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温岭市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文件
招标项目:温岭市温峤镇坞沙门村渔业码头扩建工程
招标单位: 温岭市温峤镇坞沙门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盖章)联 系 人: xxx
联系电话:00000000000
代理机构:台州津峰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盖章)联 系 人: xxx
联系电话: 00000000000
2022 年 10 月
目 录
第一章 招标公告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及投标人须知一、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二、投标人须知 第一节 总则
第二节 招标文件
第三节 招标控制价(预算价)、发包价及投标报价编制依据第四节 投标文件的编制
第五节 投标文件的提交第六节 开标
第七节 评标
第八节 合同授予
第九节 重新招标和不再招标第十节 纪律和监督
第三章 评标办法一、总则
二、评标程序
三、评标标准及办法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第一部分 协议书
第二部分 通用合同条款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
第五章 廉政协议
第六章 安全生产协议
第七章 技术规范及图纸第八章 工程预算书
第九章 投标文件格式
第一章 招标公告
1. 招标条件
x招标项目温岭市温峤镇坞沙门村渔业码头扩建工程已由温岭市发展和改革局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温岭市温峤镇坞沙门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建设资金为市财政补助 及自筹,招标人为 温岭市温峤镇坞沙门村股份经济合作社。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施工进行公开招标。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 项目概况:本工程为温岭市温峤镇坞沙门村渔业码头扩建工程,建设规模 为改建 300 吨级渔业码头 1 座,设计泊位长度 40m,引桥长度 90m, 码头结构形式为趸船浮码头,趸船尺度 00x0x,xxxxxxxxx,x域部分不做改建。趸船与后方钢引桥支撑墩、撑墩之间通过一座 25m×5m 的钢引桥、1 x 25m长的钢撑杆及十字锚链、横链连接。
撑杆墩采用独立墩台结构,顶面标高为 5.0m,基础采用 4 根φ800 钻孔灌 注桩。钢引桥支撑墩采用现浇钢筋混凝土墩式结构,顶面标高为 5.0m,基础采用 4 根φ800 钻孔灌注桩,详见施工图及预算书。
2.2 计划工期:150 日历天内(含 150 日历天)
2.3 本工程预算造价:2677728 元
2.4 招标范围:施工图范围内招标人指定的渔业码头扩建工程。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具备港口与航道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三级及以上, 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
3.2 本次招标要求项目经理须具备港口与航道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具备 交通运输部或交通运输厅颁发的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 证)。
3.3 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
4. 招标文件的获取
4.1 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 2022 年 10 月 25 日上午 8 时前登入温岭市公共资 源交易中心网站( xxxx://xxx.xx.xxx.xx/xxx/xxx0000000/xxxxx.xxxx)进行网上报名并下载招标文件。网上未报名的投标人,其投标文件招标人将不予受理。报名方法请查看附件温岭市镇(街道)网上投标系统操作手册(更新版)。
5. 投标文件的提交
5.1 投标保证金的到账截止时间:2022 年 10 月 24 日下午 16:00 时整。投标
文件提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 2022 年 10 月 25 日上午 9:00 分,地点为温岭市温峤镇人民政府六楼开标厅。
5.2 逾期送达的、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标记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将予以拒收。
5.3 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应当参加开标会议,并带有效期内的身份证(临时身份证)原件和投标授权委托书(如有),提交投标文件时投标人代表应签名报到,因国内疫情xx,投标人在提交投标文件后即可离开,后续无需签字确认,开标结果以网上公示为准。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在提交投标文件时未到场签字的,其投标文件不予受理。
5.4 网上报名资料须跟纸质资料一致,否则做无效标处理。
5.5 温岭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系统正在升级,本项目系统中涉及投标保证金有关的数据均不采用,本项目投标保证金的到账截止时间、保证金账号等具体提交要求详见招标文件 P5 页“一、投标人须知前附表”项号 14 投标保证金。
6. 发布公告的媒介
x次招标公告在温岭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及台州津峰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网站(xxxx://xxx.xxxxxx.xxx/xxxx/)上发布。
7. 联系方式
7.1 招标人: 温岭市温峤镇坞沙门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联系人:xxx 联系电话:00000000000
7.2 招标代理机构:台州津峰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联系人:xxx 联系电话:00000000000地址:xxxxxxxxxxxxxxxx 0 x 00 xx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及投标人须知一、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项号 |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制内容 | |
1 | 1.1 | 工程说明 | 项目名称 | 温岭市温峤镇坞沙门村渔业码头扩建工程 |
建设地点 | 温岭市温峤镇坞沙门村 | |||
招标人 | 温岭市温峤镇坞沙门村股份经济合作社 | |||
招标代理机构 | 台州津峰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 |||
设计单位 | 中设科欣设计集团有限公司 | |||
2 | 2.1 | 质量要求 | 质量标准:合格 | |
3 | 2.2 | 工期要求 | 150日历天内(含150日历天) | |
4 | 2.3 | 招标范围 | 施工图范围内招标人指定的渔业码头扩建工程 | |
5 | 3.1 | 资金来源及有效投标报价下浮率范围 | 资金来源:市财政补助及自筹 有效投标报价下浮率范围:8%-12% | |
6 | 4.1 | 投标人资格要求 | (1)资质(资格)条件: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具备港口与航道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三 级及以上,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 (2)项目负责人资格:须具备港口与航道工 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具备交通运输部或交通运输厅颁发的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 书(B证)。 | |
7 | 4.3 | 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 不接受 | |
8 | 5 | 现场踏勘及投标预备会 | 不组织 | |
9 | 6.1 | 分包 | 不允许 | |
10 | 9.1 | 投标人提出问题及要求澄清招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 投标截止时间3天前 | |
11 | 9.2 | 招标人书面澄清招标文件截止时间 | 投标截止时间2天前 |
12 | 10.1 | 招标人修改招标文件截止时间 | 投标截止时间2天前 |
项号 |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制内容 |
13 | 16.1 | 投标有效期 | 90天(从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之日起算) |
14 | 17 | 投标保证金 | 投标保证金的金额:xxx整。 投标保证金的形式:银行保函、保险公司保单、银行转账(或电汇) 1、采用银行转账(或电汇)形式: 账户开户行:温岭农村商业银行温峤支行 户 名:温岭市温峤镇人民政府投标保证金专户账 号:201000207118833 投标保证金的到账截止时间:2022 年 10 月 24 日下 午 16 时整 电汇或转账时需在用途栏中注明“码头扩建”且投标保证金必须从投标人账户汇出(或转出)。 2、采用银行保函或者保险公司保单形式: (1)有效期:从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之日起不得少于 90 日。 (2)银行保函格式须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保函示范文本的通知》(建市〔2021〕11 号 )附件 1 的格式。 (3)保险公司保单中招标人可提起索赔的内容必须至少包括“投标人须知 17.5”中所列条款。 银行保函或者保险公司保单出具的截止日期:2022 年 10 月 24 日。 |
15 | 18.2 | 投标文件份数 | 资格标壹份、商务标壹份; |
16 | 20.1 | 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与提交地点 | 截止时间:2022年10月25日上午9时 地点:温岭市温峤镇人民政府六楼开标厅 |
17 | 22.1 | 开标时间和开标地点 | 开标时间:2022年10月25日上午9时 开标地点:温岭市温峤镇人民政府六楼开标厅 |
18 | 30.1 | 履约保证金 | 履约保证金形式:银行保函、保险公司保单、银行转账(或电汇) 金额:签约合同价的 2% 采用银行转账(或电汇)形式: 账户开户行:农商银行xxx大街支行 户名:温岭市温峤镇坞沙门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账号:201000122204555 |
19 | 30.3 | 支付担保 | 支付担保形式:银行保函、保险公司保单、银行转账(或电汇) 金额:签约合同价的 2% 账户开户行:(中标人开户行名称)户名:(中标人名称) 账号: |
20 | 11.2 | 投诉 | 投诉受理部门: 温岭市港航口岸和渔业管理局 电话:0000-00000000 通讯地址:温岭市城东街道下保路 88 号 投诉人应按《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国家七部委令 2004 年第 11 号)、国家发改委等 九部委 2013 年第 23 号令办理。就《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四条规定事项投诉的,应当先向招标人以书面 形式提出异议。 |
二、投标人须知第一节 总则
x工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
条例》《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招标条件已经具备,现采用公开招标形式择优选用承包人。
1、工程说明
1.1 本工程说明详见前附表第 1 项所述。
1.2 工程概况:本工程为温岭市温峤镇坞沙门村渔业码头扩建工程,建设规模 为改建 300 吨级渔业码头 1 座,设计泊位长度 40m,引桥长度 90m, 码头结构形式为趸船浮码头,趸船尺度 00x0x,xxxxxxxxx,x域部分不做改建。趸船与后方钢引桥支撑墩、撑墩之间通过一座 25m×5m 的钢引桥、1 x 25m长的钢撑杆及十字锚链、横链连接。
撑杆墩采用独立墩台结构,顶面标高为 5.0m,基础采用 4 根φ800 钻孔灌 注桩。钢引桥支撑墩采用现浇钢筋混凝土墩式结构,顶面标高为 5.0m,基础采用 4 根φ800 钻孔灌注桩,具体详见施工图及预算书。
2. 质量要求、工期要求及招标范围
2.1 本招标工程质量要求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 2 项所述。
2.2 本招标工程工期要求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 3 项所述。
2.3 本招标工程招标范围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 4 项所述。
3. 资金来源
3.1招标人的资金已通过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5项所述的方式获得,并将部分资金用于本工程合同项下的合格支付。
4. 投标人资格条件
4.1为履行本施工合同的目的,投标人资格条件及审查标准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6项所述。
(1)投标人资质条件: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项目负责人资格: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项目管理班子配备要求:须至少配备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施工员、质检员(或质量员或质安员)、安全员各一名。
4.2 报名参加投标的企业必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为具有被授予合同的资格,报名参加投标的企业应提供令招标人满意的资格文件,以证明其符合投标人资格条件和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
4.3 本工程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4.4 投标人不得有存在下列情况之一:
(一)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xx(xx);
(x)为本工程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的,但设计施工总承包的除外;
(三)为本工程的监理人、代建人;
(四)为本工程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
(五)与本工程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一个法定代表人的;
(六)与本工程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的;
(七)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 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4.5 投标人提供的资格标中如有瞒报、漏报、伪造或提供虚假证明及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一经查实将取消其投标资格,已取得中标资格的,将取消其中标资格,并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处理。
5. 现场踏勘及投标预备会
5.1投标人可自行对本工程施工现场和周围环境进行勘察,以获取编制投标文件和签署合同所需的资料。踏勘现场所发生的费用由投标人自己承担。
5.2招标人向投标人提供的有关施工现场的资料和数据,是招标人现有的能使投标人利用的资料。招标人对投标人由此而作出的推论、理解、结论概不负责。
5.3 本工程不组织投标预备会。
6. 分包
6.1 本工程不允许分包。
7. 投标费用
7.1 投标人应承担其编制投标文件与提交投标文件所涉及的一切费用。不管投标结果如何,招标人对上述费用不负任何责任。
第二节 招标文件
8. 招标文件的组成
8.1 本招标文件包括下列内容:第一章 招标公告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和投标人须知第三章 评标办法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第五章 廉政协议
第六章 安全生产协议 第七章 技术规范及图纸
第八章 预算书
第九章 投标文件格式
8.2 除本须知8.1条内容外,按本须知第9、10、11条发出的对招标文件澄清或修改内容,均为本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招标人和投标人起约束作用。
9. 招标文件的澄清
9.1 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招标文件中存在含糊不清、自相矛盾、多种含义等问题的,应及时向招标人提出,以便补正。如有疑问,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0项规定的时间前以书面形式〔包括传真(号码:0576-86638855 )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下同〕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澄清。
9.2 澄清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招标人应当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 11项规定的截止时间前在温岭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中发布,由投标人自行查 阅,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如果澄清发出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2天,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9.3 投标人在收到澄清文件后,应在接到澄清文件后一天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确认已收到该澄清文件,未以书面形式确认的,则视为已收到该澄清文件并明知其内容。
10. 招标文件的修改
10. 1 在招标文件发出后,招标人可以书面形式修改招标文件,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招标人应当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2项规定的截止时间前在温岭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中发布,由投标人自行查阅。如果修改招标文件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2天,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10.2 投标人收到修改文件后,应在接到修改文件后一天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确认已收到该修改文件,未以书面形式确认的,则视为已收到该修改文件并明知其内容。
11. 招标文件的异议
11.1 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 3 日前以书面形式提出异议。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 1 日内作出答复。
11.2 投诉受理部门:
温岭市港航口岸和渔业管理局电话(传真):0000-00000000
通讯地址:温岭市城东街道下保路 88 号
投诉人应按《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国家七部委令 2004
年第 11 号)、国家发改委等九部委 2013 年第 23 号令办理。就《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四条规定事项投诉的,
应当先向招标人以书面形式提出异议。
第三节 招标控制价(预算价)、发包价及投标报价编制依据
