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短期出口信用保险中小企业综合保险 2.0 版产品说明书
1.适保业务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企业进行的符合下列条件的出口贸易属于本保单的适保业务:
(一)被保险人的货物从中国出口,支付方式为付款交单(D/P)、承兑交单(D/A)和赊账(OA)或不可撤销的信用证(L/C),信用期限在 360 天以内;
(二)被保险人对已获得保险人批复限额,且限额金额不为零的买方的出口;
(三)被保险人的销售合同真实、合法、有效。 2.保险责任
2.1 可保风险
第二条 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在保单有效期内产生的适保业务,因下列风险引起的直接损失,按本保单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一)商业风险
非信用证支付方式下包括以下情形: 1.买方破产或无力偿付债务;
2.买方拖欠货款。
信用证支付方式下,包括以下情形: 1.开证行破产、停业或被接管;
2.开证行拖欠;
3.开证行拒绝承兑。
(二)政治风险
非信用证支付方式下包括以下情形:
1.买方所在国家或地区颁布法律、法令、命令、条例或采取行政措施:
(1)禁止或限制买方以合同约定的货币或其他可自由兑换的货币向被保险人支付货款;
(2)禁止买方所购的货物进口;
(3)撤销已颁发给买方的进口许可证或不批准进口许可证有效期的展延。
2.买方所在国家或地区,或货款须经过的第三国颁布延期付款令;
3.买方所在国家或地区发生战争、内战、叛乱、革命或暴动,导致买方无法履行合同;
4.导致买方无法履行合同、经保险人认定属于政治风险的其他事件。
信用证支付方式下包括以下情形:
1.开证行所在国家或地区颁布法律、法令、命令、条例
或采取行政措施,禁止或限制开证行以信用证载明的货币或其他可自由兑换的货币向被保险人支付信用证款项;
2.开证行所在国家或地区,或信用证付款须经过的第三国颁布延期付款令;
3.开证行所在国家或地区发生战争、内战、叛乱、革命或暴动,导致开证行不能履行信用证项下的付款义务;
4.导致开证行无法履行信用证项下付款义务的、经保险人认定属于政治风险的其他事件。
2.2 保险责任的起始与终止
第三条 第二条所述保险责任起始于被保险人按销售合同约定出口货物或者按照信用证款条款规定提交单据,终止于买方按照贸易合同约定付款或者开证行按照信用证规定付款。
一般不超过 1 年。
第四条 除非本保单另有规定,保险人对下列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汇率变更引起的损失。
(二)被保险人或其代理人违约、欺诈以及其他违法行为所引起的损失,或被保险人的代理人破产引起的损失。
(三)被保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买方负面信息或本条款
第二条项下约定的风险已经发生,或交付货物前被保险人依照销售合同或相关法律的规定有权拒绝履行或中止履行交付货物义务,仍继续向买方交付货物所遭受的损失。
(四)非信用证支付方式下发生的下列损失: 1.买方拒绝接受货物引起的损失;
2.银行擅自放单、货运代理人或承运人擅自放货引起的损失;
3.被保险人向其关联公司出口,由于商业风险引起的损
失;
4.由于被保险人或买方未能及时获得各种所需许可证、
批准书或授权,致使销售合同无法履行或延期履行引起的损失。
(五)信用证支付方式下发生的下列损失:
1.因单证不符或单单不符,开证行拒绝承兑或拒绝付款所造成的损失;
2.信用证项下的单据在递送或电讯传递过程中迟延或遗失或残缺不全或误邮而引起的损失;
3.虚假或无效的信用证造成的损失。
(六)本保单保险责任以外的其他损失。
第八条 被保险人应在 2.1 规定的风险事件发生后,在规定期限内向保险人提出索赔:
(一)买方或开证行发生拖欠风险时,应在风险发生 60
天后,但最晚不超过应付款日后 120 天内向保险人索赔;
(二)在发生除拖欠外的其他风险时,应在风险发生后 10 个工作日内向保险人索赔。
第九条 被保险人提交的索赔单证不全而又未能按保险人要求提交补充文件的,保险人有权拒绝受理索赔申请。
第十一条 保险人在核定损失金额时,应扣除下列款项:
(一)买方已支付、已抵销,及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书 面同意擅自降价、放弃债权的部分或接受买方反索赔的款项;
(二)被保险人已通过其他途径收回的相关款项,包括但不限于转卖货物或变卖抵押物所得的款项及担保人支付的款项;
(三)被保险人已从开证行或买方获得的其他款项或权
益;
(四)被保险人根据销售合同应向买方收取的利息、罚
息和违约金等;
(五)其他不合理的款项或费用。
第十二条 被保险人最终得到的赔偿金额为赔付基数与本保单约定的赔偿比例的乘积。其中,赔付基数的确定遵循以下原则:
(一)赔付基数为核定损失金额与信用限额中的低者;
(二)赔付基数任何情况下不超过出口货物的发票金额。第十三条 该最高赔偿限额为年度保费的 50 倍,最高
赔偿限额是指在本保单年度有效期内,保险人对被保险人适保范围内的出口承担赔偿责任的累计最高赔偿额。
第十四条 对因贸易纠纷引起买方拒付货款的索赔,除非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应先进行仲裁或在买方所在国家(地区)进行诉讼,在被保险人获得已生效仲裁裁决或者法院判决并申请执行之前,保险人均不予定损核赔。
第十五条 在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风险时,如涉及货物处理,在被保险人处理完货物前,保险人原则上不予定损核赔。被保险人处理货物的方案事先须经保险人书面同意,否则保险人有权拒绝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 被保险人提交索赔后,应委托保险人进行追偿,否则保险人有权降低赔偿比例或拒绝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九条 赔付后出现下列情况时,被保险人应在收到保险人退款要求后十个工作日内退还保险人已支付的赔款及相关利息:
(一)保险人发现被保险人与买方存在付款担保或贸易纠纷,或被保险人未遵守最大诚信原则;
(二)被保险人擅自接受退货、同意折扣、擅自放弃债权或与买方或开证行私自达成和解协议;
(三)因被保险人原因导致保险人不能全部或部分行使代位追偿权;
(四)保险人查明致损原因不属于本保单保险责任范围。
第二十一条 被保险人应本着最大诚信原则,将可能影响保险人风险预测、费率厘定、限额审批和理赔追偿的信息真实、全面、准确、及时地书面告知保险人。
第二十二条 被保险人在知道或应当知道买方或开证行不利的消息或本保单条款第二条项下任一风险发生时,应及时采取一切必要措施,避免或减少损失,并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买方或开证行进入破产程序的,被保险人有义务及时在相关法院或机构登记债权。
第二十三条 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不得就本保单项下的约定保险范围内的出口向其他机构投保信用保险。
第二十四条 被保险人有义务协助保险人核查与本保
单相关的账册、合同、单证以及往来函电等资料。
第二十六条 被保险人未履行应尽的义务而影响保险人利益时,保险人有权降低赔偿比例、拒绝承担赔偿责任或解除保单,并不退还已收保险费。
本保险产品是纯保障型保险,不具备投资和储蓄功能,因此,本保险产品不产生额外保单收益。
未停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