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內地與香港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補充協議四
為進一步提高內地 ① 與香港特別行政區(以下簡稱 “xx")xxxxxxxxxx,xx:
0000 x 6 月 29 日簽署 的《內地與香港關於建立更緊
密經貿關係的安排(以下簡稱“《安排》")及於 2003
年 9 月 29 日簽署的《安排》附件;
2004 年 10 月 27 日簽署的《〈安排〉》補充協議》;
2005 年 10 月 18 日簽署 的《〈安排 〉》補充協議二 》;
2006 年 6 月 27 日簽署 的《〈安排 〉》補充協議三 》,雙方決定,就內地在服務貿易領域對香港擴大開放
及加強金融合作、促進貿易投資便利化、推動專業資格 互認簽署本協議。
一、服務貿易
(一 )自 2008 年 1 月 1 日起,內地 在《安排 》、《〈安 排〉 補充協議》、《〈安排〉 補充協議二》、《〈安排〉 補充協議三》開放服務貿易承諾的基礎上,在法律、醫 療、計算機及其相關服務、房地產、市場調研、與管理 諮詢相關的服務、公用事業、人才中介、建築物清潔、
① 《安排》中,內地係指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全部關稅領土。
攝影、印刷、筆譯和口譯、會展、電信、視聽、分銷、 環境、保險、銀行、證券、社會服務、旅遊、文娛、體 育、 海運、 航空運輸、 公路運輸、 個體工商戶等 28 個領 域進一步放寬市場准入的條件。具體內容載於本協議附 件。
(二) 本協議附件是《安排》附件 4 表 1《內地向香 港開放服務貿易的具體承諾》、《〈安排〉補充協議》 附件 3《內地向香港開放服務貿易的具體承諾的補充和修 正》、《〈安排〉補充協議二》附件 2《內地向香港開放 服務貿易的具體承諾的補充和修正二》和《〈安排〉補 充協議三》附件《內地向香港開放服務貿易的具體承諾 的補充和修正三》的補充和修正。與前四者條款產生抵 觸時,以本協議附件為準。
(三) 本協議附件中的“服務提供者",應符合《安 排》附件 5《關於“服務提供者"定義及相關規定》的有 關規定。其中:
1. 放寬香港銀行或財務公司從事實質性商業經營年 限的要求。將《安排》附件 5《關於“服務提供者"定義 及相關規定》第三條第(一) 2 款第( 2 )項中有關香港 銀行或財務公司的內容修改為:提供銀行及其他金融服 務(不包括保險和證券)的香港服務提供者,即香港銀 行或財務公司,應在獲得香港金融管理專員根據《銀行 業條例》批給有關牌照後,從事實質性商業經營 5 年以
上(含 5 年);或以分行形式經營 2 年並且以本地註冊
形式從事實質性商業經營 3 年以上(含 3 年)。
2. 在《安排》 附件 5《關於“服務提供者"定義及相 關規定》第三條第(一)2 款第( 2 )項下增加以下內容: 提供第三方國際船舶代理服務的香港服務提供者,應已 在香港註冊或登記設立並從事實質性商業經營 5 年以上
(含 5 年)。
二、金融合作
雙方採取以下措施,進一步加強在金融領域的合作:
(一)積極支持內地銀行赴香港開設分支機構經營業 務。
(二)為香港銀行在內地中西部、東北地區和廣東省 開設分行設立綠色通道。
(三)鼓勵香港銀行到內地農村設立村鎮銀行。
三、貿易投資便利化
雙方採取以下措施,進一步加強會展業的合作: 內地支持和配合香港舉辦大型國際會議和展覽會。
四、專業人員資格的相互承認
雙方採取以下措施,進一步推動專業人員資格的相互 承認:
(一)雙方主管部門或行業機構將啟動勘察設計註冊 電氣工程師、勘察設計註冊公用設備工程師資格互認的 交流工作,開展勘察設計註冊土木工程師(岩土)和測 繪工作的技術交流。
(二)雙方成立工作專責小組,研究推進建築領域專 業人員資格互認後的註冊和執業工作。
五、 附件
x協議的附件構成本協議的組成部分。
六、 生效
x協議自雙方代表正式簽署之日起生效。 本協議以中文書就,一式兩份。
本協議於二○○七年六月二十九日在香港簽署。
中華人民共和國 商務部副部長
中華人民共和國
香港特別行政區財政司司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