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附件 2:
福安新区项目、福峡路西侧城市综合体项目用地、福喜新区项目一房屋协商征收
(协商搬迁)补偿方案
根据市委、市政府城市建设规划总体部署,仓山区人民政府决定对福安新区项目、福峡路西侧城市综合体项目用地、福喜新区项目一规划红线范围内的房屋进行协商征收(搬迁)。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房屋征收补偿实施细则(2021 年修订版)的通知》(榕政办〔2021〕112 号)、《仓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仓山区废止东部“人口政策”后促进征迁措施的操作规则(试行)》等相关规定,结合本项目的实际情况,特制定如下协商补偿方案。
一、协商征收(搬迁)补偿原则
(一)对象及方式
凡本项目用地红线范围内的被征收(搬迁)人列入协商补偿对象。被征收(搬迁)房屋属个人或单位所有的,以不动产权证书(含房屋所有权证,下同)或建筑许可执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同一人加层扩建除外)为计户和补偿依据,被征收(搬迁)人应当依据权属证书记载的房屋用途、性质和面积选择对接购买安置型商品房或产权调换或货币补偿。持有建筑许可执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未建设的不予补偿。
在《福州市房屋征收补偿实施细则》发布之日(2013 年 5
月 20 日)前,原被征收(搬迁)人夫妻经法院判决离婚或协议离婚并对房屋具体分析明确权属范围的,可予以分户补偿;法院判决离婚或协议离婚,仅明确房屋双方各占份额,未对房屋具体分析明确权属范围以及 2013 年 5 月 20 日后离婚的,不予分户补偿。
被征收(搬迁)房屋属于以下情形只作货币补偿,不能购买安置型商品房或产权调换:
1、办公、工业仓储类非住宅房屋;
2、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另有规定的除外);
被征收(搬迁)房屋属于以下情形只能产权调换,不作货币补偿:
1、房屋的共有人对补偿方式的选择达不成一致意见的;
2、房屋产权有纠纷、权属不清或产权人下落不明的;
3、房屋设有抵押权的,抵押权人和抵押人未重新设立抵押权或抵押人未清偿债务的;
(二)建筑面积计算
1、被征收(搬迁)房屋产权建筑面积以所有权证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准;未经登记房屋的建筑面积按国家标准《房产测量规范》和《福州市房屋面积计算细则》的规定计算。
2、利用坡屋顶空间作为阁楼层的建筑形式,阁楼层与原房同时设计建造的,其楼底高度在 2.2 米以上,阁楼层层高大于
等于 2.2 米部分按 100%计算建筑面积,阁楼层层高大于等于 1.6
米小于 2.2 米部分按 50%计算建筑面积,阁楼层层高小于 1.6
米部分不计算建筑面积。
3、征收(搬迁)合法产权的杂物间,可按杂物间建筑面积的 50%折算并入住宅房屋进行补偿安置。对 1984 年 1 月 5 日至
2004 年 10 月 26 日间建造的无产权杂物间,可按杂物间面积的
35%并入住宅房屋进行补偿安置;对 2004 年 10 月 26 日至 2006
年8 月26 日间建造的无产权杂物间,按重置价结合成新率的50%给予补助。仅征收(搬迁)杂物间的,原则实行货币补偿。
二、住宅房屋协商征收(搬迁)补偿安置机制
(一)被征收(搬迁)人选择货币补偿并按整体区位评估方式结算货币补偿金额的,货币补偿金额=确认的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区位补偿价 10600 元+被征收(搬迁)房屋建安综合单价×成新率),同时根据确权建筑面积给予货币奖励 1945 元/
㎡。
被征收(搬迁)人选择分户评估的,被征收(搬迁)房屋价格按市场评估价格确定。
(二)被征收(搬迁)人选择整体区位评估方式结算购买安置型商品房(产权调换)差价的,差价(不含层次系数)=安置房面积×安置型商品房销售均价(存量安置房单价)-确认的房屋合法建筑面积×(10600 元/平方米+被征收(搬迁)房屋建安综合单价×成新率)-公摊补偿。