12. 计价依据取费标准
12.1 计价依据
《交通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第 2 部分:港口工程》(浙江省地方标准 DB33/T628.2-2010)、《沿海港口水工建筑工程定额》(JTS/T 000-0-0000)及配套使用定额及截止预算编制日期前的有关规定。
12.2 取费标准:
12.2.1 计价方式:采用清单计价。
12.2.2 计税方式:采用一般计税法。
12.2.3 主要材料价格按《台州造价》正刊 2022 年第 7 期信息价(温岭除税价)及市场调查价计算。
12.2.4 本工程取费按一般水工二类工程计取,具体费率(%)如下:
(1)其他直接费:安全xx施工费及临时设施费不计(按另行在 100 章中单列考虑),冬季雨季及夜间施工增加费 0.97%,材料二次倒运费 0.22%,施工辅助费 1.03%,施工队伍进退场费(L=25km 内)0.52%。
(2)企业管理费(L=25km 内)6.57%,利润 7%,规费 1.6%,税金 9%。
12.2.5 工程一切险的投保金额为工程量清单中的各章合计金额(扣除工程一切险及第三方责任险的保险费),保险费率 为 3‰。第三方责任险的投保金额为 200万元,保险费率为 5‰,投保次数按 1 次考虑。
12.2.6 根据浙交【2020】104 号文件,安全生产费按工程量清单各章合计金额(不含保险费及安全生产费本身)的 2%计算。
12.2.7 第 100 章费用:参照浙交造价〔2014〕2 号文件规定计算。其中竣工文件 1 万元,施工环境保护费 0.5 万元,临时供电设施架设、拆除、维修 1 万元,供水与排污设施 0.5 万元,承包人驻地建设 1.5 万元。
12.3 工程技术与计量有关说明:
12.3.1 本工程不包括码头土方疏浚,由建设方另行处理。
12.3.2 灌注桩泥浆按外运处置,运距按 1km 包干计算。泥浆弃置点由承包人自行负责落实解决,费用自理。
12.3.3 灌注桩钢护筒:桩顶以下护筒按不拔除计算,桩顶以上护筒按摊销 20%
计算(包干使用),钢护筒费用已按分摊在灌注桩单价中考虑,不另计算。
12.3.4 趸船:按台计算,包括趸船本体、拖运、安装、船检等全部相关费用。
12.3.5 本工程如有材料需要二次或二次以上搬运的,有关费用由投标人在报价中自行考虑,结算时不另计算。
12.3.6 本工程施工用水、施工用电由投标人自行落实解决,有关费用由投标人在报价中自行考虑。本预算中水按 3.98 元/m3、电按 1 元/度计算。
第四节 投标文件的编制
13. 投标文件的语言及度量衡单位
13.1 投标人与招标人之间对招投标有关的所有往来通知、函件和投标文件均使用中文。投标人随投标文件提供的证明文件和资料可以为其它语言,但必须附中文译文,解释这些文件,应以中文为准。
13.2 除工程规范另有规定外,投标文件使用的度量衡单位,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4. 投标文件的组成
14.1 本工程投标文件由商务标、资格标两部分组成。
14.2 商务标包括以下内容:
14.2.1 商务标封面
14.2.2 投标函
14.2.3 投标报价计算书
(招标文件所附预算书将自动成为商务标组成内容,且将为合同组成部分,投 标时不提供)
14.3 资格标包括以下内容:
14.3.1 资格标封面
14.3.2 资格后审申请书
14.3.3 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
14.3.4 项目管理班子配备承诺书
14.3.5 拟用于本招标项目的主要施工机械设备一览表
14.3.6 温岭市建设工程诚信投标承诺书
14.3.7 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 复印件
14.3.8 项目经理的建造师注册证书复印件,交通运输部或交通运输厅颁发的有 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 类证书)复印件;
14.3.9 投标保证金为现金转账形式的,需提供投标人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或基本账户开户银行出具的能体现基本账户的证明材料)复印 件;
14.3.10 投标保证金为银行保函或者保险公司保单形式的,须提供银行保函原 件或者保险公司保单原件;(电子保函必须彩色打印,如不是彩色打印做无效标处理)。
以上涉及的证书等相关资料复印件必须在有效期内。
15. 投标报价及投标工期
15.1 投标人应当根据本企业的具体经营状况、技术装备水平、管理水平,视工程的实际情况、风险程度自主报价,但不得以低于其企业成本价。
15.2 投标人可按招标文件要求到工地踏勘以充分了解工地位置、情况、道路、储存空间、装卸限制及任何其他足以影响承包价的情况,任何因忽视或误解工地情况而导致的索赔或工期的延长申请将不被批准。
15.4 投标工期应是完成招标文件所确定的承包范围内的全部工作内容的工期表现,其应包括法定节假日等停工因素。
16. 投标有效期
16.1 投标有效期见本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 13 项所规定的期限,在此期限内,凡符合本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均保持有效,且投标人不得要求撤销其投标文件。
16.2 在特殊情况下,招标人在原定投标有效期内,可以根据需要以书面形式向投标人提出延长投标有效期的要求,对此要求投标人须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投标人可以拒绝招标人这种要求,但其投标失效,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既不能要求也不允许修改其投标文件,但需要相应的延长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在延长的投标有效期内,本须知第 17 条关于投标保证金的退还的规定仍然适用。
17. 投标保证金
17.1 投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 14 项的规定,在投标保证金到账截止时间之前,将投标保证金由投标人的账户一次性汇入(或转入)招标人指定账户,否则视为未提交投标保证金。投标人以银行保函或者保险公司保单形式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则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4 项的规定提供银行保函或保险公司保单,并将保函(保单)原件装订在资格标中,否则视为未提交投标保证金。电子保函必须彩色打印,如不是彩色打印做无效标处理。
17.2 投标人未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招标人将视为不响应招标文件而拒收其投标文件。
17.3 除第一中标候选人外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中标公示结束后,由招标人统一退还。公示结束后,有异议、投诉的,投标保证金根据异议、投诉处理结果办理。
17.4 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将在其提交履约保证金后退还。
17.5 如投标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招标人可不予退还其投标保证金:
17.5.1 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销其投标文件的;
17.5.2 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或者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的时间内提交履约保证金的;
17.5.3 投标人在投标期间有串标、弄虚作假、漏报、瞒报、虚报项目负责人在建施工、监理合同工程情况等行为的。
18. 投标文件的编制
18.1 投标人按本须知第 14 条规定及第九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制。
18.2 投标文件应使用不能擦去的墨水打印或书写,字迹应清晰易于辨认。投标文件中的商务标封面及投标函、资格后审申请文件封面及资格后审申请书均应加盖投标人公章,并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投标文件份数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 15 项规定编制。
18.3 全套投标文件应无涂改、删除和行间插字,除非这些删改是根据招标人的指示进行的或者是投标人造成的必须修改的错误,修改处均应加盖投标人公章或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委托代理人签字确认。
18.4 投标文件中以文字表示的量与以数字表示的量不一致时,以文字表示的量为准。
18.5 除特别声明外,所有涉及计算结果均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第五节 投标文件的提交
19. 投标文件的密封与标识
19.1 投标人应将投标文件的商务标、资格标按要求分别密封,在密封袋上正确标明“商务标”或“资格标”、“工程名称”和“投标人名称”。
19.2 密封袋封口接缝处加盖投标人公章。
19.3 未按上述规定进行密封和标识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20. 投标文件的提交
20.1 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 16 项规定的截止时间前以直接提交形式提交至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 16 项规定的地点。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应当参加开标会议,并带有效期内的身份证(临时身份证)原件和投标授权委托书(如有),提交投标文件时投标人代表应签名报到。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在提交投标文件时未到场签字的,其投标文件不予受理。
20.2 招标人可按本须知第 9、10、11 条规定以澄清、修改的方式,酌情延长
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在此情况下,投标人的所有权利和义务以及投标人受制约的截止时间,均以延长后新的投标截止时间为准。
20.3 网上未报名的或者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20.4 为加强疫情防控工作,响应我市相关疫情防控政策,减少人员聚集,请各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后即可离场,后续无需签字确认,开标结果以网上公示为准。
21. 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21.1 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 16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
21.2 投标人修改或撤回已提交投标文件的书面通知应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投标人公章。招标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
21.3 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修改的投标文件应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投标人公章,并按照本须知第 19、20 条规定进行密封、标识和提交,并标明“修改”字样。
第六节 开 标
22. 开标
22.1 招标人将于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 17 项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召开开标会议。
22.2 委托代理人参加开标、询标的,须同时提交合法、有效的《投标授权委托书》原件。
22.3 开标会议由招标人组织,依法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
22.4 开标程序
22.4.1 本工程先开资格标,资格标评定结果出来后,再开商务标。资格标评 定为无效的,则商务标不予开标。
22.4.2 招标人在开商务标前当众宣布资格标及投标保证金评定结果并宣布招 标控制价(预算价)、发包价。而后宣读有效投标的投标人名称、投标报价、工期承诺、质量承诺以及招标人认为适当的其他内容。
22.5 按规定提交合格的撤回通知的投标文件不予开封,并退回给投标人。
22.6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投标文件,开标时都将当众予以拆封、宣读。
22.7 招标人将对开标过程进行记录,并存档备查。
22.8 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以书面形式提出异议,招标人应当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
第七节 评 标
23. 评标委员会
23.1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23.2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系统地评审和比较,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依据。评标委员会实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评标结果经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有效。
23.3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回避:
(1)招标人或投标人的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 罚或刑事处罚的。
23.4 评标原则
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24. 评标
24.1 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 行评审。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
25. 评标过程的保密
25.1 开标后,直至授予中标人合同为止,凡属于对投标文件的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的有关资料以及中标候选人推荐情况等与评标有关的任何情况均严格保密。
25.2 在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推荐以及授予合同的过程中,投标人向招标人和评标委员会施加影响的任何行为,都将会导致其投标被拒绝。
25.3 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不对未中标的投标人就评标过程以及未能中标原因作出任何解释。未中标的投标人不得向评标委员会组成人员或其他有关人员索问评标过程的情况和材料。
26. 投标文件的澄清
26.1 为有助于投标文件的审查、评价和比较,评标委员会可以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明显文字或者计算错误作必要的澄清或说明,投标人应采用书面形式进行澄清或说明,但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更改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27. 投标文件的符合性
27.1 如果投标文件实质上不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招标人将予以拒绝,并且不允许通过修正或撤消其不符合要求的差异或保留,使之成为具有响应性的投标。
第八节 合同授予
28. 合同授予标准
28.1 招标人将把合同授予其投标文件在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和本须知第 24 条规定评出的投标人。
29. 中标通知书
29.1 招标人根据评标结果,按照《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的要求,对中标候选人、被否决的投标及否决原因进行公示。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就《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四条规定事项投诉的,应当先向招标人以书面形式提出异议。评标结果公示后投标人资格无效的,评标基准价不作调整。
29.2 招标人将在公示结束后的十五天内(有异议、投诉的除外)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向未中标的投标人通知中标结果。
29.3 中标通知书将成为合同的组成部分。
30. 履约保证金
30.1 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 18 项所规定的形式、金额向招标人提供履约保证金。
30.2 中标人如未按上述规定提供履约保证金,则招标人有充分理由取消其中
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30.3 支付担保: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提供相同金额的工程款支付担保。
31. 合同的签订
31.1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30 天内且在投标有效期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31.2 招标人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拒绝与中标人签订合同,除返还投标保证金外还赔偿由此造成中标人的有关损失。
31.3 中标人拒绝在规定的时间签订合同,招标人将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且赔偿由此造成的招标人的有关损失,同时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1.4 签订合同时,中标人应根据招标人的需要指派人员到场签约。
第九节 重新招标和不再招标
32. 重新招标
32.1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将重新招标:
(1)投标截止时间止,投标人少于 3 个的;
(2)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否决所有投标的。
33.不再招标
33.1 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 3 个或者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自行决定不再招标。
34.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
第十节 纪律和监督
34.1 招标人不得泄漏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35.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
35.1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
36.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
36.1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
37.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37.1 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
38.投诉
38.1 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本次招标活动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权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一、总则
第三章 评标办法(基准下浮率接近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办法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评标办法。评标活动依法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或者影响评标过程和结果。评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
二、评标程序
2.1 评标委员会先对投标保证金、资格标进行评审,再对商务标评审。
2.2 商务标评审只针对通过投标保证金、资格标评审的投标人。三、评标标准及办法
