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宁县公安局禁毒社工服务项目合同项目编号:1410302024CCS00021
大宁县公安局禁毒社工服务项目合同项目编号:1410302024CCS00021
甲方:大宁县公安局
乙方:山西扬帆社会工作服务中心
2024 年 05 月 14 日
合 同 正 文
甲方: 大宁县公安局
乙方: 山西扬帆社会工作服务中心
根据甲方委托山西东瑞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实施的大宁县政府采购大宁县公安局禁毒社工服务项目的采购结果,按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山西省政府购买服务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为保证政府购买服务质量,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经甲乙双方协商,本着平等互利和诚实守信的原则,双方一致同意,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购买服务的内容及期限
1.甲方以公开招标确定由乙方提供的以下服务:大宁县
公安局禁毒社工服务项目。
2.服务内容及数量(详情见附件一):①依法开展社区
戒毒(康复)工作;②开展吸毒未成瘾人员帮教工作;③配合
做好戒毒治疗工作;④积极开展禁毒宣传教育工作;⑤做好
内务管理;⑥完成县禁毒办交办的其它禁毒工作任务。 3.服务期限:
自 2024 年 5 月 14 日至 2025 年 5 月 13 日止,共计 365 天。
4.服务地点:大宁县社区戒毒社区康复服务中心。
第二条 服务内容、质量标准和要求、绩效目标(甲方应科学设置绩效目标,细化绩效指标,经财政部门审核后,在合同中予以明确,可另附明细附件,由购买主体负责参考行业标准制定) 见附件一 。
第三条 合同总金额及支付明细
本合同服务费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肆拾捌万叁仟
元人民币(¥483000 元)。
服务费支付明细:见附件二。第四条 验收方及验收标准
1.甲方或甲方委托的其他机构应及时对乙方提供的服务绩 效验收。验收时乙方应派员参加,共同对验收结果绩效确认,并承担相关责任。
2.验收程序及标准(由购买主体负责参考行业标准制定)。第五条 绩效评价标准及方法
甲方应参考行业标准制定绩效评价方案,明确评价标准和评价方法。
第六条 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乙方承接服务项目后,由甲方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全程跟踪和监督。合同履行完成后,甲方牵头组织对项目的绩效、服务对象受益情况、公众满意度等进行评价,对绩效评价结
果甲乙双方应无异议接受,并可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和绩效评价结果与服务费挂钩,激励和约束条款由双方商定。
第七条甲方权利和义务 1.甲方的权利
(1)审定乙方拟定的相关服务制度。
(2)甲方有权随时向乙方了解项目进度,对项目资金使用 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要求乙方提供相关资料。
(3)甲方有权按照本合同约定或有关法律法规、政府管理 的相关职能规定,对本项目进行监督和检查,有权要求乙方按照监督检查情况制定相应措施并加以整改。甲方不因行使该监督和检查权而承担任何责任,也不因此减轻或免除乙方根据本合同约定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应承担的任何 义务或责任。
(4)甲方有权在乙方履行合同过程中出现损害或可能损害 公共利益、公共安全情形时终止本合同。
(5)甲方有权根据国家政策或法律法规的变动对服务项目 的需求标准和质量要求作出相应变动或者取消项目。
(6)甲方有权将乙方履行合同情况及不符合政府购买服务管理规定情况,向有关部门报告并纳入不良信用纪录、年检(报)、评估、执法等监管体系中。
(7)甲方对发现的擅自挤占、截留、挪用、改变资金用途 的行为,可相应扣减直至追回全部资金,并按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2.甲方的义务
(1)甲方应及时向乙方提供与履行本合同相关的所有必须 的文件、资料。
(2)甲方应在乙方履行本合同过程中,与相关政府部门及其他第三方的沟通、协调方面,提供必要的协助。
(3)甲方应组织、监督乙方将政府购买服务预算和绩效目 标在本合同签订的 2 个日工作内,通过乙方网站或其他渠道向社会公开。合同履行完成后,组织、监督乙方将预算使用情况和绩效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开。
(4)甲方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服务费用。第八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的权利
(1)乙方有权按照本合同约定向甲收取服务费用。
(2)乙方有权自甲方处获得与提供本合同项下服务相关的 所有必须的文件、资料。
2.乙方的义务
(1)乙方应按照法律法规、投标文件及本合同的约定,制 订相关服务制度、方案,经甲方核定,开展服务活动。
(2)乙方应配备具有相应资质、特定经验的工作人员负责 项目实施,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标准、要求和时间完成项目。
(3)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将本合同项下的服务项目转包给 第三方承担。
(4)乙方应全面履行本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相关安全管理职 责,因乙方未尽管理职责发生安全事故的,由乙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乙方承诺根据本合同提供的服务及相关的软件和技术 资料,均已取得有关知识产权的权利人的合法授权。如发生涉及到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等争议,乙方负责处理并承担由此引起的全部法律及经济责任。
(6)乙方应接受并配合甲方或甲方组织的对本合同履行情 况的监督与检查,对于甲方指出的问题,应及时做出合理解释或予以纠正。
(7)乙方应对项目资金进行规范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加强自身监督,确保资金规范管理和使用。
(8)乙方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与报告制度,按要求向甲方 提供资金的使用情况、项目执行情况、成果总结等资料,并配合甲方及甲方组织的监督检查或绩效评价。
(9)乙方应根据甲方要求,无条件接受和配合甲方或
甲方 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的与本合同相关的审计。乙方应保存与本合同相关的记录和账目,保存期限为本合同履行完毕或终止后 15 年。经提前通知,甲方或甲方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有权检查并复制上述记录和账目。
