纳入客户 供应商名录 | ||
东方明珠新媒体股份有限公司 | 协商谈判、寻求业务机 会 | 定期拜访,发现客户需求,保证服务质量 | 2018 年 至今 | 技术测试、商务报价,符合要求后纳入 供应商名录 | 无需认证 | |
广州市卓越里程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 邀请招标 | 定期拜访,发现客户需求,保证服务质量 | 2019 年 至今 | 技术测试、商务报价,符合要求后纳入 供应商名录 | 无需认证 | |
数据应用集成业务 - 数聚蜂巢 | 东方明珠新媒体股份有限公司 | 竞争性谈判 | 定期拜访,发现客户需求,保证服务质 量,专门项目组进行日常维 护、问题处理 | 2018 年 至今 | 客户对同类产品进行选型、测试,符合要求后建立合作关系 | 无需认证 |
上海xx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 公开招标 | 定期拜访,发现客户需求,保证服务质 量,专门项目组进行日常维 护、问题处理 | 2018 年 至今 | 客户对同类产品进行选型、测试,符合要求后建立合作关系 | 无需认证 | |
北京中软国际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 协商谈判、寻求业务机会 | 定期拜访,发现客户需求,保证服务质 量,专门项目组进行日常维 护、问题处理 | 2018 年 至今 | 客户对同类产品进行选型、测试,符合要求后建立合作关系 | 无需认证 | |
硕软(上海)软件贸易有限公司 | 客户介绍推荐 | 定期拜访,发现客户需求,保证服务质 量,专门项目组进行日常维 护、问题处理 | 2018 年 | 客户对同类产品进行选型、测试,符合要求后建立合作关系 | 无需认证 | |
广州松云智慧 | 公开招 | 定期拜访,发 | 2018 年 | 客户对同类 | 无需认证 |
业务类型 | 报告期内前五大客户并集 | 客户获取方式 | 维护方式 | 合作历史 | 纳入客户供应商名录的方式 | 是否取得客户相关认证 |
城市科技有限公司 | 标 | 现客户需求,保证服务质 量,专门项目组进行日常维 护、问题处理 | 产品进行选型、测试,符合要求后建立合作关系 | |||
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 协商谈判、寻求业务机会 | 现场与远程实施相结合,按照合同中工作内容约定,提供开发与维 护,保证服务 质量 | 2018 年 底至今 | 发行人经过技术测试、商务报价,入围客户供应商名录 | 无需认证 | |
浙江天正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 邀请招标 | 现场与远程实施相结合,按照合同中工作内容约定,提供开发与维 护,保证服务 质量 | 2019 年 至今 | 经过技术交流、POC 验证、商务报价等流程,符合后进入客户供应商系统 | 无需认证 | |
北京华胜天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协商谈判、寻求业务机会 | 定期拜访,发现客户需求,保证服务质量 | 2019 年 至今 | 经过技术测试、商务报价等流程,符合要求后纳入客户供应商 名录 | 无需认证 | |
广州市番禺祈福新邨房地产有限公司 | 公开招标 | 定期拜访(现场、电话、微信) | 2019 年 至今 | 技术交流, POC 验证,商务报价,符合后进入供 应商系统 | 无需认证 | |
广汇汽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天津武清分公 司 | 协商谈判、寻求业务机 会 | 实施完成后现场培训,远程技术支持与系 统维护 | 2019 年 至今 | 技术测试、商务报价,符合要求后纳入 供应商名录 | 无需认证 | |
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协商谈判、寻求业务机 会 | 定期拜访,发现客户需求,保证服务质量 | 2018 年 至今 | 技术测试、商务报价,符合要求后纳入 供应商名录 | 无需认证 |
业务类型 | 报告期内前五大客户并集 | 客户获取方式 | 维护方式 | 合作历史 | 纳入客户供应商名录的方式 | 是否取得客户相关认证 |
珠海市华兴软件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 邀请招标 | 定期拜访,发现客户需求,保证服务质量 | 2019 年 至今 | 技术测试、商务报价,符合要求后纳入供应商名录 | 无需认证 |
(三)报告期内与政府客户的合作情况、具体业务类型、收入占比、是否履行招投标程序,是否存在通过不正当手段违规获取客户的情形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账单汇总表、招投标文件,发行人与政府客户合作的情况如下:
业务类 型 | 客户名称 | 年份/金额(万元) | 占当期营业收入 比例 | 招投标 情况 | |
云分发 | 新华网股份有限公司 | 2017 年 | 61.91 | 0.0999% | 邀请招标 |
2018 年 | 48.38 | 0.0460% | |||
2019 年 | 86.61 | 0.0599% | |||
中共中央台湾工作办公室信息中心 | 2016 年 | 2.96 | 0.0146% | 非招投标 | |
2017 年 | 7.36 | 0.0119% | |||
2018 年 | 4.57 | 0.0043% | |||
2019 年 | - | - | |||
中国人民解放军新闻传播中心 | 2018 年 | 6.60 | 0.0063% | 邀请招标 | |
2019 年 | 15.85 | 0.0110% | |||
中经网传媒有限公司 | 2017 年 | 31.78 | 0.0513% | 非招投标 | |
2018 年 | 40.44 | 0.0385% | |||
2019 年 | 28.66 | 0.0198% | |||
中国互联网新闻中心 | 2017 年 | 0.68 | 0.0011% | 非招投标 | |
2018 年 | 2.04 | 0.0019% | |||
2019 年 | 2.04 | 0.0014% | |||
中报国际文化传媒 (北京)有限公司 | 2019 年 | 30.42 | 0.0210% | 邀请招标 | |
云安全 -ATD |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信息中 心 | 2018 年 | 14.82 | 0.0141% | 公开招标 |
2019 年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