3.1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否决其投标,不再对其投标文件进行评审,也不影响本项目继续评标。评标结束后,评标委员会应将有串通投标嫌疑的投标文件及相关评标分析材料及时移交行业主管部门作进一步调查处理,即使最终无法认定串通投标行为成立,也不影响否决其投标的处理结果。
3.2.1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在规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协助投标人撤换投标文件,更改报价;
3.2.2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泄露投标人名称、数量或联系方式等应当保密的事项;
3.2.3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个人)编制或提供投标咨询服务;
3.2.4 不同投标人使用同一人或者同一单位的资金交纳投标保证金;
3.2.5 不同投标人通过同一单位或者同一个人账户购买电子保函(或电子保单)的;
3.2.6 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人办理投标事宜的或不同投标人与同一投标人联合投标的;
3.2.7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内容出现非正常一致;
3.2.8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人员出现同一人的情况;
3.2.9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3.2.10 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3.2.11 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
3.2.12 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
3.2.13 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
投标;
3.2.14 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3.2.15 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
3.2.16 招标人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
3.2.17 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
3.2.18 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
3.2.19 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
3.2.20 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的其他串通投标行为。
3.3 投标保证金评审
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投标无效,不再进入下一步评审:
3.3.1 投标人未按本投标人须知第 17.1 条规定提供投标保证金的或提供的投 标保证金形式不符合本投标人须知第 17.1 条规定的。
3.3.2 投标人以转账(或电汇)形式提供投标保证金的,未提供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或基本账户开户银行出具的能体现基本账户的证明 材料)复印件的,或提供的资料不符合要求或无效的;投标人以银行保函或者保险公司保单形式提交投标保证金时,未提供银行保函原件或者保险公司保单原件的,或者提供的银行保函或者保险公司保单不符合要求或者无效的。
3.4 资格标评审
资格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投标无效,不再进入下一步评审: 3.4.1 委托代理人没有提供合法、有效的《投标授权委托书》原件的;
3.4.2 资格后审申请文件份数未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 15 项规定份数提供的;
3.4.3 资格标封面或资格后审申请文件未按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8.2 款规定加盖投标人公章的或未经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盖章(或签字)的;
3.4.4 资格标内容不全或未按规定格式填写或关键内容字迹模糊、无法辨认 的,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符合要求,或者提供的资料无效的;
3.4.5 投标人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4.4 条款情形之一的;
3.4.6 投标人、项目负责人等级或类别(专业)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或 项目管理班子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承诺的;
3.4.7 项目管理班子配备承诺书中填报的项目负责人的姓名、项目负责人证书中的姓名、投标报名时填报项目负责人姓名有不一致的;
3.4.8 有挂靠迹象的。
3.4.9 本项目网上报名资料与纸质投标资料不一致的。
3.4.10 其他实质上未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
3.5 商务标评审
3.5.1 商务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投标无效,不再进入下一步评审: 3.5.1.1 商务标未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要求提供份数的;
3.5.1.2 投标人的工期超出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范围的或未承诺的或未按 招标文件要求承诺的;
3.5.1.3 质量承诺低于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质量标准的或未承诺的;
3.5.1.4 商务标内容不全或者投标下浮率超出前附表中有效投标报价下浮率 范围的或者投标下浮率未承诺或者关键内容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或投标函投标报价大写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
3.5.1.5 商务标封面或投标函或投标报价计算书未按招标文件规定要求加盖 投标人单位公章、或未经投标人法定代表人盖章(或签字)的;
3.5.1.6 投标人提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一份投标文件报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有效的;
3.5.1.7 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
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投标人不 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
3.5.1.8 商务标中出现重大计算错误而导致评标委员会无法按要求调整的;
3.5.1.9 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的;
3.5.1.10 商务标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的;
3.5.1.11 其他实质上未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
3.5.2 投标报价算术性修正
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经投标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投标人不接受或不予以书面确认修正价格的,其投标无效。
3.5.2.1 投标文件中投标报价计算书的下浮率与投标函下浮率不一致的,以投标函为准;
3.5.2.2 投标报价计算书计算结果有误的,按投标函下浮率进行修正。
3.5.2.3 其余算术错误按招标人要求进行修正。
3.5.3 细微偏差补正
评标委员会仅对经算术性修正后投标报价进行细微偏差补正。评标委员会应
当书面要求存在细微偏差的投标人在评标结束前予以补正。细微偏差是指投标文件在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但在个别地方存在漏项或者提供了不完整的技术信息和数据等情况,并且补正这些遗漏或者不完整不会对其他投标人造成不公平的结果。细微偏差不影响投标文件的有效性。
3.5.3.1 投标文件中填报的投标工期承诺、工程质量承诺前后不一致时,以投标函为准。
3.5.3.2 按照上述规定进行补正后的投标报价经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确认后产生约束力。
3.5.4 基准下浮率的确定
基准下浮率的确定:在—8.00%~—12.00%内(每球平均相隔 0.5%)以不重复随机抽取(5—7 次)下浮率的平均下浮率为基准下浮率(即每抽取一个数值后不再重新放回抽取)。(抽取次数现场抽签确定)
3.6 推荐中标候选人
3.6.1 第一中标候选人的确定:基准下浮率下接近的投标人(向相对基准下浮率低的方向移动)作为第一中标候选人;如无下接近基准下浮率的,等于基准下浮率的投标人作为第一中标候选人;如无下接近(且不等于基准下浮率)的上接近作为第一中标候选人,但中标价按基准下浮率计算。如遇下浮率相同则由投标人抽签确定第一中标候选人。最终按照投标人下浮数下接近、等于、上接近基准标底下浮数的先后顺序确定第一、二中标候选人。
3.6.2 招标人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
中标候选人因不可抗力之外的原因放弃中标权的,必须按招标文件的规定不予退还其投标保证金。没收的投标保证金不能弥补由于其放弃中标权而给招标人造成报价的差额损失的,由放弃中标权的中标候选人承担。所有中标候选人放弃 中标权或被取消中标资格的,招标人应当重新依法组织招标。
3.6.3 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所有投标被否决后,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温岭市温峤镇坞沙门村渔业码头扩建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温岭市温峤镇坞沙门村渔业码头扩建工程工程地点:温岭市温峤镇坞沙门村渔业码头
工程内容:本工程为温岭市温峤镇坞沙门村渔业码头扩建工程,建设规模为改建 300 吨 级渔业码头 1 座,设计泊位长度 40m,引桥长度 90m, 码头结构形式为趸船浮码头,趸船尺度 00x0x,xxxxxxxxx,x域部分不做改建。趸船与后方钢引桥支撑墩、撑墩之间通过一座 25m×5m 的钢引桥、1 x 25m 长的钢撑杆及十字锚链、横链连接。
撑杆墩采用独立墩台结构,顶面标高为 5.0m,基础采用 4 根φ800 钻孔灌注桩。钢引 桥支撑墩采用现浇钢筋混凝土墩式结构,顶面标高为 5.0m,基础采用 4 根φ800 钻孔灌注桩。
资金来源:市财政补助及自筹。二、工程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施工图范围内发包人指定的码头扩建工程。三、合同工期
计划开工日期: 年 月 日。计划竣工日期: 年 月 日。
工期总日历天数: 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计划开竣工日期为准。
四、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合格。五、合同价款
金额:人民币(大写) (¥ 元)。
六、承包人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 。项目技术负责人: 。七、组成合同的文件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
1、本合同协议书(包括含廉政协议、安全生产协议、评标期间和合同谈判过程中的澄清文件和补充资料、补充协议);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函;
4、专用合同条款(含招标文件补充通知中与此有关的部分);
5、通用合同条款;
6、技术标准和要求(含招标文件补充通知中与此有关的部分);
7、图纸(含招标文件补充通知中与此有关的部分);
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9、承包人有关人员、设备投入的承诺;
10、其他合同文件。
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八、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九、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
十、合同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2022 年 月 日
合同订立地点:
本合同双方约定: 双方代表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发包人:(公章) 承包人:(公章)
住所: 住所: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第二部分 通用合同条款(略)
按《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7 年版)的通用合同条款
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
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
说明:本数据表是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中适用于本项目的信息和数据的归纳与提示,是项目专用合同条款的组成部分。
序号 | 条目号 | 信息或数据 |
1 | 1.1.2.2 | 发 包 人:温岭市温峤镇坞xxxxxxxxxxx x:xxxxxxxxxx xxxx:000000 |
2 | 1.1.2.6 | 监 理 人:另行通知 地 址: / 邮政编码: / (监理人将在签订合同协议书后,由发包人书面通知承包人) |
3 | 1.6.3 | 图纸需要修改和补充的,应由监理人取得发包人同意后,在该项工程或工程相应部位施工前 7 天内签发图纸修改图和补充图给承包人。 |
4 | 3.1.1 | 监理人在行使下列权力前需要经发包人事先批准: (6)根据第 15.3 款发出的所有变更指示,需要经发包人事先批准。 |
5 | 5.2.1 | 发包人是否提供材料或工程设备:否。 |
6 | 6.2 | 发包人是否提供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否。 |
7 | 8.1.1 | 发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点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期限:计划开工日期 14 天前 承包人将施工控制网资料报送监理人审批的期限:在收到发包人提供的上述资料 7 天内。 |
8 | 11.5 | 逾期交工违约金:5000 元/天。 |
9 | 11.5 | 逾期交工违约金限额: 5 %合同价款。 |
10 | 11.6 | 提前交工的奖金:无。 |
11 | 11.6 | 提前交工的奖金限额:无。 |
12 | 13.1.5 | 工程质量目标:合格。 |
13 | 15.5.2 | 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若被采纳并实施的,酌情予以奖励。 |
14 | 16.1 | 因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按照项目专用合同条款第 16.1.2 项约定的原则处理。 |
续上表
序号 | 条目号 | 信息或数据 |
15 | 17.2.1 | 开工预付款金额:合同价款的 10%。 |
16 | 17.2.1 | 材料、设备预付款比例:本项目不适用。 |
17 | 17.3.2 | 承包人在每月 25 日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的份数:6 份。 |
18 | 17.3.3(1) | 进度付款证书最低限额: 万元。 |
19 | 17.3.3(2) | 逾期付款违约金: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六个月(含六个月)短期贷款利率加手续 费,不计复利。 |
20 | 17.4.1 | 质量保证金百分比:本项目不适用。 |
21 | 17.4.1 | 质量保证金限额:结算价的 1.5%。 |
22 | 17.5.1 | 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交工付款申请单(包括相关证明材料)的份数:6 份。 |
23 | 17.6.1 | 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包括相关证明材料)的份数:6 份。 |
24 | 18.2 | 竣工资料的份数:6 份及全套扫描件 2 份,声像资料 3 份 |
25 | 18.5.1 | 单位工程或工程设备是否需投入施工期运行:否。 |
26 | 18.6.1 | 本工程及工程设备是否进行试运行:否。 |
27 | 19.1 | 缺陷责任期:24 个月。 |
28 | 19.7 | 保修期:2 年。 |
29 | 20.1 | 建筑工程一切险的保险费率: 3 ‰。 |
30 | 20.4.2 | 第三者责任险的最低投保金额: 200 万元,事故次数不限(不计免赔额) 保险费率: 5 ‰。 |
31 | 24.1 | 争议的最终解决方式:诉讼。 仲裁委员会名称: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 |
专用合同条款
说明:本“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是根据本项目的特点和实际需要,对“通用合同条款”、 “A.水运工程专用合同条款”的补充、细化和约定,应对照“通用合同条款”、“A.水运工程专用合同条款”中同一编号的条款一起阅读和理解。
1.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
1.1.1 合同
第 1.1.1.6 目细化为:
技术规范:指本合同所约定的技术标准和要求,是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技术标准和要求”一词具有相同含义。
第 1.1.1.8 目细化为: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已标明价格、经算术性错误修正及其他错误修正(如有)且承包人已确认的最终的工程量清单。
本项补充第 1.1.1.10 目~第 1.1.1.13 目:
1.1.1.10 补充通知:指发出招标文件之后由发包人向已取得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发出的对招标文件补充或修改的书面文件。补充通知是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1.1.1.11 固定总价合同:在合同执行过程中,除约定的风险范围外,不得调整总价的合
同。
1.1.1.12 固定单价合同:在合同执行过程中,除约定的风险范围外,合同工程量清单中
不得调整单价的合同。
1.1.1.13 询标及澄清文件:指招标投标过程中,招标人为完成招标工作,向对方所发出的询问及投标人澄清的书面文件,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1.1.2 合同当事人和人员第 1.1.2.2 目细化为:
本项目的发包人为:温岭市温峤镇坞沙门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指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指明的,并与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签字的当事人。
本项补充第 1.1.2.8 目~第 1.1.2.10 目:
1.1.2.8 工程建设项目代理人:指受发包人委托,具有相应资质及法定代理资格,代表发包人负责管理本合同的企业法人。
1.1.2.9 项目技术负责人:指由承包人按投标文件承诺派驻施工现场负责施工技术管理的总工程师或技术总负责人。
1.1.2.10 发包人代表:指发包人为履行本合同指定的负责人。
1.1.3 工程和设备
第 1.1.3.4 目细化为:
单位工程:指在建设项目中,根据签订的合同,具有独立施工条件的工程。第 1.1.3.10 目细化为:
永久占地:指为实施本合同工程而需要的一切永久占用的土地。第 1.1.3.11 目细化为:
临时占地:指为实施本合同工程而需要的一切临时占用的土地,包括施工所用的临时码头、便道、便桥和现场的临时出入通道,以及生产(办公)、生活等临时设施用地等。
补充第 1.1.3.12 目和第 1.1.3.13 目:
1.1.3.12 分部工程:指在单位工程中,按结构部位、规模及施工特点或施工任务划分的若干个工程。
1.1.3.13 分项工程:指在分部工程中,按不同的施工方法、工种、工序等划分的若干个工
程。
1.1.6 其他
x项补充第 1.1.6.2 目~第 1.1.6.9 目:
1.1.6.2 竣工验收:指《航道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中的竣工验收。通用合同条款中“国
家验收”一词具有相同含义。
1.1.6.3 交工:指《航道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中的交工。通用合同条款中“竣工”一词具有相同含义。
1.1.6.4 交工验收:指《航道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中的交工验收。通用合同条款中“竣工验收”一词具有相同含义。
1.1.6.5 交工验收证书:指《航道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中的交工验收证书。通用合同条款中“工程接收证书”一词具有相同含义。
1.1.6.6 转包:指承包人违反法律和不履行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将中标工程全部委托或以专业分包的名义将中标工程肢解后全部委托给其他施工企业施工的行为。
1.1.6.7 专业分包:指承包人与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企业签订专业分包合同,由分包人承担承包人委托的分部工程、分项工程或适合专业化队伍施工的其他工程,整体结算,并能独立控制工程质量、施工进度、材料采购、生产安全的施工行为。
1.1.6.8 劳务分包:指承包人与具有劳务分包资质的劳务企业签订劳务分包合同,由劳务企业提供劳务人员及机具,由承包人统一组织施工,统一控制工程质量、施工进度、材料采购、生产安全的施工行为。
1.1.6.9 雇佣民工:指承包人与具有相应劳动能力的自然人签订劳动合同,由承包人统一组织管理,从事分项工程施工或配套工程施工的行为。
1.4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x款约定为: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
(1)、本合同协议书(包括含廉政协议、安全生产协议、评标期间和合同谈判过程中的澄清文件和补充资料、补充协议);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函;
(4)、专用合同条款(含招标文件补充通知中与此有关的部分);
(5)、通用合同条款;
(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含招标文件补充通知中与此有关的部分);
(7)、图纸(含招标文件补充通知中与此有关的部分);
(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9)、承包人有关人员、设备投入的承诺;
(10)、其他合同文件。
1.5 合同协议书
本款细化为:
承包人按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时间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合同协议书上签字并盖单位章后,合同生效。
本合同一式壹拾份(其中正本贰份,副本捌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叁份,承包人执叁份,合同备案机构执肆份。
本项补充第 1.5.1 目~第 1.5.3 目:
1.5.1 合同价格和费用
x合同的承包价格和费用,包括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应当完成的全部合同范围的工作以及缺陷责任期内的全部工作。
承发包人按以下(2)方式确定承包合同价格:
(1)固定总价合同;
(2)固定单价合同。
1.5.2 合同生效的其他条件:承包人按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时间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合同协议书上签字并盖单位章后,合同生效。
1.5.3 制备本合同文件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在合同协议书签订并生效之前,投标函和中标通知书将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1.6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 图纸的提供本项细化为:
监理人应在发出中标通知书之后 30 天内,向承包人免费提供由发包人或其委托的设计单
位设计的施工图纸、技术标准和要求和其他技术资料 2 份,并向承包人进行技术交底。承包
人需要更多份数时,应自费复制。由于发包人未按时提供图纸造成工期延误的,按第 11.3 款的约定办理。
1.6.2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本项细化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包人应免费向监理人提交相关部分工程的施工图纸 3 份,并附必
要的计算书、技术资料,或施工工艺图、设备安装图及安装设备的使用和维护手册各 2 份供监理人批准。
(1)为使第 1.6.1 项所述的施工图纸适合于经施工测量后的纵、横断面;
(2)为使第 1.6.1 项所述的施工图纸适合于现场具体地形;
(3)为使第 1.6.1 项所述的施工图纸适合于因尺寸与位置变化而引起局部变更;
(4)由于合同要求与施工需要。
此类图纸应按监理人规定的格式和图幅绘制。监理人在收到由承包人绘制的上述工程、工艺图纸、计算书和有关技术资料后 14 天内应予批准或提出修改要求,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提
出的要求做出修改,重新向监理人提交,监理人应在 7 天内批准或提出进一步的修改意见。
1.6.3 图纸的修改本项细化为:
图纸需要修改和补充的,应由监理人取得发包人同意后,在该工程或工程相应部位施工前的 7 天内签发图纸修改图给承包人。承包人应按修改后的图纸施工。
1.6.4 图纸的错误本项细化为:
当承包人在查阅合同文件或在本合同工程实施过程中,发现有关的工程设计、技术规范、图纸或其他资料中的任何差错、遗漏或缺陷后,应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接到该通知后,应及时就此做出决定,并通知承包人和发包人。
1.7 联络
第 1.7.2 项约定为:
1.7.2 第 1.7.1 项中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来往函件,均应在函件发出 24 小时内送达指定地点和接收人,并办理签收手续。
补充第 1.7.3 项
1.7.3 各类往来书面函件的联络送达期限:
(1)邮件以“特快专递”、“挂号信函”方式邮寄,以收件人签收日期为准;
(2)传真、电子邮件以收件人发回确认回执日期为准;
(3)人工送达以收件人签收日期为准。
1.8 转让
x款约定为:
1.8 合同转让:本合同严禁转让。
1.9 严禁贿赂
x款补充:
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发包人和承包人应严格履行《廉政协议》约定的双方在廉政建设方面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承包人如果用行贿、送礼或其他不正当手段企图影响或已经影响了发包人或监理人的行为和(或)欲获得或已获得超出合同规定以外的额外费用,则发包人应按有关法纪严肃处理当事人,且承包人应对上述行为造成的工程损耗害、发包人的经济损失等承担一切责任,并予赔偿。情节严重者,发包人有权终止承包人在本合同项下的承包。
2 发包人义务
2.3 提供施工场地本款约定为:
2.3.1 发包人应在计划开工日期 14 天前,向承包人无偿提供能满足工程主体范围并有合理有效的施工作业面位置的施工水域或场地,提供的施工水域或场地面积,应满足招标文件的最低要求。
上述施工水域或场地应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并已完成审批、征用、拆迁、补偿障碍物
清理等工作。
2.3.2 发包人应在计划开工日期 14 天前,提供能满足承包人生产、生活需要的临时施工水域或场地。
施工临时水域或场地: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2.3.3 水、电、通讯的接点及施工船舶临时停泊水域:由承包人自行解决,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2.3.4 发包人负责办理永久占地的征收及与之有关的拆迁赔偿手续并承担相关费用。承包人在按第 10 条规定提交施工进度计划的同时,应向监理人提交一份按施工先后次序所需的永久占地计划。监理人应在收到此计划后的 14 天内审核并转报发包人核备。发包人应在监理人发出本工程或分部工程开工通知之前,对承包人开工所需的永久占地办妥征收手续和相关拆迁赔偿手续,通知承包人使用,以使承包人能够及时开工;此后按承包人提交并经监理人同意的合同进度计划的安排,分期(也可以一次)将施工所需的其余永久占地办妥征收及拆迁赔偿手续,通知承包人使用,以使承包人能够连续不间断地施工。由于承包人施工考虑不周或措施不当等原因而造成的超计划占地或拆迁等发生的征收和赔偿费用,应由承包人承担。
由于发包人未能按照本项规定办妥永久占地征收手续,影响承包人及时使用永久占地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应由发包人承担。由于承包人未能按照本项规定提交占地计
划,影响发包人办理永久占地征收手续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2.4 协助承包人办理证件和批件
2.4.1 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的保护工作。
2.4.2 协助解决对承包人施工有干扰的外部条件。
2.8 其他义务
2.8.1 发包人应在合同协议书签署的同时任命发包人代表;发包人需更换其代表时,应至少提前 10 天书面通知承包人。
2.8.2 发包人应负责办理航行通告、海洋倾倒许可证等施工所需的各种手续,承包人应积极配合。
2.8.3 发包人应在计划开工日期14 天前向承包人提供与施工现场相关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工程地质报告以及交验测量的水准点、坐标控制点等技术资料,并对其提供的上述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2.8.4 发包人是否提供支付担保:是。
发包人提供支付担保的形式、金额及期限的:形式:银行保函、保险公司保函、现金(转 账或电汇);金额:按合同价款的 2%。 期限:银行保函(保险公司保函)在竣工验收合格后 10 天内解除;现金在竣工验收合格后 10 天内退还。
3 监理人
3.1 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第 3.1.1 项补充:
监理人在行使下列权力前需要经发包人事先批准:
(1)确定第 4.11 款下产生的费用增加额;
(2)根据第 11.1 款、第 12.3 款、第 12.4 款发布开工通知、暂停施工指示或复工通知;
(3)决定第 11.3 款、第 11.4 款下的工期延长;
(4)审查批准技术标准和要求或设计的变更;
(5)根据第 15.3 款发出的所有变更指示,需要经发包人事先批准;
(6)确定第 15.4 款下变更工作的单价;
(7)按照第 15.6 款决定有关暂列金额的使用;
(8)确定第 23.1 款项下的索赔额。
如果发生紧急情况,监理人认为将造成人员伤亡,或危及本工程或邻近的财产安全需立即采取行动的,监理人有权在未征得发包人批准的情况下发布处理紧急情况所必需的指令,承包人应予执行,由此造成的费用增加由监理人按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
3.1.4 监理人职责:中标后另行通知。
3.1.5 监理人的权力:中标后另行通知。
3.5 商定或确定
第 3.5.1 项补充:
如果这项商定或确定导致费用增加或工期延长,或者涉及确定变更工程的价格,则总监理工程师在发出通知前,应征得发包人的同意。
4.承包人
4.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4.1.3 完成各项承包工作本项细化为:
4.1.3.1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以及监理人根据第 3.4 款作出的指示,实施、完成全部工程,并修补工程中的任何缺陷。承包人应提供为完成合同工作所需的劳务、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并按合同约定负责临时设施的设计、建造、运行、维护、管理和拆除。
4.1.3.2 承包人应在签订合同协议书后 14 天内为本合同实施设立现场项目经理部,该项目经理部应成为承包人授权的代理人或代表的合法机构,承包人应保证该项目经理部正常运营履行职责直至合同期满。
4.1.3.3 承包人应严格执行监理人批准的施工计划,当监理人发现承包人不能按预定计划完成工程进度时,监理人在报经发包人批准后可以将承包人实施的部分工程另行委托他人组织实施,并扣除相应费用。
4.1.5 保证工程施工和人员的安全
x项补充第 4.1.5.1、4.1.5.2、4.1.5.3 目:
4.1.5.1 承包人应按国家和有关部门的规定,对施工现场人员和施工船舶、机械、设备的防台风、防突风、防风暴潮、防汛、防雷击等进行安全管理,对施工现场加强治安防范和消防安全防护措施,并承担由于措施不力造成的事故责任和由此发生的费用。
4.1.5.2 承包人在高压线、水上、水下及地下管线、易燃、易爆地段或其他有害环境下施工时,施工前应提出安全保护措施,经监理人审查同意后实施。监理人的同意不能免除承包人应承担的责任。防护措施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4.1.5.3 施工现场发生安全事故时,承包人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并将事故情况按规定上报有关部门并报告发包人与监理人。
4.1.10 其他义务本项细化为:
4.1.10.1 承包人应在开工 3 天前进驻施工场地,并将开工所需施工机械、设备按照合同约定进场到位。
4.1.10.2 承包人按照批准的临时设施总平面布置图及相关生活配套设施,负责施工现场的布置和临时设施的建设。
4.1.10.3 承包人应妥善处理好与工程其他承包人的配合关系。发生交叉施工时,承包人
和工程其他承包人应相互配合,友好协作,并服从监理人的统一协调。
4.1.10.4 承包人应根据工程施工情况及监理人的指令,及时向监理人提交开工报告、测量报告、试验检验报告、隐蔽工程验收通知、工程质量自检报告、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及工程事故报告等。
4.1.10.5 承包人应支付为获得施工许可证等有关证件所需的费用;办理应由承包人办理的施工所需各种证件、批件和其他审批手续。
4.1.10.6 承包人应解决施工船舶的临时停泊设施并不得阻塞航道、妨碍进出港船舶航行及安全,保证船舶在施工水域内航行安全和畅通。
4.1.10.7 承包人应采取一切措施,防止施工船舶机械、设备及材料的沉没。若发生沉没,应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并及时通知发包人、监理人。承包人应采取得当措施,及时设置浮标或障碍指示灯,直至打捞工作完成为止。
4.1.10.8 承包人应充分考虑到施工现场所有的设备、临时建筑等防火安全,配备足够的防火设备。
4.1.10.9 承包人应在施工过程中对工程建筑物进行监测,并承担相应费用。
4.1.10.10 临时占地由承包人向当地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并办理租用手续,承包人按有关规定直接支付其费用,发包人对此将予以协调。
临时占地范围包括承包人驻地的办公室、食堂、宿舍、道路和机械设备停放场、材料堆放场地、弃土场、预制场、拌和场、仓库、进场临时道路、临时码头、便道、便桥等。承包人应在“临时占地计划表”范围内按实际需要与先后次序,提出具体计划报监理人同意,并报发包人。临时占地的面积和使用期应满足工程需要,费用包括临时占地数量、时间及因此而发生的协调、租用、复耕、地面附着物(电力、电信、房屋、坟墓除外)的拆迁补偿等相关费用。临时占地的租地费用实行总额包干,列入工程量清单中由承包人按总额报价。
临时占地退还前,承包人应自费恢复到临时占地使用前的状况。如因承包人撤离后未按要求对临时占地进行恢复或虽进行了恢复但未达到使用标准的,将由发包人委托第三方对其恢复,所发生的费用将从应付给承包人的任何款项内扣除。
4.1.10.11 承包人应承担并支付为获得本合同工程所需的石料、砂、砾石、黏土或其他当地材料等所发生的料场使用费及其他开支或补偿费。发包人应尽可能协助承包人办理料场租用手续及解决使用过程中的有关问题。
发包人协助办理的成功与否,不免除根据合同文件规定的承包人的一切责任。
4.1.10.12 发包人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解决拖欠工程款和民工工资的法律、法规,及时支付工程中的材料、设备货款及民工工资等费用。承包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拖欠材料、设备货款及民工工资等费用,如果出现此种现象,发包人有权代为支付其拖欠的材料、设备货款及民工工资,并从应付给承包人的工程款中扣除相应款项。对恶意拖欠和拒不按计划支付的,作为不良记录纳入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建设市场诚信信息系统和信用评价管理系统。
承包人的项目经理部是民工工资支付行为的主体,承包人的项目经理是民工工资支付的
责任人。项目经理部要建立全体民工花名册和工资支付表,确保将工资直接发放给民工本人,或委托银行发放民工工资,严禁发放给“包工头”或其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
工资支付表应如实记录支付单位、支付时间、支付对象、支付数额、支付对象的身份证号和签字等信息。民工花名册和工资支付表应报监理人备查。承包人在本工程中,应严格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 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人力社保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12]100 号)和《关于进一步落实交通建设领域施工企业农民工记工考勤卡等事宜的通知》(浙交〔2009〕39 号)的规定。承包人应与农民工先签订劳动合同后进场施工,全面实行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制度,建立劳动计酬手册,记录施工现场作业农民工的身份信息、劳动考勤、工资结算等信息,逐步实现信息化实名制管理。项目完工后或农民工提前离开工地,承包人应在合同约定期限之内对农民工工资进行结算,并一次性付清所有应发放的工资,同时承包人应在项目经理部和新闻媒介上分阶段公示工资支付情况,并公示 2 个监督电话(当地交通主管单位和劳动保障单位相关部门电话),公示期为 5 个工作日。承包人应加强劳动合同管理,规范水运建设用工行为。不拖欠农民工工资,及时、足额发放农民工工资。
4.1.10.13 承包人应按照浙江省交通运输厅浙交〔2010〕253 号关于印发《浙江省水运建设工程标准化工地管理规定》、浙江省交通运输厅浙交〔2006〕68 号文《浙江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设置规定(试行)》、浙江省交通运输厅浙交[2013]120 号
《关于在我省政府投资公路水运建设工程中推行安全质量远程视频监控系统的通知》和交通运输部交质监发〔2012〕679 号文《关于开展公路水运工程“平安工地”考核评价工作的通知》、浙交(2014)156 号《关于进一步加强钢筋工程施工质量管理的通知》等相关部门的要求进行工地标准化、施工标准化和管理标准化建设和安全、xx施工。相关费用由投标人自行考虑。
承包人进驻施工现场后三天内,应根据本条款要求制定工地规则并报监理人审查批准,告示全体工作人员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切实遵守。工地规则应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a.安全保卫制度; b.工程安全制度;
c.工地出入管理制度; d.环境卫生制度;
e.防火制度;
f.周围及邻近环境保护规则;
g.社会治安、计划生育管理制度; h.农民工管理制度。
在整个施工过程中对承包人采取的安全、保卫和环境保护措施,发包人和监理人有权监督,并向承包人提出整改要求。如果由于承包人未能对其负责的上述事项采取各种必要的措施而导致或发生与此有关的人身伤亡、罚款、索赔、损失补偿、诉讼费用及其他一切责任应
由承包人负责。
4.1.10.14 项目审计、稽查和检查等的配合
a.与本工程项目相关的审计和稽查,承包人应高度重视并委派专人积极予以配合;
b.有关单位对本项目的各种检查等活动,承包人有义务予以积极配合开展各项工作;
c.本工程项目有关的各类统计报表、汇报材料包括交(竣)工验收和项目后评价报告等,承包人有义务配合发包人做好编制工作并提供相应的资料;
d.承包人应按发包人、监理人和有关文件要求,建立相应的计量、支付和变更台帐,同时承包人应配合发包人、监理人建立相应的台帐,并保持其持续有效直至工程决算完成;
e.承包人应按发包人要求将有关材料的供货合同等资料提供给发包人和监理人备案。