在签约期限内签约搬迁,安置面积与被征收(搬迁)房屋确认的合法建筑面积相等部分按被征收(搬迁)房屋建安综合单价结合成新率与安置房建安综合单价之差给予不超过差价款
50%的优惠奖励(详见榕房〔2017〕89 号附表,一等框架结构建安综合单价为 3800 元/平方米)。
被征收(搬迁)人选择分户评估方式结算产权调换差价的,产权调换差价=安置房市场评估价-被征收(搬迁)房屋市场评估价。
(三)住宅实行产权调换的,具体安置面积的计算方式可由以下两种方式中任选一种:
方式一:被征收(搬迁)房屋确权面积加公摊补偿面积后就近上靠标准房型;
方式二:被征收(搬迁)房屋价格除以安置型商品房(或统建、配建安置房)均价所得面积就近上靠标准房型。被征收
(搬迁)房屋价格=(区位补偿价 10600 元/平方米+建安综合单
价×成新率)×确认的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区位补偿价 10600 元
/平方米×公摊补偿面积+优惠补差奖励。
标准房型面积为 45、60、75、90、105、120、135 平方米。上靠标准房型部分面积按照对应安置型商品房销售均价计
价(未含层次差价)。购房xxx的购房面积与对应实际购买的安置型商品房面积有误差的,以实际签订的安置型商品房购房合同约定的面积为准,按实结算购房款。安置型商品房购房合同约定的面积与实际产权登记面积有误差的,按购房合同约定执行。
(四)以下情形的房屋补偿安置另规定:
1、同一幢房屋分户补偿安置的,一律实行实物安置,不得实行货币补偿;
2、安置面积小于等于 60 平方米的,原则上实行实物安置;
安置面积大于 60 平方米的,原则上实物安置面积不得少于 60平方米;
3、无产权房屋确认补偿安置面积后,选择实物安置的比例不得低于 50%。
(五)住宅房屋在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搬迁的,按住宅房屋确认的合法建筑面积的 10%给予公摊补偿(安置房为七层以下多层不带电梯房屋的除外),但每户最多不超过 10 平方米。选择购买安置型商品房(或产权调换)的,公摊补偿面积按照住宅区位价补偿(但不计房屋建安综合单价),另给予 1900 元/
(或产权调换)的,公摊补偿面积给予 1945 元/㎡的货币奖励。
(六)被征收(搬迁)人结算购房(产权调换)差价时,安置型商品房或产权调换房屋与原住宅确认的合法建筑面积及公摊补偿面积相等部分不计层次系数,其余面积按设定的标准层(总楼层的中间层,下同)为 0、向下一层每层递减 1%、向上一层每层递增 1%计算层次差价,每层增减的幅度不超过 50元/平方米;被征收(搬迁)人选择分户评估方式进行计价的,产权调换房屋层次系数按设定的标准层为 0、向下一层每层递减 1%、向上一层每层递增 1%计算层次差价。
(七)安置型商品房开发建设单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由房屋协商征收(搬迁)实施单位适时组织被征收(搬迁)人选房,出具选房证明,被征收(搬迁)人未到场选房的,由协商征收(搬迁)实施单位邀请公证机关代为选房。选房后,
被征收(搬迁)人凭购房单、选房证明一个月内与安置型商品房开发建设单位签订购房合同,约定交房时间、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
被征收(搬迁)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且对接安置型商品房的,由征收部门(协商搬迁业主单位)、协商征收(搬迁)实施单位与相关权利人或房屋使用人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由项目业主单位向安置型商品房开发建设单位购买相应的安置型商品房进行对接安置。
(八)安置房源
现房:黄山新城,对接价 13800 元/㎡;
首山丽景一期(先农新城),对接价 14850 元/㎡;
飞凤水岸,对接价 15100 元/㎡;
铂悦华郡,销售均价 16280 元/㎡;
金山桔园二期泰园,对接价 12256 元/㎡;
