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深圳市智立方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 747 号)同意注册,深圳市智立方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10,235,691 股,每股面值人民币 1 元,每股发行价格为 72.33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74,034.75 万元,扣除相关发行费
证券代码:301312 证券简称:智立方 公告编号:2022-001
深圳市智立方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x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xx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深圳市智立方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 747 号)同意注册,深圳市智立方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10,235,691 股,每股面值人民币 1 元,每股发行价格为 72.33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74,034.75 万元,扣除相关发行费
用(不含税)人民币 7,294.84 万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66,739.91 万
元。募集资金已于 2022 年 7 月 5 日划至公司指定账户,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天健验〔2022〕3-60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公司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进行专户管理。公司分别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xx支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民中心支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皇岗支行及保荐机构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和存储情况如下:
序号 | 开户单位 | 开户行 | 账号 | 募集资金专户金额 (万元) |
1 | 深圳市智立方自 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 中国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深圳xx支行 | 743275870911 | 27,356.50 |
2 | 深圳市智立方自动化设备股份有 限公司 |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民 中心支行 | 8110301014000627007 | 14,687.90 |
3 | 深圳市智立方自动化设备股份有 限公司 |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 皇岗支行 | 635330933 | 26,807.92 |
合计 | 68,852.32 |
注:
1、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余额与募集资金净额的差额系尚未支付和尚未置换的部分发行费
用。
2、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xx支行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龙华支行下属分支机构,三方监管协议中的乙方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龙华支行。
3、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民中心支行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下属分支机构,三方监管协议中的乙方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4、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皇岗支行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下属分支机构,三方监管协议中的乙方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开户银行(以下简称“乙方”)及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分别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财务顾问,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主办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主办人xx、xxx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主办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 5 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 5000 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 20%之间确定)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主办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主办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主办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主办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甲方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律法规,不参与涉嫌洗钱、恐怖融资、扩散融资等违法犯罪活动。主动配合乙方进行客户身份识别与尽职调查,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客户资料,遵守乙方反洗钱与反恐怖融资相关管理规定。对具备合理理由怀疑涉嫌洗钱、恐怖融资的客户,乙方将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监管规定采取必要管控措施。
十、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人代表/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签字或加盖名章)并加盖各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
导期结束后失效。
十一、本协议项下所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首先应在争议各方之间协商解决。如果协商解决不成,争议各方应提交位于深圳的深圳仲裁委员会,并按其提交仲裁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最终裁决。仲裁应用中文进行。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十二、本协议一式六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深圳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四、备查文件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深圳市智立方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 年 7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