4.1.10.15 几个承包人在同一区域内施工时,监理人有权协调工程的实施,并对工程衔接作出指示,承包人应在监理人的统一协调下工作,承包人因此增加的费用应认为已包括在投标价之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4.1.10.16 未经发包人事先批准,承包人不得在任何报纸、商业或技术文献上刊登或披露任何与本合同或与本工程有关的详细资料。
承包人不应在现场或施工设施上展示或允许展示任何贸易和商业性广告。在工地现场张贴布告,应事先得到监理人的批准,当监理人指示撤除时,应立即执行。
4.1.10.17 承包人不得将任何种类的爆破器材给予、易货或以其他任何方式转给他人,承包人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承包人在进行爆破施工时,应考虑爆破震动对xx设施和环境等的影响,避免对上述设施造成破坏,否则,由此引起的一切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
4.1.10.18 工程完工后,承包人所在标段的遗留问题,如(不限于):河道清理、渣土清运、赔偿等,承包人应积极主动进行处理和解决,并承担所有费用。如果上述问题在发包人规定的期限内不能解决,发包人有权单独或委托其他单位进行处理,发生的全部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4.2 履约担保:是。
4.2.1 合同履约担保形式及金额
(1)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担保方式为第 种。
①银行保函
②保险公司保单
③银行转账(或电汇)
(2)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金额为签约合同价的 2%, 元。
4.2.2 承包人应保证其履约担保在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前一直有效。银行保函或者保险公司保单在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后 10 天内解除;履约保证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活期存款利率计息在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后 10 天内退还。承包人履约担保(指采用银行
保函或者保险公司保单形式的)有效期内,如合同规定的承包人履约义务未完成的,应在履约担保到期日前及时办理续保手续,否则发包人有权暂停支付工程款。
4.3 分包
4.3.2 本项目不允许专业分包,仅允许劳务分包。
4.3.4 劳务分包
在工程施工过程中,承包人进行劳务分包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1)劳务分包人应具有劳务分包资质。
(2)劳务分包应当依法签订劳务分包合同,劳务分包合同必须由承包人的法定代表人或 其委托代理人与劳务分包人直接签订,不得与他人代签。承包人的项目经理部、项目经理、施工班组等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不能与劳务分包人签订劳务分包合同。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劳务分包合同副本并报项目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备案。
(3)承包人雇用的劳务作业应加入到承包人的施工班组统一管理。有关施工质量、施工 安全、施工进度、环境保护、技术方案、试验检测、材料保管与供应、机械设备等都必须由承包人管理与调配,不得以包代管。
(4)承包人应当对劳务分包人员进行安全培训和管理,劳务分包人不得将其分包的劳务 作业再次分包。
违反上述规定之一者属违规分包。补充第 4.3.6、4.3.7 项:
4.3.6 分包:分包应符合《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实施细则》(浙交[2012]253号)的规定并报发包人审批。
4.3.7 发包人对承包人与分包人之间的法律与经济纠纷不承担任何责任和义务。
4.6 承包人人员的管理 第 4.6.3 项细化为:
承包人安排在施工场地的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应与承包人承诺的名单一致,并保持相对稳定。未经监理人批准,上述人员不应无故不到位或被替换;若确实无法到位或需替换,需经监理人审核并报发包人批准后,用具有同等资质和经历的人员替换。
4.6.4.1 船员的管理:承包人应按规定配备船员,并保证其持有有效的岗位证书。本项补充第 4.6.5 项~第 4.6.8 项:
4.6.5 尽管承包人已按承诺派遣了上述各类人员,但若这些人员仍不能满足合同进度计划和(或)质量要求时,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继续增派或雇用这类人员,并书面通知承包人和抄送发包人。承包人在接到上述通知后应立即执行监理人的上述指示,不得无故拖延,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4.6.6 承包人的所有管理、施工人员需统一着装,并按不同岗位佩证上岗。
4.6.7 项目经理及项目技术负责人离开工地必须向监理人书面请假,并经发包人同意后才
能离开;每月在工地天数应不低于 20 天(特殊情况经监理人批准并报发包人同意的除外)。
4.6.8 除因管理原因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不适合再任,因生病住院、终止劳动合同关系
(需提供相关部门或单位的证明材料)等无法继续履约合同责任和义务,被责令停止执业、羁押或判刑外,承包人不得提出更换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符合上述规定确需更换的,应征得发包人同意,并经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且更换的人员不得低于原投标承诺人员所具有的资格和业绩条件。其中被更换的项目经理在原承担的合同工程项目未通过验收前不得参加其他国有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投标活动。
4.7 撤换承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本款细化为:
承包人应对其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进行有效管理。监理人要求撤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行为不端或玩忽职守的承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的,承包人应予以撤换,同时委派经发包人与监理人同意的新的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
4.8 保障承包人人员的合法权益第 4.8.3 项补充:
承包人应至少设一名具有一定卫生常识及传染病防治知识的卫生督查员,负责承包人所在施工现场的传染病检查、控制、报告等工作。
一旦爆发任何具有传染性的疾病时,承包人应遵守并执行当地政府或卫生防疫部门为防治和消灭上述传染病蔓延而制订的规章、命令和要求。建立人员流动登记制度、信息报告制度,与当地卫生防疫部门积极合作,做好各项防范措施的落实工作。
4.9 工程价款应专款专用本款细化为:
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给承包人的各项价款应专用于本合同工程。
4.9.1 为本工程设立的安全、环保、xx施工措施费,必须专款专用,承包人不得挪作他
用。
4.10 承包人现场查勘
第 4.10.1 项细化为:
发包人提供的本合同工程的水文、地质、气象和料场分布、取土场、弃土场位置等资料均属于参考资料,并不构成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承包人应对自己就上述资料的解释、推论和应用负责,发包人不对承包人据此做出的判断和决策承担任何责任。
4.11 不利物质条件
第 4.11.2 项细化为:
4.11.2 承包人遇到不可预见的不利物质条件时,应采取适应不利物质条件的合理措施继
续施工,并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第 15 条约定办理。监理人没有发出指示的,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
本款补充第 4.11.3 项:
4.11.3 可预见的不利物质条件
(1)对于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中已经明确指出的不利物质条件无论承包人是否有其经历和经验均视为承包人在接受合同时已预见其影响,并已在合同价款中计入因其影响而可能发生的一切费用。
(2)对于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未明确指出,但是在不利物质条件发生之前,监理人已经指示承包人有可能发生,但承包人未能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而导致的损失和后果均由承包人承担。
补充第 4.12 款:
4.12 投标文件的完备性
合同双方一致认为,承包人在提交投标文件前,对本合同工程的投标文件和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开列的单价和总额价已查明是正确且完备的,投标的单价和总额价应已包括了合同中规定的承包人的全部义务(包括提供货物、材料、设备、服务的义务,并包括了暂列金额和暂估价范围内的额外工作的义务)以及为实施和完成本合同工程和其缺陷修复所必需的一切工作和条件。
5.1 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本款补充 5.1.4-5.1.6 项:
5.1.4 本工程材料品牌、规格和使用要求:按招标文件(相应)技术标准和要求执行。
5.1.5 投标时有承诺材料品牌(规格型号)的,承包人必须按照投标承诺的材料设备品牌
(规格型号)进行采购和施工。若投标承诺的品牌(规格型号)停产等不可抗力原因无法购买的,须与发包人协商更换品牌(规格型号),更换后的品牌(规格型号)档次不得低于投标时承诺的品牌(规格型号),且价格不得提高。
5.1.6 根据工程需要,发包人有权对承包人投标时确认的品牌进行更换,更换后的材料价格由发包人签证进行结算。
6.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6.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第 6.1.2 项约定为:
承包人应自行承担修建临时设施的费用,施工用水及用电由承包人自行解决,由承包人包含在工程量清单的综合单价中。
6.2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发包人在本合同工程中应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无。
6.3 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本款细化为:
承包人承诺的施工设备必须按时到达现场,不得拖延、缺短或任意更换。尽管承包人已按承诺提供了上述设备,但若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不能满足合同进度计划和(或)质量要求时,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承包人应及时增加或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的机械设备、车辆必须证照齐全且在有效期内,证照不全或超过有效期的机械设备、车辆不得进场。
违反本款规定,则按第 22.1 款承包人违约处理。
7 交通运输
7.1 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本款约定为:
承包人应根据合同工程的施工需要,负责办理取得出入施工场地的专用和临时道路的通行权,以及取得为工程建设所需修建场外设施的权利,并承担有关费用。需要发包人协调时,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相关手续。
7.2 场内施工道路
第 7.2.2 项约定为:
承包人应允许发包人、监理人及发包人安排的其他相关人员无偿使用由承包人修建和维护的临时道路、桥梁等设施。承包人应允许与发包人签订有承包合同的其他承包人或其工作人员使用由承包人修建和维护的临时道路、桥梁等设施;如其他承包人或其工作人员在使用中对临时设施有损坏时,承包人可通过监理人指出由其他承包人给予修复或赔偿的要求。
7.4 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第 7.4.1 项约定为:
7.4.1 超大、超宽、超重物件的运输:应满足施工进度需要和确保安全,由承包人自行负
责。
9 施工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
9.2 承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第 9.2.1 项细化为: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严格执行国家、地方政府有关施工安全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同时严格执行发包人制订的本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
安全检查程序及施工安全管理要求,以及监理人有关安全工作的指示。
承包人应根据本工程的实际安全施工要求,编制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并在签订本合同协议书后 28 天内,报监理人和发包人批准。该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施工安全保障体系,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安全防护施工方案,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施工安全评估,安全预控及保证措施方案,紧急应变措施,安全标识、警示和围护方案等。对影响安全的重要工序和下列危险性较大的工程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安全验算结果,经承包人项目技术负责人签字并报监理人和发包人批准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本项目需要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的工程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 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
监理人和发包人在检查中发现有安全问题或有违反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的情况时,可视其为承包人违约,应按第 22.1 款的规定处理。
第 9.2.5 项细化为:
安全生产费用应不低于投标价(不含保险费及安全生产费本身)的 2%。安全生产费用应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如承包人在此基础上增加安全生产费用以满足项目施工需要,则承包人应在本项目工程量清单其他相关子目的单价或总额价中予以考虑,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因采取合同未约定的特殊防护措施增加的费用,由监理人按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和支付按 《关于印发《浙江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浙交[2009]228 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交通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生产费用管理的通知》(浙交监【2013】43 号)、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浙交【2020】104 号)的相关要求以及相关最新的规定办理。
本款补充 9.2.8-9.2.13 项:
9.2.8 承包人应对施工船舶、机械、设备、仪器等进行定期检查,消除隐患,并取得有关部门的检验许可证明。
9.2.9 承包人应按有关要求,在通航水域施工时,承包人应与当地主管部门取得联系,设置施工水域的警示标志和施工船舶夜间警示标志,及时发布航行通告,确保施工水域安全。
9.2.10 承包人应对施工现场的供电、消防、水下作业以及施工通航等制定专项的措施及应急预案,并报监理人审查同意。发包人或监理人的认可不能免除承包人所应承担的责任。
9.2.11 承包人应充分关注和保障所有在现场工作的人员的安全,采取以下有效措施,使现场和本合同工程的实施保持有条不紊,以免使上述人员的安全受到威胁。
(1)按《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办法》规定的最低数量和资质条件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2)承包人的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施工船舶作业人员、爆破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起重信号工、电工、焊工等国家规定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
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3)所有施工机具设备和高空作业设备均应定期检查,并有安全员的签字记录;
(4)根据本合同各单位工程的施工特点,严格执行《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办法》、《水运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程》与《公路筑养路机械操作规程》的具体规定。
9.2.12 为保护本合同工程免遭损坏,或为了现场附近和过往群众的安全与方便,在确有必要的时候和地方,或当监理人或有关主管部门要求时,承包人应自费提供照明、警卫、护栅、警告标志等安全防护设施。
9.2.13 在通航水域施工时,承包人应与当地主管部门取得联系,及时发布航行通告,确保施工水域安全。
9.2.14 在整个施工过程中对承包人采取的施工安全措施,发包人和监理人有权监督,并向承包人提出整改要求。如果由于承包人未能对其负责的上述事项采取各种必要的措施而导致或发生与此有关的人身伤亡、罚款、索赔、损失补偿、诉讼费用及其他一切责任应由承包人负责。
9.2.15 在工程移交发包人之前,承包人应做好防损坏、防盗等工作,否则因此引起的后果由承包人自行负责。
9.4 环境保护
x款补充 9.4.7、9.4.8、9.4.9 项:
9.4.7 承包人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水域环境生态保护的规定,合理选择施工船机和施工工艺,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施工对xx水域的影响。
9.4.8 在整个施工过程中对承包人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发包人和监理人有权监督,并向承包人提出整改要求。如果由于承包人未能对其负责的上述事项采取各种必要的措施而导致或发生与此有关的人身伤亡、罚款、索赔、损失补偿、诉讼费用及其他一切责任应由承包人负责。
9.4.9 在施工期间,承包人应随时保持现场整洁,施工设备和材料、工程设备应整齐妥善存放和储存,废料与垃圾及不再需要的临时设施应及时从现场清除、拆除并运走。
10.进度计划
10.1 合同进度计划
x款细化为:
10.1.1 承包人应在计划开工日期 7 天前,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报送施工组织设计;监理人应在 7 天内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否则视为已得到批准。
10.1.2 承包人应在每季度末最后一个月的 25 日前,向监理人报送下季度计划一式 陆份;上一个月 25 日前向监理人报送月度计划一式陆份。
本款补充 10.1.3-10.1.5 项:
10.1.3 承包人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施工组织机构和人员组成;
(2)船舶机械配备及进场计划;
(3)施工场地布置;
(4)施工工艺流程;
(5)施工进度计划;
(6)施工技术措施;
(7)施工质量保证措施
(8)施工安全保障措施;
(9)xx施工与环境保护措施;
(10)其他应说明的事项以及相应的图表。
10.1.4 合同进度计划应按照关键线路网络图和主要工作横道图两种形式分别编绘,并应包括每月预计完成的工作量和形象进度。
10.1.5 监理人应在14 天内对承包人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说明予以批复或提出修改意
见。
10.4 合同用款计划
承包人应在签订本合同协议书后 28 天之内,按规定的格式,向监理人提交 2 份按合同规定承包人有权得到支付的详细的季度合同用款计划,以备监理人查阅。如果监理人提出要求,承包人还应按季度提交修订的合同用款计划。
10.5 季度计划、月度计划、旬计划
