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1. 装港 CQD,卸货港卸货时间自江轮抵达目的港锚地时起算,至卸货作业结束时截止。如卸港直靠码头则卸货时间自船舶靠妥码头时起算,至卸货作业结束时截止。
2022 年度运输合同
甲方合同编号:乙方合同编号:
甲方:国能远海航运(武汉)有限公司乙方: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运输煤炭事宜,签订如下运输合同:
1. 运量、港口和运输计划
1.1. 运量
1.1.1. 以甲方每次询价文件中所标的货量为依据,以询价周期内北方港装船数量为准,超量部分按通知中选的询价价格执行,欠量部分甲方对乙方不予补量。
1.2. 港口
1.2.1. 起运港
1.2.1.1. 长江江苏段甲方指定港口(太仓、常熟、南通、张家港、靖江、x 阴、常州、泰州、江都、镇江、谏壁、扬州、句容、南京等江苏段港口。)。
1.2.2. 中转港
1.2.2.1. 指乙方按照甲方要求实现煤炭从海船转驳至长江内河船舶的长江下游港口,或因受航道条件限制实现煤炭从长江内河船舶转驳至支流航线、运河船舶的港口或锚地。
1.2.3. 目的港(江西、湖北、湖南等区域电厂码头)
1.2.3.1. 指甲方运输计划中所指定的或根据本合同规定另行指定的乙方交付所运输煤炭的港口。
1.3. 运输计划
1.3.1. 甲方提前 3 天通知乙方接驳海轮船名、航次、配载吨位及货物品种信息。
1.3.2. 乙方应xx船抵中转港 24 小时前及时将接运内河船舶船名、配载吨位等信息按照甲方《航次船舶信息确认函》格式要求书面通知甲方,甲方对因货量造成乙方安排承运船舶的亏载不负责。
2. 运价及保险
2.1. 运价
2.1.1. 基础运输价格
2.1.1.1. 乙方通过国家能源集团电子商务平台煤炭物流采购专区按照甲方询价文件要求在规定的时效内报价,询价系统自动判定出的胜出方作为中选单位及中选价格,该价格为基础运输价格。
2.1.2. 航线调整价格
2.1.2.1. 甲方原则上以江阴港作为基准起运港进行询价,考虑到长江各港口航行距离的差别,其他港口发运根据以下原则对运价进行调整,具体如下:
南京西坝 | 扬州海昌 | 张家港、国信秦港xxx、泰州虹桥 | 太仓港 |
-1.5 元/吨 | -0.5 元/吨 | 0 | +1.5 元/吨 |
如涉及航线招标,以招标确定的价格为准。
3. 计量、交接及运输质数量考核
3.1. 计量
3.1.1. 以江船接驳海轮当期航次在北方港货物交接清单数量计收基础运费。
3.2. 交接
3.2.1. 封舱交接,原船原转。乙方负责起运港至目的港的全过程服务,并在约定期限内及时将货物运达目的港。
3.2.2. 起运港装船完毕后乙方应及时将货物运单或货物交接清单提交甲方,未提交货物运单或货物交接清单的,由此产生的不能及时结算或其他事项由乙方负责。
3.3. 运输质数量考核
3.3.1. 乙方在目的港交付的煤炭的数、质量应与在中转港第三方检验机构检验的数、质量保持一致。
3.3.2. 煤款结算数量和煤款结算热值的定义:原则上煤炭结算数量和煤炭结算热值为北方港水尺报告数量和装船品质报告热值,当出现煤炭质数量纠纷时,会对北方港数质量进行纠纷测算,修正煤炭结算数量和热值。
3.3.3. 折算热值偏差=(煤款结算数量*煤款结算热值-货物交接地点数量*货物交接地点热值)/煤款结算数量。
3.3.4. 考核方式
🕔折算热值偏差低于或等于 80 千卡/千克,运费无奖罚;
②折算热值偏差大于 80 千卡/千克,对于超出部分,由乙方按照以下公式赔偿;赔偿金额=(折算热值偏差-80 千卡/千克)×(5500 大卡的自产煤年度长协基准价÷5500)×煤款结算数量。
3.3.5. 当同一条海轮多票货物拼装时,热值损耗加权计算,并按照加权的热值损耗,分煤种进行考核计算。
3.3.6. 如有其它约定,以《航次船舶信息确认函》为准。
4. 装卸周期及效率联动费率
4.1. 装卸周期
4.1.1. 装港 CQD,卸货港卸货时间自江轮抵达目的港锚地时起算,至卸货作业结束时截止。如卸港直靠码头则卸货时间自船舶靠妥码头时起算,至卸货作业结束时截止。
