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华夏银行个人大额存单产品转让协议
甲方(转让方)、乙方(受让方)、丙方(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方在平等自愿基础上,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在接受本协议之前,请仔细阅读本协议及《华夏银行个人大额存单产品转让风险揭示书》(以下简称“《风险揭示书》”)的全部内容。甲、乙双方确认,在进行个人大额存单产品转让的卖出(挂单)、买入和撤销等操作前已详细阅读了本协议及《风险揭示书》的全部内容,丙方已采取合理方式提示甲乙各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丙方责任等与甲乙各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并已应甲乙各方的要求对上述条款予以充分解释说明,甲乙各方完全理解本项业务将给自身带来的风险,并对协议约定的有关权利义务和责任免除或减轻条款的法律含义有准确无误的理解,对本协议及《风险揭示书》全部条款均完全理解并自愿接受。
如果不同意本协议的任意内容,或者无法准确理解该条款的含义,请不要进行后续操作,如果确认同意接受本协议,通过丙方营业网点柜面渠道在《个人银行业务电子凭证》上进行签名或在个人网银、个人手机银行等丙方指定电子渠道(以下简称“电子渠道”)勾选“我已阅读并同意”即表示同意接受本协议的全部约定内容以及与本协议有关的各项规则。本协议具体内容如下:
第一条 定义与说明
1.1“甲方”指转让方,即出让个人大额存单产品的一方,为符合中国法律规定的具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独立享有和承担本协议项下权利义务的自然人。
1.2“乙方”指受让方,即受让个人大额存单产品的一方,为符合中国法律规定的具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独立享有和承担本协议项下权利义务的自然人。
1.3“丙方”指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4“个人大额存单产品转让”是指丙方发行的个人大额存单产品在丙方客户间发生的转让交易行为。甲方通过丙方柜面渠道或电子渠道登记并发布转让信息,与乙方按照公平、自愿的交易原则就转让事项达成一致的意思表示,实现甲方获得资金,乙方获得个人大额存单产品的服务。丙方作为服务提供方,向甲乙双方提供产品转让平台、资金划拨清算等服务,并收取相应的服务费(如有)。
1.5“转让申请(转让挂单/挂单)”指甲方就转让产品提出转让交易的申请(挂单)。
1.6“挂单金额”指甲方挂单时的拟转让金额,可以选择将拟转让金额进行拆分挂单,拆分后各单金额之和等于拟转让金额。
1.7“转让利率”指甲方在丙方指定渠道转让挂单时在转让利率区间内自行设定的产品利率。
1.8“转让利率区间”指在交易某笔个人大额存单时,甲方只允许在符合本协议约定的上下浮动区间内设定转让利率,即:甲方转让挂单当天的丙方挂牌活期存款利率≤转让利率≤拟转让大额存单的发行利率。
1.9“折算年利率”指丙方系统根据转让金额、转让利率、拟受让大额存单产品信息、假设当日为转让成交日的产品剩余天数等信息试算的年利率。折算年利率仅用于乙方在查询当前转让挂单产品信息时,比较各转让挂单的预期产品收益之用,不作为计算乙方实际收益的依据,最终收益以实际转让金额、转让利率、大额存单产品信息及实际成交日的产品剩余天数等信息确定。折算年利率可能低于产品发行利率。
1.10“预期收益金额”指丙方系统根据转让金额、转让利率、拟受让大额存单产品信息、假设当日为转让成交日的产品持有天数等信息试算的乙方受让的大额存单到期预期收益。预期收益金额不作为计算乙方最终收益的依据,最终收益以实际转让金额、转让利率、大额存单产品信息及实际成交日的产品持有天数等信息确定。