10.5.1 季度计划
承包人在年度计划总体要求下编制季度计划,其格式统一按发包人批准后下发的填报要求执行。季度计划必须保持年度计划的实现。
10.5.2 月度计划
承包人应在季度计划的要求下编制月度计划,其格式统一按发包人批准后下发的填报要求执行。月度计划必须保证季度计划的实现。月度计划如未能完成,应在文字介绍里详述原因,并在剩余工期中的下一阶段的进度计划中补回来,且详述补救措施。
10.5.3 旬计划
承包人应根据批复的月度计划编制旬计划,并按要求定期向发包人上报旬计划及完成情况汇报资料。
11 开工和交工
11.1 开工
11.1.2 承包人应按第 10.1 款约定的合同进度计划,向监理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经监理人审批后执行。开工报审表应详细说明按合同进度计划正常施工所需的施工道路、临时设施、材料设备、施工人员等施工组织措施的落实情况以及工程的进度安排。
承包人应在分部工程开工前 14 天向监理人提交分部工程开工报审表,若承包人的开工准备、工作计划和质量控制方法是可接受的且已获得批准,则经监理人书面同意,分部工程才能开工。
11.1.3 分项工程的开工应事先得到监理人的书面同意,承包人应提前 48 小时将申请开工的书面通知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在收到通知 48 小时内予以书面答复,否则视为同意。
11.1.4 承包人不能按期开工时,应在接到开工令 24 小时内向监理人提出延期开工申请报告,监理人应在接到报告 24 小时内作出答复。若监理人在 24 小时内同意或未予答复,工期相应顺延;若监理人不同意延期要求,则工期不予顺延。
11.2 交工
11. 2.1 重要节点工期: / 。
11.3 发包人的工期延误本款细化为: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发包人的下列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需要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按照第 10.2 款的约定办理。
(1)因发包人原因设计发生重大变更和增加工程量,确需增加工期;
(2)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暂停施工;
(3)提供图纸延误;
(4)未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预付款、进度款;
(5)发包人和监理人同意顺延的其它因素。
即使由于上述原因造成工期延误,如果受影响的工程并非处在工程施工进度网络计划的关键线路上,则承包人无权要求延长总工期。
11.4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11.4.1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是指水运工程水域施工作业难以正常进行或必须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才能进行的气候条件。一般是指:
(1) 持续高温:连续三日日最高气温 38 摄氏度以上;
(2) 持续低温:连续三日日最低气温-20 摄氏度以下;
(3) 大风天气:施工水域日风力在 6 级以上且持续时间不少于 4 小时,或阵风大于 8 级;
(4) 暴雨天气:日降雨量 50mm 以上,或降雨强度大于 20mm/h;
(5) 暴雪天气:日降雪量 10mm 及以上;
(6) 流速或波浪:内河 3.5 米及以上流速,海上 2 米及以上的大浪和强浪;
(7) 大雾:定点施工船舶能见度小于 50 米的雾天超过 1 天;运动船舶按有关规定。
11.5 承包人的工期延误本款细化为:
11.5.1 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逾期交工违约金。逾期交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
工期延误天数×P1,其中 P1:5000 元/天。
逾期交工违约金累计最高不超过总合同价款的 5%。
工期延误天数自预定的交工日期起至交工验收证书中写明的实际交工日期止(扣除已批准的延长工期),按天计算。
发包人可以从应付或到期应付给承包人的任何款项中或采用其他方法扣除违约金。
11.5.2 承包人支付逾期交工违约金,不免除承包人完成工程及修补缺陷的义务。
11.5.3 承包人应严格执行监理人批准的合同进度计划,对工作量计划和形象进度计划分别控制。除 11.3 款规定外,承包人的实际工程进度曲线应在合同进度管理曲线规定的安全区域之内。若承包人的实际工程进度曲线处在合同进度管理曲线规定的安全区域的下限之外时,则监理人有权认为本合同工程的进度过慢,并通知承包人应采取必要措施,以便加快工程进度,确保工程能在预定的工期内交工。承包人应采取措施加快进度,并承担加快进度所增加的费用。
11.5.4 如果承包人在接到监理人通知后的 14 天内,未能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致使实际工程进度进一步滞后,或承包人虽采取了一些措施,仍无法按预计工期交工时,监理人应立即通知发包人。发包人在向承包人发出书面警告通知 14 天后,发包人可按第 22.1 款对承包人进行违约处理,也可将本合同工程中的一部分工作交由其他承包人或其他分包人完成。在不解除本合同规定的承包人责任和义务的同时,承包人应承担因此所增加的一切费用。
11.5.5 如果在合同工作完工之前,已对合同工程内按时完工的单位工程签发了工程接收证书,则合同工程的逾期交工违约金,应按已签发交工验收证书的单位工程的价值占合同工程价值的比例予以减少,但本规定不应影响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规定限额。
11.6 工期提前
x项细化为:
11. 6.1 工期奖
(1) 发包人不同意向承包人支付提前工期奖。补充 11.6.2、11.6.3 款:
11.6.2 发包人不得随意要求承包人提前交工,承包人也不得随意提出提前交工的建议。如遇特殊情况,确需将工期提前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必须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工程质量。
11.6.3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交工,或承包人提出提前交工建议能够给发包人带来效益
的,应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协商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和修订合同进度计划。
11.7 工作时间的限制
承包人在夜间或国家规定的节假日进行永久工程的施工,应向监理人报告,以便监理人履行监理人履行监理职责和义务。
但是,为了抢救生命或保护财产,或为了工程的安全、质量而不可避免地短暂作业,则不必事先向监理人报告。但承包人应在事后立即向监理人报告。
本款规定不适用于习惯上或施工本身要求实行连续生产的作业。
12.暂停施工
12.1 承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本款细化为:
因下列暂停施工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承包人违约引起的暂停施工;
(2)由于承包人原因为工程合理施工和安全保障所必需的暂停施工;
(3)承包人擅自暂停施工;
(4)承包人其他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
(5)现场气候条件导致的必须停工(第 11.4 款规定的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除外)。
(6)由承包人承担的其他暂停施工:承包人拒不服从发包人协调引起的停工。
13.工程质量
13.1 工程质量要求
13.1.5 质量目标
x工程质量目标:合格。
13.2 承包人的质量管理第 13.2.1 项补充:
承包人提交工程质量保证措施文件的期限:签订本合同协议书后 28 天之内。
本款补充第 13.2.3 项~第 13.2.6 项:
13.2.3 承包人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严格执行公路水运工程强制性技术标准、各类技术规范及规程,全面履行工程合同义务,依法对工程质量负责。
13.2.4 承包人应加强质量监控,确保规范规定的检验、抽检频率,现场质检的原始资料必须真实、准确、可靠,不得追记,接受质量检查时必须出示原始资料。
13.2.5 承包人必须完善检验手段,根据技术规范的规定配齐检测和试验仪器、仪表,并应及时校正确保其精度;根据合同要求加强工地试验室的管理;加强标准计量基础工作和材料检验工作,不得违规计量,不合格材料严禁用于本工程。
13.2.6 承包人驻工程现场机构应在现场驻地和重要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现场设置明显的工程质量责任登记表公示牌。
13.4 监理人的质量检查本款补充:
监理人及其委派的检验人员,应能进入工程现场,以及材料或工程设备的制造、加工或制配的车间和场所,包括不属于承包人的车间或场所进行检查,承包人应为此提供便利和协助。
监理人可以将材料或工程设备的检查委托给一家独立的有质量检验认证资格的检验单位。该独立检验单位的检验结果应视为监理人完成的。监理人应将这种委托的通知书不少于 7天前交给承包人。
13.5 工程隐蔽部位覆盖前的检查
13.5.1 通知监理人检查本项细化为:
经承包人自检确认的工程隐蔽部位具备覆盖条件后,承包人应通知监理人在约定的期限内检查。承包人的通知应附有自检记录和必要的检查资料。监理人应按时到场检查。经监理人检查确认质量符合隐蔽要求,并在检查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才能进行覆盖。监理人检查确认质量不合格的,承包人应在监理人指示的时间内修整返工后,由监理人重新检查。
13.5.1.1 承包人在自检合格后,填写隐蔽工程验收申请单,在覆盖前 48 小时,通知监理人进行验收;监理人在接到通知后 48 小时内进行验收。经监理人验收合格并在验收记录上签字确认后,承包人可进行覆盖和继续施工;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要求整改并重新申请验收。
13.5.1.2 当监理人有指令时,承包人应对重要隐蔽工程进行拍摄或照相并应保证监理人有充分的机会对将要覆盖或掩蔽的工程进行检查或量测,特别是在基础以上的任一部分工程修筑之前,对该基础进行检查。
13.6 清除不合格工程
第 13.6.1 项细化为:
13.6.1.1 承包人使用不合格材料、工程设备,或采用不适当的施工工艺,或施工不当,造成工程不合格的,监理人可以随时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替换、补救或拆除重建,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3.6.1.2 如果承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执行监理人的指示,发包人有权雇用他人执行,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3.7 质量抽检:
本工程所在地的工程质量监督站(或局)有权对承包人施工质量随时进行抽检,并通过监理人对工程质量实施否决,承包人应积极配合并免费提供试验用的试件。
14.试验和检验
14.1 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第 14.1.4 和 14.1.5 项约定为:
14.1.4 材料订货前,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供生产厂家的生产许可证和相应资质证明文件等材料,对新材料、新产品还应提供鉴定证明和有关确认文件。
14.1.5 承包人与监理人进行共同试验或检验,共同试验或检验的内容和方式:监理人对承 包人的试验和检验结果有疑问的,或为查清承包人试验和检验成果的可靠性要求承包人重新试验和检验的,可按合同约定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也可由发包人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试验检测单位进行。重新试验和检验的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或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重新试验和检验结果证明该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质量符合合同要求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
14.2 现场材料试验
14.2.3 承包人工地试验室的试验设备、器材的配备要求:满足工程需要。补充第 14.4 款:
14.4 试验和检验费用
14.4.1 承包人应负责提供合同和技术规范规定的试验和检验所需的全部样品,并承担其费
用。
14.4.2 在合同中明确规定的试验和检验,包括无须在工程量清单中单独列项和已在工程量
清单中单独列项的试验和检验,其试验和检验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4.4.3 如果监理人所要求做的试验和检验为合同未规定的或是在该材料或工程齐备的制造、加工、制配场地以外的场地进行的,则检验结束后,如表明操作工艺或材料、工程设备未能符合合同约定要求的,其费用应由承包人承担;如符合合同要求的,则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15.变更
15.1 变更的范围和内容
(1)取消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但被取消的工作不能转由发包人或其他人实施,由于承包人违约造成的情况除外;
(6)工程量清单中某单项工程量的变化幅度超过 20%,且对合同总价影响幅度超过 2%时,应调整该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
15.4 变更的估价原则本款细化为:
因变更引起的价格调整按照本款约定处理。
15.4.1 如果取消某项工作,则该项工作的总额价不予以支付。
15.4.2 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的,采用该子目的单价。
15.4.3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但有类似子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子目的单价,由监理人按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15.4.4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或类似子目的单价,可在综合考虑承包人在投标时所提供的单价分析表的基础上,由监理人按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15.4.5 如果本工程的变更指示是因承包人过错、承包人违反合同或承包人责任造成的,则这种违约引起的任何额外费用应由承包人承担。
15.5 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第 15.5.2 项约定为:
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若被采纳并实施的,酌情予以奖励。
15.6 暂列金额:无。
16.价格调整
16.1 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
通用合同条款 16.1.2 项约定为:
16.1.2 采用造价信息调整价格差额
x项目在合同执行期间,对下表中所列材料进行价格调差。
(1)基期价格(除税信息价)
序号 | 规格型号 | 单位 | 基价(元) |
1 | 柴油 | kg | 8.54 |
注:基期价格仅作为调价依据。
(2)当期价格
柴油按计量支付月报表上一个月份《台州造价》中温岭市信息价为当期价格。
(3)调差方法 a、材料数量
施工期柴油差价调整:每计量 m3 柴油参考含量按 1.057kg/m3 作为调差计算基数。
定额外施工及其他材料的损耗和损失数量不予价格调整。
B、差价:差价=当期价格-基期价格 c、调整差价
调差材料调整差价方法:
若差价不超过材料基期价格的±5%(含),则不进行调差;若差价超过基期价格的
±5%,则进行调差,调整差价为差价超过±5%部分,高补低扣。其计算方式:
补差金额=(计量支付月当期价格-1.05×基期价格)×材料数量扣回金额=(0.95×基期价格-计量支付月当期价格)×材料数量
(4)调差周期
施工过程中每次进度付款调整一次,以当期计量工程量为准,在每期进度付款证书中反
映。
(5)调差程序
由承包人提出价格调差计算表,报监理人审核,由发包人审定。
(6)发包人仅对材料价格进行调差,其他费用(包括税金)不再调整。
17.计量与支付
17.1 计量
17.1.2 计量方法本项约定为:
工程的计量以疏浚设计断面计算工程量为准,多挖部分工程量不再计量,少挖部分工程量按实计算。施工过程中疏浚设计断面以外增加的超挖量、施工期回淤量、施工前回淤量等均已包含在合同价中,费用不予计取。
17.1.4 单价细目的计量
x项补充:
(7)承包人未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填入单价或总额价的工程细目,将被认为其已包含在本合同的其他细目的单价和总额价中,发包人将不另行支付。
补充 17.1.6 项:
17.1.6 承包人应将月度计量报表于每月 25 日前报监理人一式 6 份。
17.2 预付款
17.2.1 预付款
x工程预付款仅包括开工预付款和材料、设备预付款。具体额度和预付办法如下:
17.2.1.1 施工合同签订生效 28 天内,或计划开工日期前,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不少于合同价款 10%的工程开工预付款。
本工程开工预付款为合同价款的 10%。在承包人签订了合同协议书后,发包人应在当期
进度付款证书中向承包人支付开工预付款的 70%的价款;在承包人承诺的主要人员、设备进场后,再支付预付款 30%。
承包人不得将该预付款用于与本工程无关的支出,监理人有权监督承包人对该项费用的使用。
17.2.1.2 本项目不支付材料、设备预付款。
17.2.3 预付款的扣回与还清:本项目不适用。
17.3 工程进度付款
17.3.1 付款周期 每个月支付一次。
17.3.3 进度付款证书和支付时间本项(1)目补充:
如果该付款周期应结算的价款经扣留和扣回后的款额少于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列明的进度付款证书的最低金额,则该付款周期监理人可不核证支付,上述款额将按付款周期结转,直至累计应支付的款额达到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列明的进度付款证书的最低金额为止。
本项(2)目约定为:
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的规定向承包人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计算基数为发包人的全部应付未付款额,时间从应付而未付该款额之日算起计算
(不计复利)。
17.3.5 工程进度款支付的方式和时间:工程量完成合同工程量 50%时付至合同价的 40%
(含已发放工资性工程进度款及工程预付款);工程完工后,支付至合同价的 80%(含预付款、已发放的工资性工程进度款、其他工程进度款);竣工验收合格后二十天内付至合同价的 85%工程价款(含预付款、已发放的工资性工程进度款、其他工程进度款);竣工结算经有关部门审定后且补助资金到位付至结算价的 98.5%,留工程结算价的 1.5%作为工程质量保修金。
17.3.6 工资性工程进度款(即民工工资):每月根据实际发生的民工工资且不低于当期工程款的 8%,凭民工工资清单和考勤清单,由承包人上报,经发包人审核后,拨付至承包人开设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详见 17.3.8 条款的账号)。在足额支付前期和当期农民工工资后,工资专用账户自有资金结余较多的, 经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一致并报行业主管部门备案后,在下一期工程进度款总额不变的前提下,建设单位可适当降低人工费分账比例。
17.3.7 若发包人在合同约定的支付限期满 14 天后未予支付,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催付款的通知,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支付,承包人可在发出催付款通知 14 天后暂停施工,发包人承担延期支付的利息和违约责任以及停工损失。
17.3.8 支付帐户:
发包人应将合同价款(每月支付的农民工工资除外)支至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人帐
户:
;开户行: ;帐号: 。
承 包 人 在 银 行 开 设 x 工 程 农 民 工 工 资 款 专 用 账 户 , 账号: 。承包人保证工资款专款专用,并每月将工资款通过银行直接发放到每个农民工个人银行账户,不得挪作他用,工资发放不足部分由承包人另行调剂解决。
17.4 质量保证金
第 17.4.1 项细化为:
17.4.1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且结算款经有关部门审定后,一次性扣留结算款的 1.5%作为质量保证金。
17.5 交工结算
17.5.l 交工付款申请单本项(l)目约定为:
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承包人应按项目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和期限向监理人提交竣工付款申请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竣工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内容:竣工结算合同总价、发包人已支付承包人的工程价款、应扣留的质量保证金、应支付的竣工付款金额。竣工付款申请单提交期限:交工验收证书签发后 42 天内。
17.6 最终结x
17.6.1 最终结清申请单本项(3)目约定为:
(3)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签发后,承包人应在 28 天内向监理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包括相关证明材料),其份数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约定。
最终结清申请单中的总金额应认为是代表了根据合同规定应付给承包人的全部款项的最后结算。
18.交工验收
18.1 交工验收的含义
18.1.4 承包人应在交工验收 28 天前,向发包人提供交工资料一式 6 份,声像资料一式 3 份,符合档案主管部门要求的全套电子扫描件一式 2 份(移动硬盘)。
18.2 交工验收申请报告
x款第(2)项约定为:
交工资料的内容:承包人应按照《航道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浙交(2012)6 号《浙江省水运工程竣工文件编制办法》和相关规定编制资料。交工资料的份数为 6 份。
18.3 验收
第 18.3.2 项补充:
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已具备交工验收条件的,应在收到交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 28 天内提请发包人进行工程验收。交工验收由发包人主持,由发包人、监理人、质监、设计、施工、运营、管理养护等有关部门代表组成交工验收小组,对本项目的工程质量进行评定,并写出交工验收报告报主管部门备案。承包人应按发包人的要求提交竣工资料,完成交工验收准备工作。
第 18.3.5 项约定为:
经验收合格工程的实际交工日期,以最终提交交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准,并在交工验收证书中写明。
本款补充第 18.3.7 项:
组织办理交工验收和签发交工验收证书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但按照第 18.3.4 项规定达不到合格标准的交工验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本条补充第 18.9 款:
18.9 交工文件
承包人应按照《航道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以及浙江省交通运输厅的相关规定,在交工验收前为交工验收补充竣工资料。
承包人同时应提交全套竣工资料的电子文档刻录光盘或其他电子存储介质,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交工文件中涉及施工及监理文件的有关表式,应按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监督局检测中心规定的统一试验用表(光盘)选用。光盘由承包人自备。
19.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无
20 保险
20.1 工程保险
建筑工程一切险的投保内容:为本合同工程的永久工程、临时工程和设备及已运至施工工地用于永久工程的材料和设备所投的保险。
保险金额:分部分项清单汇总金额。
保险费率:在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约定。
保险期限:开工日起直至本合同工程签发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止(即合同工期)。
承包人应以发包人和承包人的共同名义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建筑工程一切险的保险费由承包人报价时列入保险费内。发包人在接到保险单后,将按照保险单的费用直接向承包人支付。
20.4 第三者责任险
第 20.4.2 项补充:
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费由承包人报价时列入保险费内。发包人在接到保险单后,将按照保险单的费用直接向承包人支付。
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金额:200 万元。保险费率:在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约定。该费用发生的税金和管理费发包人不另行支付,承包人考虑在其他费用中。
20.5 其他保险
x款约定为:
承包人应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保险,其投保金额应足以现场重置。办理本款保险的一切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并包括在工程量清单的单价及总额价中,发包人不单独支付。
20.6 对各项保险的一般要求
20.6.1 保险凭证本项约定为:
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各项保险生效的证据和保险单副本的期限:开工后 56 天内。
20.6.3 持续保险本项补充:
在整个合同期内,承包人应按合同条款保证足够的保险额。
20.6.4 保险金不足的补偿
保险金不足以补偿损失的(包括免赔额和超过赔偿限额的部分),应由承包人负责。
20.6.5 未按约定投保的补救
(2)由于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某项保险,或未按保险单规定的条件和期限及时向保险人报告事故情况,或未按要求的保险期限进行投保,或未按要求投保足够的保险金额,导致受益人未能或未能全部得到保险人的赔偿,原应从该项保险得到的保险金应由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支付。
21.不可抗力
21.1 不可抗力的确认
第 21.1.1 项细化为:
不可抗力是指承包人和发包人在订立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不可避免发生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包括但不限于:
(1)地震、海啸、火山爆发、泥石流、暴雨(雪)、台风、龙卷风、水灾等自然灾害;
(2)战争、骚乱、暴动,但纯属承包人或其分包人派遣与雇用的人员由于本合同工程施工原因引起者除外;
(3)核反应、辐射或放射性污染;
(4)空中飞行物体附落或非发包人或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
(5)瘟疫;
(6)按照法律规定可认定为不可抗力的其他事件。
21.3 不可抗力后果及其处理
21.3.4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本项细化为:
合同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按照第 22.2.5 项约定撤离施工场地。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货方负责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不能退还的货款和因退货、解除订货合同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因未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合同解除后的付款,参照第 22.2.4 项约定,由监理人按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但由于解除合同应赔偿的承包人损失不予考虑。
22.违约
22.1 承包人违约
22.1.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本项细化为: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况属承包人违约:
(1)承包人违反第 1.8 款或第 4.3 款的约定,私自将合同的全部或部分权利转让给第三人,或私自将合同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转让给第三人;
(2)承包人违反第 5.3 款或第 6.4 款的约定,未经监理人批准,私自将已按合同约定进入施工场地的施工设备、临时设施或材料撤离施工场地;
(3)承包人违反第 5.4 款的约定使用了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工程质量达不到标准要求,又拒绝清除不合格工程;
(4)承包人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已造成或预期造成工期延误;
(5)承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
(6)项目已具备开工条件,因承包人原因,承包人未能按期开工;
(7)承包人违反第 6.3 款的约定,未按承诺或未按监理人的要求及时配备合同约定的关键施工设备;
(8)经监理人和发包人检查,发现承包人有安全问题或有违反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的情况; (9)承包人违反第 13.1.1 项的约定,工程质量未达到合格要求的;
(10)承包人违反第 4.9 款的约定,将发包人支付给承包人的各项价款转移或用于其它工程;
(11)承包人违反第 4.6 款的约定,未按承诺或未按监理人的要求及时配送称职的主要管理人员、技术骨干,或未按规定替换上述人员,或上述人员擅离职守的;
(12)承包人违反投标人须知 3.5 款的规定,在合同实施期间发现承包人在投标时提供了虚假资料的。
22.1.2 对承包人违约的处理本项细化为:
(1)承包人发生第 22.1.1(5)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时,发包人可通知承包人立即解除合同,
并按有关法律处理。
(2)承包人发生除第 22.1.1(5)目约定以外的其他违约情况时,监理人可向承包人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改正。承包人应承担其违约所引起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
(3)经检查证明承包人已采取了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具备复工条件的,可由监理人签发复工通知复工。
(4)承包人发生第 22.1.1 项约定的违约情况时,无论发包人是否解除合同,发包人均有权向承包人课以违约金,并由发包人将其违约行为上报相应主管部门,作为不良记录纳入诚信信息系统。
当承包人发生第 22.1.1 项约定的违约情况时,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课以违约金,具体约定如下:
a.承包人发生第 22.1.1 项(1)目中违反第 1.8 款约定的情形,除责令立即纠正外,并课以不超过 1%合同价款的违约金;发生第 22.1.1(1)目中违反第 4.3 款约定的情形,在发包人向承包人发出书面通知后 14 天内承包人未予纠正的,发包人将酌情向承包人课以不超过 1%合同价款的违约金。即使缴纳了违约金,承包人仍应按合同约定继续实施和完成本合同工程及其缺陷修复;
b.承包人发生第 22.1.1 项(2)目中违反第 5.3 款约定的情形,在发包人向承包人发出书面通
知后 14 天内承包人未予纠正的,发包人将向承包人课以不超过材料和工程设备价值两倍的违
约金;发生第 22.1.1 项(2)目中违反第 6.4 款约定的情形,在发包人向承包人发出书面通知
后 14 天内承包人未予纠正的,发包人将向承包人课以不超过其台班费两倍的违约金;
c.承包人发生第 22.1.1 项(3)目情形,在发包人向承包人发出书面通知后 14 天内承包人未予纠正的,发包人将按每一情形酌情向承包人课以不超过 0.5%合同价款的违约金。即使缴纳了违约金,承包人仍应按合同规定继续实施和完成本合同工程及其缺陷修复;
d.承包人发生第 22.1.1 项(4)目情形,则按第 11.5 款约定处理;
e. 承包人发生第 22.1.1 项(5)目情形,则按第 19.2.4 款约定处理;
f.承包人发生第 22.1.1 项(6)目情形,发包人有权按第 11.5 款约定的逾期交工违约金金额的二分之一乘以未按期开工天数处以违约金;
g.承包人发生第 22.1.1 项(7)目情形,在发包人向承包人发出书面通知后 14 天内承包人未予纠正的,发包人将向承包人课以不超过 0.5%合同价款的违约金;
h.承包人发生第 22.1.1 项(8)目情形,发包人将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将停工整顿,并酌情扣除安全生产费;
i.承包人发生第 22.1.1 项(9)目情形,则课以不超过 1%合同价款的违约金;
j.承包人发生第 22.1.1 项(10)目情形,则课以与转移(挪用)资金等额的违约金;
k.承包人发生第 22.1.1 项(11)目情形,项目经理或项目技术负责人未经发包人同意擅自离开工地,每天课以违约金 3000 元/人;若每月在工地天数不足 22 天(特殊情形经监理人
批准报发包人同意例外)者,每不足一天课以违约金 1000 元/人;其他人员每月在工地天数
不足 25 天者,每不足一天课以违约金 500 元/人;承包人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更换项目经理
课以 10 万元的违约金,更换项目技术负责人课以 10 万元的违约金,更换其他主要管理人员、
技术人员课以每人次 5 万元的违约金;如果承包人的前述行为经发包人同意,则违约金减半扣除。
l.承包人发生第 22.1.1 项(12)目情形,在合同实施期间发现承包人在投标时提供了虚假材料的,课以不超过 5%合同价款的违约金。
22.2 发包人违约
22.2.1 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属发包人违约:
(1)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预付款或合同价款,或拖延、拒绝批准付款申请和支付凭证,导致付款延误的;
(2)由于发包人征地拆迁不到位、开工的正常条件不具备,导致承包人无法按合同约定如期开工的;
(3)由于发包人下列原因造成停工的:
a. 合同约定应由发包人提供的材料、设备未能按时交货或质量不符合要求或变更交货地点导致承包人停工的;
b.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图纸延误或施工图存在差错影响施工,工程变更通知未及时下达导致承包人停工的;
c. 非承包人原因发生第三方阻工,而发包人未及时协调处理导致承包人停工的;
d. 监理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
(4)发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的;
(5)发包人不履行合同约定其他义务的。
22.2.4 解除合同后的付款本项(2)目细化为:
(2)承包人为该工程施工订购并已付款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金额。发包人付款后,该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归发包人所有;
23.索赔
23.1 承包人索赔的提出
x款第(4)项细化为:
(4)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的 28 天内,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最终索赔通知书,说明最终要求索赔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23.2 承包人索赔处理程序
x款第(2)项细化为:
(2)监理人应按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追加的付款和(或)延长的工期,并在收到上述索
赔通知书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 42 天内,将索赔处理结果报发包人批准后答复承包人。如果承包人提出的索赔要求未能遵守第 23.1(2)~(4)项规定,则承包人只限于索赔由监理人按当时记录予以核实的那部分款额外负担和(或)工期延长天数。
24.争议的解决
24.3 争议评审
第 24.3.1 项补充:
争议评审组由 3 人或 5 人组成,专家的聘请方法可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协商确定,亦可请政府主管部门推荐或通过合同争议调解机构聘请,并经双方认同。争议评审组成员应与合同双方均无利害关系,争议评审组的各项费用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平均分担。
补充第 25 条:
25 其他约定
25.1 合同当事人和人员
25.1.1 监理人施工现场派出机构:进场后书面通知。
25.1.2 总监理工程师:进场后书面通知。
25.1.3 工程建设项目代理人:无。
25.1.4 项目技术负责人: 。
25.1.5 发包人代表:进场后书面通知。
25.2 工程和占地
25. 2.1 永久工程:合同签订后提供。
25. 2. 2 临时工程:合同签订后提供。
25. 2. 3 永久占地: / 。
25. 2. 4 临时占地: / 。
25.3 日期
25.3.1 计划开工日期: 年 月 日;重要节点计划开工日期: 。
25.3.2 计划交工日期: 年 月 日;重要节点计划竣工日期: 。
25.4 其他
25.4.1 根据浙交【2020】104 号文件,安全生产费按工程量清单各章合计金额(不含保险费及安全生产费本身)的 2%计算。
25.4.2 第 100 章费用:参照浙交造价〔2014〕2 号文件规定计算。其中竣工文件 1 万元,施工环境保护费 0.5 万元,临时供电设施架设、拆除、维修 1 万元,供水与排污设施 0.5 万元,承包人驻地建设 1.5 万元。
25.4.3 本工程不包括码头土方疏浚,由建设方另行处理。
25.4.4 灌注桩泥浆按外运处置,运距按 1km 包干计算。泥浆弃置点由承包人自行负责落
实解决,费用自理。
25.4.5 灌注桩钢护筒:桩顶以下护筒按不拔除计算,桩顶以上护筒按摊销 20%计算(包干使用),钢护筒费用已按分摊在灌注桩单价中考虑,不另计算。
25.4.6 趸船:按台计算,包括趸船本体、拖运、安装、船检等全部相关费用。
25.4.7 本工程如有材料需要二次或二次以上搬运的,有关费用由投标人在报价中自行考虑,结算时不另计算。
25.4.8 本工程施工用水、施工用电由投标人自行落实解决,有关费用由投标人在报价中自行考虑。本预算中水按 3.98 元/m3、电按 1 元/度计算。
第五章 廉政协议
根据《关于在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中加强廉政建设的若干意见》以及有关工程建设、廉政建设的规定,为做好工程建设中的党风廉政建设,保证工程建设高效优质,保证建设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以及投资效益, (项目名称)的项目法人(项目法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与该项目 标段的施工单位(施工单位名称,以下简称“承包人”),特订立如下协议。
1.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严格遵守党的政策规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交通运输部、浙江省交通运输厅的有关规定。
(2)严格执行 (项目名称) 标段施工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
(3)双方的业务活动坚持公开、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法律认定的商业秘密和合同文件另有规定除外),不得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不得违反工程建设管理规章制度。
(4)建立健全廉政制度,开展廉政教育,设立廉政告示牌,公布举报电话,监督并认真查处违法违纪行为。
(5)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反廉政规定的行为,有及时提醒对方纠正的权利和义务。 (6)发现对方严重违反本合同义务条款的行为,有向其上级有关部门举报、建议给予处理
并要求告知处理结果的权利。
2.发包人的义务
(1)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索要或接受承包人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不得让承包人报销任何应由发包人或发包人工作人员个人支付的费用等。
(2)发包人工作人员不得参加承包人安排的超标准宴请和娱乐活动;不得接受承包人提供的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
