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反收購起,光大國際已成為我們的間接控股股東,透過一間投資控股公司光大水務控股持有本公司股份。於最後實際可行日期,光大國際繼而由其最大股東中國光大集團持有約4 1.95%權益。緊隨全球發售完成後,我們將繼續為光大國際的附屬公司及光大國際會根據香港財務報告準則繼續將我們的財務業績於其賬目中綜合入賬。緊隨全球發售完成後( 假設(i)超額配股權未獲行使; 及(ii)本公司並無根據本公司於2019年4月12日舉行的股東週年大會上授予董事的一般授權發行或購回股份),光大國際預期將仍為...
我們的控股股東
於本招股章程日期,光大國際為我們的控股股東。其將緊隨全球發售完成後繼續成為我們的控股股東。
自反收購起,光大國際已成為我們的間接控股股東,透過一間投資控股公司光大水務控股持有本公司股份。於最後實際可行日期,光大國際繼而由其最大股東中國光大集團持有約41.95%權益。緊隨全球發售完成後,我們將繼續為光大國際的附屬公司及光大國際會根據香港財務報告準則繼續將我們的財務業績於其賬目中綜合入賬。緊隨全球發售完成後(假設(i)超額配股權未獲行使; 及(ii)本公司並無根據本公司於2019年4月12日舉行的股東週年大會上授予董事的一般授權發行或購回股份),光大國際預期將仍為本公司的最大股東,透過光大水務控股持有本公司的已發行股本約72.43%。
光大國際於香港註冊成立及其股份自1975年於香港聯交所主板上市(股份代號:257)。光大國際的前身為自1975年以來於香港聯交所上市的寧發國際有限公司。於1993年,xxxxxxxxxxxx有限公司的控股權益,及於同年將寧發國際有限公司改名為光大國際。光大國際集團主要從事與環保及新能源有關的項目投資、工程建造、運營管理、科技研發及設備製造,並主營七大業務線,即(1)環保能源;(2)水環境;(3)綠色環保;(4)環保科技;(5)裝備製造;(6)生態循環; 及(7)國際業務。
本次上市主體水環境分部由三類項目,即污水處理、水環境治理(其包括我們的海綿城市建設及生態修復項目)及其他項目(包括供水項目、中水回用項目及污水源熱泵項目)組成。我們的水環境業務與餘下光大國際集團六個其他業務分部的業務性質不同。我們的業務專注與污水有關的污水處理項目及環保建造項目以及與污水及水資源有關的其他項目, 包括供水、中水回用、污水源熱泵、污泥處理處置、水環保技術項目研發,而餘下光大國際集團的業務專注與固體廢物有關的固體廢物處理項目及環保建造項目。污水與固體廢物的處理並不相同,且運營所需要的地點、設施及技術不同。基於上述原因,餘下光大國際集團保留的業務屬本集團內水環境業務的獨立業務線。我們無意亦將不會單獨營運任何與
固體廢物處理有關的項目,且無意與餘下光大國際集團競爭。我們的董事認為,餘下光大國際集團的業務並無與我們的業務直接或間接地構成競爭及不大可能構成競爭。
上市後,我們將於所有重要方面獨立於餘下光大國際集團運營。
獨立於我們的控股股東
經考慮以下因素,我們的董事認為,我們有能力於上市後獨立於控股股東經營業務而無需過度依賴控股股東。
運營獨立性
我們在業務發展、員工分配、行政管理、信息科技或銷售及市場推廣等方面並無依賴控股股東。我們已建立專門從事上述相關事務的部門,該等部門將單獨及獨立於控股股東運作。尤其是,我們本身已具備能力,或取得相關服務以履行一切基本行政職能(如金融、會計、行政管理及人力資源)。此外,我們擁有負責業務運營及人力資源管理的僱員。
我們能獨立接洽供應商及客戶,並擁有獨立管理團隊處理日常業務。於往績記錄期間,我們的十大客戶及供應商均為獨立第三方。更多詳情請參閱「業務 — 客戶及定價 — 客戶」及「業務 — 供應商」。除「業務 — 違規事項」一節所披露者外,我們亦擁有開展及經營我們主要業務所需的所有相關執照,且我們在資金及員工方面擁有充足的獨立運營能力。
