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甲方: 中国国际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期权经纪合同
乙方: 期货账号
为规范期权交易行为,保护期权交易当事人和公司的合法权益,甲、乙双方经过平等协商,订立本合同作为《期货经纪合同》的补充内容,具有经纪合同同等法律效力,未做规定部分以《期货经纪合同》约定为准。
第一节 合同订立前的说明、告知义务
第一条 在签署本合同前,甲方已向乙方出示了《期货交易风险说明书》》,并充分揭示了期权交易的风险。乙方已仔细阅读、了解并理解了上述文件的内容。
第二条 乙方应在签署本合同前仔细阅读所有条款,特别是有关甲方的免责条款,并准确理解其含义。第三条 乙方以自己的名义委托甲方从事期货交易,保证所提供的证件及资料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及
有效性。乙方声明并保证不具有下列情形: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二)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中国期货业协会、期货交易所、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机构、期货公司的工作人员及其配偶;
(三)国家机关、事业单位;
(四)证券、期货市场禁止进入者;
(五)未能提供开户证明文件的单位或个人;
(六)中国证监会规定不得从事期货交易的其他单位或个人。
如果以上声明部分或全部不真实,乙方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法律责任并自行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甲方根据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规定对乙方进行期货合约交易与期权合约交易适当性评估,乙方有义务提供真实、完整、有效的证明材料,通过甲方评估后方能进行期货合约交易或期权合约交易。乙方参与交易后不能以不符合适当性标准为由拒绝承担期货交易结果。
第四条 在合同关系存续期间,乙方提供给甲方的身份证明文件过期或身份信息发生变更的,乙方有义务及时向甲方提供新的相关材料。否则,甲方有权拒绝乙方开新仓和出金指令,并有权进一步关闭乙方的交易权限。乙方在开户资料中提供的其他信息发生变更时,也应及时向甲方更新,否则,一切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五条 甲方根据反洗钱法律法规履行客户身份识别、可疑交易报告及其他反洗钱义务,乙方应当积极予以配合。
第六条 甲方应当在营业场所备置期货交易法律法规、各期货交易所规则、甲方业务规则等相关文件,公开甲方从业人员名册及从业人员资格证明等资料供乙方查阅。乙方可以向甲方询问上述规则的含义,对于乙方的询问甲方应当详细解释。
第二节 委托
第七条 乙方委托甲方按照乙方交易指令为乙方进行期货交易。甲方接受乙方委托,按照乙方交易指令为乙方进行期货交易。
甲方根据期货交易所规则执行乙方交易指令,乙方应当对交易结果承担全部责任。
第八条 乙方所选择的代理人(包括开户代理人、指令下达人、资金调拨人、结算单确认人)不得为甲方工作人员。代理人在乙方授权范围内所做出的任何行为均代表乙方行为,乙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
甲方不接受乙方的全权委托,并禁止所有工作人员接受乙方的全权委托。若乙方与甲方个别工作人员以口头或书面形式达成全权委托或变相的全权委托关系,则该工作人员的行为应视为个人行为而非职务行为,对由此引起的任何后果,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九条 乙方如变更代理人,应当书面通知甲方并经甲方确认。乙方是机构客户的,乙方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应当在变更通知上签字并加盖公章。
第三节 保证金及其管理
第十条 甲方在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开设期货保证金账户,代管乙方交存的保证金。保证金的查询、管理、资金调拨指令、交易指令下达及密码管理等均按照《期货经纪合同》约定执行。
第十一条 乙方交存的保证金属于乙方所有,除下列可划转的情形外,甲方不得挪用乙方保证金:
(一)依照乙方的指示支付可提资金;
