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财通资产-资产管理计划份额赠与协议
编号: 赠与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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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赠方: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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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与方与上海财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受托人”) 签订了
《 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
(编号: )( 以下简称 “《资管 合同 》”),是
“ 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资
管计划”),的委托人及委托人,交付认购资金 元,享有资管单
位 份,资管单位所对应之份额经赠与方、受赠方协商一致,赠与
方将该《资管合同》项下资管单位份额赠与受赠方,达成协议如下:
1、赠与方作为《资管合同》项下的委托人与受赠人,赠与其在《资管合同》项下【□全部 □部分】资管单位份额,对应 份资管单位(以下
简称“赠与标的”)予受赠方,受赠方同意接受该等赠与。
2、赠与方应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的 3 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法律文件原件(包括但不限于《资管合同》补充协议等)交付受赠方。
3、赠与方的保证:
(1)赠与方保证《资管合同》项下向受托人交付的资管财产系其合法所有的财产。
(2)赠与方保证签署本协议已取得了所有必要的授权、许可或批准,或经其配偶的同意,并未也不会损害其债权人的权益。
□ 作为机构委托人,已取得了所有必要的授权、许可或批准;
□ 作为自然人委托人,已取得本人配偶的同意,并未也不会损害其债权人的权益。
(3)赠与方保证签署、履行本协议不会违反对其适用的任何法律、法规或司法解释、公司章程或其他组织性文件,也未违反对其或其财产有约束力的任何合同、协议、承诺及安排,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有关资产管理项目资管单位份额赠与的规定。
(4)赠与方保证其对赠与标的拥有完全、清晰的所有权,赠与标的之上未设置任何权利负担,也不是任何诉讼、仲裁及破产程序的标的;赠与方已履行完毕其在《资管合同》项下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应予履行之义务、责任,并将持续履行其在《资管合同》项下的义务、责任直至资管资管单位份额赠与确认书(以下简称“《赠与确认书》”)签署之日。
(5)赠与方保证,自贵司在《赠与确认书》用印之日起,不就其在本协议
项下的权利义务(包括但不限于在《赠与确认书》用印之后收取赠与标的对应资管利益的权利)以任何理由向受托人提出任何主张或要求。
4、受赠方保证
(1)受赠方保证其签署和履行本协议不会违反对其适用的任何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公司章程或其他组织性文件,也未违反对其或其财产有约束力的任何合同、协议、承诺及安排。
(2)受赠方保证其本身符合《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管理暂行规定》规定的合格投资者条件。
(3)受赠方保证,自《赠与确认书》经贵司用印之日起,无条件履行《资管合同》规定的委托人的义务。
5、如上述赠与方/受赠方的保证不真实或有任何重大遗漏的,视为赠与方/受赠方违约。由此给赠与方/受赠方、资管计划项下其他资管的委托人、受托人财产造成损失的,由违约方承担赔偿责任。
6、赠与本协议第 1 条约定之赠与标的,须向受托人缴纳资管单位份额赠与手续费 元,由【□赠与方□受赠方】承担。
7、受赠方通过接受《资管合同》项下委托人和委托人的权利、义务的赠与加入资管计划。
8、赠与方、受赠方应至受托人处进行该资管单位份额赠与事宜的确认。自赠与确认书用印之日起,赠与标的即转移到受赠方名下。赠与方不再享有赠与标的,无权依据赠与标的对受赠方提出任何主张或要求。
9、赠与x和受赠方确认:自贵司在《赠与确认书》用印之日起,分配的资
管利益均归受赠方所有,赠与方即无权对该等财产主张任何权利或要求。《赠与确认书》用印之日以前分配的资管利益归赠与方所有。
10、本协议经双方签章和受托人确认后生效,但本协议项下赠与标的的交割需根据本协议第 9 条的规定确定。
11、因本协议的签署、履行、解释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纠纷,均应由赠与方、受赠方自行负责并承担相应责任,受托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或义务。
12、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争议应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赠与方、受赠方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3、本协议未作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执行。赠与方: (签字或签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章):
受赠方: (签字或签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章):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签署地点:
附:1、委托人证/照复印件 2、汇款凭证复印件 3、银行卡复印件 3、受赠人证/照复印件 4、受赠人收益账户银行卡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