xxx苑,对接价 14550 元/㎡;
螺洲新城,对接价 13000 元/㎡;
葛屿新苑,对接价 15190 元/㎡;
联建新苑,对接价 15800 元/㎡;
福湾新城春风苑,对接价 10864 元/㎡;
福湾新城秋月苑,对接价 10864 元/㎡;
福湾新城xxx,对接价 10864 元/㎡;
福湾新城冬阳苑,对接价 10864 元/㎡;
xx榕华里,对接价 16500 元/㎡;
浦口新城,对接价 13000 元/㎡;
期房:
浦上生活配套房二期,对接价 10768 元/㎡;
江边新苑二区,对接价 14550 元/㎡;
江夏小区,对接价 13277 元/㎡;
东兴新苑,对接价 13260 元/㎡;
奥体新天地花园,对接价 16200 元/㎡;
后坂新城一区,对接价 12733 元/㎡;
后坂新城二区,对接价 12733 元/㎡;
后坂新城五区,对接价 12733 元/㎡;
吉元小区南一片,对接价 12320 元/㎡;
双湖新城,对接价 13900 元/㎡;
上渡新苑二区,对接价 15300 元/㎡;
旭辉云出公馆,销售均价 15900 元/㎡;
万科·瑧茂公馆,销售均价 16280 元/㎡;
下洋新苑,对接价 13100 元/㎡;
就近,销售均价 14400 元/㎡;
所提供安置型商品房现房的户型、套数,以正式签约期开始日征收现场公布为准。以上房源的面积最终以市不动产登记和交易中心核定的产权登记面积为准。被征收(搬迁)人选择两套(处)或两套(处)以上安置房的,只能享受一次上靠标准房型进行安置;若其中一套(处)安置房的面积小于 30 平方米的,只能降低另一套(处)安置房的安置面积。
三、非住宅房屋协商征收(搬迁)补偿机制
(一)非住宅房屋征收(搬迁)原则上按不动产权证书(房
屋所有权证或土地证)登记的用途实行货币补偿,具备产权调换安置条件的可实行产权调换,按双评估方式结算调换差价。
(二)被征收(搬迁)房屋不动产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或土地证)登记的用途为工业仓储厂房,于 2016 年 5 月 1 日《福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施行前改为办公和生活服务设施用房的,认定的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房面积不得超过确权总建筑面积的 15%(含已登记为办公用房部分);超出部分的面积仍按原用途认定补偿,未超过的按实际面积认定补偿。
(三)被征收(搬迁)房屋改作营业性店面未经规划部门批准、不动产登记机关确认,持有效工商营业执照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初始营业证明或税务登记证明,在签约期限内签订补偿协议并搬迁的,对沿街底层第一自然间(进深按房屋的结构确认,但最多不超过 6 米)可依据下列规定进行补偿。在签约期限内未达成补偿协议的,一律按原房用途进行补偿。 1、在 1984 年 1 月 5 日《城市规划条例》生效前,将沿街
底层第一自然间非营业性店面改为营业性店面的,可按营业性店面给予货币补偿。
2、在 1984 年 1 月 5 日至 1990 年 4 月 1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生效前,将沿街底层第一自然间非营业性店面改为营业性店面的,可按底层第一自然间建筑面积的 80%确认营业性店面建筑面积给予货币补偿,其他部分的房屋面积按原房用途给予补偿。
3、在 1990 年 4 月 1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生
效后至 2004 年 10 月 26 日福州市《关于加强违法占地建设查处
工作及责任追究的实施意见(试行)》发布前,将沿街底层第一自然间非营业性店面改为营业性店面的,可按底层第一自然间建筑面积的 60%确认营业性店面建筑面积给予货币补偿,其他部分的房屋面积按原房用途给予补偿。
4、在 2004 年 10 月 26 日之后,将沿街非营业性店面改为营业性店面的,按原房用途给予补偿。
5、住宅房屋改作营业性店面的,确认的营业性店面补偿面积可合并住宅房屋确权面积购买安置型商品房或产权调换。