(3)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或者接受承包人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活动、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出境、旅游等提供方便等。
(4)发包人工作人员及其配偶、子女不得从事与发包人工程有关的材料设备供应、工程分包、劳务等经济活动等。
(5)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向承包人推荐分包单位或推销材料,不得要求承包人购买合同规定外的材料和设备。
(6)发包人工作人员要秉公办事,不准营私舞弊,不准利用职权从事各种个人有偿中介活
动和安排个人施工队伍。
3.承包人的义务
(1)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或馈赠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礼品。 (2)承包人不得以任何名义为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报销应由发包人单位或个人支付的任何
费用。
(3)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安排发包人工作人员参加超标准宴请及娱乐活动。
(4)承包人不得为发包人单位和个人购置或提供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 4.违约责任
(1)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协议第 1、2 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承包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2)承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协议第 1、3 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给发包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情节严重的,发包人建议交通主管部门给予承包人一至三年内不得进入其主管的交通建设市场的处罚。
5.双方约定:本协议由双方或双方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部门负责监督执行。由发包人或发包人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部门约请承包人或承包人上级单位纪检监察部门对本协议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提出在本协议规定范围内的裁定意见。
6.本协议有效期为发包人和承包人签署之日起至该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止。
7.本协议作为 (项目名称) 标段施工协议的附件,与工程施工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经协议双方签署后立即生效。
8.本协议一式四份,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各执一份,送交发包人和承包人的监督单位各一份。
发包人: (盖单位章) 承包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发包人监督单位:(全称) (盖单位章) 承包人监督单位:(全称) (盖单位章)
第六章 安全生产协议
为在 (项目名称) 标段施工合同的实施过程中创造安全、高效的施工环境,切实搞好本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本项目发包人 (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与承包人 (承包人名称,以下简称“承包人”)特此签订安全生产协议:
1. 发包人职责
(1)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认真执行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有关安全要求。 (2)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和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进行安
全生产管理,做到生产与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
(3)重要的安全设施必须坚持与主体工程“三同时”的原则,即:同时设计、审批,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入使用。
(4)定期召开安全生产调度会,及时传达中央及地方有关安全生产的精神。
(5)组织对承包人施工现场进行安全生产检查,监督承包人及时处理发现的各种安全隐患。 2.承包人职责
(1)xxxx《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水运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程》和《公路筑养路机械操作规程》等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认真执行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有关安全要求。
(2)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增强全员安全生产意识,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的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配备专职及兼职安全检查人员,有组织有领导地开展安全生产活动。各级领导、工程技术人员、生产管理人员和具体操作人员,必须熟悉和遵守本协议的各项规定,做到生产与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
(3)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从派往项目实施的项目经理到生产工人(包括临时雇请的民工)的安全生产管理系统必须做到纵向到底,一环不漏;各职能部门、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做到横向到边,人人有责。项目经理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现场设置的安全机构,应按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的最低数量和资质条件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职负责所有员工的安全和治安保卫工作及预防事故的发生。安全机构人员有权按有关规定发布指令,并采取保护性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4)承包人在任何时候都应采取各种合理的预防措施,防止其员工发生任何违法、违禁、暴力或妨碍治安的行为。
(5)承包人必须具有劳动安全管理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参加施工的人员,
必须接受安全技术教育,熟知和遵守本工种的各项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定期进行安全技术考核,合格者方准上岗操作。对于从事电气、起重、建筑登高架设作业、锅炉、压力容器、焊接、机动车船艇驾驶、爆破、潜水、瓦斯检验等特殊工种的人员,经过专业培训,获得《安全操作合格证》后,方准持证上岗。施工现场如出现特种作业无证操作现象时,项目经理必须承担管理责任。
(6)对于易燃易爆的材料除应专门妥善保管之外,还应配备有足够的消防设施,所有施工人员都应熟悉消防设备的性能和使用方法;承包人不得将任何种类的爆炸物给予、易货或以其他方式转让给任何其他人,或允许、容忍上述同样行为。
(7)操作人员上岗,必须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施工负责人和安全检查员应随时检查劳动防护用品的穿戴情况,不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的人员不得上岗。
(8)所有施工机具设备和高空作业的设备均应定期检查,并有安全员的签字记录,保证其经常处于完好状态;不合格的机具、设备和劳动保护用品严禁使用。
(9)施工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必须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必须具有相关的安全标志牌。
(10)承包人必须按照本工程项目特点,组织制定本工程实施中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如果发生安全事故,应按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及时上报有关部门,并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
(11) 安全生产费用按照《关于印发《浙江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浙交〔2009〕228 号)的相关规定使用和管理。
3.违约责任
如因发包人或承包人违约造成安全事故,将依法追究责任。
4.本协议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署并加盖单位章后生效,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后失效。
5.本协议正本二份、副本 份,协议双方各执正本一份,副本 份,当正本与副本的内容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发包人: (盖单位章) 承包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第七章 技术规范及图纸
一、工程建设地点的现场条件:
“三通一平”已完成,具备进场施工条件。二、本工程采用的技术规范:
依据设计施工图纸和技术文件要求,本工程项目的材料、设备、施工必须达到现行的标准、规范的要求。
三、图纸清单
第八章 工程预算书
一、本预算书是按本投标须知第 12 条要求及工程施工图纸编制的,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一经中标且签订合同,即为合同的组成部分。
二、本预算书应与投标须知、施工合同、工程规范和图纸一起使用。
第九章 投标文件格式
一、本工程的投标授权委托书(附件一)、资格标格式(附件二)、商务标格式(附件三)由招标人统一提供。
附件一:
投 标 授 权 委 托 书
本授权委托书声明:我 (姓名)系
(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授权委托 (姓名)为我公司的合法代理人,全权代表我公司参加 招标投标活动,以本公司名义签署投标文件、参加开标、询标以及处理与之有关的一切事宜。我承认代理人在上述活动中所签署的所有内容。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特此委托。
投标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授权委托日期:2022 年 月 日
附件二:
资格标格式
资格标
(封面)
项目编号: WZ2022017
项目名称:
投标人: (xx)
法定代表人: (签字或盖章)
地址:
1、资格后审申请书(附件二-1)
2、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附件二-2)
3、项目管理班子配备承诺书(附件二-3)
4、拟用于本招标工程项目的主要施工机械设备一览表(附件二-4)
5、温岭市建设工程诚信投标承诺书(附件二-5)
6、证书及相关资料复印件
附件二-1
资格后审申请书
致: (招标人全称)
1、经授权作为代表,并以 (投标人企业全称) (以下简称“投标人”)的名义,在充分理解《投标人资格后审申请书》的基础上,本申请书签字人在此以 (项目名称全称) 投标人的身份,向你方提出资格后审申请。
2、按资格后审文件的要求,你方授权代表可调查、审核我方提交的与本申请书相关的声明、文件和资料,并通过我方的开户银行和客户,澄清本申请书中有关财务和技术方面的问题。本申请书还将授权给有关的任何个人或机构及其授权代表,按你方的要求,提供必要的相关资料,以核实本申请书中提交的或与本投标人的资金来源、经验和能力有关的声明和资料。
3、本申请充分理解下列情况:
3.1 资格后审合格的投标人的投标,须以资格后审申请提供的内容为准;
3.2 你方保留如下权利:
(1)更改本招标项目的规模和金额的权利。前述情况发生时,投标仅面向资格后审合格且能满足变更后要求的投标人。
(2)接受符合资格后审合格条件的申请;拒绝不符合资格后审合格条件的申请。 4、我方将接受并遵守资格后审文件、招标文件所规定的各项条款。
5、我方在此声明:本申请书中所提交的声明和资料在各方面都是完整、真实和准确的,若有弄虚作假的,愿承担法律和经济责任。
投标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地址:(包括邮编、电话、传真)
年 月 日
附件二-2
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
单位名称: 地址: 姓名: 性别: 年龄: 职务: 身份证号码:
系 (投标人名称) 的法定代表人。
参加本项目投标的项目经理姓名:
身份证号码: 电话号码:
投标人:(公章)
年 月 日
附件二-3
项目管理班子配备承诺书
一、我公司委派 (项目负责人姓名) 作为拟派项目负责人参加(项目名称)资格审查。
二、一旦我方中标,我公司保证除上述拟派项目负责人外,按照下列要求配齐人员:项目技术负责人 1 人(须具有相关专业工程师职称及以上),施工员 1 人(须具有岗位证书或资格证书),质检员(或质量员或质安员) 1 人(须具备岗位证书或资格证书),安全员 1 人(须具有有效期内的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颁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本公司若有违反承诺内容的行为,自愿接受取消交易席位、记入信用评价、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等有关处理,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如已中标的,自动放弃中标资格;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投标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二-4
拟用于本招标工程项目的主要施工机械设备一览表
序 号 | 机械设备名称 | 数 量 | 备 注 |
1 | |||
2 | |||
3 | |||
4 | |||
5 | |||
6 | |||
7 | |||
8 | |||
9 | |||
10 | |||
11 | |||
12 | |||
13 | |||
14 | |||
15 |
备注:表中的机械设备须满足施工要求。
投标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二-5
温岭市建设工程诚信投标承诺书
本人以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xxxx:
一、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参加
(工程项目名称)的投标;二、所提供的一切材料都是真实、有效、合法的;
三、不与其他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四、不与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
五、不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以牟取中标;
六、不出借、转让资质证书,不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
标。
本公司若有违反承诺内容的行为,自愿接受取消交易席位、记入信用档案、没收投
标保证金等有关处理,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如已中标的,自动放弃中标资格;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投 标 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三
商务标格式
商务标
项目名称:
投 标 人: (xx)
法定代表人: (签字或盖章)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地址:
年 月 日
1、投标函(附件三-1 )
2、投标报价计算书(附件三-2 )
附件三-1:
投 标 函
致温岭市温峤镇坞沙门村股份经济合作社:
一、根据已收到贵方的温岭市温峤镇坞沙门村渔业码头扩建工程招标文件,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经我单位考察现场和研究上述招标文件的投标须知、合同条款和施工图纸及其他有关文件后,我方愿以下浮率 %的投标报价并按上述合同条款、技术规范、施工图纸要求承包上述工程的施工、竣工,并承担任何质量缺陷保修责任。
二、一旦我方中标,我方保证在全部同意招标文件内容的前提下:
1、工期: 日历天(含法定节假日停工等因素)竣工并移交整个工程;
2、工程质量标准 合格 ;
3、人员设备按施工组织设计的部署及时到位。
4、我方保证在收到你方的中标通知书后,按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及时派代表前去签订合同。
5、随同本投标报价书提交的投标辅助资料中的任何部分,经你方确认后可作为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6、我方保证向你方按时提交招标文件规定的履约担保,作为我方的履约保证。
7、我方保证接到开工通知后尽快调遣人员和调配施工设备、材料进入工地进行施工准备,并保证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合同规定的全部工作。
三、我方已详细审核全部招标文件,包括修改文件(如果有的话)及有关附件,我方完全知道必须放弃提出含糊不清或误解的权利。
四、我方投标文件包括商务标、资格标两部分内容。
五、我方完全理解和接受招标文件的有关规定,并承诺一旦我方的投标出现严重违规或涉嫌串通投标的情形而被评标委员会评定为无效标的,将自觉接受贵方暂停或者取消今后我方参加贵方其他任何工程投标资格的处理。我方承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将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未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异议的,我方自动放弃投诉权利。
六、我方同意所提交的投标文件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有效,在此期间内我方的投标有可能中标,我方将受此约束。我方完全知道如果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投标,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七、除非另外达成协议并生效,贵方的中标通知书和本投标文件将构成约束我们双
方的合同。
八、我方理解贵方将不受必须接受你们所收到的最低标价或其它任何投标文件的约束。
九、我方金额为人民币xxx整的投标保证金与本投标书同时提交。
投标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三-2 :
温岭市温峤镇坞沙门村渔业码头扩建工程
投标报价计算书
序号 | 专业工程名称 | 单位 | 金额 | 备注 |
1 | 可竞争项目造价 | 元 | 2677728 | |
2 | 下浮率(K 值) | - % | ||
3 | 投标报价 | 元 | 工程预算造价*(1+K) | |
本表金额结转至投标函 |
注:1、下浮率计算结果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投标报价计算结果为整数, 小数点后第一位四舍五入。
2、此表下浮率与投标函下浮率不一致的,以投标函为准,计算结果有误的,按投标函下浮率进 行修正。
投标人 (公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或盖章):
日期: 2022 年 月 日
附件四:
投标保证金退款基本账户信息
户名 | 开户行 | 银行联行号 | 帐号 |
注:1、以上帐户须与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帐户一致。 2、在提交投标文件时一同提交。
3、采用银行保函或保险公司保单的无须提供
投标人(公章):
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