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區整合型服務中心(A)與複合型服務中心(B)合作意向書(範本)
附表三
社區整合型服務中心(A)與複合型服務中心(B)合作意向書(範本)
立合約書人
(A)(以下簡稱甲方)
(B)(以下簡稱乙方)
一、 甲乙雙方為推動 縣(市)社區整體照顧服務體系計畫、強化長照服務資源,建構完善在地化長照服務輸送體系,訂定本合作意向書,共同遵循以下事項:
(一) 甲方承接照管中心轉介長照需要者,依服務使用者之需求,照會至乙方接受 長照服務。
(二) 乙方提供服務期間,如遇個案需求改變,應通知甲方協助個案於照管中心原核定額度內異動服務內容。
(三) 乙方應接受甲方不定期了解個案或家屬接受長照服務之概況、服務次數、服務日期或滿意度等。
(四) 乙方願意依服務推動所需,配合出席甲方所辦理之相關教育訓練,或區域長照服務聯繫會議。
(五) 乙方接受甲方照會,依個案需求提供長照服務,得依規定申報有關給付及支付制度之服務費用。
(六) 甲乙雙方提供服務期間,針對個案服務資料,應遵守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規定辦理。
(七) 甲乙雙方於合作期間對於服務有疑義時,須先洽縣(市)政府主管機關協調。
(八) 本合作意向書如有未盡事宜,雙方應本誠信原則協議解決或依有關法令解釋辦理。
二、 本合作意向書自完成簽訂之日起生效,至雙方協議終止時失其效力。
三、 本合作意向書一式二份,由雙方各執一份以資為憑,並報縣市政府主管機關備查。
立合作意向書人
甲方: 負責人:地址:
連絡電話:傳真:
信箱: 聯絡人:
乙方: 負責人:地址:
連絡電話:傳真:
信箱: 聯絡人: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