於往績記錄期間,我們就處理及處置由我們的營運附屬公司生產作污水處理業務副產品的污泥、廢機油及其他工業危險廢物而與餘下光大國際集團訂立危廢處理處置協議。有關涉及危廢處理處置協議的條款及金額的詳情,請參閱「關連交易 — 與提供污泥處理及危險廢物處理服務有關的交易」。我們已與有關危廢處理處置服務的其他獨立第三方供應商接洽。於上市後,倘我們決定委託餘下光大國際集團或其他關連人士取得更多服務,我們將於進行相關委託時遵守相關香港上市規則規定。
中國光大集團已直接或間接透過光大香港及光大國際以零許可費許可我們使用其若干商標(「商標許可」)。有關許可協議的詳情,請參閱「業務 — 知識產權」。我們認為中國光
大集團已建立廣泛的品牌知名度並已建立一套與「光大」品牌名稱有關的核心價值,因此中國光大集團須保持對「Everbright」及「中國光大」日後發展及商標註冊的控制,以確保商標以一致方式使用及得以維持其核心價值。有關許可商標的詳情,請參閱「附錄五 — 法定及一般資料 — B.有關本集團業務的其他資料 — 3.知識產權」。我們的董事認為,我們的獨立性及行政管理能力不會受到商標許可的影響。
我們已與餘下光大國際集團訂立若干租賃協議,據此,餘下光大國際集團向我們分租若干辦公物業。詳情請參閱「關連交易 — 豁免遵守獨立股東批准規定的持續關連交易 —與租賃辦公室物業有關的交易」。
除上文所披露者外,董事認為,我們在運營方面並不依賴控股股東。
管理獨立性
x公司及光大國際擁有獨立運作的董事會。下表載列緊隨上市後本公司及餘下光大國際集團重疊的董事:
本公司 | 餘下光大國際集團 | ||||
姓名 | 職位 | 角色及職責 | 職位 角色及職責 | ||
xxx | 非執行董事兼董事長 | 監督董事會的職能;制定本集團的整體公司策 略、財務目標及指示;為管理層制定目標並檢討其表現;批准年度預算;及確保建立良好的企業管治常規及程序 |
執行董事兼行政 光大國際集團的整總裁 體管理 | ||
x雪松 | 執行董事兼總裁 | 制定年度營運目標及監察其執行以整體管理本集團;負責投資、業務發展、內部控制及風險管理 | 副總經理兼管理 透過本公司管理光決策委員會成員 大國際集團水環境 業務線 |
xxx先生為我們的非執行董事兼董事長。自2010年2月21日起及自2018年1月1日起,彼一直分別擔任光大國際的執行董事及行政總裁,並於緊隨上市後將繼續於光大國際擔任該等職務。預期王先生作為非執行董事將不會參與我們的日常業務運營,且董事會認為該安排將不會影響其履行對我們及光大國際集團的職責及責任。
xxxxx為我們的執行董事兼行政總裁,並為光大國際的副總經理。x先生於光大國際集團曾主要負責管理光大國際集團的水環境業務線,而相關職務因彼獲委任為本公司執行董事兼行政總裁而解除。除參加光大國際管理決策委員會的每月例會,就本集團的業務營運作出報告外,x先生於上市前並未涉及餘下光大國際集團的其他日常業務營運, 於上市後亦將不會以副總裁身份參與餘下光大國際集團的日常業務營運。上市後,x先生將投放全部時間於本集團的日常管理。
除上文所披露者外,我們概無執行董事及高級管理層與光大國際的董事會的成員重疊。我們將繼續在獨立於餘下光大國際集團下運作。於緊隨上市後,我們與餘下光大國際集團之間的高級管理層將無重疊的情況。董事會認為,我們與餘下光大國際集團之間並無出現管理職能重疊的狀況,且我們有能力保持管理獨立性。
我們認為董事會及高級管理層將獨立於控股股東運作,原因為:
‧ 各董事均知悉其作為董事的受信責任,當中要求(其中包括)彼為本公司及本公司股東整體利益及最佳利益行事,且不容許彼作為董事的責任與其個人利益存在任何衝突;
‧ 獨立非執行董事擁有不同領域的豐富經驗,並已按照香港上市規則的規定獲委任,以確保董事會的決策經過審慎考慮獨立及公正意見後始行作出;
‧ 倘董事會正在審議光大國際擁有重大利益的決議案,則本公司與光大國際的重疊董事須根據公司細則放棄就該決議案投票,及倘餘下董事就該決議案所投票數相等,則主持該董事會會議的主席(不得為重疊董事)將有權投第二票或投決定票;
‧ 我們已建立內部監控機制識別關聯方交易,以確保於一項建議交易中有利益衝突的股東或董事將放棄就有關決議案表決;及
