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18,749,125 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 元,每股
证券代码:300683 证券简称:海特生物 公告编号:2021-059
武汉海特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x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xx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武汉海特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3610号)同意,武汉海特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 17 名特定对
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18,749,125 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 元,每股
发行价格为 32.00 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599,972,000.00 元,扣除保荐承
销费、律师费和审计及验资费等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共计人民币 11,877,590.53
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588,094,409.47 元。
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 2021 年 9 月 17 日对上述募集
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 2021 年 9 月 23 日出具了众环验字(2021)0100077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
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公司开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与开户银行及保荐机构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进行专项储存与管理。
截至 2021 年 9 月 28 日,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及存储情况如下:
账户名称 | 开户银行 | 银行账号 | 项目名称 | 募集资金账户余额(元) |
武汉海特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 | 5210000210120100013919 | 国家一类新药 CPT 产业化项目 | 86,031,700.00 |
汉瑞药业(荆门)有限公司 | 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 | 266011000435749 | 高端原料药生产基地 I期项目(API&CDMO) | 0 |
武汉海特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 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汉大学支行 | 266031000009674 | 高端原料药生产基地 I期项目(API&CDMO) | 403,963,208.36 |
武汉海特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太平洋支行 | 421421082012001824854 | 高端原料药生产基地 I期项目(API&CDMO) | 100,000,000.00 |
合计 | —— | —— | —— | 589,994,908.40 |
注:1、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金大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原因系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金额包含尚未支付的发行费用;
2、因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汉大学支行没有签署该协议的权限,上述《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由有管辖权限的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代为签署。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协议各方
甲方:武汉海特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汉瑞药业(荆门)有限公司(以下统称“甲方”)
乙方: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汉大学支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太平洋支行(以下统称“乙方”)
丙方: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
(二)协议主要内容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对应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xxx、付有开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以传真的方式抄送给丙方指定人员。
6、甲方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发行人所在地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四、备查文件
1、《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特此公告。
武汉海特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 年 10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