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甲方(全称):
福建漳平民泰村镇银行单位客户对账服务协议
账号:
乙方(全称):福建漳平民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为加强银行账户管理,维护银行及客户利益,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依据《企业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就定期核对银行账户的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并承诺遵守本协议中的各项条款。
第一条 为确保甲乙双方资金安全,甲乙双方应及时核实、纠正可能发生的账务差错,建立、健全对账制度。乙方应向甲方提供对账服务,甲方应按本协议约定积极配合乙方完成相关账户的账务核对。
第二条 乙方向甲方提供对账服务所涉及的账户包括甲方在乙方开立的本、外币存款、贷款账户。第三条 乙方通过电子或纸质对账单对账方式向甲方提供余额对账服务。甲方可根据需要选择对
账方式,但甲方对同一账户的对账方式只能选择电子对账和纸质对账单对账之一。除特殊约定外,乙方为甲方开通电子对账服务后,不再提供纸质余额对账单。
第四条 乙方有权按照甲方的账户情况和当地监管要求确定对账周期,甲方有义务予以配合。乙方定期向甲方发送余额对账单,进行余额对账。对于高风险账户,乙方有权调高对账频率。高风险账户包括但不限于:
1.连续两个对账周期对账失败的账户;
2.账户交易规模巨大,交易对手众多,呈现出交易时间短且全天候交易特征,明显与公司性质、经营背景不符。交易对手均众多,且过渡性质明显;
3.网银 IP 集中度高、IP/MAC 地址异常;
4.交易备注或交易金额异常;
5.短期内频繁收付的大额付款、整收零付或零收整付且金额大致相当的账户;
6.账户所有者与无业务往来者之间划转大额款项的账户;
7.未经乙方营销主动开立并立即收付大额款项的存款账户;
8.长期未发生业务又突然发生大额资金收付的账户;
9.多次不及时领取对账单或返回对账回执、对账过程中出现可疑情况的账户;
10.签发空头支票和支付密码错误的结算账户;
11.其他迹象表明值得密切、立即关注的账户或监管部门要求即时上门对账的账户。
第五条 乙方在每季初 5 个工作日内或每月初 5 个工作日内发出电子对账信息或纸质对账单。甲方应按约定的对账方式及时与乙方进行账务核对。
第六条 甲方选择电子对账方式的,应自行通过乙方提供的电子渠道查阅,在系统运行正常的情况下乙方成功发出对账信息的,视同对账信息已送达甲方。甲方应在收到电子对账信息之日起 15 日内反馈对账结果。
甲方应做好电子对账的系统用户客户号、密码等安全管理工作。甲方原因导致对账用户被非法使用、密码保管不当被泄露等情况,由此引起的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第七条 甲方选择纸质对账方式的,纸质对账单由乙方委托第三方服务商邮寄的,则乙方按本协议记载的地址发出对账单之日起 3 日后,视同对账信息已送达甲方;甲方选择自行到乙方网点柜面领取《余额对账单》,以完成对账单签收视为对账信息送达。采用其他对账方式的,甲乙双方应另行约定。
甲方应在收到纸质《余额对账单》后及时核对账务,并在收到对账单后 15 日(上门对账和柜面对账以签收日期为准,快递则以寄送的邮戳日期为准)内将对账回执单返还乙方。甲方如发现账户
余额不符存在未达账项时,应在对账回执单的余额调节表中列明不符款项,并及时向乙方查询。如甲方未及时反馈对账回执单,甲方同意乙方通过电话、短信或上门等方式提示甲方。
甲方返还乙方的对账回执单应注明日期、余额核对结果并加盖甲方公章或预留银行印鉴,已加
x甲方公章或预留银行印鉴,未注明日期或未签注账户余额核对相符或不相符的,乙方视同甲方在
有效期内已完成《余额对账单》信息的核对且核对无误。对账回执单未加盖公章或预留银行印鉴的,视为无效对账,乙方可要求甲方补签有效签章。
第八条 甲方逾期未反馈对账结果的,乙方视同甲方默认账务核对无误。甲方逾期未反馈对账结果或反馈对账结果不及时、不真实以及不反馈“相符或不相符”的,由此产生的不良后果、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由甲方自行承担。
第九条 为保障甲方账户资金安全,甲方超过对账时间未反馈对账结果或者核对结果不一致的,乙方有权在核对一致前限制甲方账户交易,包括但不限于停止账户支付业务、停止账户收付款业务等措施。
第十条 甲方应向乙方提供真实有效的对账单邮寄地址及对账联系人信息,并在需要变更对账方式、对账单邮寄地址、对账联系人及联系方式时,及时到开户网点办理变更手续。因甲方提供地址错误或未及时办理信息变更手续导致甲方未收到或未及时收到对账单或对账不及时而产生风险和责任由甲方自行承担。