1.11“转让成交价(转让试算成交价)”指甲方成功转让时的卖出所得,也是乙方支付的对价,在交易成交前被称为转让试算成交价。
1.12“产品持有天数”指拟转让大额存单产品起息日至本次转让成交日的天数。按照实际天数计算,算头不算尾。
1.13 “产品剩余天数”指本次转让成交日至拟转让大额存单产品到期日的天数。对月对日的满月部分按照每月 30 天计算,剩余零头天数按照实际天数计算,算头不算尾。
1.14“产品期限”指拟转让大额存单发行时的产品期限。在计算大额存单到期兑付利息时按照 30 天/月、
360 天/年计算。产品持有天数与产品剩余天数之和可能大于产品期限天数。
1.15“转让截止日期”指甲方每次挂单的到期日,到期后未成交挂单信息自动撤销。
1.16“甲方指定的收款账户”指用于接收受让方支付的大额存单转让成交价款的个人银行结算账户,须为甲方在丙方开立的且在甲方名下的个人 I 类银行账户,且账户介质为华夏借记卡。
1.17“乙方指定的付款账户”指用于向转让方支付大额存单转让成交价款的个人银行结算账户,须为乙方在丙方开立的且在乙方名下的个人 I 类银行账户,且账户介质为华夏借记卡。
1.18“全额转让”指甲方将其持有的个人大额存单全部卖出。
1.19“部分转让”指甲方将其持有的个人大额存单部分卖出。
第二条 转让标的
2.1 甲方通过丙方柜面渠道或电子渠道发起公开转让挂单交易,转让经其合法认购、由丙方发行的,且在每一个转让日仍正常持有的个人大额存单的全部或部分本金、利息及其他派生权益,拟转让的个人大额存单产品具体要素以甲方已签署的对应的产品销售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产品认购协议、产品说明书及《风险揭示书》等,以下简称“销售文件”)中的约定为准。
2.2 乙方通过丙方柜面渠道或电子渠道办理买入交易,受让上述大额存单的全部或部分本金、利息及其他派生权益。
第三条 转让条件及流程
3.1 转让个人大额存单产品应符合以下条件:
3.1.1 甲乙双方均为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可申购个人大额存单的自然人。
3.1.2.转让交易仅支持甲乙双方在丙方开立的且在各自名下的个人 I 类银行账户间进行结算。
3.1.3 拟转让产品须是甲方通过其在丙方开立个人 I 类或 II 类银行账户购买的、丙方发行的可转让个人大额存单。转让渠道限于丙方柜面渠道和电子渠道。
3.1.4 拟转让产品的付息方式仅限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
3.1.5 拟转让产品须处于未到期状态。大额存单认购当日、到期前 3 个自然日内、已到期但未支取的不得
转让。
3.1.6 拟转让产品账户须处于正常状态,且产品未设定任何担保权益及第三者权益等权利负担,无权利瑕疵。产品账户处于任意一种质押、冻结、止付或其他不正常状态均不得转让。
3.1.7 已办理大额存单纸质存单的须交回丙方营业网点后,才可进行挂单转让。已开立大额存单纸质存单未交回或处于质押、挂失、止付或其他不正常状态的产品均不得转让。
3.1.8 丙方提供的卖出(挂单)、买入、撤销交易等转让功能的服务时间:柜面渠道为丙方公布的对私业务营业日的营业时间;电子渠道为每日 8:30-17:30。丙方提供的转让交易查询功能的服务时间:柜面渠道为丙方公布的对私业务营业日的营业时间,电子渠道为 24 小时服务。甲乙双方应在上述服务时间内进行大额存单转让和查询操作。
3.2 甲方、乙方双方在此同意以下转让流程:
3.2.1 甲方通过丙方柜面渠道或电子渠道发布挂单信息。
3.2.2 丙方系统根据甲方挂单信息,自动冻结大额存单账户中挂单金额对应的本金额度。
3.2.3 在转让交易成功之前,甲方可以撤销挂单,撤销成功则丙方系统自动解冻甲方大额存单账户内冻结资金。
3.2.4 乙方进行买入交易确认后,丙方系统实时从乙方指定的付款账户中扣划转让成交价款至丙方中间过渡账户。
3.2.5 丙方系统自动解冻大额存单中转让金额对应的本金额度,并将上述资金经由丙方中间过渡账户,划转至丙方系统为乙方新开立的大额存单账户。
3.2.6 丙方将转让成交价款划付至甲方指定的收款账户后转让交易成功(完成)。
