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金通定投业务协议 ABC(2019)5033-2
存金通定投业务协议 ABC(2019)5033-2
尊敬的客户:为了维护您的权益,请在签署本协议前,仔细阅读本协议各条款(特别是含有黑体字标题或黑体字文字的条款),注意本协议涉及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管辖等内容的条款。请关注个人金融信息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了解自己的权利义务,合理审慎提供个人金融信息,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如您有疑问或不明之处,请向经办行咨询,或者咨询您的律师和有关专业人士。如需进行业务咨询和投诉,请拨打农业银行客服热线:95599。
甲方(客户)与乙方(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经办机构)经协商一致,在甲方与乙方在农业银行营业网点签定并生效的《存金通业务协议》基础上,订立本协议。本协议与
《存金通业务协议》约定不一致的,以本协议为准。本协议未尽事宜,适用《存金通业务协议》。
第一条 定义
存金通定投业务(简称本业务):甲方在乙方开立贵金属账户的基础上,乙方根据甲方申请,通过其贵金属账户的关联借记卡于每月指定的委托购买日购买指定重量的“传世之宝”标准贵金属投资产品。
第二条 业务规则
2.1 每个贵金属品种,甲方能且仅能签订一份定投业务协议。
2.2 甲方设定的贵金属品种、委托购买日、定投重量、定投截止日期,以甲方签字确认的业务回单为准。甲方可申请修改委托购买日、定投重量和定投截止日期等定投要素,修改后的定投要素以甲方签字确认的业务回单为准,于次月生效。
2.3 乙方于周末及法定节假日不受理签约、修改申请、终止申请及本协议项下其他业务;乙方于委托购买日不受理修改申请及终止申请。
2.4 甲方设定的委托购买日应在 1 日至 25 日之间,委托购买日遇周末及法定节假日顺延;如顺延后日期跨月,当月定投业务取消。
2.5 定投截止日期与首个委托购买日的时间间隔应当大于或等于 12 个月。
2.6 甲方确认定投业务成交价格为委托购买日上午 10:00 乙方系统报价。
2.7 甲方应在委托购买日前一日确保关联借记卡中存有足额可用申购资金;因关联借记卡可用资金不足导致申购失败的,责任由甲方自行承担。若甲方签订多个贵金属产品定投业务协议且委托购买日为同一日的,当关联借记卡可用资金不足以完成当天全部申购时,按各贵金属产品的定投业务协议的签约时间顺序执行交易,甲方同意签约时间顺序以乙方系统记录为准。因甲方关联借记卡内可用资金不足或已止付,导致乙方自委托购买日起连续 3 个交易日(该 3 个交易日的顺延不跨月)扣款不xx,xxxxxx,x方将予以记录且当月的定投业务不再予以办理;甲方连续三个月每月出现上述违约情形,乙方将终止甲方的该贵金属品种的定投业务。
2.8 甲方可凭关联借记卡于每月 10 日前至关联借记卡所属的农业银行一级分行辖内网点打印上月定投委托成交单。
2.9 甲方通过其贵金属账户的关联借记卡办理本业务,甲方更换关联借记卡或挂失补卡后,本协议对新卡仍然有效。
第三条 关联借记卡开通代扣缴费、个人贷款还款、贷记卡约定还款、理财等业务的自动交易功能,且约定交易日期与本协议项下委托购买日为同一日时,申购与上述业务的交
易执行顺序由乙方确定,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本协议与上述业务若同时签约,可能因关联借记卡可用资金不足导致上述业务交易失败。因关联借记卡可用资金不足造成甲方在乙方办理上述业务交易失败、与第三方产生纠纷或造成其他损失的,由甲方承担不利后果。
第四条 甲方应充分了解贵金属价格波动等风险,农业银行不为甲方保证收益或承诺不
受损失。
第五条 服务价格、增值税及发票
5.1 农业银行的服务价格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制定和调整,并在营业场所和门户网站公示。农业银行将严格按照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和调整的服务价格收取费用。乙方调整服务价格或变更服务协议,甲方不同意的,可在履行本协议项下应尽义务后解除本协议;双方协商一致的,也可以变更相关服务和对应协议内容。农业银行因增值税等国家税收相关法律法规调整而调整服务价格的,不受本条前述内容约束。
5.2 本协议项下农业银行向客户收取的符合国家税务征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应税事 项的款项中均已包含增值税。增值税税率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确定。在合同履行期间,如遇国家税务管理法律法规进行调整,农业银行将相应调整相关的税率等相关内容。
5.3 农业银行将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向甲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普通发
票。
5.4 甲方要求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保证自身具有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可的“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资质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甲方需向农业银行提供企业名称、联系人、地址、电话、开户行、账户名称、账号等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所需的信息。
5.5 甲方凭定投委托成交单在成交之日起 360 日之内,到乙方指定增值税发票开票机 构开具发票或补价金额发票。甲方逾期未索取增值税发票的,乙方可不再提供增值税发票。