4.1.2. 江轮目的港滞期费,由甲乙双方及收货方三方核实产生滞期的原因,如因乙方未能在到港前 3 日通知收货方安排接卸或者乙方其它原因造成的滞期费,由乙方承担;因收货方接卸问题等原因造成的滞期费,由三方核
实确认,由收货方承担。
4.2. 效率联动费率
4.2.1. 自江轮轮抵达目的港(汉川电厂以江轮抵达转泊地点)锚地时起算,每艘江船允许的卸货时间为 10 天,不足 1 天按比例计算,实际卸货时间每超过允许卸货时间一天,甲方按照 0.5 元/吨·天向乙方支付滞期费,以江船装港货量作为滞期费计费吨。如整个海轮批次煤炭滞期,以海轮货物交接清单数量作为滞期费计费吨依据。由于天气、政策以及不可抗力造成的江轮滞期时间甲乙双方各承担一半。
4.2.2. 如江船二程中转因汉江小船运力组织不及时导致一程江轮产生的滞期由乙方自行承担。
4.2.3. 如因接驳江轮未及时抵港或乙方其它原因而产生的海轮滞期或因此造成海轮煤炭上场地增加的费用等损失,由乙方据实承担。
5. 运费结算方式
5.1. 船舶抵达目的港整批次货物全部卸载完毕后,经双方确认无误后,乙方向甲方开具运费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 9%)。甲方在收到上游客户运费和乙方发票后七个工作日内以银行汇款转账方式一次性向乙方付清全部运费。
6. 运力组织及运输技术服务要求
6.1. 运力组织
6.1.1. 甲方应提前三天告知乙方运输计划,乙方接到甲方运输计划后,应及时组织落实江船运力并按要求于海轮靠泊前抵达装货港锚地等装。
6.1.2. 乙方运力安排应充分考虑煤炭积载因素,若因乙方原因导致海轮煤炭不能一次性全部中转完毕,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6.1.3. 乙方须保证海轮中转作业连续、顺畅。如乙方组织的江船运力在海轮靠泊 24 小时前还未书面报送甲方;或江船运力在受载日期内不能及时到达,而乙方未能在海轮转驳断档前 24 小时重新落实好江船运力,甲方为避免拖延海轮转驳,造成电煤供应中断、码头作业空档,有权启动应急预案自行组织江船运力,同时通知乙方。甲方为保证海轮作业顺畅自行组织江船运力的一切费用和产生的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6.1.4. 如因江船原因导致海轮作业中断,无论甲方是否启动应急预案,由此引起的海轮滞期费、海轮重新离靠泊费用、码头误工损失赔偿费等,全部由乙方承担。
6.2. 运输服务技术要求
6.2.1. 甲方应在装港、中转港、目的港各提供一个安全港口、一个安全泊位。
6.2.2. 乙方安排的江船船舶应适航适载,同时乙方安排的江船船型(船长、船宽)必须满足甲方询船通知要求和提供安全泊位的靠泊条件。若由此影响造成接卸不及时,作业断档等损失由乙方承担。
6.2.3. 江运及后程运输优先使用棚架船舶运输,具体奖罚标准为:
6.2.3.1.乙方为甲方提供的棚架船运力应符合以下三点标准:🕔江船在中转港过驳作业完毕后,前后钢制棚架须紧密合实后方可起锚离泊②江船自驶离中转港码头至靠第一卸货港码头(或一程直达的目的港)期间,江船前后钢
制棚架始终紧密合实,无人为主观原因擅自开启棚架的情况出现;③中转港开始装货至第一卸货港(或一程直达的目的港)卸货完毕期间,无人为原因对实时视频监控切断电源的情况出现。
6.2.3.2.对于不具备棚架结构的承运船舶以及具备棚架结构的但运行途中未达到上述三点标准的承运船舶,甲方依据乙方提供的江船《水路货运单》等可明确识别江船实载数量的凭证,在运费结算阶段扣减 0.5 元/吨(若有 特殊情况约定以价格确认函为准),甲乙双方以《运输质量考核确认单》的形式确认。
6.2.4. 为保证货物安全,乙方安排的船舶需开启船舶定位系统、承运船舶须安装视频监控,视频监控设备应同时具有 GPS 定位、4G 通讯、红外夜视,以及对货物状态的智能识别和预警功能;视频监控设备须满足集中管控的要求,并能在手机移动端和 PC 客户端实时查看监控视频和船舶定位信息,保证江轮自装货到卸空完毕的全过程视频在线传输。如一程运输江轮不能满足上述要求,对不满足的江轮按照 0.3 元/吨进行运费考核扣减。