3.2.7 当转让交易成功后,甲乙双方可以查询转让交易明细。
第四条 转让方转让规则
4.1 转让挂单规则
4.1.1 甲方应通过丙方柜面渠道或电子渠道办理挂单转让。
4.1.2 甲方可以选择全额转让或部分转让。
4.1.2.1 如果选择全额转让,挂单金额必须为大额存单余额。
4.1.2.2 如果选择部分转让,挂单金额及挂单后的大额存单剩余金额不得低于产品认购起点金额。
4.1.3 甲方挂单时,可选择对拟转让金额进行拆分挂单转让,即将挂单金额拆分为多个转让金额。
4.1.3.1 拆分挂单转让的,挂单金额为拆分后各单笔转让金额之和。
4.1.3.2 拆分后的各单笔转让金额不得低于拟转让大额存单的产品认购起点金额,且须为认购递增金额的整数倍。
4.1.3.3 通过柜面渠道挂单,甲方可以选择不拆分或标准化拆分;通过电子渠道挂单,甲方可以选择整单卖出、标准金额多单卖出或自定义金额多单卖出。
不拆分或整单卖出,即按照挂单金额进行全额一次性转让。
标准化拆分或标准金额多单卖出,即丙方系统自动按下述规则对拟转让金额进行拆分:按照拟转让大额存单的产品认购起点金额进行拆分,最后一单为认购起点金额与剩余金额中不足产品认购起点部分之和。
自定义金额多单卖出即甲方按需对拟转让金额进行自由拆分,单笔金额不低于拟转让大额存单的产品认购起点金额。网银渠道最多可拆分 5 单;手机银行渠道最多可拆分 5 单。
4.1.4 转让利率由甲方挂单时在转让利率区间内以固定利率方式设定,甲方可进行合理让利。拟转让大额存单的产品发行利率和产品期限等要素不做变更。丙方系统根据甲方挂单时设置的挂单金额、转让利率、假设当日为转让成交日的产品持有天数等信息进行试算后向甲方显示转让试算成交价(电子渠道显示为卖出预期成交价):
转让试算成交价(转让方卖出所得)=挂单金额+挂单金额*转让利率/360*产品持有天数
丙方系统在转让成功当日按照实际成交日产品持有天数、实际转让金额、转让利率计算最终转让成交价。
4.1.5 甲方可通过设置转让截止日期,来限定挂单期限(挂单有效期)。挂单期限最长为 7 个自然日,挂单期限届满后未转让成功的,丙方系统自动撤销该转让申请。转让截止日期不能晚于拟转让大额存单的产品到期日前 3 个自然日。挂单期限届满未转出的,甲方可重新挂单。甲方对同一可转让大额存单可以多笔、分次挂单转让。
4.1.6 转让挂单成功后,丙方系统自动冻结大额存单账户中挂单金额对应的本金额度。挂单期间甲方不得对挂单部分金额操作支取、质押、开立存款证明等交易,也不得对该大额存单办理纸质个人大额存单。
4.1.7 挂单期限届满未转让成功的,丙方系统自动解冻大额存单账户中冻结的对应本金额度。
4.1.8 转让成交后,挂单信息实时下架。
4.1.9 转让挂单部分发生司法冻结或司法扣划,如果冻结或扣划后大额存单账户可用余额充足,仍可继续转让;如果冻结或扣划后大额存单账户可用余额不足,则转让交易失败。
4.1.10 甲方如已办理大额存单纸质存单,须交回丙方后方可办理转让挂单,否则丙方有权拒绝受理转让挂单申请且不承担任何责任。甲方应按丙方要求提供相关资料以配合丙方办理。
4.2 撤销规则
4.2.1 转让挂单成功后、转让交易成功前,甲方可进行转让挂单的撤销交易。
4.2.2 甲方必须按照挂单金额进行全单撤销。如果挂单中部分金额已转让成功,则丙方系统对剩余未转让金额进行全额撤销。
4.2.3 转让交易成功后,甲方不得进行转让撤销。
4.2.4 撤销成功后,丙方系统自动解冻甲方大额存单账户中冻结的对应本金额度。
第五条 受让方受让规则
5.1 转让挂单以整单挂单金额或拆分后单笔转让金额为限,乙方应全单全额购买,丙方按照每单的转让成交价全额扣划乙方资金,乙方确认受让后不可撤销交易。
5.2 乙方应确保在转让交易发生前,乙方指定的付款账户中已足额存放受让资金用于支付转让成交价款,
并确保该账户处于正常状态,未处于冻结、挂失、止付或其他异常状态。
5.3 乙方在办理受让交易时,丙方系统根据转让金额、转让利率、假设当日为转让成交日的产品持有天数等信息进行试算后向乙方显示转让试算成交价(电子渠道显示为买入成交价):
转让试算成交价(受让方买入成本)=转让金额+转让金额*转让利率/360*产品持有天数