5.6 因甲方的原因导致乙方向甲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普通发票错误的,由甲方自行承担责任,且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承担因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或其他不利后果。对于需要进行作废处理或开具红字发票的情况,甲方有义务配合乙方完成相关发票的处理事宜。
5.7 因乙方的原因向甲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普通发票错误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重新提供,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对于需要进行作废处理或开具红字发票的情况,甲方有义务配合乙方完成相关发票的处理事宜。
第六条 信息确认:甲方确认提供和告知的个人基本信息、账户/卡号和联系方式等内容均真实有效,如有更改应及时书面通知乙方。甲方未及时通知造成的不利后果由其本人承担。
第七条 协议终止
7.1 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甲方解除本协议前,须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关联借记卡到乙方办理相关手续;手续办妥后,本协议终止。
7.2 乙方可基于执行国家法律法规、维护客户权益、保障交易安全、进行系统升级、提升服务质量等原因变更本协议、暂停或终止本业务服务,并通过营业场所和农业银行门户网站公示通知甲方。甲方不同意的,可以终止服务,解除本协议;各方协商一致的,也可变更相关服务和对应协议内容。
第八条 客户信息保护
8.1 乙方承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在收集、使用甲方信息时,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并在甲方授权的范围、内容和期限内收集、传输、加工、保存、查询和使用 甲方信息。不泄露、篡改甲方信息,不非法向他人提供甲方信息,不收集、查询、使用与 所提供服务或办理业务无关的甲方信息,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收集、查询、使用甲方信息。
8.2 乙方有权按照国家相关规定采集甲方个人基本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证件信息、账
户信息、人脸图像、交易信息等)以及其他相关信息用于签约及交易办理等业务,如果甲方不提供以上信息,可能导致乙方无法向甲方提供相关服务或履行乙方需向甲方承担的义务。
依据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定,乙方有权基于业务需要,向中国人民银行等监管部门提供和接收甲方个人基本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证件信息、账户信息、人脸图像、交易信息等)以及其他相关信息进行身份联网核查。如果甲方不同意乙方开展以上操作,可能导致乙方无法向甲方提供本合约相关的服务或履行乙方需向甲方承担的义务。
8.3 乙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收集和产生的个人信息,将存储在境内。
乙方仅在法律法规要求,以及为实现本服务的目的所必须的期限内,确定甲方个人信息的最长储存期限以及甲方日志的储存期限。
8.4 乙方承诺将使用符合法律法规要求以及业界标准的安全防护措施保护您提供的个人信息,防止数据遭到未经授权的访问、公开披露、使用、修改、损坏或丢失。例如:乙方会使用加密技术确保数据的保密性;使用受信赖的保护机制防止数据遭到恶意攻击;部署访问控制机制,确保只有授权人员才可访问个人信息;以及举办安全和隐私保护培训课程,加强员工对于保护个人信息重要性的认识。
8.5 乙方恪守对甲方信息的保密义务,并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及双方约定的范围和 用途采集、处理、传递、应用及披露其信息,若发生个人信息泄露事件,乙方将按照法律 法规要求及时采取有效补救措施,并及时将事件相关情况以电子邮件、信函、电话和/或推送通知等方式告知甲方,难以逐一告知的,乙方将通过公告告知。业务关系终止后,乙方 将严格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与甲方的约定,保存和处理甲方信息,并依法承担违规责任。
8.6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定的前提下,甲方有权通过乙方网点、客服热线等渠道访问向乙方提供的个人信息,或要求修改或删除已提供的个人信息。为保障安全,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供书面请求,或以其他方式证明甲方身份。
乙方可基于维护和提升客户关系目的,对甲方提供的信息进行综合分析,并通过手机短信、客服热线等方式向甲方相应发送、介绍与本业务相关的产品及服务信息。甲方可通过短信回复“TD”或拨打乙方客服热线等方式退订上述服务。
若要了解乙方收集和处理个人信息的详细情况请参照乙方对外发布的《隐私政策(个人版)》。如甲方有疑问或不明之处,请向乙方咨询,或者咨询您的律师和有关专业人士。如需进行业务咨询和投诉,请拨打农业银行客服热线:95599。
第九条 x协议所称法律法规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司法解释及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规定。
第十条 争议解决:双方在本协议项下产生的争议,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通过诉讼方式解决的,由乙方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一条 协议生效:本协议自双方在业务凭证上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