‧ 為使並無利益衝突的董事會成員在得到必要專業意見下妥為履行適當職能,
我們將於必要時(視乎我們與我們的董事或彼等各自的聯繫人將予進行的任何建議交易的性質及重要性而定)委聘第三方專業顧問向董事會提出建議。
經考慮上述因素後,董事信納彼等能夠於上市後獨立履行各自作為董事的職責,且可獨立於控股股東管理我們的業務。
財務獨立性
我們擁有獨立財務制度及負責我們自身財務職能的財務團隊,而我們將根據我們自身的業務需求作出財務決策。
於2017年12月31日,本集團與餘下光大國際集團之間的所有未償還貸款已結付。此外,餘下光大國際集團所提供的各種財務資助已告終止或解除。餘下光大國際集團於上市後將不會向我們提供任何形式的財務資助。因此,上市後預期本集團將不會結欠餘下光大國際集團任何未償還債務。有鑒於此,我們於上市時將在財務上獨立於控股股東。
董事相信,於上市後,本集團將於必要時能夠按市場條款及條件取得其他融資,例如銀行貸款等,無需依賴控股股東及其聯繫人的財務資助或信貸支持。
基於上述原因,董事認為,我們有能力從財務上維持獨立於控股股東及其緊密聯繫
人。
解決潛在競爭及利益衝突的措施
不競爭承諾
為確保控股股東與本集團之間不會發生競爭,光大國際已於2014年11月7日訂立以本公司為受益人的不競爭承諾(隨後經控股股東與本公司訂立的日期為2019年4月15日的補充契據修訂)(統稱「不競爭承諾」),據此,光大國際承諾,其將不會及將促使其附屬公司(不包括本公司及附屬公司(各自為「集團公司」)不會直接或間接從事、進行(無論是否單獨或以與任何其他人士合夥或合營方式)於本集團營運所在的所有地區涉及污水處理、中水回用項目及污水源熱泵的水環境業務(「相關業務」)或以其他方式於該等相關業務中擁有權益
(無論作為受託人、主事人、代理、股東、單位信託證券持有人或以任何其他身份),除不競爭承諾不應構成禁止光大國際或其任何附屬公司(不包括任何集團公司):
(i) 就投資而言,持有於任何從事相關業務的實體或業務不超過百分之五(5%)的
權益,惟餘下光大國際集團並不涉及任何有關實體或業務的日常管理或控制權;或
(ii) 如下文所述在授予本公司的優先購買權(「優先購買權」)規限下,收購及持有任何組合資產(包括除與相關業務有關的資產外的資產),而有關資產必須與於從事相關業務的有關組合內的資產(「相關資產」)一併收購而並不單獨提呈以供銷售(「混合資產」)。
根據優先購買權,於餘下光大國際集團(「餘下光大國際集團公司」)旗下一間公司完成收購混合資產(任何相關資產為混合資產的一部分)後90個營業日內,光大國際須以書面通知(「優先購買權通知」)向本公司發出要約銷售有關相關資產(「建議出售」),代價相當於下文所述的收購成本(定義見下文),須受就此可能要求取得的有關法律或監管批准、同意或豁免所規限。「收購成本」指相關餘下光大國際集團公司所付代價,以於相關資產收購完成後,收購相關資產由相關餘下光大國際集團公司向相關資產注入、投資或貢獻的任何股款或資本、相關餘下光大國際集團公司於重組混合資產組合中所產生的任何合理成本、致使相應相關資產可根據優先購買權提呈以供銷售,及相關餘下光大國際集團公司就上述事項合理所產生的任何費用、開支及其他交易成本。
倘:
(i) 本公司自其收到優先購買權通知後30個營業日內(或光大國際與本公司書面同意的其他期限)並未向光大國際書面確認本公司於建議出售的權益;
(ii) 本公司自其收到優先購買權通知後90個營業日內(或光大國際與本公司書面同意的其他期限)並未就完成建議出售擬進行之交易訂立具約束力的承諾(一項具約束力的最終協議);或
(iii) (倘本公司就完成建議出售擬進行之交易已訂立具約束力的承諾)擬定完成建議出售擬進行之交易可予中止、失效或根據該項具約束力的承諾之條款予以終止(而非由於餘下光大國際集團履行其在約束力承諾下的義務),
優先購買權須被視作已失效(該日期為「失效期」)且光大國際可按其條款及條件向第三方提供建議出售之機會,而該等條款及條件不遜於根據優先購買權向本公司提供之價格及條款。