丙方系统在转让成功当日按照实际成交日产品持有天数、实际转让金额、转让利率计算最终转让成交价。 5.4.乙方在办理受让交易时,丙方系统按以下规则试算折算年利率和预期收益金额。
折算年利率=(转让金额+转让金额*发行利率/360*产品期限-转让试算成交价)/转让试算成交价*360/产品剩余天数
预期收益金额=转让金额+转让金额*发行利率/360*产品期限-转让试算成交价
5.5 如果甲方指定的收款账户或大额存单账户发生异常状态(包括但不限于司法冻结、司法扣划等),即使乙方已支付转让价款仍可能导致转让交易失败。如交易失败,丙方系统将乙方已支付的转让成交价款退回至乙方指定的付款账户。
5.6 乙方受让成功后,可按本协议约定的转让规则对受让的大额存单再次转让。
第六条 成交规则
6.1 转让交易成功后,乙方成为大额存单转让金额部分的持有者,接受甲方与丙方签署的个人大额存单销售文件的约束,乙方享有大额存单转让金额部分的相应权利、承担相应义务和风险;如为部分转让,甲方仍继续接受其与丙方签署的个人大额存单销售文件的约束,享有大额存单剩余金额部分的相应权利、承担相应义务和风险。
6.2 丙方仅对转让利率区间进行合理范围内的限制,提供平台服务与技术支持,不担保交易成功,不承诺交易收益,不介入转让利率设定,同时不承担任何与转让成交价款协商或设定相关的风险与责任。
第七条 转让后存续期规则
7.1 转让挂单期满、转让撤销或者转让交易完成后,甲方有权向丙方申请按照大额存单剩余本金金额和账户信息办理大额存单纸质存单。
7.2 转让交易完成后,乙方有权向丙方申请按照大额存单转让金额和账户信息办理大额存单纸质存单。
7.3 转让交易完成后,乙方有权向丙方申请按照其持有的大额存单产品要素开立大额存单持有证明。
7.4 通过电子渠道进行转让卖出(挂单)、撤销、买入交易完成后,甲乙各方可在丙方柜面渠道打印交易凭证。甲方可以打印大额存单转让挂单凭证、大额存单转让撤销凭证、大额存单转让卖出凭证。乙方可以打印大额存单转让买入凭证、大额存单持有证明。
第八条 兑付规则
8.1 部分转让的大额存单到期时,甲方获得大额存单剩余金额对应的满期收益。甲方的利息收益=大额存单剩余金额*发行利率/360*产品期限
8.2 受让的大额存单到期时,乙方获得大额存单转让金额对应的满期收益。乙方兑付受让大额存单到期本息的收款账户为乙方指定的付款账户。丙方系统自动将到期本息转入乙方收款账户。
乙方的利息收益=转让金额*发行利率/360*产品期限
8.3 甲乙双方应保证兑付到期本息的收款账户状态正常,否则可能导致到期自动兑付本息失败。
第九条 交易手续费管理
9.1 丙方目前暂不收取交易手续费。
9.2 未来如果收取交易手续费,丙方将通过丙方官方网站、电子渠道的交易页面显示等方式公示手续费的最新收取规则。
第十条 xx和保证
10.1 甲方作出如下xx和保证:
10.1.1 甲方保证,转让标的符合如下标准:
10.1.1.1 转让标的为甲方合法所有的财产,甲方对其享有合法、完整的所有权,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对其进行处分。
10.1.1.2 甲方未发生亦不存在潜在的任何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以及与丙方签署的销售文件约定的事件,不会对转让标的产生任何不利影响。
10.1.1.3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甲方已签署的任何文件约定,转让标的是可以转让的,不存在任何禁止或限制转让的情形,且甲方承诺不会对转让标的增加该等限制。
10.1.1.4 转让标的上不存在任何法律障碍或权利瑕疵,包括但不限于设定任何担保、其他优先权、债权等限制性权利或任何第三方权利。除进行本协议约定的转让外,甲方未对转让标的作出任何其他处分。
10.1.2 甲方保证,已履行完毕与丙方签署的个人大额存单销售文件项下应予履行之义务、责任,并将持续履行其转让标的对应的义务、责任直至转让交易完成之时为止。