可提资金=客户权益-交易保证金-当日浮动盈利-当日平仓盈利-期权空头持仓市值
(二)为乙方交存保证金;
(三)为乙方交存权利金;
(四)为乙方支付交割货款或者乙方未履约情况下的违约金;
(五)乙方应当支付的手续费、税款及其他费用;
(六)有关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期货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甲方有权根据期货交易所、结算机构的规定以及市场情况,或者甲方认为有必要时自行调整保证金比例。甲方调整保证金比例时,以甲方发出的调整保证金公告或者通知为准。
第十三条 甲方认为乙方持有的未平仓合约风险较大时,有权对乙方单独提高保证金比例或者拒绝乙方开仓。在此种情形下,提高保证金或者拒绝乙方开仓的通知单独对乙方发出。
第十四条 甲方应当对乙方期货账户的有关信息保密,但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为保障乙方保证金的安全,乙方同意甲方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或要求,向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报送乙方与保证金安全存管相关的信息。
第四节 交易指令的行与错单处理
第十五条 乙方下达的期货合约交易指令应当包括乙方账号(或交易编码)、品种、合约、数量、买卖方向、价格、开平仓方向等内容;期权合约交易指令应当包括乙方账号(或交易编码)、买卖方向、品种、数量、合约月份及年份、合约标的物、开平仓方向、行权价格、期权类型等内容。
甲方有权审核乙方的交易指令,包括但不限于保证金是否充足,指令内容是否明确,是否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期货交易规则等,以确定指令的有效性。当确定乙方的指令为无效指令时,甲方有权拒绝执行乙方的指令。
第十六条 乙方在发出交易指令后,可以在指令全部成交之前向甲方要求撤回或者修改指令。但如果该指令已经在期货交易所全部或部分成交的,乙方则应当承担交易结果。
第十七条 由于市场原因或者其他非甲方所能预见、避免或控制的原因导致乙方交易指令全部或者部分无法成交的,甲方不承担责任。
第十八条 交易过程中,乙方对交易结果及相关事项向甲方提出异议的,甲方应当及时核实。为避免损失的可能发生或者扩大,甲方在收到乙方的异议后,可以将发生异议的持仓合约进行平仓或者重新执行乙方的交易指令,由此发生的损失由有过错一方承担。
甲方错误执行乙方交易指令,除乙方认可的以外,交易结果由甲方承担。
第五节 风险控制
第十九条 乙方在其持仓过程中,应当随时关注自己的持仓、保证金和权益变化情况,并妥善处理自己的交易持仓。
乙方参与连续交易的,应当关注并合理控制连续交易时段的交易风险。
第二十条 甲方统一计算乙方期货账户内期货和期权未平仓合约的资金风险度和交易所风险度等风控指标(或者其他风险控制方式)来计算乙方期货交易的风险。风险度(或者其他风险控制方式)的计算方法为:
风险度 1=客户权益/甲方设置的持仓保证金×100%;风险度 2=市值权益/甲方设置的持仓保证金×100%。
(应当注意不同期权品种的保证金计算方式可能不同)
客户权益=上日结存±当日出入金+当日平仓盈亏±实物交割款项±当日质押金-当日质押手续费-当日手续费+当日持仓盯市盈亏±权利金收支±其他
市值权益=上日结存±当日出入金+当日平仓盈亏±实物交割款项±当日质押金-当日质押手续费-当日手续费+当日持仓盯市盈亏±权利金收支+买方权利金市值-卖方权利金市值±其他
第二十一条 每日交易闭市后,经结算乙方因交易亏损或者其他原因致风险度 1<100%时,甲方将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方式向乙方发出追加保证金及强行平仓通知,乙方应当及时追加保证金并在下一交易日集合竞价前将应追加的保证金缴入甲方指定的期货保证金账户使风险度 1≥100%,否则,甲方有权在事先不再通知乙方的情况下,于下一交易日集合竞价时间或开市后对乙方的部分或者全部未平仓的期货或期权合约强行平仓,或者撤销乙方行权委托,直至乙方风险度 1≥100%,对此乙方应承担强行平仓的手续费及由此发生的损失。交易期间如乙方有未成交的委托单,甲方有权撤销乙方未成交的委托单。但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在交易过程中,乙方应及时关注账户的动态风险,若因交易行情急剧变化,导致乙方账户风险度
=min(风险度 1,风险度 2)<100% 时,甲方将向乙方发出追加保证金通知,通知将会以交易软件推送或短信