(四)整体区位评估方式结算货币补偿金额的补偿及奖励: 1、沿福峡路一层营业性店面货币补偿奖励金额=被征收(搬
迁)营业性店面的确权建筑面积×(20260 元/㎡+被征收(搬迁)房屋重置价×成新率);
沿小街巷一层营业性店面货币补偿奖励金额=被征收(搬迁)营业性店面的确权建筑面积×(18555 元/㎡+被征收(搬迁)房屋重置价×成新率);
2、办公用房货币补偿金额=被征收(搬迁)办公用房的确权建筑面积×(10245 元/㎡+被征收(搬迁)房屋重置价×成新率);
3、工业仓储类用房货币补偿金额=被征收(搬迁)工业仓储类用房的确权建筑面积×(1009 元/㎡+被征收(搬迁)房屋重置价×成新率);
4、在签约期限内签约搬迁的,根据确认的合法建筑面积,按以下标准给予搬迁奖励:沿福峡路营业性店面 2026 元/㎡,
沿小街巷营业性店面 1856 元/㎡,工业仓储类用房 1590 元/㎡,
办公用房 1025 元/㎡。
5、选择实行货币补偿的,根据确认的合法建筑面积,按以下标准另给予货币奖励:沿福峡路营业性店面 2026 元/㎡,沿
小街巷营业性店面 1856 元/㎡,工业仓储类用房 1060 元/㎡,
办公用房 1025 元/㎡。
(五)被征收(搬迁)人选择分户评估方式结算货币补偿金额的,货币补偿金额按市场评估价格确定,在签约期限内签约搬迁的,可给予被征收(搬迁)房屋分户评估价 5%的搬迁奖励,选择货币补偿的,可给予被征收(搬迁)房屋分户评估价 5%的货币奖励。
四、无产权房屋征收(搬迁)补偿机制
对无产权房屋的征收(搬迁)补偿原则上以福州市勘测院历年的航拍图(矢量图)为依据,个人建设的无产权房屋经权利人具结、村(社区)、镇(街道)确认并公示无异议,单位建设的无产权房屋经上级主管部门确认后,根据建设年限区分处理:
(一)属 1984 年 1 月 5 日国务院《城市规划条例》生效前建设的无产权房屋,按原房屋建筑面积给予补偿安置。
(二)属 1984 年 1 月 5 日国务院《城市规划条例》生效后
至 2004 年 10 月 26 日福州市《关于加强违法占地建设查处工作及责任追究的实施意见(试行)》发布前个人建设的无产权住宅房屋,房屋建造人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在本市五城区范围内无他处房屋的(商品房、二手房除外),原房屋总建筑面积在 180平方米(含 180 平方米)以内的房屋建筑面积按 70%给予补偿
安置,总建筑面积在 180 平方米至 240 平方米(含 240 平方米)以内部分的建筑面积按 50%给予补偿安置;超过 240 平方米部分的建筑面积按 20%给予补偿安置。无产权房屋的建造人其户籍必须在协商征收(搬迁)范围所在村(社区),无产权房屋的认定以户为单位,被征收(搬迁)人有多幢房屋(含产权房屋)的应合并计算,房改房、自建房转让的按初始所有权人合并计算,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禁止分户进行补偿安置。
直系亲属或胞兄弟姐妹共同住用的 1984 年 1 月 5 日至 2004
年 10 月 26 日间建造的无产权住宅房屋,2022 年 3 月 31 日(本
项目签订期最后一日)共同建造人(使用人)年满 18 周岁,户籍在征收(搬迁)范围内且本市五城区范围内无其他房屋(商品房、二手房除外),各自具有厨房、卧室等独立分户生活、居住功能,经分户各方共同具结并出具真实性承诺后,原则上可依据房屋结构按垂直成列或按整层据实分户,且分户后每户确权面积不得少于 45 平方米,少于 45 平方米的不予分户。
(三)属 1984 年 1 月 5 日至 2004 年 10 月 26 日间,村集体组织出资在集体土地上建设的无产权房屋,按原房屋建筑面积的 70%给予货币补偿。
属 1984 年 1 月 5 日至 2004 年 10 月 26 日间,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各类企业出资在自有土地使用权范围内建设的无产权房屋,按原房屋建筑面积的 50%给予货币补偿。
(四)属 2004 年 10 月 26 日至 2006 年 8 月 26 日《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整治违法建设的通告》发布前建设的无产权房屋,以及私营企业或个人在 1984 年 1 月 5 日至 2006 年 8 月