6.2.5. 乙方应严格执行装卸货港码头有关安全、环保等管理规范的要求,并符合相关航行安全和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如因乙方违反相关航行安全或环境保护等规定造成的损失和责任,由乙方负责。同时用户对运输服务有管理细则或相关制度的将作为本合同附件,如乙方在运输服务过程中违反有关管理细则或制度,甲方有权根据用户要求对其进行考核。
7. 特约事项
7.1. 甲方通过国家能源集团电子商务平台煤炭物流采购专区进行询比价,乙方在甲方规定的时效内参与并报价,询价系统自动判定出的胜出方作为拟中选单位及价格,拟中选单位必须保证所报船期和价格在报价截止时间后的 24 小时内有效,甲方将在报价截止时间后的 24 小时内对运输业务进行网上确认。如甲方未在规定时效内进行确认,则视为本次运输业务取消;如果甲方在规定时效内进行确认,则乙方必须组织适载运力,同时本合同条款开始生效。
7.2. 乙方开通并使用国家能源集团电子商务平台账号,则视为乙方同意并接受甲方关于运输业务询比价的模式,乙方在甲方询价平台中选,并经甲方确认,甲乙双方的运输合同即成立。乙方在甲方询价平台参与报价需递交报价保证金,若乙方在询价系统中胜出并中选而不履行改航次运输业务,则甲方有权扣除乙方报价保证金赔偿甲方损失,如果上述赔偿不足以补偿甲方损失,乙方应当进行赔偿。
7.3. 针对乙方发生的以下违约行为,甲方将按国家能源集团有关规定列入“黑名单”,取消其在集团范围内的服务资格。
7.3.1. 无正当理由放弃中选或拒签合同的;
7.3.2. 在报价过程中哄抬价格或不合理降低报价、串通投标围标,破坏公平竞争的;
7.3.3. 存在商业贿赂、串通抬价、恶意诽谤、诬告或陷害其他竞争对手的;
7.3.4.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重大安全、环保事故,给甲方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等严重失信行为的;
7.3.5. 其他违反甲方相关规定的失信行为的。
7.4. 甲方保证为乙方江轮在装货港提供一个安全泊位,需要改港、移泊时,须征得乙方同意,由甲方提出的改港、移泊产生的所有费用由甲方承担(影响时间计入装卸时间);否则,因改港、移泊产生的所有费用由乙方承担。
7.5. 乙方不负责装港的装卸及有关堆仓费、绑扎费、平舱费、垫舱、船舶速谴费、货物代理费及港口建设费等其他应由甲方承担的费用。
7.6. 江轮在中转港过驳或装货期间,乙方需派专人全程监督船舶装卸情况,同时必须保证江轮清舱和江轮衔接顺畅不断档,若因江轮清舱或衔接断档影响港口正常作业,乙方需承担由此带来的损失(包括采取应急处理措施所额外增加的成本)。乙方应做好江轮的配载衔接,预留充足吨位,对于同一条海轮分装不同煤种,接驳江轮严禁混装或分舱。
7.7. 乙方有责任加强运输管控,保证货物的数、质量安全。因运输过程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雨水冲刷、舱底积水明显、货物二次污染等后果,导致甲方煤质显著下降,乙方需按照甲方销售客户的意见进行赔偿。
7.8. 乙方应至少提前 24 小时将江轮船名、联系方式、装载吨位、(预计)抵达装货港时间告知甲方;装船过程中,乙方应及时向甲方通报装货进度及相关信息;乙方应于每日 08:30 和 17:00 将船舶动态等信息按照甲方要求格式在微信群发布。若因船舶动态预报不准确而产生的卸货港滞期费由乙方承担。
7.9. 乙方应认真做好煤炭在中转港的清场(舱)收尾工作,并对离港的煤炭进行铅封、拍照或打印工作,确保煤炭安全。乙方应在第一时间将每条江轮在中转港离港前的苫盖照片、到达目的港卸货前的苫盖照片、目的港卸货后的清舱照片以及体现江轮名称的照片,发送给甲方。
7.10. 乙方及承运船舶需按照甲方调运人员的指令指挥船舶流向及货物交接事宜,若因乙方过失造成货物货权交接风险,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7.11. 江轮抵达目的港时,乙方需安排专人进行监卸工作,并协助甲方做好货权转移、资料收集、清舱扫底等相关工作。