或电话方式送达,乙方应及时追加保证金、自行减仓或放弃行权,使乙方账户风险度≥100%,若乙方不及时处置账户风险,甲方有权在不通知乙方的情况下根据市场情况选择时机对乙方部分或者全部未平仓期货合约、期权合约执行强行平仓,或撤销乙方已提交的行权申请,直至乙方账户风险度≥100%,由此产生的损失和责任全部由乙方承担。
乙方追加的资金尚在途中(即未到达甲方指定账户)或乙方资金来源未确定合法性的,甲方不认可该资金追加到位,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第二十二条 在期货交易所限仓的情况下,当乙方持有的未平仓合约数量超过限仓规定时,甲方有权不经乙方同意按照期货交易所的限仓规定对其超量部分强行平仓。乙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结果。
乙方以有价证券作为保证金期间,乙方的期货账户应持续满足交易所配比比例的实有货币资金,否则甲方有权不经乙方同意对其持仓进行提高保证金、强行平仓或关闭开仓权限,直至乙方满足资金配比要求,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应由乙方承担,但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 在期货交易所或结算机构根据有关规定要求甲方对乙方持有的未平仓合约强行平仓的情况下,甲方有权未经乙方同意按照期货交易所或结算机构的要求和甲方相关规则对其持有的未平仓合约强行平仓。乙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结果。
在集合竞价、连续竞价过程中,若甲方根据合同约定或监管要求拟进行强行平仓的,如乙方此时已自挂平仓委托单,导致甲方强行平仓指令无法进入交易系统的,则甲方有权先撤销乙方委托,再强行平仓。第二十四条 当甲方依法或者依约定强行平仓时,乙方应承担强行平仓的手续费及由此产生的结果。
第二十五条 只要甲方选择的平仓价位和平仓数量在当时的市场条件下属于合理的范围,乙方同意不以强行平仓的时机未能选择最佳价位和数量为由向甲方主张权益。
第二十六条 甲方强行平仓不符合法定或者约定条件并有过错的,除乙方认可外,应当在下一交易日闭市前恢复被强行平仓的头寸,或者根据乙方的意愿采取其他合理的解决办法,并赔偿由此给乙方造成的直接损失。
第二十七条 由于市场原因导致甲方无法采取强行平仓措施产生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第二十八条 甲方在采取本节规定的强行平仓措施后,通过当日交易结算报告将强行平仓事宜告知乙方。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限制乙方期货账户全部或部分功能: (一)乙方提供的资料、证件失效或严重失实的;
(二)甲方认定乙方资金来源不合法,或乙方违反反洗钱监管规定的; (三)乙方有严重损害甲方合法权益、影响其正常经营秩序的行为;
(四)乙方发生符合期货交易所异常交易认定标准的异常交易行为或其他违规交易行为的; (五)乙方不符合中国证监会、交易所投资者适当性要求的;
(六)甲方应监管部门要求或者乙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及期货交易所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六节 交割、行权、套期保值和套利
第三十条 在期货合约交易中乙方应当按照期货交易所有关交割月份平仓和交割的相关要求进行平仓、现金交割、实物交割。
第三十一条 乙方进行或申请交割的,交割按照期货交易所和甲方的相关业务规则执行。
乙方参与交割不符合期货交易所或甲方相关业务规则规定的,甲方有权不接受乙方的交割申请或对乙方的未平仓合约强行平仓,由此产生的费用和结果由乙方承担。
第三十二条 交割通知、交割货款的交收、实物交付及交割违约的处理办法,依照相关期货交易所和甲方的交割业务规则执行。
第三十三条 在期权合约交易中乙方应当按照期货交易所的相关要求进行平仓和行权(履约)。对于符合行权条件的期权,在买方提出行权时或按交易规则应进行行权的,乙方作为卖方有义务履行。
第三十四条 乙方作为期权买方申请行权的,应提前准备行权所需的资金(包括行权手续费和相应期货合约持仓的交易保证金等),并通过甲方向交易所提出行权申请,甲方审核乙方资金是否充足,在交易所规定的时间内,决定是否向交易所申报乙方的行权申请。若乙方持有当日到期的实值买方期权合约,并挂出平仓指令,在临近收盘一小时内经甲方试算后该账户不满足行权资金要求,甲方有权利随时对乙方的平仓指令进行撤单处理,对因乙方资金不足等原因造成行权失败的后果由乙方承担。乙方作为期权卖方履约的,依照规定履约后,若出现保证金不足、持仓超限等情况的,应承担由此可能被强行平仓的后果。