26 日间向村(社区)、镇(街道)租地建设的无产权房屋,在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搬迁的,可根据不同结构房屋的重置价结合成新率给予补助,另给予重置价结合成新率的 50%搬迁奖励。
(五)属 2006 年 8 月 26 日至 2012 年 12 月 31 日间建设的无产权房屋,在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搬迁的,可给予不超过原房重置价结合成新率的 50%自行搬迁补助,装修不予以补偿。
(六)2012 年 12 月 31 日前建设的猪舍、牛栏及简易搭盖的房屋或构筑物,在签约期限内搬迁的按 30~70 元/平方米给予补助,在协商征收(搬迁)期间仍饲养禽畜的,另给予 30 元
/平方米的搬迁补贴。
(七)2012 年 12 月 31 日后建设的无产权房屋不予补偿。五、农村集体土地上无产权房屋保障机制
(一)保障农经合成员家庭基本住房需求
1、经认定为农经合成员家庭,仅有 2004 年 10 月 26 日至
2012 年 12 月 31 日间建造的房屋,户内人员在本市无其它房屋
(商品房、二手房除外),能主动配合在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搬迁的,经权利人具结并经村、镇确认及公示无异议后,根据家庭成员人数,可以其房屋面积对接折算不超过一定标准的基本住房需求面积。基本住房需求面积的标准为:1 人户 30 ㎡、2人户 60 ㎡、3 人户 90 ㎡、4 人及以上户 105 平方米。对接折算
标准为:2004 年 10 月 26 日至 2006 年 8 月 26 日间建造的房屋
按照 60%折算,2006 年 8 月 26 日至 2012 年 12 月 31 日间建造的房屋按照 50%折算,超出用于折算面积部分的房屋按照相关规定予以货币补偿或补助。
2、经认定为农经合成员家庭,确权面积(含产权、维权及公摊面积)未达到上述对应档次基本住房需求面积、具有 2004
年 10 月 16 日至 2012 年 12 月 31 日间建造的房屋且家庭成员在本市无其它房屋(商品房、二手房除外)的农经合成员家庭,主动配合在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搬迁、选择购买安置型商品房的,可按照上述折算标准补足基本住房需求面积安置,补足部分另给差额补助。选择享受榕政办〔2013〕100 号文第十九条规定的补足 45 ㎡补偿安置政策的,不适用本条款。
3、对折算用于“保基本”后的住宅面积:(1)旧房补偿款 (补助)视同为 2004 年 10 月 26 日前所建住宅的建安综合单价及成新计算。搬迁奖励以被征收房结构结合成新率与全新框架一等的建安单价差为基数,予以差价款 50%的奖励,不重复计发原规定的补偿、补助、奖励。(2)给予过渡费。
4、因实际操作中无法提供 30 ㎡户型房源,1 人户住房基本住房需求面积可上靠至 45 ㎡,上靠的 15 ㎡以及未达到基本住房需求面积标准的补足部分均按照安置型商品房均价的 60%计算(未含层次差价)。
5、享受的基本住房需求面积不得货币安置。
6、已享受人口安置政策但尚有其它未征迁房屋的衔接办法
(1)征收(搬迁)已办理产权登记的房屋及 1984 年 1 月 5日前建造的无产权房屋,若产权人或建造人及其家庭成员已享受过人口安置政策的,在征收(搬迁)补偿时应相应扣减已享受人口政策所安置的面积,该部分扣减的面积,依据榕政办
〔2013〕100 号文标准按不同结构房屋的重置价结合成新率给予
补偿。
(2)征收(搬迁)1984 年 1 月 5 日至 2004 年 10 月 26 日间建造的无产权房屋,建造人及其家庭成员已享受人口安置面积小于 180 ㎡的,被征收(搬迁)房屋在 180 ㎡内的建筑面积
扣减已享受人口安置面积部分按 70%认定,建筑面积超过 180