10.1.3 甲方保证,自转让交易完成之时起,不就其在本协议项下转让标的对应的权利义务(包括但不限于收取乙方支付的转让价款的权利)以任何理由向丙方提出任何主张或要求。
10.1.4 甲方确认:自转让交易完成之时起,甲方作为个人大额存单产品转让标的投资人的权利、义务、投资收益及风险均由乙方承担。甲方无权对该大额存单产品转让标的对应的收益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向乙方及/或丙方提出任何主张或要求。
10.2.乙方作出如下xx和保证:
10.2.1 乙方保证,因受让标的所支付的转让成交价款是乙方的合法自有资金,且在交易当日,乙方指定的付款账户中有足够的资金用于转让成交价款的支付。
10.2.2 乙方确认,已详细阅读并签署转让标的所对应的销售文件,已对该个人大额存单产品可能存在的风险及持有转让标的后的所有权利、义务有了充分、全面的了解,并承诺符合法律法规和销售文件中有关投资者资格及其他条件,自愿签署本协议并接受本协议及个人大额存单销售文件的约束。
10.2.3 乙方确认,在转让交易完成前转让标的归甲方所有,乙方无权对转让标的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向甲方及/或丙方提出任何主张或要求。
10.3 甲乙双方保证,甲乙双方拥有完全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签署并履行本协议。
10.4 甲方双方保证,在签署本协议时已经获得了其因签署和履行本协议以及完成本协议预期的交易所应
获得的一切同意、授权和批准。
10.5 甲方双方保证,其签署和履行本协议不会违反对其适用的任何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其他组织性文件,也未违反对其或其财产有约束力的任何合同、协议、承诺及安排。
10.6 甲方双方保证,及时向丙方提供办理本业务所需的资料及信息,并保证其所提供资料及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合法和有效。
10.7 甲乙双方同意并确认,授权丙方以履行本协议为目的,根据甲乙双方的交易操作指令对甲乙各方名下账户内的资金进行冻结、解冻、资金划拨、查询等相关操作。
10.8.甲乙双方同意并确认,本协议项下的个人大额存单产品转让为甲乙双方之间的自主行为,因此而产生的任何争议,均由甲方和乙方自行解决并承担相应责任;丙方仅负责提供大额存单转让的平台和撮合服务,不对甲乙双方或任意一方与第三方之间的任何交易提供担保,不承诺交易收益,不对因转让标的事宜产生的纠纷承担任何义务或责任。丙方提供的各种试算数据、信息及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试算转让成交价、折算年利率、预期收益金额等)仅为参考,并不代表丙方对产品收益的承诺,甲乙双方应独立判断并作出决策。
10.9 甲乙双方同意并确认,发生以下情形导致丙方未能或无法及时办理转让业务的,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10.9.1 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机构、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要求(包括但不限于发生司法冻结或司法扣划等);
10.9.2 非因丙方过错造成的转让标的、转让交易中涉及的任何账户状态异常;
10.9.3 因不可抗力或非因丙方原因发生的计算机系统故障、网络故障、通讯故障、电力故障等;
10.9.4 其他非因丙方过错导致不能或无法及时办理转让业务的情形。
10.10 甲乙双方同意并确认,因甲乙双方或一方的原因导致的任何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决策失误、操作不当、密码泄露、委托他人代理交易时他人不当操作而造成的损失等,由甲乙双方自行承担。