第十一条 甲方通过柜面查询账户相关信息的须指定联系人,提供经办人员身份证件;甲方遗失对账单申请补制的,须提交相关说明,支付符合乙方收费规定的相关费用。
第十二条 甲乙双方约定的余额对账方式包括:
(一)电子对账:电子对账是指乙方向甲方提供电子对账信息,由甲方在乙方电子系统中反馈对账结果的方式。包括以下两个渠道。
1.网上银行(仅限己开通网上银行服务的客户);
2.官网对账:指客户通过柜面签约选择网上对账系统,以相应获取的用户名、密码登录乙方官方网站企业电子对账模块进行对账操作。
(二)纸质对账:纸质对账是指乙方通过纸质《余额对账单》向甲方提供对账信息,甲方核对后在对账回执单上加盖约定的对账签章、签注余额核对结果,并返还乙方的对账方式。包括以下渠道:
1.邮寄对账:
同城客户上门方式:指甲方认可乙方委托第三方服务商完成余额对账单制作、寄递、收回的一种对账方式,即第三方服务商根据乙方提供的账户余额信息制作余额对账单,并以纸质“信封”方式送达甲方,由甲方核对并加盖印章后,将对账回单放入信封并密封后交第三方服务商,再由第三方服务商统一将甲方装有对账回单的信封交给乙方对账负责人员。
异地客户快递方式:指甲方认可乙方委托第三方服务商完成《余额对账单》制作、寄递方式,并由甲方主动将对账回执单寄递乙方的一种对账方式,即第三方服务商根据乙方提供的账户余额信息制作余额对账单,并以“信封”方式寄递甲方,由甲方核对并加盖印章后,将对账回单放入信封并密封后自行寄递给乙方。
2.柜面对账:指甲方自行到乙方网点领取《余额对账单》,核对并加盖印章后,由甲方主动将纸质余额对账回执单返还乙方的一种对账方式。
3.其他。
甲方自愿申请开通银企对账服务并约定如下内容:
◼ 1.电子对账
□网银对账(仅限己开通网上银行服务的客户);
□官网对账;
□其他:
◼ 2.纸质对账
□邮寄对账;
□柜面对账;
□其他:
账单寄送地址: □同注册地址 □同经营地址
注:选择电子对账和纸质对账方式中“其他”项的,甲方应与乙方明确约定。
第十三条 乙方承诺除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依法为甲方的银行结算账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第十四条 任何一方未履行本协议或履行义务不符合本协议的,应承担相应责任和由此导致的损失。守约方除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失外,有权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本协议。
第十五条 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任何一方不能履行本协议的,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但受不可抗力影响方应于不可抗力发生后十五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第十六条 乙方若对协议内容、服务功能、收费项目或标准等进行调整或变更的,须对外公告,公告采取择一或组合方式通过营业网点、官方网站(xxx.xxxxxx.xxx.xx)、电子银行、电子邮件、全国服务热线(投诉电话)0000000000 等渠道予以公告即视为通知甲方。若甲方不同意修改内容,可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按照规定进行销户,如甲方继续使用该账户,则视为同意接受变更内容。
第十七条 因本协议产生的争议,双方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协商解决。争议解决期间,本协议无争议条款仍然有效。若未能协商解决的,应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八条 x协议自甲乙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账户存续期间有效:
如甲方完成当期对账且反馈对账结果的,乙方视同甲方默认往期账务核对无误。如甲方销户,自正式销户之日起,本协议自动终止,且往期未反馈对账结果的,乙方视同甲方默认账务核对无误。
第十九条 其他事项
1.本协议壹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持壹份。
2.本协议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双方也可另签书面补充协议。甲方(公章): 乙方(银行印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 主要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
(签章): (签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