㎡的,总超建面积 60 ㎡以内部分的建筑面积按 50%认定,其余面积按 20%认定;建造人及其家庭成员已享受人口安置面积大于 180 ㎡小于 240 ㎡的,被征收(搬迁)房屋在 240 ㎡内的建筑面积扣减已享受人口安置面积部分按 50%认定,其余面积按 20%认定;建造人及其家庭成员已享受人口安置面积大于 240 ㎡的,被征收(搬迁)房屋建筑面积扣减已享受人口安置面积部分按 20%认定。
(二)保障非农经合成员家庭基本住房需求
对在农村集体土地上于 2004 年 10 月 26 日至 2012 年 12 月
31 日间建造的无产权房屋以及非本村人于 2012 年 12 月 31 日前建造的无产权房屋,建造人及其家庭成员认定为非本村农经合成员家庭户,在本市五城区范围内无他处房屋(含商品房、二手房)的,在签约期限内签约搬迁,按家庭人口配给无房户基本住房需求面积标准,基本住房需求面积不得大于原房面积: 1、补助标准。2012 年 12 月 31 日前建造的无产权成套集资
房,在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搬迁的,另给予 210 元/平方米的基础设施配套费补助。
对于 2004 年 10 月 26 前由当地村委会以上组织牵头建设的无产权集资房,本村人购买的,可分别榕政办〔2021〕112 号第
二十一条第(一)、(二)项补偿,但不得分户;非本村人购买的,除按规定给予补助和奖励外,另按购房指标面积给予安置型商品房销售均价(产权调换房屋对接价)15%的补助。当地村委会以上组织牵头建设的无产权集资房由当地镇(街道)、村(社区)出具证明确认。
2、购房标准。按照建造人家庭人口数配给基本住房需求面积:户籍在本村的,按“1 人户 45 平方米、2 人户 60 平方米、 3 人及以上户 90 平方米”确定购房面积标准;户籍不在本村的,按“1 人户 45 平方米,2 人户 60 平方米,3 人以上户 75 平方米”确定购房面积标准。不予增房(除存量安置房源外)。
3、购房价格。建造人户籍在协商征收(搬迁)范围内的,购房价格按对应购买的安置型商品房销售均价(产权调换房屋均价)的 60%计算(未含层次差价);建造人户籍不在协商征收
(搬迁)范围内,但原籍在本村或被征收(搬迁)人户籍在本市其他县(市)、区的,购房价格按对应购买的安置型商品房销售均价的 80%计算(未含层次差价);建造人户籍不在本市范围,但在福建省范围内的,购房价格按对应购买的安置型商品房销售均价计算(未含层次差价)。
4、过渡补助。正常过渡期限(36 个月)内不发放过渡费,逾期安置的以安置的标准户型面积(被征收房屋原建筑面积小于安置的标准户型面积的,按被征收房屋原建筑面积)为基数按正常标准发放过渡费。
5、审查内容。建造人户籍在协商征收(搬迁)范围所在村
(社区)的,建造人家庭成员(含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
需在福州市五城区范围内无商品房、二手房、自建房、历史老宅、征迁安置房、以及房改房、集资房、限价房、经济适用房、承租的直管公房、单位房、公共租赁房等政府保障性优惠住房。由市不动产登记和交易中心、公房管理部门、建造人所在单位、村民委员会(社区)出具相关房屋登记、公房租赁、批地建房等情况证明材料,经本人具结、所在村(社区)、镇(街道)确认并公示无异议。
建造人户籍不在协商征收(搬迁)范围内的,家庭成员需在本市五城区及户籍所在地范围内无商品房、二手房、自建房、历史老宅、征迁安置房,以及房改房、集资房、限价房、经济适用房、承租的直管公房、单位房、公共租赁房等政府保障性优惠住房。同时,家庭成员(不含未成年子女)需提供自 2012
年 12 月 31 日起至今连续居住在被征收房屋的证明材料(含福州市公安部门出具的暂住证、居住证等)、本市城区无房证明、无承租公共租赁房证明,户籍所在地不动产登记机构出具的无房证明及户籍所在村出具的无自建房(含无产权房屋)证明,经本人具结、房屋所在村(社区)、镇(街道)确认并公示无异议。
户籍不在本村的建房人未办理暂住证、居住证的,可提供水、电、闭路电视、电话、宽带网络缴费凭据等其他能用于证明实际长期居住的基础材料,经个人具结,由征收项目指挥部牵头成立的专门认定小组及镇(街道)、村(社区)进行实质审查确认。
六、过渡期保障机制
(一)住宅房屋选择对接购买安置型商品房或产权调换并自行过渡的,按确权的住宅建筑面积向被征收人发放过渡费(原面积不足 30 平方米的按 30 平方米计算)。过渡费标准为:每月