第三十五条 行权通知、卖方履约的相关处理办法依照相关期货交易所和甲方的期权业务规则执行。第三十六条 乙方若申请套期保值或套利头寸,应当按照期货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向甲方提供相应的文
件或者证明,并对相应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甲方应当协助乙方按照期货交易所规则申请套期保值头寸或套利头寸。套期保值头寸或套利头寸的确定以期货交易所批准的为准。
第七节 费用
第三十七条 乙方应当向甲方支付期货合约交易、交割和期权合约交易、行权(履约)的手续费。除双方另有约定外,手续费收取按照双方约定的《手续费收取标准》执行。
遇新品种上市的,甲方应当以《期货经纪合同》约定的方式将新品种手续费收取标准通知乙方,乙方
可在收到通知之日起 5 日内与甲方协商。乙方参与新品种交易的,视为同意甲方通知的手续费收取标准。遇因交易所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手续费收取标准,甲方相应调整手续费的,甲方应当以期货经纪合同约
定的方式通知乙方,乙方参与交易即视为同意该手续费收取标准。
第三十八条 乙方应当支付甲方向期货交易所、结算机构代付的各项费用及税款。
第八节 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
第三十九条 x合同经双方签字后(乙方为机构客户的须加盖公章)生效。
第四十条 x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及期货交易所规则发生变化,甲方有权依照上述变化直接变更本合同与此相关部分的条款,变更或补充条款优先适用。
根据上述情况的变化,甲方对本合同有关条款进行的变更或补充,以《期货经纪合同》约定的通知方式及在甲方营业场所、网站公告等方式向乙方发出,变更或补充协议于该协议发出 3 日后生效。变更与补充协议生效之前,乙方有权与甲方进行协商。
第四十一条 甲乙双方均有权随时解除本合同,合同的解除对已发生的交易无溯及力。合同的终止与账户清算按照《期货经纪合同》约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乙方可以通过撤销账户的方式终止本合同。但在下列情况下,乙方不得撤销账户:
(一)乙方账户上持有未平仓合约或存在交割、行权(履约)遗留问题尚未解决;
(二)乙方与甲方有未清偿的债权、债务关系;
(三)乙方与甲方有交易纠纷尚未解决的。
第四十三条 x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未列明事宜,按国家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及相关期货交易所的规则、甲方相关业务规则以及期货交易惯例处理。
第九节 免责条款
第四十四条 由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或者期货交易所规则的改变、紧急措施的出台等导致乙方所承担的风险,甲方不承担责任。
第四十五条 由于通讯系统繁忙、中断,计算机交易系统故障,网络及信息系统故障,电力中断等原因导致指令传达、执行或行情出现延迟、中断或数据错误,甲方没有过错的,甲方不承担责任。
第四十六条 由于互联网上黑客攻击、非法登录等风险的发生,或者用于网上交易的计算机或移动终端感染木马、病毒等,从而给乙方造成的损失,甲方不承担责任。
第十节 其他
第四十七条 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违约与侵权争议,甲乙双方按照《期货经纪合同》的约定执行。
第四十八条 《期货交易风险说明书》、《期权经纪合同》、《权限申请表》、《术语定义》、《期货交易委托代理人授权书》及甲乙双方在期货经纪业务存续过程中所签署的其他文件均为《期货经纪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四十九条 x合同一式三份,甲方执二份,乙方执一份。
甲方(期货公司名称): 中国国际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授权签字:
(盖章)
乙方:
授权签字(机构):
(机构加盖公章)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一
术语定义
(按照拼音顺序排列)
1. 持仓指客户开仓后尚没有平仓的期货合约、期权合约。