倘根據上述規定就建議出售的優先購買權被視作已失效及(i)餘下光大國際集團自失效期起12個月內並未與第三方就建議出售訂立具約束力的最終協議(「第三方協議」); 或(ii)根據第三方協議交易完成中止、失效或終止(「優先購買權期限」),本公司的優先購買權就建議出售應予以恢復效力且光大國際應於優先購買權期限屆滿七個營業日內向本公司遞交優先購買權通知。
餘下光大國際集團向本公司銷售或轉讓任何相關資產須遵守香港上市規則及上市手冊的規定,尤其有關關聯交易的相關規定。
光大國際有權終止非競爭承諾及優先購買權,並書面通知本公司,倘:
(i) 光大國際及╱或其關連法團(定義見新加坡公司法)不再為本公司控股股東(定義見上市手冊);或
(ii) 本公司並未於新交所主板及香港主板上市。
據我們有關新加坡法律的法律顧問告知,不競爭承諾應被新加坡法院視為於光大國際及本公司之間具法律約束力並根據其條款可強制執行。因此,倘光大國際未能促使其附屬公司遵守不競爭承諾的條款,本公司有權針對光大國際進行合約申索。根據上文,董事相信,不競爭承諾為有效及可強制執行。
於最後實際可行日期,餘下光大國際集團並無收購將觸發不競爭承諾下的優先購買權的任何相關資產。擬定不競爭承諾上市後將一直生效。
企業管治
除上文所述解決潛在競爭及利益衝突的措施外,董事認為本公司亦有足夠的企業管治措施以管理控股股東與本集團之間的潛在利益衝突,並保障股東的整體利益。
我們已採納2018年新加坡企業管治守則,而我們將於完成上市後採納企業管治守則並將遵守企業管治守則守則條文。企業管治守則載列有關(其中包括)董事、行政總裁、董
事會組成、董事之委任、重選及罷免、彼等之責任及薪酬以及與股東之間的溝通等良好企業管治原則。
我們亦須遵守香港上市規則附錄十所載之上市發行人董事進行證券交易的標準守則,其中包括禁止董事買賣證券及保障少數股東權利的規定。
因此,董事信納已落實足夠的企業管治措施以於上市後管理我們與控股股東之間的利益衝突及保障少數股東之權利。
我們承諾董事會應由執行董事及非執行董事(包括獨立非執行董事)均衡組成,以加強董事會獨立性並使其有效地行使獨立判斷。獨立非執行董事之詳情載於「董事及高級管理層」一節,彼等作為個人及團隊皆具備成為我們董事會成員的必要知識及經驗。所有獨立非執行董事皆具有豐富經驗,並致力提供公正及專業的意見以保障少數股東權益。
此外,本公司將於上市後實施以下企業管治措施:
‧ 本公司與關連人士之間的任何交易(或擬進行的交易)須遵守(i)香港上市規則第14A章,包括(但不限於)(如適用)公告、申報、通函及股東批准的規定及(ii)香港聯交所批准豁免嚴格遵守香港上市規則相關規定的其他條件。
‧ 倘於餘下光大國際集團及我們的運營中,及就餘下光大國際集團及我們之間已訂立或將予訂立任何建議合同或安排中存在任何利益衝突,則本公司及光大國際任何被認為於有關事項中擁有利益的董事須向其各自的董事會披露其利益。一般而言,根據香港上市規則及公司細則,於上市後,任何在實際或潛在關連交易中擁有重大利益的董事須在董事會會議就相關交易放棄投票。於此情況下,我們的獨立非執行董事將於董事會決策過程中發揮其獨立身份作用。彼等亦會就該等交易提供意見及投票以及向外聘財務顧問尋求獨立意見(如有需要)。與我們沒有利益衝突的執行董事亦將為我們的董事會帶來廣泛的經驗及專長。
‧ 我們的獨立非執行董事將於本公司中期報告及年度報告內披露有關餘下光大國際集團或我們與其的交易所檢討事宜的決定(連同理由)或按香港上市規則披露規定以刊發公告方式披露。
鑒於董事會將執行上述措施,董事確認其各自的董事會將會以其各自公司的最佳利益獨立並有效地運作及經營。
確認
除上文所披露者,截至最後實際可行日期,除本集團所涉及的業務外,我們的控股股東並無從事直接或間接與本集團所參與業務構成競爭或可能構成競爭並須根據香港上市規則第8.10條作出披露的任何業務或於其中擁有權益。概無董事在直接或間接與本集團所參與業務構成競爭或可能構成競爭的任何業務中擁有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