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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臺北科技大學
○○○股份有限公司
國立臺北科技大學專任教師兼職營利事業機構或團體合約書
立合約書人:
國立臺北科技大學(以下簡稱甲方)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乙方)
茲因甲、乙雙方協議,甲方同意該校○系○教師,兼職擔任乙方(職 務),甲、乙雙方協議條款如下,以為共同遵守:
第ㄧ條 合約來源
x合約依「國立臺北科技大學專任教師兼職暨借調營利事業機構或團體回饋標準」規定辦理。
第二條 兼職人與兼職職務
本案兼職人為甲方○系○教師,兼職擔任乙方(職務)。第三條 兼職期限
本案兼職期間自民國( 下同) ○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日止,共○年○個月。第四條 學術回饋金付款方式
一、本案學術回饋金共計新臺幣○元整。本學術回饋金縱因本合約終止或解除,亦不退還。
二、因本合約之履行所衍生之相關稅賦及相關手續費,概由乙方負擔,金額不含括於前項學術回饋金總額。
三、合約書經雙方用印生效後,甲方應開立領款收據交付乙方,乙方繳款期限及金額如下:
第一期:○年○月○日前○萬○仟○佰○拾元整。第二期:○年○月○日前○萬○仟○佰○拾元整。
第五條 違約處理
乙方若違反本合約條款,甲方得不經催告逕行終止本合約,並請求損害賠償。
若因乙方未依約履行而致甲方遭受損害時,乙方仍負損害賠償責任。
第六條 合約期限
x合約自甲、乙雙方簽署日起有效,期限至本合約第三條規定之兼職期滿為止。
第七條 合約修改
x合約得經雙方同意以書面修改增訂之,經雙方簽署之書面條款為本合約之一部分。
第八條 合意管轄
x合約應依中華民國之法律予以解釋及規範;雙方對於本合約或因本合約而引起之疑義或糾紛,雙方同意依誠信原則解決之。
本合約如有爭議糾紛,經甲方同意後,得於臺北提付仲裁,並依我國仲裁法解決;涉訟時則雙方同意以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第九條 聯絡方式
x合約有關之通知或要求應以書面送達下列之處所及人員
(以下簡稱「聯絡人」),經送達該聯絡人者,即視為已送達該方當事人:
甲方聯絡人:
姓名:xxx 職稱: 專任助理
電話:(00)0000-0000 轉 6003 傳真:(00)0000-0000
地址:10608 臺北市忠孝東路三段一號(國立臺北科技大學產學處)乙方聯絡人:
姓名:○○ 職稱:○○
電話:○○ 傳真:○○
電子信箱:○○地址: ○○○
雙方聯絡人或聯絡資料有所更動時,應以書面通知其他方更新內容。
第十條 合約份數
x合約書正本兩份,副本兩份,由甲乙雙方各執正本一份,副本一份為憑。
立合約書人
甲 方:國立臺北科技大學代表人:xxx 代理校長
地 址: 106 臺北市忠孝東路三段一號
兼職教師:○○○
乙 方:○○○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職稱 (簽章)地 址: ○○○
公司統一編號:○○○ (收據中如無需註明,請刪除本項)
中 華 民 國 ○○○ 年 ○○ 月 ○○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