2. 交割指合约到期时,按照期货交易所的规则和程序,交易双方通过该合约所载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或者按照规定结算价格进行现金差价结算,了结到期未平仓合约的过程。
3. 交易指令指客户下达给期货公司的指令,期货合约交易指令一般包括乙方账号(或交易编码)、品种、合约、数量、买卖方向、价格、开平仓方向等内容;期权合约交易指令一般包括乙方账号(或交易编码)、交易方向、品种、数量、合约月份及年份、合约标的物、开平仓方向、行权价格、期权类型、权利金、行权或放弃行权等内容。
4. 结算指根据期货交易所公布的结算价格对买卖双方的交易结果进行的资金清算和划转。
5. 结算账户指客户在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开立的用于期货交易出入金的银行账户。
6. 开仓指客户新买入或新卖出一定数量的期货合约或期权合约。
7. 连续交易指除日盘之外由期货交易所规定交易时间的交易,开展连续交易的期货合约由期货交易所另行规定。连续交易的交易日指从前一个工作日的连续交易开始至当天日盘结束。
8. 平仓指期货客户买入或者卖出与其所持合约的品种、数量和交割月份相同但交易方向相反的合约,了结期货交易的行为。
9. 期货保证金指客户按照规定标准交纳的资金或者提交的价值稳定、流动性强的标准仓单、国债等有价证券,用于结算和保证履约。
10. 期货保证金账户指期货公司在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开立的用于存放和管理客户保证金的专用存管账户,包括期货公司在期货交易所所在地开立的用于与期货交易所办理期货业务资金往来的专用资金账户。
11. 期货交易指采用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进行的以期货合约或者期权合约为交易标的的交易活动。
12. 期权合约,是指期货交易场所统一制定的、规定买方有权在将来某一时间以特定价格买入或者卖出约定标的物的标准化合约。本合同所称的期权合约标的物为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期货合约。
13. 期权合约类型按照买方在行权时买卖期货合约权利的不同,分为看涨期权和看跌期权。
看涨期权(又称买权),是指期权买方有权在将来某一时间以行权价格买入合约标的的期权合约。看跌期权(又称卖权),是指期权买方有权在将来某一时间以行权价格卖出合约标的的期权合约。
14. 期权合约根据期权合约行权价格与标的期货合约价格之间的关系,分为平值期权、实值期权和虚值期权。平值期权是指期权的行权价格等于合约标的市场价格的状态。
实值期权是指看涨期权的行权价格低于合约标的市场价格,或者看跌期权的行权价格高于合约标的市场价格的状态。虚值期权是指是指看涨期权的行权价格高于合约标的市场价格,或者看跌期权的行权价格低于合约标的市场价格。
15. 期权到期日,是指期权合约买方能够行使权利的最后交易日。
16. 权利金,是指期权合约的市场价格,期权买方将权利金支付给期权卖方,以此获得期权合约所赋予的权利。
17. 强行平仓指按照有关规定对会员或客户的持仓实行平仓的一种强制措施,其目的是控制期货交易风险。强行平仓分为两种情况:一是交易所对会员持仓实行的强行平仓;二是期货公司对其客户持仓实行的强行平仓。
18. 权益指客户期货账户中的资产总额,包括被合约占用的保证金以及未被合约占用的可用资金。
19. 日盘指期货交易所规定的相关期货合约在日间进行交易的时间。
20. 手续费指买卖期货合约、期权合约及期货合约交割、期权合约行权(履约)所支付的费用。
21. 套利是指利用相关市场或相关合约之间的价差变化,在相关市场或相关合约上进行交易方向相反的交易,以期价差发生有利变化时同时将持有头寸平仓而获利的交易行为。
22. 套期保值指为了规避现货价格波动的风险,在期货市场上买进或卖出与现货商品或资产相同或相关、数量相等或相当、方向相反、月份相同或相近的期货合约,从而在期货和现货两个市场之间建立盈亏冲抵机制,以规避价格波动风险的一种交易方式。
23. 行权,是指期权买方按照规定行使权利,以行权价格买入或者卖出标的物,或者按照规定的结算价格进行现金差价结算以了结期权持仓的方式。行权方式,分为美式、欧式以及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方式。美式期权的买方在合约到期日及其之前任一交易日均可行使权利;欧式期权的买方只能在合约到期日当天行使权利。
放弃,是指期权合约到期,买方不行使权利以了结期权持仓的方式。
24. 行权价格,是指期权合约规定的、在期权买方行权时合约标的的交易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