每平方米 12 元。
(二)正常过渡费的发放期限以被征收(搬迁)人的实际过渡时间为准,即从被征收(搬迁)人签订协议并将被征收(搬迁)房屋腾空交房之日起至产权调换房屋交房之日止,实际过渡时间不足 1 个月的按 1 个月计算。在正常过渡费发放期限之
外,对选择期房安置的被征收人,另给予增发 3 个月过渡费。
对选择货币补偿和现房安置的被征收(搬迁)人给予 6 个月过渡费。
在签约期限内签约搬迁的,对确权住宅房屋被征收(搬迁)人每户给予 2 万元的租房补贴。
(三)安置房超过过渡期限交付给被征收(搬迁)人的视为逾期,自逾期之日起,对自行过渡的被征收(搬迁)人双倍发放过渡费,对使用xx房的被征收(搬迁)人按正常标准发放过渡费。在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搬迁的,过渡期限自签约期限结束之日起开始计算,36 个月后期限结束;超过签约期限签订协议搬迁的,过渡期限自搬迁之日起开始计算,36 个月后期限结束。产权调换房屋经单体竣工验收合格并经消防验收合格或备案,水、电等小区配套设施齐全的,即可回迁安置,被征收(搬迁)人拒绝回迁的,不再发放过渡费。
(四)逾期安置期间遇过渡费标准调整的,应自调整之日起按调整后标准发放过渡费。
(五)因征收(搬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助标准,根据生产经营者近三年的年平均净利润确定,生产经营期限不足三年的,以实际生产经营期限的年平均利润确定。净利润根据税务部门出具的税后利润额证明材料确定;税务部门无法出具证明的,根据具备相应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年度审计报告确定;停产停业期限,一般按不低于半年计算。若生产经营者无法提供所得税证明的,经营性店面可按确认的合法店面建筑面积给予一次性100 元/平方米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助,其他非住宅房屋可按确认的合法建筑面积给予一次性 50 元/平方米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助。生产经营者承租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依照其与被征收(搬迁)人的约定分配停产停业损失补助。
七、其他激励机制
(一)被征收(搬迁)人或其直系亲属为五保户、低保户、孤寡老人的,给予每户 3 万元的装修补助。
(二)征收(搬迁)住宅房屋,下列情形经权利人具结并经村(社区)、镇(街道)确认及公示无异议后,按补足 45 平方米进行补偿安置,但补足部分不计算旧房建安综合造价和成套房补助。选择购买安置型商品房(或产权调换)的,补足部分面积给予奖励 1900 元/㎡,选择放弃购买安置型商品房(或
产权调换)的,补足部分面积给予货币奖励 1945 元/㎡。
1、被征收(搬迁)住宅确认的合法建筑面积小于 45 平方米,被征收(搬迁)人户籍在本市五城区,且被征收人及其配偶在本市五城区范围内无其他房屋(含住宅和非住宅商品房、
二手房);
2、被征收(搬迁)人已死亡的,原则上不适用补足 45 平方米优惠政策,但该房屋长期由被征收(搬迁)人直系亲属(配偶、父母、子女)居住使用(一般以户籍登记为准),该直系亲属(含配偶)在本市五城区范围内无其他住房也未享受过住房保障优惠政策的,经房屋所有继承人协商一致的;
3、被征收(搬迁)人原夫妻在 2013 年 5 月 20 日前离婚,法院判决或离婚协议明确房产分割权属范围,原夫妻一方分得的被征收(搬迁)房屋建筑面积小于 45 平方米,且在本市五城区范围内无其他住房也未享受过住房保障优惠政策的。
历史老宅产权分割、自建房或房改房转让的、2013 年 5 月 20 日后离婚或将商品房、二手房转让以及 2006 年 7 月 24 日后
对房屋进行产权分析,致使产权面积少于 45 平方米的不适用本规定。
(三)住宅搬迁补助费为 15 元/平方米,非住宅搬迁补助
x为 20 元/平方米。搬迁补助费不足 1000 元的按 1000 元计算。
(四)被征收(搬迁)人在签约期限内签约并搬迁交房的,按照下列标准给予提前搬迁奖励。
