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3,297.00 万股,发行价格为 33.95 元/股,募集资金总额 1,119,331,500.00 元,扣除相关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
证券代码:300862 证券简称:蓝盾光电 公告编号:2022-086
安徽蓝盾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x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xx或重大遗漏。
安徽蓝盾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蓝盾光电”)于 2022 年 9 月 29 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并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增资的议案》,同意公司增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新厂区建设及高端分析测量仪器技改项目”的实施主体并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安徽光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达电子”)增资。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于巨潮资讯网的《关于增加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并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增资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76)。
现将公司开设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及签署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募集基金的情况概述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安徽蓝盾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1566 号)同意注册,安徽蓝盾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3,297.00 万股,发行价格为 33.95 元/股,募集资金总额 1,119,331,500.00 元,扣除相关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
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1,076,951,365.53 元。募集资金已于 2020 年 8 月
11 日划至公司指定账户,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验资报告》(容诚验字【2020】230Z0151 号),对以上募集资金到账情况进行了审验确认。
二、本次《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公司设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公司与光达电子、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陵分行、保荐机构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户名 | 开户行 | 账号 | 募集资金专户余额(元) | 用途 |
安徽光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陵分行 | 181269159075 | 50,000,000.00 | 新厂区建设及高端分析测量仪器技改项目 |
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及截至 2022 年 11 月 17 日账户余额情况如下:
三、《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以下称“xx”)与光达电子(以下称“甲方”)、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陵分行(以下称“乙方”)、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称“丙方”)签订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181269159075 ,截止 2022 年 11 月 17 日,专户余额为
5,000.00 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xx x厂区建设及高端分析测
量仪器技改项目 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 / 万元(若有),开户日期
为_/_年_/_月_/_日,期限_/_个月。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
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2.甲乙丁三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xx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xx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xx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季度对甲方、xx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xx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xxx、xxx可以随
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
xx。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 12 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00万元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或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xx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丁四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10.本协议一式陆份,甲、乙、丙、丁四方各持壹份,向深圳证
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安徽监管局各报备壹份,其余留甲方备用。四、备查文件
1.公司与安徽光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陵分行、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安徽蓝盾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 年 11 月 18 日