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銘傳大學與______實習課程合作協議書
銘傳大學(以下簡稱甲方)與______(以下簡稱乙方)
為同意銘傳大學財金法律學系學生在乙方實習,以強化學生未來投入職場之就業競爭能力,雙方同意訂立本合作協議書,以資信守:第一條:合作內容
乙方同意於實習合作期間,提供甲方選課學生 名至乙方之場所實習;甲方或乙方並得依實際情況調整名額,但應於學生選課前(選課期間由甲方另行通知乙方)7日通知他方。
第二條:合作期間
甲、 乙雙方同意本實習合作期間,
自民國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第三條:實習課程時數及內容
x課程名稱為「企業實習」係3學分之課程,請乙方提供甲方選課學生每人108小時之實習課程,實習課程內容,依乙方之業務項目,由乙方排定,指導甲方選課學生參與實習。實習課程時間,得由乙方於前條所訂期間內分梯次排定,實習課程時間、梯次及每梯次人數,由乙方安排後通知甲方,並由甲方轉知選課學生排定時間參與實習。
第四條:實習導師
乙方除於實習期間內提供場所供給甲方選課學生實習外,並應指派至少一名之實習導師,指導甲方選課之學生,並於實習期滿後一週內交付甲方該期實習學生成績評分表。
第五條:實習費用
x合作計畫為財金法律學系實習課程,乙方僅提供實習機 會,甲方學生於乙方之場所實習時,應自行負擔食宿費用,於實習時數範圍內,乙方無須支付薪資、工讀金或其他任何名義之報酬。
乙方同意本實習課程,安排之指導課程、講座之費用,由乙方自行吸收,不向甲方收取實習課程相關指導費用。
第六條:合作終止
甲、乙任一方若欲提前終止本實習合作關係,應於一個月前以書面通知他方,並不負任何賠償責任。
第七條: 內容修訂
除本協議書所記載事項外,雙方得隨時提出其他新增之合作
約款,經他方同意後增修之。
第八條:補充規定
甲、乙雙方同意本協議書未盡事宜,悉依中華民國民法及其他法律規定處理之。
本協議書壹式貳份,由雙方代表簽署後生效,並各執壹份為憑。
甲 方:銘傳大學
代表人:xxx (簽章)職 稱:校長
學校地址及電話:111台北市士林區中山北路五段250號,02-28824564
乙 方:
代表人: (簽章)
職 稱:
地址及電話: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