1、征收(搬迁)住宅房屋,确认的合法建筑面积小于等于
60 平方米的,每户给予不超过 2 万元提前搬迁奖励;确认的合
法建筑面积大于 60 平方米、小于等于 90 平方米的,每户给予
不超过 2.5 万元提前搬迁奖励;确认的合法建筑面积大于 90 平
方米的,每户给予不超过 3 万元提前搬迁奖励。同一幢房屋分户补偿的,按一户计算提前搬迁奖励。
2、征收(搬迁)店面、办公用房、厂房、仓储性用房等非住宅房屋,按确权面积每平方米给予不超过 100 元的提前搬迁奖励。
3、征收(搬迁)同一户被征收人的住宅和非住宅的,合计确权面积小于 300 平方米(含 300 平方米)按照不超过 3 万元
给予提前搬迁奖励,超过 300 平方米的,按照上述住宅和非住宅标准分别计算提前搬迁奖励。
(五)被征收(搬迁)人在签约期限内签约搬迁的,住宅房屋可按确认的合法建筑面积一次性给予 50 元/平方米的安家补助。
(六)安置房内部未设隔墙、未配置洁具的,以标准户型为基数,给予 80 元/平方米的内部隔墙及卫生洁具补助。
(七)电话补助费 58 元/户,有线电视补助费 50 元/户,
宽带网络迁移补助费 108 元/户。八、签约期限
宣传期:2022 年 1 月 19 日至 2022 年 2 月 27 日
签约期:2022 年 2 月 28 日至 2022 年 3 月 31 日九、附则
(一)产权、确权住宅房屋旧房补偿一等框架结构建安综合单价为 3800 元/平方米,其余参照榕房〔2017〕89 号的建安综合单价及成新率评定标准执行;其它非住宅房屋及 2004 年 10
月 26 日至 2006 年 8 月 26 日间建造的无产权房屋的旧房补偿参照榕政办〔2013〕100 号文标准执行。被征收(搬迁)人选择整体区位评估方式进行计价的,二次装修项目补偿按照榕政办
〔2013〕100 号文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被征收(搬迁)房屋层高超过 4 米(含 4 米)的,建安综合单价(或重置价)标准提高 20%;被征收房屋层高超过 6 米(含 6 米)的,建安综合单价(或重置价)标准提高 40%;
被征收房屋层高超过 8 米(含 8 米)的,建安综合单价(或重置价)标准提高 60%。
十、超出签约期限搬迁的处理办法
1、凡超过签约期限搬迁的,不享受以上规定的一切奖励及优惠政策,坚决杜绝超期限搬迁反而多得利的现象发生。
2、故意扰乱协商征收(搬迁)工作程序、煽动闹事、妨碍工作人员正常工作的,由公安机关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十一、房屋搬迁程序
1、由房屋协商征收(搬迁)实施单位将实地丈量的房屋面积、房屋结构、房屋成新率等交由被征收(搬迁)人核对,在核对无误情况下按规定时间及时回执。
2、被征收(搬迁)人在搬迁时应向水电部门交清费用,属相关部门安装总表,不得私自拆除、更换,应由相关部门统一拆除,否则将追究当事人责任。
3、被征收(搬迁)人应当按规定的期限签订协议且搬迁完毕,并办好封房移交手续。选房顺序号抽签办法及时间、地点等由房屋协商征收(搬迁)实施单位另行通知。
4、被征收(搬迁)人在签订协议时,应提交房屋产权证件、建筑许可证、土地使用证、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明、闭
路电视缴费发票、电话话费清单等原件,并随带身份证及身份证复印件 2 份、户口簿复印件 1 份和印章。
5、回迁、抽签、选房等事宜,在福建日报(或福州日报)上刊登通知,刊登之日为通知送达时间,逾期到场抽签或选房视为弃权,并在公证机关公证下,由工作人员代为抽签、选房。十二、本方案未明确事项,按国务院及省、市的相关法规
执行。对征收外国领事馆房屋、军事设施、华侨房屋、教堂、寺庙、文物古迹、历史文化保护区内的建筑物等,依照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执行。
十三、投诉监督
为确保整个协商征收(搬迁)补偿工作顺利进行,做到公正、公平、公开,此次协商征收(搬迁)与补偿活动接受区纪委、监委监督,也欢迎被征收(搬迁)人参与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