10.11 甲乙双方同意并确认,本业务中因转让交易产生的任何税费等,由甲乙双方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自行缴纳。
第十一条 保密条款
11.1 一方对因履行本协议而获得的其他方的任何信息(以下简称“保密信息”)均负有保密义务,未经信息披露方事先书面同意,不得用于本协议以外的目的或向任何第三方提供或披露该等保密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应监管机关、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要求披露的除外。
11.2 协议各方均应持续履行本条约定的保密义务,保密义务不因本协议的无效、终止而失效。
第十二条 违约条款
12.1 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的任何约定,违反任何协议中的xx和保证或该等xx和保证被证明为不正确的、不真实的、或有遗漏或具有误导性或已被违背,均构成了本协议项下的违约。
12.2 违约方应就违约行为给守约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 反洗钱条款
13.1 甲乙双方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律法规,不参与涉嫌洗钱、恐怖融资、扩散融资等违法犯
罪活动。
13.2 甲乙双方应主动配合丙方进行客户身份识别与尽职调查,保证提供真实、准确、完整、合法和有效的客户资料。
13.3 对具备合理理由怀疑涉嫌洗钱、恐怖融资、扩散融资等违法犯罪活动的客户,丙方有权按照法律法规(包括但不限于中国人民银行等监管机关颁布的相关监管规定)采取必要管控措施。
第十四条 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
14.1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为本协议之目的,不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并按其解释。
14.2 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争议协议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争议期间各方仍应继续履行未涉争议的条款。
第十五条 协议生效、变更和解除
15.1 通过柜面系统订立本协议的,自甲方、乙方在《个人银行业务电子凭证》上进行签名即视为接受本协议,并自愿遵守与本协议有关的各项规则。本协议自甲乙双方在上述电子凭证上签名且丙方在上述电子凭证上签章之日起生效。
通过电子渠道订立本协议的,甲方、乙方勾选“我已阅读并同意”即视为接受本协议,并自愿遵守与本协议有关的各项规则。本协议自甲乙双方中最后一方勾选后本协议生效。
15.2 本协议生效后,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协议任何一方均不得擅自变更或提前解除本协议。如本协议需要变更或解除时,应经本协议各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
15.3 丙方有权根据法律法规政策、系统升级、业务发展等合理原因修改本协议,在进行上述修改前,丙方将通过官方网站等渠道进行公告,甲乙各方应在使用本服务前查阅相关协议条款。如不同意丙方对协议的修改,应立即停止使用本服务,并在公告的修改后的协议生效日前向丙方申请终止本协议。
15.4 由于国家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管理政策变化而导致本协议无法继续履行时,丙方有权终止本协议。第十六条 其他
甲乙各方如需进行业务咨询和投诉,可拨打丙方客户服务热线:955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