7.12. 乙方承运船舶应在约定时间内抵达目的港,如因乙方非承运人免责原因延迟抵港,造成甲方不能按期交货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7.13. 在装卸港口因船舶过失对其它船只和码头造成的安全损失由乙方负责。如果船舶运输过程因搁浅,故障等原因造成的船舶、人员伤害和船舶滞期等情况,与甲方xx,xxxxxx,x方要据实赔偿。
7.14. 乙方应确保承运船舶资质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船舶条件满足运输要求。如因乙方承运船舶的原因造成任何纠纷,由乙方承担;如对货物运输、数量、质量、货权等造成影响,由乙方负责按照实际损失赔偿。
7.15. 乙方应建立江轮船舶档案,并建立江轮服务质量考核体系,甲方有权监督评价江轮服务质量,如累计两次发生江轮严重亏吨或出现重大质量事故或不按合同约定执行累计达到两次,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暂停该条江轮承运资质。
7.16. 乙方应严格执行卸货港码头的安全、环保等作业要求规范,收货方有权按照其操作规范提出考核,具体以收货方出具的运输管理细则为准并作为本合同附件。
7.17. 乙方应严格按照签订《安全环保工作责任承诺书》开展运输服务工作,乙方在运输服务过程中,应严格遵守相关安全管理规定,如发生人身安全
事故,与甲方无关。
8. 保密条款
8.1. 除非得到另一方的书面许可,甲乙双方均不得将本合同中的内容及在本合同执行过程中获得的对方的商业信息向任何第三方泄露。任何一方违反上述保密规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本保密义务应在本协议期满、解除或终止后仍然有效。
9. 不可抗力
9.1. 本合同不可抗力所指为自然灾害、战争、动乱、罢工、禁运,政府或政府部门命令等事件或情况。由于发生不可抗力直接影响本合同履行的,双方毋需对不能正常履约负责。遭遇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应及时书面通知另一方,并在 15 日内提交不可抗力事件发生的有效证明。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后,不能正常履约方有义务尽量将对方损失降到最低。
10. 违约责任
10.1. 本合同一经双方盖章签订立即生效,如某一方提出变更或取消合同,应提前 48 小时通知另一方,取得另一方的书面同意并承担由此引起的损失。如货物落空或船舶毁约,违约方须赔偿对方成交价总运费的 20%,不可抗力造成的除外。
11. 争议解决
11.1.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参照《国内水路货物运输规则》,双方同意该规则的条款并入本合同。双方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规定和条款协商解决。
11.2. 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能解决,则提交武汉海事法院审理。
12. 合同期限
12.1. 自 2022 年 1 月 1 日 0 时起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 24 时止船舶完成装货并办完交接手续的航次。
13. 其他
13.1. 合同签订地点为武汉。
13.2. 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甲、乙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 国能远海航运(武汉)有限公司 | 乙方: |
法定代表人 | 法定代表人 | |
或授权代表: | 或授权代表: | |
单位地址: | 单位地址: | |
联系人: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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