(10)属购买物业服务项目,必须按财政预算评审标准,配备工作人员、发放基本工资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因各种 原因无需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全部退回县财政。
(11)项目交付后,乙方应无条件返还甲方向其提供的文件、资料并向甲方移交项目资料,同时乙方应当自留一份完整的项目档案并予以妥善保管。
第九条付款方式
由甲方以国库直接支付和国库授权支付方式付款。分期支付:按月支付等额的服务费。
第十条 履约金扣除及返还约定
(双方约定)
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
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因违约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经济、社会效益等损失的应当赔偿。
1.甲方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服务,到期拒付服务费的,甲方向乙方偿付本合同总服务费 10%的违约金。
2.乙方提供的服务不符合采购文件、报价文件等相关文
件和本合同规定的,甲方有权拒收,并且乙方须向甲方支付本合同总服务费 10%的违约金。
3.乙方未能按本合同规定的服务时间提供服务或完成 约定的项目服务内容的,从逾期之日起每日按本合同总服务费 0.1%的数额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逾期半个月以上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由此造成的甲方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
4.乙方不得将本合同服务转包第三方承担。如转包,则处本合同总服务费 10%的违约金。
5.其它违约责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处理。第十二条 知识产权归属
(双方约定)
第十三条 保密条款
1.乙方应遵守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和行业规定,并对甲方提供的资料负有保密义务,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将承接政府购买服务项目获得的政府、公民个人等各种信息和资料提供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如发生以上情况,甲方有权索赔。
2.甲方有义务保护乙方的知识产权,未经乙方同意,不得将乙方交付的具有知识产权性质的成果文件、资料向第三方转让或用于本合同以外的项目。如发生以上情况,乙方有权索赔,但甲方依据相关法定职责对外公开的除外。
第十四条 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任何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依法裁决处理。
第十五条 不可抗力
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时(“不 可抗力” 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如:战争、严重火灾、洪水、地震等事件),应在不可抗力 事件结束后 1 日内向对方通报,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在取得有关机构的不可抗力证明或双方谅解确认后,允许延期履行或修订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六条 合同的变更、终止 1.合同变更
因政策法规或不可抗拒因素影响外,本合同一经签订,甲乙 双方不得擅自变更。
2.合同终止
(1)合同期满,双方未续签的。
(2)乙方服务能力丧失,致使服务无法正常进行的。
(3)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现乙方已不符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
〔2013〕96 号)、《山西省政府购买服务实施办法》和本项目实施方案规定的承接主体应具备的条件,造成合同无法履行
的。
(4)受国家政策或法律法规变动影响,经双方协商终止本 合同的。
第十七条 税费
此项目发生的与本合同执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由乙方负担。
第十八条 其他
1.本合同所有附件及相关购买文件均为合同的有效组成部 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若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存在不一致的,以本合同为准。
2.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所有经双方签署确认的文件,包括会议纪要、补充协议、往来信函等,也为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
3.如一方单位名称、地址、电话及银行账户信息有变更,应在变更当日内书面通知对方,否则,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九条 补充条款 1.谅解与备忘条款。
2.双方不可撤销的责任与义务。
3.双方约定以下补充条款。第二十条 合同生效
1.本合同订立时间: 2024 年 5 月 14 日。
2.本合同订立地点: 大宁县公安局 。
3.本合同在甲乙双方法人代表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加盖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
4.本合同一式二份,甲方、乙方各一份。
第二十一条 合同附件(签定具体合同时,若有附件应注明, 并注明附件名称。)
附件一:项目服务主要指标要求及目标成效表
附件二:大宁县公安局禁毒社工服务项目费用明细表
甲 方(盖章) 乙 方(盖章)
单位名称: 单位名称:山西扬帆社会工作服务中心
法定代表人(盖章或签字): 法定代表人(盖章或签字):
xxx
委托代表人(签字)xx xx代表人(签字)地 址: 地 址:太原市万xxx
xxxxx 000 x 0 xX x
00 x 0000 x
电 话: 电 话: 13546459788
电子邮箱: 电子邮箱:
开户名称: 开户名称:xxxx社会工作服务中心
开 户 行: 开 户 行:晋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惠泽苑支行
银行帐号: 银行帐号:
35114513000001725
签订日期:2024 年 5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